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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
大多数审判员(法官)都是从书记员做起。书记员(委任制)一般属于国家公务员(政法专编行政编制),但有些地区也有聘任制和聘用制的书记员。在英、美、德、日等国称为书记官,负责掌管编案、记录、文牍、统计等工作。苏联各级法院也设有书记员,有的法院还另设法院书记员和审判庭书记员。
在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由本院院长任免,主要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辅助性事项,如开庭的准备工作,保管证据、整理卷宗、处理文书工作,司法统计工作,接待来访、处理来信工作,协助审判人员进行调查以及对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等。
书记员也是人民检察院的辅助人员之一,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其职责与法院书记员相似。
在英、美、德、日等国称为书记官,负责掌管编案、记录、文牍、统计等工作。苏联各级法院也设有书记员,有的法院还另设法院书记员和审判庭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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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
大多数审判员(法官)都是从书记员做起。书记员(委任制)一般属于国家公务员(政法专编行政编制),但有些地区也有聘任制和聘用制的书记员。在英、美、德、日等国称为书记官,负责掌管编案、记录、文牍、统计等工作。苏联各级法院也设有书记员,有的法院还另设法院书记员和审判庭书记员。
不纳入公务员考试,由用人单位自行招聘,不占用任何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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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是人民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法庭书记员主要的工作是做什么?下面读文网小编分享了法庭上书记员的工作职责,供你参考。
一、庭前准备工作
接到起诉材料时,首先应认真审查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如不符合,便告知当事人及时补齐,以免增加当事人诉累。如遇到不清楚的地方,及时翻阅相关法条或向法官请教,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起诉人。确定立案受理后,应及时通知被告应诉,对于一些离婚等简单的案件,尽量组织双方庭前调解,如此可以将一些矛盾不深的纠纷提前调解结案,同时也可以了解案情和双方的争议所在,为以后的工作打好基础。
二、庭审记录工作
庭审笔录是记录法庭审理全貌的书面材料,是最重要诉讼笔录,庭审笔录不但是法官判决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考验书记员司法水平的重要方面。我认为,一份优秀的庭审笔录应当满足客观、准确和规范三个基本条件,即客观真实的反映出庭审原貌,准确无误地记录下诉讼参与人的诉辩意见,还有格式规范语句通顺。
在开庭记录前,首先要仔细浏览全案材料,特别是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诉辩材料和证据更要仔细阅读,了解双方诉辩意见的要点,对于案件涉及的地名、人名、术语、专有名词等要提前预知;其次,还要和承办法官在案件上进行预先沟通,通过法官了解本案的审理重点,对于某些可能要详细记录的地方,要提前做好准备;再次,要将一些案件信息提前录入庭审笔录,比如宣布案由、当事人身份信息、诉状内容、证据清单等,将庭审笔录格式化,在庭审中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变通,这样可以大大提高记录速度;最后,要引导当事人在审判庭中各自就坐,查明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出庭情况,告知旁听人员需注意的事项等,宣布法庭纪律,为庭审工作做最后的准备。
开庭记录时,保持注意高度集中、头脑清醒,做到听、想、记紧密结合,对于重点内容要精、细、全,对于当事人重复的陈述或者与案件无关的陈述,要做到有的放矢。记录方式也要灵活多样,例如审判人员询问当事人的简历及家庭情况时,可能分为多问多答,但记录的时候可以简化为一问一答,这样不会显得沉长,也不失庭审原貌。如果遇到内容来不及记录,可以采用标记法暂时处理,继续记录新的内容,待全部记录完后再来补充,保证不会因纠缠一两句话,导致打字停顿过久,拖累庭审。
在法官宣布闭庭后,庭审并没有完成,书记员要需要在第一时间核对笔录,对于笔录中出现错别字、语句不通顺、用词不当等地方,要认真仔细检查,在排查上述隐患之后,将校对无误的庭审笔录交由当事人核对签字。
三、庭后文书制作
文书制作也是庭审工作的延展,制作文书不但能够更好地辅助审判员,同时还能锻炼书记员的文书制作能力,是一举两得的做法。此外,在制作文书的时候,可能会发现一些在庭审记录中出现的问题,可以避免下次再出错,经过不断总结后,庭审记录也会得到提高。同时,文书制作还能够使书记员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对于锻炼书记员的提升业务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此外,加强业务学习、提升文字写作能力和计算机操作能力也是书记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之,要做好一名书记员,要善于动脑、勤于动手、精于用心,通过不断总结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为案件的审理提供良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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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题是求职者求职面试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那么在应聘面试法院书记员时如何做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法院书记员面试题,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1.请你谈谈人民法院的基本组织结构。
解析:人民法院的组织结构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
第一,从全国法院系统来看,我国实行的四级两审终审制,四级法院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所有案件的终审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设在省一级,中级人民法院设第一文库网地级市(或设区的市)一级,基层法院设在区县所在地。除此之外,我国还设有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以及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 第二,从法院系统内部来看,一个法院内部包括审判业务部门和非审判业务部门。审判业务部门包括立案庭、行政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和执行庭;非审判业务部门包括行装处、政治处、研究室、司法警察处、纪检监察处和办公室等部门。
2.调解在化解民事纠纷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现在有些法院将案件调解率作为法官审判工作考核的指标,你对此怎么看?
解析: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由于其自身具有的相互理解、非对抗性的特点、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我国目前在社会快速发展,案件数量大量增长的情况下,通过调解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来化解社会矛盾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不过,我们同时也要注意到,调解是具有其自身要求,只有在可以进行调解的情况下法官才可能运用调解的方式,考虑到有些案件的特殊性,比如家庭暴力案件,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建议不采用调解的方式。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是否调解是由案件本身的性质和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决定的。
因此,法院将案件调解率作为法官审判工作考核的指标并不科学,它可能会导致法官为了在工作考核中获得肯定,盲目地进行调解,最终导致该调的调,不该调的也调,结果必然是当事人不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3.在学习三个至上原则的过程中,有人认为不可能同时存在三个最高的原则,三者是冲突的,你是否同意他们的看法,为什么?
解析:三个至上指的是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是政法工作中应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三个至上原则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人民利益是党的事业的根本,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
我们所说的三个至上关系到事业、利益和规范三个方面。就事业来说,具体组织的事业、个人的事业应该服从于党的事业;就利益来说,具体集体的利益、个人的利益应该服从人民的利益;就规范来说,任何规范包括什么道德、宗教、纪律的规范都必须服从宪法法律规范。事业、利益、规范三个方面的三个至上分别而相关地成立。它们各自在某一个范畴是至上的,因此并不存在矛盾。
实践中有人认为三个至上是矛盾的说法是错误的,这完全是他们对三个至上的误解,没有认清三个至上是三个方面的至上。这给我们的启示是,在工作中,党的事业是政法工作的政治原则,人民利益至上是政法工作的终极目标,宪法法律至上是政法工作的行动指南。三个至上不可相互取代,更不能用一个至上取代另一个至上。
4 如果你作为一个法官,你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遇到价值冲突的时候,你怎么去处理。 解析:由于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一切形态,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形的存在而使得价值冲突难以避免,因而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主要原则有:
(1)价值位阶原则: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a、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
b、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
c、秩序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2)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秩序是基本的价值,一个社会最基本的要求是有秩序的状态,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其他的价值也就无法实现。正义是最高的价值,法所追求的最崇高的目标所说要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但是这些位界不是绝对的,法律实现这些价值目标的时候,要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到底应选择什么价值作为优先考虑的。而且这几种法律价值之间仍然可能存在着冲突和矛盾,主要表现为秩序与自由、效率与公平(正义)的冲突,法律在运作过程中虽然不可能完全消解这些冲突,但是可以尽量缓解这些矛盾,使得这些冲突减少甚至达到一定状态的协调和平衡,这也是立法者和执法者共同的任务,是法律所追求的理想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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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书记员(委任制)一般属于国家公务员(政法专编行政编制),但有些地区也有聘任制和聘用制的书记员。在英、美、德、日等国称为书记官,负责掌管编案、记录、文牍、统计等工作。苏联各级法院也设有书记员,有的法院还另设法院书记员和审判庭书记员。
“现在书记员工资只有1000多,每餐吃一碗大排面都不够”、“出了事情,又是临时工”……2015年,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一年,“临时工”为主体的书记员队伍引起了浙江不少人大代表的关注,21日至25日,在浙江省两会期间,不少人大代表提出,应将书记员纳入体制内职业化管理。
2014年12月7日,沈阳城管执法人员公园内打真人CS时,面对记者说的“大不了临时工垫底”,再次将“临时工”置于风口浪尖。
两会期间,浙江省不少人大代表在审议两院工作报告时,也将目光投向了法院的“临时工”队伍—书记员。
作为法官从事审判、执行等工作必须的辅助人员,书记员除了送达、庭审记录、卷宗装订等工作,还担任协助案件评查等辅助性工作。
目前,由于法官与书记员比例失调,不少地方法院都出现了书记员严重不足的问题。
“现在大部分法院的书记员都是临时工、聘用工,每月只有1000多的工资,每天吃一碗大排面都不够。”从事律师行业、来自义乌的浙江省人大代表冯秀琴说,现在不少人普遍把书记员岗位当作增长阅历的过渡,多则三五年,少则几个月就离开法院,既不能安心本职工作,又不能潜心钻研书记员业务,由此带来了书记员队伍不稳,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
而书记员的频繁流动,势必会影响审判质量。
有业内人士曾对此做了一个形象的比喻:如果把人民法院比做一个人体的话,那么书记员和法官就是“两条腿”。而从法院审判质效评估中暴露出的问题来看,60%以上的问题出在书记员身上。
“其它事情做到90%就可以,法院99%都不行,因为它关系到千家万户、人命关天。”浙江省人大代表、立马控股集团董事长章树根说,法院要把司法队伍建设,当做司法公正的重要事情来抓。
“书记员基本上都是临时工,责任感不强。而一旦出了事情,大家会说"又是临时工"。”浙江省人大代表、浙四医院院长陈亚岗说,法院人员队伍素质需要进一步加强,而要深化体制改革,也要有一个长效的机制。而冯秀琴则建议,法院可对书记员队伍纳入职业化管理体制内,待遇参照公务员或者进行司法雇员,实施职业化、司法化的管理,使之走上专业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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