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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生产的公司因为需要,现在要申请注册商标,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生产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后就会明白!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 商标在先注册权利的查询工作:
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再先权利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查询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查询虽然不是注册商标的必经程序(遵循自愿查询原则),但此项工作可以大大减少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把握性。在查询过程中,会受数据处理及商标申请审查期等等原因的影响,使得部分在先申请的商标无法进入数据库,因此无法查询检索到该部分信息。另外商标查询与审查工作由不同人员承担,而查询人员与不同审查人员的审查观点上可能出现不同的意见,因此,商标查询的结果不能当做法律依据,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注册商标之前,找一家专业的商标查询公司或一家具备完善的商标查询条件的商标代理组织是十分重要的。
2、 申请商标资料的准备:
(1)如果您是以自然人名义提出申请,需出示您身份证及递交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您是以企业做为申请人来申请注册,需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提供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及个人签字的填写完整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10张(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10张,黑白墨稿1张)。提供的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纸张或用照片代替,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小于于5厘米。商标图样方向不清的,应用箭头标明上下方。申请卷烟、雪茄烟商标,图样可以与实际使用的同样大。
(3)准备相应的注册费用:2000左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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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做生产的公司想要申请商标的注册,应该要如何注册?那么就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生产公司商标注册,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商标注册流程一、形式审查
经过形式审查,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商标局发给受理通知书。
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发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在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商标局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商标注册流程二、实质审查
商标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后进入实质审查。经过实质审查,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申请,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驳回申请的,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申请人在限期内予以答复的,商标局继续审查。
对经审查后初步审定的商标,由中国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对中国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由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复审请求
商标注册流程中若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若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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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小编把假冒商标标识罪的立案标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所谓商标标识,是指附有商标图样、商标注册标记、“注册商标”字样、注册商标标志、核准注册的名称等的物质载体,如商标纸、商标片、商标织带等。它是表明注册商标的商品显著特征的识别标志,包括:
(1) 在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所标明的“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商标标识以及注册标记;
(2) 在商品或者包装物上印制的注册商标图形,即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图形及其组合图样;
(3)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或能起到商标作用的商品特定名称及外观装磺部分。商标超过有效期限或因其他原因而被注销,其标识就不能构成本罪之对象。成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必须是他人的商标标识,如果是自己的商标标识,就根本谈不上伪造或擅自制造。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情节严重之行为。
对于销售行为,只有销售属于伪造或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才可能构成本罪。如果销售的不是伪造的或擅自制造的,如销售自己的商标标识或者他人真实的注册商标标识,就不构成本罪。
伪造、擅自制造、销售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商标管理法规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没有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即使有伪造、擅自制造销售的行为,办不能以本罪论处。如伪造、擅自制造的是未经注册的商标标识或虽经注册但已超过有效期限的商标标识,就不构成本罪。
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仅是只有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非法销售等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之程度,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3 年 12 月 1 日《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主要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利用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本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单位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个人既包括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亦包括没有营业执照的其他个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仍故意伪造,或明知违反注册商标标识印制委托合同的规定,仍然故意超量制造,或明知是伪造的或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却仍故意销售。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印制单位受意欲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人的欺骗、蒙蔽,不知是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印制的,不构成本罪。但如果印制单位知道行为人的意图,而出于某种目的,故意伪造或擅自制造的,仍构成本罪,如事先通谋,则构成本罪共犯。不知是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予以销售的,亦不构成本罪。如果销售者和伪造、擅自制造者出于共同故意。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实施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凡假造或者未经许可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达到严重程度,即构成本罪。
然而,实践中已出现这类商标隐性反向假冒行为。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告江苏省如皋市印刷机械厂享有“银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如皋市轶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从原告用户手中购进“银雉”牌旧胶印机,除去固定在该机器上的铭牌(原告将商标标识同产品技术参数及厂名一起制作成产品铭牌,固定于其生产的胶印机上),进行整修和重新喷漆后,作为自己的产品无标识销售给其他用户。法院认为,被告在商品处于流通中时,拆除商品的商标,直接侵犯了商标权人所拥有的在商品上标识其商标的权利,割断了商标权人和商品使用者之间的联系,终结了商标所具有的市场扩张属性。因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一)、侵权人是销售商或者中间商
根据商标权用尽原则,在界定商标隐性反向假冒时,应将侵权人范围限定于直接使用人之外。
为了保护注册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不在商业流通过程中发生异常变动,法律需要禁止商事主体去除商品上的注册商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商品流通中可能构成侵权的,不仅有销售商,还包括运输、仓储等中间商。
(二)、侵权人去除、覆盖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在对商标隐性反向假冒行为进行定义时,“去除”和“覆盖”注册商标的情形都应作为对商标所有人的侵权行为在法律中加以规定。因为,如果对“去除”采用文义解释,显然不能包括“覆盖”,但是,覆盖注册商标却能够达到去除注册商标的效果,实际上是去除注册商标的一种方法。将去除和覆盖注册商标并列规定,便于通常理解,也可以避免侵权人的诡辩行为。
在最后认定商标隐性反向假冒时,笔者认为,原告没有必要证明被告上述行为有损害结果。原因是:(1)被告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去除或覆盖他人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此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严重侵害他人商标权的行为,已经造成或者必将造成损害结果是显而易见的;(2)商标侵权的损害结果是很难举证的,例如,某些案件中虽然存在隐性反向假冒行为,但商标权人的商品销售额持续上涨,难以证明其受到损害;(3)对于商标侵权的救济方式并不限于损害赔偿,还可以采取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等方式,而且在许多情况下,采用后面这些救济方式并不要求证明具体的损害结果。
(三)、侵权人去除、覆盖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没有获得商标权人同意
商标权属于财产权的一种,并非与人身不可分离,商标权人可以自由处分其注册商标。他人经过商标权人同意而去除或者覆盖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即使对商标权人有损害,也不是商标侵权行为,不构成商标隐性反向假冒,因为商标权人有权放弃其全部或者部分商标权益。只有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而去除或者覆盖其注册商标的行为才可能构成商标隐性反向假冒。
(四)、商标权人商品的状况没有改变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商标权人的合法商标权益,需要保证注册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能够被消费者正确感知。商标隐性反向假冒割裂了此种对应关系,因此,法律禁止隐性反向假冒行为。法律对商标隐性反向假冒所作出的否定性判断隐含着一个前提假设,即商品在贴上注册商标后到到达直接使用人之前没有发生改变。
因为如果商品在到达直接使用人之前已经发生改变,那么严格保护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反而可能对商标权人造成损害。例如,某些已经损坏、变质或者功能降低的商品,不但不能实现商标权人的创牌和广告愿望,反而可能使商标权人的声誉遭到贬损。因此,如果商品在到达直接使用人之前已经发生改变,不但没有必要保持商标与改变后的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反倒应当消除此种不正确的对应关系。事实上,商标法在商标权用尽原则的但书条款中,已经赋予了商标权人消除此种不正确对应关系的权利。因此,对商标权人之外的销售商或者中间商而言,去除或者覆盖已经损坏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并没有损坏商标权人的利益,不构成商标侵权。由此可见,商标权人商品的状况没有改变应当成为商标隐性反向假冒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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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公诉机关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个体户,住成都市成华区双桥路南五街169栋73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3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绵竹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本强,四川德阳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常某某,女,1968年10月31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汉族。粮农,户口所在地自贡市贡井区荣边镇叶合村七组。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2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绵竹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勇,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绵竹分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炎陵县,汉族,粮农,户口所在地湖南省炎陵县东风乡西草坪村老屋40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2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绵竹市看守所。
辩护人尹莉,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绵竹分所律师。
被告人常某某,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汉族,粮农,户口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荣边镇叶合村七组。199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1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2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绵竹市看守所。
辩护人罗楷,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绵竹分所律师。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眉山市,汉族,粮农,户口所在地眉山市东坡区多悦镇石马村一组。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2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绵竹市看守所。
被告人常某某,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汉族,粮农,户口所在地自贡市贡井区荣边镇叶合村七组。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2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绵竹市看守所。
被告人文某,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汉族,粮农,户口所在地资阳市回龙乡徐堰村七组。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2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绵竹市看守所。
辩护人曾祥玉,绵竹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刑诉(200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常某某、张某某、常某某、邱某某、常某某、文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0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于7月2日申请延期审理,7月31日建议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述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本强、被告人常某某及其辩护人徐勇、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尹莉、被告人常某某及其辩护人罗楷、被告人邱某某、被告人常某某、被告人文某及其辩护人曾祥玉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02年5月份起,被告人黄某某、杨美华在他们开设于成都市西南食品城的兴达酒类批发部及黄某某开设于成都华丰食品城的兴宏酒类批发部销售从被告人常某某处购得的假冒剑南春、假冒全兴等酒。后又与常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常某某从黄某某处拉生产原酒,并由常某某生产假冒名酒,然后供给黄某某、杨美华二人销售。常某某及其丈夫张某某就雇请文某驾驶川AK8404车从黄某某处拉来江口醇、沪州二曲、绵竹大曲等酒,并先后组织常某某、邱某某、常某某在成都市中和镇、双流县华阳镇出租房用上述原酒生产假冒剑南春酒100余件、假冒全兴酒50余件、假冒泸特酒20余件、假冒五粮液酒10余件等,并由文某将假冒名酒拉至黄某某、杨美华处销售。2002年12月30日公安机关在成都双流县华阳镇常某某用作生产假冒名酒的出租房内挡获常某某、张某某、常某某、邱某某、常某某、文某,并提取大量假冒名酒及原料,同时在成都市华丰食品城兴宏酒类批发部挡获黄某某,在兴达酒类批发部挡获杨美华,并提取大量假冒名酒。指控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常某某、张某某、常某某、邱某某、常某某、文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辩称常某某向黄某某购买原酒翻装假酒,黄某某向常某某购买假酒,黄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没有与常某某达成由常某某从黄某某处拉生产原酒,并由常某某生产假冒名酒,然后供给黄某某、杨美华二人销售的口头协议。
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刘本强认为所谓“口头协议”是据常某某交代而作的推断,无相关证据予以印证,黄某某与常某某之间是一种买卖销售行为,生产、制造假酒行为系常某某等人所独立完成并实施的,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仅仅是销售行为,没有生产行为,因此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不成立,如果构成犯罪,也应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或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常某某称是黄某某与常某某商量的由黄某某提供原酒,用江口醇或绵大翻装剑南春,用尖庄翻装全兴,用泸二翻装泸特,用古都液翻装五粮液。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常某某的辩护人徐勇认为常某某处于次要地位,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无异议,称生产假酒是黄某某提出的。其辩护人尹莉认为张某某是从犯,且能如实坦白罪行,并认为“五粮液”、“泸州”不属驰名商标。
被告人常某某辩称其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但参与的产品的销售金额未达五万元,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罗楷称常某某的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在犯罪中属从犯,起次要、辅助作用。并且参与时间短,获利少,能如实供述。
被告人邱某某辩称只生产了30件剑南春。
被告人常某某辩称参与的时间短,只帮忙洗瓶子,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文某辩称在不知是假酒的情况下运输的,未参与制造假酒。其辩护人曾祥玉称文某有运输假酒的行为,但主观上无运输假酒的故意,指控文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能成立。
经审查查明,2002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告人常某某口头约定由黄某某提供原酒,常某某组织包装材料及商标,为黄某某生产假冒名牌酒。此后,被告人常某某雇佣文某从黄某某开设于成都市华丰食品城的兴宏酒类批发部将“绵竹大曲”、“江口醇”、“尖庄”、“沪洲”老窖二曲等酒运至常某某租赁的成都市中和镇,双流县华阳镇出租房内,由被告人常某某、张某某组织“剑南春”、“全兴”、“五粮液”、“泸州”商标及包装,雇佣被告人常某某、邱某某、常某某洗瓶、翻装酒,并贴上“剑南春”商标648份,“全兴”商标300份、“沪特”商标88份、“五粮液”商标96份。除“五粮液”外,均由被告人常某某雇佣被告人文某将酒运至被告人黄某某开设于成都华丰食品城的兴宏酒类批发部及被告人黄某某与杨美会合伙开设于成都市西南食品城的兴达酒类批发部予以销售。2002年12月30日,公安机关在成都双流县华阳镇常某某租房内挡获被告人常某某、张某某、常某某、邱某某、常某某及前来运送原料酒及假酒的文某,并从该出租房内提取大量假冒名酒及包装。被告人文某参与假冒“剑南春”商标468份,假冒“全兴”商标300份,被告人邱某某、常某某参与假冒“剑南春”商标504份,假冒“全兴”商标120份,假冒“泸州”老窖特曲商标88份,被告人常某某参加假冒“剑南春”商标180份,“泸州”老窖特曲商标88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各被告人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提取笔录及记账单,证实12月30日,公安人员从常荣身上提取记账单一张,载明假冒剑南春商标324套,全兴商标120套。
3.提取笔录及鉴定结论。证实从双流县华阳镇常某某生产假酒现场提取“剑南春”(1×6)30件,“泸州”老窖特曲88瓶为假冒产品。
4.黄某某于2002年12月31日供述证实与常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黄某某提供原酒,由常某某翻装假酒。对指控假冒“剑南春”(1×6)100件、(1×12)4件,假冒“全兴”(1×6)50件,假冒“泸州”老窖特曲88瓶,假冒“五粮酒”(1×12)8件无异议。
5.常某某供述,证实常某某与黄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黄某某提供原酒,常某某翻装假酒,并雇用文某运输假酒,文某知道所运送的是假酒。除五粮液外,均是由文某运送。对指控假冒“剑南春”(1×6)100件、(1×12)4件,假冒“全兴”(1×6)50件,假冒“泸州”老窖特曲88瓶,假冒“五粮液”(1×12)8件无异议。同时证实从其身上提取的记账单所记载的酒是常某某、张某某、常某某、邱某某共同假冒,12月30日公安机关从双流县华阳镇制假点提取的酒是常某某、张某某、常某某、邱某某、常某某五人共同假冒的。
6.张某某供述,证实所生产的假酒全部供给华丰食品城的黄某某了,每次都是黄某某打来电话提出需要假酒,张某某便雇用文某到华丰黄某某的门市拉来各种低档酒由张某某、邱某某、常某某、常某某进行翻装,翻装后由文某运送到华丰食品城。对指控假冒“剑南春”(1×6)100件、(1×12)4件,假冒“全兴”(1×6)50件,假冒“泸州”老窖特曲88瓶,假冒“五粮液”(1×12)8件无异议。
7.文某于2002年12月30日供述,证实文某是从2002年5、6月份开始为常某某送酒,运“剑南春”、“江口醇”、“全兴”大曲、“泸州”老窖特曲到西南食品城,从食品城运“尖庄”、“江口醇”到制假点,运下来多少假酒就得运多少酒去翻装。12月30号是按常某某要求从华丰黄某某处拉材料酒“江口醇”、“尖庄”到制假酒的场地,再把假酒运到食品城。刚到常某某的生产场地就被公安机关挡获。文某知道是假酒。
8.常某某供述,2002年11月份,常某某叫常某某去做假酒,由常某某联系场地,翻装假酒的有邱某某、张某某、常某某、常某某、常某某。
9.邱某某供述,证实邱某某于11月25日到华阳翻装假酒,有常某某、邱某某、张某某、常某某、常某某翻装假酒。常某某参与此事只有一个星期。查获的假酒是五人一起做的。
10.常某某供述及车票,证实常某某于12月24日到达成都参与翻装假酒。
11.证人向进才证言,证实由黄某某提供“江口醇”、“绵大”、“泸二”、“尖庄”给制假酒的,由向进才装车,由文某从华丰食品城拉到制假场地,过2、3天由文某把假酒运下来。
12.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函,证实“剑南春”商标从未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该商标;四川全兴股份有限公司保知办zheng明,证实“全兴大曲”产品是中国驰名商标,从未授权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加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监(1999)15号及(2000)38号通知,证实“剑南春”、“全兴”商标为驰名商标。
13.五粮液酒厂函,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证明,证实“五粮液”商标从未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使用“泸州”老窖特曲标识。及首届“中国驰名商标”消费者评选活动组委会的证明,证实“泸州”牌商标及“五粮液”牌商标,在首届“中国驰名商标”(部分商品)消费者评选活动中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
14.刑事照相、物证商标。
15.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区分局长土镇派出所函及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1995)武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常某某属累犯。
16.公安机关移送作案工具手机四部、传呼机一部、微型货车一辆。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文某当庭提出,他只是运输,并不知是假酒;被告人邱某某、常某某对所指控的假冒商标的数量存在异议。本院认为,文某于2002年12月30日被公安机关挡获的当天,首先作出从食品城运“尖庄”、“江口醇”到制假点,又运“剑南春”、“全兴”大曲、“泸州”老窖特曲到西南食品城,这一与客观事实相一致的供述,足以说明文某是明知假酒而予以运输,因此,文某及其辩护人辩称不知是假酒而运输的观点不成立。常某某、张某某、称从常某某身上提取的清单所记录的假酒、从制假地点提取的假酒是12月份由常某某、张某某、邱某某、常某某共同生产的,可以相互印证,以确定邱某某、常某某参与假冒“剑南春”商标504份,“全兴”商标120份及“泸州”牌商标88份。故被告人邱某某、常某某的异议不能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在常某某尚未供述有口头协议之前供述称:“我们谈好的,她做酒所需原料酒由我给他提供,我进成多少给她算多少。然后他把假酒做好后给我拉下来。”这与常某某以后供述的口头协议相一致,因此,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辩称的没有口头协议这一事实不成立。
本院确认以上证据真实、合法,并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常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共同商议达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口头协议。此后,由黄某某提供原酒,由被告人常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组织“剑南春”、“全兴”、“五粮液”、“泸州”老窖特曲的商标及包装物,并安排常某某、常某某、邱某某将黄某某提供的原酒翻装进“剑南春”、“全兴”、“五粮液”、“泸州”老窖特曲的瓶内,并贴上以上酒类的商标,由黄某某销售。共计假冒驰名商标“剑南春”648份,“全兴”300份及其他商标“五粮液”96份,“泸州”88份。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文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常某某、常某某、邱某某受常某某的雇用翻装假酒,其行为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案被告人用“江口醇”、“绵竹大曲”、“尖庄”等酒冒充“剑南春”、“全兴”、“五粮液”、“泸州”老窖特曲等酒并予以出售获利,其目的和主要行为方式是采用冒充他人注册商标而达到销售其他酒的目的,这里以假充真的是商标而不是产品,且“江口醇”、“尖庄”、“绵竹大曲”、“泸州”老窖二曲等酒本身并不是伪劣产品,因此,本案的罪名应为假冒注册商标,黄某某的辩护人及常某某认为应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观点不予支持。驰名商标的管理归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因此,经商标局确认的驰名商标方为法律认可的驰名商标,辩护人认为“五粮液”牌及“泸州”牌商标不属驰名商标的观点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某、常某某、张某某在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文某、常某某、邱某某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常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参与假冒注册商标时间短,情节轻微,因此可免予处罚。被告人常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2.被告人常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3.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4.被告人常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5.被告人文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6.被告人邱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7.被告人常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免予刑事处罚。
8.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手机四部、传呼机一部、微型货车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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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如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如何处罚?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处罚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假冒注册商标罪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这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之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包括以下具体情形:
1、行为人从未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
2、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在许可使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仍然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
3、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由于被许可人不能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等原因导致许可合同提前解除,行为人在合同解除后仍然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
4、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使用;
5、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地域范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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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如何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有什么方法吗?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驰名商标本身蕴含着无限的商业价值,事实上存在有些企业有意或者无意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使用。《商标法实施条例》和《保护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1999年9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通过的《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建议和注释》,第5条第二项规定:“驰名商标注册人应有权请求主观机关裁决,禁止使用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的标志。允许提出此种请求的期限,应自驰名商标注册知道该发生冲突的企业标志的使用之日起5年”。该《注释》第1条(iv)款规定:“企业标志指用来识别自然人、法人、组织或者协会的企业的任何标志”。任何标志包括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企业名称,因此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保护规定》关于驰名商标企业名称禁用权的规定,符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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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一个驰名商标需要多长时间?驰名商标的期限是什么时候?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的期限”,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作为经营者,请求认定商标驰名一般有以下几种途径:
(一)、当事人发现,他人使用的商标是复制、模仿、翻译自己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向侵权行为地的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禁止对方使用。受理机关审查后认为,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逐级报送至国家商标局认定。
(二)、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侵犯了自己的驰名商标,应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书,列出明确的请求和事实根据,并附送相关证据材料,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撤消他人的有关商标。
(三)、在商标争议程序中,当事人认为他人已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损害了自己的驰名商标,提交相关证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撤消对方的侵权商标。
(四)、在商标民事纠纷诉讼程序中,可能涉及商标是否驰名问题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受理案件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该途径有较大的操作空间,常为企业使用,成功率相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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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有什么法律上的保护吗?如何保护驰名商标?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作了如下规定:
1.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 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 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2.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13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 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 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 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4.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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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一个驰名商标?认定驰名商标需要什么材料吗?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如何认定”,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1.通过商标管理案件认定驰名商标大约6个月能完成,
2.通过商标异议案件认定驰名商标,异议裁定的时间会比较长,如不能成功申请加急审理的话,一般为二到三年时间。
3.通过商标争议案件认定驰名商标,此类案件审理裁决时间一般为一年左右,
4.通过法院诉讼案件认定驰名商标,一般为6个月至一年,如果对方当事人上诉则需要一年半左右的时间。但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驰名商标,在日后的侵权案件等保护中,尤其是通过工商系统投诉的侵权案件,其效力仅有一定的参考作用(目前法院认定的已不被肯定,所以基本没有走这个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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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在客观上能为其所有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且随着驰名商标保护力度的加大,与驰名商标相关的权利滥用现象较为严重;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权利滥用”,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系争商标,但对属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撤销系争商标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判定系争商标申请人是否具有恶意可考虑下列因素:
(1)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有贸易往来或者合作关系;
(2)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共处相同地域或者双方的商品/服务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范围;
(3)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发生其他纠纷,可知晓该驰名商标;
(4)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有内部人员往来关系;
(5)系争商标申请人注册后具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和影响力进行误导宣传,胁迫驰名商标所有人与其进行贸易合作,向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
(6)驰名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
(7)其他可以认定为恶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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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保护驰名商标有哪些措施?如何保护一个驰名商标?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驰名商标,一个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的话题,频频出现于各地的传媒。驰名商标作为较高知名度和声誉的商标,它的作用已远远不止于区别商品的来源和服务的提供,它已成为市场竞争中的利器。
中国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为履行公约义务,从1987年就开始了按照公约要求和国际惯例认定驰名商标的探索性实践。
1987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中认定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PIZZA HUT"的商标及屋顶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对澳大利亚鸿图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抢注的相同商标不予注册。这是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后认定的第一件驰名商标。
此后,中国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多起商标纠纷案件中作出驰名商标认定。在1988年至1991年期间,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分别认定英国尤尼利弗公司的“"Lux及力士”商标、美国菲力普莫里斯公司的“万宝路”商标、中国北京同仁堂有限公司的“同仁堂”商标、上海协昌缝纫机厂的“蝴蝶”商标为驰名商标。
在上述驰名商标的认定中,秉承了国际通行的"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中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始于保护外国商标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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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商标注销的申请书怎么写?有没有相关的范文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商标注销申请书”,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注册商标注销要注意: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注销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3、注销注册商标不需缴纳费用。
4、不能上缴《商标注册证》的,应说明原因。
5、注册人名义已发生变更的,在申请注销时应提供工商登记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6、申请人如需受理通知书,应向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说明,到申请受理处开具受理通知书。
7、如经审查后申请书件被退回要求补正的,申请人应按补正通知书的规定予以补正,并将原申请书补正后交回商标注册大厅或邮寄给商标局。
8、注销注册商标的申请被核准后,发给申请人核准注销通知,并刊登商标公告;申请部分注销的,将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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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商标注销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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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的类别是什么?如何选择商标保护的类别?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商标保护类别”,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关于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作出了可具操作性的严格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八、九、十条规定中。如第八条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在大量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第九条则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第十条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或能引起公众误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此外,第十二条又特别规定,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称商标为驰名商标的,系欺骗公众之行为,视情节予以处罚。除此之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最近又明确表示,除驰名商标所有人外,其他人不得登记与驰名商标相同与企业名称,即使企业名称是驰名商标认定之前登记的也同 样属于侵权行为,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消。上述规定表明,即使从国际标准衡量,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及保护力度也是非常突出的,反映出中国在加入WTO进程中对于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然而,由于当前所处的特定历史时期,管理当局似乎更注重也更强调对国外知识产权的保护,因为国外驰名商标在国内的屡被仿冒,已演变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国际问题。事实上,国外驰名商标依上述规定获得的保护可能与保护力度,不仅要大大高于国内普通商标,甚至也远高于国内驰名商标,管理当局心态的倾向性由此可见一斑。管理规定的异常严格不过是这种时代酿就的复杂心态的具体体现,并从另外一个角度产生出新的问题,其中最明显的莫过于,如此力度的保护客观上为某些国外知名企业的非驰名商标滥用驰名商标的保护效应提供了相当程度的制度便利,将其称为对驰名商标保护效应的搭便车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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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商标保护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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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标的范围是哪些?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是什么呢?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商标保护的范围”,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从法律规定来说,驰名商标并非受全类保护,只能说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也就是说,可以根据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比如海尔,因为驰名程度非常高,工商部门在跨类保护时就几乎涵盖了全类,但有些驰名程度不是非常高的驰名商标,在一些不会造成公众误导的类别上就不会得到保护,比如不是很驰名的某某牌打火机,尽管是驰名商标,就不能禁止别人叫某某牌汽车。
在实际执行中,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得到的跨类保护比较多,如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以及工商部门在审查企业名称申请时,一般都会对驰名商标予以照顾,也就是说,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准备申请注册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时,商标局一般都会主动地对这些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各地工商部门也会主动地不予核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公司名称。
但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很难享受到这样的待遇,因为由各地中级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并没有在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备案和统一公告,商标局和各地工商局压根就不知道他是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当然不会主动地给予保护。
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遇到别的公司侵权时,就只能自己提出异议或争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遇到外地公司把他的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时,他也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总的来说,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遇到侵权时,只能由拥有这个驰名商标的企业被动地通过打官司来维权,但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在遇到侵权时,却能得到工商部门的主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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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保护期限是到什么时候?如何保护一个注册商标?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商标保护期限”,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商标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协商解决。
商标注册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就相关的商标事宜协商解决;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自行起诉,也可以委托国内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代理人起诉;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国家指定的代理组织名单可在本网站查询),或者按其所属国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请求人的主体资格应当符合以上第(2)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请求时,负有举证责任;
(四)向公安机关举报。
对有证据显示侵权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的,将已经掌握的涉嫌犯罪的线索向管辖地的公安机关举报。对公安部门侦查终结,检察院已经受理并提起公诉的案件,可同时向受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五)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
商标注册人及其代理人通过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后,发现侵权嫌疑商品即将进出境的,可以向该批商品进出境地的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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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商标续展应该怎么做?有没有相关的程序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如何办理商标续展”,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后,如果商标权人需要继续使用该商标,可以通过办理商标续展手续的方式使商标专用权得以延续。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也就是说,商标续展注册申请自商标有效期满前六个月至有效期满后的六个月内均可以提出,商标局均予以接受。
期满前的六个月一般称为续展申请期,有效期满后的六个月由叫续展宽展期,在宽展期内提出的续展注册申请,申请人除缴纳续展注册申请费外还应按规定缴纳迟延费。举例说明如下:某企业的商标有效期限如果是从1985年7月10日至1995年7月9日,那它就应该在1995年1月10日至1995年7月9日这段时间提出续展申请,但如果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在这一段时间内提出,则还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宽展期内提出,即还可以在1995年7月10日至1996年1月9日内提出。不过即使是在宽展期内提出的续展申请,其续展被核准后的有效期仍从原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而不是宽展期满之日起计算。从上面例子来看,延续的十年是从商标有效期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而不是从申请续展的日期或者核准公告的日期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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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的情况有什么内容?如何进行商标的保护?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商标保护的情况”,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1、先注册后使用商标。
未注册商标不享有专用权,他人也可使用该商标。如果企业的商标先使用后注册,则容易被他人假冒或抢注;一旦被他人抢注后,企业就会陷入被动,要夺回商标只能诉诸法律,费时费力,是否成功也不肯定。如果丧失商标专用权,企业很可能失去已开拓的市场,这方面的例子屡见不鲜。因此,企业应当先注册后使用商标。鉴于商标注册历时较长(从申请至核准注册需一年多),最好事先多注册一些备用商标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2、选择设计独特的商标。
选择商标在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禁用条款的前提下,要尽量使商标具有显著性,要与众不同、特色鲜明,让消费者一目了然,过目不忘。如果一味去模仿别人的商标,不仅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还会毁掉自己的信誉。
3、选择消费者喜欢的商标。
商标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因此选择时要考虑以下因素:(一)不能太复杂、繁琐,要易记(便于消费者记忆),易看(醒目、突出,给人的直观印象很深)。(二)要注意商标的发音,商标文字的读音应当琅琅上口,便于消费者呼叫,容易传递信息。(三)要注意不同国家、民族的政治、宗教、风俗、习惯、语言等因素,避开引起不良后果的文字、图形。如“蓝天”商标译为“BLUE SKY”本来没错,但进入美国市场后却大受冷落,原因就在于“BLUE SKY”在英语里有“无法收回的债券”之意。
4、注册防卫商标。
“防卫商标”是指为防止他人使用对自己注册商标造成损害而注册的商标,包括防御商标、联合商标两类。防御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把自己的商标注册在其他非同类商品上,这样可以延伸注册商标的权利保护范围。联合商标是指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两个以上相近似的商标,如申请“健胃宝”后,又注册“宝健胃”、“胃健宝”等商标,但须注意的是,在商标转让时,联合商标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一同转让。
5、商标国际注册。
企业如果没有在外国注册商标,产品出口到该国时若商标已被抢注,则面临被诉侵权的危险。因此,企业从长远发展考虑,应做好商标国际注册工作。目前最简便、最省时、最省力的是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通过该体系可在马德里协定或议定书成员国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手续简便、注册费用比单一国家注册要便宜很多。
6、统一商标和企业字号相同。
企业最好将商标作为字号登记企业名称,这样一来,可以有效防止他人把企业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并使用,误导公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商标和字号统一,有利于企业进行宣传,也有利于消费者牢记和区别。
7、突出宣传商标。
一些企业在产品外包装上,往往突出商品通用名称,忽视对商标的使用,将商标放在不显眼的位置上,变成了“小纽扣”;在广告宣传中,海阔天空地介绍商品和企业,却避而不谈商标。忽视商标的使用和宣传不能帮助消费者“认牌购货”,使商标失去了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商标知名度自然无法得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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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商标保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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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可以做到跨类保护吗?为什么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能跨类保护”,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商标总共有45个类别,基本涵盖了全部的商品以及服务,商标注册要分类注册,同一个商标注册在一个类别就算一个注册商标,如果在45个类别上都注册就是45个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以后就享有法律规定的垄断性质的排他使用权,这个权利叫商标专用权,这个权利是有严格范围限制的,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只能在核准注册的类别(包括大类和小类)上使用,如果在没有核准注册的类别上使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其实际上就是一个非注册商标。在其他类别如果他人已经注册,这时的使用还将构成商标侵权,就象本案中的饮料公司擅自跨类使用其商标,当然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跨类使用有的被傍名牌者打擦边球,以此造成与知名商标混淆的事实,企图以自己也是注册商标对抗侵权,显然这个方式也是行不通的。
商标总共有45个类别,基本涵盖了全部的商品以及服务,商标注册要分类注册,同一个商标注册在一个类别就算一个注册商标,如果在45个类别上都注册就是45个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以后就享有法律规定的垄断性质的排他使用权,这个权利叫商标专用权,这个权利是有严格范围限制的,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只能在核准注册的类别(包括大类和小类)上使用,如果在没有核准注册的类别上使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其实际上就是一个非注册商标。在其他类别如果他人已经注册,这时的使用还将构成商标侵权,就象本案中的饮料公司擅自跨类使用其商标,当然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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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商标的保护期限大概是到什么时候?如何保护商标?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商标保护期限是多久”,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商标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协商解决。
商标注册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就相关的商标事宜协商解决;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自行起诉,也可以委托国内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代理人起诉;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国家指定的代理组织名单可在本网站查询),或者按其所属国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请求人的主体资格应当符合以上第(2)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请求时,负有举证责任;
(四)向公安机关举报。
对有证据显示侵权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的,将已经掌握的涉嫌犯罪的线索向管辖地的公安机关举报。对公安部门侦查终结,检察院已经受理并提起公诉的案件,可同时向受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五)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
商标注册人及其代理人通过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后,发现侵权嫌疑商品即将进出境的,可以向该批商品进出境地的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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