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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认缴制是什么意思?这对于我们创业者来说是好事还是坏事?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注册资金认缴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1、核名: 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租房: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到房管局备案。
3、编写“公司章程”:章程需要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私章:(全体股东)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鲜章)。
6、注册公司: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15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7、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公司,去刻公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8、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需要3个工作日。
9、办理税务登记:
领取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一般的公司都需要办理2种税务登记证,即国税和地税。办理税务登记证时,一般必须有一个会计,因为税务局要求提交的资料其中有一项是会计资格证和身份证。当然,可以请一个代理记账公司代理会计账务。
10、去银行开基本户:
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地税正本原件,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
11、申请领购发票:如果你的公司是销售商品的,应该到国税去申请发票,如果是服务性质的公司,则到地税申领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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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是我们在注册公司时候所需要的重要环节,现如今的公司注册资金有什么新的规定吗?认缴制又是什么意思呢?小编把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制相关知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一、注意注册的时间点
从实践经验总结来看公司越早注册越好,理由是公司是一个法律主体,要用这个主体做很多事,比如微信公众号早点抢注保护,公众号的所有人是不能转让的,不能用个人的形式注册后再考虑转让给公司;招员工,像拉勾这样的平台,没有营业执照是无法申请账号的,此外还有AppStore的申请、注册商标申请等等。如果要做新三板或者IPO,对于公司成立的年限是一项硬性要求,新三板一定要公司成立2年后才能上。因此时间点方面公司要越早注册越好。
二、注意字号的取名
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已经对字号要求作了详细的规定,对于字号的合规性建议考虑到以下几点:
(1)如果公司是产品型的,公司的字号和产品名称可以考虑不一样,理由是公司很可能会做多款产品,即使只做一款,也有可能会公司转型做其他产品的问题。
(2)如果要用产品品牌作为公司的名字,建议查一查注册商标和域名还在不在,域名方面最好.com、.com.cn、.net、.cn都还在,如果已经被人囤起来了,要考虑是否能承受那个价。中文域名基本没用,不要被卖域名的忽悠了。关于注册商标的问题我会在“IP保护”的文章中详细说明。
(3)公司字号是蛮重要的,所以一旦取好,千万不要轻易变更,那样成本很大,如果变更了公司名称,会涉及到注册商标、域名、著作权等各类事项的变更,消耗公司的内部资源。
(4)工商提交字号预审核时,股东一定要和后续注册时一致,要不然要作相关说明,可能要多跑一趟工商局。
(5)字号不等同于注册商标,相同的字号在不同的地方(通常以市为单位)可以不同的人申请注册公司,因此如果以字号为品牌的公司,一定要记得公司成立后要申请注册商标。
三、注意公司类型的选择
公司类型包括行业(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以下分别说明:
(1)尽量用互联科技、信息技术、网络科技、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等作为行业特点。
(2)组织形式大家基本上选择的是有限公司,但是建议除非万不得已,千万别注册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虽然股东比较简单、省事,但是一旦注册了一人有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一条就会增加很多工作量。当然如果公司要全资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是很好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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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是增加公司实有资本行为。公司注册资金如何增加?增资有哪些流程?我们一起来讨论公司是如何做到增资的!
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下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零首付”;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这次公司法的修改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为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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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是指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而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公司要做变更增资怎么做才好?小编把整理的公司增资流程分享出去,一起来学习吧。
公司增资: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而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公司增资分为两种情况:A,企业被动增资——公司注册时是先到20%,在注册后两年内补齐剩余的80%注册资本;一些项目对资金有要求。B,企业主动增资——企业实到资本和注册资本一致的,企业通过增资扩大注册资本。本文问您介绍增加注册资本的详细流程:
1、增资公司授权经办人,携带其公司执照正副本,及本人身份证,到执照签发的工商局分局领取相应表格。内资咨询柜台领取。当天完成
2、领取表格时,工商局中相关人员会告知办理所需要准备的资料物件,及表格中需要填写的内容。
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验资报告
(4)公司股东决议
(5)公司章程修正案
(6)执照正副本
(7)代理人身份证
3、填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准备公司股东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可一式多份,做留档。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此步骤顺利可1个工作日完成)
如果对公司股东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能否通过存在疑惑,可携带这个二份文件及执照,到执照签发的工商局分局,先行咨询。排内资的柜台。
4、联系会计事务所及银行,将要增资的金额汇入公司验资的临时账户,账户所在银行出具证明(收款凭证、对帐单及银行询证函回函)(3-4个工作日)。将证明(银行邮寄至事务所)、营业执照及之前的验资报告交付会计事务所,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1-2个工作日)。(如果需要节省资金被冻结时间,可在第三步骤完成后,再开设零时验资帐户。)
费用:会计事务所按注册资金的千分之一收取费用。(进出口公司的增资报告)
5、当所需准备资料装备完成后,由代理人递交到执照签发的工商局分局,现场做审核。通过,出具《企业登记申请收件凭据》。
6、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可凭《企业登记申请收件凭据》上表示的日期,携带此单据,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7、费用: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与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1千万元,收取增加部分0.8‰以及10元整的工本费。(详细收费请查阅《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8、在领取新执照后,使用法人身份证为公司临时验资帐户解冻,将资金转入相应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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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公司的增资很常见了,但是现在公司注册资金增资有什么流程要走的?公司增资有哪些方式?小编把整理的注册资金增资流程分享给大家,看完你就明白了!
1运作公司的时候,很多合作企业需要对方开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申办一般纳税人可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对拓展业务,扩大销售方面有着很大的作用
2在记账报税的时候可以享受免税,抵税,退税等好处
3可以很好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在公司利润、竞争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 (一般纳税人是大多数企业的首选合作对象)
4因为可以抵税、免税等,所以可以降低企业税负及税收风险 (比如说:发票会受到统一管理,全国联入税控系统等)
5国家支持企业申办一般纳税人,也是企业日后发展的趋势所在,先知先行才能引领团队,让自己的企业发展更上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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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公司注册资金认缴是怎么回事呢?有什么要留意的地方?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小知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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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即税收中纳税人的执行过程,是纳税人根据国家各种税法规定,按照一定的比率,把集体或个人收入的一部分缴纳给国家。10万注册资金的公司在税上有什么区别吗?今天小编整理了10万注册资金的小公司交税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公司法》规定
第十九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具体解读:
1、主体:股东必须符合法定资格及人数要件。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下限为1名股东,这名股东可以是1名自然人股东,也可以是1名法人股东, 一名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财产: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这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条件。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章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所列举的前七个事项都属于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这一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不记载或者记载违法者,章程无效。
4、组织机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依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分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其中,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另外,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也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一至两名监事。
5、住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公司住所。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住所的规定取消了原来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的限制, 而只要求具备有公司住所的条件即可,这实际上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标准,另一方面也有利一人公司制度的顺利执行。
公司交税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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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做注销公司,但是公司的注册资金还没到齐还可以申请注销吗?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注册资金认缴期内的注销小知识,欢迎阅读!
1、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股东发现公司在清算中遗漏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股东能否对相关债务人或义务人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归于消灭。由于经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进行分配后归股东所有,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2、股东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时,是否应由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鉴于股东主张原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或财产权益,与股东之间就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除非原公司全体股东愿意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外,法院一般无需追加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如多个股东就不同一笔债权或财产权益分别提起诉讼,法院可合并审理。
3、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其他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对该财产权益进行分配,法院应如何处理?
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该债权或财产权益原属于公司财产,应当归属于全体股东,由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的规定进行分配。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其他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财产利益的股东对该财产进行分配。
4、公司在未向债权人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形下注销后,股东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公司债权人能否要求获得利益的股东在所获财产利益的范围内清偿债务?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应当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因此,股东自行对公司清算完毕应当以公司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条件。股东自行对公司进行的清算不具有债务免除的效果。因此,公司在未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注销,股东又在公司注销后获得公司债权或财产权益,债权人有权要求获益股东在所获财产利益的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
5、股东未经合法清算注销公司后,又以自己名义主张公司对外债权或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自行对公司进行的清算不具有免除公司债务的功能。如果股东未经合法清算而注销公司,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失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在公司注销后,公司的财产权益应归股东所享有,股东可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
6、公司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又发现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遗漏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应当如何处理?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并经破产清算与分配,公司对外不能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因此,破产清算具有免除破产企业债务的效果。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发现公司还享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该权益应当首先用于向全体债权人清偿,在清偿完毕前,被宣告破产的公司的股东或上级主管部门不享有该财产权益。
届时,经法院许可保留的破产清算组尚未被撤销的,则可由清算组对外主张债权或相关财产权益。所获财产经法院决定,可进行追加分配或指定相关单位或人员予以保管。
如破产清算组已被撤销的,原公司股东或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依法向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请恢复成立清算组或重新成立清算组,以清算组名义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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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为一些原因不能再经营了,想要办注销,但是注册资金还在认缴期内,能不能注销公司?以及公司的清算又是怎么做的?一起来看看吧!
一、企业注销后的清算一般分为两个层面:
1、企业层面,就是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清算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
2、股东层面,指企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所得进行企业(个人)所得税清算。
二、哪些企业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即公司除特殊原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如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等,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三、企业终止生产经营开始清算之日的确定
1、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
2、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
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
4、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四、清算期确定、清算备案和时间要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因此,企业清算期所在的年度内,有两个所得税纳税年度,第一个纳税年度为1月1日到终止生产经营之日,第二个纳税年度为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到注销税务登记之日。
(一)第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将终止生产经营当年度1月1日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度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第二个纳税年度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并附送以下备案资料:
1、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2、管理人或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3、清算方案或计划书。
4、欠税报告表。
(三)企业在清算期内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仍须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分国(地区)不分项原则,采取“抵免法”,计算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在我国境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四)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资料,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结清税款。
1、清算报告或清算方案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情况说明;
2、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应同时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3、资产盘点表;
4、清算所得计算过程的说明;
5、具备下列情形的,还需报送资产评估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1)资产处置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2)采取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的。
6、企业清算结束如有尚未处置的财产,同时报送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7、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
8、非营利组织还应同时附着清算结束后其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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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不到位,这时候却需要注销公司了,要怎么做才好?能不能注销公司?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公司注销的流程分享给大家!
(一)成立清算组
1、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清算组制定清偿方案,并报股东大会确认。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组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3、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去工商注销前的准备工作
1、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拿着两张通知书,注销银行账户。
4、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然后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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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公司会不可避免需要注册资金增资,注册资金增资需要怎么走流程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公司注册资金增资流程分享给大家。
所谓的公司增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而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公司增资分为两种情况:
A,企业被动增资——公司注册时是先到20%,在注册后两年内补齐剩余的80%注册资本;一些项目对资金有要求。
B,企业主动增资——企业实到资本和注册资本一致的,企业通过增资扩大注册资本。
货币资金出资注意事项
1、开立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
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
3、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 B以实物、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出资注意事项
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4、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最多可占到注册资金的70%)
5、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6、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增资后的相关变更:
需提交下列文件,去注册地的工商部门申请变更:
A、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B、股东会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C、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
D、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协议作价的协议书;
E、公司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F、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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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公司会需要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这时候要怎么做的会比较好呢?变更注册资金又有什么程序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公司注册资金的变更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3)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股东以实物出资的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以货币出资的提交银行进帐单);
(4)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三次以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证明: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经营范围中涉及专项许可证的,须先变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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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一家公司会需要增减资金,那么大家知道其中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吗?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注册资金增减资金办理流程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公司增资是指公司成立以后通过股权融资增加公司资本的行为。公司增资主要分为融资型增资和结构型增资,公司融资型增资是指公司通过接受认购者交纳股份金额的方式进行的公司增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募集资金,如发行新股;公司结构型增资是指通过调整公司资产结构的方式来增加公司资本的行为,如公积金转增股本、可转换债券转为股份。公司增资主要有发行新股和增加每股面值两种途径。
公司减资,可以按公司现实中资产减少分为实质减资、形式减资两类。那么什么是实质减资和形式减资呢?顾名思义实质减资是指公司在减少资本的同时会将部分比例资产返还给股东而进行的减资,形式减资又称名义上减资、计算上减资,是指公司业绩不佳、严重亏损等原因使得实际资本与注册资本在数额上相差太大,为使两者达到平衡而减少公司的账面资本额,但是不返还资产于股东的减资行为。公司减资主要有以下途径:股份回收、减少每一股的面值、把股份给合并、把股东已经缴纳的资本进行相应退还、对未付的股份款项进行免除。
注册资金增资办理流程
1、开立股东会
股东同意此次公司增资,并出具股东会决议、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2、开立验资账户
开立验资账户所需材料:营业执照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股东章、股东身份证原件、增资股东会决议及验资户银行的各种开户表格。
3、增资资本进账询证
以各个投资人的身份打入相应的投资比例的增资资本,增资资本进账后与会计师事务所联系索取询证函,交到验资账户银行领取三单:进账单、对账单、询证函。
4、出具增资验资报告提交工商
三单领取后带着增资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或章程及公司相关证件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增资验资报告。增资验资报告出具后可至工商局提交增资变更事项,所需材料: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章程、增资验资报告,5个工作日后领取增资后的营业执照。
5、增资验资户销户转入基本账户
营业执照增资好以后就可以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材料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股东章、投资人身份证,首先填好销户材料后提交银行柜台,然后把增资验资户资金转入公司的基本账户内,这样就可以把验资户销户了,不至于往后无证据之时,万般无奈了。
增加注册资金需要的材料清单:
1、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 组织机构代码正本原件;
3、 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4、 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5、 法人身份证原件;
6、 原公司章程;
7、 原验资报告复印件;
8、开户许可证原件;
注册资金减资办理流程
(1)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内容包括:①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②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安排;③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④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应注意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 变更登记。
公司减资所需资料清单:
1、公告45天以后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2、前期验资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新章程、新股东会决议、旧章程
5、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有法人股,需要法人股营业执照复印件
6、报纸原件以及复印件
7、减资前银行对账单
8、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备注:复件材料都需加盖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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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注册资金认缴制公司如何注册?认缴制公司注册的流程应该怎么走?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注册资金认缴制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1、准备好几个公司名称。进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核名。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登记申请书》,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3、自己修改一下公司章程。(可以借鉴别人的章程)全体股东签署章程。
4、选好注册地址。在深圳地区,住宅的地址也可以用于注册。(要保证能收到信件,否则有可能进入“企业异常名录”。)
5、公司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6、在深圳,还推行“网上注册”、“电子营业执照”,进一步方便了创业者设立公司。
注意事项
认缴制,只是降低了商事主体的准入门槛,并非放松了监管。反而,国家监管的力度更强。信用体系的作用更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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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的实缴制和认缴制各是什么意思?注册资金实缴制和认缴制有什么区别?小编整理了注册资金实缴制和认缴制的区别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注册资金认缴登记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金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一、认缴、实缴、认缴期限、注册资金:
股东名称,即投资人,一般公司需要两名及以上的股东,因此,股东名称就是每位投资者的姓名;
1、 认缴情况,其实就是股权结构,即每位股东所占的比例与金额;
2、 实缴情况,即每位股东实际已经缴纳的股金;
3、 认缴期限是每个股东缴清出资额的期限。一般来说,公司注册资金可以在两年内分批出资到位,但是,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总注册资金的20%。
4、 注册资金是合营合作各方认缴出资额之和;
比如,由甲乙双个股东合资的公司,总注册资金金1000万元,已经实际由甲方出资200万元,那么,章程中规定可以这么写:
股东甲,认缴510万元,实缴200万元;两年内出资到位。
股东乙,认缴490万元,实缴0万元,两年内出资到位。
二、注册资金的两种制度:
企业的注册资金,是投资者作为出资向企业投入的资本,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企业对外承担债务的前提,同时也是划分投资者权益的依据。因此,注册资金对于企业而方,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同时,我国在引进和利用外资的过程中,产生的许多法律问题和纠纷往往直接或间接的与企业的注册资金有关。所以,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值得重视。
一 关于注册资金的两种制度
世界各国公司立法主要存在两种公司注册资金制度,即法定注册资金制和授权注册资金制。法定注册资金制(又称实缴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注册资金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发起人全部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公司成立后,要增加注册资金时,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金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这种法定注册资金制为法国、德国公司法首创,并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效仿,成为一种较典型的公司注册资金制度。法定注册资金制因强调公司注册资金的确定、不变和维持,加之在公司设立时,就要求全部注册资金落实到位,显然具有保证公司资本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以及有效地保障债权和交易安全等优点。但是另一方面,法定注册资金制过于僵硬,规定过死,增加了公司设立的难度与成本,还容易导致公司资金积压。
授权注册资金制(又称认缴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注册资金数额虽已记载于章程,但发起人不必在公司成立时认足和缴足,发起人之认定并缴付注册资金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根据业务需要分次发行,在授权资本的数额之内发行新股,不必由股东大会批准。这种为英、美公司法所创设的授权注册资金制的特点是:注册资金是名义资本或核定资本,是指公司依照章程规定有权筹集的全部资本。
由于注册资金并不要求发起人或股东全部认足,实际上它本身还不是公司的真正资本,只不过是公司预计的发展规模和政府允许公司发行的最高限额。授权资本制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缴
足公司注册资金,甚至只缴注册资金总额中的一小部分,公司亦可成立,显然它具有便于公司迅速成立、降低公司设立成本的优点,特别是在公司增资时,可随时发行新股募集,无需变更章程,也不必履行增资审批程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对经济活动迅速、高效的要求。
正因为此,许多原来采用法定注册资金制度的国家也转而采用授权注册资金制。但是,授权注册资金也有其内在缺陷,它容易导致公司资信不足,也易于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且使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有进行欺诈活动的可乘之机,甚至因而损害到公司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二 我国企业注册资金制度“双轨制”之现状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对注册资金制度的规定
我国第一部外商投资企业法,1979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 条明确提出了“注册资金”的概念,1983年的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1条给注册资金下的定义:“合营企业注册资金,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出资额之和。”同时,该实施条例还进一步规定了注册资金变更、转让的一般程序。
1987年3月1日,我国公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以规范在实践中出现的合营各方不实际出资而利用借贷资本充当注册资金的行为。1990年12月12日发布的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1条给注册资金下的定义是:“外资企业的注册资金,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1995年9月4日发布的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6条对注册资金的定义是:“合作企业的注册资金,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三资企业法及配套的法规的规定尽管还不够完善,但对注册资金制度的建立有了初步的尝试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公司法对注册资金制度的规定
1993年我国最重要的企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出资额。”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法还明确规定了注册资金的总额与构成,以及注册资金构成、变更的法定程序。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注册资金事项以及事项的登记进行管理。1996年3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发布了公司注册资金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配合上述法规的实施。
(三)两种注册资金制度“双轨并行”
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对注册资金的规定,差异是十分明显的,在实践中形成两种注册资金制度“双轨并行”现象。其差异主要有:
1.认缴资本制与实缴资本制之别。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1条和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6条都规定,注册资金是合营合作各方认缴出资额之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1条也规定,注册资金是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是投资者的认缴资本,而且,外商投资企业法也没有验资和在设立时呈送验资证明的规定。
合营各方(或外国投资者)只要在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或外资企业章程)中明确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并符合法定要求,经审查批准领取批准证书,合营企业即可登记成立,不必在登记成立时缴足出资。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制度实行的是授权资本制。
1995年1月10 日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其第7 条规定:“公司的注册资金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此规定和公司法第78条规定一致。从公司法第23条、
第78条对注册资金所作的定义来看,其规定注册资金是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实行的是实缴资本制。公司法第26条规定:“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27条规定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应提交验资证明。(注:见公司法第27条。)由此可见,公司法的注册资金制度实行的是法定注册资金制,股东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部缴纳出资,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后,公司才能登记成立。
2.关于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之别。外商投资企业法没有对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作出明确的限制,只是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应不低于注册资金的25%。而公司法第23条第二款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最低额按公司生产经营性质不同分别作了相应的规定,如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等等。
3.减资制度之别。外商投资企业法禁止减少注册资金,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2条明确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金。”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2条也同样规定:“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金。”而公司法原则上允许公司在其经营期内减少注册资金。
公司法第39条和第46条对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金作了明确规定,第103条、第112条、第149 条对股份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金也作了明确规定;另外,公司法第186 条还规定了公司减少注册资金的具体程序,并要求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就减资制度作了与合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不尽相同的规定,而与公司法的规定趋于一致,该实施细则第16条第二款规定:“合作企业注册资金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虽然他的减资条件和程序规定比公司法的规定严格得多,但是与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禁止减资的规定相比较,已有所松动。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减资制度,依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25条规定,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即适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减资规定。
4.股东抽回出资制度之别。外商投资企业法允许股东抽回出资,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之规定,外国合作者可以在合营期间抽回出资,即如果合作合同约定合作期满后企业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则外国合作者可以先收回投资额。(注:见中外合作企业法第22条第二款,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4条、第45条。)而公司法则严禁股东抽回出资。公司法第34条明确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5.股东出资转让制度之别。外商投资企业对投资者(股东)转让其出资额作了较公司法严格得多的规定。如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转让无效。”又如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外资企业注册资金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规定:“中外合作者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外,而且在其实施细则第23条强调“必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出资额的规定则灵活得多,该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可见,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额转让无须以股东的一致同意和政府机关的批准为条件。另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除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转让条件(自公司成立之后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外,还需经公司原审机关批准,而公司法一般无此规定。
三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制度之弊端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制度实行认缴资本制,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除了前述认缴资本制本身内在制度缺陷带来的种种弊端之外,还导致下述几个问题。
1.容易造成出资不实、资金不到位的现象。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认缴资本制,企业登记设立时并不要求投资者实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后,许多投资者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按期缴纳出资或出资不足,其后果是使企业和债权人蒙受损失。而注册资金是公司全部资产的基础,是公司据以设立的基石,是公司承担亏损风险的基本保障,是划分股东权益的依据。(注:参见沈四宝“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5年第一期第49页。)注册资金不到位将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许多企业因此而关门,此现象严重影响和阻碍我国引进外资工作的数量与质量。
2.容易引起中外双方投资者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就必须有一定的资金作为基础,实践中当外方资金尚未到位时,往往是由中方先行垫付。其结果不外乎两种:一是外方按约出资,即使如此,中方仍承担着较重的义务,因中方和外方投入资金的时间不同,外商在尚未投入资金的情况下即可分享中方先期投资产生的效益,这显然违背平等互利原则。更何况在分期出资情况下,法律仅规定了分期出资中首期出资的最低比例,而未规定外方在首期出资中的出资比例,更亦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二是外方未按约出资或根本不出资,这样就使企业生存产生危机,中方就可能受到重大损失。
3.缺乏注册资金最低限额的限制不利于我国引进外资质量的提高。注册资金最低限额限制不仅有利于保障公司的基本信用,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行,而且有利于逐步扩大我国吸引外资、技术和设备的总体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由于缺乏最低资本限额的限制,目前我国引进外资的总量虽不小,但大多集中在一些小而快的项目上。此现状造成的后果:一方面助长外商的短期行为;另一方面是造成实践中出现炒卖外资即“小外资大中资”现象。这些均不利于我国引进外资水平的提高。
4.允许外国投资者抽回出资的规定与公司法的基本原理相悖。根据公司法的基本原理,投资者的投资在企业存续期间是不可以抽回的,只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让。而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无论其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都应遵循公司法的基本原理。而中外合作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外方可以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显然有悖于传统的公司法原理。
5.禁止减少注册资金的规定不利于及时调整企业的注册资金,使之难以真正地反映企业的实际财产状况,并保持与实际财产一致;也不利于企业根据市场行情灵活地调整经营规模,适应市场的客观要求。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公司法都允许注册资金在一定条件下减少。(注:参见叶林《中国公司法》中国审计出版社1997年版,第168 页。)我国的公司法也原则上允许减少注册资金并规定了相应的条件。
6.因立法奉行双轨制,导致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竞争地位不平等。国内企业实行实缴资本制,企业设立成本较高,而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先登记后出资”的优惠,实际上是享有一种超国民待遇,这与现代市场经济注重各类企业平等竞争的要求不符,不利于内资企业的发展。
四 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制度
为了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特别是针对外商拖延出资和部分出资的现象,国家工商局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出通知,专门对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作了具体规定。该通知按照注册资金总额的大小,对缴清全部出资的总期限作了详尽规定。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有法律规定的不足,减少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中的出资问题,但他并未改变认缴资本制的根本机制,当然不可能完全解决已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未涉及内外资企业不平等竞争状况的改变与法律冲突的协调。对于如何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制度,其途径主要两个方面:
(一)进一步改进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立法
我国企业注册资金制度实行“双轨制”的原因,是为了通过缴资上的优惠,一方面给外国投资者更大的灵活性,使投资者对投资时间有一个选择的余地,避免资金过剩,提高投资效益;另一方面更好地与国际惯例趋同。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公司法都规定实行授权资本制,不要求一次足额实缴出资。至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则是针对我国现实生活中内资公司虚假出资现象。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认缴资本制以来,虽存在不少问题,但实践证明总的来说还是成功的,有力促进了外资的引进和利用,因此“双轨并行”的现象还会延续。目前的关键就在于消除现行授权资本制的弊端,即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制度的有关立法。
1.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以确保外商投资企业规模,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同时,通过规定从事不同行业公司类别的不同最低注册资金标准,还可以起到引导外资投向的作用,减少外商投资短期行为,合理地利用外资。
2.明确投资者首期出资最低额。在实行分期缴付出资的情况下,应在首期出资中规定外国投资者的最低投资额,以保证外国资本在企业注册资金中的占有份额,使中外双方义务基本等同。
3.明确规定禁止投资者抽回投资。应当严格执行公司法关于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基本原理,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后,禁止任何投资者抽回投资。以确保合营企业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4.明确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注册资金,以便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良好运营,反映企业的真实运行状态。注册资金减少必须严格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统一企业注册资金制度,变双轨制为单轨制
企业注册资金制度上的“双轨制”,是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的产物,它对于吸引外资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长远的角度看,这种“双轨制”所造成的内、外资企业的差别待遇,是同世界性的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的潮流相违背的,也是和我国统一内、外资立法的趋势背道而驰的。(注:参见沈木珠“完善中国外商投资法的若干建议”《政治与法律》1997年第二期第5页。)因此, 企业组织法不应对外国投资者和本国投资者实行差别待遇,应该有统一法律进行规范。所以,作为企业组织法重要内容的注册资金制度理应得到统一。这也是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本质要求。
企业注册资金制度的统一,并非简单地将授权资本制改为法定资本制。因为,无论是法定资本制还是授权资本制都有其利弊所在。正是由于两种注册资金制各有利弊,因而便产生了折衷资本制。折衷资本制是在公司设立时仍采用资本确立原则,但公司章程认可董事会可在规定的年限内发行新股,以补足公司资本总额。许多发达国家早已采用折衷资本制,如德国、法国、日本等国。(注:参见王保树“现代股份公司法发展中的几个趋势性问题”,《中国法学》1992年第六期第63页。)
这一制度克服了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缺点,又兼容二者的优点,它既放松了对公司设立资本的要求,又可保证公司成立时拥有必要的资本。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一定成效时,应不失时机地考虑采用折衷资本制,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的需要,适应我国经济融入国际经济大循环,成为其中积极一员的需要。但同时又不能机械地照搬别国的折衷资本制,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在立法时考虑提高公司成立时实缴资本额的比例,以保证公司正常运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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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制,变实缴登记制为认缴登记制,这对创业有怎样的实际帮助吗?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制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制,变实缴登记制为认缴登记制最明显的变化是,按照原来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万元,一人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还有首次出资比例和资本实缴的硬性规定,并且需要在注册时提交验资报告。
现在的企业竞争中,注册资本永远是一个公司实力的象征,而在外人看来实缴制还是认缴制区别不大。
很多小老板在创业时期谈判时都有体会,很多公司明确表示“只和大规模的公司谈”。对于以大学生和年轻人为主力军的创业者来说,注册资本要几百万的话,除非是家底雄厚了。因此,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金对年轻人群体的创业的意义很大。
修改之后,创业者只需要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申报,哪怕这个金额只有1元,也可以依法设立合法的公司;无需实缴资本,即不用在规定的两年或五年内把这些钱打到一个账户上了;只要将注册资本数进行申报并纳入公司章程,就不用再为资金和验资跑断腿了。
但是,与便利和效率一同到来的还有风险。既然一块钱就可以注册一家公司,而且缴足注册资本的时间没有限制,那么现实中很可能出现这样的状况:一家公司章程写明注册资本一亿元,100年内完成资金到位,但实际股东只投入了1万元。在100年未到之前,债权人没办法提出诉讼要求,债权人也没有精力去调查公司的实有资本。
任何改革都是有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被利恶意用,会严重损害债权人的权益。中国现行的法律体制还不成熟,社会信用高度还在发展。在放开管制,增强市场活力的同时,要强化的还有事先风险防范机制和事后权利救济机制。创业者要按照自己的实力来确定注册资本;债权人合作前要做摸底调查。将来一定还是会出台相应的监管制度来改善改革所带来的风险,同时加强并完善企业的信用监管机制。
公司注册认缴制≠不用缴付注册资金
自从长沙市商事改革之后,很多创业者会有一个问题,假如我要注册一个公司,注册资金50万,但我不缴付注册资金可以吗?有这样的想法显然是对认缴制产生了误解。
什么是认缴制?
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指在公司登记注册时股东可以不实际缴付或只实际缴付部分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剩余部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付,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
简单说明
如果你和你的合伙人想一起成立一家注册资金为50万元的公司,首先应该就投资比例协商一致。其次,决定50万元的缴付期限。按现在的规定,50 万元多久支付到位,一次支付还是多次支付完毕,完全由投资者个人决定,理论上可以达到零首付,但之后仍然要按所承诺的缴付期限和方式将50万元注册资金缴付到位。
淡然,针对认缴制还是对部分行业没有开发,其中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在内的27个行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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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真实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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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整原则
完整是指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原则
及时是指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五)公平原则
公平是指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三方报送的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要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不规范进行信息披露的影响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提出暂缓披露的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2)有关内幕人士已经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按本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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