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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虽然身上有伤,但是他们对生活的热情一直不变,具体的残疾人就业税收有什么优惠政策吗?想了解出台了哪些残疾人税收的优惠政策,就来看小编整理的残疾人创业政策!
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财税[2007]92号)
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7]92号)
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6、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
对残疾人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2项及第26条第1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对农村残疾人,减免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对各类残疾人工疗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减免税收和管理费。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申请减免报告书直接向当地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第1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对残疾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残疾人员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革命残疾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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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保护残疾人就业的特殊措施,但这些就业扶持措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缺少良好的环境配合,因而影响了残疾人就业。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章。
据市残联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残疾人自身综合素质偏低,缺乏竞争力。现代社会要求全方位的人才,对就业者的技术水平和文化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由于残疾人自身的特殊性,所以在选择工作受到其残疾类型的限制,比如说一些体力劳动,就并不适合残疾人从事。
残疾程度和技术水平的影响,也让这个群体在择业上受到很大的阻碍。造成其就业机会的不平等,就业的不稳定性,就业层次相对较低,就业面相对狭窄,很多用人单位很少为残疾人提供岗位或者是岗位有限,这些都直接影响着他们的生活质量。
措施:多渠道促进残疾人就业
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市残联就积极开拓就业渠道,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确保有需求的各类人普遍得到就业援助和职技能培训,推动残疾人就业。市残联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收优惠政策,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措施,来带动残疾人在企业就业。规定要求,若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劳动者比例达1.5%,即可以免交相应的残疾人保证基金。
另外,为了加强残疾人就业,实施残疾人扶助工程,加强残疾人创业激发。市残联将会把公益性岗位就业作为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新增长点,鼓励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作为帮扶残疾人就业的措施之一。此外,可以通过资金扶持、社会保险补贴税费减免等措施,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社区服务业、贸易市场商铺摊位、社区书报亭、电话等服务岗位优先惠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在未来,还将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公共机构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公共服务平台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专项活动为残疾人提供专门服务,积极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高效服务,加强残疾人的保障权益,消除疾人就业歧视,维护残疾人公平就业权利。还将加强对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提高残疾人文化素质和技能素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针对残疾的类型,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免费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就业技能培训,重点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生产实用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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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范围扩大有什么解读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所得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解读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向社会发布公告,出台多项具体措施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小微企业尽享政策红利。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无须审批均可自行享受优惠
公告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从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上,这样就消除了遗漏与“死角”。那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解释说,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小型微利企业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小微企业是就业的主渠道,也是创新的重要源泉。在经济新常态下,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帮助它们解决面临的经营困难,对稳增长、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
税收优惠提前至预缴环节,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此次出台举措的一大亮点,是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间提早了,门槛也进一步降低了。”李万甫表示。
2014年之前,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在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政策,季度预缴环节不享受优惠。此次公告明确,允许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环节提前享受优惠政策,在汇算清缴环节再多退少补。这样,让小微企业提前享受税收优惠红利,有效缓解资金紧张,减少贷款压力,增强其流动性。
同时,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门槛:对于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可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申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A企业2014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为31万元,未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如果A企业预计,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可能在20万元以下,就可以填写预缴申报表,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今年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一些小微企业的利润可能会出现下降。将税收优惠的范围扩大到这部分企业,让他们尽早享受到政策红利,可以更好地体现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支持。”李万甫认为。
今年新办的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也可享受优惠
“我们是今年新开张的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该怎么算,能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很多新办小微企业,对这个问题格外关注。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说,公告对于这种情况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本年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此外,考虑到小微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公告对小微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也进行了调整。由原来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调整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李万甫说,公告还简化了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手续,纳税人通过填报申报表履行备案手续,不需要再专门备案,进一步减轻了小微企业办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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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部分小微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2010年实施以来到此次政策调整,已先后四次扩大政策覆盖范围,支持力度持续加大:
1.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2012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明确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相关政策。
通知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称,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通知还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这份通知还强调,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小微企业所得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解读,不知道有没有帮助到大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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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是什么?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相关资料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一、基本情况
较之过去的《再就业优惠证》和《失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适用人群由原来下岗职工扩大到各类失业人群。根据规定,持证人员可享受职业介绍、岗位补贴、创业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申请等各类优惠政策。因此,相关人员对办理该证主观意愿较强,我市人社部门也鼓励所有符合条件的居民申请办理。2011年,全市共办理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近5.6万件(含无为县办理0.46万件),仅镜湖区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就逾4万人,约占全市办理人数的80%,上述数据不包括因种种原因未及时办理的人员。
我市安置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企业,基本集中在工业和商贸企业,地税涉及的行业相对较少,主要集中在旅游、餐饮、娱乐等行业。截至到2011年底,仅6户企业办理了减免税申请手续,安置人数共计68人,减免税款26.8万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人员占整个安置情况的比重微乎其微。全市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自谋职业人员约1.2万户,主要集中在商业零售、加工、修理修配等行业,另有一部分从事旅店、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约0.5万户。截至2011年底,地税部门共计办理1117户减免税申请手续,约占应享受户数的23%,减免税款557万元,其余户数多因规模不大,属于未达起征点户,因此未申请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减免。
二、存在问题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扩大了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鼓励个体经营促进就业再就业、鼓励企业吸纳再就业人员,对扩大我市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在近几年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涉及税种不全不利于体现税收公平。政策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限制行业除外),只依次扣减应缴税额中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其他税(费)种不含在内。这就意味着再就业减免优惠政策的实际支出,主要由地方财政来负担,使地方财政尤其是相对贫困落后地区的财政压力进一步加大,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地方执行再就业税收政策的积极性。
(二)行业区别对待不利于调动企业积极性。首先,《通知》规定:建筑、娱乐、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等行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失业人员主要集中在上述行业,尤其是建筑行业。其次,政策同时将房屋中介行业排除在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之外,而车辆等其他中介行业则不在限制行业,上述规定不利于税收公平。第三,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只包括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等,限制了其他企业(如非商贸企业、服务性企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不利于调动各方面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积极性,也削弱了再就业税收政策对再就业工作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三)政策规定重叠不利于基层实际操作。目前,各类优惠政策品目繁多,如起征点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税收优惠政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优惠政策等,导致纳税人无所适从,真正享受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群受限。此外,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易被钻空,如部分个体工商户注销营业执照后,租借他人再就业优惠证再次办证经营和申请减免税,由于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税务机关无理由不为其办理,管理难度较大,不利于日常管理。
(四)政策审批程序复杂不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当前政策规定,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首先要经过劳动保障等部门进行认定,办理有关认定证明,再凭其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同时税务部门还要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情况进行核实,手续较繁琐。在实际工作中,有关部门由于信息共享不够,协调配合不顺畅,导致效率不高,影响了政策的及时到位。
三、几点建议
(一)扩大优惠税种。只要符合再就业优惠规定的条件,不分行业不分税种,均可享受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或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应纳税税收入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自谋职业的人员则实行1-3年免税政策。
(二)扩大受益范围。政策应扩大享受优惠政策人群范围。目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附加条件太多,如: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我们建议把再就业优惠政策适应主体扩大到所有的待就业者(包括农村富余劳动力、失地农民等,无需有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失业后再予以发放登记证规定,同时应包括未能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等),消除税收优惠政策对弱势群体的不平等待遇。
(三)简化审批手续。税收政策应避免繁琐,从操作简便上着手,凡是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安置的企业,税收上都可以按每人每年设定定额或按比例减免的形式实行照顾。
(四)加大部门协调。失业人员再就业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很多,部门协调尤为重要。我们建议各部门可成立联合办公机构,加强对《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收缴以及免税程序的审核、年检等工作;另一方面打造政府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由社保部门对失业人员领证、再就业年检等动态情况进行记录和跟踪,税务部门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以切实做好涉税服务工作。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资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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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申请减免报告书直接向当地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残疾人创业就业个人有哪些优惠政策: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财税[2007]92号)
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7]92号)
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6、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2项及第26条第1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对农村残疾人,减免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对各类残疾人工疗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减免税收和管理费。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申请减免报告书直接向当地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第1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对残疾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残疾人员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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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是什么?今天小编就整理了相关资料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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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里面,我相信作为小微企业最关心的是小微企业税收有没有哪些优惠政策!所以今天读文网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2017小微企业税收的优惠政策以及专家为你解读2017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不能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及优惠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4号 )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 99号 )
国务院2月25日常务会议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释放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红利。为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税务总局最近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从“全力宣传、全程服务、全年督查、全面分析”四个方面,采取10项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现学优网小编对四个方面、10项措施解读如下:
一、全力宣传,确保每一户应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应享尽知”
第1项措施:持续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这是对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宣传的总体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增强主动性,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载体,持续性开展宣传工作,普及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及具体操作规定。
主要工作:一是在税务网站开辟“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专栏,编制和发布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目录,自动链接并及时维护。二是整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操作规定,方便纳税人查询应用。
第2项措施: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结合4月份全国税法宣传月活动,以及税务总局继续开展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开展专项宣传。
主要工作:一是3月底至4月上旬,各级税务机关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通过在线访谈、新闻发布等方式,宣传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二是省级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编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手册,免费送达每一户小微企业。
第3项措施:开展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税务干部是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服务员,其政策业务水平对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有较大影响,是打通“最后一公里”的关键之一。
主要工作:抓好税务干部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全程服务,努力让每一户小微企业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手续更为便捷
第4项措施:将专门备案改为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自动履行备案手续,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今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查账征税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目前,定率征税小微企业办理2014年度年终汇算清缴时,仍然需要对“从业人员、资产总额”进行备案。
主要工作:税务总局将进一步修改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让定率征税的小微企业也通过填写申报表有关“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栏次自动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报送专门备案材料,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
第5项措施: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软件。小微企业点多面广,各企业情况不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难度很大。税务机关将依托计算软件,帮助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主要工作:一是省级税务机关通过核心征管系统或开发应用小微企业纳税申报税务端软件,运用软件自动识别小微企业身份,主动提示优惠政策,自动弹出适用税率,协助计算税款,显示减免税种和数额。二是对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通过手机短信或其他形式告知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使其享受税收优惠更便捷、更明白,增强小微企业享受优惠的获得感。
第6项措施:对未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为让所有办理税务登记的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红利,税务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增加受益面。
主要工作:对于因各种原因未及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采取电话、上门温馨提示等跟踪服务,进一步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覆盖面。
第7项措施:严格定额征税管理。目前,对一些经营规模较小、核算能力较低的小微企业采取定额征税方法,为规范定额征税管理,保护纳税人权益,通知对此予以进一步强调。
主要工作:一是保证定额征税的“额度”确定、调整等程序更加透明和公平,要求采取行之有效的民主评议、公示等程序进行。二是按照年度或者规定时间调整小微企业纳税定额,严禁不按规定调整定额。
三、全年督查,切实让每一级税务机关履行好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责任
第8项措施:把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今年税务部门“一号督查”事项和绩效考评事项。主要是对各级税务机关层层传导工作责任和压力,增强基层税务干部的责任心。
主要工作:一是总局对省级税务机关督查,把这项工作列为税务部门2015年“一号督查”事项,总局已组成督查组开展督查,以后每季度督查一次,并通过报纸、网站公开督查情况。二是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工作督查。三是把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列入各级税务机关绩效考评项目,严格实行绩效考评,对不达标的省市,要按规定扣减考评分数。四是让社会检验落实效果,今年三季度,总局将委托第三方社会评估机构,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评估。
第9项措施:建立小微企业咨询服务岗和12366反映诉求平台。一方面增强对小微企业服务的内容和质量,另一方面,对于对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遇到困难的,给予一个补救通道,同时,也反映基层税务机关服务的情况。
主要工作:一是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税务人员挂牌上岗,给小微企业提供便利。二是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局长信箱”受理纳税人投诉。一旦纳税人反映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专人全程负责,并于接收当日转办,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四、全面分析,尽力让每一申报期间内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分析工作能够具体深入
第10项措施:加强统计分析工作。统计分析,掌握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真实数据,同时,也能够进一步发现问题,更好地取长补短,保证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主要工作:一是及时、全面掌握小微企业各项减免税户数、减免税额等数据。二是开展减免税效果分析,查找问题及差距,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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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那么现在残疾人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一级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残疾人遇到侵害或民事纠纷,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要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也可向指定的残疾人法律威权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还可委托律师事物所或法律服务所办理有关事项。申请具体流程如上图所示。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需要提起上诉还可以向二审法院同级的法律援助机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援助帮助,具体程序相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根据《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997]第37号令)规定:本省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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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危机给中国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税收政策帮扶就业创业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近年来,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
(1)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2)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3)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 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4)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服务;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5)以上优惠政策是国家针对所有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所制定的,各地政府为了扶持当地大学生创业,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而且更加细化,更贴近实际。由于地域不同,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税收政策帮扶就业创业,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看了“税收政策帮扶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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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后做创业,有什么税收上面的优惠政策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据中国之声《全球华语广播网》报道,为了促进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三部门昨天出台了重大的税收优惠:不分群体,凡登记失业满一年自主创业的,都将享受每户每年8000元的税收减免,企业每吸纳一位在册失业人员每年就可以享受到4000的税金扣减。
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持续实行减税政策。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俄罗斯、印度、印尼等二十多个国家纷纷推出了减税计划或方案,连历来以高税负闻名的法国也宣布降低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税费标准。
统计资料显示,这些国家的宏观税收非但没有降低,反而呈现上升的态势。究其原因,一是减税政策有效地激励了投资和消费,经济增长造就扩大的税基;二是纳税人偷逃税的动机减弱,带来更多的税收收入。
在美国,上税的问题一直是民众和公司最头痛的问题,税务的沉重和税法的繁杂使很多高收入的富有民众纷纷到海外开设账户转移财富。减税是不是留住资金,刺激经济的法宝呢?美国政府对此始终保持这一个谨慎的态度。
《全球华语广播网》驻美国观察员庞哲:单纯的减税行为是否能够直接导致经济增长,在现实当中似乎仍有待验证。例如布什总统任职期,为了提振美国经济,对美国民众三年以上的长期投资与薪水所得税的征收比例大大降低,这一政策对提升国内生产总值上升方面本应该起到一定的正面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税收大幅下降,政府支出因美国卷入两场战争而大幅上升,同时金融市场爆发欺诈违约行为,导致大规模的金融风暴,所以布什的减税计划对单纯的经济产生了效应,似乎被全面抵消。
一些美国经济人士认为,对任何一个政体,如果决定以税法来调整经济行为,但是又于众多的其他不定因素共存的环境之下,应该采取具体项目、具体对待的政策,才有可能避免副作用与事半功倍的后果。
德国的税务体系非常完整,从个人所得税到商品的增值税,税务种类名目繁多,但是对于特殊行业和困难群体,德国有着非常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全球华语广播网》驻德国观察员薛成俊的介绍。
薛成俊:德国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特殊产品实施零税率,比如教会以及社会福利方面的企业的产品等等。另外对于一些基金汇率类的组织机构也实施免税政策,因此也有不少德国巨富通过设立基金的形式进行合法避税。最后就是对欧盟以外的外国游客实施商品免税,对于成立公司创业有专门的一整套复制方案,所有创业者都可以享受这些优惠措施。为了鼓励残障人士就业,德国还对招收一定比例残障员工的企业给予税收上的优惠政策,还有多子女的家庭也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社会上的优惠,以减轻家庭负担。
韩国这些年来一直都面临就业难的问题,大企业出现严重的人员饱和,能够接受的新员工非常有限。这种情况下,政府想出的主要办法就是鼓励年轻人自主创业,但是创业项目要经过严格的审核才能获得税收方面的优惠扶持。对于帮扶残障人士就业的公司,会给予相当优厚的政策倾斜。
《全球华语广播网》驻韩国观察员南黎明:政府每年都会进行几次的大审查,让创业的人拿着自己的创业设想和计划前来招标,被政府选中的项目将给予在资金政策和宣传等多方面的支援和优惠。政策支持的领域主要是未来型的,还有利于过政府提出的那种经济绿色发展的社会型企业,比如说有一家企业他们专门使用面料公司和服装公司的废弃面料然后委托给国内的残疾人企业来生产,制作各种手工艺品和生活用品,由于他们的设计独特而且质量上乘,政府就支援给他们资金让他们创业,目前各市、政府都有专门的青年创业新闻网站,随时提供国家援助的信息。
《全球华语广播网》驻澳大利亚观察员胡方告诉我们,在澳大利亚,各个州都有鼓励帮扶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吸收大企业裁减人员重新就业的政策可以把大型裁员的社会影响降到最低。
胡方:为了帮助失业人群再就业以及为了帮助残障人群的就业,澳大利亚政府对于这样的帮助再就业的企业给予税务方面的优惠,这些税费政策有一些由全国制定,而更多的会由每一个州单独来制定;比如在上个月,悉尼所在的新南威尔士州已经提高了招聘失业人员企业的税惠力度,招聘失业人员的雇主可以申请6千元澳币的工资税补贴,约合36000元人民币,但是雇佣的职员必须是来自于今年以来裁员超过100个人的公司,这些有针对性的补贴政策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这能够使新的雇主更多的从一些巨型公司的重大裁员当中吸收新的人员,让这些大型公司的大型裁员影响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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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众创业的热潮感召下,许多的残疾朋友也燃起了斗志,想要一圆创业梦。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三级残疾人的创业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残疾人从事电子商务、网络电商行业今后可获得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昨日,笔者从省残联获悉,日前,我省出台《安徽省残疾人创业就业三年行动计划》,在未来三年内,将扶持3万残疾人个人创业就业。
据了解,计划中规定,在~2018年,我省残疾人就业规模进一步扩大,就业质量进一步提升,扶贫标准进一步提高。三年内全省每年将扶持残疾人个人创业就业10000名;建设阳光助残扶贫就业基地30个。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类行业和职业的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对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城乡家庭困难残疾人,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综合补贴。其中,对盲人按摩企业为从业残疾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对个人缴纳的部分给予50%的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残疾人创业将获得最高几十万元资助
经团中央批准,由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联合世界华商促进协会、北京学生骄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筹办的“中国青年创业助残专项基金”昨日在北京成立。今后,怀抱创业梦同时拥有好的创业项目的残疾人将获得该基金最高几十万元的资助。
从基金管理方了解到,基金领取人需要符合正在创业,同时创业项目经过基金会评估,认定其项目有可持续发展,以及家庭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等条件,基金会将根据不同项目,对创业者给予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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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全民创业来促进就业有什么相应的优惠政策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全民创业促就业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税收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政策
1.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2.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3.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4.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2015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目前税收政策相关规定暂未出台)
5.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6.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7.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8.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
9.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10.企业取得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1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12.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13.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14.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15.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16.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17.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18.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19.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20.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二)增值税方面政策
2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按照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57号)
22.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8号)
23.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3)
24.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25.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3)
(三)扶持就业再就业方面税收政策
26.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①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27.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本规定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及《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4〕359号)
28.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及《辽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4〕358号)
29.随军家属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当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
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3)
3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3)
31.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3)
32.失业人员就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试点纳税人,是指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试点纳税人。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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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大部分农民工返乡做创业了,但是在税收上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农民工返乡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据《劳动报》报道,放弃原本不错的工作岗位,返乡与土地打起了交道,申城创新创业的热潮正在从城市向农村涌动。笔者从本市农业大区奉贤区获得的最新数据显示,该区近百名新型职业青年农民中七成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他们中有的接过父辈担子,种植起优质大米;有的紧跟潮流,搞起了“多肉植物”产销一条龙;还有的借助“互联网+”,用网上销售平台带领着乡亲们一起致富。以创新带动创业,这些年轻人的加入也为上海的农业转型升级注入了一股新鲜活力。
今年31岁的黄英是奉贤区金汇镇土生土长的“农二代”。7年前,她心疼忙于在家庭农场耕耘的父亲,放弃高薪稳定的工作,回家种粮。“当初,更多是‘无奈”,是女承父业,如今农场是我生命的一部分,而且政策也让我对未来更有信心。”黄英说。如今的她已成长为一名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家庭农场的规模扩大到300多亩,年产20万斤优质大米。
而对于更年轻的莫平平来说,“多肉植物”成就了他的创业梦想。2012年,刚从学校毕业参加工作的他,因为一个机缘,在淘宝上卖多肉植物,从此一发不可收拾。由于需求量越来越大,他开始学习栽培,从70平方米小花圃,到如今拥有2.7万平方米的30个培育大棚,品种超过百种。他创立的“上海嘉蔓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实现“多肉植物”产销一条龙,年销售额达到一两百万元。
借助“互联网+”,80后瞿宇超也成了奉贤区合作社网上营销的成功者。他开设“锦乡田头超市”网站,并通过微信吸引网商和顾客关注,不仅打开自家合作社的销路,还带动周边合作社的生产,去年销售额超过了1000多万元。
曾几何时,“跳出龙门,远离‘面朝土地背朝天’的生活”是不少农村学子的理想,如今越来越多的有志青年却在土地上播下创业的“种子”,全民创新创业的氛围,让“农民”这个职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尊重和认可。奉贤区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区里新型职业青年农民有近百名,这些年轻人带着新技术、新观念扎根农村,为农业转型升级注入了新鲜血液,更期待未来他们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农民工返乡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看了“农民工返乡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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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农民做创业有什么关于税收上的优惠?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农民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日前,广西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就做好全区就业创业工作提出8条政策,重点扶持企业发展、推动众创空间拓展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就业创业新政策鼓励各级政府大力扶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每个设区市创建自治区示范性农民工创业园,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每个创业园500万元补助;在鼓励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方面,将学费代偿政策覆盖范围由现行的29个国定贫困县以下地区扩展到全区所有县以下地区,给予最高限额8000元/学年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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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与创业一直是大学生们的关注点,然而现如今有哪些关于就业与创业的政策?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就业创业政策解读后你就会明白!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各级政府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对打算创业的大学生来说,了解这些政策,才能走好创业的第一步。
一、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落实就业优惠政策:
1、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职工人数20%及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2、对办理了失业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比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相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城乡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发放求职补贴。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给予8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按规定在毕业毕业学校申领)。
3、开展就业见习。组织有见习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不超过12个月的就业见习,并给予800元/人.月的见习补助。
4、对高校毕业生开展免费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和就业技能培训。
二、强化创业扶持,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要放宽准入条件,降低注册门槛,提供场地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2、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按规定申请1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贴息扶持。
3、对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经评估其创业项目可行性高并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包括开办“网店”)、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可提供最高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4、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并新增吸纳2名以上劳动者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吸纳1名劳动者,给予2000元的创业吸纳就业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5、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免费SYB创业培训并提供包括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后续跟踪服务等内容的创业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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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后军人能做的事情有很多,创业就是其中一项,军人退伍做创业现在政府有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吗?一起来看看吧!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享受税收优惠。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原件及复印件(新办服务型企业的报送);(四)签订在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新办服务型企业的报送)。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当减免税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二)纳税人准予登记备案后,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减免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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