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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别于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劳动法的经济分析有其独特的视角和意义。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离职补偿金的年限计算,希望你喜欢。
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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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的规定及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规定于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仲裁时效具体来说就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仲裁时效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突出特征:第一,从仲裁时效的条件上看,仲裁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的;第二,在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所丧失的并非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权利。在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仍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再保护其权利;第三,仲裁时效具有强制性。法律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对仲裁时效的适用,也不得协议变更仲裁时效的期间;第四,仲裁时效具有特殊性。所谓特殊性,是指这里规定的仲裁时效仅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对劳动争议案件规定仲裁时效,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第一,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时效制度的作用就在于使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相一致,从而结束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的不稳定状态,使之在法律上重新固定下来,从而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第二,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因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即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请求权,因此仲裁时效就起到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尽快解决,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第三,有利于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制度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尽快地介入劳动争议,这样因争议发生的时间较短,易于调查取证,便于正确处理,防止因年代久远、证据不全或难以辨认而导致错误裁决。
1、仲裁时效为一年。
关于仲裁时效的期间,现行的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而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民事权利时效为两年,特殊的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一年。劳动法的这一时效规定区别于民事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这是基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而作出的规定,旨在尽快地解决劳动争议。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有些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很复杂,劳动者难以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往往因为超过了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尤其是在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一些劳动者如刚毕业的大学生、农民工等明知权利被侵害,为了与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关系,保住“饭碗”,不会一发生劳动争议就去申请仲裁,往往是最后没有办法,迫不得已才去主张权利,这时候可能已经过了六十日的仲裁时效期间。因此,在立法过程中,有许多意见认为劳动法中规定的六十日的时效期间过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参照了民法通则关于特殊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延长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将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规定为一年。
2、仲裁时效的计算。
根据本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到了侵害,这是其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基础。从这一时间点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符合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仲裁机构保护权利的法定期间的本意。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主观上已了解自己权利被侵害事实的发生;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尽管主观上不了解其权利已被侵害的事实,但根据他所处的环境,有理由认为他已了解已被侵害的事实,他对侵害的不知情,出于对自己的权利未尽到必要的注意或将其作为推延仲裁时效期间起算点的借口的情况。
仲裁时效的起算,以权利人的权利客观上受到了侵害、且主观上已知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为构成要件。权利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而事实上其权利并未受到侵害的,不能使仲裁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时效中断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1、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本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此,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三种情形:
(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被拖欠的工资或者经济补偿;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工会反映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加班,请求保护休息权利;也可以是指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被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答应支付。需要注意,认定时效是否中断,需要由请求确认仲裁时效中断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证据。因此,需要当事人有证据意识,注意保留和收集证据。
2、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发生仲裁时效中断时,已经进行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本条第二款规定“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里的“中断时起”应理解为中断事由消除时起。如权利人申请调解的,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自调解不成之日起重新计算;如达成调解协议,自义务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等。
时效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仲裁时效的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仲裁时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
1、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仲裁时效的中止是因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才发生的,因而发生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应是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无法预知的客观障碍。本条第三款规定:“因不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地震等。这里的“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除不可抗力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实。如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
2.、仲裁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此,在发生仲裁时效中止时,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仍然有效,而仅是将时效中止的时间不计人仲裁时效期间,也就是将时效中止前后时效进行的时间合并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劳动报酬争议仲裁的特别时效
本条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一般时效为一年。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一年的时效期间还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在有的行业,尤其是建筑业,拖欠工资问题比较突出,工人的劳动报酬很多到年底才结算;还有些劳动者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不敢主张权利。如果都适用一年的仲裁期间,不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情况,则没有维系劳动关系这样的顾虑,因此本条第四款作出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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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职的规定是劳动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2017年劳动法对离职的最新规定,以供大家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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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练掌握面试礼仪和技巧是取得良好面试效果,保证求职成功的关键。那关于面试时离职原因的回答技巧有哪些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面试时离职原因的一些回答技巧,希望对你有帮助。
思路:
1、最重要的是:应聘者要使招聘单位相信,应聘者在过往的单位的“被裁原因”在此家招聘单位里不存在;
2、避免把“被裁原因”说得太详细、太具体;
3、不能掺杂主观的负面感受,如“人际关系复杂”、“管理太混乱”、“公司不重视人才”、“公司排斥我们某某的员工”等;
4、但也不能躲闪、回避,如“想换换环境”、“个人原因”等;
5、不能涉及自己负面的人格特征,如不诚实、懒惰、缺乏责任感、不随和等;
6、尽量使解释的理由为应聘者个人形象添彩;
7、尽量说明被裁的原因不一定是能力不行,可能由于自己的薪资待遇较高,企业为节省成本;也可能公司撤销了一部分生产线或者业务地区,致使岗位发生变动;甚至可能公司发展不下去,只能留部分人员才能过冬……
8、如“我被裁是因为这家公司倒闭。我在公司工作了三年多,有较深的感情。从去年始,由于市场形势突变,公司的局面急转直下。到眼下这一步我觉得很遗憾,但还要面对显示,重新寻找能发挥我能力的舞台。”
同一个面试问题并非只有一个答案,而同一个答案并不是在任何面试场合都有效,关键在于应聘者掌握了规律后,对面试的具体情况进行把握,有意识地揣摩面试官提出问题的心理背景,然后投其所好。
看过“面试时关于离职原因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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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诉讼有没有时效?时效是多久?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诉讼时效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当事人要针对案件的不同特点收集以下证据:
(1)证明自己是权利人及权利范围的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应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者。如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原告应是被侵犯商标权的商标所有人,或商标的独占、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等。
(2)证明商标权侵权行为发生及危害程度的证据。这是商标权侵权诉讼关键的证据之一,也是较难收集的证据。目的是通过取证,让已经发生的,或正在发生的商标权侵权行为以证据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便在法庭上“再现”侵权之事实。
(3)证明侵权人身份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该被告须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对被诉的侵权企业(或个人)真实的全称、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等等,都须完整和准确地证实,并取得相关的证据材料。
(4)证明侵权行为地的证据。侵权行为地是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证明侵权行为地的证据对认定侵权行为也起着证明或佐证的作用,侵权行为地分为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当两者不一致时,就需要收集两地的证据。
(5)证明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证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 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上述两方面的证据,涉及到赔偿数额的确定。
(6)被侵权商标知名度或者受保护的记录证据,这些证据涉及被侵权商标是否具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
(7)类似商品,近似商标等其他方面的证据。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商标诉讼时效,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看了“商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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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诉讼失效是多久啊?起诉的要求有什么?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侵权的诉讼时效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一个被告自己单独实施侵权行为,并且原告仅就被告的侵权行为起诉,原告只能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法院起诉,而且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判决侵权赔偿时,原告只能就被告的侵权行为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也只就自己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原告就几个彼此有关联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而几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又看不出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或者共同过错,则情况变得复杂起来。
如果上述几个被告分别在几个不同的地域,几个不同地域又分别属于不同的法院管辖,那么原告可以在任何一个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同时起诉几个被告,当然也可以选择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其中的一个被告。对所起诉被告的选择权应当由原告行使。共同责任一定是共同诉讼,但是共同诉讼不一定是共同责任。
在非共同责任的情况下原告起诉若干有关联又属于分别侵权的被告参加共同诉讼,法院出于方便权利人和尽可能降低权利人的诉讼成本的原则下,可以将若干被告列明为共同诉讼的被告,但是在认定侵权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以被告因为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或者被告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分别各自独立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在被告相互之间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被告之间不应当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在判决赔偿时,应当就每一个被告的各自行为判决他们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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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掌握适当的面试技巧,对顺利就业有较大的帮助。那关于离职原因的回答技巧有哪些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回答离职原因的技巧,希望对你有帮助。
1、原因要真实。你的回答可以不是真实的全部,但一定要真实,因为只有真实的你才会回答的比较坦然,也只有真实的才是符合逻辑的才能经得起背景调查。
2、原因不要过多。因为面试时间的限制,过多的原因的罗列可能会暴露各原因间的冲突,给HR造成你思维混乱的印象。
3、原因主次分明。类似于上面提到的对于避讳的辞职原因的解释,“主要是因为职业发展与预期有了偏颇,其次合同刚好到期。”主次分明的原因让HR感觉你思路清晰,逻辑性强。
4、思维积极,把握情绪。可以表达自己正处于学习期,渴望一个成熟的令自身发展的平台,数落甚至谩骂前公司绝不是一个好的说辞,对面试没有任何好处。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如果有冲突可以讲,但同时一定要说一些换位思考的话,这样HR会认为你看问题较为客观。
看过“如何回答离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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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侵权诉讼时效是多久啊?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侵权诉讼时效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侵犯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权利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不包括法院采取临时措施进行扣押查封侵权商品所在地。在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扣押地,当事人可以起诉实施储存、保管、运输等行为的行为人,也可以起诉该部分商品的经销商、制造商,或者同时起诉各行为人。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例如,对于甲制造、乙运输、丙储藏、丁销售侵权商品等侵权行为,如果权利人对所有侵权人提起共同诉讼,可以选择任一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但不是住所地)起诉;但如果仅对某一被告(如制造者)起诉,则只能选择该被告行为实施地或者住所地法院起诉,而不能在销售地或者其他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起诉。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侵犯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下,不再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其他司法解释中有关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的规定,不再适用于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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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技巧是指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通过各种各样有效的方式方法表现自身价值,让聘方更了解自己,信任自己而获得就业机会。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求职离职要说的话,希望你喜欢。
入职说实话。找工作时,说实话对将来发展更有利。别为了增加被录取的可能,就极力夸大自己的优点,掩盖不足。也许你认为的“缺点”在招聘主管看来,还有可以发挥改善之处。而且,若是以不真实的印象被录用,让领导错误估计了你的能力,那么在日后工作中,由于能力不足导致的力不从心,则会让你焦头烂额。到时,你不仅得不到帮助,反而会被认为是能力不足。所以,要勇敢地表现真实的自己,你会工作得踏实而有自信。
善意的谎言。针对以往在公司的工作,或与直属领导的相处,如果你一点好感都没有,那就请说谎吧。如果你太过“诚实”,只是讲些直属领导的毛病,或者公司运营的问题等,这只能让人觉得你过于刻薄计较,同时,你也不可能从人事经理那里得到日后工作的建议。
积极对待负面问题。试着以积极的态度去谈负面的事,但不要针对具体的人或部门,别忘了把你的评论加上一个假设的前提。如果你要批评一个人或一件事,不要针锋相对,而只是就事论事。说些诸如“我不想针对任何一位同事,也不想给他们带来麻烦,但我想让您清楚我的部门有时候会发生这样的情况……”
恶语可能成为将来的麻烦。如果毫无顾忌地抱怨、批评以前的领导,除非你打算回归田园,否则,说不定哪天,你和他还会遭遇对方,或者你发现将有求于他。
时刻提醒自己保持谦虚。每个工作岗位各种各样的麻烦和责任。所以,时刻提醒自己保持谦虚,别为了一点成绩就沾沾自喜,把所有人都不放在眼里。要知道,给别人留有一点余地,就是给自己留余地,或许在未来你会因为今天不经意的一个举动而有很大的收获。
综上所述,入职讲实话,辞职讲好话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而不是随自己心意想说什么就说什么的,这样不仅对自己没有任何帮助不一定在未来的道路上带来麻烦。时时刻刻都保持谦虚谨慎的态度,这样才能在以后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看过“关于求职离职要说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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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毕业生本身的实力,然而求职过程中实力是否能够完全体现,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求职者是否掌握了足够的求职技巧。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面试时关于离职问题的回答,希望你喜欢。
1、人岗吻合率较低:第一种情况是公司所需求的技能与我拥有的技能是一个交集,并且交集面较小,那么这个时候劳资双方都可能不划算;第二种情况是我的技能是公司所需技 能的子集或公司所需技能是我个人技能的子集,这时劳资双方其中有一方会不划算。这种无法较充分实现劳资双赢的合作是不会长久的,也即会是阶段性的。
2、职位的生命周期已到:企业中的一部份职位是为配合企业完成阶段性任务而特设的,并非常设职能,因此当这一阶段任务完成又找不到适合岗位时,我就得离开。
3、没有成就感:当我已想尽办法都无法改变目前环境、局面、观念等的时候,我会因无所突破而离职。(这种回答方式要有后续补充说明,否则考官会认为你无能)
4、企业发展较慢:当我在企业呆了较长时间,而因企业发展较慢,使我无法吸收新的养分或获得发展机会的时候,我会选择离职。(涉及到心态、价值观与忠诚度问题)。
5、个人成长问题:当我所处位置横向与纵向发展空间都不大的时候,我会因难以突破而离职。(涉及到心态与忠诚度的问题)。
6、职业规划问题:在企业中无法实现我个人的职业生涯计划时,我会选择离职(当心考官会认为你不稳定)。
7、理念问题:当我的理念与企业理念差距较大,又无法有效融合的时候,我会选择离职(以这种方式回答太危险,除非在之前你已让主考官感觉到你在一家经营管理理念不健康的企业中工作,而你的理念又是正确的,否则最好不用)。
8、用人机制问题:一朝皇帝一朝臣的用人机制除反映了一种群带关系外,更揭示了用人要讲究匹配互补。我的主子换了,把我也换了,并不代表我有什么问题,只是说明我与新主子不是最佳搭档,我不能与其有效的形成有利于企业的匹配互补组合(内阁重组就是这种情况)。
求职者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后,也许面试官还会继续询问下去,那么我们的求职者就应该要采取多种组合回答的方式,并且在回答问题前,就应该要将问题的答案想好,迅速的做出应答策略的布置,沉着冷静的应对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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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放的社会和世界性的经济环境下,探讨劳动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含加班费用,希望你喜欢。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中工资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
相关法律规定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食费、房租费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
看过“经济补偿金是否含加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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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的生存和发展的语境与西方劳动法是迥然不同的,其作用的发挥应立足我国当前的实际,重视对劳动法实践过程中我国广大民众的实践经验的累积和提炼。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试用期离职单位不给工资是违法吗,希望你喜欢。
试用期离职不给工资是否合法
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获得的报酬,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及时足额的支付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这里需注意将“随时通知”改为“提前三日”通知了。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单位与个人约定不缴社保,合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相关条款。同时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本案中,单位和张某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显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约定当属无效,这至少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存在明显的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劳动者有权基于此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2、单位应当为刘某补缴社会保险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既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需要,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共同承担的一项社会义务。
看过“试用期离职单位不给工资是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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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理念作为劳动法的宗旨,作为劳动法的目标、理想和追求,其对劳动法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指导意义不言而喻。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各地合同终止补偿金的规定,希望你喜欢。
北京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也是只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给与经济补偿金,而没有合同终止给与经济补偿金规定,如:“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劳动者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按照本市上一年企业平均工资计算。”
上海
由于劳动法与部门规章上虽然已经排除了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但是《上海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还是有所突破,如该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只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合同终止才能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对于劳动部门规章上确定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为该劳动者12个月工资总额限制予以突破,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广东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中第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劳动者生活补助费。以及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按劳动合同解除前3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是在二○○三年五月十三日年的修改决定中,将第二十九条规定修改为: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本人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工资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由此可以看出,广东省把合同终止给予所谓的生活补助费(实际为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予以修改,确定在1986年9月30日以前的固定工转换合同工这个历史问题进行解决。而仔细阅览后,我们可以发现86年后合同制职工合同终止没有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这个说法了。
浙江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1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第三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从法律规定上看,根本就是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金。而没有对合同终止规定经济补偿。
江苏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规定,在2种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1、合同期满没有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下,职工依然在该单位工作。该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当事人同意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此时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合同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事实劳动关系确定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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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有效的跳槽不仅可以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还可以促进员工个人职业生涯的有效发展。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有格调的离职跳槽攻略,希望你喜欢。
1、无论之前有什么不愉快,都要好聚好散。
不要对曾经的老板牢骚满腹,毕竟共事一场,今后还要继续在这个圈子中生存,不求冰释前嫌,也不要火上浇油,最好云淡风轻的安静走掉。除此之外,也不要滔滔不绝表达即将离职你是何等高兴,或做其他可能有损你与当前雇主关系的事。要知道你计划跳槽去的那家公司也许会找到你以前的老板或同事了解你的工作表现和人际关系。目前,很多公司中的背景调查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环节。假如你在离职期间表现糟糕,那么获得新工作的几率可能会因此降低。
2、不要对跟你有过节的人进行人身攻击。
假如你与当前老板之间存在某些具体且尚未解决的问题,并且这些问题还可能影响到你的继任者,你最好在离职面谈时提到此事,但一定要以一种客观、专业的方式提及此事,不要把你的个人感情公之于众。
3、让最后的交接工作漂亮完成。
确保自己将所有公司财物和档都移交给你的上司和相关部门。你应该让交接过程尽可能顺利,让继任者能够轻松地从你离开的地方接手。职场专家马哈特拉建议,将目前正在从事的项目的进度以书面形式汇报给上司。
4、别忘了最后那一声珍重。
离职之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给老板和同事发一封温馨的告别信,感谢他们为你提供的机会,并送上你的祝福。你对他们的态度如何,公司会一直记得。离开公司后,不要把老东家和以前的同事忘得一干二净。和他们保持联系,不要过河拆桥,尤其是如果你还在这一行的话。世界很小,没准哪一天你们也许又在同一家公司工作,或是重新成为同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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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毕业生本身的实力,然而求职过程中实力是否能够完全体现,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求职者是否掌握了足够的求职技巧。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面试时要忌讳的离职理由,希望你喜欢。
一、分配不公平 现在企业中实行效益薪金、浮动工资制度很普遍,旨在用物质刺激手段提高业绩和效率。同时,很多单位都开始实行员工收入保密的措施。如果你在面试时将此作为离开原单位的借口,一方面你将失去竞争优势,另一方面你会有爱打探别人收入乃至隐私的嫌疑。
二、人际关系复杂 现代企业讲求团队精神,要求所有成员都能有与别人合作的能力,你对人际关系的胆怯和避讳,可能会被认为是心理状况不佳,处于忧郁焦躁孤独的心境之中,从而妨碍你的从业取向。
三、收入太低 这样回答会使对方认为你是单纯为了收入,计较个人得失,且会对你形成“如果有更高的收入,会毫不犹豫地跳槽而去”的思维定式。
四、上司有毛病 假如你挑剔上司,说明你缺乏工作上的适应性,那么,很难想象你在遇到客户或与单位有关系的人时会不会凭好恶行事。
五、企业发展较慢:当我在企业呆了较长时间,而因企业发展较慢,使我无法吸收新的养分或获得发展机会的时候,我会选择离职……
六、个人成长问题:当我所处位置横向与纵向发展空间都不大的时候,我会因难以突破而离职……
七、职业规划问题:在企业中无法实现我个人的职业生涯计划时,我会选择离职。
八、领导频频换人 工作时间,你只管做自己的事,领导层中的变动与你的工作应该是没有直接关系的。你对此过于敏感,也表现了你的不成熟和个人角色的不明确。
九、工作压力太大 现代企业生存状况是快节奏的,企业中的各色人等皆处于高强度的工作生存状态下,有的单位在招聘启事上干脆直言相告,要求应聘者能在压力下完成工作,这是越来越明显的趋向。
十、职位的生命周期已到:企业中的一部份职位是为配合企业完成阶段性任务而特设的,并非常设职能,因此当这一阶段任务完成又找不到适合岗位时,我就得离开。
十一、没有成就感:当我已想尽办法都无法改变目前环境、局面、观念等的时候,我会因无所突破而离职。
十二、理念问题:当我的理念与企业理念差距较大,又无法有效融合的时候,我会选择离职。
十三、用人机制问题:一朝皇帝一朝臣的用人机制除反映了一种群带关系外,更揭示了用人要讲究匹配互补。我的主子换了,把我也换了,并不代表我有什么问题,只是说明我与新主子不是最佳搭档,我不能与其有效的形成有利于企业的匹配互补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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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竞业限制的补偿金支付标准,欢迎大家参考。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具体来说,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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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经济补偿金的最高限额,一起随小编详细了解下吧。
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退职费、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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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从其产生时起便肩负起保护劳动者利益和对社会利益关系进行调节的使命。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劳动者试用期离职的规定,希望你喜欢。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时、无原因地辞退劳动者吗?回答是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试用期内,只有当劳动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辞退劳动者: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还在试用期的朋友要注意了,不是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就可以随便跟你解除合同了,只有符合上述的条件之一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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