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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注册资金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新公司法有关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
(一)《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二)《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三)《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本不低于5000万元;
(四)《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1月10日)第七条规定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注册的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
以上是对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的一般规定,不同的部门对不同的企业可能会有一些特别的规定,但都必须遵守《公司法》对企业最低注册资本的一般规定,一些行业的企业如果相应的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设立没有制定特别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话,也需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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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是什么?有什么注意要点?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会议指出,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高效透明公正的现代公司登记制度,是新一届政府转变职能总体部署和改革方案中又一项重要举措,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调动社会资本力量,促进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成长,带动就业,推动新兴生产力发展。将这一改革举措全面推开,十分必要。这样做不仅顺应广大市场主体的热切期盼,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巩固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而且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减少对市场的微观干预,保障劳动创业权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使人民群众在深化改革、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中更多受益。
会议强调,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就是要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会议明确了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二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
三是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
四是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五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
会议强调,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抓紧依照法定程序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各省级政府要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抓紧建设本地区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化流程、完善制度,确保改革前后管理工作平稳过渡。要强化企业自我管理、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组织监督的作用,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切实让这项改革举措“落地生根”,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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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政策,迎合了国际发展的趋势,许多新闻媒体、经济学家对此政策进行评论,但从法理角度进行分析的并不多。本文简要介绍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概念及意义,对比了国内外公司法关于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分析了我国现行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存在的现实问题和取消限额的法理分析,最后就建立和完善配套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
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改革内容包括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高效透明公正的现代公司登记制度等诸多方面,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会议提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并且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这一政策将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诸多有利条件。许多新闻媒体、经济学家对此政策进行评论,但从法理角度进行分析的并不多。
一、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概述
(一)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概念
注册资本是公司成为独立法人的必要前提,是发起人和股东对社会公众所作出的筹集并会缴纳这份资本的承诺。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不应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
许多国家早期的公司法都采取了较为严格的资本制度,正如梅因哈特所著的《欧洲十二国公司法》书中指出,除了英国和爱尔兰未对有限责任公司规定最低资本限额外,其余国家作出了法定最低资本额的规定。
(二)设立最低注册资本制度限额的意义
最低注册资本制度限额的规定具有积极意义。首先,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的有限责任和承担责任的独立性,克服了无限公司股东负担的因公司破产而导致个人破产的风险,便于人们投资入股,但给债权人的交易带来安全隐患。最低注册资本注册限额作为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司资本的充实,防止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从而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其次,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设计也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法定最低资本额制度为投资者设定了基本的入市资格, 约束股东的出资义务以确保公司最低资本信用,避免因公司滥设而导致经济秩序的混乱。
二、我国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作用有限
尽管我国93年公司法规定了非常严格的资本制度,但仍未能遏制公司注册资本不足、资本不实、抽逃资金等恶意行为。在各类经济活动中,公司破产倒闭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案例屡见不鲜。究其深层原因在于,人们普遍混淆了资本与资产的概念。公司资本不过是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一个的数额,是抽象和静止,而公司资产则是货币、实物等股东的出资和对外负债,是随着公司的经营状况不断变化的。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和公司法人责任的独立性决定了公司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法律责任,而不是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因而,最低注册资本并不能反映公司的信用状况、资产运作和盈利能力等内容,在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的作用微乎其微。
(二)导致公司注册资本虚高
我国的公司法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以资本确定、资本维持以及资本不变三原则为核心。其中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在设立时,章程中必须载明注册资本总额,并由股东全部认购并缴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在司法实践中,资本维持原则和不变原则应用到不同公司时复杂多样,往往难以形成有效监管,而资本确定原则相对来说较为容易管控,因而得到尤为重视。立法的强制要求和避重就轻的执法理念使得管理部门对公司申请成立时的注册资本金和验资报告相当看重,而不去过多的关注公司成立后的各种行为。这种“严进轻管”的方式使得公司在设立时千方百计增加资本已达到注册资金要求,成立后又以各种名义抽逃出资,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严重脱钩。
一些小型公司暂时的经济实力有限,为了顺利拿到营业执照,又不得已虚假出资,成为注册资本虚高的典型情况。同时,部分工商事务代理公司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有时为了经济利益非法提供虚假验资证明,甚至有偿提供短期资金为公司注册提供便利,也加剧了注册资本的泡沫化。
另一方面,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强调了注册资本的有利作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社会对注册资本的崇拜。市场环境误将注册资本与公司实力挂钩,很多公司不惜代价不断提高注册资本额度,引发行业性的注册资本提升竞赛。
当然,虚高的注册资本额还与我国的企业登记审制度和验资制度有关,主管机关对公司设立时的审内容繁多、工作量大,制度上又缺少审核瑕疵应承担的责任等细致规定,导致了审核人员无意或有意的放松了对资信证明、验资证明、资金担保证明等材料的审核。
(三)容易造成资本闲置
公司在设立时究竟需要投入多少资本,经营过程中需要维持什么样的资本规模,都是由各个公司所处的行业、经营形式、市场环境等因素决定。一刀切式规定基本额度,不仅没有考虑行业差异,也忽视了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特别是关于股份公司1000 万元的最低资本额,导致那些资本需求不高的公司出现大量资本闲置。
(四)不利于创业和就业
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把那些有技术成果、有经营头脑、有创业热情,但缺乏启动资金的创业人员无情的挡在了门外。尤其对一些中小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简单工业设计等本身不需要太多投入,而又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公司,如果没有这些资本的限制,这些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就能够快速成长,进而带动就业,推动新兴生产力发展。
三、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法理分析
(一)法的公平
在现代社会中,法以权利为本位,而不是以义务为本位。同属于社会中的人,法律应当最大限度地赋予每个人设立公司的可能性。正如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科斯所说:“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公平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安排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价值。”
然而,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要想成立一家公司,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都必须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还要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制度限制了一部分人的创业意愿,公司制成为了“富人的游戏”,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平等的注册和运营公司。因而,取消最低注册资本体现了法的公平原则。
(二)法的效率
在整个法律价值体系中,效率价值通常居于优先位置,是配置社会资源的首要标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目标是追求更多的利益,而利益的实现首先取决于效率的高低。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存在使得公司设立时投资者募集资本的周期变长,一系列验资、审批程序不仅延缓了公司成立的进度,也影响了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低下的工作效率,势必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而违背了追求经济利益的初衷。
因而在公司成立的过程中,减少不必要的手续审批,取消对最低注册资本额度的限制,为公司的成立创造便利的条件,这样人们不必仅仅为了成立公司就绞尽脑汁去贷款、用大量的时间去审批。
这不仅提高了政府职能部门的效率,同样也能实现对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由于担心如此简单的“入场”秩序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后果,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应当制定有关良好的竞争秩序和公平的竞争环境的政策措施,来保证市场公平和效率的有效统一。
(三)法的自由
自由是法的价值的灵魂,也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定市场主体秩序的同时也必须保证其自由的实现。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实行的计划经济政策限制了市场主体的自由发展,而如今,市场经济打开了自由的大门,让市场主体享受到了自由经济带来的诸多利益。但是由于我国是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许多环节仍能投射出计划经济的影子,比如政府的过分监管、过分干预等。
对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取消,从设立公司的层面上体现出法的自由价值。如此,在成立公司时可以根据其的规模的大小、经营的条件来自由决定注册资本的多少,而不必为了达到法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去贷款甚至进行违法行为。
公司能诚信的在公平条件下让交易双方看到其真实的注册资本,相对于成立之后的抽逃出资,这种市场秩序则更稳定。因此笔者认为取消最低资本限额的要求能够体现法的自由价值,并且亦能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做出一定的贡献。
四、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制度跟进
尽管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制度的存在会带来众多的现实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取消该限额就能解决这些困难。依照国外的先进立法要求,结合国内对市场经济的摸索经验,笔者认为,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后至少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制度跟进。
(一)完善注册资本追加
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放宽了公司的登记条件,在程序上允许以较低的资本设立公司,弱化了注册资本的作用,但并不意味着市场会欣然接受这些低注册资本的公司。而且取消限额并没有完全否定注册资本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发挥的作用,注册资本仍然是公司信用的一个表征条件。实际上,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在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创业初期发挥的作用和意义要远远大于大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公司。这种“宽进”政策也正是考虑到企业由小变大、由弱及强的成长经历和小微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和做出的贡献。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逐渐扩大,注册资本也应当与之匹配。正如德国公司法规定的那样,小微企业在设立时确无资本限额的规定,但是经营者每年必须将其四分之一的盈利追加到注册资本中,一旦其注册资本额达到“传统”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2.5万欧元),小微有限责任公司就可以申请转为“正式”的有限公司。
(二)保护债权人权益
公司制的有限责任和独立责任分散了投资者的风险,但不利于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制度平衡该风险的转移,致力于保护债权人权益。那么,取消最低限额是否会打破这对平衡?实际上,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健全,对债权人保护的理念正在从以往的“资本担保信用”原则向“资产担保信用”原则过渡。债权人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主要看公司的资产情况,而不是看注册资本额度的大小。这种理念的变化应得到进一步推广和发展。
其次,应严格把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法人人格否定承认法人的团体人格,将法人的人格与其成员人格相互独立开来,使其成员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样大大降低了法人成员的投资风险,大大鼓励了投资人的投资兴趣。但在实践中,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案例屡有发生。究其原因在于,法律仅简单规定了股东应承担的连带责任,未对法人人格否定的条件和适用范围作出具体规定。因而,在立法和执法中,应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出发,严格把握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最后,规定董事滥用职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据我国法人理论,董事以公司名义实施与公司经营相关的行为时,该行为是公司行为而不是董事个人行为,其后果应由公司承担而不是董事个人承担。但是,公司行为和董事行为有时很难作出明确界定。因而,规定董事滥用权力应承担的责任,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三)规范政府职能
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制度后,相关部门应落实“宽进严管”的执法理念,规范政府职能。一方面,要在公司在设立时提供高效、便捷的登记服务,进一步缩短工作周期。更重要的是,借鉴国外先进的公司管理理念,探索分层分级管理和退出机制,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大“皮包”公司的惩治力度,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等。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信息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立信息查询数据库等。
五、结语
以往的公司实践告诉我们,一个优良的公司法律环境应该具备这么几个条件:一是最小化的政府千预,二是公司设立的便捷化,三是合理化的投资者保护。在全球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我国同样需要构建一个富有国际竞争力的公司资本限额制度。因此,我们需立足实际,给予本国市场更多的投资创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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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司注册新政策的发布,2015年的公司注册流程以及注册资金都有了写变化。如果您最近正想着注册一家公司的话,想必你的耳朵里经常充斥这的一定是零元注册公司,成为老板,再也不需要去找人投资你就能注册公司了,只需要认缴就可以了。不需要验资。这次国家对公司注册法的调整无疑是给了我们想当老板,注册公司的提供了更大的便利。
那么这次新政策主要的改变有三大特点:
第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第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Di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Di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Di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第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银行企业注册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二)国务院令第3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提供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2月)第三十一条外资金融机构经营《条例》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对境外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外汇业务和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外汇业务,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2)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3)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保险企业注册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一)《保险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发[2000]2号)进一步规定为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四)《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五)《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不管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六)《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七)《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2年第4号)规定人寿再保险公司和非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综合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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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期货的公司想变更注册资本,要怎么办理?是和一般公司一样吗?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关于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期货公司行政许可公开透明度,加强对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的监管,促进期货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入股期货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入股时不存在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歇业、被托管、被接管、重整、解散、破产清算、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
第四条 入股期货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入股后股权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的情形。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股权。
第五条 入股行为应当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包括期货公司、股权受让方和出让方已经履行相应内部决策程序和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等程序。
第六条 入股股东应当逐层披露其股权结构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详细说明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
第七条 境外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参股(包括通过公司章程、协议安排等能够影响或控制的方式)的中国境内法人入股期货公司的,按照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穿透计算,单一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的比例应当低于5%,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合并计算。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的比例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关于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规定:
(一)境外投资者系通过参股上市公司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且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中方投资者;
(二)境外投资者系通过参股证券公司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且该证券公司已经取得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3种以上业务资格。
如果上述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等情况发生变化,境外投资者通过参股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从而间接拥有相关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的比例违反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相关股权不具有表决权。
境外投资者在直接或间接拥有一家境内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权益或表决权期间,该境外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拥有境内其他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权益或表决权。
本条所规定的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穿透计算按照两者孰高原则计算。在境外投资者不是中国境内法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按照股权权益穿透计算,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的比例为境外投资者持有中国境内法人股权比例与中国境内法人持有期货公司股权比例的乘积;在境外投资者是中国境内法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按照表决权穿透计算,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表决权的比例为该境外投资者参股的中国境内法人拥有期货公司的表决权比例。
第八条 期货公司发生《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股权变更,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下列书面材料:
(一)期货公司关于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情况的报告。
(二)股权受让方的背景材料。包括该企业简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期货公司股东基本情况表》、与期货公司现有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
(三)期货公司股权背景情况图(逐层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人)。
(四)股权变更的有关文件。包括期货公司股东会关于变更股权的决议;有关股东的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类似有权决策的机构做出的相关决议;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应提供履行国有资产转让程序的相关证明文件;股权转让或出资合同;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书或者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书面材料。
(五)期货公司章程原件、准予变更登记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辖区《期货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情况统计表》、股权变更后的期货公司股权背景情况图报中国证监会。
如何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答: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变更注册资本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程序如下: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修改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公司章程修正案;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5)验资报告;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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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一家外资公司在注册资本上有什么要求吗?最低的注册资本是多少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外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中国对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设立企业或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有明确规定。
*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公司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根据不同行业的性质有不同的规定,其中,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不能低于50万元人民币;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不能低于50万元人民币;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不能低于30万元人民币;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不能低于10万元人民币;以及其它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
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人民币。
根据目前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某些行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有如下的要求:
1. 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 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投资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3. 外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4. 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5. 合资旅行社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6. 从事广告业的合资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
7. 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8. 国际货运代理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
9. 印刷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其它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10. 电信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跨省区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经营省区内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外资;经营跨省区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省区内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11. 外商投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12. 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13. 外商设立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人民币。
*对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间比例的规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有如下规定:
1.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2.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 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5.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遇到特殊情况而不能按上述规定执行时,可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申请报告,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合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对出资期限的规定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合同、章程中及外资企业在章程中必须明确出资期限,如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审批机构不给予批准,登记机构也不给予核准登记注册。
根据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分?两种类型:一种是一次性缴清出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缴清。另一种是分期缴付出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能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其余出资额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缴清。具体规定如下:
1. 注册资本在五十万美元以下(含五十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2. 注册资本在五十万美元以上、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3. 注册资本在一百万美元以上、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4. 注册资本在三百万美元以上、一千万美元以下(含一千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e. 注册资本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在合同经审批后,如果确实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合同规定的缴资期限延期缴资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和登记机构备案,并办理相关的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流程有哪些
其主要内容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调整注册资本:调整后的注册资本数额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收回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等。
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具体程序应是:企业向审批机关提交董事会决议和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等文件;审批机关在接到上述有关文件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企业按照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外资企业增资申请流程
第一步:办理批准证书变更手续
提交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 2、董事会决议 3、章程修改案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批准证书原件(正本及副本2)
获得文件:增资批复(备案表)及增资后的批准证书
第二步: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
提交文件:1、增资申请报告 2、增资后的批准证书(副本1) 3、增资批复(或备案表)原件 4、董事会决议 5、章程修正案 6、营业执照原件
获得文件:注明增资金额的收件通知书
第三步: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提交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二份 2、增资批复(备案表)复印件(公司盖章) 3、增资后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公司盖章) 4、原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盖章) 5、外汇登记证原件 6、资本项目业务申请表(在外管局领取) 7、章程修正案(合资合同修正案) 8、工商局出具的注明增资金额的收件通知书
获得文件:增资后的外汇帐户
第四步:汇入增资额度20%的外汇现金并办理验资手续
第五步:凭验资报告到工商局办理正式的增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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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注册公司需要的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是多少?一起来看看吧!
1、核名: 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租房: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到房管局备案。
3、编写“公司章程”:章程需要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私章:(全体股东)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鲜章)。
6、注册公司: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15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7、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公司,去刻公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8、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需要3个工作日。
9、办理税务登记:
领取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一般的公司都需要办理2种税务登记证,即国税和地税。办理税务登记证时,一般必须有一个会计,因为税务局要求提交的资料其中有一项是会计资格证和身份证。当然,可以请一个代理记账公司代理会计账务。
10、去银行开基本户:
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地税正本原件,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
11、申请领购发票:如果你的公司是销售商品的,应该到国税去申请发票,如果是服务性质的公司,则到地税申领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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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是越来越多的朋友开始了创业,然而关注注册公司的注册资本现在是怎么规定的呢?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2016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假如总公司坐落在深圳,因企业规模不断发展壮大,需在距离深圳比较近的广州设立一家分公司。如何去设立呢?
广州分公司设立一般流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以及授权期限。
3、公司法人代表共同签署并盖企业公章的相关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场所的,属城镇房屋的,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部门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书;属非城镇房屋的,需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如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前置审批的项目、还应提供相关的批准文件函;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设立分公司时要特别注意的一点就是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看了“2016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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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申请注册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其最低的注册资本应该是多少?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2016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1、公司注册地址要求
公司注册地址与一般的个体工商户的要求是不同的,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办公性质的,住宅是不能作为注册地址之用的。注册公司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及税务登记时,需提供注册地址的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
2、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取消最低注册资本
特殊行业需符合行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注册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必须符合注册资本最低50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
股东有缴纳注册资本的义务,注册资本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证后,方能登记入工商注册信息。
3、公司经营范围要求
在注册公司,公司经营范围须写在营业执照上。普通的产品销售及咨询服务可以直接写入经营范围,但特殊行业或产品需办理行业许可证后,方能写入经营范围。比如,酒类销售就需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
4、公司股东、法人代表要求
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必须有身份证,且在工商及税务系统中无不良记录。关于这股东等的详细要求规定,可参考工商局的《企业告知承诺书》。
5、财务人员要求
公司注册完成后,每个月需做帐和报税,因而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需提供财务人员身份信息。在发票购买时,需办理“发票管理员证”。
公司注册完成后,还需开设公司基本帐户及纳税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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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是多少?公司的注册资本有什么相关规定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的2017年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最低限额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对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申请人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以外的方式出资的,暂不予以办理登记注册。对以股权作价出资组建集团母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市局将另文规定具体操作程序。
2、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不得作价出资的方式以外,以下实物亦不得作为出资办理登记:食品、饮料、烟草、棉、麻、土畜产品、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化工产品、药品、中草药及其制品、石油及其制品、煤炭及其制品、木材、建筑材料、矿产品、金属材料、未办理所有权证书的房屋、汽车配件及未办理行驶证的机动车、工艺美术品、字画、图书、肥料、农药、饲料、苗木、花卉、家具、工业用原材料、工业用半成品。
3、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总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但不要求每位投资人均应在其出资额中按此比例缴纳货币资金。
4、非公司制内资企业法人、非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中的货币资金比例不受上款规定限制。其中,非公司制内资企业法人投资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额占注册资本(金)比例可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5、企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其经营范围项下的标注应按照法定的出资方式描述为“实物”、“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权”,且不再作进一步细化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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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香港公司的最低费用大概需要多少钱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香港注册公司最低费用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答:注册香港公司最低收费最好是咨询当地的工商部门或者代理注册公司哦
一、注册程序
(一)、注册香港公司流程:
1、公司名称查册
2、提交“委托备书书,委托协议书;
3、签署协议(按双方协商好的条件签订协议书);
4、交付定金(预付定金50%元,余款50%则领取相关时付清);
5、签署法定文档(安排所有股东及董事签署全套文件);
6、政府审批过程(6-8个工作日可以完成审批手续发证书);
7、制作绿盒(绿盒内含有章程、股票本、会议记录本、印章);
8、公司成立完毕
(二)、注册香港公司条件
1、一位或一位以上年满18岁的股东;
2、所有股东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或中国护照影印件;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0元港币(到位资金不限);
4、在香港能提供注册地址;
5、在香港能提供一位法定秘书。
(三)、 注册香港公司须提供资料:
1、提供全新公司名--查名--15分钟出结果;
2、提供股东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至少1个股东,年满18岁,任何国籍都可以);
3、注册资本(不用验资,如注册资金超过1万元以外按政府收取0.1%厘印税即国内印花税)例如:10万元 付100元厘印税 100万元 付1000元厘印税;
4、股东的股份分配;
5、国内的联系地址及电话。
(四)、注册香港公司所得公司资料
1、 政府文件(商业登记证、公司注册证书);
2、 18本公司组织大纲及组织细则;
3、新公司印章3个( 1个钢印,1个原子财务章,1个原子印签名章(银行支票盖章用) ;
4、一本内部股票本;
5、一本法定股东、董事会议记录册(绿色硬皮部);
6、一个绿色硬盒(存放上述文件物品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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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注册一家期货公司,现在期货公司的注册资本大概是多少?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2016期货公司注册资本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2014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注册公司资本认缴制,即今后注册公司无需提交验资报,公司注册流程、费用及时间大大减少。
一、取消了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的限制,理论上说,可以“一元开办公司”;
二、取消了首次出资比例限制,也就是说可以“零首付”;
三、取消了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
四、取消了公司注册资金缴足出资的时限,可以大大提高公司股东资金的使用效率。
对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及出资时间要明确并约定违约责任
股东的出资方式大致可以分两大类:
1、货币形式;
2、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
根据不同的出资形式,他们的特点也是不同的,所以在约定方式、出资时间等方面的规定要作合理的规定。还有就是在出资不及时或者未出资等违约行为,在章程中要作明确规定。
合理限制股权转让
《公司法》对股东的股权转让只做了一般性的规定,同时赋予了公司可以另行规定的权利,也就是说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但是在规定的过程中,不能过于严格,也不能造成股权转让难以进行或者根本不可能进行,更不能明确禁止股权转让,否则都是无效的。还有就是在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条件,不得低于公司法定条件,不然也是无效的。所以,在限制股权转让时,一定要做到合理、合法、有效。
避免制定无效条款
在实践中,有些公司在章程中会约定这些条款,例如“股东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或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转让全部出资,由公司收购离开公司股东的股份。”、“股东因离职、退休,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可收回股东持有的股权。”、“因股东侵犯公司利益或同业竞争时,公司取缔股东的身份,没收其股权,使其自动丧失股东身份。”等这类规定皆是无效的。
因为股东的股权是属于股东个人的合法财产,只有股东本人有权自由处理该股权,其他任何机构、个人都无权处分或剥夺的。所以,为了避免将来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诉讼纠纷,在公司章程中最好不要约定这类条款。
明确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问题
名义股东是指在公司设立或股权收购时,没有实际出资,但是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公司文件上记载着自己的名字的人。这类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往往会产生纠纷,那么如何认定他们的股东资格并确认谁享有股权就变的非常的重要。因此在制定公司章程过程中,为了回避这类情况的发生,可以通过协议约定解决,以回避法律风险。
明确股东继承
《公司法》规定,股东死亡后,他的合法继承人有资格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另作规定。在实践中会出现,有的股东不接受通过继承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影响到公司的运营,所以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事先做出约定。
公司的章程相当于公司的宪法,所以在制定时一定要考虑到是否合法、有没有可操作性,还有就是尽量全面,对实践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尽量通过章程进行约定,以避免将来产生纠纷,影响公司的发展。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2016期货公司注册资本,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看了“2016期货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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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注册香港公司的最低费用都是多少钱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申请香港注册公司最低费用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答:注册香港公司的费用问题最好是咨询当地代理公司哦
一、香港公司在大陆无出口权了,货物报关出境时的单据必需以大陆外贸公司或自营工厂做卖方,比如工厂报关时整套资料的抬头包括印章当然是工厂的,这些资料里卖方用工厂,买方用自己离岸公司,工厂是不知道客人信息的;同时,这些个资料客人是看不到的,你给客人的清关资料是您自己做,以离岸公司作抬头,这些资料卖方是你自己,买方是外商,同样外商也看不到工厂的真实情况。
PI以香港公司名义和客人签定,款直接进深圳发展银行离岸帐户,然后再转给供应商,这样离岸公司是否可以退税?
二、报关时工厂为卖方,离岸是买方;给客人清关的正本提单也就是真正的提单 SHIPPER为离岸,收货人为你的客人;提单正本工厂是看不到的,所以客人资料不会泄露给工厂,但你要自己PS把提单的SHIPPER改成工厂,收货人为离岸公司,这个PS后的复印件是给工厂核销退税用的,因为提单并不是核销退税所需要的必要文件,
三、主要是目的港清关资料了,包括提单,产地证,箱单和商业发票,有时根据客人要求其他一些申明等文件。首先是提单,仅供客人提货,SHIPPER没有特殊规定,可以乱填甚至可以是个虚构的或您已注册离岸公司名,但CONSIGNEE和NOTIFY PARTY要根据客人指示,通常也就是客人的公司名和客人指定货代。然后是箱单和发票抬头,这个是客人清关用的,两者的卖方和买方要分别保持一致,其中卖方可以与提单的SHIPPER不一致(看具体国家清关要求),买方是与提单的CONSIGNEE还是NOTIFY PARTY一致,或者都不一致,这个需要与客人确认,不能主观臆想。产地证,抬头EXPORTER正常情况是要与出口方也就是报关单上的抬头保持一致,现在有很多公司代办产地证,如果你想显示的公司无法办理,代办公司可以帮你办理一份抬头为“代办公司 VIA 你公司”的产地证,费用一百左右,至于CONSIGNEE,逻辑上不与提单冲突即可。如是TT付款,不影响,如是LC付款,则需在LC条款里注明可接受第三方单据,以免造成单据不符,影响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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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对于注册香港公司,大家都是对最低价注册香港公司感兴趣。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申请注册香港公司最低价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答:最低价注册香港公司就需要咨询当地的代理公司了;
香港离岸公司报税可分为两种:
第一,DORMANT A/C(零申报/业务不活跃审计报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适用:
1、没有购买任何物业、资产;
2、没有任何银行出入记录(银行月结单);
3、没有经营任何业务,(包括香港本地业务和海外业务)。
第二,AUDITOR'S REPORT(核数师报告)
《香港公司法》规定:任何香港有限公司每年都必须递交核数师报告,交代该年度内公司所从事的一切业务。无论公司有无盈利都必须递交报告。
因为香港实行来源地征税原则,如果公司的盈利并非在香港产生,则香港税务局就无权要求该公司缴交利得税,可以向香港政府申请海外利得,申请获批准后就可豁免相应税款,但亦必须要做一份相应的核数师报告。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申请注册香港公司最低价,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看了“申请注册香港公司最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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