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离婚官司举证相关的共62个结果:
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王某2011年8与某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第二年5月王某辞职并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周末及节假日的加班费。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司作为被告提出“谁主张、谁举证”,即王某要求加班费应当提交证明其关于加班费的相关证据材料。但是王某只能够提交工资条以及同事的证人证言等证明有过加班的证据,对于考勤表等证据王某表示掌握在公司手中,但公司并不愿意提供。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在三种情况下要多倍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作报酬,即用人单位要支付劳动者加班费:一是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但是,如果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在诉讼中,加班事实应该由哪一方举证呢?
一般来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首先应当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规则,只有在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也就是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根据该规则,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对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从现实层面来看,让劳动者承担加班事实的举证存在诸多困难,在不少单位,加班采用口头通知的形式,没有书面证据,是否加班往往体现在工资、打卡记录、工作记录等情况中,然而这些证据往往保存在用人单位,劳动者无从获得。因此,尽管《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因此,在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上,考虑前述事实因素,即用人单位一般掌握劳动者具体工作时间的证据,因此,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事实的举证责任。但是,如果让当用人单位一方承担举证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显然不合常理。同时,不少劳动者主张的加班事实时间跨度较长,若要求用人单位一概提供相应证据,对用人单位来说过于不利。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加班费举证责任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考虑到劳动者举证的实际困难,对劳动者举证不能过于苛求,可适当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只要劳动者一方提出的基本证据,如考勤表、加班通知、工资条、交接班记录、证人证言等可以证明有加班的事实,即可视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同样,对于劳动者认为加班事实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仍然要对次负有举证责任。这样,才能避免劳动者滥用举证责任分配而导致对用人单位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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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专指通过法律手续解除夫妻关系。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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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专指通过法律手续解除夫妻关系。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一规定中未使用协议离婚一词,便却规定了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具备如下特点:1、程序简易、便捷。2、离婚协议易于当事人自觉遵守和履行。3、避免了讼累,缓解了婚姻当事人的仇视和敌对。
在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书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因为,对协议离婚来说,“双方自愿”是基本条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必要条件。而离婚协议书中它不仅应明确是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同时还应明确双方离婚后比较重要的问题,如孩子如何抚养,财产如何分割等。离婚协议书写得好,将为双方日后的平静生活创造良好基础。反之,可能会虽然离婚,但是还有许多遗留问题给双方带来麻烦。
男方:某某,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
女方:某某,女,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
双方于____年__月认识,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的房地产所有权归 方所有.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债权与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__方于____年__月__日向×××所借债务由__方自行承担……)
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_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毕。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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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专指通过法律手续解除夫妻关系。
1.可以协议离婚,这是最快最简单的离婚方法,如果协商不成,只能单方起诉离婚。
2、写好离婚起诉书(可请律师代写)、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材料,到常居住地法院立案庭立案。
3.如果不懂具体的法律步骤,可直接委托专业律师来办理。
4、婚姻法相关规定: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5、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婚姻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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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专指通过法律手续解除夫妻关系。离婚的时候没有登记结婚又应该怎么办呢?
问:1991年,我与一离异女子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组建了家庭。2003年8月,我与她终因感情不和而分手。现在的问题是,在以往的人口普查中,我们在“婚姻状况”一栏都填写了对方的名字,派出所据此填写了我们的户口簿。由于我们没有结婚证,民政部门不办理离婚手续,法院也不受理离婚诉讼;而没有离婚证,派出所不予变更我的“婚姻状况”。这使我很尴尬———从户口簿上看,我仍然是一个有配偶的已婚者,而实际上我已经是单身。请问,民政部门与法院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我该怎么办?
答: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就是说,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才受法律保护。由于竺先生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没有领取结婚证,因此民政部门无法给他办理离婚手续。这是因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这样的规定,除了应当出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离婚协议书外,还应当出示结婚证。没有结婚证,自然就不能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是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之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但是,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二)》第1条规定:除了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外,“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与“解释(一)”的“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规定,是有矛盾的。但是,“解释(二)”最后有一说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可见,法院不受理竺先生的离婚诉讼,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要更改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然后再办理协议离婚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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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专指通过法律手续解除夫妻关系。
离婚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双方自愿离婚,可以直接去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如果双方协议不成的可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至于两种离婚方式的收费标准是多少,不同的离婚手续需要的离婚手续费也不一样,本文找法网婚姻法编辑将详细介绍离婚手续费的相关内容。
诉讼离婚如果要请律师代理的话那需要律师代理费用,不过各地的标准不一样。法院方面也需要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每件10-50元;如果涉及分割财产,财产的总额不超过一万元,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超过部分增收1%作为诉讼费;该诉讼费由谁承担,在案件结束时,由人民法院确定。
家庭财产案件征收的费用,按双方争议财产的价值计算诉讼费,价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万元,按4%征收,即标的×4%+10元;5万元至10万元的,按3%征收,即标的×3%+510元;10万元至30万元部分,按2%征收,即标的×2%+1510元;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征收,即标的×1.5%+2510元;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征收,即标的×1%+5010元;100万元以上的,按0.5征收,即标的×0.5%+10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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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依据婚姻法第34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的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所谓“确有必要”,根据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主要指下述两种情况:(1)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2)女方怀孕或分娩的婴儿是因与他人通奸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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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有两种,第一种是协议离婚,第二种是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离婚诉讼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关系,而能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的离婚事由是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据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查,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中国法院判决离婚或不离婚的原则。并且在该条第3款列举了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从而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的判决离婚标准。即使提出离婚的一方有过错,只要具备离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和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6)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8)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9)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10)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13)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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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专指通过法律手续解除夫妻关系。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判决离婚法定理由,也叫判决离婚法定原因或标准,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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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专指通过法律手续解除夫妻关系。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判决离婚法定理由,也叫判决离婚法定原因或标准,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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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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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离婚协议相关表格模板。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与阅读!
男方:__,男,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_。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
女方:__,女,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_。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男方与女方于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儿子,名__。因感情不和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__的抚养权归__,由__抚养,随同__生活,__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__元至儿子18周岁。儿子18周岁后上学费用双方再行协商。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__方可探望__方抚养的孩子。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__路__号__栋__单元__房的房地产所有权归__方所有。
3.婚后所购轿车一部,车牌粤C__,归__方所有。
4.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四、债权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七、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们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它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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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如下事项:①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③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离婚起诉书相关范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1、本状副本x份;
2、证据材料x份。
离婚起诉书范文二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____判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____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____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
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要特别指出该法定离婚情形: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
并详细列明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字数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并无限定,但不宜过于繁琐。
此致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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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是证据制度中的焦点问题之一,它是受国宪法保护的。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带来民事诉讼中延期举证的规定解析,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七条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三十八条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第三十九条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第四十条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 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第四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第四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第四十六条 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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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我国的一项古老的婚嫁习俗,起源于西周,一直延续至今。离婚时的彩礼是需要返还的,我国的法律已经有明文规定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收集到的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供大家参考!
1、返还范围:是不是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所有赠送物都应返还?彩礼到底包括哪些?这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只有解决好彩礼返还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笔者认为,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
第一、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2、诉讼主体的确定:在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只是说“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那么这里所说的给付方是否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呢?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防止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应当对“给付方”作扩大解释。
同时,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应引起注意,在实践中,诉讼方也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可取的。在习俗中,一般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即使由本人亲自接收,儿女为表孝心,感激父母多年的养育之恩,也会将一部分交由父母。所以,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实为可取之处。
3、妇女权益保护: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是不能以男方违反婚约而请求不返还或部分返还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笔者认为,可酌情减少。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双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
4、关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问题
(1)《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是婚姻法设立的离婚救济制度,是对离婚可能引起的消极后果的一种补救措施,旨在保护弱势群体,体现抚弱济贫的社会主义道德要求。而在解释(二)中,又作出婚前给付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时可要求返还所送彩礼的规定。那么,生活困难方是否既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帮助,又可要求返还彩礼呢?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
首先,这是两种不同且并行不悖的制度。前者是一种救济措施,其既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的体现,又是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法律义务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合法延伸。后者则是一种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结婚目的落空而产生的请求权。
其次,两者的请求权主体有所不同。前者只限于夫妻中的一方而已,不再涉及其他人。而对于返还彩礼的请求权主体,如前所述,可以为当事人的父母。所以,笔者认为,困难一方在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后,不妨碍其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的帮助。当然,这里的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是有条件限制的:
第一、提供帮助一方要有负担能力,一般要在该方的能力范围之内;
第二、帮助有时限性,生活困难应是在离婚时就存在的困难,而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请求,而且在其另行结婚后,就应停止对其进行救济。
(2)在我国,虽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但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故如果要求返还彩礼一方对婚姻的破裂存在过错,而另一方并无任何过错,虽然请求方存在生活困难,也无须再支持其返还请求。有这样一个案件:某女与某男婚后不久,男方却与另一女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后该女向法院起诉离婚,然在法院判决离婚后,男方母亲以生活困难为由又诉至法院请求女方返还彩礼,后因证据不足,被依法驳回诉请。在本案中,即使有证据证明男方生活困难,笔者认为,也不应支持男方的诉请。因为在我国合法的婚姻为法律所保护,既然男方对婚姻破裂存有过错,而女方并无过错,那么男方就应承担不利后果,为其过错担负责任。
5、证据认定问题:赠送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因此,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通常证明力不大。对方当事人也常以此作为抗辩,主张不予采信。为了收集有利证据,当事人往往会不经对方同意,录制双方谈话录音或电话录音。那么对于此类视听资料如何认定呢?
1995年最高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严格强调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但在后来制订的《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该条款则降低了证据合法性的要求,认为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就可认定。但是如果利用威胁、利诱、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就不应采用,即所谓的“毒树之果”原则。而在彩礼纠纷中,视听资料往往是最能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因而只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和原则,且能证明其真实性,就应当采信。对于彩礼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也应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则,即只要当事人所举证据足以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实产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它合理怀疑,那么就可认定该法律事实达到客观真实。
6.诉讼时效。
彩礼返还请求权没有具体时间上的限定。笔者认为应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当然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也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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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以劳动关系为调整对象,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主体间,劳动法选择了倾斜保护劳动者的视角并展开制度设计。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劳动仲裁的举证要求,希望你喜欢。
1、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须由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应当附有符合申请仲裁条件的相应证据。
3、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4、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信地完成举证(举证风险告知)
5、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自动离职、劝退、勒令辞职、责令限期调离、变更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6、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7、在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中,申请或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成立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8、在履行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中止、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9、对因劳动关系当事人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10、对因管辖权而发生的争议,由主张没有管辖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11、劳动者无法掌握或提供,经劳动者指明确系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联的下列证据,仲裁庭可要求被诉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一)未让申请人持有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聘请书、协议书、上岗合同、承包合同等合同、协议;
(二)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贴、补贴等工资、福利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贴、补贴等发放花名册);
(三)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专项协议约定的住房公积金的记录;
(四)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五)工卡与考勤、加班、请假、销假、考核、考评、工时记录;
(六)对劳动者实施奖励或惩戒的资料;
(七)支付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或有关费用、待遇的凭证或资料;
(八)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公告、通知或向劳动者送达相关劳动关系管理文件文本的注明;
(九)其它由用人单位制订修改、持有或保管的有关证据。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指定证据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12、依本规则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13、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当事人自认)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仲裁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仲裁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当庭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作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仲裁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的行为是在欺诈或者胁迫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确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14、对当事人无异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仲裁委员会可以责令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p#副标题#e#
15、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说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含调解)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含调解)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本条(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16、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仲裁委员会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复制件或复制品核对无异的,应当由核对人员在复制件上或复制品核对记录中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或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印章,并签署姓名和时间。当事人为用人单位一方的,提供的复印件应加盖本单位印章。
17、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手续。
18、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对方当事人对中文译文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并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翻译费用由申请人或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一方垫付,否则,视为无异议。
19、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的来源、内容和证明对象及其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给对方当事人)
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并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原件还是复印件,仲裁委员会收件人和提交人在收据上签名或盖章。收据一式两份,仲裁委员会与提交人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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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课程,因此经世致用理应成为劳动法课堂教学的基本理念。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用人单位试用期的考核负举证责任,希望你喜欢。
根据《劳动法》第32条及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却不能够随便终止劳动关系。
1、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劳动法》第25条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3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须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这个“录用条件”必须是用人单位已经告知给劳动者的,不能“暗箱操作”、“内部控制”。否则,劳动者可以不了解该规定为由,否定用人单位的解除理由。如果用人单位未特别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的,也可以依招聘广告的内容为录用条件。
对于用人单位的考核方式,没有具体的法规来参照,所以试用期考核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完全由用人单位自己掌握。有的用人单位可能会为进入试用期的劳动者设定指导带教人,由带教人给新进员工安排试用期工作计划,并最终打分或写评语;也有一些会集中安排试用期的新员工进行培训,并通过有组织的笔试或日常绩效评估等方式对试用期的劳动者进行考核;还有的用人单位会综合新员工的指导人的评估及所在部门的绩效评估,以及新员工的内部和外部各类客户的综合评价与反馈体,形成最终的考核成绩。对此,求职者只能因地制宜个别把握。
但是,无论最终的考核成绩是一个简单的分数,还是一个复杂的综合考核结果,或是上级或指导人的评语,用人单位都有法定的义务对试用期的劳动者进行考核,并应保留相应文件,尽到相应的举证义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单位未能举证,其主张就不能被法院所支持。一旦试用期满后才通知,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2、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及时通知劳动者,可通过各种方式,如电话等。事实上,无论是否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
单位都有将解除文书送达劳动者的义务,只是这一义务在试用期内尤其需要注意,即必须是在法定时限内。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主要为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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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是人才资源合理配置的必然产物。那关于避免官司缠身的跳槽方法有哪些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避免官司缠身的一些跳槽方法,希望你喜欢。
有的在职劳动者遇到其他企业比较中意的职位,急于跳槽到另外一家企业,但未按照法定的解除程序和处理好工作交接等善后事宜,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向企业递交了辞职报告,就履行了法律手续,就可以立即离开到另外一家企业工作,以后就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案例
小张原系某商贸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入职二年一直没有得到领导的赏识,所以一直未获得职位及薪水级别的晋升,对公司领导颇为不满。2009年11月后,该行业的经济形势开始好转,小张准备跳槽到另外一家同行业的公司,并且已经联系好该公司。2009年11月28日,小张向公司的总经理递交了辞职报告,总经理要求其在一个月之内向该公司指派的接手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其后才能给小张办理离职手续。小张认为总经理是故意刁难,于是当日就将自己所管理的财务账簿等工作资料往办公桌一扔就愤愤离去,之后再未回到公司办理任何交接及离职手续,就到另外一家商贸公司工作。其后,原商贸公司发现小张所管理的财务资料缺失,造成该公司不小的经济损失,于是将小张告上法庭要求小张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小张认为其已向该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并在离开公司时已将其手头的材料全部放在了办公室,已经跟该公司没有关系,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
小张觉得在原公司郁郁不得志,急于跳槽到其他公司另谋高就本无可厚非。实际上,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也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的权利,即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该法第五十条同时规定了劳动者离职时的法律义务,即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否则,劳动者可能承担第九十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即劳动者违反该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要跳槽到其他公司工作,应当注意以下三点:一要注意预告解除的期限是“提前三十日”;二要注意解除的形式是书面形式通知;三要注意办理好原工作的交接事宜,明确好责任,避免日后出现因交接工作产生的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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