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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为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一、举证责任的分担
新规则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据此,如果一方提出诉讼请求, 就必须对其所依据的事实加以举证,如果一方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或者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起反诉,那么,反驳方或反诉方就应当对其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举证。 当然,有些事实无需举证即可认定。新规则规定了无需当事人举证的6种事实,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 则有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 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劳动纠纷案子举证不能的后果
关于举证不能的后果,以往的法律同样没有明确的规定。新规则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 担不利后果。"同时还规定,因证据不足以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三、当事人的自认问题
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于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关于自认的效力,新规则规定,自认一经作出,即对当事人和法院产生拘束力:一方面当事人自认为行为免除对方当事人 的举证责任,如没有充分证据不得撤回自认;法院应当受当事人自认的事实约束,依据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作出裁判。自认不适用于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另外还规 定,对一方陈述的事实,另一方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法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目事实的承认。这种推定有利于及时 作出决定。
四、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问题
提供证据,从本质上来讲是当事人的义务,但考虑到有些证据由当事人提交比较困难,抽以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 据,或者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但这一救济性规定比较笼统,不利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易产生司法不公。为此新规则明 确了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只限于3种情况: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涉及经过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 材料。
五、关于鉴定问题
鉴于实践中的鉴定问题比较混乱,新规则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尤为引人注意的,是将申请鉴定作为当事人应负的举证义务加以规定,法院不再亨有对争议事实进行 司法鉴定的决定权。且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确定也采取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作法,不能协商一致的,则由法院指定。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 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果在指定的期限内无法正当理由不提出申请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以致案件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 果。
六、关于证据和质证的内容
近年来,一些法院在改革中实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新规则肯定了这种做法,并对证据交换问题作了原则性规范。证据交换可以由当事 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证据交换的主持人是审判人员。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交换证据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彼此向对方展示自己持有的诉讼证据、 相关信息和确定双方之间的主要争议问题。规定这一制度,有利于防止一些当事人在庭审中利用证据搞突然袭击,或拖延讼,有利于提高法庭审理的疚效率。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关于质证的内容,新规则第50条指出: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 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七、关于劳动纠纷案子举证期限
过去一直实行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即当事人可以不受时间、审级的限制,随时提出证据。由于无举证期限的规定,而使法院的裁判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影 响了审判机关的公信和法的安全性。此次新规则将限时举证作为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加以规定,并采取了诉讼权利和审判权力相平衡的作法,规定举证期限既 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指定。由法院指定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坚逾期举证,法院将不组织质证,也就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八、关于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
证据必须符合合法性的要求,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明力。但何种手段为合法,何种手段为非法,却始终是因扰当事人和法官的一大难题。虽然最高法院曾经作出过《关 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将录音取得的证据资料的合法性标准限定在经对方同意,但这种一刀切的规定过于严 历,也使得法官即使确信证据内容起真实也无法对权利人予以保护,而且事实一方同意对方录制其谈话的情形也罕见。为此,新规则第68条重新设置了非法证据的 判断标准,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依此规定,采用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侵犯国家秘密、商业、他人隐私等手段所获取的证据,以及采取暴力、胁迫、欺诈、利诱等方法或者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所进行窃听所获取的证据,是非法证 据,而电视暗访、私自录音并不一定就是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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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专指通过法律手续解除夫妻关系。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一规定中未使用协议离婚一词,便却规定了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具备如下特点:1、程序简易、便捷。2、离婚协议易于当事人自觉遵守和履行。3、避免了讼累,缓解了婚姻当事人的仇视和敌对。
在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书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因为,对协议离婚来说,“双方自愿”是基本条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必要条件。而离婚协议书中它不仅应明确是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同时还应明确双方离婚后比较重要的问题,如孩子如何抚养,财产如何分割等。离婚协议书写得好,将为双方日后的平静生活创造良好基础。反之,可能会虽然离婚,但是还有许多遗留问题给双方带来麻烦。
男方:某某,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
女方:某某,女,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
双方于____年__月认识,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的房地产所有权归 方所有.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债权与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__方于____年__月__日向×××所借债务由__方自行承担……)
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_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毕。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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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专指通过法律手续解除夫妻关系。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判决离婚法定理由,也叫判决离婚法定原因或标准,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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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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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全国各省市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都不一样,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需要赔偿就需要拿出证据,那么证据从哪里找。
一、医疗费证据
1、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疗终结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应当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二、误工费证据
1、误工日期证明。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一天为误工日期。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
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三、交通费证据
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
四、护理费证据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护工的劳务报酬予以赔偿。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证据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
2、赔偿标准按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证明。
六、营养费证据
医疗机构的意见。
七、残疾赔偿金证据
伤残评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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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丧葬费证据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
(一)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二)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三)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十、死亡赔偿金证据
1、当事人的死亡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
2、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户口、身份证明及街道、乡镇政府的证明。
十一、住宿费证据
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在外地住宿的,应有住宿的发票。
十二、财产损失
直接损失: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财物损失清单;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应有原物的照片,估价证明及鉴定结论。
间接损失证据:每天营运收入的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停运时间的证明,主要是修复出厂时的证明;行驶线路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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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如下事项:①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③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离婚起诉书相关范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1、本状副本x份;
2、证据材料x份。
离婚起诉书范文二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____判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____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____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
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要特别指出该法定离婚情形: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
并详细列明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字数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并无限定,但不宜过于繁琐。
此致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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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的宪法修正案写入人权概念,标志着我国步入注重人权保护的法治新时期。我国《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10年来,在制约公权力依法行使、对受公权力侵害的公民合法权益予以救济、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缺陷,难以适应我国法治建设快速发展的形势和人权保护制度建设的需要。以下读文网小编将告诉你哪些刑事案件可申请国家赔偿。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小编注意到,《解释》还明确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审查范围。
据了解,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两种情形存在较大争议:第一是在没有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的情况下,哪些情形可以进入国家赔偿程序纳入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财产权的审查范围;第二是法院作出生效有罪裁决后,对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刑事赔偿程序中是否有权对相应涉财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赔偿决定。
根据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解释》将七种侵犯财产权的情形纳入刑事赔偿审查范围,保证了财产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并依法取得国家赔偿。
如“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返还财产的”,即属第一种情形;又如“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或者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即属于第二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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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是证据制度中的焦点问题之一,它是受国宪法保护的。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带来民事诉讼中延期举证的规定解析,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七条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三十八条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第三十九条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第四十条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 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第四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第四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第四十六条 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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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我国的一项古老的婚嫁习俗,起源于西周,一直延续至今。离婚时的彩礼是需要返还的,我国的法律已经有明文规定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收集到的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供大家参考!
1、返还范围:是不是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所有赠送物都应返还?彩礼到底包括哪些?这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只有解决好彩礼返还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笔者认为,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
第一、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2、诉讼主体的确定:在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只是说“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那么这里所说的给付方是否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呢?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防止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应当对“给付方”作扩大解释。
同时,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应引起注意,在实践中,诉讼方也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可取的。在习俗中,一般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即使由本人亲自接收,儿女为表孝心,感激父母多年的养育之恩,也会将一部分交由父母。所以,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实为可取之处。
3、妇女权益保护: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是不能以男方违反婚约而请求不返还或部分返还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笔者认为,可酌情减少。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双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
4、关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问题
(1)《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是婚姻法设立的离婚救济制度,是对离婚可能引起的消极后果的一种补救措施,旨在保护弱势群体,体现抚弱济贫的社会主义道德要求。而在解释(二)中,又作出婚前给付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时可要求返还所送彩礼的规定。那么,生活困难方是否既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帮助,又可要求返还彩礼呢?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
首先,这是两种不同且并行不悖的制度。前者是一种救济措施,其既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的体现,又是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法律义务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合法延伸。后者则是一种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结婚目的落空而产生的请求权。
其次,两者的请求权主体有所不同。前者只限于夫妻中的一方而已,不再涉及其他人。而对于返还彩礼的请求权主体,如前所述,可以为当事人的父母。所以,笔者认为,困难一方在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后,不妨碍其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的帮助。当然,这里的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是有条件限制的:
第一、提供帮助一方要有负担能力,一般要在该方的能力范围之内;
第二、帮助有时限性,生活困难应是在离婚时就存在的困难,而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请求,而且在其另行结婚后,就应停止对其进行救济。
(2)在我国,虽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但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故如果要求返还彩礼一方对婚姻的破裂存在过错,而另一方并无任何过错,虽然请求方存在生活困难,也无须再支持其返还请求。有这样一个案件:某女与某男婚后不久,男方却与另一女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后该女向法院起诉离婚,然在法院判决离婚后,男方母亲以生活困难为由又诉至法院请求女方返还彩礼,后因证据不足,被依法驳回诉请。在本案中,即使有证据证明男方生活困难,笔者认为,也不应支持男方的诉请。因为在我国合法的婚姻为法律所保护,既然男方对婚姻破裂存有过错,而女方并无过错,那么男方就应承担不利后果,为其过错担负责任。
5、证据认定问题:赠送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因此,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通常证明力不大。对方当事人也常以此作为抗辩,主张不予采信。为了收集有利证据,当事人往往会不经对方同意,录制双方谈话录音或电话录音。那么对于此类视听资料如何认定呢?
1995年最高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严格强调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但在后来制订的《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该条款则降低了证据合法性的要求,认为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就可认定。但是如果利用威胁、利诱、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就不应采用,即所谓的“毒树之果”原则。而在彩礼纠纷中,视听资料往往是最能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因而只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和原则,且能证明其真实性,就应当采信。对于彩礼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也应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则,即只要当事人所举证据足以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实产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它合理怀疑,那么就可认定该法律事实达到客观真实。
6.诉讼时效。
彩礼返还请求权没有具体时间上的限定。笔者认为应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当然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也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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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以劳动关系为调整对象,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主体间,劳动法选择了倾斜保护劳动者的视角并展开制度设计。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劳动仲裁的举证要求,希望你喜欢。
1、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须由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应当附有符合申请仲裁条件的相应证据。
3、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4、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信地完成举证(举证风险告知)
5、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自动离职、劝退、勒令辞职、责令限期调离、变更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6、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7、在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中,申请或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成立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8、在履行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中止、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9、对因劳动关系当事人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10、对因管辖权而发生的争议,由主张没有管辖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11、劳动者无法掌握或提供,经劳动者指明确系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联的下列证据,仲裁庭可要求被诉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一)未让申请人持有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聘请书、协议书、上岗合同、承包合同等合同、协议;
(二)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贴、补贴等工资、福利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贴、补贴等发放花名册);
(三)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专项协议约定的住房公积金的记录;
(四)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五)工卡与考勤、加班、请假、销假、考核、考评、工时记录;
(六)对劳动者实施奖励或惩戒的资料;
(七)支付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或有关费用、待遇的凭证或资料;
(八)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公告、通知或向劳动者送达相关劳动关系管理文件文本的注明;
(九)其它由用人单位制订修改、持有或保管的有关证据。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指定证据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12、依本规则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13、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当事人自认)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仲裁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仲裁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当庭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作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仲裁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的行为是在欺诈或者胁迫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确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14、对当事人无异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仲裁委员会可以责令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p#副标题#e#
15、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说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含调解)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含调解)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本条(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16、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仲裁委员会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复制件或复制品核对无异的,应当由核对人员在复制件上或复制品核对记录中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或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印章,并签署姓名和时间。当事人为用人单位一方的,提供的复印件应加盖本单位印章。
17、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手续。
18、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对方当事人对中文译文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并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翻译费用由申请人或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一方垫付,否则,视为无异议。
19、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的来源、内容和证明对象及其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给对方当事人)
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并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原件还是复印件,仲裁委员会收件人和提交人在收据上签名或盖章。收据一式两份,仲裁委员会与提交人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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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放的社会和世界性的经济环境下,探讨劳动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对行政案件工伤认定的有关注意事项,希望你喜欢。
──时效问题。目前,大部分务工人员认为在工作中受伤,单位就要认定他为工伤,不知道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工伤认定。有些单位的老板在工人受伤后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员工也不去申请,待时效过后工人才到处上访。法官提醒,劳动者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尽量与用人方订立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8年多来,仍有不少外来工还不知道国家有劳动法,打工不知道要签劳动合同,目前至少有95%以上的劳务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法官提醒,尽管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但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仍然有可能难以得到全面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一是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通过其他途径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其各种劳动保障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二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难以证明双方有关工资等事项的一些口头约定,致使这些双方口头约定的劳动保障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复议前置。法官提醒,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先向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劳动行政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因此,法官提醒,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包括: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此外,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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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课程,因此经世致用理应成为劳动法课堂教学的基本理念。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用人单位试用期的考核负举证责任,希望你喜欢。
根据《劳动法》第32条及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却不能够随便终止劳动关系。
1、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劳动法》第25条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3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须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这个“录用条件”必须是用人单位已经告知给劳动者的,不能“暗箱操作”、“内部控制”。否则,劳动者可以不了解该规定为由,否定用人单位的解除理由。如果用人单位未特别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的,也可以依招聘广告的内容为录用条件。
对于用人单位的考核方式,没有具体的法规来参照,所以试用期考核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完全由用人单位自己掌握。有的用人单位可能会为进入试用期的劳动者设定指导带教人,由带教人给新进员工安排试用期工作计划,并最终打分或写评语;也有一些会集中安排试用期的新员工进行培训,并通过有组织的笔试或日常绩效评估等方式对试用期的劳动者进行考核;还有的用人单位会综合新员工的指导人的评估及所在部门的绩效评估,以及新员工的内部和外部各类客户的综合评价与反馈体,形成最终的考核成绩。对此,求职者只能因地制宜个别把握。
但是,无论最终的考核成绩是一个简单的分数,还是一个复杂的综合考核结果,或是上级或指导人的评语,用人单位都有法定的义务对试用期的劳动者进行考核,并应保留相应文件,尽到相应的举证义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单位未能举证,其主张就不能被法院所支持。一旦试用期满后才通知,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2、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及时通知劳动者,可通过各种方式,如电话等。事实上,无论是否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
单位都有将解除文书送达劳动者的义务,只是这一义务在试用期内尤其需要注意,即必须是在法定时限内。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主要为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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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案件时有发生,我们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侵权案件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361°作为中国为数不多的集“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三项国家级荣誉于一身的国产体育知名品牌,其产品因质优价廉颇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今年8月,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假冒其商标的产品,便将涉嫌侵权的商城和商户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三六一度公司的请求。
案情简介:销售假冒商标产品如何判?
三六一度公司诉称,三六一度公司注册的361°文字及图形商标经过多年的市场开拓、广泛使用和大力宣传,已经成为体育用品领域内的国际知名品牌。后三六一度公司发现,北京方仕国际商贸城及商贸城内个体商户王先生以低廉的价格公开销售带有361°文字及图形商标标志的运动鞋等假冒侵权商品。三六一度公司认为,被告的销售行为已经构成对三六一度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三六一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一万元。
庭审中,北京方仕国际商贸城辩称没有侵权行为,并出具了租赁合同、市场经营人员管理规定细则等证据,欲证明商城已尽到了市场的监管义务。商户王先生辩称不清楚自己销售的商品是否属于侵权商品,但三六一度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不能同意。
判决结果:销售假冒商标产品,商城商户共担责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商户王先生认可购买涉案商品的摊位由其经营,且王先生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涉案商品非其摊位销售,因此,可以认定涉案商品系由王先生销售。经对比,三六一度公司所购买的涉案运动鞋上使用的标识与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因此该款鞋是侵犯三六一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王先生销售了涉案运动鞋,侵犯了三六一度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为市场经营单位,北京方仕国际商贸城虽提供了租赁合同及市场经营人员管理规定细则,但上述文件中没有明确写明承租方要遵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北京方仕国际商贸城亦不能证明其对商户销售商品的来源和商标品牌进行严格管理,应当认定市场经营单位的行为属于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应当与商户共同承担侵害商标权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支持了三六一度公司要求北京方仕国际商贸城与商户王先生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
最后,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方式、范围、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及获利状况等因素后,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500元。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商标侵权案件,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看了“商标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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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的诉讼近年来是多了起来,有什么是比较经典的商标诉讼案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诉讼案件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香港“双飞人”内地“停飞”》一文,详细报道了双飞人制药(中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江西双飞人)控告“利佳”薄荷水的侵权事件,由于目前“利佳”的内地经销商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该纠纷案已延期开庭。经过舆论发酵,“利佳”薄荷水总代理香港全球制药(下文简称全球制药)或有进一步回应,而江西双飞人并未作过多评论。对于此类商标纠纷事件,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商标拥有方认为被侵权,有权向法院起诉。另外按照新商标法规定,如果认为商标存在抢注嫌疑,被抢注方可依法提出异议。
进展
全球药业或有动作
江西双飞人表现淡定
随着开庭时间的延期,江西双飞人与全球制药之间的舆论交锋暂时告一段落,不过有消息人士向记者透露,香港全球药业自本月4号对纠纷作出第一轮澄清后,目前正在准备相关材料,有可能会在开庭前后对本次纠纷风波作进一步解读。面对本次纠纷事件,江西双飞人方面表现较为“淡定”,在舆论风潮的发酵期中,1月10日,该公司还高调举办了产品上市10周年答谢会。
对此,记者致电双飞人制药(中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曹先生,曹先生向记者表示,目前由于开庭时间并不明确,因此还是坚持此前对媒体的说法:在诉讼结果出来前暂时不作出任何回应,结果出来后将会有正式的说法。
“我们充分相信司法的公正,因此在目前,我们不想做任何影响司法判断的炒作。”曹先生向记者说。
律师看法
法院受理诉讼可理解
但是否胜算难以预料
依据此前全球药业方面的看法,由于其文字及立体商标在内地都有注册及专利证明,因此,以上两点被起诉侵权并且被法院受理,这看起来是有点“不可思议”。对此,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祥红向记者表示,如果江西双飞人方面认定了对方同类产品存在侵权嫌疑,有权提起诉讼。
“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会进行审查,‘双飞人’商标在内地已被注册10多年,而且也有对应的产品在市场流通,因此法院受理这类诉讼也是可以理解的。”
虽然在包装外观颜色及构图方面,利佳薄荷水及双飞人爽水很相似。但刘祥红在对比后也提出了自己的初步看法,他认为两者应该还是存在一些差异。“如果被起诉方的产品包装外观颜色、文字及构图方面,与起诉方的注册商标有明显不一致的地方,起诉方的诉讼请求不一定能获得法院支持。”刘祥红说。
应对
认为商标被抢注可依法提出异议
近年来,从辉瑞与国内药企的“伟哥”之争、强生与桂林中辉的“ONETOUCH”纠纷,到王老吉加多宝的“红罐”之争、片仔黄及八宝单的同源之争,医药行业关于商标与包装的争夺可谓在“外战”与“内战”中交错起伏。
除医药行业外,商标争夺战也充斥在各个领域。如去年11月,杭州一公司以注册商标“陌陌”被侵权为由,将“陌陌”原研公司告上法庭;另外由于商标遭抢注,“嘀嘀打车”也不得不改名为“滴滴打车”,有分析人士认为,虽然商标争夺战的结果各不相同,但是原研企业及广大消费者还是吃尽苦头。
不过,抢注商标似乎也走到了尽头。根据去年5月1日部分新商标法的规定,即使商标被恶意抢注成功,被抢注人仅需证明抢注人“明知他人商标存在”,即可对恶意抢注进行认定。
对此,刘祥红进一步解释说,目前有以下法律途径:对申请注册已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如果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 个月内,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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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民事纠纷是很常见的,那么这些纠纷案件总体来说有什么类型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类型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申请诉前禁令的程序:
(1)管辖:向有商标侵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2)申请: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和相应证据、交纳费用并提供担保。
(3)裁定及通知: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作出裁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五日。
(4)裁定的执行: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5)裁定的解除: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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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有没有是关于侵权商标专用权的案例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关于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或者判定的过程,有以下三个基本步骤:
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
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
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
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
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
3、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
通过认定侵权行为的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经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就能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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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需警惕:涉案240多亿元的网络传销案的法律案件
涉案金额达240多亿元的金华“万家购物”网络传销案,备受全国关注。8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
原“万家购物公司”董事长应建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原公司副总杨江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原公司财务总监邵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5万元。
被告人叶飞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其余被告人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并处相应数额罚金等。
据了解, “万家购物”所在的浙江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由应建成、杨江峰、邵康、胡伟4人于2010年5月组建。当年12月左右,新增叶飞林、奚爱民、肖中、王萍、乐慧玲、方国仙、朱小霞、余翠珍8名股东。
2010年7月以来,“亿家公司”以“万家购物”返利网站和“百业联盟”加盟店网络为平台,打着“满500返500”等幌子,以“一元返利”、“消费=存钱=免费”等超高额返利诱使他人消费。
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发展会员、发展加盟商等,并按入会资格和条件,分为普通会员、VIP会员、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区域代理商、公司管理层等级。按其注册加入的时间顺序,形成上下层级关系并实行“六代计酬”和“区域计酬”。
2012年6月11日,金华警方对“亿家公司”及旗下的“万家购物”网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开展统一收网行动,抓获了应建成等多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经公安机关查实,“亿家公司”利用这种经营模式在全国发展会员总数190多万个,其中普通会员110多万个,VIP会员75万多个,金牌代理5000多个,金牌代理商6000多个,区域代理商2000多个;发展百业联盟商户10余万家。
万家购物平台运营应偿付会员的债务为7.73亿元,最终将形成对会员的待分配分红返利债务为240.45亿元。案件涉及近200万人,遍布全国31个省(市、区)的2300多个县(市)。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应建成、杨江峰、邵康、叶飞林等15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系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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