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江苏省关于高温费的规定2020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市人事局有关人员介绍,行政事业单位防暑降温费补助标准为,夏季(6-9月)每人每月补助60元(含离休人员),公共电汽车司机的防暑降温费为每年180元/人。对其他类型企业是否发放降温费,没有相关规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称,去年该部门曾给企业发放过通知,建议企业给员工发放高温补助费,但这并不是政策,没有强制性。不过,现在许多企业也主动为员工发放高温补助,只不过数额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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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酷暑下工作的工人。在高温下的作业者进行一定的关怀,是十分有必要的。
依据新办法,高温保护将适用于所有行业。新《办法》明确,高温劳动保护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安监部门负责人表示,将对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工作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工会组织也将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依法处理。
政府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制止,问题严重的将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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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已经到来,我国一些地方面临着高温的考验,酷暑下工作的工人。在高温下的作业者进行一定的关怀,是十分有必要的。我国对高温补助是怎么规定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你精心整理的高温补助的相关规定,希望你喜欢。
上海、北京、深圳等地早年均已出台类似规定,但这些规定在具体的实施层面上,还相当缺乏权威性、可操作性。一是这些规定往往由一个地方的某个部门出台,缺乏权威,劳动保护主体部门不明确,在监督、行政执法、纠纷处理等问题的处理上,容易在各部门的“怠慢”中搁浅;二是规定本身在一些关键问题上模棱两可,难以有效实施,例如何为高温作业?休息时工资、津贴如何?等等;三是关怀的力度不够,显得不足为道,例如陕西一日给工人补偿1.2元,恐怕还不够买一瓶农夫山泉的。 多数企业落实不到位,八成人难足额拿到高温津贴。持续的酷暑高温下,高温津贴却得不到落实,向有关部门投诉,却因为工作难找不敢惹恼单位而放弃维权。“高温补贴执行难因缺乏法律约束,企业多掏钱无疑增加了成本支出。”湖北省劳保厅相关工作人员一针见血地指出,这是高温津贴执行不到位或不执行的主要原因之一。全国许多城市针对高温天气也曾发布过紧急“通知”或“规定”,但是“通知”、“规定”毕竟不能替代法律,执行起来并不尽如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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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广东的天气越来越热,对于那些在高温烈日下工作的劳动者们,法律是规定要发放一定的高温补贴。高温费是比较特殊的一种补贴,它不是全年任何时候都会进行发放,而是根据当地最热的时间来发放的。因此,不同地区发放高温费的时间可能就不一样。到底高温费是哪几个月发放?
从人力资源部门获悉,从6月份至10月份,用人单位应按月发放高温津贴,今年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则是每人每天6.9元。
有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
市人力资源局提醒,员工在高温下作业却没收到高温津贴,可通过企业所在的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争取合法权益,或拨打12333投诉。
有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逾期不发将处2000~1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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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6月,不少地区迎来夏季高温期,高温津贴也进入发放时间。目前全国至少已有28个省份明确了津贴发放标准。按照规定,从事露天作业的,才有机会获得高温津贴。那么,防暑降温费属于福利费吗?必须发的吗?下面小编整理的2017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一起来看看吧。
“中暑”可由急诊医疗保险“埋单”
经了解,目前不少寿险、财险公司,几乎没接到因中暑而理赔的案例。究其原因,一位业内人士分析说,一方面可能是市民不知道中暑还可以理赔,另一方面也因为保险公司在这方面的宣传力度不够大。他说,一旦市民发生中暑,导致了意外伤害或者因此产生了医疗费用,首先应了解自己所保险种的保险责任,然后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索赔,如果所在的单位已经为你投保了门(急)诊医疗保险,或者自己个人投了“住院医疗”、“住院补贴”等保险,那么就有可能获得相关的赔付。市民洪女士说,她父亲退休前,投了门(急)诊医疗保险等多项保险,去年,父亲因为中暑摔断了腿,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一听说是中暑导致的意外伤害,赶忙告诉她不能理赔,她听完就把电话挂了。洪女士说,当初只知道保险公司没有中暑险,所以保险公司不理赔也是很正常的,就没把中暑导致的意外伤害往门(急)诊医疗保险上“靠”,现在想想当初花掉的一两千块钱,原本至少可以由保险公司“埋单”一部分,还真是有点后悔。
中暑导致摔伤属意外险理赔范围
保险专家表示,如果投保人中暑后发生了摔伤事件,那么,这属于意外险的理赔范围。
花甲之年的童先生近日出门办事,顶着大太阳在户外忙了一个下午,汗流浃背,头昏眼花。办完事后他打道回府,走到3楼时,突然中暑昏倒,随即从楼梯上滚了下来,摔得头破血流,送医院治疗后,医生诊断其小腿骨折。因为童先生在半年前购买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因此,童先生事后便前去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中暑休克是身体对自然气温变化的不适应,属于生理反应,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不过,童先生因中暑而从楼梯上跌落摔伤,应该属于意外事故,这跟因心脏病突发等原因导致的摔伤属意外事故道理是一样的。
中暑导致其他疾病属医疗保险理赔范围
如果中暑导致其他疾病发病,那就不属于意外险的理赔范围,而属医疗保险的理赔范围。
李老先生也是在酷暑下发生中暑的,但不同的是李老先生以前有心脏类疾病,中暑导致了他心脏病的发作。李老先生也购买了意外保险,但保险公司就没有给李老先生赔付。保险公司认为,分析这类现象是不是属于意外保险的理赔范围,要看看直接导致伤害的是不是意外情况。对李老先生直接造成伤害的是心脏病,因此这不属于意外险的理赔范围。而如果李老先生购买了住院医疗保险,就应该能得到相应的保险理赔金。
上班时中暑死亡可能属工伤保险理赔范围
商业保险不能覆盖高温保障,而工伤保险能对因中暑而产生的事故发挥作用。在炎炎夏日,一些从事特殊职业的人更容易发生中暑事件,而在某些岗位上工作的人,如果发生中暑导致死亡,可能属于工伤保险的理赔范围。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对中暑是否是工伤的界定为,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高温中暑而导致伤害,应当算工伤事故,并按照劳动部门有关工伤事故的规定予以赔付。不过按照规定,发生中暑后在送诊的同时须经各级职业病防治诊断机构确认后才能算职业病。
寿险可以为中暑死亡埋单
定期寿险作为保费较低、既能保障意外身故又能保障疾病身故的险种,适合工作辛苦又想省钱的群体。而寿险包含的其他生死两全保险,因其不同的缴费额、返利和赔付金额,不同收入的市民可以根据需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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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快要到了,不少在户外或者长期在高温环境中工作的务工人员可享有国家规定的高温补贴。由于每个省市对高温补贴标准的规定不同,因此不同地区的劳动者获得高温补贴的数额也是不同的。下面是找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高温补贴发放标准规定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清明小长假过后,全国各地将陆续进入高温季节,一些地将出现高温天气。在高温天气中,不少在户外或者长期在高温环境中工作的务工人员有国家规定的高温补贴。那么对于即将到来的2016年夏季,2016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如何呢?下面跟着找小编一起往下看!
江西发放时间:6月、7月、8月、9月;
发放标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高温津贴由原来的120元调整到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高温津贴由原来的80元调整到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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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日高温来袭,您的高温补贴拿到了吗?很多网友都在咨询:2016高温补贴能拿多少钱而标准规定是什么?高温补贴是哪几个月发放?事实上,根据我国《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及全国各省的具体通知规定,各地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并不一致。
据统计发现,在明确发放时间的22个省份中,发放高温津贴时间最长的是海南省,为4月至10月,有7个月。
由于我国南北方气温差异较大,各地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长短不一,正和我国各地气温差异有关。其中,多数省份发放时长为4个月,多为北方地区,达到11个省份。如北京每年发放的时间是6、7、8月,这3个月也正是北京比较热的时期。
其中,海南发放时间最长,时长为4-10月,达到7个月时间,紧随其后的为重庆市,时长为5-10月,为6个月;发放时长最少为3个月,有四个省份。
另外,安徽、新疆和四川等地发放高温津贴则没有天数的限制,规定以当地气象台公布的气温为准,当地气温露天在35 、室内不能降低至33 以下时,就可发高温津贴。
全国27地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及时间
地区 | 发放金额(元/月) | 时间 |
北京 | 180(室外) | 6-8月 |
120(室内) | ||
浙江 | 225(高温作业) | 6-9月 |
180(非高温作业) | ||
145(一般工作) | ||
山西 | 240 | 6-8月 |
上海 | 200 | 6-9月 |
江苏 | 200 | 6-9月 |
辽宁 | 200 | 7-9月 |
福建 | 200 | 5-9月 |
内蒙古 | 180 | |
广东 | 150 | 6-10月 |
湖南 | 不低于150 | 7-9月 |
广西 | 100-200 | 6-10月 |
江西 | 240(室外) | 6-9月 |
160(室内) | ||
山东 | 200(室外) | 6-9月 |
140(非高温) | ||
甘肃 | 12元/天(高温作业) | 6-9月 |
8元/天(其他工作) | ||
天津 | 全市职工日均工资12% | 6-9月 |
湖北 | 12元/天 | 6-9月 |
河南 | 10元/天 | |
陕西 | 10元/天 | 6-9月 |
海南 | 10元/天 | 4-10月 |
云南 | 10元/天 | |
吉林 | 10元以上/天 | |
四川 | 8-12元/天 | |
新疆 | 10-20元/天 | |
宁夏 | 12元/天(高温作业) | 6-9月 |
8元/天(其他工作) | ||
重庆 | 不低于5、10、15元/天 | 5-10月 |
贵州 | 8元/天或168元/月 | 6-9月 |
安徽 | 不低于1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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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广东高温发放标准是什么?2017年广州高温补贴什么时候发?广州高温补贴标准是多少?广州高温补贴是哪几个月?小编为您一一解答。
小编昨日获悉,截至本月中旬,从化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已受理市民反映高温津贴问题的案件3宗,涉及人数4人,预计7~8月份工人诉求持续上升。下阶段,该局将加强对辖内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区人社局信访经办工作人员介绍,有些劳动者认为只要天气热就有高温津贴发,这是误解。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障办法》(下称《办法》)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因此高温天气的界定应以气象台站发布的信息为准。
《办法》明确规定,高温津贴标准为150元/月,发放时间为每年6~10月,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的人群有两类,一是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的劳动者,二是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劳动者。因此,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领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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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的劳动法对辞退孕妇做出了新的规定。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17劳动法孕妇辞退新规定,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一)预告性辞退
预告性辞退是指企业在辞退职工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职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辞退职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过失性辞退
过失性辞退是指企业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无须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辞退职工的行为。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过失性辞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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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是劳动法规定的给予女性劳动者的保障之一。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劳动法哺乳规定,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一、哺乳期的定义
哺乳期是指产后产妇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婴儿的时期,就是开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这段时间,一般长约10个月至1年左右。《劳动法》规定,哺乳期是指女性生产后至其孩子满周岁期间。
二、哺乳期内享有法定的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是指女职工在生育后正常工作,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用人单位需要保证女职工两次授乳的时间,每次纯授乳时间为30分钟。这两次也可以合并使用。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并且去哺乳路上的时间也算作工作时间。女职工的哺乳时间是用人单位必须保证的,哺乳时期为婴儿满一周岁前。
三、哺乳期内的劳动强度及禁忌保护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四、用人单位在1年的哺乳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员存在劳动法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五、二胎哺乳假多少天
随着二胎生育政策的落实,很多妈妈打算生二胎,一般来说,只要是合法生的二胎,妈妈依然享有哺乳假,二胎哺乳假时间为三个月。
但妈妈怀二胎7个月以上,在工作许可的条件下,本人就可以提出哺乳假的申请,单位批准的话,也可以适当延长哺乳假的天数。
根据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如有实际困难,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期间,由所在单位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5%和工资性补贴。
以上就是劳动法关于哺乳期的规定。社会要求职业女性像男人一样果断坚强,又希望她们履行女性的天职。对于她们而言,双重身份的压力不言而喻,但愿每一位母亲都能被温柔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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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规定,企业裁员时,需要给予被裁员工补贴。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劳动法裁员补偿规定,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第63条规定,产期是指女性生产后的90天,哺乳期是指其孩子满周岁期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禁止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预告解除,补偿解除和经济裁员解除。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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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劳动法对员工辞职做出了什么规定?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劳动法辞工规定,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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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辞退员工,需要给多少补偿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劳动法辞工补偿规定,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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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工的工资结算标准与时间在劳动法中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劳动法辞工工资规定,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但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上述两点的主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
必要时可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但须注意:该条例已经由国务院废止)
关于违约责任,你要注意《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约定范围的限制:
仅限于专项培训费的服务期条款、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三种情况。而且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看过“劳动法辞工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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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如何保护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有什么规定?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保护驰名商标规定”,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有:
(一)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同时,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三)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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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如何认定保护驰名商标?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接受企业委托办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关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除收取适当的代理费用外,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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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保护驰名商标是重中之重,如何保护驰名商标?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保护规定”,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具体地说,扩大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二)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三)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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