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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于民法而又超越民法的劳动法,适应现代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对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与进步具有重要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辞职缴纳违约金的规定,希望你喜欢。
一、试用期内辞职不需要缴纳违约金
应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均会根据合同期限约定1—3个月不等的试用期。试用期是应届生和用人单位双方互相了解、选择的合法期限。试用期内应届生因实际就业中各种情况,而提出辞职是否算违约行为?试用期辞职还需缴纳违约金么?
应届生在办理报到手续10日内,用人单位将会与应届生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其岗位及合同期限合同的期限,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1至3个月的试用期,以便双方做基本了解而最后确定选择。
劳动法中就试用期辞职的程序及责任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需提前三日提出辞职,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同意。
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无需附加任何条件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合同中约定为由,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应届生就业时,如因就业协议中关于工作岗位、工作地、薪资保险待遇等条款,在劳动合同中未得到相应保证,或是遭到用人单位强行调动工作地、岗位、职位时,可在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申请,此时将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的,更不需缴纳违约金。
初入职场的新人,在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是不允许收取违约金的,所以应届毕业生因试用期内辞职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及时向劳动部门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向用人单位赔偿培训费呢?
答案是否定的。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第三点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中指出,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服务期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该条文并没有将试用期内的员工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在试用期内的员工,只要服务期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提醒用人单位,尽量不要安排处在试用期内的员工参与用人单位的出资培训,如果确实需要将试用期内的员工外派培训的,应当提前办理转正手续并签订培训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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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十年来在劳动法的价值观念、立法策略、利益衡量、学科定位等多种因素的共振下,我国劳动法不断被赋予新的时代意义,最终实现了范式的转变。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试用期怎么辞职,希望你喜欢。
试用期离职手续如何办理
1、正规企业办理职工离职大概需要一周左右的时间,先要由本人写好离职申请,提交到本人所在部门,再由所在部门提交人力资源部门(有时候也可以直接把申请交到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情况核实后,再提交公司办公会议审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正规单位办理离职手续,需要你本人的申请,人力资源部门的意见,公司办公会议的意见,正式的还需要就你辞职一事下发公司文件。
离职前你需要在原单位完成工作的交接、有关费用的结清等手续,依照具体公司的制度而定。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违约金的问题。首先是否涉及违约金,如果有要弄清楚金额是多少,如何计算的。
试用期辞退员工条件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时、无原因地辞退劳动者吗?回答是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试用期内,只有当劳动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辞退劳动者: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总结:还在试用期的朋友要注意了,不是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就可以随便跟你解除合同了,只有符合上述的条件之一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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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员工是否一定要交社保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试用期的员工是否可以不交社保,希望你喜欢。
1.比例保险费制
这种方式是以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为准,规定一定的百分率,从而计收保险费。采用比例制,原来社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遭遇风险事故期间所丧失的收入,以维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须参照其平时赖以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为衡量给付的标准,另一方面又作为保费计算的根据。
以工作为基准的比例保险费制最大的缺陷是社会保险的负担直接与工资相联系,不管是雇主雇员双方负担社会保险费还是其中一方负担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的负担都表现为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其结果会导致资本排挤劳动,从而引起失业增加。
2. 均等保险费制
即不论被保险人或其雇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计收同额的保险费。这一制度的优点是计算简便,易于普遍实施;而且采用此种方法征收保险费的国家,在其给付时,一般也采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义。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缴纳相同的保费,在负担能力方面明显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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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关系史的巨大进步。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希望你喜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因此,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在用工过程中,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
(一)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
具体规定是: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约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
实践中,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期过长,劳动者就能胜任,装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这就提醒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在约定试用期时将技术含量的因素考虑进去。对用人单位来说,在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
(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就涉及到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性质的理解,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搞清楚了。
(三)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当多的意见建议将可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修改为一年以上。
(四)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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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劳动关系方面的基本法律,科学而完善劳动法能够规范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调整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而稳定的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乃至社会的稳定。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毕业生试用期小心的6陷阱,希望你喜欢。
陷阱一:试用合格再签订劳动合同
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阶段不签劳动合同、试用期等同于合同期等表现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试用期是依附于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的,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条款,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陷阱二:试用期期限超过法定期限
一些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限过长,如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却长达6个月。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也可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部分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此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陷阱三:擅自延长试用期或多次试用
有些用人单位往往以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还需继续努力为理由,在原试用期届满后延长或与劳动者重新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也不得对原来约定的试用期进行延长。如果单位在一次试用的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就应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
陷阱四: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一些用人单位把试用期职工当作“价廉物美”的劳动力,试用期工资常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甚至“零工资”试用。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权益受最低工资标准和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的双重保护,因此试用期不是“廉价期”、“白用期”。
陷阱五:试用期内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有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以试用期不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或试用期满再说为由,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往往不懂或不敢提出异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样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因劳动者的试用期身份而加以限制或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同时,社会保险是国家实施的一项强制性的保险制度,不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私下约定免缴社会保险费,还是以商业保险取代社会保险,都是无效的。
陷阱六:试用期内随意辞退职工
一些用人单位认为,既然是试用,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无条件、随心所欲地解除劳动合同,很多职工也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劳动合同无效等法定解除情形,才能依法解除试用期职工,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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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但连医生都比我们好转行,不仅是学历能力的区别,更是因为我们女人(大多数都是女的吧)都优柔寡断,不敢改变现状,对转行没有勇气。那么护士辞职可以做什么?护士辞职后再就业能选择什么项目?接下来请看小编整理的关于护士再就业项目小知识,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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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期间工作不满一个月可自己辞职吗?可以选择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你精心整理的试用期期间工作不满一个月可自己辞职吗,希望你喜欢。
试用期是“硬道理”
纠正:试用期不是法定条款,可以不经历。
实际上,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也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当然也可以不约定。而且,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此可见,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的一部分。同时,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即使是试用期,用人单位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金、医疗金和失业金。
根据我国的《劳动法》,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就会受到法律保护,将被等同视为具有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且在试用期内解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还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并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
试用期长短单位说了算
纠正:试用期长短应依法律规定与合同期限挂钩。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的长度是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应确定的。试用期有上限,没下限,甚至可以约定不需要试用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来说就是: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0天;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还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另外,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不得约定试用期。而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以上法律法规是各用人单位均必须遵守的。如果在格式合同或公司规章中,求职者发现与法律相冲突的规定,则要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合格与否单位说了算
纠正:考核标准必须透明化,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法》在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上,对用人单位设置了严格的责任义务。根据《劳动法》第32条及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却不能够随便终止劳动关系。
1、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劳动法》第25条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3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须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这个“录用条件”必须是用人单位已经告知给劳动者的,不能“暗箱操作”、“内部控制”。否则,劳动者可以不了解该规定为由,否定用人单位的解除理由。如果用人单位未特别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的,也可以依招聘广告的内容为录用条件。
但是,无论最终的考核成绩是一个简单的分数,还是一个复杂的综合考核结果,或是上级或指导人的评语,用人单位都有法定的义务对试用期的劳动者进行考核,并应保留相应文件,尽到相应的举证义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单位未能举证,其主张就不能被法院所支持。一旦试用期满后才通知,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2、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及时通知劳动者,可通过各种方式,如电话等。事实上,无论是否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都有将解除文书送达劳动者的义务,只是这一义务在试用期内尤其需要注意,即必须是在法定时限内。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主要为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总之,试用期条款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它本身就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产物,因此,试用期过后,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没有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的权利,只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试用期内未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过后,单位若再以未通过考评为由要求延长试用期,或行使试用期中的任意解除合同权便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何时终止试用期,是求职者维权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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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我们不得已从工作单位辞职,而有很多人不知道签了劳动合同是否辞职,特别是职场新人。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签了劳动合同可以辞职吗”相关解释供大家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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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在试用期内,只要提前3天呈交书面辞职通知书就可以依法辞职,不算违约,同时可以依法拿到属于自己的一切应得的报酬,如试用期已过则要提前30天书面提出辞职申请才行!至于你说你和公司没签订合同那要看你进该公司的实际时间来定,如是进厂一个月以后还没订合同的话就没有必要提前了,你可以即时通知即刻离职,无须等公司批准,而且不但可以拿到工资而且还可以依法得到一笔经济赔偿,具体请参考以下资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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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考时间:2022年12月24日(周日),下午14:00-16:30理论基础知识。
4.正考时间:2023年4月15日(周日),上午9:00-11:00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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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好的医药毕业生代表简历应符合哪些要求呢?下面是由读文网小编分享的医药毕业生代表个人简历范文,希望对你有用。
姓名:茉莉花 性别:女 民族:汉族 年龄:25岁
目前所在地:上海 户口所在地:安徽
婚姻状况:未婚 求职类型:医药销售 医药代表
爱好:体育运动、文艺
个人学习经历:
1995年-2001年在新塘乡小学;
2001年-2004年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上海市一中初中;
2004年-2007年在二中高中
2007-2010年在职业大学旅游学院就读酒店旅游管理、市场营销、心理学等专业。
所学外语专业:英语、日语、双语专业:维吾尔语精通。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具有很强的进取精神和较强的动手能力;自我约束力强,随和、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适应能力强,反映快、爱创新。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活动策划能力,有较强的团队精神,良好的人际关系。处事认真负责、细心、勇于承担,对工作有毅力勇于迎接新挑战。
个人工作经历:
2004年-2007年高中住校期间。利用周末在超市从事雀巢咖啡、生活日用品的促销员工作。在百货商场从事服装模特展示和导购工作。
2007年-2010年大学实习期间。在国际大酒店、斯酒店北京分店等酒店从事前厅接待、餐饮服务员、餐饮领班、餐饮主管工作。在天缘酒店从事娱乐部经理工作。
2010年6月-8月,大学毕业在时代商场从事美宝莲化妆品的促销导购员工作。
2010年7月至今在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拓展部从事保险代理工作。
2011年1月-6月在酒店从事前台接待工作。
自我评价:
做人:为人真诚、低调、随和但不乏协调,有一种天生乐观的精神面貌,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善于组织,并具备很强的责任感。与人为善具有良好的人脉。善于面对挑战。
做事:工作态度认真严谨,任劳任怨干一行爱一行,学一行精一行,善于沟通、协调、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团队精神,对企业忠诚,自律能力较强,对现代企业团体的管理理念有较强认识并能适应。
对所应聘职位的粗浅认识:
医药代表:
1.零售市场终端销售其中包括终端布置,促销宣传
2,临床推广:其中包括促销宣传,关系公关.
医药代表的主要任务就是销售。如果没有销售,产品就没有希望,企业也没有希望。同时,医药代表的工作还在于开发新客户,只有不断开发新市场,才能提高自己的业绩,赢得市场份额,为公司增加无形资产。作为一个新入职的医药代表,怎样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呢?就本人现有的知识与经验,来谈谈做好医药代表要弄清的几个问题,或者说应具备的知识。
一、全面了解我的产品是什么?
我的产品是什么?就是产品的特点,或者说产品的个性,即定位。任何一种产品,要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成功,就必须定位准确。定位是生产企业的事情,作为销售企业的医药代表,没有必要花过多时间去研究怎样定位,但我们必要弄懂我们代理产品的定位是什么?个性是什么?优势在哪里?这样,我们才能把这些信息传递给客户,客户知道我们产品的这些特点后,根据需要,才会选择我们的产品;因为你已经告诉了客户,选择你推荐的产品是智慧的表现,是看中了产品的品质。
二、全面弄清我的客户是谁
只有弄清你的客户是谁,你方能更好地为客户服务。药品是特殊的商品,因此客户包括医生和病人。病人是药品直接的受用者,有的人会认为,医药代表只要把产品卖出去,提高销量就行了,其它事情只是医生的事了。我认为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应该了解病人的用药情况,掌握临床第一手资料,才能更全面了解我们的产品;有了这些资料,有利于公司与生产企业、医生、病人之间的互动沟通,从内心感受到我们是负责任,专业性强的,而不是药品推销员。
另外,全面剖析医生的心理。作为一个专业的医药代表,不仅应掌握医生的家庭背景、学历、学术成果等资料,而且应全面剖析医生的心理;毕竟我们的产品最终由医生决定是否使用。有人会说,竞争太激烈了,可供选择的同类产品太多了,我们推广的产品价格高,又不是名牌,没有一点竞争力;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有了竞争,我们的客户才有选择权;有了竞争,才能满足客户不同的需求,毕竟任何药品不可能是面面俱到。任何一个医生不会永远使用一个品牌的产品,哪怕是名牌。心理学家告诉我们人是有好奇心的,当他接触到新事物时,总想了解全部信息,如果这些信息刚好满足他的要求,那他就会改变以前的用药习惯。况且,大部分人都有喜新厌旧的心理,正所谓“家花不如野花香”,讲的也是这个道理。因此,作为一个医药销售代表,应全面剖析医生的心理,做到知已知彼,才能百战不殆。
三、权立自信,做个有胆识,优秀的医药代表
“自信可改变未来,问谁又能做到。”这是黄家驹《光辉岁月》的最后一句歌词,一直激励着我前进,要做到有自信,就应该不断学习,学习书上和前人的经验,并且把别人的东西变成自己的东西,在日常工作中灵活应用,业绩上去了才更有自信。只有自己相信自己是优秀的,才能让别人信任你,与你做生意,打交道;自己都不接纳自己,谁还会接纳你,谁愿意和一个没有自信,没有精神的人打交道呢?
综上所述结合我个人的认识和性格特点,我认为我能够面对挑战,开创自我,衷心希望能够给我一个实践和学习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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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能否设立分支机构呢?有什么个人独资企业的注意事项吗?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小知识,欢迎阅读!
设立分公司的程序:
一、申请登记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发证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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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毕业生自主创业有什么相关的优惠政策吗?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中山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金融贷款方面
1、优先贷款支持、适当发放信用贷款。加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支持力度,对于能提供有效资产抵(质)押或优质客户担保的,可由高校毕业生为借款主体,担保方可由其家庭或直系亲属家庭成员的稳定收入或有效资产提供相应的联合担保。对于资信良好、还款有保障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适当发放信用贷款。
2、简化贷款手续。通过简化贷款手续,在一定期限内周转使用合理确定授信贷款额度。
3、利率优惠。对创业贷款给予一定的优惠利率扶持,视贷款风险度不同,在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可适当下浮或少上浮。
事实上,大学生创业贷款难就难在无法提供有效资产作抵押或质押。已有多家银行开办了针对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年满18周岁自然人的个人创业贷款。此类创业贷款要求个人采用存单质押贷款,或者房产抵押贷款以及担保贷款。
税收缴纳方面
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含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下同)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纳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缴纳所得税2年。
企业运营方面
1、员工聘请和培训享受减免费优惠。对大学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可在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网站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参加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举办的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给予适当减免交费;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创办企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业的毕业生、测评服务。
2、人事档案管理免2年费用。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其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两年。
3、社会保险参保有单独渠道。高校毕业生从事自主创业的,可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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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论文是教会应届毕业生快速适应职场的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应届毕业生如何适应职场的论文范文,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每到毕业季,我们才会发现工作多么的难找,而且更让应届大学生头疼的是在解决了找工作这个难题之后面临的严峻考验便是如何适应职场。初入职场,很多大学生还没有调整好心态,不知道应该如何应对学生到职场新人的角色转换。陌生的环境、复杂的人际关系以及对工作的不熟悉和试用期是否能被录用的焦虑都会让应届毕业生们在职场中感觉压力山大、无所适从。
那么,作为应届大学毕业生到底如何适应职场呢?
其实只要调整好心态,度过转型期并不是什么困难的事,通常作为刚入职场的大学生会有很多焦虑不安的心态,或者还会抱有不理性的冲动,这些都是不可取的心态和行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进行适应:
首先,要保持乐观积极的态度和精神面貌。有些新人在初入职场时,因为在学校成绩优秀,各方面表现比较突出,往往有些心高气傲,加之现在职场新人大多是80、90后,在家中习惯了被人宠溺,所以在进入职场后由于对工作期望过高大多眼高手低,听不得批评,在上级指出问题和批评时不能虚心接受,心里各种不满认为针对自己,工作态度也开始消极起来,这样的话势必会影响对职场环境的融入。
其次,新人在刚刚开始职场生涯时要谦虚谨慎、虚心受教切忌浮躁。因为刚刚开始工作时,很多工作都是不熟悉的,所以遇到问题应该虚心向前辈请教,在被指出错误时也应该坦然接受,学会如何与同事相处和沟通,在产生矛盾时学会适当的妥协。有些新人在进入职场后会觉得上司挑剔苛刻很难相处,同事也没有想象中热情,便不知如何与他们相处,不能很好的沟通使得上司和同事也不能很好的了解自己,这样的话很可能会失去努力争取来的实习机会。新人在职场中不可以太张扬自我,这样的话很容易让人反感,影响别人对自己的印象。
还有一点应该注意的是作为职场新人应该严格要求自己,对待工作应该严谨负责,对于上司或同事交代的事情不论大小都应该认真完成。有些新人因为分配的工作不合心意或是觉得无足轻重便不放在心上,拖拉消极,这样的话,怎么可能得到别人的肯定和信任呢,谁会把重要的工作交给连小事都做不好的人呢。新人应该恪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轻易请假,对于交代的工作努力做到最好。
应届毕业生在进行职场身份转换时,一定要有好的心态,不要急功近利急于表现也不要在遇到困难时随便否定自己的能力。只要严谨工作态度提高自己的能力,处理好与同事上司之间的关系就能轻松解决如何适应职场这个新人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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