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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认缴制是什么意思?这对于我们创业者来说是好事还是坏事?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注册资金认缴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1、核名: 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租房: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到房管局备案。
3、编写“公司章程”:章程需要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私章:(全体股东)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鲜章)。
6、注册公司: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15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7、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公司,去刻公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8、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需要3个工作日。
9、办理税务登记:
领取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一般的公司都需要办理2种税务登记证,即国税和地税。办理税务登记证时,一般必须有一个会计,因为税务局要求提交的资料其中有一项是会计资格证和身份证。当然,可以请一个代理记账公司代理会计账务。
10、去银行开基本户:
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地税正本原件,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
11、申请领购发票:如果你的公司是销售商品的,应该到国税去申请发票,如果是服务性质的公司,则到地税申领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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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是我们在注册公司时候所需要的重要环节,现如今的公司注册资金有什么新的规定吗?认缴制又是什么意思呢?小编把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制相关知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一、注意注册的时间点
从实践经验总结来看公司越早注册越好,理由是公司是一个法律主体,要用这个主体做很多事,比如微信公众号早点抢注保护,公众号的所有人是不能转让的,不能用个人的形式注册后再考虑转让给公司;招员工,像拉勾这样的平台,没有营业执照是无法申请账号的,此外还有AppStore的申请、注册商标申请等等。如果要做新三板或者IPO,对于公司成立的年限是一项硬性要求,新三板一定要公司成立2年后才能上。因此时间点方面公司要越早注册越好。
二、注意字号的取名
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已经对字号要求作了详细的规定,对于字号的合规性建议考虑到以下几点:
(1)如果公司是产品型的,公司的字号和产品名称可以考虑不一样,理由是公司很可能会做多款产品,即使只做一款,也有可能会公司转型做其他产品的问题。
(2)如果要用产品品牌作为公司的名字,建议查一查注册商标和域名还在不在,域名方面最好.com、.com.cn、.net、.cn都还在,如果已经被人囤起来了,要考虑是否能承受那个价。中文域名基本没用,不要被卖域名的忽悠了。关于注册商标的问题我会在“IP保护”的文章中详细说明。
(3)公司字号是蛮重要的,所以一旦取好,千万不要轻易变更,那样成本很大,如果变更了公司名称,会涉及到注册商标、域名、著作权等各类事项的变更,消耗公司的内部资源。
(4)工商提交字号预审核时,股东一定要和后续注册时一致,要不然要作相关说明,可能要多跑一趟工商局。
(5)字号不等同于注册商标,相同的字号在不同的地方(通常以市为单位)可以不同的人申请注册公司,因此如果以字号为品牌的公司,一定要记得公司成立后要申请注册商标。
三、注意公司类型的选择
公司类型包括行业(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以下分别说明:
(1)尽量用互联科技、信息技术、网络科技、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等作为行业特点。
(2)组织形式大家基本上选择的是有限公司,但是建议除非万不得已,千万别注册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虽然股东比较简单、省事,但是一旦注册了一人有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一条就会增加很多工作量。当然如果公司要全资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是很好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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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公司注册资金认缴是怎么回事呢?有什么要留意的地方?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小知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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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做注销公司,但是公司的注册资金还没到齐还可以申请注销吗?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注册资金认缴期内的注销小知识,欢迎阅读!
1、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股东发现公司在清算中遗漏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股东能否对相关债务人或义务人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归于消灭。由于经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进行分配后归股东所有,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2、股东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时,是否应由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鉴于股东主张原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或财产权益,与股东之间就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除非原公司全体股东愿意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外,法院一般无需追加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如多个股东就不同一笔债权或财产权益分别提起诉讼,法院可合并审理。
3、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其他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对该财产权益进行分配,法院应如何处理?
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该债权或财产权益原属于公司财产,应当归属于全体股东,由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的规定进行分配。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其他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财产利益的股东对该财产进行分配。
4、公司在未向债权人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形下注销后,股东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公司债权人能否要求获得利益的股东在所获财产利益的范围内清偿债务?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应当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因此,股东自行对公司清算完毕应当以公司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条件。股东自行对公司进行的清算不具有债务免除的效果。因此,公司在未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注销,股东又在公司注销后获得公司债权或财产权益,债权人有权要求获益股东在所获财产利益的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
5、股东未经合法清算注销公司后,又以自己名义主张公司对外债权或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自行对公司进行的清算不具有免除公司债务的功能。如果股东未经合法清算而注销公司,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失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在公司注销后,公司的财产权益应归股东所享有,股东可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
6、公司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又发现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遗漏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应当如何处理?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并经破产清算与分配,公司对外不能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因此,破产清算具有免除破产企业债务的效果。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发现公司还享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该权益应当首先用于向全体债权人清偿,在清偿完毕前,被宣告破产的公司的股东或上级主管部门不享有该财产权益。
届时,经法院许可保留的破产清算组尚未被撤销的,则可由清算组对外主张债权或相关财产权益。所获财产经法院决定,可进行追加分配或指定相关单位或人员予以保管。
如破产清算组已被撤销的,原公司股东或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依法向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请恢复成立清算组或重新成立清算组,以清算组名义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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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为一些原因不能再经营了,想要办注销,但是注册资金还在认缴期内,能不能注销公司?以及公司的清算又是怎么做的?一起来看看吧!
一、企业注销后的清算一般分为两个层面:
1、企业层面,就是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清算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
2、股东层面,指企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所得进行企业(个人)所得税清算。
二、哪些企业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即公司除特殊原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如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等,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三、企业终止生产经营开始清算之日的确定
1、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
2、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
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
4、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四、清算期确定、清算备案和时间要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因此,企业清算期所在的年度内,有两个所得税纳税年度,第一个纳税年度为1月1日到终止生产经营之日,第二个纳税年度为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到注销税务登记之日。
(一)第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将终止生产经营当年度1月1日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度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第二个纳税年度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并附送以下备案资料:
1、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2、管理人或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3、清算方案或计划书。
4、欠税报告表。
(三)企业在清算期内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仍须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分国(地区)不分项原则,采取“抵免法”,计算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在我国境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四)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资料,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结清税款。
1、清算报告或清算方案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情况说明;
2、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应同时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3、资产盘点表;
4、清算所得计算过程的说明;
5、具备下列情形的,还需报送资产评估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1)资产处置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2)采取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的。
6、企业清算结束如有尚未处置的财产,同时报送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7、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
8、非营利组织还应同时附着清算结束后其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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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不到位,这时候却需要注销公司了,要怎么做才好?能不能注销公司?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公司注销的流程分享给大家!
(一)成立清算组
1、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清算组制定清偿方案,并报股东大会确认。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组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3、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去工商注销前的准备工作
1、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拿着两张通知书,注销银行账户。
4、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然后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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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注册资金认缴制公司如何注册?认缴制公司注册的流程应该怎么走?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注册资金认缴制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1、准备好几个公司名称。进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核名。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登记申请书》,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3、自己修改一下公司章程。(可以借鉴别人的章程)全体股东签署章程。
4、选好注册地址。在深圳地区,住宅的地址也可以用于注册。(要保证能收到信件,否则有可能进入“企业异常名录”。)
5、公司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6、在深圳,还推行“网上注册”、“电子营业执照”,进一步方便了创业者设立公司。
注意事项
认缴制,只是降低了商事主体的准入门槛,并非放松了监管。反而,国家监管的力度更强。信用体系的作用更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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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的实缴制和认缴制各是什么意思?注册资金实缴制和认缴制有什么区别?小编整理了注册资金实缴制和认缴制的区别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注册资金认缴登记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金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一、认缴、实缴、认缴期限、注册资金:
股东名称,即投资人,一般公司需要两名及以上的股东,因此,股东名称就是每位投资者的姓名;
1、 认缴情况,其实就是股权结构,即每位股东所占的比例与金额;
2、 实缴情况,即每位股东实际已经缴纳的股金;
3、 认缴期限是每个股东缴清出资额的期限。一般来说,公司注册资金可以在两年内分批出资到位,但是,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总注册资金的20%。
4、 注册资金是合营合作各方认缴出资额之和;
比如,由甲乙双个股东合资的公司,总注册资金金1000万元,已经实际由甲方出资200万元,那么,章程中规定可以这么写:
股东甲,认缴510万元,实缴200万元;两年内出资到位。
股东乙,认缴490万元,实缴0万元,两年内出资到位。
二、注册资金的两种制度:
企业的注册资金,是投资者作为出资向企业投入的资本,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企业对外承担债务的前提,同时也是划分投资者权益的依据。因此,注册资金对于企业而方,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同时,我国在引进和利用外资的过程中,产生的许多法律问题和纠纷往往直接或间接的与企业的注册资金有关。所以,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值得重视。
一 关于注册资金的两种制度
世界各国公司立法主要存在两种公司注册资金制度,即法定注册资金制和授权注册资金制。法定注册资金制(又称实缴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注册资金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发起人全部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公司成立后,要增加注册资金时,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金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这种法定注册资金制为法国、德国公司法首创,并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效仿,成为一种较典型的公司注册资金制度。法定注册资金制因强调公司注册资金的确定、不变和维持,加之在公司设立时,就要求全部注册资金落实到位,显然具有保证公司资本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以及有效地保障债权和交易安全等优点。但是另一方面,法定注册资金制过于僵硬,规定过死,增加了公司设立的难度与成本,还容易导致公司资金积压。
授权注册资金制(又称认缴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注册资金数额虽已记载于章程,但发起人不必在公司成立时认足和缴足,发起人之认定并缴付注册资金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根据业务需要分次发行,在授权资本的数额之内发行新股,不必由股东大会批准。这种为英、美公司法所创设的授权注册资金制的特点是:注册资金是名义资本或核定资本,是指公司依照章程规定有权筹集的全部资本。
由于注册资金并不要求发起人或股东全部认足,实际上它本身还不是公司的真正资本,只不过是公司预计的发展规模和政府允许公司发行的最高限额。授权资本制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缴
足公司注册资金,甚至只缴注册资金总额中的一小部分,公司亦可成立,显然它具有便于公司迅速成立、降低公司设立成本的优点,特别是在公司增资时,可随时发行新股募集,无需变更章程,也不必履行增资审批程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对经济活动迅速、高效的要求。
正因为此,许多原来采用法定注册资金制度的国家也转而采用授权注册资金制。但是,授权注册资金也有其内在缺陷,它容易导致公司资信不足,也易于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且使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有进行欺诈活动的可乘之机,甚至因而损害到公司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二 我国企业注册资金制度“双轨制”之现状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对注册资金制度的规定
我国第一部外商投资企业法,1979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 条明确提出了“注册资金”的概念,1983年的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1条给注册资金下的定义:“合营企业注册资金,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出资额之和。”同时,该实施条例还进一步规定了注册资金变更、转让的一般程序。
1987年3月1日,我国公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以规范在实践中出现的合营各方不实际出资而利用借贷资本充当注册资金的行为。1990年12月12日发布的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1条给注册资金下的定义是:“外资企业的注册资金,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1995年9月4日发布的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6条对注册资金的定义是:“合作企业的注册资金,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三资企业法及配套的法规的规定尽管还不够完善,但对注册资金制度的建立有了初步的尝试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公司法对注册资金制度的规定
1993年我国最重要的企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出资额。”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法还明确规定了注册资金的总额与构成,以及注册资金构成、变更的法定程序。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注册资金事项以及事项的登记进行管理。1996年3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发布了公司注册资金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配合上述法规的实施。
(三)两种注册资金制度“双轨并行”
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对注册资金的规定,差异是十分明显的,在实践中形成两种注册资金制度“双轨并行”现象。其差异主要有:
1.认缴资本制与实缴资本制之别。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1条和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6条都规定,注册资金是合营合作各方认缴出资额之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1条也规定,注册资金是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是投资者的认缴资本,而且,外商投资企业法也没有验资和在设立时呈送验资证明的规定。
合营各方(或外国投资者)只要在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或外资企业章程)中明确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并符合法定要求,经审查批准领取批准证书,合营企业即可登记成立,不必在登记成立时缴足出资。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制度实行的是授权资本制。
1995年1月10 日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其第7 条规定:“公司的注册资金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此规定和公司法第78条规定一致。从公司法第23条、
第78条对注册资金所作的定义来看,其规定注册资金是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实行的是实缴资本制。公司法第26条规定:“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27条规定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应提交验资证明。(注:见公司法第27条。)由此可见,公司法的注册资金制度实行的是法定注册资金制,股东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部缴纳出资,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后,公司才能登记成立。
2.关于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之别。外商投资企业法没有对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作出明确的限制,只是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应不低于注册资金的25%。而公司法第23条第二款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最低额按公司生产经营性质不同分别作了相应的规定,如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等等。
3.减资制度之别。外商投资企业法禁止减少注册资金,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2条明确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金。”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2条也同样规定:“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金。”而公司法原则上允许公司在其经营期内减少注册资金。
公司法第39条和第46条对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金作了明确规定,第103条、第112条、第149 条对股份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金也作了明确规定;另外,公司法第186 条还规定了公司减少注册资金的具体程序,并要求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就减资制度作了与合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不尽相同的规定,而与公司法的规定趋于一致,该实施细则第16条第二款规定:“合作企业注册资金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虽然他的减资条件和程序规定比公司法的规定严格得多,但是与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禁止减资的规定相比较,已有所松动。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减资制度,依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25条规定,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即适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减资规定。
4.股东抽回出资制度之别。外商投资企业法允许股东抽回出资,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之规定,外国合作者可以在合营期间抽回出资,即如果合作合同约定合作期满后企业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则外国合作者可以先收回投资额。(注:见中外合作企业法第22条第二款,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4条、第45条。)而公司法则严禁股东抽回出资。公司法第34条明确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5.股东出资转让制度之别。外商投资企业对投资者(股东)转让其出资额作了较公司法严格得多的规定。如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转让无效。”又如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外资企业注册资金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规定:“中外合作者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外,而且在其实施细则第23条强调“必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出资额的规定则灵活得多,该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可见,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额转让无须以股东的一致同意和政府机关的批准为条件。另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除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转让条件(自公司成立之后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外,还需经公司原审机关批准,而公司法一般无此规定。
三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制度之弊端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制度实行认缴资本制,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除了前述认缴资本制本身内在制度缺陷带来的种种弊端之外,还导致下述几个问题。
1.容易造成出资不实、资金不到位的现象。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认缴资本制,企业登记设立时并不要求投资者实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后,许多投资者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按期缴纳出资或出资不足,其后果是使企业和债权人蒙受损失。而注册资金是公司全部资产的基础,是公司据以设立的基石,是公司承担亏损风险的基本保障,是划分股东权益的依据。(注:参见沈四宝“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5年第一期第49页。)注册资金不到位将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许多企业因此而关门,此现象严重影响和阻碍我国引进外资工作的数量与质量。
2.容易引起中外双方投资者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就必须有一定的资金作为基础,实践中当外方资金尚未到位时,往往是由中方先行垫付。其结果不外乎两种:一是外方按约出资,即使如此,中方仍承担着较重的义务,因中方和外方投入资金的时间不同,外商在尚未投入资金的情况下即可分享中方先期投资产生的效益,这显然违背平等互利原则。更何况在分期出资情况下,法律仅规定了分期出资中首期出资的最低比例,而未规定外方在首期出资中的出资比例,更亦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二是外方未按约出资或根本不出资,这样就使企业生存产生危机,中方就可能受到重大损失。
3.缺乏注册资金最低限额的限制不利于我国引进外资质量的提高。注册资金最低限额限制不仅有利于保障公司的基本信用,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行,而且有利于逐步扩大我国吸引外资、技术和设备的总体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由于缺乏最低资本限额的限制,目前我国引进外资的总量虽不小,但大多集中在一些小而快的项目上。此现状造成的后果:一方面助长外商的短期行为;另一方面是造成实践中出现炒卖外资即“小外资大中资”现象。这些均不利于我国引进外资水平的提高。
4.允许外国投资者抽回出资的规定与公司法的基本原理相悖。根据公司法的基本原理,投资者的投资在企业存续期间是不可以抽回的,只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让。而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无论其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都应遵循公司法的基本原理。而中外合作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外方可以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显然有悖于传统的公司法原理。
5.禁止减少注册资金的规定不利于及时调整企业的注册资金,使之难以真正地反映企业的实际财产状况,并保持与实际财产一致;也不利于企业根据市场行情灵活地调整经营规模,适应市场的客观要求。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公司法都允许注册资金在一定条件下减少。(注:参见叶林《中国公司法》中国审计出版社1997年版,第168 页。)我国的公司法也原则上允许减少注册资金并规定了相应的条件。
6.因立法奉行双轨制,导致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竞争地位不平等。国内企业实行实缴资本制,企业设立成本较高,而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先登记后出资”的优惠,实际上是享有一种超国民待遇,这与现代市场经济注重各类企业平等竞争的要求不符,不利于内资企业的发展。
四 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制度
为了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特别是针对外商拖延出资和部分出资的现象,国家工商局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出通知,专门对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作了具体规定。该通知按照注册资金总额的大小,对缴清全部出资的总期限作了详尽规定。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有法律规定的不足,减少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中的出资问题,但他并未改变认缴资本制的根本机制,当然不可能完全解决已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未涉及内外资企业不平等竞争状况的改变与法律冲突的协调。对于如何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制度,其途径主要两个方面:
(一)进一步改进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立法
我国企业注册资金制度实行“双轨制”的原因,是为了通过缴资上的优惠,一方面给外国投资者更大的灵活性,使投资者对投资时间有一个选择的余地,避免资金过剩,提高投资效益;另一方面更好地与国际惯例趋同。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公司法都规定实行授权资本制,不要求一次足额实缴出资。至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则是针对我国现实生活中内资公司虚假出资现象。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认缴资本制以来,虽存在不少问题,但实践证明总的来说还是成功的,有力促进了外资的引进和利用,因此“双轨并行”的现象还会延续。目前的关键就在于消除现行授权资本制的弊端,即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制度的有关立法。
1.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以确保外商投资企业规模,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同时,通过规定从事不同行业公司类别的不同最低注册资金标准,还可以起到引导外资投向的作用,减少外商投资短期行为,合理地利用外资。
2.明确投资者首期出资最低额。在实行分期缴付出资的情况下,应在首期出资中规定外国投资者的最低投资额,以保证外国资本在企业注册资金中的占有份额,使中外双方义务基本等同。
3.明确规定禁止投资者抽回投资。应当严格执行公司法关于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基本原理,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后,禁止任何投资者抽回投资。以确保合营企业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4.明确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注册资金,以便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良好运营,反映企业的真实运行状态。注册资金减少必须严格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统一企业注册资金制度,变双轨制为单轨制
企业注册资金制度上的“双轨制”,是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的产物,它对于吸引外资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长远的角度看,这种“双轨制”所造成的内、外资企业的差别待遇,是同世界性的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的潮流相违背的,也是和我国统一内、外资立法的趋势背道而驰的。(注:参见沈木珠“完善中国外商投资法的若干建议”《政治与法律》1997年第二期第5页。)因此, 企业组织法不应对外国投资者和本国投资者实行差别待遇,应该有统一法律进行规范。所以,作为企业组织法重要内容的注册资金制度理应得到统一。这也是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本质要求。
企业注册资金制度的统一,并非简单地将授权资本制改为法定资本制。因为,无论是法定资本制还是授权资本制都有其利弊所在。正是由于两种注册资金制各有利弊,因而便产生了折衷资本制。折衷资本制是在公司设立时仍采用资本确立原则,但公司章程认可董事会可在规定的年限内发行新股,以补足公司资本总额。许多发达国家早已采用折衷资本制,如德国、法国、日本等国。(注:参见王保树“现代股份公司法发展中的几个趋势性问题”,《中国法学》1992年第六期第63页。)
这一制度克服了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缺点,又兼容二者的优点,它既放松了对公司设立资本的要求,又可保证公司成立时拥有必要的资本。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一定成效时,应不失时机地考虑采用折衷资本制,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的需要,适应我国经济融入国际经济大循环,成为其中积极一员的需要。但同时又不能机械地照搬别国的折衷资本制,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在立法时考虑提高公司成立时实缴资本额的比例,以保证公司正常运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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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制,变实缴登记制为认缴登记制,这对创业有怎样的实际帮助吗?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制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制,变实缴登记制为认缴登记制最明显的变化是,按照原来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万元,一人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还有首次出资比例和资本实缴的硬性规定,并且需要在注册时提交验资报告。
现在的企业竞争中,注册资本永远是一个公司实力的象征,而在外人看来实缴制还是认缴制区别不大。
很多小老板在创业时期谈判时都有体会,很多公司明确表示“只和大规模的公司谈”。对于以大学生和年轻人为主力军的创业者来说,注册资本要几百万的话,除非是家底雄厚了。因此,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金对年轻人群体的创业的意义很大。
修改之后,创业者只需要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申报,哪怕这个金额只有1元,也可以依法设立合法的公司;无需实缴资本,即不用在规定的两年或五年内把这些钱打到一个账户上了;只要将注册资本数进行申报并纳入公司章程,就不用再为资金和验资跑断腿了。
但是,与便利和效率一同到来的还有风险。既然一块钱就可以注册一家公司,而且缴足注册资本的时间没有限制,那么现实中很可能出现这样的状况:一家公司章程写明注册资本一亿元,100年内完成资金到位,但实际股东只投入了1万元。在100年未到之前,债权人没办法提出诉讼要求,债权人也没有精力去调查公司的实有资本。
任何改革都是有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被利恶意用,会严重损害债权人的权益。中国现行的法律体制还不成熟,社会信用高度还在发展。在放开管制,增强市场活力的同时,要强化的还有事先风险防范机制和事后权利救济机制。创业者要按照自己的实力来确定注册资本;债权人合作前要做摸底调查。将来一定还是会出台相应的监管制度来改善改革所带来的风险,同时加强并完善企业的信用监管机制。
公司注册认缴制≠不用缴付注册资金
自从长沙市商事改革之后,很多创业者会有一个问题,假如我要注册一个公司,注册资金50万,但我不缴付注册资金可以吗?有这样的想法显然是对认缴制产生了误解。
什么是认缴制?
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指在公司登记注册时股东可以不实际缴付或只实际缴付部分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剩余部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付,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
简单说明
如果你和你的合伙人想一起成立一家注册资金为50万元的公司,首先应该就投资比例协商一致。其次,决定50万元的缴付期限。按现在的规定,50 万元多久支付到位,一次支付还是多次支付完毕,完全由投资者个人决定,理论上可以达到零首付,但之后仍然要按所承诺的缴付期限和方式将50万元注册资金缴付到位。
淡然,针对认缴制还是对部分行业没有开发,其中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在内的27个行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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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是什么?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相关资料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1、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3、2014年公司注册新政策规定注册公司流程及费用: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4、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5、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资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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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日,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由公司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不需验资费用。小编为你带来的“公司注册资金”,看完你就明白了!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公司股权变更的具体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二、股权转让的种类
股权转让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
1、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
持份转让,是指持有份额的转让,在中国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的转让。股份转让,根据股份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股份转让和股票转让。一般股份转让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转让,实际包括已缴纳资本然而并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也包括那些虽然认购但仍未缴付股款因而还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是指以股票为载体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
2、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形式来进行。有的国家的法规还明文规定,股权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甚至以特别的书面形式(公证)来进行。但以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亦经常发生,尤其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转让,通过非书面的形式更能有效快速地进行。
3、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
即时股权转让,是指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或者受让款的支付即进行的股权转让。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条件的股权转让,为预约股权转让。中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该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为规避此项法律规定,发起人与他人签署于附期间的公司设立1年之后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董事、监事、经理与他人签署附期限的股权转让协议,即属于预期股权转让。
4、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
公司参与股权转让,表明股权转让事宜已获得公司的认可,因而可以视为股东资格的名义更换但已实质获得了公司的认同,这是公司参与股权转让最为积极的意义。但经邦同时还提醒大家,中国诸多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现象中,未经股权转让各方邀请或者未经股权享有人授权公司代理的情形时有发生。
5、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
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股东的继承人也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股东的股权。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单方以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的,受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接受股权赠与,股权发生转让;受赠人放弃股权赠与,股权未发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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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司的注册资金一般需要多少钱?现在注册公司有没有关于注册资金的要求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成都公司注册资金”,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一、设立的方式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方式主要有改建(改制)设立和新建(投资)设立两种。实践中普遍采取的是改建设立方式,即原有的国有企业依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新建设立方式是指国家投资者单独重新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可参照《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中的条款操作。
二、设立的条件
《公司法》并没有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做出特别规定。因此,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进行。《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五项条件。
一是股东符合法定的主体、人数等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属于单一投资主体的公司,由国家投资者代表国家投资,并行使股东权。国家投资者应当依照政企分开、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等改革原则,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与其投资主体之间不应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被投资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国家投资者基于出资者的地位,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而不是用行政命令的手段指挥和干预国有独资公司的经营活动。
二是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者一般资金或资本雄厚,生产经营规模庞大,其出资数额大都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国家投资者必须在公司注册登记前,缴足其全部出资。其中,以货币出资的,应当一次性存入拟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或其他财产权出资的,应当依法核实资产和评估资产价值,并办理其产权的转移手续。
三是制定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投资者依法直接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报出资人批准。公司章程是国有独资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准则,对公司和公司的出资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都具有约束力。
四是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国有独资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公司名称使用的管理规定,建立规范的内部组织管理机构。
五是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这是任何一个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国有独资公司也不例外。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范围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范围实际上就是指国有经济的存在原因。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国有企业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经济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提供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高风险物品等市场不能有效提供的物品,以克服外部不经济、规模不经济、经济不确定性等市场缺陷;二是在社会经济的特定时期,除提供上述物品外,还要提供与国家发展战略、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社会稳定等有关的部分私人物品,以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和顺利发展。以前的许多法律文件和1999年《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此已经有了明确表述: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支撑、引导和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公共物品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
《公司法》第64条规定,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从现行政策看,“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主要指生产货币、法定纪念币、邮票、预防用生物制品、具有军事用途的核心产品和关键部件等产品的公司;“特定行业的公司”主要指自来水、煤气、供电、供热等城市公用事业,跨省电网、基本邮政和电信、铁路、国防工业、航天航空、核工业、石油开采、出口信用保险、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出版等行业的公司。
生产提供特殊产品或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问题是生产提供其他产品或行业的公司是否也可以有选择地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公司法》只是限定这两类特殊企业必须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而没有禁止或限制除上述两类特殊企业以外的其他国有企业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从实践中看,国有企业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对既得利益格局触动最小,因而很多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企业改制中更愿意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这种现象显然背离了改革国有企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初衷,使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极有可能仅仅成为一种形式上的改变。《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除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要积极发展多元投资总体的公司;竞争性领域中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要吸引多方投资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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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成都公司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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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公司的注册资金一般需要多少?最低注册资金要多少钱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理财公司注册资金”,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1、公司名称核准,想好不下5个名字作为备用,因为各大行业的中小企业数量很多,只要事重复就无法通过。想好公司名字下一步去工商局拿一份表格《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填完给所有股东进行签名确认,再由工商局人员经过系统审查有无重复的名字,如果没有,则工商局会给一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个工作日);
2、银行开设临时账户,带齐法人、股东身份证原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章、法人章去各大银行以公司名义开一个临时账户,股东可以将股本投入其中,且由于认缴制所以无需再找事务所验资了;
3、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工商局取一套新公司设立登记的文件及表格,按要求填写和股东法人签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场地租赁合同、所有股东身份证原件递交给工商局的注册科,审查完没有问题会发放一份受理文件。(7个工作日后领取)
4、刻章 ,一般刻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发票章(连备案3个工作日)
5、临时户转基本户 ,带齐全部办理完毕的证件,营业执照正副本(三证合一),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到开户行办理基本户(5个工作日领取)
到此公司的注册基本已经完成,全部证件有营业执照正副本(三证合一),银行开户许可证、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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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理财公司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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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薪酬管理员工报酬总额以及报酬结构和报酬形式的一个过程。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制度会是怎样的呢?什么是薪酬管理?一起来看看吧!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薪酬管理,根据工作内容、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和对公司所做出的贡献。切实做到外部具有竞争性,内部具有公平性,切实有效发挥分配的激励机制与约束作用,提高员工的积极性,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此管理规定执行,未经总经理同意,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本规定执行。
三、工资结构
1、一线员工工资
月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工龄工资+奖金 实习生工资暂定1500元,超出部分计入技术工资。
2、技术工工资
月工资=基本工资+技术津贴+加班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提成) 技术津贴:技术津贴分为7级,每提高一级加薪200元。 技术津贴标准具体如下表:
3、样品工资
月工资=基本工资+技术工资+加班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提成) 技术津贴:技术津贴分4级,每提高一级加薪300元。 技术津贴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4、班组长工资
月工资=基本工资+管理津贴+加班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提成)
管理津贴:管理津贴分3级,每提高一级加薪200元 管理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5、主管工资
月工资=基本工资+管理几贴+加班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提成) 管理津贴:管理津贴分3级,每提高一级加薪300元。 管理津贴具体标准服下:
6、部门经理工资
月工资=基本工资+管理津贴+加班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提成) 管理津贴:管理津贴分3级,每提高一级加薪500元。 管理津贴具体标准如下:
7、总监工资
月工资=基本工资+管理津贴+加班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提成) 管理津贴:管理津贴分3级,每提高一级加薪800元。 管理津贴具体标准如下:
四、工龄工资
1、新员工入职满一年后,至第一个月开始计发工龄,正式员工每人每年加薪200元。
2、工龄工资计算以劳动合同期限为准,满一年后在第一个月工资内同时发放。
3、中途离职,按最近一次入职计算。离职前工作不计算工龄工资。
4、在发放前离职(包括辞职、辞退)人员,已提出辞职申请或已经审批同意的员工,不享受工龄工资。当月事假超过7天不享受工龄工资。
五、工资计算方法
1、加班工资
(1)因工作需要,进行加班必须有部门主管(经理)同意,并填写《加班申请单》,无加班申请单按《员工手册》考勤制度4.1条处理。
(2)公司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不计算加班工资。
(3)加班工资的计算:加班工资=(基本工资+津贴)÷26÷8×加班时数。
2、事假和非工伤假期间不计发工资,期间基本工资、津贴、加班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提成)为0。
3、在发工资前请假10天或请假超过30天,且在发工资时仍未上岗。工资暂停发放,到岗后一并发放,社会保险在当月或上个月工资中连续扣除。
4、试用期员工工资按该员工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5、正常离职员工工资在公司发工资时一并发放。没有特批不得立即结算工资。
六、薪资调整
1、公司薪酬调整根据职等职级和《岗位异动管理办法》,结合考核结果确定。
2、根据职等职级进行调薪时每个岗位最多可调整2级。一年之内最多调薪不得超过4次。
3、同一职等调到最高职级时,薪酬无法再调。
4、岗位异动,薪酬同时调整,薪酬调整幅度不得超过职等和职级规定的薪资。
5、原则上薪酬每年只调整1次,根据员工个人能力和工作业绩进行确定。
6、试用期员工转正:经部门、经理考核合格后,有员工本人填写《转正审批表》,逐级报批后,由行政部通知财务部开始调整薪资的时间,调整后的薪资标准。
七、附则
1、本薪酬调整管理规定解释权属行政部。
2、本薪酬管理规定有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3、根据法律本管理规定公示7天,7天内员工无异议后只第8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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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注册的公司需要多少注册资金呢?有没有最低标准?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青岛公司注册资金”,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1、公司章程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4)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监事、经理的发生变动的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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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注册交通公司需要多少的注册资金?现在关于注册资金有什么新的规定吗?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安徽交通公司注册资金”吧,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这个系统经常用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信息咨询,一般来说企业的注册资金越高,就会给别人一种这公司资金实力越厚,对于有些行业,注册资金的深厚程度影响着业务之间的来往,决定着与这公司的风险程度,是比较多公司青睐的,所以这个系统还是比较经常会被用到的。
工商注册信息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具体查询步骤参照如下:
1、打开电脑登陆浏览器,打开百度,搜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点击打开;
2、进入平台之后,选择你所查询企业的登记机关的所在地区;
3、选择好之后,会跳转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在”地区(注意这里,选择哪个地区点击后则会跳转到哪个地区,所以大家选择需要查询的企业所在地的省份,而不是市县);
4、填写好需要查询的企业名称以及验证码,确认无误之后点击“搜索”;
5、然后就会出现公司名称(不同行业同公司名的公司也会出现),所以大家选择自己想要查询的公司,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现的页面没有你想查询的公司时,点击右上角的返回,输入更多详细的信息内,再重新搜索;
6、搜索到之后,点击企业名称,最后出现的页面会显示该企业的公司名称、注册号、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日期及期限、经营范围、住所、以及登记机关的信息。
按照以上步骤可以再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工商注册的基本信息,基本内容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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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注册安徽公司需要多少的注册资金呢?最低的注册资金是多少?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安徽公司注册资金”吧,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2014年3月1日,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记载于公司章程,并承担缴纳出资不全的法律责任,注册公司不占用资金,不需验资费用。
注册公司的最低资本是多少?换句话问就是注册资本最低多少可以注册公司?2013年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将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其中65类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这65类公司又具体按照大类分为14类,分别是证券类公司、基金类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金融租赁、管理公司、保险类公司、外商投资类公司和文化产业类公司等
一、证券类公司
1、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法第127条)
2、经营下列任一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收资本;经营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且为实收资本: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证券法第127条)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65条)
4、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
二、基金类公司
5、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注册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收资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7条第1项)
6、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收资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第2项)
7、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第2项)
三、信托公司
8、信托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10条)
9、期货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6条第1项)
四、商业银行
10、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且为实缴资本。(商业银行法第13条)
11、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缴资本。(商业银行法第13条)
12、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千万元,且为实缴资本。(商业银行法第13条)
13、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收资本。(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8条)
五、金融租赁、管理公司
14、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1条)
15、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9条第1项)
1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亿元,由财政部拨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5条)
六、保险类公司
17、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保险法第69条)
18、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9条)
19、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8条)
20、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7条)
21、人寿再保险公司和非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第5条)
22、综合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第5条)
七、外商投资类公司
23、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3000万美元。(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3条第1款第3项)
24、公司形式的外商创投企业,股东认缴的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6条)
八、文化产业类公司
25、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第4条第2项)
26、出版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万元。(出版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第4项)
27、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6条第1款第4项)
28、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6条第1款第4项)
九、建设工程类公司
29、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9条第7项)
30、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10条第6项)
31、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
32、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
33、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
34、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
35、综合资质标准的工程监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7条第1项)
36、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7条第2项)
37、专业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7条第2项)
38、专业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7条第2项)
39、甲级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9条第5项)
40、乙级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10条第5项)
41、申请暂定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11条)
十、典当行
42、典当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典当管理办法第8条)
43、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典当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典当管理办法第8条)
44、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典当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典当管理办法8条)
45、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5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典当管理办法12条)
十一、旅游行业类公司
46、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旅行社管理条例第7条第1项)
47、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旅行社管理条例第7条第2项)
48、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旅行社管理条例第15条第2款)
49、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旅行社管理条例第15条第2款)
50、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8条)
十二、运输类公司
51、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8条第1款第1项)
52、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8条第1款第2项)
53、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8条第1款第3项)
54、经营上述业务中两项以上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8条第3款)
55、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每增加设立一个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注册资本的应增加50万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八条第3款)
56、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符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
57、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收资本。(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第12条第1项)
58、经营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收资本。(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第12条第2项)
59、销售代理公司每增加一个分支机构或一个营业点,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第15条)
60、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的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以上。(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
十三、电信业务类公司
61、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5条)
62、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
63、外商投资经营全国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外商投资经营增值业务的,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5条第1款)
64、外商投资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业务的,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5条第2款)
十四、劳务派遣企业
65、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劳动合同法第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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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如何做好薪酬管理?小企业的薪酬管理制度是什么?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小企业薪酬管理制度”,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薪酬管理是影响人们怎样和为什么选择在某个组织而不是其他组织工作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吸引和留住有能力的员工而准备了多种薪酬类型的雇主必定更有竞争力。
薪酬的类型
报酬可以是内在的,也可以是外在的。内在的报酬包括对完成某个任务或达到某些绩效目标的表扬。薪酬对心理和社会产生的其他影响是内在报酬的体现。外在的报酬是切实可见的,有货币和非货币两种形式。一个薪酬计划的组成部分包括两种形式。直接报酬,即雇主用货币形式来回报员工完成的工作。非直接报酬如健康保险,雇主是向所有公司成员提供的。基本薪酬和可变薪酬是直接报酬最常见的两种形式。
基本报酬
基本报酬是员工获得的基本回报,通常以工资或薪水的形式出现,称为基本工资。许多组织采用两种基本付薪形式,按小时计和按月计,这两种形式以工资的分配方式和工作性质来区分。小时工资是最常见的以工作时间为基础的付薪形式,员工根据工作时间按小时拿工资。相对地,薪水则是人们在一定时间获得的固定报酬,而不考虑具体工作时间的长短。拿薪水的员工一般比领工资的员工的地位要高。一些公司坚持对生产一线的员工和办公室职员全部使用薪水制,目的是为了加强员工的忠诚度和对组织的投入。然而,根据州和联邦的法律,他们仍需对某些员工支付加班费。
可变报酬
直接报酬的另一种类型就是可变报酬,是一种与个人、团队和组织绩效直接相联系的薪酬形式。对大部分员工而言,最常见的可变报酬形式是奖金和短期激励性报酬。经理人常获得更长期的报酬,如期权。可变报酬包括经理人的报酬。
福利
许多组织以间接的方式提供大量的外在回报。在这种间接的薪酬中,员工得到的是有形价值利益而非金钱。福利就是这样一种不考虑员工绩效表现而给予具有公司员工资格的某个或某些员工的间接性报酬,如医疗保险、带薪假期、退休金等。
薪酬管理的责任
在许多组织中,薪酬支出都是一笔巨大的开支。例如,一家大酒店的员工薪水和福利开支占所有成本的60%。尽管实际的薪酬成本很容易计算,但雇主和员工得到的利益却很难衡量。为了有效地管理成本和收益,人力资源管理专家和其他经理必须合作一致。
薪酬管理职责的由清楚的分工组成。由人力资源专家负责指导公司的薪酬体系的设立和管理,以及工作评估和工资调查。同时,由于涉及技术复杂性,人力资源专家一般只负责制定基本报酬计划、薪酬结构和政策,而不一定进行薪水册的编制。这种工作一般都是寻求外部资源的首选。然而,现在某些公司也留下来自行处理,原因在于软件和因特网操作方面的长足进步。当决定薪酬增长时,执行经理根据人力资源部门和高层管理者制定的政策和方针,对员工的绩效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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