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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教师专业发展规划目标及措施内容10篇
教师专业发展规划目标及措施有哪些?职业生涯规划的好坏必将影响整个生命历程。我们常常提到的成功与失败,不过是所设定目标的实现与否,目标是决定成败的关键。下面小编就跟大家聊聊关于教师专业发展规划目标及措施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我一向从事中学英语教学工作,并且担任班主任工作,其间还管理着学校的网络。在学校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和指导下,我的工作取得了些许提高和成绩。但与此同时,我深深感到自我还有很多不足之处,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好好学习。
一、我分析一下自我职业发展过程中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
有利因素:我毕业即从事初中英语教学工作,事业心强,思想上进,热爱教育教学工作,能全身心地投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中;能很快地理解新的教育理念并将新理念加以运用,课堂教学水平提高显著,业务本事明显提高;师德意识牢固树立。
不利因素:第一,英语学科知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英语口语的应用不能做到得心应手。第二,教育教学技术、技能还有待提高,对个别问题学生的教育上有时缺乏耐心与艺术性。第三,学习上对自我有所放松懈怠,教育科研本事较弱,对教学的思考与研究还停留在较浅层面上。第四,工作缺乏创造性。
二、发展规划
首先,树立正确的师德修养观念。因为教师的道德品格、人格对学生的成长甚至一生都有重要的影响。我一向认为“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诲人不倦、无私奉献”的精神,是一个教师必须树立的师德观。为此,掌握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科学的方法论,用爱心对待学生,同时加强业务理论的学习,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争取做到用人格培养人格,以灵魂塑造灵魂。
其次,作为英语教师,在学识上"广开门路"、"广种博收",努力提高专业知识水平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我要进取听各种讲座,参加各种培训,坚持不断学习,尽快提高专业化水平,力求扎实的学术根底,广阔的.学术视野,不断更新知识、追逐学术前沿的意识,努力适应今日新时代对教师的更高的要求。
再次,我进取了解教育改革的趋势,关心教育新动向,努力更新教育理念,进取贯彻实施教育教学新理念。我打算以问题为纽带,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实施自主、合作、探究式学习,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进取性,引导学生学会学习,进一步开发学生的想象和创造本事。在整个课堂教学中,教师只是引导者。
最终,我将认真钻研教材上好每一节课,坚持经常写教后感不断总结教学的得与失,进取听课以学习其他教师的优秀的教学方法,认真对待每一节公开课并主动进取听取其他教师的意见。以此来不断提升自我的业务本事。
三、实现个人目标
我将进取实施以上规划,利用有利因素进取发展,努力提高业务,克服不利因素,求真务实,争取实现个人发展目标——成为一名优秀的人民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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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保护驰名商标有哪些措施?如何保护一个驰名商标?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驰名商标,一个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的话题,频频出现于各地的传媒。驰名商标作为较高知名度和声誉的商标,它的作用已远远不止于区别商品的来源和服务的提供,它已成为市场竞争中的利器。
中国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为履行公约义务,从1987年就开始了按照公约要求和国际惯例认定驰名商标的探索性实践。
1987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中认定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PIZZA HUT"的商标及屋顶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对澳大利亚鸿图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抢注的相同商标不予注册。这是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后认定的第一件驰名商标。
此后,中国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多起商标纠纷案件中作出驰名商标认定。在1988年至1991年期间,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分别认定英国尤尼利弗公司的“"Lux及力士”商标、美国菲力普莫里斯公司的“万宝路”商标、中国北京同仁堂有限公司的“同仁堂”商标、上海协昌缝纫机厂的“蝴蝶”商标为驰名商标。
在上述驰名商标的认定中,秉承了国际通行的"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中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始于保护外国商标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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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是每个职场中人的必经之路,而求职中,第一重要的便是求职简历。那关于简历制作要杜绝的一些问题有哪些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简历制作要杜绝的一些问题,希望对你有帮助。
求职意向不填或者天南地北填写一堆。天呐,那是小叮当在世,无所不能啦。投简历前千万别忘记分析对方公司的招聘要求,看仔细再投。曾有一位同学同时投了一家公司的10个岗位,多投不会带来高命中率,只会让人觉得你连自己都不了解,稳定性比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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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文化战略是企业发展目标和规划的重要内容。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开展企业文化宣惯的措施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企业文化是企业社会形象的体现,是企业的灵魂之所在,它是引导员工思想,约束员工行为的一种文化道德修养,也是企业领导和员工对于人生观、价值观、社会责任感、企业目标等达成的一种共识。
我有幸来到****这个和谐的大家庭,庆幸公司给我们培训企业文化,深有感触。通过学习企业文化宣贯使我懂得了物业是为业主服务的,努力为业主创造环境整洁优美、邻里和谐的社区是我们的宗旨。企业价值观是尊重、责任、创新。社区是我们服务的场所,是企业的立足之本,发展之源。我们的质量方针是:在改进中追求创新,在创新中追求卓越。
随着不断的学习,企业文化理念,会潜移默化逐渐渗透到每个人的思想里。作为一名员工必须要热爱本职工作,精通业务,干一行爱一行。每个员工都要做到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然后不断进取,完善自我,超越自己,注重自我修养,培养精湛的工作技能,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企业文化引导我们如何根据自己的优势做好人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告诉我们企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明确了我们自身应该具备的综合素质。我们要根据自己的优势与公司的发展制定自己的人生职业生涯规划,树立自己的人生奋斗目标。与兴邦物业众多的同事、朋友一起携手共进,朝我们共同的目标奋勇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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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开展企业文化宣惯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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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虽然属于社会法,但不应当忽视其经济功能。那关于劳动关系失衡的一些现状及劳动者权益保护措施有哪些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劳动关系失衡的现状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措施,希望对你有帮助。
我国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失衡的根本原因在于,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劳资双方势力对比悬殊
一般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缔约双方在缔约前的地位都是完全平等的,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企业主和普通劳动者之间常常处于悬殊的地位。一方面,在劳动力市场上,普遍存在供大于求的矛盾,特别是大量农民工进城,更加剧了劳动力过剩状况,劳动者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迫使他们不得不接受苛刻的就业条件;另一方面,业主既有强大的资本实力,更有当地社会关系实力,他们可以与其他业主联手,甚至与当地的政府部门和执法部门存在广泛的联系。相比之下,雇员力量分散,难以形成团结力量,很多企业没有工会,已有的工会作用也不大。在这种势力对比相差悬殊的情况下,雇主普遍存在通过压低雇员工资、超时加班、降低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手段来降低生产成本的现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很大的侵害。
2.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合同质量差
原则上说,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劳资双方的合作关系,可以在充分尊重双方权利基础上通过缔结合同来体现。我国颁布的《劳动法》已对此做出了规定,但实际实施效果却非常不如人意。据2003年8月的资料,浙江省全省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为66%,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平均为40%左右,有的市县不到30%,个别市县还不到5%。即使如此,一些企业还只是与管理、技术人员签订合同,而不是与一线工人签订合同。在已经签订的合同中,其也普遍质量不高,许多都是空洞而无法操作的条款,因而缺乏有效的约束力。
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即通常所说的,合法原则、平等原则和协商一致原则。但现实中,这些原则也仅仅是原则而已,都没有很好地被落到实处。现行的劳动合同大部分是由劳动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化合同,合法性确实得到了很好的保证,但内容条款基本上都是原则性规定,特别是对于劳动者权利和企业主责任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有些企业的劳动合同完全照搬、照抄《劳动法》条款。尽管劳动者缔结劳动合同时确实也都是自愿的,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分割性、歧视性以及严重的供过于求,劳动者实际上没有选择的余地,表面上的平等自愿暗含着事实上的不平等。现实中,大多数劳动契约的缔结根本不存在协商过程,也没有需要协商的内容,大部分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和工资标准,企业早已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劳动者的选择只有两个——要么签约,要么走人,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由于《劳动法》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监督基本上是原则性的,规定过于抽象,从而导致现实中劳动合同的签订完全由企业说了算。相比之下,国外的相关法律的规定要具体得多。例如,《日本劳动标准法》明确规定:“经常雇佣10人以上的雇主,应该就下列事项草拟雇佣规则并呈报行政官厅,雇佣规则修改时情况亦同。(1)上下班时间、休息时间、休息日、休假以及有两组以上工人轮班时有关换班事宜;(2)工资的决定、计算以及支付方法、工资的发放日期及截至计算日期,以及有关增加工资的事宜……”一共列举了十大项。㈣可见,要建设和完善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3.《劳动法》本身和已经签订的合同得不到有效执行
《劳动法》的规定过于抽象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即使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的条款,在现实中也得不到有效执行。例如,有关劳动时间的规定和有关妇女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条款都并非不具有可操作性,但现实中却存在大量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法律的明确规定都得不到有效执行,合同得不到有效执行就成为必然,以致于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严重到需要政府采取搞运动的方式加以解决。法律法规和合同得不到有效执行,一方面是由于企业主、劳动者实力相差悬殊和劳动者机会主义行为动机;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常常借口发展地方经济的需要,对一些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采取包庇纵容的态度。
4.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劳动者的三项基本权利规定模糊
国际上通常认为,劳动者有三项基本权利——组织、谈判和罢工,但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它们大多只是模棱两可的说明。组织是劳动者维护自己基本权利的手段,劳动者有权不受任何干扰,组织和参与工会或其他劳动组织。这里的组织应该是劳动者自愿的组织,体现的应该是劳动者的自愿行为,而不是被其他人或上级政府机关所组织。谈判是劳动者合法地、全面地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基本方法和途径。罢工是劳动者维护自己权利和利益的最后手段。这些权利的弱化也是劳动者利益得不到保护的重要原因。
5.作为劳动者利益代表的工会组织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企业的改制,不少工会组织被撤并,工会会员大量流失,同时,众多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跟不上。在许多私营企业中,即使建立了工会组织,但由于工会干部一般都是企业雇员,处于从属和依附地位,因此,在发生利益冲突时,他们也不敢代表广大员工与老板讨价还价。尤其是,一些企业的工会主席等干部不是由职工选举产生,而是由资方进行选择和任命,根本就不能代表劳动者的利益。这使得劳动关系矛盾的调处渠道不畅,劳资双方的制衡和合作的体制不能有效运转,劳资双方组织的代表性和公信力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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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返乡做创业,现如今有哪些相关的创业政策措施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措施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龙门县日前举行扶持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座谈会暨合作银行签约仪式,共青团龙门县委、龙门农商银行相关负责人就“龙门县扶持农村青年小额贷款项目”现场签约。
据悉,为支持农村青年从事涉农行业创业,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和现代农业发展,团县委、龙门农商银行决定联合开展“龙门县扶持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工作,时间3年(2015年至2017年)。
申请条件
该县年龄在18周岁以上、40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龙门县乡镇常住户口居民符合贷款条件者,均可申请贷款。
政策优惠
龙门农商银行将实行优惠利率,贷款期限为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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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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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销售员都会有这样的感受,客户在投诉时会表现出情绪激动、愤怒,甚至对你破口大骂。此时,你要明白,这实际上是一种发泄,把自己的怨气、不满发泄出来,客户忧郁或不快的心情便得到释放和缓解,从而维持了心理平衡。此时,客户最希望得到的是同情、尊重和重视,因此你应立即向其表示道歉,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那么处理客户投诉的措施是什么呢?下面,就随读文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希望您能满意,谢谢。
1、做好“听”的各种准备。首先要做好心理准备,要有耐心倾听顾客的讲话;其次要做好业务上的准备,对自己销售的药品要了如指掌,要预先考虑到顾客可能会提出什么问题,自己应如何回答,以免到时无所适从。
2、不可分神,要集中注意力。听人说话也是一门学问,当顾客说话速度太快、或与事实不符时,药店营业员绝不能心不在焉,更不能流露出不耐烦的表情。一旦让顾客发觉药店营业员并未专心在听自己讲话,那药店营业员也将失去顾客的信任,从而导致销售失败。
3、适当发问,帮顾客理出头绪。顾客在说话时,原则上药店营业员要有耐性,不管爱听不爱听都不要打断对方,可是适时地发问,比一味地点头称是、或面无表情地站在一旁更为有效。
一个好的听者既不怕承认自己的无知,也不怕向顾客发问,因为她知道这样做不但会帮助顾客理出头绪,而且会使谈话更具体生动。为了鼓励顾客讲话,药店营业员不仅要用目光去鼓励顾客,还应不时地点一下头,以示听懂或赞同。例如:“我明白您的意思”、“您是说……”、“这种药很不错”,或者简单地说一声:“是的”、“不错”等等。
4、从倾听中,了解顾客的意见与需求。顾客的内心常有意见、需要、问题、疑难等等,药店营业员就必须要让顾客的意见发表出来,从而了解需要、解决问题、清除疑难。在药店营业员了解到顾客的真正需求之前,就要找出话题,让顾客不停地说下去,这样不但可避免听片断语言而产生误解,而且药店营业员也可以从顾客的谈话内容、声调、表情、身体的动作中观察、揣摩其真正的需求。
5、注意平时的锻炼。听别人讲话也是一门艺术。药店营业员在平时同朋友、家人、服务对象交谈时,随时都可以锻炼听力,掌握倾听技巧,慢慢地就可以使倾听水平有很大的提高,而且也可以从倾听中学到许多有用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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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应当以 劳动尊严、劳资共赢 理念作为其追求的最高伦理目标。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劳动合同法法实施困境及应对,希望你喜欢。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力市场主体地位,并确定了以劳动合同方式建立劳动关系的用工模式。这标志着我国劳动力资源配置模式由计划向市场的实质性转变。2005年,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协调地方和中央立法之间的关系,中央开始着手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历经3年之久,终于在 2008年1月1日施行。然而,《劳动合同法》的法律实施又引起了新一轮的地方法律适用和执法政策制定的高潮,对中央立法的落实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劳动合同法》区域实施面临的困境
《劳动合同法》在起草过程中就遭受企业的坚决反对,)然2008年1月1日,备受争议的《劳动合同法》如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紧接着生效,程序法的颁布进一步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亦加大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压力。与此同时,金融危机爆发,经济环境的恶化直接挑战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尽管后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根据现实情况在一定程度对《劳动合同法》做了些许调整,但作用不大。各地政府,尤其是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政府直接面临两难选择:一是坚决贯彻实施中央立法;二是考虑到地方实际情况,尤其是企业的困难,变通实施《劳动合同法》。这种矛盾集中体现在劳动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和劳动监察部门执法上。具体而言,《劳动合同法》区域实施遇到以下因素制约:
(一)经济社会环境的制约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实施,正逢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这次金融危机直接冲击了中国经济。我国传统的外向型经济地区广东和浙江等地,由于外需的萎缩,很多企业已经十分艰难,甚至有一些企业面临倒闭的困境。这时候,劳动力成本对于企业来讲至关重要。而《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争议仲裁法》通过实体法和程序法双管齐下,加大了企业的用工成本:
1、违法成本增加。《劳动争议仲裁法》将劳动仲裁时效大大延长,劳动者依法可以请求企业支付多年拖欠的工资,尤其是加班工资。而之前,企业拖欠加班费是常态。
2、管理成本增加。由于《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企业劳动规章必须有新的民主程序,等等。这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即提高了管理成本。
3、解雇成本增加。《劳动合同法》之前,劳动关系终止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劳动关系期满终止,一般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立法技术的制约
《劳动合同法》较之《劳动法》在立法技术上虽有进步,但是仍然存在不足,导致在法律适用和执法过程中难以操作。其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不明确。尽管《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但在立法技术上并没有特别改进。对于非法用工关系、退休人员用工关系、外国人非法就业用王关系、外国机构非法招人用工关系是否纳入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并不明确。
2、文字表述模糊,易产生歧义。如《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确定”应该如何解释?到底是要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还是只要协商无须同意,并不清晰。再如第14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在于,连续订立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企业有无决定不续签的权利等,都不明确,企业不知道该如何执行这些规定。
3、某些规定有失公平,难以实施。如《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然而,社会保险未依法缴纳,部分是企业违法,但是更多的是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险政策所致。严格实施这些规定,显然对企业不公平。
4、某些规定存在缺乏弹性,不利于企业资源灵活配置的需要。《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要明确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导致企业在进行人力资源调配上异常困难。尤其是在金融危机情况下,企业也无法顺利实现内部劳动力市场整合,减少裁员。这与企业经营需求相违背,也不利于职业安定。以日本为例,日本作为一个长期雇佣制为主的国家,通过调动灵活部署人力是日本雇佣关系的最重要特征。调动的目的,一是通过经历不同类型的工作,员工被期望掌握公司整体结构和功能。二是从人力资源管理角度来看,为经历各种工作提供机会的调动保障了雇佣管理的公平。三是避免企业在合理化和重组过程中对冗员的经济性解雇。
(三)司法和执法力量的制约
《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争议仲裁法》生效实施后,通过各种渠道的大力宣传和培训,劳动者权利意识和热情高涨;加之金融危机导致的失业人群剧增,劳动争议案件直线上升,尤其是情况严重的广东省和浙江等地区的劳动争议呈大量化、尖锐化、复杂化趋势。以广东省为例,2008年1-6月广东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去年同期的3倍,已达到去年全年处理总数的107%,而全省法院上半年新收劳动争议案件39767件,同比增加了24338件,增幅达157.7%,特别是珠三角部分地区出现案件“井喷”。珠三角地区上半年新收38381件,同比增长160.1%,案件数量占到全省的96.5%。东莞、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均比去年同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为应对激增的劳动争议案件,珠三角地区劳动仲裁与法院工作人员超负荷工作达到极限。据统计,截至2008年6月15日,东莞市人民法院新收劳动争议案件8200宗,比2007年同期增加了5473宗,同比增长200.7%。截至2008年6月,深圳市六个基层法院共受理案件18999宗,比2007年同期增加了13033宗,同比增长218%。其中宝安法院收案10820件,而去年同期仅收案1790宗,今年收案数是去年同期的604倍;龙岗法院收案5309宗,同比去年增加了294.7%,劳动争议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例增加了268%。
在劳动监察执法上,大部分基层是“一套人马,两套班子”,即既是劳动仲裁员又是劳动监察员,在企业多、劳动问题突出的地方亦是如此。劳动监察力量的薄弱大大限制了执法的力度;加之劳动监察直接受行政机关领导,在执法过程中更容易受行政的干预。劳动监察往往流于形式,执法能力极为有限。
二、《劳动合同法》区域实施的应对措施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劳动争议仲裁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地方劳动仲裁和劳动法院的法律适用以及劳动监察的劳动执法才能实现,因此,各地在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之前,最为紧迫的任务是如何统一司法和执法。针对上述法律法规存在的若干问题。各地依据本地实际需求,为法律适用和执法制定相应的指导意见,形成现实的地方法律实施政策。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和程序衔接的困难,与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6月23日联合下发了《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这是全国首例指导地方劳动仲裁和法院适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仲裁法》工作的意见,解决了劳动仲裁和诉讼两层皮的局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则2009年3月3日制定了《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旨在通过一些具有创见的地方性做法,利用《劳动合同法》中一些弹性条款和技术性不足,尽量缓和那些“杀伤力”比较大的条款,让其“软着陆”。此外,江苏省高级法院、浙江省高级法院、广州市中级法院、深圳市中级法院等都于2009年制定指导意见。由于上海市指导意见和广东省指导意见具有一定典型性,以下就以上述两地的指导意见为重点,分析《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仲裁法》区域实施的应对办法。
(一)关于适用范围的进一步明确
粤高法发[2008]13号第5条规定,劳动者与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的争议,应当将该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即明确了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用工关系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纳入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并统一了当事人问题。第17条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用工关系进行规定,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第18条则对涉外劳动关系进行规定,即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产生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第19条对外国机构非法招工用工关系进行规定,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应认定有关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沪高法[2009]73号第1条则针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劳动关系分歧较大的现实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进行区分,即限于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在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作或底薪的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纳入劳动争议范围。第22条规定了境外公司在华用工的纠纷处理,即境外公司在沪设立办事机构的,该机构已经合法办理了登记手续,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对外服务机构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就相关劳动权利义务与该办事处产生纠纷的,可以该办事机构作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该办事机构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对外服务机构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就报酬支付等问题与该办事处产生纠纷的,作为民事纠纷处理,该办事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二)劳动关系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
《劳动合同法》首次规定,自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这条规定虽然有利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却也给用人单位带来了麻烦。有的劳动者对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后果不清楚,而拒绝签订;有的劳动者为了两倍工资而拒绝签订或恶意销毁书面劳动合同。针对上述发生的事实,粤高法发[2008]13号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沪高法[2009]73号第2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变更问题的处理
粤高法发[2008]13号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沪高法[2009]73号第3条则对变更形式要求进行了解释,即规定,所谓的书面形式要求,包括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因为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身就必然会不断变化。如随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其休假、奖金标准发生的自然变化等,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对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只要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9年4月16日)第42条则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需,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p#副标题#e#
(四)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理
《劳动合同法》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旨在促进劳动关系长期化,虽然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由于解除事由举证较为困难,所以该条规定被企业认为是限制了其用人自主权。同时,《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较为抽象,操作起来较为困难,上海高院专门针对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订立的若干问题进行解释,以增加企业的用人灵活度和法条的可操作性:
1、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其订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原劳动合同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书面合同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以事实劳动关系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及《实施条例》第11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
3、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合同期限的续延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对合同终止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延长,而非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5条也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在法律没有对终止的情况做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违反法律关于合同终止的有关规定随意扩大解释,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后果纳入其中。因此,法定的续延事由消失时,合同自然终止。
4、《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法》的情形。
(五)一个月代通知金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企业在劳动者未有过错的情况下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来代替“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但是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存在争议。《实施条例》第20条明确了支付标准,即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但沪高法[2009]73号认为,只以单月的工资为准,可能过高或过低,既有可能对用人单位不利,也有可能对劳动者不利,从整体上看不利于促进和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个月的“工资标准”,应当是指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
(六)对具体情形的把握
《劳动合同法》新增加了劳动者可以提出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可向用人单位请求主张经济补偿金。之前地方政府为吸引外资,放松执法,并制定地方政策帮助企业违法,因而,大多企业或多或少都有拖欠加班费和未依法缴纳社保金的事情。如果严格实施《劳动合同法》会使企业面临巨大风险,即辞职请求经济补偿金的风险。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经营困难,劳资矛盾便会激化,请求补偿金的劳动者亦不是少数。为了确保减少企业倒闭风险,保证就业率,各地对该条的法律适用进行变通。
粤高法发[2008]13号从程序法上进行变通,即以行为发生时间分段处理,如第24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沪高法[2009]73号则从立法目的进行解释,区分违法情形,规定不同处理,如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七)关于加班费问题的处理
《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争议仲裁法》颁布之后,由于劳动仲裁时效大大延长,劳动者依法可以无限期追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其中,加班费的追讨为最多。广东省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加班多,且许多企业未依法足额支付加班费。金融危机发生之后,企业裁员缩水,劳动者一旦被解除劳动关系则请求加班费,劳动仲裁或法院最后的结果亦影响到其他未提起仲裁和诉讼劳动者的行动,形成多米诺效应。加班费请求往往会演化为某种社会性风险。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广东省各地针对加班费问题出台了多个法律指导意见,除了粤高法发[2008]13号,还有广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大大缓解了企业面临的追讨加班费的压力。归纳这些地方法律适用的有关规定,对加班费争议有以下处理方式:
1、加班费基数的处理。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各级法院指导意见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意见还进一步规定,劳动合同既没有约定标准工资且实发工资中未明确具体工资构成的,如双方对此长期未提出异议,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工资水平和双方当事人劳动惯例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动报酬和加班费的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的处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参考意见第1、2条就对时效进行规定,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适用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特别规定和民法诉讼时效之规定。对于劳动者追索两年内的劳动报酬和加班费,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对于发生在2008年5月1日以前涉及劳动报酬和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劳动法》关于提起劳动仲裁实期限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的规定执行。
3、举证责任的处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意见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意见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如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证据认定方面做了进一步有利于企业的规定,即规定劳动者追索两年内的加班工资,对此用人单位否认加班事实的,劳动者应当负有合理的事实说明和表面证据证明的举证责任。在加班工资争议中,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虽未经劳动者签名确认且劳动者否认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其他证据和具体案件情况,酌情确认该证据的证明效力。
4、加班时间合法性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每周工作六天,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应予以准许,该工作制度属于标准工时制。
以上仅是地方实施中央立法过程中为解决某些重要问题而采取的应对办法。此外,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出现的其他现实问题,如劳动合同履行、经济补偿金给付、担保禁止等,各地也有较为具体的规定,以便于法律适用和执法的操作性和统一性。从实际效果看,各地出台的法律适用和执法政策对中央法的实施与否以及贯彻程度已经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结语
在市场经济国家,企业内部无在乎就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人的问题,一是物的问题,当人与物有机结合,就会有生产。生产又是社会发展的根本。此外,企业的人,即劳动者,在社会中具有多重身份,既是消费者、也是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亦是家庭成员,劳动者的问题一旦处理不当,对经济社会政治影响很大。因此,劳动立法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形成中的各方博弈较之民法、行政法等更加激烈。这里除了劳、资、政多方利益博弈外,也存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博弈,中央和地方的博弈直接表现为中央立法和区域实施中。从劳动合同法的区域实施困境和各地法律适用和执法应对中,应该得出以下结论:劳动中央立法,切不可忽视社会现实基础和地方需求。再好的法律脱离实际,离开地方支持,最终只会流于形式,而浪费立法资源。毕竟社会是法律的基础,立法和执法是一体的。并且,中央劳动立法要进一步完善立法技术,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地方在实施中央立法时,必须在中央立法的许可范围内,严格遵守《立法法》,通过法律解释等技术手段来贯彻实施中央法,补充中央立法的不足。不能违反《立法法》,直接作出与中央法相反的规定,法律权威性需要坚决维护,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前提。
看过“2017劳动合同法法实施困境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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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在政策上,国家有哪些措施吗?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关于返乡农民工创业政策措施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明确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措施 更好发挥积极财政政策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作用
决定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至全国 增强消费对经济的拉动力
部署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升级
确定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政策 增添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动能
国务院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措施,更好发挥积极财政政策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作用;决定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至全国,增强消费对经济的拉动力;部署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升级;确定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政策,增添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动能。
会议认为,改革创新机制,加快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坚决改变资金使用“碎片化”,提高使用效益,是用足用活积极财政政策的关键举措。
会议确定,一是对地区和部门结余资金及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统筹用于重点建设。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也可按规定用于其他急需领域。从2016年起,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较大的地区和部门,适当压缩下年财政预算规模。
二是推进科技、教育、农业等重点科目资金整合,加快消化结转结余资金。
三是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项目预算执行慢的,同级财政可按一定比例收回用于其他方面。四是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将资金分配、项目确定权交给地方,允许地方在统筹使用上先行先试。
五是加强部门内和跨部门资金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安排支出和固化投向。
六是将尚未使用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与新增债务资金统筹使用。
七是对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加大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力度。
八是统筹协调预算编制和执行,各级财政要严格控制代编预算,确需代编的事项要在当年6月30日前下达。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在水利、社保等领域开展滚动财政规划试点。
会议指出,发展消费金融,重点服务中低收入人群,有利于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升级。会议决定,放开市场准入,将原在16个城市开展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大至全国。审批权下放到省级部门,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国内外银行业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成熟一家、批准一家。向消费者提供无抵押、无担保小额信贷,规范经营、防范风险,使消费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错位竞争、互补发展。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会议指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用“互联网+外贸”实现优进优出,有利于扩大消费、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升级、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一要优化通关流程,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简化归类,实施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对进出口商品采取集中申报、查验、放行和24小时收单等便利措施。二是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鼓励开展跨境电子支付,推进跨境外汇支付试点,支持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拓展境外业务。三是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通关、仓储、融资等服务。引导企业规范经营,打击违法侵权行为。四是鼓励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通过海外仓、体验店等拓展营销渠道,培育自有品牌和自建平台。合理增加消费品进口。促进外贸提速放量增效。
会议指出,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返乡创业,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使广袤乡镇百业兴旺,可以促就业、增收入,打开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同发展新局面。
会议确定,一是简化创业场所登记手续,推进“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改革。
二是落实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措施,对创业担保贷款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
三是在返乡创业较为集中地区探索发行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券等,鼓励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和服务。四是依托现有开发区、农业产业园发展返乡创业园和孵化基地。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网络创业。五是加强创业培训,将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纳入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机制,帮助返乡创业人员改善经营、开拓市场。
农民工返乡创业有哪些政策?
我国拥有着庞大农民工群体,越来越多的返乡农民工努力尝试着把创业梦想搬进现实当中来,同时就业是民生之本,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着力化解劳动力供求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
政府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返乡创业,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使广袤乡镇百业兴旺,可以促就业、增收入,打开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同发展新局面。会议确定,一是简化创业场所登记手续,推进“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改革。二是落实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措施,对创业担保贷款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三是在返乡创业较为集中地区探索发行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券等,鼓励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和服务。四是依托现有开发区、农业产业园发展返乡创业园和孵化基地。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网络创业。五是加强创业培训,将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纳入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机制,帮助返乡创业人员改善经营、开拓市场。
农民工返乡创业优惠政策农民工返乡创业可同等享受国家和省各级政府已出台的全部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有关规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农民工返乡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是用于满足创业需要而发放的专项贷款。目前,政策支持的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以及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个人创业项目必须是微利项目,具体指除广告业、桑拿业、按摩、网吧、氧吧等高利润行业,及其它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行业以外的项目。
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者,可向当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村(社区)审核后提交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推荐至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推荐至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审核,担保机构审核通过后承诺提供担保,各金融机构按各自调查、审查、审批要求和流程审核通过后办理贷款手续,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
扩展: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推动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
《意见》指出,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使广袤乡镇百业兴旺,可以促就业、增收入,打开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调发展新局面。要加强统筹谋划,健全体制机制,整合创业资源,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全面激发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热情,全面汇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加快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催生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新动能。
《意见》提出,要坚持普惠性与扶持性政策相结合,坚持盘活存量与创造增量并举,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协同,坚持输入地与输出地发展联动,通过促进产业转移、推动输出地产业升级、鼓励输出地资源嫁接输入地市场、引导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等渠道带动返乡创业。
《意见》强调要健全基础设施和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和互联网创业线上线下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存量资源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强化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培训工作,完善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公共服务,改善返乡创业市场中介服务,引导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对接。
《意见》提出了支持返乡创业的五方面政策措施:一是降低返乡创业门槛。二是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等税费减免政策。三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具备享受支农惠农、小微企业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纳入扶持范围,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可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四是强化返乡创业金融服务。运用创业投资类基金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对返乡创业人员的信贷支持和服务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担保贷款。五是完善返乡创业园支持政策。
《意见》还要求,抓好《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2015-2017年)》的落实,打造一批民族传统产业创业示范基地、一批县级互联网创业示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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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引导全民创业,国家在财税政策上有什么措施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关于鼓励引导全民创业财税政策措施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振兴工业经济暨推进全民创业动员大会会议精神,以"创业富民,创新强市"为目标,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繁荣民营经济,推进我市全民创业,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全民创业财税政策措施的意见》(冀财企[2008]7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培育创业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鼓励企业二次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免征与减征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包括: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终止;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包括: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5、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6、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7、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8、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9、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1)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三)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2、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3、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3)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四)鼓励科技人员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民营企业中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鼓励农民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财政贴息,加大农村小额扶贫贷款规模和力度,支持农民创业。农民从事机械化作业、排灌、植保、家畜和疾病防治项目以及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经登记成立的农业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或农村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等属于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经营项目,并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鼓励残疾人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减征80%个人所得税,加工、修理、修配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激励创业主体的收费优惠政策
(一)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6)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2、省政府以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1)红十字会部门收取的卫生救护培训费。
(2)劳动部门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费、高(中)级技师评审费、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职工劳动手册》工本费。
(3)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运输单证工本费。
(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酌情减免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三、支持自主创业的小额贷款担保政策
(一)担保贷款范围。凡有创业愿望且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将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的可以申请贷款的条件,放宽到在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的可以申请贷款。
(二)担保贷款额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最高2万元提高到不超过5万元;对个体经营者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放宽到5万元,对创办小企业人员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可放宽到20万元。对符合条件人员合伙经营的企业,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掌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从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可视需要和还款能力由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共同商定。
(三)担保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原来的2年延长到3年。
(四)担保贷款贴息范围和比例。对符合条件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贷款期限内均给予全额贴息。贷款期满后,可展期一年,展期内不贴息。
四、全民创业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一)设立创业发展资金。从2007年起,市、县区两级财政每年从上年地方可用财力新增部分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全民创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创业奖励和创业载体建设,重点表彰一批年新增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年新增纳税1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全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市政府予以专项奖励。
(二)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重点支持创业辅导与服务。对各类投资主体创办的、符合条件的创业辅导基地的建设项目,可视财力给予适当的支持;对向创业者提供培训、咨询、代理、技术等公益性服务的创业辅导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可视财力给予适当的支持。
(二)通过注入资本金、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解决中小企业及创业者的融资困难。市、县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担保风险补偿备用资金,增强相关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
(三)对于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内的农民创办特色农业,符合条件的,可通过"两周转"项目资助、小额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优先给予支持。
(四)对于农民创办的畜牧、蔬菜、林果三大主导产业以及乳品、肉蛋、粮油、蔬菜、果品五大加工产业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获得贷款贴息资金支持。对农民使用自筹资金或吸纳社会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也可视同银行贷款给予支持。
(五)对创办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积极争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支持企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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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个人创业补贴政策
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实施意见》对于创业者或创业服务机构直接给予带有普惠性质的补贴,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当年最高可获44万元补贴,合伙创业更可获得300万元的贷款额度。
新增多样创业补贴
据介绍,与以往出台的创业性扶持文件相比,《实施意见》在“常规补贴”方面扩大了一次性创业资助的对象范围,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基础上新增了留学回国人员、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和登记失业人员。同时,提高了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培训补贴的标准,并新增了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培训(实训)补贴和创业导师交通伙食补贴。
同时,在佛山市级方面还新增了“两项奖补”,包括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和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其中,优秀创业项目资助每年评选约25个,单个最高可获20万元。
对于创业者来说,各项补贴究竟能为其带来多少实惠?佛山市人社局相关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对于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来说,成功创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即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5000元,此外初创企业入驻佛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每年最高能申请6000元的租金补贴。
如果自筹资金不足,创业者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其中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同时,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还可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按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3000元不等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如果创业项目入选佛山市优秀创业项目,还可获得20万元的资助。按上述补助项计算,个人创业者当年最高可以获得将近44万元的补贴。”相关负责人表示。
而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将不超过300万元,同时可享受按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
补贴不局限于“佛山人”
在“万众创业”的氛围下,此次《实施意见》也简化和优化了补贴申领的程序和要求。其中补贴政策打破了户籍限制,明确按照“属地”原则落实各项补贴,不得设置户籍、身份等限制条件。同时,相关负责人透露,明年中,佛山创业者有望通过佛山信息惠民工程,实现在网上申领就业创业补贴。
而作为当初征求意见稿亮点的“告知承诺制”和“失信惩戒制”也同样保留。具体而言,创业者承诺6个月内提供有关材料的,可先行核发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的,最迟应在承诺期限到期之日起15日内将补贴资金退回人社部门指定的账户,逾期不退回补贴的,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具体监督制度正按照省人社厅的要求制定,会征询公众意见,“各区也会结合实际情况出台操作细则,届时将会向社会公布。”
创业扶持力度的加大,也带动了佛山创业氛围的形成。相关负责人称,2015年1—9月佛山共促进创业人数5425人,带动就业人数26750人,小额担保贷款377笔,发放金额5348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贴息2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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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之下,创业活动在全球范围内活跃起来。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创业帮扶措施的相关文章,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启发。
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帮扶新创企业成长,是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有效措施。近年来,广州市大力实施“创业引领计划”,抓好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健全公共创业服务体系。目前在广州地区条件成熟的广东工业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药学院、南方医科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东商学院、广州市航海学院、广州番禺职业学院等12家高校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在广州民营科技园建立了广州联炬大学生创业苗圃,在天河区建立了天河光谷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这些创业孵化基地和苗圃为创业大学生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创业指导服务。在校大学生如果有较为成熟、有市场前景的创业项目,都可以向所在院校申请入驻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一旦项目通过评估,即可签署协议,入驻大学生创业苗圃,享受6-12个月免费的办公场地、办公设施、创业实训和培训。今后,我们将结合大学城创业提升计划,继续协调各方力量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帮扶政策,完善创业孵化基地的服务功能。
我们通过举办大学生创业大赛,进一步推动创业创新,挖掘引导大学生创业资源,促进创业成果落地转化。2012年至今成功组织举办了两届“赢在广州”大学生创业大赛,涌现出一大批优秀创业团队和创业项目。目前已有获奖项目成功注册公司,发展势头良好。今年第三届大学生创业大赛的获奖团队不仅将获得丰厚现金奖励,还将优先入选广州市创业项目征集库,获得创业项目征集奖励,有机会获得进驻市创业(孵化)基地的资格,享受园区提供的创业扶持措施。对于有投资潜力的项目有机会获得风险投资公司作进一步风险评估。符合条件的团队可以申请自主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人事档案管理等一系列优惠服务。获奖的团队将有机会被挑选代表广东参加全国的创业大赛。
此外,在创业扶持政策方面,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标准>和<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程序>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60号)文件,目前,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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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是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返乡创业了,但是大家知道现在出台了什么相关的创业优惠政策么?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返乡农民工创业优惠政策措施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重庆:返乡农民工创业优惠政策
为有效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充分发挥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积极作用,重庆市政府出台《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实施方案》,用普惠性和扶持性政策力争到2018年组织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参加创业培训10万人次,扶持创业20万人,带动就业50万人以上。
“筑巣引凤”补基地。
对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孵化企业成功运营1年以上且每户直接带动一定人数就业的,给予基地一定专项资金补贴。对符合产业布局要求的返乡创业园,根据其财政贡献和吸纳就业人数等情况,市、区(县)两级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对返乡创业园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给予补助。积极协调各类园区,引导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入驻,在标准化厂房等设施设备使用上给予大力优惠。因扩大产能需建设生产性用房及配套用房的,同等享受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扶持政策。同时,在用地上可通过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置换优先用于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引导和鼓励利用闲置校舍、厂房等场地创业,支持利用自家宅基地兴办农家乐等实体经济。
“贷动发展”补融资。
返乡人员创办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可按规定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贴息。设立返乡创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对承贷银行按基准利率贷款形成的逾期不良部分,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按照一定比例拨补。扶持有条件的返乡创业企业通过创业板、新三板直接融资。将有市场、有赢利能力的返乡创业企业纳入银行转贷周转机制支持范围。
“财随企需”补短板。
统筹整合各类创业扶持资金,探索设立创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物流、房租、水电、网络等补贴及开展创业人员外出培训、学习等。将农民工返乡创业纳入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支持范围。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鼓励符合现行稳岗补贴政策的返乡创业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稳岗补贴。
“减税降费”补成本。
对农民工返乡创办的微型和鼓励类中小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对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成为个体工商户、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的,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将社保缴费优惠政策覆盖到返乡创业企业。
大新县:优惠政策让农民工返乡创业有保障
“刚才在座谈会上,听了赵丽书记讲当前我们县创业发展的优势以及各种优惠政策,我们对回家乡创业的信心更足了”。近日,在广东江门市开办吉程铝业有限公司的总经理黄秀红说道。当日,大新县以走会和召开座谈会的形式,组织有意向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召开了座谈会。这是该县积极为返乡农民工创业创造平台的一个体现。小园区大舞台
近日,在大新县农民工创业园一区园区里,笔者看到园区没有高楼林立的生产车间,也没有宽敞明亮的办公场所,看到的只是一家家小型“作坊”式的企业,工人们正在忙碌加工材料……园区内呈现出一片繁忙的景象,机声隆隆,人来人往。
该县农民工创业园区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作,服务为先”的理念,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成立小微企业创业园推进工作领导组。该县积极制定政策,破解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难题,出台了涉及招商奖励、政务服务一条龙、优化环境、用工引智等方面的优惠扶持措施,切实促进园区的发展。
该县还以稳步推进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工作为导向,先后规划编制了《大新县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大新县工业集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大新县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规划文本,不断改善园区基础环境,提高园区对项目的吸纳力和承载力,真正把大新县工业集中区建设成为资金、技术和人才的聚集地,企业发展的“乐园”。据了解,该县农民工创业园第一区已有8家企业入园,产业覆盖门业、铸管、电子、塑料纸杯等,共吸收150多名农民工就业,农民工个人月收入从2000元至上万元不等。小帮扶大受益
“我得到县里小额创业贷款5万元,用于发展丛林鸡养殖,并创立了养殖合作社,现在我们的合作社分布在榄圩、五山、福隆等乡镇,很多社员也得到了创业贷款。”近日,大新县新丰新合作社理事长马俊平说道。
“我去年9月份加入合作社,第一批养了300只鸡,准备又要进一批500只,这两批鸡按照合作社出售的价钱预计有3万元的收入。”合作社成员苏海深说。
“多亏县里举办的农民工养殖技术培训班,让我对养鸡有了了解。通过培训,视野拓宽了,发展思路也清晰了。”养鸡专业户苏海深说。
为了让返乡创业基地吸引更多返乡农民工入驻,大新县以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为契机,各挂点联系领导分组深入企业及养殖基地,有针对性地协调解决返乡创业人员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从政策扶持、结构调整、节能降耗等方面引导发展;并根据相关政策,全力搭建创业服务平台,在落实优惠政策上,组建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平台,今年以来共为133人办理了小企业贷款900多万元。该县以创建农民教育培训“田间学堂”,实行“农民点菜、专家下厨”的“点餐”式特色培训。同时,为全县农民和农村返乡务工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开办了农业实用技术、农资经营、农民电脑网络信息技术培训等5大类10多个专业课堂。小产品大市场
“2002年我在广东省江门市打工,从事不锈钢豪华门设计和加工,2006年回到家乡开始创业,做起了卷闸门、采瓦、不锈钢门的生产和经营,这些年一直得到县里的支持与帮助,帮我度过了难关,去年全年营业额达1700万元。”大新县鑫旺夹芯板有限公司董事长冯伟强说。走进大新县鑫旺夹芯板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工人们有的在切割材料、有的在装订门,企业生产的卷闸门板面平整、光滑,厚薄度均匀,不易变形,深受广大用户喜爱。
“政府对我们的扶持力度很大,农民工创业园一区让我们真正找到了自己的位置。我们公司规模虽然不大,但效益还不差。”大新县益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李文华说。
近年来,该县围绕建设“服务企业、产业带动、环保节约型”的产业体系建设目标,鼓励返乡人员干事创业,并依托龙头企业资金、技术、信息、市场等资源优势,通过“创业园+公司+返乡创业者”引导返乡创业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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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不想在大城市打工了,表示在大城市还不如回老家创业,但是现在有什么返乡创业的政策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返乡农民工再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措施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临沧市出台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临沧市及时研究出台《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依托“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多方面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等人员创业投资规模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的,政府给予3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等人员创业合伙创办企业的,可按合伙人数每人不超过10万元计算,给予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担保贷款支持,并按规定给予贴息。到2017年,我市将力争创建1个国家级电子商务农村综合示范县,组织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参加创业培训17000人次,扶持创业5500人,实现带动就业7000人以上。
靖西县返乡农民工创业园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在我县注册新办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人工业企业,全面对照国家、自治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优惠。另外,从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前5年按照企业上缴县级可支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额扶持,第6-10年按照企业上缴县级可支配企业所得税的50%给予扶持。
二、用地优惠政策
(一)入驻创业园的企业,可购地自建厂房或可租用政府提供的标准厂房。
(二)对于租用政府投资建设得标准化厂房的,租赁费按市场价的70%计算。
(三)对于购地自建厂房的,土地价格为3.5万元/亩。劳动密集型企业每亩年平均用人达到30人及以上的,三年内全部返还土地价款;每亩年平均用人达到2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三年内返还一半土地价款。
(四)固定资产投资大且实现年上交税收5000万元及以上企业,或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用地优惠按照《关于加快工业优化升级实现跨越发展的决定》(靖发【2013】28号)文件执行。
三、其他扶持政策
(一)设立中小企业“助保贷”产业发展基金。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信贷支持。
(二)返乡农民工入园创办企业,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三)返乡农民工入园创办企业,自进园之日起2年内,按规定免受县级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县政府帮助企业招工,并协助企业做好工人岗位前培训工作。
四、服务企业
(一)帮办服务。成立靖西县返乡农民工创业园指挥部,对入园兴办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全程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代码证书、开设账户、税务登记等手续,采取“一站式”服务。
(二)建立健全“直通车”和挂点联系机制。县级相关领导定点联系2家以上重点企业(项目)、每年走访企业或听取企业汇报2次以上。企业可根据发展需要直接与负责联系领导沟通,解决生产经营或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措施,帮助企业及时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
(四)优化投资环境。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种组织到企业乱收费、乱摊派等各种行为。严厉打击破坏企业发展环境的各种行为。
(五)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投资投向要求,积极帮助企业申报项目,争取更多企业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的各类专项资金扶持。
五、优惠期限
本政策适用于2016年12月31日前入驻靖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园的企业。
六、其他问题
(一)本规定执行中遇到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一事一议或一企一议,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由县人民政府同意协调解决。
(二)本规定如有与之前相关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由靖西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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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创业者必须知道的创业政策
解读省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系列新闻发布会之二——“创新发展·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新闻发布会在成都顺利召开。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人才是“第一资源”,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过程中,出现了科技人员、大学生、海外高层次人才、草根能人“四路大军”。我省在支持草根能人创新创业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我们推动双创工作提出了四路大军,其中一路就是草根人群,创新创业要广泛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只要你有一技所长,只要你有创新创业的潜能,我们就要支持,就要发挥你的技能。”四川省科技厅厅长刘东介绍说,支持草根能人创新创业,主要有四方面内容。
一是出台了一批支持政策,四川省制定了非常多的支持返乡民工创新创业的政策,也出台了小额贷款支持创新创业,从政策体系上正在不断地完善。
二是大力创办科技型孵化器,除了要求各个市州都要大力建设孵化器之外,还要求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建孵化器,这就是为一大批草根能人创新创业搭建平台。
三是正在研究重点实验室向草根能人开放。刘东介绍说:“只要你有项目我们就建立一批开放实验室平台,通过一定程序,在全省范围内依靠一个协作来支持。”
“四是只要有创新创业人群,有实实在在的创新项目,进了我们的众创空间,我们都会牵线搭桥建立辅导机制,用成功人士的经验来弥补草根能人创新创业经验方面的不足,少走弯路,提高成功率。”刘东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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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创业有什么具体的措施开展呢?这些措施能起到什么作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章。
首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府环境非常重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去年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做了一项重要的部署,同时也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当中明确主要的任务,对此国务院非常的重视,也多次表示支持。今年6月11号国务院国发30号文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府措施意见,明确推动双创政策的顶层设计,并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发改委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制度。在9月23号国家就国发53号文印发了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的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转型,对推进众创众包众扶等平台做出了总体的部署。
其次,加强顶层设计创新品牌,搭建双创互动平台。国家发改委作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这样一个牵头部门,那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务院的部署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创新工作模式,搭建多元化的双创工作,重点有几个方面系统的推进双创。第一个就是要加强跟各部门协调合作,充分发挥联动的作用,那由各成员单位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在政策制定重大问题研究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双创周。第二个是要完善工作机制,通过建立制度化的第三方评估监督机制,来推动政策落实。
第三,打造品牌活动,完成政策推进多方面推进双创的工作。其中我们今天在这参加峰会也是我们双创活动周的一个峰会,应该说双创活动周是我们下一步要继续推进的平台,对这个平台展示更多的双创成果,能够更多的宣传我们政策落实,更多的来激发各方面创新创业的热情。我们希望根据中国科协有关同志一道对双创活动周的支持,就是在这次结束之后我们还用其他的方式把活动周的内容给大家,能够在全社会掀起更大的影响,让创业创新的理念更加的深入人心。同时在其他的方面宣传我们还要加大力度,要通过多元化的平台创新。
第四,加强贯彻落实。今年国务院出台两个重要的文件,一是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意见,以及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重要的意见,下一步要对这个意见进行分工,加强协调。
第五,加强新兴产业创业基金支持。目前国务院已明确做出了资金方案,我们现在跟有关部门抓紧要把这个基金成立起来,在年底运作,同时要进一步推进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这个计划推进我们要借助今年国家正在实施的这个专项资金多种渠道来鼓励支持双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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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注残疾人创业以来,都出台了哪些残疾人创业优惠措施呢?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章。
政策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在增值税或营业税方面实行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或减征的办法。也就是安置的残疾人员越多,可扣除的税额就越多,比如说,一个企业有200名员工,假设现在已按规定安置总员工人数的25%(即50人)以上的残疾人,即可享受流转税的优惠。如果以每名残疾人员最高一年3.5万元限额,按50名员工算,一年就可以在流转税方面少支出175万元的税金。不过对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单位,可在“退还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的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但选定后一年内不得更改。
对一个单位既安置了残疾人就业,又安置了下岗再就业人员,那是否可以一并享受下岗优惠政策和残疾人优惠政策这一问题,税务人员表示,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安置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而且还能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果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则不得再扣。可同时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残疾人优惠政策过的如下:
一、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规费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三、残疾人如何申请法律帮助或法律援助
残疾人遇到侵害或民事纠纷,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要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也可向指定的残疾人法律威权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还可委托律师事物所或法律服务所办理有关事项。申请具体流程如上图所示。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需要提起上诉还可以向二审法院同级的法律援助机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援助帮助,具体程序相同。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根据《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997]第37号令)规定:本省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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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是人人都想做的事,那么在创业中创业要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是什么呢?创业中我们需要注意什么?看完你就明白了!
进取心是一种不满足于现状、奋力执著前行的积极状态,内含昂扬向上、发愤图强、不断自我扬弃、勇于迎接挑战的精神追求。正确的进取心,是一个国家、民族走向繁荣与强盛的精神心理基础。“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进取心是干部干好工作、干好事业的前提。
党员干部的进取心,其出发点和归宿应当是为了国家民族的繁荣富强、人民群众的幸福尊严。党的好干部杨善洲经常说,我们是党的干部,如果老百姓饿肚子,我们就失职了。他怀着一颗对社会进步和党的事业强烈的进取心,一辈子忠于党的事业,一辈子全心全意为群众谋利益,用一生的时间兑现自己“为当地群众做一点儿实事”的承诺。这样的好干部固然令人称赞,是广大党员干部学习的楷模。但是,也有一些党员干部中却出现了不思进取、消极应付的苗头,最突出的就是安于现状、得过且过、在其位不谋其政的“为官不为”,是看摊子、守位子、推着干、看着干的“懒政”“庸政”;有的领导干部礼不收了、事也不办了,该管的事不管、该负的责不负,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对上级部门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中梗阻”、落实不到位,以所谓表面的“干净”掩盖实质的“不为”。
一个人如果丧失进取之心,就会碌碌无为。那些进取心上出现问题的党员干部,根本上是这些干部修身不严,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上出了问题,做事创业不实。党员干部进取心不足就是精神上出现了懈怠,这是很危险的事情。这种精神状态严重销蚀党员干部促改革、谋发展的斗志和锐气,损害党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严重削弱党的影响力和战斗力,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不满是向上的车轮”,人总是需要有进取之心的。常怀进取之心,就是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党员干部能不能锐意进取,是精神境界问题,更是党性问题、作风问题。一个地方的发展,干部是决定力量。广大党员干部正置身在一个大有作为的时代,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的现实,尤其需要保持一颗不断进取之心、一股激情勃勃之气,励精图治,开拓创新,保持强烈的进取心,不断激发新思维,掌握新能力,肩负起历史使命、承担起责任,从自身做起,从本职工作做起,奋发向上、开拓进取、脚踏实地,争取有新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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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自主创业的措施是什么?自主创业现在能够享受的优惠政策有哪些?小编今天整理了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天津创业培训指导中心开办的创业模拟公司项目培训,3月1日在天津财经大学开课,以各大中专院校学生为主要受训群体,融合创业理论与创业实践,兼容或灵活对接各类创业培训课程,创业教育与模拟实战课程并可转换为学分。“模拟公司”从公司注册到企业经营都与现实中的公司一样,只有产品的交付、货币收支是虚拟的、数字化的。“在这次模拟公司创业实训中,应届毕业生占到六成以上。”中心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说。
创业培训本身是对大学生创业者的智力支持。“通过培训,了解到自己所具备的优势和不足之处,还有需要注意的许多实际问题。大学生考虑问题容易理想化、自我化,培训过程中的故事和练习都对我们看清现实和认清自我有很好的作用。我们应该通过不断的培训和对专家老师的咨询,使得自己的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不仅在天津,其他省市也相继开办了针对大学生的创业培训。在广东,“万名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计划”即将启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将为1万名有强烈创业意愿和创业潜能的大学毕业生提供系统的、个性化的创业培训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正式实施,规范了个人独资企业行为,拉动了社会就业,同时也有利于大学生自主创业。 国家出台的这些政策,为大学生自主创业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近年来,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对打算创业的大学生来说,了解这些政策,才能走好创业的第一步。
(一)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二)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三)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 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四)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服务;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以上优惠政策是国家针对所有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所制定的,各地政府为了扶持当地大学生创业,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而且更加细化,更贴近实际。了解这些优惠政策,会让大学生感受到国家和政府的支持力度,更加坚定创业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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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资金就是大家说的社保金,在这个物价飞涨,工资水平不见长的今天,学习一些可以让社保资金保持增值的理财手段是必要的。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下能让社保金保值增值的技巧方法,欢迎大家参考。
社保金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简称,是指全国社会保障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金。
社保金是不向个人投资者开放的,社保金是国家把企事业职工交的养老保险费中的一部分资金交给专业的机构管理,实现保值增值。
社保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国家规定社保金可以进入股市,当然不是全部,有比例的限制。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社保金实现增值,保证人民的利益社保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金投资管理人、社保金托管人的资产。
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社保基金”是一个被简化了的统称,共有五种概念。
一是“社会保险基金”;
二是“社会统筹基金”;
三是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个人账户上的基金,被称为“个人账户基金”;
四是包括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也称“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内的企业补充保障基金;
五是“全国社会保障金”。
现任社保金理事会理事长为前央行行长、前天津市市长戴相龙。戴理事长同时兼任理事会党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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