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熬夜,是一种现代生活经常听到或者做到的一种现象,是一种危害人的身体的不良习惯,可导致一些疾病,降低效率。熬夜是不良习惯的一种,容易缺乏内源氧。今天读文网小编想要和大家探讨的是:熬夜衰老算不算是工伤?;具体内容如下,希望能对打击有所帮助!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以上10种工伤范围,都没有把熬夜导致衰老列入其中,小编翻看了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发现熬夜引发衰老症状是工伤范围。但由于长期熬夜会引起许多症状,如耳聋耳鸣、肥胖、皮肤受损、记忆力下降、肠胃危机、免疫力下降、提高心脏病风险等,那么因熬夜引起的生病能属于职业病范围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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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据媒体报道,邵先生乘北京地铁1号线上班,时值早高峰,站台无人维持秩序,他被人群推进了车厢,致右腿小腿骨折、韧带断裂……这次意外还导致他失去了工作。
近日,邵先生起诉了地铁公司,索赔5万多元,法院已受理此案。
报道一出,不少网友产生了疑问,都说上下班路上出交通事故可以算工伤,那么,邵先生在上班途中乘地铁被挤骨折了,是否也可以算工伤呢?
规定
要解答这个问题,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关于上下班途中受到的哪些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将被认定为工伤。
由此可以看出,在上下班途中,须是在汽车、地铁、轮船、火车事故中受到的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
这里,发生地点、受伤原因是在这种情况下被认定为工伤的两个必要的因素,二者缺一不可。
解析
何谓“上下班途中”?
关于何谓“上下班途中”,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具有比较模糊的认识,认识标准也时常发生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与指导案例》中曾明确:“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该路径可能有多种选择,不一定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路径。亦即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从单位到住处之间的最近路径,也不能理解为中平时经常选择的路径,更不能以用人单位提供的路径作为职工上下班的唯一路径”。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来看,强调的是“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合理性要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的处理意见中明确:“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因此,对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进行判断时,目的性与相关性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工作相关性实质标准及时间、路线等合理性限制能最大限度实现职工权益与用人单位利益的平衡。
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上下班途中”作出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认定了“上下班途中”的四种情形,更加具体明确,具有操作性,注重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工伤认定属性,因此“合理性”的范围比较宽,具体如下: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解读:不强调“唯一的家”,往返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等地点,均构成合理路线,实践操作甚至会有更宽泛的可能。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解读:不强调“自己家”,往返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家,也属于合理下班途中。实践操作中,还会包括岳父母家,甚至会有宽泛到祖父母家、兄弟姐妹的家的可能性。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解读:不强调下班直接回家,下班途中顺路买菜,洗车,修鞋等也是可能是合理的。当然,在实践中对哪些是“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又可能会成为新的争议点。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解读:不强调固定、唯一的上下班回家路线,只要是相对合理的回家路线,均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上述规定一出,曾经被媒体误读为“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算工伤”,一时间掀起一阵舆论大波。
而实际上,“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算工伤”,纯属误读误传!而这个说法的源头,是在最高院新闻召开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对“上下班途中”做了相应的解释,强调了“时间的合理性、路线的合理性”,并举例“下班顺路买菜再回家”属于“合理的下班路线”。于是才有部分媒体为博眼球断章取义的自行“解读”。
如前所述,上下班路上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除了看受伤地点以外,还需看受伤原因,而不是笼统将上下班途中所受的所有伤害均理解为“工伤”。
举例
问:下班顺路买菜,在回家的路上被狗咬伤,算工伤吗?
答:不算。因为该意外导致的伤害,不属于交通事故。
问:下班顺路买菜,在回家的路上自己摔跤受伤,算工伤吗?
答:不算。因为该意外导致的伤害,不属于交通事故。
问:下班顺路买菜,在回家的路上被行人冲撞受伤,算工伤吗?
答:不算。因为该意外导致的伤害,不属于交通事故。
问:下班顺路买菜,在回家的路上被机动车撞伤,算工伤吗?
答:不一定。要看事故责任认定,如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算;如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则算。
问:下班顺路买菜,在回家的路上被非机动车撞伤,算工伤吗?
答:不一定。要看事故责任认定,如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算;如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则算。
问:已经领取养老金的职工下班顺路买菜,被机动车撞伤,本人无责任,算工伤吗?
答:不算,因为该职工和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工伤的前提是职工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结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在上下班途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素:
1、受伤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发生伤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3、责任事故认定中,本人无责、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或责任难以认定;
4、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包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导致。
可见,“下班途中顺道买菜再回家”,只是符合“合理的上下班途中”这一要素而已,能否认定为工伤还要取决于是否同时满足另外三个要素。
何谓“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
(一)什么是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与之相似,所谓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也是指在以上交通工具在驾驶运行过程中,交通工具运行出现意外,从而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件,如地铁、火车遇撞、脱轨、轮船触礁、沉没等。
发生上述情形需以有关机关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二)什么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根据规定,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划分:
1、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无其他方或者其他方无责任;
2、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方承担次要责任;
3、各方承担同等责任;
4、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5、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责任难以认定。
由上可知,对于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或者责任难以认定的情形,均应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
相关
关于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伤
如果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将被认定为工伤。
这其中,关于受伤地点,包括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的路途中;关于受伤原因,则不限于交通事故及轨道交通、轮船、火车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前述所谓“因工外出期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但是,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则不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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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其在任何经济发展时期任何国家都最具活力与挑战性。那么上班族创业适合做什么?下面,就随小编一起去看看吧,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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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制度是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2016劳动法工伤,以供大家阅读。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看过“2016劳动法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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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向前推进,劳动法才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工伤遭用人单位辞退赔偿标准,希望你喜欢。
在单位受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其支付的工资标准是以支付时就近12个月的工资作为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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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看待跳槽现象和端正跳槽动机是求职者应该努力的方向。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上班族跳槽要掌握的技巧,希望你喜欢。
1.避免以负面方式谈论原公司,这会影响你在行业内的声誉。
2.不要积极挖原公司的人进新公司,否则新公司虽然短期获益,却会让新公司对你渐生防范之心,怕你再度离职时再挖墙角。
3.如果你想把属于自己的档案带走,交辞职信前就应该处理好。不要离开前匆匆忙忙地准备,难逃“瓜田李下”之嫌。
4.任何资料要带走,先确认是否有知识产权问题,损害原公司利益的事情不要做。
5.若是进入原公司的竞争公司,尽量少谈原公司的竞争策略与业务机密。谈论这些虽然可能会暂时讨得新主的欢心,甚至可能因此提高自己的薪酬与职位,但更会因此落个背叛与出卖的恶名。
跳槽要了解的三点
1.做好跳槽规划
无论是跳槽前,还是跳槽后,跳槽者们都需要做好规划。职业上,是转行跳槽还是选择在同职业上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经济上,如果裸辞,你有多少钱可以足够支撑你找到下一份工作?现工作中的表现能不能支持你找到一份更好的新工作?为了跳槽,自己是否还需要更多的进修……跳槽前,求职者们还需把各方面的问题考虑清楚。
2.不跳无谓的槽
你为什么而跳槽?“对上份工作不感兴趣”“老板/公司不是很理想”“人际关系复杂”等过于轻率的跳槽理由HR不但不认同,还会对跳槽者产生不信任感。当HR判定跳槽者的辞职理由来自于求职者自身问题时,这次跳槽无疑就失败了。通常来说,为了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是一种被普遍认可的跳槽情况。
3.不频繁跳槽
对HR来说,3年,是一个可以被认可的跳槽周期。过早或过频繁的跳槽通常会被认为没有恒心,只有当你在一家公司有着连续3年的工作经验,你才能足够从一个职场新人成长为一个合格的职场人;作为专业人士,你也足够积累了某一领域里的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可以获得真正的职业竞争力。
跳槽应当注意以上三点,若是能够注意到以上三点的话,相信你对自己的工作也会有一个更深的认识,这样的话跳槽也会更加的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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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者生存 是这个社会的生存法则,也是职场生活的真实写照。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员工打卡要放在考核第几位,希望你喜欢。
一个有职业道德的员工绝不会因为公司要求打卡或不打卡,而懈怠了工作,相反没有太多条条框框束缚的宽松工作环境,却给了他们自由发挥的空间。
做任何事情都应“以终为始”,我们在管理和考核员工之前一定要想明白我们最想要的是什么。比如:对一个设计策划人员,我们要的是创意;对一个销售人员,我们要的是产品销售的业绩,而不是上下班是否忘记打卡。
管理是一门艺术,如果我们把管理只盯在上下班打卡上,而忽略了其他,那我们的管理人员就可以不要了。因为打卡的事儿,机器就能胜任,而且比人会做的更加准确、公平、公正。
【考核员工的项目越多,就越能管好员工吗】
经常看到一些企业的考核非常复杂,考核指标之多,量化之难,操作之复杂,到了事实上无法实施的地步。比如:一家公司对于一个销售代表的考核居然有7个指标:任务完成率、管理能力、公关能力、费用率、人品、上报方案的质量、衣着谈吐,等等。这哪是考核一个普通的销售代表呀?如果按照这家公司考核中的一些量化指标,能做到60%就已经接近一个完人了,他怎么可能只做一个销售代表呢?这些考核指标,实际上已经超过了一个国家部长的标准了。
如此这般,是越考核越不得要领,越考核越觉得员工素质越差,越考核越觉得体系不完善。以上考核项目这么多,而效果不佳的关键是考核没有聚焦。我们究竟希望销售代表给公司带来什么?思考清楚这个问题之后,就考核这个关键指标就行了,其他的是管理问题。后来考核指标由7个改为两个,结果好的出乎意料。
【企业是为了竞争获取利润,还是为了管理的完美而存】
在“速度领先”战略里,一个企业如果没有占到先机,就只有靠速度来弥补了。速度快的企业所导致的低成本资源的汇聚,本质上是一种速度上所产生“裹胁效应”。“速度领先”战略的副反应就是“有限度的混乱”。
在这个阶段,值得我们深思的是:企业的存在到底是为了管理的完美而存在,还是为了抓住机遇实现盈利而存在。即使解决了管理中的所有问题,将企业搞得非常完美,但我们失去了企业发展的机会和速度,失去了竞争的基本条件,那这种完美又有什么价值呢?这种完美是短命的,因为它失去了竞争的基本前提。所以我们必须清醒理解,企业是为发展而不是为完美而存在的。
这就如同中国的改革开放,尽管过程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但是中国的改革却没有因此而放慢速度或停滞不前,整个中国经济发展的速度在承受必要的混乱的同时,实现了持续的高速发展。因为中国经济只有具备了一定的速度才有可能抓住世界经济浪潮中的一些机遇,我们必须承受速度领先所带来的混乱的副产品,只是我们要将这些混乱掌握在相应的“度”之中。
让我们回到最初。公司招聘那么多员工,难道就是为了让他们每天上下班打卡而来的吗?一个每天一上班就惦记着下班打卡的员工能是一个好员工吗?
有人问:如此来说公司就不需要制度了,愿来就来,愿走就走吗?
非也,制度是必须的,那要看你考核的重点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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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从其产生时起便肩负起保护劳动者利益和对社会利益关系进行调节的使命,劳动法保护临时工的权益,今天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2017年的临时工工伤赔偿标准介绍,希望你喜欢。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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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是借势自我落实政策的主动行为。在肯定正面意义的同时要谨防负面效应。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上班族跳槽后要注意的7种心理,希望你喜欢。
症状1:忧愁
你知道你应该感到高兴,因为你辞职是为了一个更好的机会。但是你发现,自己还在十分怀念前任公司的工作氛围。
处方:你只需记得自己辞职的理由。在离开之前,你已经考虑成熟了,你会熬过这一关的。
症状2:生气
你的老板是个愚材,所以你最终向他说了句“白白”,然后就像电影里的情节一样,摔门而出。愤怒,让你失去了理智。
处方:请切记,你这样的走,留给人家的印象永远是负面的。你的老板握有你职业升迁的钥匙。在发脾气之前,多想想。
症状3:患得患失
你已经上交了辞呈,但你总在患得患失。你总是试图拿起电话,想问问是否能收回辞呈。
处方:这种变换工作前的“神经过敏症”太自然不过了。提醒自己为什么会选择一份新的工作,当你想清楚之后,你就回到了原来的你。
症状4:无聊
在沮丧和茫然若失中,你度日如年的渡过你的最后两星期。
处方:你想要给人留下这样的印象吗?“哦,就是那个让整个办公室士气低落的人哪!”你已决定离开,何不在最后的日子里乐观而更加努力地工作?
症状5:妒忌
当你找到一份新工作的消息散播出去后,你办公室里最亲密的朋友开始给你“冷肩膀”。
处方:你的亲密同事可能会感到你抛弃了他们。约他们一起午餐,让他们了解你们的友谊将延续到工作之外。
症状6:内疚
当你移交了你自认为做得不够杰出的工作时,你恨不得能让时光倒流。你想承担更多的工作,但已经是曲终人散的时候了,你被内疚感折磨着。
处方:在你离开的最后期限,你不能完成所有的工作,你肯定会有犯罪感。完成力所能及的工作,把剩余的移交,然后走人。
症状7:狂喜
你的新工作将给你带来250万美元的期权。当你递交了辞呈后,就被怂恿着开一个盛大的庆祝舞会。你被狂喜浸泡着,轻飘飘地浮在半空中。
处方:将你的过度兴奋加封盖子,以免满溢出来,而“乐极生悲”。记住,世界上没有完美无缺的事情,也没有白掉的“馅饼”:甚至一个“梦幻”工作也会带着问题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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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劳动道德体制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二者缺一不可,在必要的情况下二者相互补充和替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职业病的工伤赔偿,希望你喜欢。
据职业病防治专家介绍,尘肺是由于在生产环境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而引起的肺弥漫性间质纤维性改变为主的疾病。在我国2002年公布实施的《职业病目录》中,规定了矽肺、石棉肺、煤工尘肺、水泥尘肺、电焊工尘肺及铸工尘肺等13种尘肺。
有关专家表示,粉尘在肺泡里的沉积量是发生尘肺病的首要条件;粉尘的吸入量,作业场所中粉尘的浓度越高、有尘作业的劳动强度越大、接触粉尘的时间越长,粉尘的吸入量就越多,越容易得尘肺病。
职业病专家特别提醒:水富“怪病”事件中,有数名工人就是因为没有留下职业史的相关资料,无法进行职业病诊断,也无法进行索赔,所以保存资料很重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工伤保险等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在职业病防治中,相关单位要进一步保护工人的健康及权益,明确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及离岗后的医学随访,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体检应视为正常出勤,并承担相应费用。
劳动者离开原岗位或原用人单位后,两年内出现疑似职业病症状的,可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经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认定为工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其他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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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劳动道德体制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二者缺一不可,在必要的情况下二者相互补充和替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希望你喜欢。
一、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我国现行的有关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法规依据仍是 1953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部法规是企业保险福利制度的综合性法规,适用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经营和私营等各类企业职工。其后根据这个基本立法,劳动部等有关部门又作了一系列单行规定。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和其后发布的一系列单行规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可分为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职业病待遇、职业康复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
二、工伤保险如何赔偿?
1.工伤医疗待遇
(1)职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负伤医疗,包括旧伤复发医疗,所需要的挂号费、诊疗费、药费、住院费和就医路费,全部由单位行政负担。住院期间按规定标准开支的伙食费,由本人负担 1/3,单位负担2/3。医疗时间至医疗终结时止。
(2)企业职工因工负伤一般应在本单位诊疗所、职工医院或指定医院治疗;无法治疗时,所在单位行政应转送其他医院或外地治疗。职工经批准到外地治疗,仍享受免费医疗待遇,就医路费由单位报销。由于医院床位限制,不能及时住院时,所需食宿费用可按因公出差标准由单位报销。行政 事业单位职工的此项费用,可以按照企业单位的规定由单位报销。
(3) 职工患职业病由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诊断和定期复查,需要转院诊疗的,要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复查所需费用,全部由单位报销。
(4) 职工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间, 原标准工资照发, 直至医疗终结时止。
2.伤残待遇
(1)企业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评残,然后按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享受不同的伤残待遇: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现行办法实行退体制度。其中,全残、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全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 90%,并加发一定的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原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如原标准工资降低时,发给因工残废补助金。其中降低11~20%者补助10%;降低21~0%者补助 20%;降低 30%以上者补助 30%。在后来实际执行中,一般不降低工资,如果工伤职工调做轻便工作后未降低原来工资的,不再发给因工残废补助金。
因工残废补助金不能由于本人技术提高、工资晋级而冲减,调动工作后,调入单位应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继续发给。企业因工负伤的职工因犯罪被开除后,原伤未愈,或旧伤复发;找回单位的,原单位应该给予治疗,在治疗期间本人生活有困难的,可酌情给补助。
看过“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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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具有同民法等部门法同等的重要地位,它的发展却非一帆风顺。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工伤有哪些赔偿项目,希望你喜欢。
申请工伤赔偿项目如下:
(一) 治(医)疗费。因医疗工伤所花费的费用(当然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者住院医疗工伤期间,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报经办机构的同意,工伤员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将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员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 康复治疗费。工伤员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应当满足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 辅助器具费。工伤员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 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 伤残津贴。员工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员工伤残等级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如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员工伤残等级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员工本人提出,该员工可以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员工伤残等级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员工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具体标准。
(十一)丧葬补助金。员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员工由于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当按照员工本人工资按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员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该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个月40%,其他亲属按照每个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则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所有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该员工生前的工资。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地区统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具体标准,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备案。
注:上述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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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今天小编给大家讲的是上下班路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欢迎大家参考。
1.工伤含义参见上面的叙述。
2.公伤,相对于非因公负伤而言,是因公负伤的简称。之前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原因负伤致残通常采用该术语,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已经适用于普通事业单位职工,公伤只存在于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对于与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仍然适用工伤。
3.工伤与公伤的区别:
主体及相互间关系不同。工伤发生在劳动关系中,也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公伤发生在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这种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带有行政属性。
确定待遇的依据不同。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行政法规确定。公伤待遇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能否参加工伤保险待遇不同。工伤可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伤不可参加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是享受相关的公伤待遇。
待遇支付主体不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公伤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
争议解决途径不同。因工伤待遇发生纠纷,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可以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解决。对单位公伤待遇有异议的,只能先通过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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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作为典型的社会法,既具有私法性因素,又具有公法性因素。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有关工伤申请认定超时效处理,希望你喜欢。
工伤认定超期是指用人单位或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要求作工伤认定时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即超过了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期限。
一、工伤认定超期的成因及法律后果
(一)成因
1、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当地工伤社会保险,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社会保障部门也不会承担工伤职工的相关费用,反而会对用人单位带来消极后果,即工伤事故的频繁而被劳动保障部门处罚及依法由自己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所以能瞒则瞒,一来可以避免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罚,二来还会少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2、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工作人员)考虑其自身利益或上级工会组织不知情(或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而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不知道工伤申请时限或者即使知道但由于用人单位不配合而无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需要的申请材料。
4、伤者不知工伤待遇的具体标准与用人单位私了后反悔。
5、因第三人(包括交通事故引起的)原因致职工伤害而使用人单位或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忽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法律后果: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用人单位或伤者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因而无法获得法规规定的的工伤认定书;
2、伤者无法启动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
3、如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伤者无法从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二、申请工伤认定超时效的处理方法,主要从救济途径、优缺点、程序、时效讲述:
1、救济途径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伤者通过工伤保险赔偿案由获得救济。其依据为:
(1)《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2)国务院《条例》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种观点,是伤者直接通过一般民事损害赔偿案由获得救济,其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优缺点:
第一种观点即工伤待遇赔偿的优点为(1)无户籍歧视,城乡伤者赔偿标准统一;(2)适用无过错原则;(3)举证责任倒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条例二十三条)》,缺陷为对谁是工伤认定主体、谁是劳动能力鉴定主体、伤者是否因工伤认定申请的失权因而丧失获得赔偿有较大的争论。
第二种观点即民事损害赔偿的优点为(1)伤者能得到完全赔偿,赔偿金额超过工伤待遇赔偿。但缺陷为(1)有户籍歧视,城乡伤者赔偿标准各异;(2)适用过错原则(而之所以发生工伤绝大部分是伤者违反操作规程引起)过错程度如何确定基本根据审判法官的主观决定,因而裁判赔偿的金额相差很大;(3)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对伤者不利;(4)加重了用人单位负担。因此有关部门和学者对此分歧很大,审判实践中也意见不一。#p#副标题#e#
3、两种救济途径的必经程序
上述两种救济途径,伤者均应当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劳动争议申诉两个环节。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伤者才可向法院起诉。因为,如果不考虑第三人原因致伤的情况,因工伤事故而发生的纠纷毕竟是劳动争议纠纷,如《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而且,伤者在申诉或起诉前,应当作司法鉴定:一可以确定赔偿金额,二可以确定申请时效或诉讼时效。前者的鉴定按一般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后者司法鉴定应当是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4、两种救济途径的时效考虑到伤者的实际情况,根据《条例》等相关的规定,诉讼或仲裁申请时效可以分两种情况:
1、伤情不严重的,自停工留薪期满起计算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自伤者受伤之日起满12个月计算(特殊情况24个月);
2、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应当为作出司法鉴定之日起计算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以上两种均适用时效中止、中断。
依据为:
(1)《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08-04劳部发[1995]309号第85条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为伤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
(3)《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5)《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三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时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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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就是工作期间因工作造成的伤害,并且员工享有工伤赔偿金。工伤有轻重之分,今天小编给大家讲解的是轻微工伤的赔偿标准,大家一起随小编来详细了解下吧。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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