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注册商标的撤销事由有哪些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商标注册不当是指某一商标的注册不恰当,不合适,与《商标法》立法原则或者民法的根本原则相冲突。主要是指违反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标注册。那么商标注册不当如何撤销?
1、提出商标注册不当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2、申请人资格:任何单位或个人。
3、申请时限:应根据法律法规对于颁布之前发生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的原则,划定的申请时限。我们法律法规的不足是,对于注册商标提出注册不当撤销申请,没有限定申请人应自注册之日起多长时间内提出,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因为,一个商标不管注册历史多长,都可以申请撤销,将导致法律缺乏严肃性,发现问题可以不及时提,什么时间想提才提;也将导致商标注册的不稳定性、企业不好大胆地宣传。不利于商标战略策略的建立和实施。
4、申请书件:提交《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两份,并载明理由; 提供有关证据。
5、规费:申请费,若申请延期,则需交纳延期费。
6、征求被申请人(即商标注册人)意见: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副本寄送被申请人,限定被申请人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作出答辩。被申请人拒绝或者超过时限答辩,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的正常进行。
7、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案件的审理: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独立行使裁决权,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双方,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公平地进行裁定。
首先,商标评审委员会指定专人准备材料,熟悉案情,承办案件,提请委员会审理。对于复杂或疑难案件,报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召开案件听证调查、专家咨询会。然后,由案件承办人向合议组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介绍案情。根据委员讨论的意见和表决结果,拟定裁定书。
《商标注册不当裁定书》分年度编定评审序号。分案由、申请人理由、被申请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和结论等五个部分。最后,注明裁定日期。
8、商标局依职权撤销注册不当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不当的,也可以依职权予以撤销。
商标审查有其法定的标准和客观的条件,但审查工作毕竟是由人来操作进行的。人的主观认识、人的阅历和能力是不同的,同时,受时间、空间等条件的局限,出现审查失误,出现受蒙蔽和欺骗的情况是难免的。因此,《商标法》规定了确权的补救撤销。如异议、异议复审程序、争议及注册不当程序等。
允许商标审查中出现错误,同时,也允许商标局主动改正自己发现的错误。这是《商标法》体现的实事求是和有错必改的精神。
当商标局发现注册不当商标时,应通知注册人,听其意见。当其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悖时,商标局可以做出书面决定,陈述事实和理由,引用《商标法》的规定做依据,撤销该注册不当商标。
商标注册人对于商标局以注册不当为由撤销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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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听说一个词:注册商标撤销,这是什么意思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注册商标撤销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在谷歌退出中国风声四起的当口,高调登场的山寨搜索引擎 “谷姐”赚足了眼球,除频频在媒体上亮相曝光外,其创始团队近日还主动放出风投前来接洽的消息。昨天,不堪骚扰的谷歌终于发律师信,指其侵犯商标权。
高调亮相引来律师信
在谷姐(goojje.com)网站上,操作界面与谷歌非常相似,只是“google”变成了“goojje”,汉字“谷歌”也变成了“谷姐”,充满了娱乐精神。在长期的猛烈炒作之下,谷姐引来了大量网民的好奇围观,访问流量节节攀升,连记者采访都要提前发邮件预约。
对于“姐”的反复骚扰,“哥”不再保持缄默。昨天,一直埋头处理在华事务的谷歌终于握起了拳头,虽然官方尚未发表声明,但记者通过内部渠道获取的一份扫描件显示,美国谷歌公司(Google Inc.)已委托一家北京律师事务所向谷姐发去了律师信,直指对方在未经谷歌公司授权,在网站上使用了摹仿和抄袭谷歌公司拥有在先商标权和著作权的彩色Google字母标识和LOGO,使公众误以为双方存在某种联系。
记者还获悉,谷姐团队还收到一封需签署的承诺书,被要求在3日之内停止使用相关的侵权标识、LOGO和商标。在与谷姐创始人进行求证时,对方确认了这一消息。
幕后团队的身份猜测
谷姐似乎早已预估到了这一风险,其创始人称已咨询过相关律师,放言如果谷歌执意打官司的话,他们也会奉陪到底。
“若真的上法庭,种种情况对于谷姐都很不利。 ”知识产权律师姚克枫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称,尽管谷姐的网站标识并非完全照抄,但只要相似度高,就可按《商标法》判其侵权;即使“Google”相关LOGO和标识的商标使用权并未被申请注册,但谷歌使用在先,按《著作权法》仍可判谷姐侵权;此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谷姐也可能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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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撤销是怎么回事?撤销商标的办理有哪些步骤?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注册商标的撤销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3)、被申请撤销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至少已满3年。
(4)、商标局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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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商标撤销?商标复审又是怎么做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撤销注册复审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第二、《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第三、被提撤销注册商标的《商标公告》复印件;以及对被撤销商标使用情况的说明。
相关法规:
第四十一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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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商标撤销注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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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注册的商标申请撤销了?有什么材料需要准备好的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注册商标如何撤销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商标所有人发生以下情况,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有权撤销其已注册的商标。
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非法销售和印制商标标识的。
第二、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第三、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第四、 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第五、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第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备案的。
第七、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除此之外,对有争议的注册商标和注册不当的商标,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作出撤销的终局裁定。
撤销注册商标的终局裁定 对违反商标法规定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商标局应当以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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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商标被撤销?是因为什么原因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撤销的事由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申请人办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应提交以下书件: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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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的商标具有被撤销了,不服这决定应该怎么办?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注册商标撤销后不服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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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撤销有什么事由呢?撤销商标的申请需要怎么做?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撤销的事由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申请人办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应提交以下书件: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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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注册的商标应该怎么样进行诉讼?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撤销注册商标如何诉讼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查收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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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有什么情形?商标撤销有相关的程序要走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注册商标撤销的情形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商标法》第42条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这是因为在对商标异议做出裁定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异议的事实和理由已经进行了审查,并做出了商标异议裁定。
在商标注册以后,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申请裁定的情况下,如果商标评审员会予以受理,造成对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审查,甚至可能否定已经生效的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的法律效力。
因此,当事人在商标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因此,对于甲厂以同一理由提出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还可以申请争议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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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注册商标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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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撤销注册不当的商标呢?商标撤销需要哪些流程?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针对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的,建议商标注册人收到国家商标局限期举证通知书后,最好能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有效证据的收集和提交。一般来说,商标的使用证据具体集中于:
(一)、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及相关交易文书上(如标牌、产品说明、手册、销售协议、票据等);
(二)服务商标使用证据表现方式包括(服务场所装饰、菜单、招贴、价目表、文件资料、服务协议等);
(三)用于广告宣传证据的表现形式包括广播、电视、杂志、报纸及广告牌等媒体广告宣传、展会资料、照片、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
商标注册人提供的以上证据应要求真实、有效、合法。注意因为是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所以注册人在提交证据时需要证明近三年连续使用的证据,之前的都属于无效证据,即便提交也不会被国家商标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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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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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撤销有哪些后果吗?如何申请商标的撤销?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注册商标撤销的法律后果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般来说,导致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的常见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他人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按注册人原注册地址下发提供使用证据通知,注册人因地址变更未收到文件导致提供证据超期;
(二)他人提出撤销申请,注册人或工作人员收到商标局下发提供使用证据通知,因法律意识淡薄未加理会;
(三)他人提出撤销申请,注册人收到商标局下发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但注册人提交了的使用证据不符合国家商标局的证据要求,未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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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的事由是什么?无效的事由又是什么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撤销事由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无效事由包括:
(一)欠缺商标注册的绝对要件
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欠缺可注册的绝对条件的注册商标,商标局可以主动依职权宣告无效,任何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本规定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应予保留。可借鉴1993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一)项的规定,将其中“欺骗手段”明确为“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例如,自然人伪造经营资格文件申请注册商标。
(二)侵犯在先商标权和其他在先权利
1、侵犯他人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权的。即《商标法》第43条第三款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的,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条例》第29条中“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和“注册商标”的立法用语将“在先申请但尚处于驳回复审、异议程序而未获得注册的商标”排除在可以提出争议的范围之外,不利于对在先申请商标权利的保护。”此次修改商标法应当赋予在先申请商标所有人提出争议的程序性权利。对基于在先申请商标权利提出争议的案件,应当等到驳回、异议案件有了终局结果之后再进行实质审理。否则,就会出现在先申请商标被驳回或者撤销初步审定,而在后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局面,不利于对在后申请人的保护。
2、侵犯他人商标权以外的在先权利的。即《商标法》第31条前段规定的“中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享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如著作权)认定以及侵犯在先权利的判定,都超出了商标行政裁决机构的专业性范围。而且,在对行政裁决实行司法审查的情况下,同一权利冲突可能需要“三审(行政一审、司法两审)或者四审(如果经过异议程序)才能终审”,由此造成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修改商标法可以考虑对申请注册商标与其他在先权利冲突的,实行司法程序优先,可作如下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或者宣告注册无效。商标局据此驳回和宣告无效是执行生效判决,而不再经过无效宣告程序,申请人或者注册人也不得提起诉讼。
(三)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的
任何人申请注册商标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侵害他人竞争法上的利益,构成商标权无效宣告的理由。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1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包括:
l、侵害驰名商标权益的。即《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条巾“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只是手段,“容易导致混淆”和“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是结果,只要产生此种结果就应当予以制止,而不应考虑手段。此种结果并不因手段而生,而在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即使没有采取上述手段也可能相同或者近似。而且,“复制、摹仿和翻译”等手段本身就已经足以说明注册入主观上具有恶意。但是,第41条第二款规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驰名商标所有人依据本规定提出争议,不仅要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采取了第13条规定的手段,还要证明注册人的主观恶意,显然不尽合理。因此,本文建议删除对手段的描述,修改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未(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商标的。即《商标法》第15条规定的“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我国法的规定与《巴黎公约》的规定”有三点明显差异:第一,用语不同。《巴黎公约》使用于“商标所有人”的概念,而我国法与之对应的是“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这一用语在实践中发生了本不应有的歧义。”第二,保护方法不同。我国法只规定“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巴黎公约》不仅赋予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和撤销注册的权利,还可以在成员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请求将该项注册转让给自己。第三,没有除外规定。《巴黎公约》规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能够证明其行为正当的除外,我国法则没有类似规定。因此,可参照《巴黎公绷的规定予以完善。
3、因含有地理标志而误导公众的。即《商标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的“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本规定对于保护尚未注册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具有重要作用,应予保留。对于已经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可以直接适用《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加以保护。
4、抢注商标的。即《商标法》第31条后段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谓一定影响,是指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既包括从未注册的商标,也包括没有续展注册但仍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与《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相比,此类商标所有人(在先使用人)只能禁止他人申请注册,并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而且,在该商标未经无效宣告前,抢注入还有权禁止真正的商标所有人使用,这显然对保护商标所有人极为不利。为了全面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应当赋予其继续使用(不受被诉侵权之扰)、禁止抢注人使用(制止抢注人的不正当竞争)和请求转让注册(商标权归属于真正的权利人)的权利。
5、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根据《商标审理标准》的解释,《商标法》第4l条第—款中“其他不正当注册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但是,有关此种解释目前实务界所存在的分歧,应当予以修改和完善,以消除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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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无效被撤销有什么情形?具体有什么内容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注册无效被撤销的情形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
1、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即违反《商标法》第10条,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违反《商标法》第11条,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违反了《商标法》第12条,注册的立体商标是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注册的标志。
2、以欺骗手段获得注册。这是指注册商标人申请商标注册时以虚构、隐瞒事实,或以伪造申请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等欺骗手段获得注册,如伪造营业执照、伪造药品或烟草管理部门的批文、伪造产地证明等。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
商标权人采取如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抢注、侵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其情形较为复杂。
1、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这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实质上这一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商号权等民事权利。这类商标权无效的原因在于,申请人将他人享有的权利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这是侵权行为,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2、恶意注册。这是指注册商标人申请注册时违反了诚信原则,恶意将他人有影响的商标、驰名的商标等申请注册。恶意注册的具体情形有:
(1)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商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律害的;
(4)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一标进行注册的;
(5)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且商标权人是恶意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的。
(三)注册商标争议
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先注册人认为后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提出的争议。根据保护在先原则,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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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撤销驰名商标?驰名和商标又应该如何保护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撤销”,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关于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作出了可具操作性的严格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八、九、十条规定中。如第八条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在大量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第九条则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第十条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或能引起公众误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此外,第十二条又特别规定,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称商标为驰名商标的,系欺骗公众之行为,视情节予以处罚。除此之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最近又明确表示,除驰名商标所有人外,其他人不得登记与驰名商标相同与企业名称,即使企业名称是驰名商标认定之前登记的也同 样属于侵权行为,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消。上述规定表明,即使从国际标准衡量,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及保护力度也是非常突出的,反映出中国在加入WTO进程中对于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然而,由于当前所处的特定历史时期,管理当局似乎更注重也更强调对国外知识产权的保护,因为国外驰名商标在国内的屡被仿冒,已演变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国际问题。
事实上,国外驰名商标依上述规定获得的保护可能与保护力度,不仅要大大高于国内普通商标,甚至也远高于国内驰名商标,管理当局心态的倾向性由此可见一斑。管理规定的异常严格不过是这种时代酿就的复杂心态的具体体现,并从另外一个角度产生出新的问题,其中最明显的莫过于,如此力度的保护客观上为某些国外知名企业的非驰名商标滥用驰名商标的保护效应提供了相当程度的制度便利,将其称为对驰名商标保护效应的搭便车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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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我们会遇到恶意注册驰名商标,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识别?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恶意注册驰名商标”,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接受企业委托办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关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除收取适当的代理费用外,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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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恶意注册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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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注册成功的商标,我们应该如何保护?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未注册的商标保护”,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可追溯到《巴黎公约》第 6 条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中,对具备了驰名商标条件的未注册商标,认定其为驰名商标并提供法律保护,是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的最低要求。TRIPS 协议继承和发展了《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其16条第2款进一步确定了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确认某商标是否系驰名商标,应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因此,将具备了驰名商标条件的未注册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加以保护,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 5 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 5 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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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商标的注册?以及商标的保护又是怎么做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商标保护和商标注册”,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等有关事项,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①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我国从1993年下半年起停止商标核转制,全面实行商标代理制。目前,全国共有136家商标代理机构为商标申请人提供全面、专业的商标法律服务。实践证明,委托代理具有许多优点:
一是交办方便、及时。委托人可就近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务。
二是省时省钱,收费合理。申请人可节省往返商标局的时间和费用。商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收费。
三是保证质量,按时进行。代理人具备商标专业知识,熟悉申请程序,严格依照委托权限办事,并及时将商标局的意见转达给申请人,保证申请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是领证便捷,纠错及时。商标局定期将《商标注册证》寄至代理机构,注册人凭通知即可领取。如发现注册证有问题,可由代理机构与商标局联系予以更正。
五是档案健全,便于管理和监控。商标代理机构保留委托人的申请资料,通知注册人商标续展等事项。如在《商标公告》中发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会及时联系申请人,提供帮助。
六是能及时提供商标国外注册服务。按国际惯例,我国商标申请人到国外办理商标事务必须通过国外代理机构向官方转达申请,而国内商标代理组织与国外代理机构有着密切的业务联系,可及时提供商标国外注册服务。
②直接办理。直接办理即商标申请人直接去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等事宜。直接办理除了不具备代理的优点外,还有一些不足之处。
一是申请人需携带公章到商标局,既易丢失,又不利于单位使用;
二是对于申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申请人因不熟悉商标法律法规,不知如何处理:
三是商标局以邮寄方式与申请人联系,如申请人地址变动或地址不详,书件则无法寄达;
四是申请人须携带有关证件到商标局领取《商标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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