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最重要的是如何规避有关培训的风险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在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型员工培训是企业持续创新的动力源泉,但由于人力资本具有与其所有者不可分离的特性和知识型员工自身的特点,使得企业培训收益的回收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给企业培训带来风险。那么企业如何规避新员工培训风险?
要规避风险,就应在短时间内让新员工快速进入角色,融入企业,从“局外人”转变成为“企业人”。这就需要通过规范系统的方法使其感到受尊重、被关注,形成员工的归属感,对个人在企业中的职业发展充满信心。所以,及时、规范、全面的新员工培训是人力资源管理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既是选才招聘的后续步骤,也是企业做好留才工作的第一步。
企业文化本身包括了理念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应让新员工对公司的各个方面都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另外,企业文化是公司员工长期积累并得到公司认可的价值观和行为体系,将公司的文化传授给新进入者,可以使他们快速融入公司。目前,大部分企业的新员工培训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1、在时间投入方面,培训安排比较随意。在后期工作中,没有及时跟进,一讲完事,将企业培训简单化。
2、在形式方面,没有制作规范性的文本或讲义,只是天马行空式地进行一些说教。大多数公司尚未设立专门的企业文化工作部门,仅由某些人事或行政管理人员兼职,未对企业文化工作进行系统的研究。
3、在内容方面,只把一些口号式的观念给员工念一念,大家根本不了解这些内容对自己今后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性,也无从理解这些观念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即使有真正的文化培训,也是局限在行为、制度的约束上,重点突出的是不准干什么,未对企业文化的真正的核心部分进行重点展示。
前3~6个月的试用期是企业对新员工的考察期,其实,它同时也是员工证实“找对了新东家”的自我验证时期。成功的新员工培训可将企业渗秀到员工的行为和精神层次,在局外人转变为企业人的过程中,使其逐渐熟悉、适应组织环境并开始初步规划职业生涯,正确定位角色,发挥才能。企业应使用好新员工培训这个工具,对千挑万拣招来的人才充分施展“留人”策略,别让“煮熟的鸭子”飞走了。
新员工培训又称岗前培训、职前教育,是一个企业录用的员工从局外人转变为企业人的过程,是员工从一个团体融入到另一个团体的过程,是员工转变角色的过程。相对于在职培训来说,新员工培训必须将培养归属感及忠诚度放在首要地位。
相对于几年前的新员工培训,目前大企业越来越意识到员工忠诚度与员工技能同等重要,目光也放得更长远。忠诚度必须在新员工培训时就以他们能够感受到的方式进行传递。
例如,海尔公司在新员工入职后通常做的第一件事是:举办新老“毕业生”见面会,通过师兄师姐的亲身感受理解海尔。新人也可以通过面对面与集团最高领导沟通的机会,了解公司的升迁机制、职业发展等问题。新员工在“心中有底”的情况下自然容易把心态放平稳。
此外,做好细节工作也能让新员工产生归属感。如在军训的时候,人力资源部就准备了酸梅汤,让新员工训练一结束就可以喝到。中秋节,集团总裁从外地赶回来与同学们一起度过良宵,这些都能让新员工体会到家的感觉,认为公司就是自己的第二个家。
在集中培训之后,人力资源部要做的事就是让新员工把心里话说出来,以形成民主自由的氛围,使其更有信心投入到新的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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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发生在面试等甄选环节之后、正式确认录取之前,是一段全新劳动关系开启前的准备工作。那关于用人单位要如何规避人才录用环节的法律风险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用人单位规避人才录用环节的法律风险的方法,希望对你有帮助。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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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应当以劳动尊严、劳资共赢 理念作为其追求的最高伦理目标。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怎样避免劳动仲裁的有关风险,希望你喜欢。
劳动仲裁的7种风险,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应注意避免。这7种劳动争议风险分别是:
1.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根据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请求事项,反之除要负担相应的仲裁费用外,对其不当的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将不予支持。
2.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
3.逾期改变仲裁请求的风险。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指定或许可的期限内提出,超过时限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
4.不按时出庭的风险。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作缺席裁决。
5.举证不能的风险。没有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用的风险。当事人自收到案件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应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处理费。若确有困难无力交纳仲裁费用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其费用的缓、减、免交。申诉人无故不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处理费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
7.不当行为的风险。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应当实事求是,向仲裁委提交的证据,应为原件或原物或经仲裁委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当事人不得虚假陈述,不得作伪证,否则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看过“怎样避免劳动仲裁的有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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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的创业政策已经日渐成熟起来,现在有没有关于创业培训的相关政策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创业培训有关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要求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粤发〔2008〕4号)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重要意义。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将沉重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丰富的人力资源,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推动产业和劳动力转移,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扩大就业战略,着力化解我省劳动力供求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帮助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成功创业,并吸纳和带动更多的劳动者实现就业。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放思想和改革创新为动力,按照鼓励支持、积极引导、完善服务、保障权益的方针,着力弘扬创业精神,培育创业主体,拓展创业空间,加强创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完善创业政策,鼓励开展各种类型的创业活动,激发全社会的创业活力,实现创业主体多元化、创业形式多样化、创业服务系统化,使各类创业主体各显其能、各展其才,形成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局面。
(三)主要目标。支持劳动者创业的政策体系、创业培训体系、服务保障体系和组织领导体系基本形成,平等竞争、结构合理、运作科学、充满活力的新型创业机制基本建立,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和带动就业的人数占新增就业人数的比例大幅增加;把广东建设成为我国创业带动就业的主力省,打造一批创业环境好、创业人才多和创业带动就业成效大的创业示范城市。
二、培育壮大创业主体
(四)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创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如就业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各地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对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税费减免。
(五)鼓励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及其部门所属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要为创业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提供劳动保障(人事)事务代理,并免收两年代理费。
(六)鼓励复员退役军人创业。本省户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出现役证明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七)支持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当地政府可在用地、信贷、资金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八)引导农民自主创业。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创业,引导农民从事高科技种子、种苗产业或其他农业新品种生产,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提供各种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当地政府要对回乡创业农民工给予适当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村公用事业建设。
三、积极拓展创业空间
(九)放宽准入领域。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以及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外,其他项目工商部门一律不予执行。对产业政策重点鼓励的行业项目,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许可文件的,工商部门可先核发一年有效期的筹建营业执照,完成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十)放宽登记条件。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实收资本3万元即可登记,其余部分可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在集贸市场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并免收各项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一)放宽经营场所要求。允许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具体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办理。各级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一定比例的摊位优先租赁给初次创业者,并在租赁费、管理费收取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四、加大对创业的资金扶持力度
(十二)加大创业信贷支持力度。各地要根据创业工作的需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的规定,将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提高到5万元,扶持本省户籍的城乡创业者创业。社保基金和担保基金存入的金融机构应积极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创造条件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加大对创业的资金支持。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开辟绿色通道,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建立有利于创业的多层次融资体系,加快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建设一批小额贷款担保公司,拓宽创业主体融资渠道。充分利用商业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机制,提高担保基金的杠杆效应,扩大对创业者的扶持力度。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金融办、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等单位另行制订。
(十三)加强信用社区建设。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银发〔2008〕238号文的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可取消反担保。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县(市、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可取消反担保。
(十四)落实扶持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创业者所办企业的类型或自谋职业的实际情况,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收手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十五)加大财政资金对创业的支持。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投入。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各项促进创业优惠政策的作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和担保体系、融资担保平台建设。
五、完善创业服务
(十六)积极搭建创业服务平台。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化创业服务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创业服务,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信息、咨询指导、创业申办文件编制、代理登记等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会计(税务)代理、管理咨询、融资指导、政策信息、技术支持等服务。各级政府要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建设创业服务公共网站、远程创业培训平台和创业项目共享资源库等,开展远程创业辅助培训和网络模拟创业实践等活动。
(十七)加强创业培训工作。通过实施创业培训补贴等办法,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农村劳动力、复员退役军人等参加创业培训。对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民,可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推广国际劳工组织推荐的"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模式和模拟公司创业实训技术,帮助创业人员提高创业能力。鼓励高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设创业教育培训课程,提高学生创业意识和能力。鼓励青年创业,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单位,每年组织1至2万名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潜能的青年开展创业培训,促进青年创业者成功创业。实施创业师资培训计划,由省劳动保障厅建立省级创业师资培训基地,每年组织培训200至300名创业培训教师。完善培训质量监督、检查、考核制度,对培训效果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引导大中专和技工院校开展创业培训,建设模拟实验室,开设创业辅导课程。
(十八)加强创业项目开发推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创业项目展示和推介机制,开展创业项目宣传活动,定期定点或流动巡回展示创业项目、创业产品、创业服务组织和创业成果;吸纳各类社会评估机构参与论证评估创业项目,并定期向社会推介。
(十九)开辟创业服务绿色通道。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健全创业和就业服务体系,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初次创业者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聘请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以及熟悉创业政策的政府工作人员,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创业人员提供个性化、精细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指导服务。
(二十)加强创业基地建设。各地要鼓励和引导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和产业转移园区等各类园区开辟创业孵化基地,并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向创业者和就业者提供创业指导、创业辅助、创业培训、创业实训、项目跟踪指导、就业指导、就业援助、技能培训等专业化服务。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创业示范基地,力争到2012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至少建成1所市级创业示范基地;在此基础上,全省组织认定一批省级创业示范基地。
六、优化创业环境
(二十一)改善行政管理。减免创业行政收费,不得收取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规定的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符合政策优惠条件的,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惩治力度。
(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开设创业政策信息专栏等措施,广泛宣传优化创业环境的好经验、好典型,并积极培育创业典型,表彰先进创业者,发挥创业成功者的示范带动作用;要大力弘扬创业精神,加强创业文化建设,营造尊重创业、崇尚创业、支持创业、竞相创业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
七、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二十三)鼓励创业实体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实体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补贴时间,除对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对象、范围和认定程序,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规定执行。
(二十四)鼓励小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二十五)鼓励初创企业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初创企业当年新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对招用人员属农村贫困户劳动力、40周岁以上或被征地农民的,同时给予企业岗位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订。
(二十六)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鼓励、支持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共同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展。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由当地政府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七)强化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领导。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指导全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牵头、协调和服务的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跟踪服务等工作;各级发展改革、经贸、教育、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外经贸、银行、税务、工商、物价、国资、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制订创业发展规划,制订和落实创业优惠政策,完善信贷扶持措施,全面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使创业者得到真正的实惠。
(二十八)加强监督检查。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纳入各级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省政府每年对各地工作组织一次全面督查;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本系统落实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将省的各项工作部署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创业政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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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风险管理所谓运营风险是指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由于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变动性以及主体对环境的认知能力和适应能力的有限性,而导致的运营失败或使运营活动达不到预期的目标的可能性及其损失。那么企业资本运营风险如何规避?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风险的科学管理。企业在进行资本运营的同时,必须注重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以保证资本运营的健康、有效实施。每个企业都要外抓市场,内抓管理,重视结合实际学习国外的科学管理经验,花大力气搞好成本管理和资金管理,挖掘内部潜力,把深化内部改革和加强企业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以促进生产力发展,促进企业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同时,企业还应有战略风险的观念,开发并利用集团内的风险管理官(CRO),让他们参与并讨论未来经营和业务领域中的风险问题。
2.慎重考虑行业的选择。企业资本运营要涉足某一行业时,一定要量力而行、慎重考虑。对某一特定企业来说,暂时的高盈利不一定在未来就代表着高回报。需结合未来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自身实力,慎重对待优势行业的前景,这样的选择才是稳妥而长远的。
3.培养核心竞争力。核心竞争力已成为西方经营战略不可缺少的内容,它是企业重要的战略资源,也是企业竞争优势的根源。目前,我国不少企业更多关注兼并与收购的短期财务效益,而较少考虑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养。事实上,不少具有显著短期财务效益的兼并对象,由于不能对培养企业核心竞争力做出显著贡献,从长远发展来看,并没有多大价值。所以,企业资本运营应注意获取对培养和发展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的资源。
4.实施稳健操作,重视尽职调查。资本运营中的尽职调查包括资料的搜集、权责的划分、法律协议的签订、中介机构的聘请。它贯穿于整个收购过程,是现代企业资本运营环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资本运营的成功与否。其主要目的是防范资本运营风险、调查与证实重大信息。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由资本运营方聘请经验丰富的中介机构,包括经纪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信息进行进一步的证实,并扩大调查取证的范围;
②签订相关的法律协议,对资本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未尽事宜明确其相关的法律责任,对因既成事实而追加的资本运营成本要签订补偿协议,如适当下调资本运营价格等;
③我国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引用、借鉴和学习国际上先进的资本运营理念和方法,以推动我国企业资本运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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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大学生互联网创业既面临巨大的机遇又面临一定的挑战。通过对大学生互联网创业的SWOT分析发现,大学生互联网创业具有互联网创业模式灵活、创业风险小、创业团队组建容易的优势。那么互联网创业如何规避风险?
无需缴付租金、雇员费用的互联网开店方式吸引了不少人,不少人迫切想知道互联网如何开店、互联网如何交易,恨不得马上就去互联网开一家。但是,互联网创业也有风险,要想赚到钱更是不易,要规避风险还需做好以下几点:
当然,互联网开店不是那么简单,也同样考验店主的创业胆。创业者如果以为将商品登录到互联网就没事了,那肯定赚不到钱。
首先,你如何让买主知道你的互联网小店?最好的办法就是做广告。有一位店主长达几个月连续在首页上做商品广告、做店铺广告,每天上百元的广告费也成了不小的投资。创业者如果做广告,一定要选择漂亮的广告语,这样才能引人注目。
其次,面对赚钱机会你有胆“吃”下吗?互联网开店和网下开店都需要魄力,曾有一位店主,一口气买断了互联网一批每个价值30元的背包,这么做并不是为了独家专卖,而是打出了一则广告:“购买×××送时尚背包”。由于这款背包很受欢迎,以致她店里的货物销售一空。店主的行为其实需要很大的魄力,创业者如果没有创业胆就会失去赚钱机会,当然,这样的机会也是充满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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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动荡变化的环境和越来越激烈的竞争,企业在不断加大培训投资来提高员工素质和企业竞争力,但企业在进行培训投资时面临着培训收益的不确定性,遭受着极大的培训风险。那么培训风险有哪些内容?
经过培训的员工,培训一结束就离开企业或培训后只为企业服务较短的时间就离开企业,使企业的培训投入没有回报或回报较少。培训投入越大,离职员工为企业服务年限越短,则损失越大。因培训而产生的人才流失的原因主要为经过培训后,员工的能力和素质得到提高,受训员工对知识和自我实现的追求更高,产生了更换工作环境的需求。另外,有些企业的培训未与岗位需要相结合,培训过于超前,使受训员工的能力远大于岗位要求,而在本企业又无法得到合理使用,从而跳槽另谋高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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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对培训的错误认识和培训体系的不健全以及疏于培训流程管理工作,常常会使培训质量不高、效益低下,这不仅造成企业在培训投入上的资源浪费,产生投资风险。那么培训风险有哪些类型?
这里所说的服务,应当定义成典型的互动是服务。很多企业有一个不正确的心态,认为我花了钱请培训公司来上课,我就是客户,就应该理所当然地享受服务,而不是提供服务。其实,为了有效地降低培训风险,让买单的行为变得合情合理合法,服务应该是双向的。企业应该帮助培训公司了解一些必要的、然而靠培训公司自己的力量无法完成的资讯,比如参训人员的资料、主题的界定、学员的需求等。本着服务互动性和双向性原则,才能有效的降低服务风险,提升培训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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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化增长战略是指从事国际化经营的企业为求得在国际市场中长期的生存和发展而所作的长远的、总体的规划。国际化增长战略是一种全球战略,是国际性企业经营活动的指导原则。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国际化增长战略的风险和风险规避。
企业采取国际化增长战略的动因很多,通常认为,企业实施国际化增长战略是出于以下几种考虑:
第一,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获取生产要素的成本。企业经营必须有资本、技术、劳动力、土地、原材料、信息等多方面资源的支持,企业占有资源的多寡决定着企业的竞争地位和成长速度。实施国际化战略,企业可以在全球范围内以较低的价格获取生产要素,降低资源配置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二,延长竞争优势。在企业开发出一项新技术或一种新产品的初期,企业可以获得较高的利润,拥有明显的竞争优势,随着产品和技术的传播和成长,企业将逐渐丧失其所拥有的竞争优势。但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方面存在差异,企业可以将本国处于衰退期的成熟产品或相对过时的技术推广到受欢迎的国家或地区,从而在该国市场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
第三,获得规模经济效益。当存在超越本国市场容量的规模经济时,企业可以将主要在国内销售的产品或服务输出到国外,将企业的筹供、生产、营销等经营活动转向国际化,这样既可以扩大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也可以占领国际市场,增加销售量,提高产品竞争能力,为企业走出去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四,转移核心竞争力,拓展市场,获取更多利润。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由企业的效率、质量、创新能力、管理水平、顾客忠诚度等多方面因素组成的,企业可以将其在国内市场上所形成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推广到国外,占领更大的市场空间,获得更大的利润。
第五,获得经验曲线效益和区域经济效益。企业实施国际化经营,必然会扩大原有的生产规模,同时,企业营销与服务的全球化,会更进一步增加消费者对其产品的需求,促使企业经验不断积累,导致经验曲线不断下滑,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实现经验曲线效益;企业在国际化经营过程中,会将创造价值的活动放在最适合的地点进行,这样不仅可以降低创造价值的成本,实现成本领先,也可以使企业形成差异化,获取超额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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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培训是指企业以自身力量对新募员工或原有员工通过各种方式、手段使其在知识、技能、态度等诸方面有所改进,达到预期标准的过程由于存在不同的培训对象和不同的培训内容,企业一般应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和方法,以求取得好的成效。下面小编给大家讲下企业内部培训的重要性。
说到责任,肯定是大企业,国有企业承担的比例要大一些。中小企业也应有自己远大的抱负和理想。要成功就得先把自己成功的样子画出来。承担发展的责任就是检验成功企业的一个标准。从国际来看,就业问题和人才的培养问题都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大事情。中小企业发展的好,发展的稳定,肯定会缓解就业压力。中小企业要成长为大企业,要参与国际经济环境的竞争,肯定会为国家培养出一大批人才。中小企业不要只看着自身的利益,而忽略进步和进步对人才培育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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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培训投资是指一定的经济主体为了获得预期不确定的收益,而通过在职培训方式将一定的现期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的过程。那么在职培训投资有什么风险?
①逆向选择风险。逆向选择是指由于市场交易前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代理人)采取了利己而可能不利他人(委托人)的行为。就企业在职培训而言,企业对培训对象不了解,不知道他们谁适合作为培训的对象,也没有把握他们在培训后是否会忠诚于企业,因此企业无法准确预测投资对象的员工的预期行为和目标,而只有受训者才知道自己的实际特征和真实意图。这样具有培训需求的员工就会利用信息优势对企业发出“信号”或者表现自己以使得自己具有成为培训对象的可能。由于投资对象选择不当也会使企业面临风险,因为投资同等资本开发出来的人力资本其差别往往相差甚远。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加大了企业培训投资的风险。
②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市场交易形成和约后当事人双方信息不对称,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代理人)采取了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作出不利于他人(委托人)的行为。
就企业在职培训来说,企业和员工建立培训合约后,由于培训后形成的人力资本覆着在员工身上,且人力资本的自利性、主观性和能动性,加上人力资本难以计量和观察,因此一旦人力资本的拥有者不能满足人力资本的追求目标而对其约束又不到位时,人力资本拥有者就会利用自身所具有的资本发挥自己的消极能动性,或偷懒,或流向别的企业。受训员工的流失是企业进行培训时最为担心的。在当前人才流动越来越频繁的情况下,如果员工获得的培训知识或者技能与企业息息相关,那么这些人才的流失将是企业培训投资最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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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准确地为自己定位,不清楚自己的各项能力孰强孰弱,只是盲目跟风或跟着感觉转行是肯定行不通的。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职业性格、职业倾向等一系列因素都要考虑到,以及怎样让自己过往的从业经历实现可持续发展,这都是要考虑的问题。因此,要先给自己一个清晰的定位是Diana当前亟需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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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对企业而言是一项重要的人力资本投资,同其他的资本投资一样,培训即有收益,也存在风险,培训风险的存在使得很多企业望培训怯步。下面小编告诉大家培训风险如何防范?
前面已经说过,培训师对培训效果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企业是聘请讲师讲课,就要寻找优秀的培训讲师。了解培训师的途径有以下几种:
(1)可以尝试让培训师作一次培训或参加培训班听其讲课,全面了解其知识、经验、培训技能和个人魅力。
(2)要一份培训简历。
(3)当面提一些与培训相关的问题,以了解他的实际水平。
(4)要求制定一份培训大纲。从大纲中,我们可以知道其是否熟悉培训,是否知道培训技能,是否善于通过培训达到企业目标。
如果企业实施内训,则要注意培养企业自己的培训师。企业可以通过组织参加“培训培训师”研讨会、请企业内部已有的培训师辅导、让培训师候选人在适当场合实践等方法来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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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加入WTO和世界经济一体化,企业从来没有象现在那样重视培训。下面小编给大家讲下员工培训的重要性。
很多的小型企业不是特别的重视企业员工的培训,那么开展活动,培训员工是不是企业所必需的。关于员工的培训有什么好处?可以给企业带来什么效益呢?小编在这里给大家分享几个小故事。
1、企业在创新时一般要适当运用两种思维,一种是发散性思维,另一种是收敛性思维,“发散”是搜索所有的可能性,这个过程不怕奇思妙想,不怕荒诞,重在突破常规。“收剑”是考察其可行性,重点研究新的创意是否具体、实际、可行并能够获利,这个阶段要搞消费者测试等市场调查。
2、在一个充满鼓励、没有威胁的环境里,更容易激发员工的创造力。而现实生活中最常见也最可怕的情况是,一“发散”就“收敛”,当员工提出“如果……有多好”的声音时,领导和同事往往会用“不行”或“不可能”来回应,由此压抑了许多产生。所以企业的领导应当能够宽容不同的想法,不要很快就下否定性结论,而让员工敢想、敢希望。
当然,没有线的风筝,是不会飞得多高的,给员工空间,也要适当收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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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随着各类新型劳动争议案件的不断涌现,劳动争议审判面临着新形势、新问题与新挑战。近两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类型多样,但用人单位败诉的比例依然很高。如何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合理用工,规避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的用工风险,营造企业生存发展的良好用工环境,引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理性维权?
员工要求直发社保费
公司构成违法被判补缴
小杨于2013年10月28日进入一公司上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9日止,其中包括试用期一个月;公司对小杨所在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试用期及期满后的月工资均为1320元。2013年底,小杨以“回家过年”为由提出离职申请,并于2014年1月12日出具劳务费用结算清单一份,称其所有劳务费用已全部结清。
2014年1月21日,小杨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其中要求公司为小杨补缴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应当依法为小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双方当事人应依法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双方对上述裁决不服,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应当为小杨办理社保申请,双方均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其上诉称,合同期未为小杨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因是小杨要求把社保费用直接发给其本人。
中院审理后认为,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以劳动者不同意办理社保登记手续、要求将社保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为由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违反法律规定。原审判决公司为小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职员旷工被扣发工资
企业被判无经济处罚权
2014年4月1日,刘峰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公司于每月15日支付刘峰上个月的工资。其间,公司按月向刘峰支付报酬,并从2014年4月开始为刘峰缴纳社会保险。刘峰于2014年11月12日起不再上班,尚有2014年10月、11月的工资未领取。
2014年12月,刘峰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其上述两个月工资共计9400元。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应支付给刘峰上述两个月工资共计5230元。刘峰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给刘峰上述两个月工资共计5230元,为刘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公司诉称,刘峰连续旷工10天,应从未付工资中扣款1500元。公司制度规定因无故不请假,旷工一天扣发150元,连续旷工10天的作为自动辞职处理,公司按照制度执行完全合法。法律规定公司内部制度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重大的制度经过职工讨论同意公布则有效,可以作为执行的依据定案,公司执行的该制度是经过职工讨论并签字的,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刘峰在原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扣发刘峰旷工的1500元。
中院审理后认为,现行的劳动法律并未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处罚权,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对员工旷工行为进行扣款作出了相应规定,不具合法性基础,应属无效,公司据此要求对刘峰扣款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维持了原审判决。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败诉率居高不下
劳动者申请仲裁的争议类型广泛,除了传统的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待遇等纠纷,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主要是:因合同终止索要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双倍赔偿金,要求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及因劳务派遣发生的纠纷等。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不断涌现,主要是由于劳动合同的主体范围扩大和劳动者权利保护范围不断扩大引起。用人单位提起仲裁申请的案件偶有出现,主要类型是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而要求支付赔偿金。
单个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往往同时提起多个请求,很少提起单个诉求。诉讼请求将工资、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杂糅在一个诉讼中,审理的难度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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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报名时间、方式及所需材料可能会因地区和人社部门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或当地相关机构获取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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