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法院的雇员制书记员是什么相关的共13个结果:
面试题是求职者求职面试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那么在应聘面试法院书记员时如何做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法院书记员面试题,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1.请你谈谈人民法院的基本组织结构。
解析:人民法院的组织结构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
第一,从全国法院系统来看,我国实行的四级两审终审制,四级法院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所有案件的终审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设在省一级,中级人民法院设第一文库网地级市(或设区的市)一级,基层法院设在区县所在地。除此之外,我国还设有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以及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 第二,从法院系统内部来看,一个法院内部包括审判业务部门和非审判业务部门。审判业务部门包括立案庭、行政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和执行庭;非审判业务部门包括行装处、政治处、研究室、司法警察处、纪检监察处和办公室等部门。
2.调解在化解民事纠纷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现在有些法院将案件调解率作为法官审判工作考核的指标,你对此怎么看?
解析: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由于其自身具有的相互理解、非对抗性的特点、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我国目前在社会快速发展,案件数量大量增长的情况下,通过调解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来化解社会矛盾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不过,我们同时也要注意到,调解是具有其自身要求,只有在可以进行调解的情况下法官才可能运用调解的方式,考虑到有些案件的特殊性,比如家庭暴力案件,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建议不采用调解的方式。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是否调解是由案件本身的性质和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决定的。
因此,法院将案件调解率作为法官审判工作考核的指标并不科学,它可能会导致法官为了在工作考核中获得肯定,盲目地进行调解,最终导致该调的调,不该调的也调,结果必然是当事人不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3.在学习三个至上原则的过程中,有人认为不可能同时存在三个最高的原则,三者是冲突的,你是否同意他们的看法,为什么?
解析:三个至上指的是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是政法工作中应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三个至上原则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人民利益是党的事业的根本,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
我们所说的三个至上关系到事业、利益和规范三个方面。就事业来说,具体组织的事业、个人的事业应该服从于党的事业;就利益来说,具体集体的利益、个人的利益应该服从人民的利益;就规范来说,任何规范包括什么道德、宗教、纪律的规范都必须服从宪法法律规范。事业、利益、规范三个方面的三个至上分别而相关地成立。它们各自在某一个范畴是至上的,因此并不存在矛盾。
实践中有人认为三个至上是矛盾的说法是错误的,这完全是他们对三个至上的误解,没有认清三个至上是三个方面的至上。这给我们的启示是,在工作中,党的事业是政法工作的政治原则,人民利益至上是政法工作的终极目标,宪法法律至上是政法工作的行动指南。三个至上不可相互取代,更不能用一个至上取代另一个至上。
4 如果你作为一个法官,你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遇到价值冲突的时候,你怎么去处理。 解析:由于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一切形态,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形的存在而使得价值冲突难以避免,因而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主要原则有:
(1)价值位阶原则: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a、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
b、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
c、秩序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2)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秩序是基本的价值,一个社会最基本的要求是有秩序的状态,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其他的价值也就无法实现。正义是最高的价值,法所追求的最崇高的目标所说要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但是这些位界不是绝对的,法律实现这些价值目标的时候,要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到底应选择什么价值作为优先考虑的。而且这几种法律价值之间仍然可能存在着冲突和矛盾,主要表现为秩序与自由、效率与公平(正义)的冲突,法律在运作过程中虽然不可能完全消解这些冲突,但是可以尽量缓解这些矛盾,使得这些冲突减少甚至达到一定状态的协调和平衡,这也是立法者和执法者共同的任务,是法律所追求的理想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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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书记员(委任制)一般属于国家公务员(政法专编行政编制),但有些地区也有聘任制和聘用制的书记员。在英、美、德、日等国称为书记官,负责掌管编案、记录、文牍、统计等工作。苏联各级法院也设有书记员,有的法院还另设法院书记员和审判庭书记员。
“现在书记员工资只有1000多,每餐吃一碗大排面都不够”、“出了事情,又是临时工”……2015年,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一年,“临时工”为主体的书记员队伍引起了浙江不少人大代表的关注,21日至25日,在浙江省两会期间,不少人大代表提出,应将书记员纳入体制内职业化管理。
2014年12月7日,沈阳城管执法人员公园内打真人CS时,面对记者说的“大不了临时工垫底”,再次将“临时工”置于风口浪尖。
两会期间,浙江省不少人大代表在审议两院工作报告时,也将目光投向了法院的“临时工”队伍—书记员。
作为法官从事审判、执行等工作必须的辅助人员,书记员除了送达、庭审记录、卷宗装订等工作,还担任协助案件评查等辅助性工作。
目前,由于法官与书记员比例失调,不少地方法院都出现了书记员严重不足的问题。
“现在大部分法院的书记员都是临时工、聘用工,每月只有1000多的工资,每天吃一碗大排面都不够。”从事律师行业、来自义乌的浙江省人大代表冯秀琴说,现在不少人普遍把书记员岗位当作增长阅历的过渡,多则三五年,少则几个月就离开法院,既不能安心本职工作,又不能潜心钻研书记员业务,由此带来了书记员队伍不稳,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
而书记员的频繁流动,势必会影响审判质量。
有业内人士曾对此做了一个形象的比喻:如果把人民法院比做一个人体的话,那么书记员和法官就是“两条腿”。而从法院审判质效评估中暴露出的问题来看,60%以上的问题出在书记员身上。
“其它事情做到90%就可以,法院99%都不行,因为它关系到千家万户、人命关天。”浙江省人大代表、立马控股集团董事长章树根说,法院要把司法队伍建设,当做司法公正的重要事情来抓。
“书记员基本上都是临时工,责任感不强。而一旦出了事情,大家会说"又是临时工"。”浙江省人大代表、浙四医院院长陈亚岗说,法院人员队伍素质需要进一步加强,而要深化体制改革,也要有一个长效的机制。而冯秀琴则建议,法院可对书记员队伍纳入职业化管理体制内,待遇参照公务员或者进行司法雇员,实施职业化、司法化的管理,使之走上专业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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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面试题的回答情况会影响法院公务员的面试成败。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法院公务员面试题及参考答案,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在人民日报等三家主流媒体座谈调研要创新,谈一谈对舆论引导的看法。
在当前媒体众多、多元化思潮冲突激烈的情况下,主流媒体所传递的思维和价值观对于社会价值体系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这种背景下提出主流媒体要做好相应的舆论引导工作是非常及时的。
我国当前处于转型期,社会矛盾集中爆发,利益分化明显,人们的价值观念分散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进步,外来思想不断的冲击着固有的价值观念,思想观念的多元化倾向明显;言论自由和开放包容的社会环境让个人的声音放大,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不同的人通过不同渠道发声,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而主流媒体的失声,会让一些社会问题持续发酵,影响到大众心理,进而影响到大众行为,也容易激化社会矛盾,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导致群众对政府治理的不满。
舆论引导重在价值观的引导,为了让社会能够形成主流价值观,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作为主流媒体,首先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价值导向,把握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将主流价值观传递给人民群众。其次必须要身先示范以身作则,在平常的报道中坚持客观公正的报道,守住媒体工作者的底线,同时在新闻事件中发掘积极要素,构建正确的价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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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商标侵权的法院是哪一家啊?怎么对商标侵权做处理?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侵权的管辖法院小知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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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经理,最困难的事情之一就是你必须解雇不合适的员工。一旦你做出决定,那么在你跟这位员工座谈之前,你需要做五件事。
看公司里其它职位是否更适合他。在你的部门干得不好的员工,未必是个坏员工,也许只是不匹配。所以在你因为业绩不佳解雇他之前,看看周围是否能有适合他的其他职位。请注意,这并不是教你把坏员工甩给某个毫无准备的可怜经理,而是让你去寻找,是否有什么工作确实更适合他。把你遇到的问题坦诚告诉你的同行,也诚实介绍这家伙的优点。
解雇前必须得到批准。我知道你是老板,也知道你在说什么,但除非你是这家公司最大的老板,解雇员工的决定都需要得到上级正式批准。你离上级多远取决于你公司的规模,以及你在公司等级序列中处在哪个位置,但你的老板总会参与决定。为什么呢?因为谁都反对被解雇,反对方式之一很可能会是投诉。有时你的老板是个白痴,会要求你留用这个家伙。你知道有什么比部门里有个坏员工更糟糕的事吗?那就是因为你的老板践踏你的决定,让这个坏家伙继续工作。所以,在你解雇他之前,最好先得到上级批准和同意。
与相关部门达成共识。你的员工与其它部门会有频繁接触。这些部门主管不管理你的员工,但他们确实依靠他们来完成工作。(例如,你的团队可能提供销售数据,而运营部门用它来做产品预测。)当你解雇一名下属时,这会直接影响其他团队。在你寻找替代人员时,需要向这个部门解释发生了什么事,还有你将如何满足他们的需要。
考虑这对整个团队的影响。其他员工是否能预期到发生的事情,这要看他的问题是什么。例如,假设解雇原因是这家伙常常迟到,午餐超长,在员工会议上经常说粗鲁无礼的话,如果这个懒虫最后能离开,其他员工会松一口气。但如果他犯的错误只有你知道,而不是未完成预期的销售任务,或者他是那种非常能言善道的懒鬼,解雇他会让其他员工惊慌。这并不意味着你应该改变想法,只是意味着你需要把其他员工的反应考虑进去。记住,当你解雇一个人时,他们的工作负担会增大。想好怎样对他们说,还有你将如何划分工作,并且准备好面对争吵。
注意所有细节。对你来说,某人必须解雇,这似乎非常清晰明确,没理由不做,最好今天就解雇他。但您的公司可能有适当的程序。设立这些程序不是为了惹恼你或者阻止你,而是为了保护公司。如果公司政策留给他为期30天(或60、90天)的业绩改进计划,那就照做吧。(记住,如果这个人达到计划要求的条件,你就不能解雇他。)与人力资源人员一起检查和复查,确保你正确执行内部程序,对所有员工一视同仁。(如果你的员工犯了错误X,但去年另一位犯X错误的员工没有被解职,如果你坚持要解雇他,这会让公司陷入官司。)人力资源部门也需要签署,因为保护公司也是他们的职责。
解雇员工前做好这些事,有助于确保事情进展顺利。他们当然会,仍然会感到痛苦,但提前寻找潜在问题将帮助你和你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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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就业市场虽然并不乐观,但对于雇主而言,发现真正有价值的员工难度更大。也许你已经登出招聘启事很长时间,但是看着那些涌入的不靠边的简历,你一定会有想呕吐的感觉。当然,这也是我在招聘中的真实体会。那么对于怎样才能从成堆的简历中,发现你想要的员工呢?我认为一方面是让自己的工作描述更加准确和清晰,这样一些看到启事的人,在申请之前会对自己有一个基础的评估。另一方面就是员工应该被考察的基本能力。
Ilya Pozin在17岁就创建了第一家公司,现在经营着一家数字营销公司。他分享了自己发现最佳雇员的体会。首先是在所有候选人中发现具备以下4中品格的候选员工。
对候选人提供一个快速的描述,对你所寻找的品格给予具体的描述。你要的人是聪明的,有责任心的,能奉献的,有经验的,对计算机有很好理解的吗?你该如何描述你需要的这个人?接下来,就是一些常见的要求,比如大学学历、知识结构、特别的软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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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为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2006年6月4日《人民法院报》第4版登载的“雇员受伤由谁负责”一文(以下简称雇文),大意为无施工资质的李某从建筑公司分包一些工程后,一木工随其到建筑工地做工,施工时,木工受伤。作者认为,木工系工伤,因逾期未申请工伤认定,已过申请仲裁时效,当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另因李某与建筑公司系分包关系,李某无力承担的,由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认为,雇文中的部分说法与现行规定有所冲突,容易对读者行成误导。
首先,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属于不同性质的两类法律关系,前者体现的是劳动者与劳动用工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分别由劳动法和民法规范加以调整。如果用工者是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时,因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它们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雇佣性质,这时的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在外延上既会发生并列和交叉,但交叉之处的雇佣关系因受《劳动法》这一特定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已不再是通常意义上的雇佣关系了,它已成为法律上的劳动关系。雇文先是认定木工系工伤,应作工伤处理,同时又认定木工作为李某的雇员,应由李某及发包人建筑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其对一个用工同时认定为雇佣和劳动关系并进行相应处理,有所不妥。
其次,工伤认定与仲裁时效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工伤认定是发生工伤的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条件,当事人被确认工伤后,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没有工伤认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工伤待遇会缺乏事实依据,其影响的是实体权利。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根据该条款,如果当事人未申请工伤认定,但其认为构成工伤,为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且在争议发生后的60日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工伤待遇,我们又如何以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为由,认定其申请仲裁超过了期限呢?
第三,对逾期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处理之说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从上述规定也可以看出,工伤的处理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处理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理机制,工伤不能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反之,一般性人身损害赔偿也不能按工伤处理。
综上所述,雇员受害不能等同于工伤。雇员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必须确认其是否属于工伤,工伤与和一般性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按不同的程序适用不同的法律进行处理,二者不能转化,更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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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
大多数审判员(法官)都是从书记员做起。书记员(委任制)一般属于国家公务员(政法专编行政编制),但有些地区也有聘任制和聘用制的书记员。在英、美、德、日等国称为书记官,负责掌管编案、记录、文牍、统计等工作。苏联各级法院也设有书记员,有的法院还另设法院书记员和审判庭书记员。
在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由本院院长任免,主要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辅助性事项,如开庭的准备工作,保管证据、整理卷宗、处理文书工作,司法统计工作,接待来访、处理来信工作,协助审判人员进行调查以及对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等。
书记员也是人民检察院的辅助人员之一,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其职责与法院书记员相似。
在英、美、德、日等国称为书记官,负责掌管编案、记录、文牍、统计等工作。苏联各级法院也设有书记员,有的法院还另设法院书记员和审判庭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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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
大多数审判员(法官)都是从书记员做起。书记员(委任制)一般属于国家公务员(政法专编行政编制),但有些地区也有聘任制和聘用制的书记员。在英、美、德、日等国称为书记官,负责掌管编案、记录、文牍、统计等工作。苏联各级法院也设有书记员,有的法院还另设法院书记员和审判庭书记员。
不纳入公务员考试,由用人单位自行招聘,不占用任何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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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是人民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法庭书记员主要的工作是做什么?下面读文网小编分享了法庭上书记员的工作职责,供你参考。
一、庭前准备工作
接到起诉材料时,首先应认真审查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如不符合,便告知当事人及时补齐,以免增加当事人诉累。如遇到不清楚的地方,及时翻阅相关法条或向法官请教,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起诉人。确定立案受理后,应及时通知被告应诉,对于一些离婚等简单的案件,尽量组织双方庭前调解,如此可以将一些矛盾不深的纠纷提前调解结案,同时也可以了解案情和双方的争议所在,为以后的工作打好基础。
二、庭审记录工作
庭审笔录是记录法庭审理全貌的书面材料,是最重要诉讼笔录,庭审笔录不但是法官判决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考验书记员司法水平的重要方面。我认为,一份优秀的庭审笔录应当满足客观、准确和规范三个基本条件,即客观真实的反映出庭审原貌,准确无误地记录下诉讼参与人的诉辩意见,还有格式规范语句通顺。
在开庭记录前,首先要仔细浏览全案材料,特别是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诉辩材料和证据更要仔细阅读,了解双方诉辩意见的要点,对于案件涉及的地名、人名、术语、专有名词等要提前预知;其次,还要和承办法官在案件上进行预先沟通,通过法官了解本案的审理重点,对于某些可能要详细记录的地方,要提前做好准备;再次,要将一些案件信息提前录入庭审笔录,比如宣布案由、当事人身份信息、诉状内容、证据清单等,将庭审笔录格式化,在庭审中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变通,这样可以大大提高记录速度;最后,要引导当事人在审判庭中各自就坐,查明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出庭情况,告知旁听人员需注意的事项等,宣布法庭纪律,为庭审工作做最后的准备。
开庭记录时,保持注意高度集中、头脑清醒,做到听、想、记紧密结合,对于重点内容要精、细、全,对于当事人重复的陈述或者与案件无关的陈述,要做到有的放矢。记录方式也要灵活多样,例如审判人员询问当事人的简历及家庭情况时,可能分为多问多答,但记录的时候可以简化为一问一答,这样不会显得沉长,也不失庭审原貌。如果遇到内容来不及记录,可以采用标记法暂时处理,继续记录新的内容,待全部记录完后再来补充,保证不会因纠缠一两句话,导致打字停顿过久,拖累庭审。
在法官宣布闭庭后,庭审并没有完成,书记员要需要在第一时间核对笔录,对于笔录中出现错别字、语句不通顺、用词不当等地方,要认真仔细检查,在排查上述隐患之后,将校对无误的庭审笔录交由当事人核对签字。
三、庭后文书制作
文书制作也是庭审工作的延展,制作文书不但能够更好地辅助审判员,同时还能锻炼书记员的文书制作能力,是一举两得的做法。此外,在制作文书的时候,可能会发现一些在庭审记录中出现的问题,可以避免下次再出错,经过不断总结后,庭审记录也会得到提高。同时,文书制作还能够使书记员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对于锻炼书记员的提升业务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此外,加强业务学习、提升文字写作能力和计算机操作能力也是书记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之,要做好一名书记员,要善于动脑、勤于动手、精于用心,通过不断总结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为案件的审理提供良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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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法院内部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聊聊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一起了解下吧。
1.排他效力
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某一或者某些法院管辖,便意味着唯有法律规定的法院才有权受理和裁判这类案件,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这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院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受理这类案件。排他性是相对于法院而言的,是针对法院所产生的效力。
2.排除效力
排除效力是指排除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力。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对于当事人而产生的效力。专属管辖的案件既然只能专属于法律规定的法院管辖,当然也就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改变专属管辖。
与专属管辖相对的,是任意管辖,法律在设定任意管辖时,主要考虑的是当事人的私益,以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平衡原、被告的利益为出发点。对于任意管辖,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并达成合意予以变更。各国或地区的协议管辖一般均包括明示的协议管辖与默示的协议管辖两种,前者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通过书面形式选择某一法院为案件的管辖法院,后者则是指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被告不提出无管辖权的抗辩而答辩应诉。协议管辖具有改变法定管辖的效力,使原先没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由于当事人明示或默示的选择而取得了管辖权。
专属管辖往往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而规定的,因而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管辖来改变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5条和第244条在设置非涉外和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时均明确规定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排除效力只是意味着排除当事人通过协议管辖来改变专属管辖,而并不意味着一概排除协议管辖,其实即使是专属管辖的案件,亦存在协议管辖的可能性。当案件因法律规定专属两个法院管辖(如继承遗产的案件,专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或者因财产的自然状况(如不动产坐落于不同辖区的法院),当事人可以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只不过当事人的这一选择受到了限制,即只能从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中进行选择。
3.限制效力
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牵连管辖适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
牵连管辖虽然在事实上扩大了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但是这一扩大又受到专属管辖的限制,如果另一案件是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那么受诉法院便不能基于牵连管辖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例如,在被告提出反诉的时候,由于反诉的诉讼标的虽然与本诉有牵连,但它仍然属于独立的诉,而作为独立的诉,反诉亦有其管辖法院。反诉未必属于受理本诉的法院管辖,但如果把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作为提起反诉的条件,那么势必大大缩小反诉的范围,不利于利用同一诉讼程序解决相关纠纷这一目标的实现,因此,运用牵连管辖的理论,承认受理本诉的法院有权受理原本无管辖权的反诉,以达到反诉与本诉合并辩论与裁判的目的,但如果反诉是属于另一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那么受理本诉的法院就不能基于牵连管辖而取得对反诉的管辖权。我国有学者指出:“被告以与本诉标的的请求或与防御方法有关联的请求为限,可以在口头辩论终结前,向本诉系属的法院提起反诉,但反诉标的请求属于别的法院专属管辖时,不在此限。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被告有权提出反诉,法院对反诉可以与本诉合并审理,但并没有专门规范反诉的条文,反诉及其要件是通过学理来确定的……”《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允许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通过扩张请求的方式提起中间确认之诉,中间确认之诉可依据牵连管辖由原本没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管辖,但此项请求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时除外。
4.职权审查效力
管辖权是诉讼的要件之一,“诉讼要件是指为了做成本案判决所需要的要件”。这意味着“管辖权是法院对案件实行审判权的前提条件,非管辖法院对诉讼就不应该作出本案判决,所以有无管辖权是诉讼要件之一。法院依职权应随时查清管辖权”。法院只有在对受理的案件有管辖权时,才能够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如果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就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对是否有管辖权,法院应给予必要的关注。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对管辖权的关注存在程度上的差别。对于专属管辖,法院应当主动关注,在发生疑问时,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应通过依职权调查证据来确定是否遵守了管辖规定;而对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则不必主动予以关注,而要等到被告提出管辖权的抗辩时,法院才应予以关注,才要求原告举证证明管辖权存在的依据。例如,在法国,对于争讼案件,“法官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才能够依职权宣告其无管辖权:(1)当争议与人的身份有关时;(2)当法律从地域上赋予另一法院专属管辖权时;(3)当被告不出庭时”。
存在这一差别的原因在于,专属管辖事关公益,且排除了其他法院的管辖,为了维护这一专属权,相关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予以审查。地域管辖虽然是在不同地域的同级法院之间分配第一审案件,但由于这一分配主要不是出于公益性的考虑,因此不具有专属性,即便原告向某一无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只要被告对此无异议,某一法院即可因被告的应诉行为而取得管辖权。因此,在承认默示协议管辖的情况下,法院即使未主动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而是等到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后再进行审查也不违法。
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管辖异议制度,但是它仅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规定了默示协议管辖制度,对于大量的非涉外民事诉讼,仍要求法院对管辖权问题主动进行审查,如果我国将来通过修订民事诉讼法而在非涉外诉讼中承认默示协议管辖,那么法院对专属管辖与非专属管辖关注程度的差别就会显现出来。
5.撤销效力
为了保证专属管辖的规定得到严格遵守,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受理上诉案件时依职权审查下级法院是否遵守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审法院如果发现原审判决确实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就应以程序重大违法为由,撤销已经作出的判决,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而对于违反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受理案件的情形,虽然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异议被驳回时提出控告,但如果法院已经作出了实体判决,那么“当事人不得于上诉审为无管辖权之主张,上诉审法院亦不得以此为理由废弃原判决”。在实行三审终审制的日本,对于法院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受理案件的,当事人不仅可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而且可以以判决违反法令为理由提起第三审上诉。
6.拒绝承认效力
专属管辖体现的是一个国家在司法方面的主权,它意味着不承认外国法院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权,如果外国法院受理了专属于本国管辖的案件并作出了裁判,那么就被视为对本国主权的侵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有理由排除外国判决的承认”。由于承认是执行的前提,因此,拒绝承认也就等于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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