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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均可依法享受相应的产假等福利待遇。一般单胎顺产为98天,难产或多胞胎各相应增加15天。
2、有些地方有晚育假,但不适合二胎,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育是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从上述规定来看,生育二胎不是晚育,晚育假三十天和其配偶的晚育护理假三天无法享受。各地可能有不同,可咨询所在地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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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那么2015年关于二胎产假国家有什么规定呢?对于这个问题小编今天为大家准备了二胎产假国家相关规定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问题!
1、生育二胎需要符合一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依法取得再生育证明之后即为计划内生育。除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外,无论第几胎,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均可依法享受相应的产假等福利待遇。
2、二胎产假的长短
不管是一胎还是二胎,单胎顺产为90天,难产或多胞胎各相应增加15天。《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是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从上述规定来看,生育二胎不是晚育,晚育假三十天和其配偶的晚育护理假三天无法享受。当然,如果单位能多给你30天晚育假,那就更好了。如果单位批准的话,你还可以申请两个半月的产前假,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以前月工资性收入的80%。
3、产假期间的待遇
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如果本人工资标准高于社会保险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仍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1、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
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第三十九条 依法生育子女的妇女,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七条 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本条例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选择适用本条例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向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诊断证明材料。
(二)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应当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
(三)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应当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出海捕捞有关证明。
(四)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收养证明。
(五)依据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2、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正)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保障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女职工享受前款规定的产假、哺乳假后立即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相应的工作岗位。
3、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
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给予假期三天。享受三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女方十五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三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本条规定的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除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 项、第(四)项规定外,凡年龄不满三十周岁的育龄妇女,其生育间隔应当为四年,每提前一年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一千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4、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第十八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5、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2004年修正本)略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
对于不按计划生育的,要给予适当的经济限制。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计划外生第二胎的,要取消其按合理生育所享受的医药、福利等待遇,还可视情况扣发一定比例的工资,或不得享受困难补助、托幼补助。
7、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
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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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不足28周、胎儿体重不足1000g而终止妊娠者称流产。今天小编给大家讲的是流产产假的天数,大家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下吧。
1、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2、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3、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4、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男人有产假吗?
许多朋友都不清楚男人是否有产假,其实,根据《婚姻法》及《计生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单位都应该有男同志的陪产假的。不过,男方是否有陪产假,各地规定不同,有的地区有、有的地区没有,而且各地规定的陪产假时间也不同,有7天的也有10天、15天的。
男人产假多少天?
男人产假有多长呢?各地标准是不一样的,一般的是7天,也有10天或15天的。
北京:丈夫可以享受1个月的“产假”,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妻子如果24周岁以上生育,丈夫是第一次结婚或者此前从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可以休3天“产假”。
辽宁:职工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黑龙江:规定丈夫护理产妇的假期为5至10天。
河南:规定丈夫“陪月子”可享受1个月护理假。
云南省、山东省给予男方的护理假为7天,陕西省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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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场生活中,我们经常会有无生理假、怀孕期间如何休假、产假有多长时间、陪产假是不是各个城市都有等等的疑问。接下来,小编就为你讲解2017年陪产假及产检放假时间的国家相关规定,看完之后相信能解开你的疑问。
“深圳妈妈生育一胎、二胎怎么休?”
深圳的情况是这样滴:
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现该条例正在修订过程中,在该条例正式修订颁布之前,该规定仍应继续执行。即,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仍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十五天晚育假。
④《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也就是说:生育一胎,且符合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休产假98+30+15=143天。生育二胎,可休产假98+30=128天。其他特殊情形的,请按上述法条自行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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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最新的2017年产假休息多少天呢?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2017年产假休息时间,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2017产假有多少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增加奖励假3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
(个别城市保留婚育假,如深圳)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国家规定2013晚婚晚育产假多少天?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产假规定如下: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98天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如果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另外,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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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是每个准妈妈最关心的问题之一。那你知道安徽产假是如何规定的吗?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收集到的安徽产假规定,供大家参考!
政策变化
[二孩]生两个孩子取消审批
据了解,修正案草案对原条例做了十处修改,并删去了原来的三条内容,如果在今日的人大会上表决通过,将即时生效。其中,“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成为核心点。草案提出,未来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要主动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解释称,如果生“三孩”就必须要申请准生证,也就是审批,与之前二孩审批政策类似。
[再生]三种情况可生“三孩”
提倡生两个,也就意味着有一定的情况下可以再生“第三个”甚至更多。草案中将“再生”条件限定为三种情况。
1、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只生育1个子女的,就可以申请再生一胎。
2、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可以申请再生。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里的再生就是再生一胎的意思。也就是说,这一胎是一个孩子还是双胞胎甚至多胞胎。可以想象,未来出现“4+x”个孩子这种超级家庭是有可能出现的。
3、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在草案规定这三种再生条件的同时,原条例的十一种申请再生的情况因不符合新规被删除。而在昨天的分组讨论会上,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如果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依法有了三个孩子,另一方没有孩子的话,应当考虑也可申请再生。
[避孕]怎么避孕自己说了算
条例中,删除关于接受避孕检查、提倡长效避孕措施等条款,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也就是说,之前出现的带有强制色彩的“上环、结扎”等词汇很可能将作古。当然,如果公民自己愿意,医疗机构也会提供相关服务。此外,由于“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与自主选择避孕方式相违,删除了原条例中关于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及违约金的条款。
福利变化
[产假]女方产假延长60天
根据之前的政策,我省产妇的基础产假是98天,加上30天晚育假和30天独生子女假,就是158天。如果发生难产、剖腹产等情况另有假期规定。草案修改后,只要符合条例规定政策生育的,不受晚育独生限制,女方在享受国家基础产假的基础上延长60天。省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解读该政策时点出,这条政策将产假福利进行了最大化,惠及的人群比之前的符合“晚育独生”条件的人群大大增加。而我国其他省市延长产假为30-90天,比如河北是90天,而湖南与我省一样是60天。男方护理假没有变化,为10天,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20天。但分组讨论会上,有人也提出疑问,由于每个省的规定不一样,“异地”的概念需要细化,否则会不明晰。比如,广东省最新通过的条例修正案,男方护理假就延长到了15天。
[婚假]婚姻法或会作出调整
对于现在还没结婚的大龄青年来说,真正“郁闷”的时候到了。草案中删除了关于“晚婚晚育”的奖励条款,晚婚延长的20天假期被取消。不管你是40岁大叔还是20岁的小姑娘,婚假都是三天。不过,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计生条例取消的晚婚假,但也许未来国家会对婚姻法中的假期规定作调整。大家可以守着希望等一等。
[独生]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由于现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修正案生效以后,对放弃生育的不再奖励,也不再有独生子女光荣证这一说。但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依然可以申请领取光荣证,并享受与原条例相同的奖励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优待。
处罚变化
[处罚]超生还是要缴纳罚款
根据草案,不符合政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年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的,按家庭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服务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除了罚款外,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社会抚养费交纳3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产假期间停发奖金、福利,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用自理。此外,进行虚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有关部门将依据职权对相关责任人和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产假是怎么算的?
原政策:基础产假98天+晚育假30天+独生子女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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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 二胎 放开后,二孩母亲能休多长时间产假成了网友们热切关注的话题。以下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搜集整合了:2017二胎产假的最新规定,欢迎阅读!
婚假国家规定2016:2016年1月1日起晚婚假正式取消。据悉12月27日下午,在全国人大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今天下午刚刚表决通过的计生法修正法草案对晚婚晚育不再作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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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法在不同时期呈现不同的劳动法理念内涵,这是由不同时期历史特点决定的。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劳动法规定陪产假,希望你喜欢。
陪产假的国家规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第二十七条 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
1、在产假期满前领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2、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4、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
5、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6、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列为社会保障家庭,享受社会救济金等优待。
2017上海陪产假天数:
1.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 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陪产假3天。
2.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参加综合保险缴费的外来从业妇女,如果在单位工作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的,产假工资由单位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支付;
3.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的生育费用,由综合保险按照住院医疗支付待遇外,其余由用人单位承担。
陪产假的好处
1、有利于产妇和婴儿健康
男方休“产假”是有很多好处的,有利于产妇和婴儿的健康。产妇休产假期间,身体虚弱,当然更需要丈夫的照顾。而且产妇常常会有沉重的心理压力,情绪容易波动,丈夫在身边呵护,能够使妻子和婴儿得到更好的照料,也有助于消除产妇的紧张情绪,对于顺利分娩、产后恢复,以及母乳喂养都有很大帮助。
2、有利于新生儿智力发育
新生儿虽然不会讲话,视觉也不发达,但他们的感知觉灵敏,这时最易于接受父母的爱抚。父亲的语言、气息会给新生儿一种信息,对宝宝的感知觉发育和日后形成坚强的性格都有好处。如果父亲在婴儿早期生活中的参与,会对孩子将来的身心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他们在社会交往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方面,会表现得更出色,这些都会在若干年后表现出来。
3、有利于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
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因而社会分工不同,但因此也产生了社会地位的差异。让男性生孩子显然不现实,让男人休产假并不难。愿意在家照顾新生儿并且实际在家伺候新生儿的比例,父亲均超过母亲。女人生孩子,男人带孩子,打破了古老的社会分工,使男女平等成为了现实。
4、有利于就业平等
女性就业难是不争的事实,甚至一度出现女人回归家庭的论调。女性之所以就业难,相当程度是因为不少用人单位认为女性结婚以后要怀孕、休产假、哺乳孩子,不如用男性省事。如果今后男人也享有产假”,无疑会消除就业中的歧视妇女现象,有利于营造男女平等的社会地位。
看过“2017劳动法规定陪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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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关系史的巨大进步。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2016年江苏劳动法产假,希望你喜欢。
为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各地相继开始修订地方计生条例。上海昨天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下月起婚假天数为10天,产假为128天,陪产假为10天。
昨天,现代快报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江苏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他透露,《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工作正在依法依规稳步推进中,关于婚假、产假、配偶的陪产假都在本次修订的范围中。江苏省人大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拟在3月下旬上省人大会讨论。
省份婚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
天津3天128天7天
山西30天158天15天
浙江3天128天15天
安徽3天158天10天(异地生活20天)
福建15天158~180天15天
江西3天158天15天
山东3天158天7天
湖北3天128天15天
广东3天128天15天
广西3天148天25天
四川3天158天20天
宁夏3天158天25天
上海10天128天10天
在此前有省份取消了晚婚假后,在上个月的江苏省和南京市两会上,这也成为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所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代表委员们建议婚假改为7天,“结婚是人生大事,3天婚假少了点,要是双方老家都在外地,3天光举行婚礼可能都来不及。”同时建议江苏在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前,先征求一下公众的意见建议。
江苏的晚婚假会取消吗?昨天,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向现代快报记者表示,江苏的婚假天数有望不减,今后也不再提“晚婚假”这一说法,以后就是婚假。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根据现行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晚婚的,延长婚假10天。再加上法定的3天,目前江苏的晚婚假共计13天。江苏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晚婚人群已占多数的情况下,江苏在政策调整过程中,应保持福利措施的延续性,同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婚假天数不做减法的指导精神,修订地方计生条例。
记者了解到,根据现行的《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男性也有护理假,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对此,江苏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江苏将严格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落实好全面两孩政策。在江苏,拟把原“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只要符合政策规定,都有望是128天。也就是说,不管你是生一孩,还是生二孩,女性有望均享受128天产假。同样,配偶的10天护理假也有望保留。但这些假怎么休现在都尚未最终确定。据悉,省卫计委已将《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报送到省政府办公厅,等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提交到省人大会审议。
看过“2016年江苏劳动法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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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对于女性事业发展、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都有着重要作用。2017年劳动法对产假的最新规定几乎是每个劳动者都关心的。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17劳动法产假最新规定,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2017年产假工资规定,不论是女职工产假,还是男方看护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假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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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产假的最新规定时刻牵动着准妈妈们的心,2017年劳动法规定产假是可以休多少天的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17劳动法对产假的最新规定,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如果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另外,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看过“2017劳动法对产假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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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产假有多少天,新劳动法对产假的最新规定对于准妈妈们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资料。下面是由读文网小编分享的2017新劳动法产假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第四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第二十七条 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
1、在产假期满前领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2、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4、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
5、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6、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列为社会保障家庭,享受社会救济金等优待。
看过“2017劳动法全文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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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产假的规定是劳动法中的重点组成部分,是每个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下面是由读文网小编分享的2017年劳动法规定产假多少天,希望对你有用。
看过“2017年劳动法规定产假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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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法规定,女生在生育阶段享有休产假的权力。下面是由读文网小编分享的按劳动法规定 女生产假,希望对你有用。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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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产假的规定同样也是东莞职工最关心的问题。下面是由读文网小编分享的东莞劳动法产假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产假,工资”应全拿。
第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但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产假天数得出的,该津贴的数额可能低于女职工的本人工资数额。因此,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二种,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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