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离职理由写想换个环境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辞职报告也称为辞职申请书,是个人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时向单位领导或上级组织提请批准的一种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正常而便捷的方式就是递交辞职报告和批准辞职请求。由此可见,在现代社会人才流动的过程中,辞职报告的写作和求职信一样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关于想要换个环境工作的辞职报告理由范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尊敬的公司经理:
您好!因为结婚的个人原因,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辞职报告已经递交给人力资源部。
来到xxx公司工作生活这段时间让我知道很多自己不足之处,正是这些不足让我感觉到自己完全不能胜任这份工作,还有我国内女朋友要我回去结婚实在没办法才请求离职。对于辞职我心里也想了很久,其实,公司平等的人际关系和开明的工作作风,一度让我有着找到了依靠的感觉,在这里我能很好的工作,很好的学习。
然而总会发生点生活中不愿意抉择的事情,人总是要面对现实的,自己的兴趣是什么,自己喜欢什么,自己适合做什么,这一连串的问号一直让我沮丧。或许只有重新再跑到社会上去遭遇挫折,在不断打拼中去寻找属于自己的定位,才是我人生的下一步选择。从小到大一直过得很顺,这曾让我骄傲,如今却让自己深深得痛苦,不能自拔,也许人真的要学会慢慢长大。
本着对公司负责的态度,为了不让公司因我而造成的工作失误,我郑重向公司提出辞职。我想提前这么久给公司安排人力,公司在安排上能做得更加合理和妥当。长痛不如短痛,或许这对公司对我都是一种解脱吧.能为公司效力的日子不多了,我一定会把好自己最后一班岗,做好属于自己的所有工作,尽力让职务做到平衡过渡。希望我的辞职没有给公司带来损失。
离开这个公司,离开这些曾经同甘共苦的同事,很舍不得,舍不得领导们的譐譐教诲,舍不得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也愿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发挥优势,扬长避短,祝愿公司兴旺发达!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年x月x日
看过“辞职报告理由范文:换个环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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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毕业生本身的实力,然而求职过程中实力是否能够完全体现,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求职者是否掌握了足够的求职技巧。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面试时要忌讳的离职理由,希望你喜欢。
一、分配不公平 现在企业中实行效益薪金、浮动工资制度很普遍,旨在用物质刺激手段提高业绩和效率。同时,很多单位都开始实行员工收入保密的措施。如果你在面试时将此作为离开原单位的借口,一方面你将失去竞争优势,另一方面你会有爱打探别人收入乃至隐私的嫌疑。
二、人际关系复杂 现代企业讲求团队精神,要求所有成员都能有与别人合作的能力,你对人际关系的胆怯和避讳,可能会被认为是心理状况不佳,处于忧郁焦躁孤独的心境之中,从而妨碍你的从业取向。
三、收入太低 这样回答会使对方认为你是单纯为了收入,计较个人得失,且会对你形成“如果有更高的收入,会毫不犹豫地跳槽而去”的思维定式。
四、上司有毛病 假如你挑剔上司,说明你缺乏工作上的适应性,那么,很难想象你在遇到客户或与单位有关系的人时会不会凭好恶行事。
五、企业发展较慢:当我在企业呆了较长时间,而因企业发展较慢,使我无法吸收新的养分或获得发展机会的时候,我会选择离职……
六、个人成长问题:当我所处位置横向与纵向发展空间都不大的时候,我会因难以突破而离职……
七、职业规划问题:在企业中无法实现我个人的职业生涯计划时,我会选择离职。
八、领导频频换人 工作时间,你只管做自己的事,领导层中的变动与你的工作应该是没有直接关系的。你对此过于敏感,也表现了你的不成熟和个人角色的不明确。
九、工作压力太大 现代企业生存状况是快节奏的,企业中的各色人等皆处于高强度的工作生存状态下,有的单位在招聘启事上干脆直言相告,要求应聘者能在压力下完成工作,这是越来越明显的趋向。
十、职位的生命周期已到:企业中的一部份职位是为配合企业完成阶段性任务而特设的,并非常设职能,因此当这一阶段任务完成又找不到适合岗位时,我就得离开。
十一、没有成就感:当我已想尽办法都无法改变目前环境、局面、观念等的时候,我会因无所突破而离职。
十二、理念问题:当我的理念与企业理念差距较大,又无法有效融合的时候,我会选择离职。
十三、用人机制问题:一朝皇帝一朝臣的用人机制除反映了一种群带关系外,更揭示了用人要讲究匹配互补。我的主子换了,把我也换了,并不代表我有什么问题,只是说明我与新主子不是最佳搭档,我不能与其有效的形成有利于企业的匹配互补组合。
看过“面试时要忌讳的离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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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就业市场供大于求的背景下,求职技巧在就业者的求职过程中往往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有时甚至决定一个人就业的成败。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面试不能说的离职理由,希望你喜欢。
如果你是中途跳槽,一般在面试的过程中面试官都会问你:为什么你会跳槽?在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很多人都以为诚实回答是好的,面试官阅人无数,万一出了差错就会给人留下不诚实的印象,不如坦率的回答。那么告诉你,这种想法是错误的!面试官不是来听你的牢骚和委屈的,一个只会发牢骚不懂得寻找自身问题的员工,你认为面试官会要你吗?
理由一:工资太低
不置可否,很多人的离职大概都与薪酬挂钩,凡是活着都想找一份工资高的工作,这无可厚非,但是单纯为了收入取向而离职的人是不是有点唯利是图呢?如果你单纯的回答工资太低会为对方树立:只要钱给的多你就会毫不犹豫跳槽”的观念。
理由二:抱怨领导
王翔是跳槽到公司的员工,在进行面试的时候他的离职理由是:领导事儿太多。面试官看了之后毫不犹豫的问他是怎么个事儿太多呢?他说工作一遍一遍的修改,有些挑刺儿,说白了就是领导要求过严,他能力不足还在抱怨。结果可想而知,在面试的时候不要抱怨你的领导,这样只会暴露出你是一个不负责任的员工。
理由三:工作压力大,竞争激烈
竞争是当代社会的一个通病,没有竞争哪里来的进步?竞争处处都存在,因为规避竞争而跳槽,你认为哪一个公司愿意养闲人?现代企业的生存状况,就是在竞争中求发展,有竞争必然会有很多的压力,一个无法忍受工作压力和竞争的人怎么能够有出色的业绩?面试过程中一定不能够用竞争激烈压力大等理由。
员工跳槽新公司如何与面试官对话离职理由呢?上面的离职理由多多少少都包含了自身的因素,所以面试官非常难以接受,在面试过程中要尽量规避与自身因素有关的问题,你可以用:跳槽新公司符合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喜欢该公司的企业文化和竞升机制、离家近方便生活、想要更好地挑战自己等等,这些理由更能够让面试官接受。给面试官一个恰当的理由并不意味着是欺骗,只是让你更轻松地进入到工作中。
看过“面试不能说的离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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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下一份工作是公司的直接竞争对手,和原公司有利益上的冲突。离职是千万不能直接相告,最好找个模糊的借口搪塞过去。
2、如果原公司老板执意挽留,但是你却去意已决,尽量不要得罪老板,找点自身的原因,如想出去深造,进修充电,或者身体不舒服休息一段,在或者一些家庭的因素,暂时实在无法服务于公司了,以后如果有机会在合作。尽量避免说去追求更高的薪酬,或者更广泛的发展空间等等。这样既给老板无法拒绝你的理由,同时也给老板留足了面子,为自己留条后路!
3、如果临走老板问对公司有什么意见,公司还有什么可以改善的地方,你千万别在最后关头大说特说,例出公司太多的缺点,任意老板看到别人说公司的不足肯定也是不乐意的,所以该交接的工作交接了,该完成的完成了,好聚好散,站好最后一班岗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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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离职就是离开现有的职位。公私机关的工作人员因退休、辞职、停职、免职、死亡等原因,脱离其所担任的职位。
这样回答会使对方认为你是单纯为了收入取向,而且很计较个人得失,并且,会把“如果有更高的收入,会毫不犹豫跳槽”的观念形成对你的思维定势,从而影响对你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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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工作中的很多人一定经历过辞职离职跳槽这个过程,是的,很多时候我们都换过一份工作,也许是为了钱,为了利益,为了前途,为了家庭,为了各种各样的理由,从一个公司到另一个公司是大部分人都做过的一件事情。对我们来说,这很正常,可是对于我们离开的公司的hr和即将要上任的公司的hr来说,为什么?似乎成了必须要问的一个问题!而这个问题的答案也成了我们即将开始新工作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辞职时,离职原因怎么写?面试时,离职原因怎么说?
小A是个性情直爽的人,有一说一。在工作上也是如此,很认真,所以业绩很突出,但是公司的发展前景很受限,所以他想辞职了换个工作看看。但是当他把要辞职的想法告诉老板时,老板是多次盛情挽留,看他去意已决,还承诺随时欢迎他回来。小A也很感动,当老板问起公司存在的问题时,小A直言不讳的说了很多,并提出了改善的建议。可是万万没想到到了公司后,新老板的热情貌似减了不少,后来才知道就是因为离职的时候说的那番话,得罪了老板,他们散播开来,说小A人际关系处理的不恰当等等,传到新老板耳朵里,所以有了后来的结果,他真是懊悔到了极点!
小B平时不善言表,但是工作做的特别突出,为公司贡献不少!职业生涯的前途也很光明,当另一个公司高薪挖走他时,他和老板提辞职,老板也没有正面回答,一直拖着这件事情。小B看是老板故意拖延,谈了几次也没什么结果,后来他直接请假了,到了发完辞职信的一个月时,小B要走了,需要开离职证明的时候,公司就给开了个无理由旷工,工作不负责任的介绍信。可想而知,这对他的影响也绝对是深刻的。
上面的两则故事告诉我们离职的时候只能说好的,否则将对你的下一份工作,甚至以后的前途都将大大的不利。职场中的潜规则和“陷阱”不少,向公司阐述离职原因是不少跳槽人士经常忽略的一个。如何说出让人满意而又安全的离职理由是一门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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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点也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一点,当新公司问起你原来的公司时候,最好巧妙的带过,不要谈太多以前公司的事情,更不能说以前公司如何如何不好,什么工资低,什么工作累,什么没发展,领导无能等等,这些千万千万不能说。不管如何,你在以前的公司干过,如果那么不堪你为何还要去呢?而且等你离开了新的公司,背后会不会也这样说他们呢?在谈起原公司时候,我们尽量巧妙的带过,简短的说几句即可。
2、曾有调查表明,目前在面试中常见的离职原因包括:人际关系不好处理、收入不合期望、与上司相处不好、工作压力大等。但从企业招聘方来看,这些原因都或多或少包含求职者本身的因素,可能影响将来的工作发挥,如与同事及客户的人际关系、薪水问题、不能承受竞争等。因此不建议采用此类原因。
3、为了工资。这个也许是百分之九十的人自动离职的理由吧!但是工资这个敏感的词在企业里真的是比较忌讳的。就算大家心知肚明,还是不要摆到桌面上来说,就说提到也是一笔带过,不能一而再再而三的强调。这样新公司的老板觉得在你的眼里钱真的太重要了,这点是他们最不喜欢的。
尽量淡化敏感答案,不给招聘人员留下猜测的余地。推荐尽量采用与工作能力关系不大、能为人所理解的离职原因,如为符合职业生涯规划、上班太远影响工作、充电、休假、生病等。 注意避免敏感答案,并不意味着欺骗,如招聘人员问及细节问题,就真诚的说出你的想法。相信你的下一份工作会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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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的理由说得好,你就可以顺利跳槽,用于跳槽的理由有很多,但最好用的跳槽理由是什么呢?下面是由读文网小编分享的跳槽的最好理由,希望对你有用。
谋求更好的发展,这是最好的辞职理由之一。当我们在同一家公司呆了太久,甚至是一辈子的时候,常常会很难不断地取得进步。所以,去一家不同的公司会是个聪明的选择,当然,前提是你能得到一个更好的职位、薪水和职业上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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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的撤销,具体有哪些理由?撤销商标的后果又是什么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撤销有什么理由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无效事由包括:
(一)欠缺商标注册的绝对要件
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欠缺可注册的绝对条件的注册商标,商标局可以主动依职权宣告无效,任何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本规定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应予保留。可借鉴1993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一)项的规定,将其中“欺骗手段”明确为“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例如,自然人伪造经营资格文件申请注册商标。
(二)侵犯在先商标权和其他在先权利
1、侵犯他人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权的。即《商标法》第43条第三款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的,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条例》第29条中“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和“注册商标”的立法用语将“在先申请但尚处于驳回复审、异议程序而未获得注册的商标”排除在可以提出争议的范围之外,不利于对在先申请商标权利的保护。”此次修改商标法应当赋予在先申请商标所有人提出争议的程序性权利。对基于在先申请商标权利提出争议的案件,应当等到驳回、异议案件有了终局结果之后再进行实质审理。否则,就会出现在先申请商标被驳回或者撤销初步审定,而在后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局面,不利于对在后申请人的保护。
2、侵犯他人商标权以外的在先权利的。即《商标法》第31条前段规定的“中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享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如著作权)认定以及侵犯在先权利的判定,都超出了商标行政裁决机构的专业性范围。而且,在对行政裁决实行司法审查的情况下,同一权利冲突可能需要“三审(行政一审、司法两审)或者四审(如果经过异议程序)才能终审”,由此造成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修改商标法可以考虑对申请注册商标与其他在先权利冲突的,实行司法程序优先,可作如下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或者宣告注册无效。商标局据此驳回和宣告无效是执行生效判决,而不再经过无效宣告程序,申请人或者注册人也不得提起诉讼。
(三)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的
任何人申请注册商标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侵害他人竞争法上的利益,构成商标权无效宣告的理由。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1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包括:
l、侵害驰名商标权益的。即《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条巾“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只是手段,“容易导致混淆”和“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是结果,只要产生此种结果就应当予以制止,而不应考虑手段。此种结果并不因手段而生,而在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即使没有采取上述手段也可能相同或者近似。而且,“复制、摹仿和翻译”等手段本身就已经足以说明注册入主观上具有恶意。但是,第41条第二款规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驰名商标所有人依据本规定提出争议,不仅要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采取了第13条规定的手段,还要证明注册人的主观恶意,显然不尽合理。因此,本文建议删除对手段的描述,修改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未(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商标的。即《商标法》第15条规定的“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我国法的规定与《巴黎公约》的规定”有三点明显差异:第一,用语不同。《巴黎公约》使用于“商标所有人”的概念,而我国法与之对应的是“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这一用语在实践中发生了本不应有的歧义。”第二,保护方法不同。我国法只规定“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巴黎公约》不仅赋予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和撤销注册的权利,还可以在成员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请求将该项注册转让给自己。第三,没有除外规定。《巴黎公约》规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能够证明其行为正当的除外,我国法则没有类似规定。因此,可参照《巴黎公绷的规定予以完善。
3、因含有地理标志而误导公众的。即《商标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的“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本规定对于保护尚未注册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具有重要作用,应予保留。对于已经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可以直接适用《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加以保护。
4、抢注商标的。即《商标法》第31条后段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谓一定影响,是指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既包括从未注册的商标,也包括没有续展注册但仍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与《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相比,此类商标所有人(在先使用人)只能禁止他人申请注册,并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而且,在该商标未经无效宣告前,抢注入还有权禁止真正的商标所有人使用,这显然对保护商标所有人极为不利。为了全面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应当赋予其继续使用(不受被诉侵权之扰)、禁止抢注人使用(制止抢注人的不正当竞争)和请求转让注册(商标权归属于真正的权利人)的权利。
5、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根据《商标审理标准》的解释,《商标法》第4l条第—款中“其他不正当注册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但是,有关此种解释目前实务界所存在的分歧,应当予以修改和完善,以消除歧义。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商标撤销有什么理由,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看了“商标撤销有什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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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无效的理由是什么?商标的无效有什么事由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无效宣告的理由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无效事由包括:
(一)欠缺商标注册的绝对要件
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欠缺可注册的绝对条件的注册商标,商标局可以主动依职权宣告无效,任何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本规定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应予保留。可借鉴1993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一)项的规定,将其中“欺骗手段”明确为“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例如,自然人伪造经营资格文件申请注册商标。
(二)侵犯在先商标权和其他在先权利
1、侵犯他人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权的。即《商标法》第43条第三款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的,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条例》第29条中“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和“注册商标”的立法用语将“在先申请但尚处于驳回复审、异议程序而未获得注册的商标”排除在可以提出争议的范围之外,不利于对在先申请商标权利的保护。”此次修改商标法应当赋予在先申请商标所有人提出争议的程序性权利。对基于在先申请商标权利提出争议的案件,应当等到驳回、异议案件有了终局结果之后再进行实质审理。否则,就会出现在先申请商标被驳回或者撤销初步审定,而在后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局面,不利于对在后申请人的保护。
2、侵犯他人商标权以外的在先权利的。即《商标法》第31条前段规定的“中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享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如著作权)认定以及侵犯在先权利的判定,都超出了商标行政裁决机构的专业性范围。而且,在对行政裁决实行司法审查的情况下,同一权利冲突可能需要“三审(行政一审、司法两审)或者四审(如果经过异议程序)才能终审”,由此造成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修改商标法可以考虑对申请注册商标与其他在先权利冲突的,实行司法程序优先,可作如下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或者宣告注册无效。商标局据此驳回和宣告无效是执行生效判决,而不再经过无效宣告程序,申请人或者注册人也不得提起诉讼。
(三)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的
任何人申请注册商标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侵害他人竞争法上的利益,构成商标权无效宣告的理由。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1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包括:
l、侵害驰名商标权益的。即《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条巾“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只是手段,“容易导致混淆”和“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是结果,只要产生此种结果就应当予以制止,而不应考虑手段。此种结果并不因手段而生,而在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即使没有采取上述手段也可能相同或者近似。而且,“复制、摹仿和翻译”等手段本身就已经足以说明注册入主观上具有恶意。但是,第41条第二款规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驰名商标所有人依据本规定提出争议,不仅要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采取了第13条规定的手段,还要证明注册人的主观恶意,显然不尽合理。因此,本文建议删除对手段的描述,修改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未(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商标的。即《商标法》第15条规定的“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我国法的规定与《巴黎公约》的规定”有三点明显差异:第一,用语不同。《巴黎公约》使用于“商标所有人”的概念,而我国法与之对应的是“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这一用语在实践中发生了本不应有的歧义。”第二,保护方法不同。我国法只规定“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巴黎公约》不仅赋予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和撤销注册的权利,还可以在成员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请求将该项注册转让给自己。第三,没有除外规定。《巴黎公约》规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能够证明其行为正当的除外,我国法则没有类似规定。因此,可参照《巴黎公绷的规定予以完善。
3、因含有地理标志而误导公众的。即《商标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的“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本规定对于保护尚未注册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具有重要作用,应予保留。对于已经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可以直接适用《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加以保护。
4、抢注商标的。即《商标法》第31条后段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谓一定影响,是指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既包括从未注册的商标,也包括没有续展注册但仍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与《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相比,此类商标所有人(在先使用人)只能禁止他人申请注册,并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而且,在该商标未经无效宣告前,抢注入还有权禁止真正的商标所有人使用,这显然对保护商标所有人极为不利。为了全面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应当赋予其继续使用(不受被诉侵权之扰)、禁止抢注人使用(制止抢注人的不正当竞争)和请求转让注册(商标权归属于真正的权利人)的权利。
5、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根据《商标审理标准》的解释,《商标法》第4l条第—款中“其他不正当注册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但是,有关此种解释目前实务界所存在的分歧,应当予以修改和完善,以消除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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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无效有什么理由?哪些商标的转让行为是无效的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无效宣告的理由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是,以下几种情况转让行为无效:
1、商标注册证失效。这类情况一般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并在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或商标局已注销的商标。
2、转让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 注册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审定备案的,使用人不得擅自进行变更。擅自进行变更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且不受法律保护。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注册人的名称、地址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的特征,是确定注册商标专有权所有者的重要依据,不得随意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受法律保护。
4、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可能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消费者可能将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在注册商标转让时,尤其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避免混淆和误认,法律规定: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没有一并转让的。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否则,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与误解,丧失保护商标专有权的意义。因此,法律规定,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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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商标无效宣告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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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为什么被驳回?有什么原因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驳回理由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
1、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
2、申请的时限: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3、申请复审的书件:
(1)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特别是要填写充足的复审理由);
(2)同时附送:盖有商标局“驳回”印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
(3)《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4)商标图样(原图样10张);
(5)商标局寄送商标核驳通知的信封(用以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7)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8)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商品/服务及所填写的其它内容不能作任何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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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职的规定是劳动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2017年劳动法对离职的最新规定,以供大家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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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撤销有什么理由吗?商标的撤销有哪些情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撤销理由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撤销理由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销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撤销该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由商标局在原《商标注册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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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理由是会让商标无效的?有哪些情形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无效的理由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这个问题也许有很多人不是很理解,为什么国家已经核准后又宣告无效这不是矛盾吗?南京中知带你做如下分析:
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0条有关规定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或标志、有碍于公共秩序、带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用于商标注册。第11条有关规定禁止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反映商品特性不得用于商标注册。侵犯他人在先权:
(1)著作权
(2)外观设计专利权
(3)肖像权、姓名权
(4)商号权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1)驰名商标
(2)已使用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但未注册
(3)地理标志
(4)抢注他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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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样的理由才能让别人的商标无效?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使别人的商标无效理由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商标转让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并加盖转让人、受让人印章,由受让人办理有关手续。
3、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受让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让人是自然人的,而且是其本人来办理的,只提交受让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即可。
4、办理商标移转的,如果转让人不能盖章,受让人应提交其有权接受该商标的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
5、委托代理组织代理的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由受让人填写),共有商标转让的委托书由受让方代表人出具。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使别人的商标无效理由,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看了“使别人的商标无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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