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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的方式有哪几种?如何进行商标许可?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注册商标许可方式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根据商标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商标许可备案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许可方与被许可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
委托代理机构的还要盖上企业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人用药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同时附送被许可人取得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同实附送被许可人取得的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地有效证明文件。
外文合同书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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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怎么写?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有什么格式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所以商标使用许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一个双赢行为。对许可方来说,可以不必扩大投资即可增加产量和辐射面,扩大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并获得收益,在许可方遭遇撤三的情况下,可以提供更多的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证据;对于被许可方来说,既可解决急用商标的需求,也可通过使用他人已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能扩大商品销售,增加效益与发展。
除此之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主要是为起到公示的作用,方便他人查阅。若没有进行许可备案的,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建议您及时办理商标许可备案登记,以便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
同时许可后的商标被许可人是可以再许可的,即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由此对商标的知名度可呈扩散试的提高。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看了“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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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使用既可以是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也可以是商标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被许可使用。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被许可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域范围内使用约定的注册商标;对于独占许可的,监督许可人以及其他人不再使用被许可商标;对于排他许可的,监督许可人不再将被许可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人有缴纳商标许可使用费的义务,有不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和限制使用被许可商标的义务,发现商标的侵权行为,被许可人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许可人查处商标侵权。
另外,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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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使用有什么程序要走的?如何进行商标许可的备案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许可使用程序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所以商标使用许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一个双赢行为。对许可方来说,可以不必扩大投资即可增加产量和辐射面,扩大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并获得收益,在许可方遭遇撤三的情况下,可以提供更多的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证据;对于被许可方来说,既可解决急用商标的需求,也可通过使用他人已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能扩大商品销售,增加效益与发展。
除此之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主要是为起到公示的作用,方便他人查阅。若没有进行许可备案的,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建议您及时办理商标许可备案登记,以便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
同时许可后的商标被许可人是可以再许可的,即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由此对商标的知名度可呈扩散试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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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所需要的费用大概是多少钱?如何进行商标许可备案?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注册商标许可费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许可人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可以自行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或者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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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那么商标许可使用应该如何进行备案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许可使用如何备案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填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一份。无代理的,必须由许可人在申请书上加盖公章或签字;有代理的,许可人须在委托书上签字盖章。
(二)许可合同副本或是经过公正过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一份。
(三)通过代理机构代理的,须附送一份《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人直接申请,未经代理的,需另外提交许可人证件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或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许可使用烟草商标的,须附送被许可人《烟草生产许可证》、《烟草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缴纳备案费300元。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备案归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备案归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六)合同文字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七)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这项不是必须的)。
同时办理通过一份合同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多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商标的数量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但可以只报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在其他备案申请中可提交合同复印件,并标注许可合同副本原件所在的卷号。
同时办理通过一份合同许可多个被许可人使用一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被许可人的数量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但可以只报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在其他备案申请中提交合同复印件,并标注许可合同副本所在的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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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合同里面的内容是什么?做商标许可的时候有什么注意的地方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许可使用涉及内容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①商标的权利状态
首先要对被许可商标是否得到授权,权利保护期还有多长时间,或者到期后是否及时进行了续展注册等情况进行考察。我国商标专用权取得实行注册取得原则,如果商标没有注册或到期未续展注册,或者已经被撤销,则不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在同类或不同类商品上使用,甚至被他人抢注,从而影响商品在市场的销售。受让未注册的知名商标虽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可以避免他人抢注,但是否知名的认定处于不确定状态,风险较大;当然如果被许可的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同样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不过商标是否驰名处于变化状态当中,权利不稳定,最好受让那些被商标局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
如果商标仍处于正在申请过程中,是否受让也要慎重。我国商标注册实行实质审查原则,必须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条件才能得到授权。商标申请量非常大,垃圾商标泛滥成灾,商标审查积压严重,最顺利的商标注册其周期也长达3年,如经过商标异议程序,商标注册周期可长达10余年。如果受让或被许可处于申请过程中的商标,将面临巨大的风险,因为这种商标法律状态是不稳定的,可能因为缺乏显著性、侵犯在先权利等原因不能获得注册。
如果商标虽已授权,但正处于争议中,存在被撤销的风险,最好等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受让或使用。
②商标的权利主体
只有商标权人或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有权利进行商标授权使用。在交易前一定要考察交易人是否是真正的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查验商标注册证书、查询商标公告或中国商标网等了解真正的权利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许可方本身已经是商标的被许可人,一定要考察原许可合同中权利人是否授权被许可人将其被许可的商标再次转让或许可。如果与其按许可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被许可人无权进行再许可或转让。如果许可方本身已经是商标的受让人,一定要考察原转让合同是否经过商标局审查核准。商标转让合同必须经过商标局核准公告,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时的商标受让人还不是真正的权利人,无权进行商标的许可或再转让。
③商标的效力范围
商标专有权受地域的限制,只在注册地受专用权的保护。被许可使用前企业要审查商标是否已在中国核准注册,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主要用于出口,还要考察商标是否在出口地获得注册,否则在产品销售地还可能产生商标侵权的纠纷。
商标专用权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准,权利人不得随意扩大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的范围。如果要在不同类的产品上使用已注册商标,要另行提出申请。被许可企业要考察权利人被核定在哪些产品上使用这个商标,避免权利人超出核定使用的范围许可或转让,否则有可能出现侵权纠纷,因为可能已经有他人在不同类产品上注册了相同或类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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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是企业对注册商标享有的财产权,但要使注册商标成为一项工业产权,为企业创造现实或可得的利益,则必须通过使用。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许可使用类型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企业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通常是以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即发放许可证。在使用许可关系中,商标权人或授权使用商标的人为许可人,另一方为被许可人。
实际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的是独立的许可协议,也有相当一些是包含在其他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许可条款,如附随于技术转让、特许经营等合同的商标使用规定。签订商标使用协议时企业可考虑从下述三种类型中选择其中之一:
1、普通许可:“薄利多销”的形式
即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同时,许可人保留自己在该地区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
这种许可方式多适用于被许可人生产能力有限或者产品市场需求量较大的条件下,许可人可以多选择几个被许可人,而每个许可证的售价相对较低,因而是一种“薄利多销”的方式。对被许可人来说其获得的商标使用权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注册商标被第三人擅自使用,被许可人一般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者起诉,而只能将有关情况告知许可人,由许可人对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
2、独占许可:可对抗商标所有人的独家使用
即在规定地域范围内,被许可人对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许可人不得再将同一商标许可给第三人,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独占许可的使用费比其他许可证要高得多,所以只有当被许可人从产品竞争的市场效果考虑,认为自己确有必要在一定区域内独占使用该商标才会要求得到这种许可。
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准商标权人”,当在规定地域内发现商标侵权行为时,被许可人可以“利害关系人”身份直接起诉侵权者。
3、排他许可:商标权人和被许可人使用的并行
在此种情况下,除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外,被许可人还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即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再给予任何第三人,但许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权利。排他许可仅仅是排除第三方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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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注册商标是不是可以多个企业使用呢?是不是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许可多个人使用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答:需要许可否则涉嫌侵权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所以商标使用许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一个双赢行为。对许可方来说,可以不必扩大投资即可增加产量和辐射面,扩大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并获得收益,在许可方遭遇撤三的情况下,可以提供更多的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证据;对于被许可方来说,既可解决急用商标的需求,也可通过使用他人已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能扩大商品销售,增加效益与发展。
除此之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主要是为起到公示的作用,方便他人查阅。若没有进行许可备案的,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建议您及时办理商标许可备案登记,以便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
同时许可后的商标被许可人是可以再许可的,即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由此对商标的知名度可呈扩散试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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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商标许可多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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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许可使用权?商标许可有什么好处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许可使用权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被许可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域范围内使用约定的注册商标;对于独占许可的,监督许可人以及其他人不再使用被许可商标;对于排他许可的,监督许可人不再将被许可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人有缴纳商标许可使用费的义务,有不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和限制使用被许可商标的义务,发现商标的侵权行为,被许可人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许可人查处商标侵权。
另外,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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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商标许可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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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合同备案需要哪些条件,收费多少?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用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不是。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当然这种使用是有一定条件的使用。这也就是说,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不变,但在一定的条件下使他人享有该商标的使用权。
商标许可,需要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被许可使用人支付费用而签订的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说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这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与商标权转让合同的区别,也就是说他的商标主体没有发生改变。
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而不是必须备案。如果合同不备案,工商管理部门不会查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也都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不会影响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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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商标许可使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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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商标权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被许可使用人应该根据合同约定权限而签订合同,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份;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许可与被许可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各2份;
3、《商标代理委托书》(单位需加盖公章)2份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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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人将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使用人支付使用费的行为。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注册商标许可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注册商标是指经使用商标人按照法定手续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经过审核后准予核准注册的商标。
而未注册商标,是未经过商标注册而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商标。
1、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商标法》关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而言,体现了两个特点:
(1)受商标法保护的未注册商标有两种,包括未注册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两种。
(2)两种未注册商标的权利内容不同。
予以未注册驰名商标以专有使用权,而对有一定影响未注册商标仅赋予其优先注册权。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就相同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得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消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者,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3、普通未注册商标不受商标法的保护
《商标法》对普通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其始终处于一种无权利保障状态,随时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核准注册而被禁止使用。因此,要想有保障的使用普通商标,最好将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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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的使用有什么方式?有哪些原则要遵循?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许可使用的方式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不盲目乱用原则
商标确定后、使用前应进行查询,避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和违反法律其他规定。
2、不“朝三暮四”原则
商标的知名度是经过长期使用,日积月累逐步在消费者心目中形成的。经常更换商标,会造成消费者对品牌的印象不深刻,甚至不信任,不利于商标知名度的提高。
3、不打“擦边球”原则
模仿知名商标,借知名商标的影响来推销自己的商品,是投机、不正当竞争行为,使用“擦边球”商标实属下下策。
4、不“超期服役”原则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十年,继续使用已经过期的商标是违法行为,因此及时进行续展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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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的使用有什么要求吗?具体的内容是什么?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许可使用要求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不是。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当然这种使用是有一定条件的使用。这也就是说,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不变,但在一定的条件下使他人享有该商标的使用权。
商标许可,需要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被许可使用人支付费用而签订的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说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这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与商标权转让合同的区别,也就是说他的商标主体没有发生改变。
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而不是必须备案。如果合同不备案,工商管理部门不会查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也都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不会影响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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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使用有多长的期限?到期能否续签?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民事领域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与政治国家相对的私法关系中,无论是设定权利还是设定义务,都完全取决于民事主体自由意志的基本法则理念。在知识产权领域,也同样实行意思自治。只要不违背国家强行性法律的规定,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权利、自由设定义务。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如果许可人与被许可人明确约定在许可期限届满后的一定期限内,被许可人可以销售库存产品,那么被许可人就有权销售库存产品;反之,被许可人则无权销售库存产品,若被许可人继续销售库存产品则构成商标侵权。
二、合同没有约定的,依不同情形,不同处理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的法律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几乎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这一内容几乎完全依赖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这一问题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当事人对许可期限届满后,被许可人能否销售库存产品几乎没有什么约定。若合同中对库存产品问题没有约定,许可期限届满后,被许可人能否继续销售库存产品,继续销售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呢?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进行法律解释,运用利益衡量的科学方法,综合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针对不同的情形,进行不同的处理。
法律实际上就是对现实生活中各种利益冲突进行妥当的协调,解决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他人、社会、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实现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梁慧星说,法是为解决社会现象中发生的纷争而做出的基本准则,成为法律调整对象的纷争无论从何种意义上都是一种利益的对立和冲突。法律公平与否,取决于利益平衡与否。利益衡量理论是日本学者加藤一郎在批判概念法学各种弊病的基础上于上世纪60年代在《法解释的理论与利益衡量》中提出的。该理论主张对法律的解释应当更自由、更具弹性,解释时应当考虑实际的利益。在处理两种利益间的冲突时,强调用实质判断的方法,判断哪一种利益更应该受到保护。具体到法律应用处理时,不是直接通过法律规定来得出结论,而是首先通过利益衡量得出结论,然后再从法律条文中寻找根据,以便使结论正当化或合理化。因此,所谓利益衡量,是指法官审理案件,在案件事实查清后,不急于去翻法规大全审判工作手册寻找本案应适用的法律规则,而是综合把握本案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比
较衡量,作出本案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法律保护的判断。此项判断称为实质判断。在实质判断基础上,再寻找法律上的根据。
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期限届满后对库存产品如何处理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下列几方面的利益:一是许可人的利益;二是被许可人的利益;三是消费者的利益;四是社会的利益。若在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期限届满后,商标权人又与第三人签订了新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则还涉及到新被许可人的利益。对于许可人来说,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期限届满后,被许可人已不享有商标使用权,其对库存产品的销售,必然侵犯许可人的商标专用权;对于被许可人来说,库存产品凝结了被许可人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如果不准许其销售,将造成产品的积压,从而给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消费者来说,被许可人继续销售库存产品,不会造成他们对商品或商品来源的误认;若被许可人不能继续销售侵权产品,那么凝结人力、物力、财力的库存产品就会白白烂在仓库里,这是任何法律体制下都不允许的,也不符合我们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若在某特定地域有新被许可人,被许可人销售库存产品必然会影响新被许可人的市场份额,损害新被许可人的利益,侵犯新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权。因此,要正确处理库存产品,就要对这几种利益进行综合衡量,得出法律应当保护哪一方利益的实质判断,然后再从法律上寻找根据。
1、许可期限届满后,许可人没有与第三人签订新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情形。对这种情况下进行利益衡量分析应当区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不同类型。
(1)在商标独占使用合同中,许可期限届满后,被许可人原则上可以继续销售库存产品。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中,注册商标仅仅许可给一个被许可人使用,而商标权人自己也不能使用注册商标。这样,商标的使用许可费相对来说是非常高的。凝结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库存产品若不能销售,对被许可人来说,损失是非常大的。因此,允许被许可人继续销售库存产品,一方面有利于对被许可人利益的保护,另一方面还能避免产品的浪费,有利于商品的流通、经济的发展。而且这些库存产品或其来源也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当然,为了防止被许可人滥用权利,从公平角度出发,对被许可人的销售权应当作一定的限制。一般来说,应当对被许可人的销售权规定一个合理的“宽限期”,可以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期限不宜过长。
(2)商标排它使用许可合同可以参照商标独占使用许可,赋予被许可人一定期限的库存产品销售权。这样处理的依据是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本质上属于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它要求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必须诚实、善意;行使权利时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民法通则》第4条也可以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
(3)在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往往不是一个而是几个甚至几十个。被许可人支付的商标使用许可费相对而言较低。在许可期限届满后,若赋予被许可人库存产品的销售权,会大大影响许可人的商标专用权和其他商标使用人的权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宜赋予被许可人库存产品的销售权。这样处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人行使权利超过正当界限,有损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的,为权利滥用。滥用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权利人行使权利本应受法律保护,罗马法上就有“行使自己的权利,无论对于任何人,皆非不法”的观念,法国大革命以后强调“权利绝对”。社会实践的发展证明,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权利人不正当地行使权利,会给他人造成损害,也会对社会带来不利,于是产生了“权利滥用”的观念。禁止权利滥用的存在价值,就是民事活动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目的就是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尽管法条未用滥用权利之语,但该条禁止滥用权利的立法意图十分明显。这一规定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法律表现形式,违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国家经济计划、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都是滥用权利的行为。
但是,若让这些库存产品白白烂在仓库里,不但会造成被许可人的经济损失,还会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一个可行的办法是鼓励许可人或者其他被许可人对库存产品的回收,至于回收的价格,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这主要是依据公平原则。
2、许可期限届满后,许可人与第三人签订了新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此时,由于涉及到第三人即新被许可人的情况,在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期限届满后,原则上不允许被许可人继续销售库存产品,类似于上述商标普通使用许可的情形。若赋予被许可人库存产品的销售权,会侵犯第三人取得的商标使用权。法律应当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当然从社会利益角度出发,可以鼓励对库存产品的回收。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商标使用数量的,许可期限届满后,约定数量范围内的产品应允许继续销售。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的是商标使用数量,被许可人支付商标使用费的依据主要是使用商标的数量。约定商标使用数量,在许可期限届满期时,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被许可人生产的产品超出约定的数量范围;一种是被许可人生产的产品不超出约定的数量范围。在许可期限届满后,属于约定范围内的产品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商标使用费,因此,允许被许可人继续销售库存产品是符合公平原则的。若超出约定范围的库存产品则不能再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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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实用许可合同是什么?有哪些注意事项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 → 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在交费窗口缴纳备案规费→ 收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一件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应提交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身份证等)。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或经过公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4、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附送相应的中文译本。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备案申请书应当用打字机打印。
2、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上加盖各自的印章,无印章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3、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书上的许可人名称、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应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完全相同。
(2)许可使用的商品不得超出《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过《商标注册证》上的有效期限。
(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及其注册证号码。
(2)许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务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
(4)被许可人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
(5)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6)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规费 每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应向商标局缴纳规费3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备案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备案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的收取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经审查书件齐备,符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以邮寄方式将备案通知书发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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