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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涉及到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均应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应为纳税人开具此凭证,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再为纳税人开具该凭证(个别情况除外)。
2、凭证的填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制定的凭证式样)应严格按以下要求填列。
(1)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姓名;
(2)纳税人经济类型:暂不填写;
(3)扣缴义务人:填扣缴单位(人)名称;
(4)税款所属时期:指发生纳税义务的时期;
(5)税种:填“个人所得税”;
(6)纳税项目:按征税项目填“劳务报酬所得”及所列举的28个细项中的具体项目名称:
(7)课税数量:填人数;
(8)计税金额:填应税项目的计税金额;
(9)税率或单位税额: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填写;
(10)扣除额:填写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
(11)实缴金额:按税法规定实际应缴纳的税额;
(12)在备注栏详细注明纳税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个人情况;
(13)扣缴单位加盖企业代码章。
3、“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领、销。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领取凭证时必须使用《票款结报手册》,并登记领发时间、领取数量(一般为一至二个月的使用量)、起止号码,双方相互签字盖章;每月扣缴义务人必须持《票款结报手册》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报查联、存根联、作废凭证(全份)、未填用的凭证及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向税收会计人员或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缴销核对手续,清点无误后,在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章。报查联、作废凭证(全份)交征收机关备查。
4、“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应视同现金严格管理。对扣缴义务人因管理不严发生丢失或虚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每次处以500元—-1000元的罚款。对积压、挪用、贪污税款及不遵照有关规定造成税款损失的扣缴义务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其责任人及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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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由一群具有科技或财务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操作,并且专门投资在具有发展潜力以及快速成长公司的基金。什么是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呢?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征收、使用、监管等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财政部门)以及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分别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和制度,审批、管理和监督全国政府性基金,编制中央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汇总全国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依照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编制本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
第七条 政府性基金征收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征收机构)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工作。
第八条 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编制涉及本部门和单位的有关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和决算。
第九条财政部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规定,于每年4月30日前编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国务院所属部门(含直属机构,下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申请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的,一律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但没有明确规定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等内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
(一)国务院所属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申请附加在税收、价格上征收,或者按销售(营业)收入、固定资产原值等的一定比例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应当由国务院所属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国务院所属部门申请征收除本条第一款(一)以外的其他政府性基金项目,应当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部审批。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申请征收除本条第一款(一)以外的其他政府性基金项目,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报财政部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已经明确政府性基金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等内容的,其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三条 征收政府性基金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政府性基金项目名称、征收目的和依据、征收机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方式、资金用途、使用票据、使用单位、执行期限等,并说明有关理由。同时,还应当提交有关征收政府性基金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四条 财政部收到征收政府性基金的申请文件后,经初步审查确认申请文件的形式和内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经初步审查确认申请文件的形式和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对申请文件作出相应修改或者补充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财政部正式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征收政府性基金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征收对象和其他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的意见。其中,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应当听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财政部原则上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征收政府性基金的决定或者提出是否同意征收政府性基金的审核意见。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或者提出审核意见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财政部关于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征收政府性基金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布。
批准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审批政府性基金的依据、政府性基金项目名称、征收机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方式、使用票据、资金用途、使用单位、执行期限、监督检查等。其中,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根据有关事业发展需要,兼顾经济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
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十八条 财政部同意或者不同意征收政府性基金的审核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上报国务院。其内容包括:申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是否同意征收及主要理由;对经审核同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还应当提出对政府性基金项目名称、征收机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方式、使用票据、资金用途、使用单位、执行期限、监督检查等内容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经批准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项目名称,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标准、支出范围及期限或减征、免征、缓征、停征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 政府性基金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征收政府性基金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或者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新的规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新的规定执行。
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对不宜再继续征收的政府性基金,由财政部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国务院予以撤销,或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政府性基金,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变相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
第三章 征收和缴库
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基金按照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自行征收政府性基金,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征政府性基金。
委托其他机构代征政府性基金的,其代征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第二十三条 政府性基金征收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拒绝缴纳符合本办法规定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四条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政府性基金征收机构在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第二十五条政府性基金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和解缴入库。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政府性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则。政府性基金支出根据政府性基金收入情况安排,自求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各项政府性基金按照规定用途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预算编报体系,不断提高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精细化程度。
第二十七条政府性基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以及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相关政府性基金预算,逐级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使用单位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基础上,编制本级政府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财政部汇总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形成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经国务院审定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管理,按照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和政府性基金征收缴库进度,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制度规定及时支付资金,确保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均衡。
政府性基金使用单位要强化预算执行,严格遵守财政部制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性基金预算使用政府性基金,确保政府性基金专款专用。
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
第三十条政府性基金使用单位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以及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年度相关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政府性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各级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级政府性基金决算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财政部汇总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决算,形成全国政府性基金决算草案,经国务院审定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政府性基金。
第三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自行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或者改变政府性基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的,财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并向财政部举报。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加强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及相关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政府性基金征收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新批准征收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等相关信息。
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等相关信息。
政府性基金征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和使用政府性基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所属部门代拟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凡涉及新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或调整政府性基金相关政策的,应当事先征求财政部意见。
第三十八条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设立的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捐赠、赞助设立的基金,各类基金会接受社会自愿捐赠设立的基金,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建立的专用基金,以及社会保险基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政府性基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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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现代化、集团化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以现金流量控制为重点的集团内资金统一调控管理体系,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团内资金管理的高度统一,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三条 决策机构及职能
1、公司资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为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
主任委员:公司总裁
副主任委员:公司财务副总裁
委员:公司营销副总裁、 生产副总裁、投资发展副总裁
成员:公司财务中心资金部负责人、销售分公司负责人、物资分公司负责人、工程部负责人、计划发展部负责人、财务经理
2、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为审定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审定年度资金预算、月度资金计划;审定筹融资方案;统一调度资金;检查、考核资金预算、计划执行结果;动态监控公司现金流量,控制财务风险。
3、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方式为月度例会。
第四条 执行机构及职能
1、财务中心资金部:
履行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主要负责执行资金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定;拟订资金管理办法草案;统筹规划公司年度资金预算及月度资金计划;组织资金管理委员会月度会议;向各公司下达经批准的年度资金预算及月度资金计划;审批各公司资金周报表,负责各公司资金调拨;具体指导、监督、检查各公司资金管理工作;向资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公司月度、季度、年度资金执行情况表及资金管理工作报告;对各公司资金管理效果提出考核意见与建议。
2、财务经理:
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各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初审上报各公司年度资金预算、季度资金预测、月度资金计划、资金周报表、资金日报表等相关资料;参与资金管理委员会月度会议;组织实施各公司经批准的筹资方案;督促落实各公司收入计划;具体落实财务中心资金部资金调度方案;根据本办法的权限设定审签各公司支付业务;提交所辖区域月度、季度、年度资金运行报告。
第三章 资金预算
第五条 公司通过实施资金预算管理,实现对各公司的资金集中统一调控。各公司的资金收支,必须按规定编制资金预算,经财务经理初审,报财务中心资金部复审并汇总呈报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严格执行。
1、年度资金预算
各公司应依据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资金预算,在每年1月15日前向财务中心资金部提交年度资金预算草案,待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提交正式年度资金预算。
2、季度资金预测
各公司应依据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年度资金预算,在每季度首月8日前向财务中心资金部提交季度资金预测。
3、月度资金计划
各公司应依据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年度资金预算,结合季度资金预测,编制月度资金计划,于每月3日前报财务中心资金部。对于单笔支付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计划,须列明详细支付单位名称和金额。应付材料款、代垫运杂费、工程尾款支付计划明细表随同月度资金计划一同报资金部。
销售公司应于每月最后一天向财务中心资金部及各直管公司提报下月货款回笼计划。
工程部应于每月最后一天向财务中心资金部以及相关的各分子公司提报下月工程款支付计划。
4、资金周报表
各公司应根据月度资金计划,编制资金周报表,于每周六上午报财务中心资金部。
5、资金日报表
各公司应按时编制资金日报表,于每日上午9点前报财务中心资金部。
第六条 各公司应按月编制月度资金执行情况表,于次月3号前随同次月月度资金计划一并报财务中心资金部。
第四章 筹资管理
第七条 各公司需新增借款,必须向财务中心资金部提出借款申请,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财务中心资金部统一对外筹资。各公司无权自行向外借款。
第八条 固定资产项目贷款
1、各公司经批准的新建项目,须新增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时,应纳入年度资金预算,并专项申请报批。
2、财务中心资金部统一对外筹资,负责与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合同的洽谈。所辖公司的财务经理亦参与合同洽谈。
3、申请贷款的各公司应配合财务中心资金部的筹资工作,按规定提供贷款所需相关资料。
4、当子公司为借款主体时,由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财务经理签订借款合同,并监督借款人严格履行合同。
第九条 流动资金借款
1、流动资金借款计划纳入年度资金预算。
2、各公司流动资金不足时,只能向财务中心资金部申请借款。
3、财务中心资金部收到申请后,将优先考虑在公司内进行资金调剂。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财务中心资金部统一向申请借款的公司调拨资金。严禁各公司自行拆借资金。
4、公司内资金不足时,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财务中心资金部将组织向金融机构借款。
5、当子公司为借款主体时,由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财务经理签订借款合同,并监督借款人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条 担保与抵押
担保与抵押必须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1、一般情况下,原则上以资产抵押方式为主。
2、各公司经批准的银行借款资产抵押方案,必须经财务经理初审,并报财务中心资金部审定后方可实施。
3、各公司不得自行实施资产抵押;不得自行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各关联公司间也不得自行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章 营运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管理
1、各公司资金收入均应纳入资金预算。
2、各公司应在公司指定的银行开设结算账户,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自行开立账户。新开账户的公司需向财务中心资金部提出申请,待财务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
3、销售公司必须及时足额将货款收入存入公司指定账户,销售公司及所属各市场部不得开设账户留存货款。
4、经批准的各公司月度资金计划,涉及各公司间调拨资金的,由财务中心资金部统一签发“资金调拨单”,经财务中心主任批准后实施,各公司必须确保资金2日内到账。
5、各公司必须及时足额将货款收入入账。收款单录入时间与账务处理时间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支出管理
公司及各公司所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必须严格按合同办理结算,并及时挂账。
无论是公司总部还是各分子公司的款项支付,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必须坚持信守合同的原则,必须坚持按均衡支付率办理的原则,确保公司资金支付不存在法律纠纷。
1、总部应付材料款及代垫运杂费支付管理:由财务中心资金部提出支付建议计划,交业务主管部门确认,经公司主管副总裁审核后,报财务中心资金部,按资金预算管理规定报批执行。
2、各公司应付材料款及代垫运杂费支付管理:由各公司计财部提出支付建议计划,交各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确认,经各公司执行经理审核后,报各公司计财部,按资金预算管理规定报批执行。
3、支付建议计划必须包括“年初余额、本年应付、本年已付、期末余额、支付率、财务支付建议计划、主管部门调整计划、调整原因说明”项目。
4、对于批准计划未执行的,需在月度资金运行报告中加以说明,并在次月计划中滚动安排。
5、各项税款、利息费用等支付必须按规定填制付款凭单,由财务经理签批后方可支付。税款缴纳原则上不得超出应交税金期末余额,确需预交税款或支付税款滞纳金、罚款等营业外支出,需向财务中心资金部提出申请,待财务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支付。
6、其他未尽的支付事项,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7、各公司日常资金支付,应依据明细资金计划办理。审批权限设定如下:
熟料生产线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粉磨站及其他公司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业务,必须报经财务经理签字后方可安排支付。财务经理不在现场时,可序时电传审签支付,然后补签原件。
熟料生产线单笔支付金额在10万元以内,粉磨站及其他公司单笔支付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业务,经财务经理授权后,可按规定程序支付。
8、原则上不得计划外付款。但因各公司生产经营临时需要等特殊情况需计划外支付时,按以下审批程序办理:
①单笔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由财务经理审签支付。全月不超过3笔。
②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50万元的,必须报财务中心资金部审批后,由财务经理审签支付。全月不超过2笔。
③单笔金额超过50万元的,必须经财务中心资金部呈报财务中心主任审批后,由财务经理审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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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如何处理?形成的资产如何计提折旧和摊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规定:“三、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节能服务企业应分别核算各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额。对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划分不清的,应合理进行分摊,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项目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两个因素计算分摊比例,两个因素的权重各为50% .
证券投资基金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题:证券投资基金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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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公司需有合法资质
根据中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所有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商务部许可,并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和劳动社会保障部的《境外就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所以,外出打工者需要先注意提供劳务输出的公司或企业是否具有以上两种资格,以避免上当受骗。
2、劳务公司提供的就业机会需可靠
一般情况下,中国的劳务公司在和国外的公司签订完劳务输出合同或者签订完工程项目后,在国内招收出国打工人员。有的国家还根据本国企业的实际需要,审批给本国的企业招收国外工人的额度,该企业根据其政府审批的额度招收外国工人。
因此,外出打工人员要注意审查劳务公司是否已经和国外的公司签订了劳务输出合同;如果是中国公司自己在国外有工程项目,自己招收中国工人外出打工,要注意审查该公司是否已经在国外签署了工程,有没有用工额度。
3、劳务公司办理的必须是工作签证
外出打工人员要注意审查劳务输出企业为自己办理的是何种签证。经常出现骗局的是许诺办理工作签证,但是实际上办理的是旅游签证。大多数国家把签证分为旅游签证、商务签证和工作签证。根据其字面表述可以理解,旅游签证和商务签证仅为旅游目的和商务活动而签发的短期停留签证,一般为1至6个月,不允许在签发国工作。只有取得工作签证才可以在签证签发国进行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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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最新的财务管理办法有什么呢?财务管理要怎么样才能够做好呢?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财务管理办法后你就会明白!
第一章 资金审批制度
1.总则
⑴ 所有款项的支付,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如果主管领导不在公司,应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与其联系,确认是否批准款项的支付,事后请其在支出单上补签意见;
⑵ 财务专用章、公司法人章及支票必须分开保管,公司法人章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和支票由出纳负责保管。办公室主任或出纳不在单位期间,印章应由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专人保管。印章代管须办理交接手续,代管人员必须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⑶ 财务部原则上不得将已加盖财务专用章及公司法人章的支票预留在公司,如因工作需要,需先填好限额,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⑷ 开具的支票须写明经批准同意的收款人全称,收取的发票须与收款相符。如收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公司予以配合支付给第三者,必须有收款人的书面通知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⑸ 往来款项的冲转(指非正常经营业务),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⑹ 非正常经营业务调出资金须经过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⑺ 用以支付各种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保存原件,复印件不得作为原始凭证。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2.施工工程用款审批制度施工工程用款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支付。其程序,按以下“施工工程用款支付审批工作流程”执行。施工工程用款支付批工作流程3、行政费用支出管理制度
⑴ 公司管理人员的费用报销,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财务方可报支;
⑵ 涉及应酬等非正常费用,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3.公司差旅费开支制度
⑴ 公司员工到本市范围以外地区执行公务可享受差旅费补贴;
⑵ 公司职员出差根据需要,由部门经理决定选用交通工具;
⑶ 公司职员出差期间,住宿费用及补贴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 房租标准: A、部门经理以上职员,房租标准为120元/日; B、一般职员,房租标准为100元/日。② 伙食补贴、市内交通补贴标准伙食补贴每人20元/日;市内交通费每人6元/日。
⑷、实际报销金额超出公司的补贴标准,需由部门经理或带队经理说明原因,报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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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车辆维修费及汽油费管理制度
⑴ 公司车辆维修保养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应指定维修点,维修费用一般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结算;
⑵ 车辆的易损备品备件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采购,以支票支付。需用时应办理领用手续,并由办公室建账予以核销使用;
⑶ 公司汽油票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并设账登记使用。
5.办公费用、会议费用及其他费用管理制度
⑴ 公司办公用具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管理;
⑵ 办公室设立账册登记公司办公用品的采购、使用情况;
⑶ 办公室财产台账为财务部附设账册;
⑷ 办公室应对各部门领用的办公用品情况进行造册、登记、定期通报;
⑸ 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召开会议的,应由部门经理提出建议,报总经理批准,其会务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⑹ 有关工资、奖金、福利费等各项津贴的发放标准由公司人事劳资管理部门制定,经总经理批准后报财务部备案。
6.行政费用报销制度
⑴ 公司行政费用现金支出范围为: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差旅费,向个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及不够支票起点100元的零星开支;
⑵ 公司职员报销行政费用应填写报销单,由经办人员填写,公司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报送财务部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按本章第1条的规定进行审批支付;
⑶ 应酬、礼品费用支出实行一票一单、事前申报制,批准后方可实施;
⑷ 凡未具备报销条件(如没有对方单位的收款凭证),需领用支票或现金者必须填写借款单。借款单留财务存底,待借款还回时财务开冲账收据给经办人;
⑸ 支票领用单、借款单必须由经办人填写,公司主管领导签字,财务审核后,由财务部直接支付;
⑹ 银行支票如发生丢失,有关责任人应及时向财务部和开户银行报告。如系空白支票所造成的损失,丢失人员负有赔偿责任;
⑺ 其他有关费用及成本支出的程序以公司规定为准。
第二章 工程成本管理制度
1.公司所有工程经济合同以及涉及工程成本的一切指标、保证、承诺及其他经济签证均需由总经理签署或授权委托签署。
2.公司工程部主要负责工程造价的预测及审核、工程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工程决算的审定。
3.工程部还负责组织工程用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及经济合同的谈判工作,对已经选择定型的设备、材料进行采购,确保设备材料及时供应,积极进行市场询价工作,建立市场价格询价登记薄,记录材料价格变动的历史资料。
4.财务部主要负责工程成本的总体控制工作。
⑴ 参与有关工程经济合同的谈判工作,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司各项工程成本的构成及用款计划;
⑵ 负责工程进度款的复核工作,参与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最后决算的审定工作。
5.工程中间结算程序。
⑴ 施工单位于每月25日之前,将工程进度结算报送工程部审核,工程部结合工程施工图纸、施工进度计划以及其他文件资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在5日内送财务部会签;
⑵ 财务部根据有关文件资料、施工单位领用的供应材料数额,以及与施工单位其他经济往来等情况,并参考公司财务状况提出付款意见,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6.工程决算程序。
⑴ 施工单位应将工程决算书以及各项经济签证资料按工程中间结算同样的程序报工程部复核,财务部会签;
⑵ 财务部根据各种经济签证、合同以及经审定的工程决算数和材料结算数,扣除已付工程数及垫付的各项费用,结算应付工程尾数,提出付款方案,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⑶ 大工程办理决算时,应由公司主管工程领导牵头,由工程部、设计部、财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工程决算小组,按照上述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联合进行专项工程决算;
⑷ 房屋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商品房由工程部、销售部办理竣工房交接验收入库手续,财务部凭交楼入库手续办理竣工房成本结算。
第三章 财产管理制度
1.公司财产的范围
⑴ 公司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
⑵ 凡公司购入或自制的机器设备、动力设备、运输设备、工具仪器、管理用具、房屋建筑物等,同时具备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上和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⑶ 凡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价值在2000元以上但耐用年限不足一年的用品用具均属低值易耗品。
2.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所有财产的会计核算
⑴ 公司本部使用的所有固定资产及公司所有办公用品用具由办公室归口管理;
⑵ 公司各施工工地使用机器设备、动力设备、工具仪器等由工程部归口管理;
⑶ 办公室和工程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公司财产的业务核算,应设立台账,登记公司财产的购入、使用及库存情况,负责组织公司财产的保管、维修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办法。
3.财产的购置与调拨
⑴ 办公室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编制财产采购计划及进行市场询价工作,经财务部会签,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采购;
⑵ 财产购回后,应填写财产收入验收单。财产收入验收单一式两联,财务部凭财产收入验收单、财物发票及采购计划办理报销手续。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凭验收单登记台账;
⑶ 各部门需领用固定资产时,应填写领用单,领用单需经部门经理同意,报办公室审批,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⑷ 固定资产的领用单由使用部门开具,领用单一式三联。一联由领用部门存查,一联送财产归口管理部门作为财产发出凭据,一联由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后向财务部报账;
⑸ 财产在公司内部之间转移使用应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由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送财务部备案。
4.财产的清查、盘点
⑴ 公司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财产清查盘点工作,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⑵ 各部门的年终财产盘点必须有财务人员参加;
⑶ 财产盘点清查后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均应填报损益报告表,书面说明亏、损原因。对因个人失职造成财产损失的,必须追究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⑷ 凡已达到自然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组织评估,评估情况上报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决定处理意见;
⑸ 凡尚未达到自然报废条件,但已不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查明原因,如实上报;属个人责任事故的应由有关责任人员负责赔偿损失;属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的,应上报总经理,决定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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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及原则的总称。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劳务派遣的立法,希望你喜欢。
劳务派遣是一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一方雇用工人但不使用工人,另一方不招聘工人但实际使用工人,双方通过“劳务协议”的方式确立派遣和用人关系。
世界各国对劳务派遣行业作了不同的规定,大多数国家对劳务派遣进行严格规制和管理。
如德国、荷兰明确规定了某些行业禁止开展劳务派遣,日本则对某些行业限制开展劳务派遣,法国和比利时的法律都禁止开展劳务派遣。
其中,法国对劳务派遣规定最为严格。法国劳动法典中有两个条文直接规定了涉及非法提供劳动力的两种刑事犯罪,即转包工罪和非法出借劳动力罪,如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劳动力市场,减少企业使用具有三方性关系的派遣劳动力,督促企业建立正常的双方性的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实践中,被派遣的劳动者并未向派遣组织提供实际劳动,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也并非由派遣组织支付,劳务派遣实际上是劳动力买卖的一种形式,从劳动经济学上讲,劳动力买卖不应该由第三方获利,其他东西是可以买卖的,但劳动力除外。
为了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避免劳务派遣现象泛滥,正确引导和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结合各国立法及我国的具体国情,笔者建议对劳务派遣用工作禁止性规范或进行严格限制:
1.禁止一切营利性的劳动力交易行为,并追究交易行为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传统意义上说,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参加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它是生产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反映。
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其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而劳务派遣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其与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是相违背的。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不仅直接侵犯了相关劳动者的利益,而且也是对公共利益的破坏。如果在劳动合同法中确立劳务派遣制度,就为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全部用工责任和义务提供了合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的宗旨将无法实现。
所以,应在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作禁止性规范,规定禁止一切营利性的劳动力交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或相应后果,追究从事劳动力交易当事人的相应法律责任;或者规定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损害劳动者权益或规避法律、行政法规或违反集体协议的劳动力交易行为无效,造成劳动者利益损害的,由交易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严格限制和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建议起草《劳动关系促进法》,在《劳动关系促进法》中对“劳务派遣”进行严格规范。
可以考虑在《劳动合同法(草案)》已经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条件、劳务派遣时间限制、用人单位的责任分担、同等保护原则等的基础上,规定开展劳务派遣用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规避法律、行政法规或违反集体协议开展劳务派遣行为无效。
同时,还应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劳务派遣方式强迫劳动者置换身份,禁止身份歧视行为;用人单位在依法裁员后6个月内,不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应当限制在相应的行业范围和工作岗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多层劳动力派遣或转让劳动力;劳务派遣单位对派遣职工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或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义务的,接受派遣单位有义务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的全部报酬;禁止国家机关、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开办营利性劳务派遣机构,鼓励公益性、无偿性劳务派遣服务等。
看过“关于劳务派遣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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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园管理有什么办法?有哪些制度吗?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创业园管理办法吧,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XX区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充分发挥人才的引领作用,大力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XX自主创业,有序规范大学生创业园的综合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XX区大学生(留学生)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是普通高校大学生(留学生)在XX自主创业、实施创业项目孵化的基地。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创业创新服务、创业扶持等,使高校毕业生增强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二条 创业园位于XX区XX街道,总面积6400平方米。
第三条 成立XX区大学生创业园管委会,由县人力社
保局牵头、县财税、科技、工商、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组成,管委会负责园区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入驻人资格初审、项目评估、协议签约、优惠政策落实和日常管理,协助申请其它各部门的各类创业扶持优惠政策补助。
二、项目入驻
第四条 入园条件:自2011年起,在XX自主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5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获得本科以上学历的海外留学生),以本人名义到创业园创办企业并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第五条 优惠政策:
1、租金补贴:入园企业,园区提供3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第1、2年租金全免,第3年租金免半。
2、创业补贴:入住园区的企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3、贷款贴息:入住园区的大学生创业者可申请15万元以内的贷款贴息,贴息次数不超过三年。
4、住房补助:毕业3年内,博士每月补助XXX元,硕士每月补助XX元,大专及本科每月补助XX元,补贴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入驻创业园创业工作三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人才公寓政策。
5、安家补助:对正式落户并签约的博士等高层次人才按规定给予2-10万元的安家补助。
6、创业带动就业补助:入住园区企业业执照满1年,吸纳5名(含5名)以上本县户籍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申请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7、社保补贴:硕士以上应届毕业生和XX区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入园创办企业的,补贴标准为其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8、税收补助:入驻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其3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县级财力部分,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9、创业辅导:定期开展创业培训,聘请创业导师开展一对一辅导服务,提升创业能力。
10、风投资金: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且获得在区级及以上大学生创业大赛中获奖的创业项目,经园区认定,可申请风险投资。
11、人才服务:免费为入园企业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定期组织入园企业举办专场人才招聘会,对参加各类人才招聘会提供补贴。
12、全程代理:为大学生提供注册登记、项目入驻等全程代理服务。
13、其他补助: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享受科技创新等奖励。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申请。申请人可在XX区人事编制网或XX人才网下载并填写《XX区大学生创业项目入园申报书》,并提交身份、学历证明材料及创业项目计划书。
2、审核。园区管委会对申请人及其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创业项目要符合XX区产业发展导向。
3、办理入园手续。审核通过后,申报项目办理入园手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4、享受政策。企业注册登记,经三个月的正常运行,按相关文件规定的申报时间、条件和要求,申请各类扶持资金补助,经评审通过后,兑现各类资金。
三、退出机制
第七条 合同期满退出:入园企业与创业园合同期满,到XX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办理退场相关手续。
第八条 自愿退出:因入园企业内部问题,企业向XX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提出退出申请,经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退场手续。
第九条 强制退出:入园企业,必须遵守创业园的相关管理规定,如有经营违规(转租他人)、非法经营或不能服从管理方管理的,给予告诫,改正不力的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强制退出。
四、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XX区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创业园管理办法,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看了“创业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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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是一种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劳务派遣的期限,希望你喜欢。
在中国劳务派遣一词是现任北京信立强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昌同志发起的,同时李昌同志也是北京市崇文区人大代表。
劳务派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自发选择的结果。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以及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度推进,中国劳动力市场主体的自主地位日益确立,它们会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情况趋利避害,自发地决定用工、就业形式和经营形式,这是劳务派遣产生、发展的根本前提。
大企业用工制度改革是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产生的主要原因 长期以来,中国体制内积存了大量的低效率和无效率劳动力。随着企业用工制度朝着市场化方向改革,企业开始控制人员数量增长,并精简人员,劳务派遣成为企业避免直接冲击社会、进行正常裁员和非正常裁员的重要渠道。
劳动力市场机制作用的不断增强是劳务派遣型就业产生的主要原因 随着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介绍事业的发展,逐步产生了劳务派遣的机构和功能。 一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动力由于自身就业能力比较弱,难以自谋职业、自主就业,于是,有关部门将他们组织起来,通过劳务派遣实现就业。另外,也有一些就业能力比较强的劳动者,不满足于固定在一个正式单位中,采取了劳务派遣就业形式,以丰富自己的阅历,增加自己的收入。另外,随着大中专学生就业变得越来越困难,很多毕业生也通过劳务派遣来积累工作经验,为将来就业打基础。
总而言之,作为市场经济产物的劳务派遣,不但满足了中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需要,也为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实践服务,体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与国际市场接轨的特点。
劳务派遣制产生和发展的社会背景:知识经济和人才流动。知识经济与工业经济最明显的不同之处,便是通过不断地满足各种消费群体不断变化的多种需求,来实现企业经营活动的良性循环,所以,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对劳务工人的需要更为多样性,更为动态化。由此应运而生的一个新的具有高度专业技术知识、经验与能力的特殊劳务群体,应不同企业之邀,在不同企业、行业、国家之间流动着、这是知识经济时代劳务工人流动的一个新景观。伴随着这种劳务流动,根据各种企业对人才的多种需要,劳务资源组织和配置的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也应运而生了。在日本,年轻人更乐于接受劳务派遣制这种用人模式,这些年轻人不但受到了更高级的专业职业教育,而且择业观念上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他们不像在工业经济时期老一辈人那样希望在一个名牌大企业中做终身雇员,而是愿意寻求一个既能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又能在自己喜欢的时间、场所获得自己满意收入的相对自由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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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公司一般都会制定绩效考核的办法,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为充分调动业务主管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明晰工作目标,促使其对责任区域业绩目标的达成,和对终端、渠道业务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建立层层监督,分级管理的制度,特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一、考核内容
销量指标、终端管理指标、业务员管理指标。
二、绩效指标:(实行百分制)
1、销量指标:(50分);
(1)责任区经销商提货量完成率(40分):责任区经销商提货量与目标量的比率,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得分=实际值/目标值×权重
(2)中高档产品进货量完成率(10分):责任区经销商中高档产品的提货量与目标量的比率,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得分=实际值/目标值×权重
2、管理指标:50分;
(1)、客户管理 (5分):每月要对责任区内的经销商拜访或沟通一次以上,填报在沟通记录表或日报表上;每少拜访或沟通一次扣1分;
(2)、铺货终端数(5分):责任片区内经营我方产品的终端
数比上月进店终端总数的上升比例。依据责任区铺货记录、终端信息表及市场部或部门抽查结果,每上升1%,奖1分,每下降1%,扣2分。
(3)、政策运用(15分):严格执行公司的促销政策、维护价格体系;低于公司指导价销售扣5分,促销活动执行不到位,一次扣5分。
(4)、终端维护(10分):跟线、查线、终端协议签署和管理;
跟线、查线:依据周工作计划及跟线日报记录。
保证每周查2条线路5家终端,跟1条线路10家终端,少一次扣1分;
终端协议签署和管理:依据协议管理办法,按时汇总、归档和兑现。终端协议未按时汇总、归档或兑现一次,扣1分。
(5)、会议管理、报表管理(5分)
会议管理:按照要求召开晨会、周会等,安排业务员当天的工作线路及工作内容,确保业务员明确当天工作需要达成的目标;落实昨天完成情况,及时处理业务员反馈和其他渠道获得的市场问题。
未按时召开晨会一次扣1分
会议安排达不到时效性一次扣1分
(6)、报表管理(5分):定期对业务员的日报报表填写是否规范、真实、准确性进行审查和签署,每半月交绩效考核员一次,每漏交一次或迟交一次,扣2分
(7)、团队建设(5分):每月要对所属业务员进行一次全面绩效沟通、对业绩浮动较大的进行一次深度沟通,直至解决问题,没、少沟通一人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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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来,特许经营,加盟连锁,成为中小创业者寻求项目、创业致富的一条捷径。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最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历史渊源:
特许经营最早起源于美国,1851年Singer缝纫机公司为了推展其缝纫机业务,开始授予缝纫机的经销权,在美国各地设臵加盟店。撰写了第一份标准的特许经营合同书,在业界被公认为是现代意义上的商业特许经营起源。特许经营的商业模式,经过西方发达国家100多年的实践,已成功地为可口可乐、麦当劳、柯达、福特汽车、沃尔玛、7-11便利店、希尔顿酒店、迪斯尼乐园、21世纪房地产、NAPA、ET教育等世界各行各业的品牌巨人所实践,并为全球中小企业的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了最成功的捷径。
概念界定:
商业特许经营(Businessformatfranchising),是许可证贸易的一种变体,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其经营模式以及注册商标、字号、专利、专有技术等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Franchisefee)的活动。
中国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经营的定义是:“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经营模式:
特许经营模式,即特许经营授权人(简称特许人)将其成功的品牌、产品和运作模式传授给特许经营体系中的被特许人使用,使被特许人获权经营一种早已获畅销的产品或服务。特许经营作为新的现代商业运营组织方式,利用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使用),充分调动一切有利的资本并将其最优化组合,是一种已被公认为有效的经营理念。它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能够更好地为客户服务。
法律特征:
特许经营一词译自英文franchising,目前国内对其翻译和理解大致有两种:一种译为特许经营。把特许经营组织与连锁店、自由连锁、合作社等并列,属于所有权不同的商店的范畴。这种译法与西方市场营销学的界定是一样的,是一种常用的翻译方法。另一种译为特许连锁。认为特许连锁是连锁店的一种组织形式,与公司连锁、自由连锁并列为连锁的三种类型。虽然不同国家、不同组织对特许经营有不同的定义,但一般而言,特许经营有如下特征:
1.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2.特许人将允许被特许人使用自己的商号和(或)商标和(或)服务标记、经营诀窍、商业和技术方法、持续体系及其他工业和(或)知识产权;
3.被特许人自己对其业务进行投资,并拥有其业务;
4.被特许人需向特许人支付费用;
5.特许经营是一种持续性关系。
法定条件: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中国经营特许经营业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主体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特许经营业务的专业性决定了特许人必须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管理组织能力和拥有相关的专业人员的企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而我国已具备完整的企业法人管理制度(包括登记和年检制度),有利于对特许人进行管理、引导和监督。
2.拥有必需的经营资源:即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如字号、商号)、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虽然商标法并不禁止非注册商标的使用,但是,鉴于特许经营的特殊性,条例规定特许人一定要拥有“注册商标”,并将“注册商标”作为“经营资源”的第一要素。
3.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经营模式是否成熟,可以从若干方面进行考评。例如:是否拥有注册商标、是否拥有直营店及直营店的年限、是否拥有完备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经营手册等等。
4.具备持续的服务能力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主要表现在特许人制度建立、人才配备、产品配送、技能培训、执行督导等方面。
5.拥有规定数量的直销店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2个以上的直营店表明经营模式的可复制性,1年以上的从业时间是验证经营模式是否可行的必要时间。
6.特许经营期限的要求除被特许人特别同意之外,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
7.提供操作手册并信息披露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及时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向其完整披露信息及其变更情况。
8.提供合同文本并办理备案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并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相关区别:
一、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的区别
1.产权构成不同:直营连锁经营是指同一资本所有,由总部集中管理,共同开展经营活动的高度组织化的零售企业。同一资本所有,是直营连锁店与特许经营本质区别。
2.管理模式不同: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转让,特许者(总部)是转让方,被特许者(加盟店)是接受方。特许体系是通过特许者与被许者签订特许合同而形成的,各个加盟店的人事和财务关系是独立的,特许者无权进行干涉。被特许者需要对特许者授予的特许权和提供的服务以某种形式支付报酬。而在直营连锁经营中,总部对各分店拥有所有权,对分店经营中的各项具体事务均有决定权,分店经理作为总部的一名雇员,完全按总部意志行事。
3.经营领域不同:直营连锁经营的范围一般仅限于商业和服务业,而特许经营的范围则宽广得多,在制造业也被广泛应用。
4.法律关系不同:在特许经营中,特许者和被特许者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的规定。而直营连锁的总部和分店之间的关系由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调整。
5.发展方式不同:特许经营通过招募独立的企业和个人加入而扩大体系,特许者不仅需要吸引潜在的被特许者,还需选择被特许者,并为被特许者提供培训和服务,是利用他人资金扩大市场占有率,所需资金较少;而直营连锁扩大规模,则要筹集足够的资金,配备大批的管理人员,其发展更易受到自身资金和人员的限制。
二、特许经营与代理、分销(经销)的区别代理商是根据他人授权,按他人意志行事的人。授权的范围可能很小,只是完成两三样特定的工作,也可以通过普遍授权,使代理商拥有充分的行动权利。代理商不是根据自己的利益行事,在第三方看来,代理商与授权人是没有区别的,代理商所说和所做的对授权人有完全的约束力。代理商和授权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虽有明确的规定,但第三方不用考虑这方面的问题;而在所有的特许合同中,双方都要尽力保证不会有代理关系出现。特许合同中必须明确被特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商,没有权利代表特许人行事。合同要明确被特许人的身份,以便在其同消费者打交道时不致发生混淆。代理的概念和特许的概念一样,经常被人错误地使用,尤其是在设计分销体系的时候。分销商包括所有权独立、财务自主的批发商和零售商,制造商与分销商之间的关系是卖者和买者的关系,分销商是完全独立的商人。与代理商不同,分销商的经营并不受给他分销权的企业和个人约束,他可以为许多制造商分销产品,他的业务是他自己的业务,因此在他决定是否接受分销合同的限制时,他所考虑的是自己的商业利益,并不受给他分销权利的人的约束,他可以为许多制造商分销产品。分销商用自己的钱买进产品,并承担能否从销售中得到足够盈利的全部风险。尽管买卖关系也可能出现在特许关系中,但这只是构成特许活动的一个方面,并不是特许经营的实质。
三、特许经营与特许权投(融)资的区别本文所指特许经营,是商业特许经营的简称,其本质是许可证贸易的一种变体,是现代商业型或服务型企业的一种商业运营组织方式;而特许权投(融)资,其本质是投(融)资的一种方式,是在特许经营制度下,政府经特定许可程序将其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臵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即特许经营权,简称特许权),授予某些经济实体进行投(融)资经营。特许经营制度,是政府管理、规范某些特殊经营活动而设立的一种制度。特许经营权,是根据特许经营制度授予某些经济实体的一种经营权利,由政府根据需要统一控制,将特许经营行业和特许经营项目的专属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特定的经营者。在特许经营项目中,引进外资和民间投资的模式很多,其中比较常
见的如“BOT”等。所谓“BOT”模式(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移交(转让),既是一种融资方式,也是一种投资方式。作为一种“特许权投融资方式”,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通过政府部门)以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或者私营企业承担公共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建设项目的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项目公司拥有投资建造设施的所有权(这个所有权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允许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费用,由此回收建设项目投资以及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满,项目公司将设施无偿地移交给签约方的政府部门。
对那些拟吸引投资的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来说,BOT就是一种融资方式,而对那些拟投资于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者来说,BOT则是一种投资方式。采用BOT投融资方式的工程通常是具有大型资本和技术密集等特点的基础设施和大型建设项目,主要集中在市政、道路、交通、电力、通信、环保等方面。由于基础设施种类、投融资回报方式以及项目财产权利形态的不同等因素,BOT在实践中还出现了以下一些演化方式:
1.BOO(BuiIt—Operate—Own),即建设—运营—拥有。在这一方式中,项目公司实际上只是建设、经营某个特定基础设施而不转让项目财产权,即项目发起人是在获得政府特许权、在事先约定经营方式的基础上,从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和经营。
2.BOOT(BuiIt—Operate—Own—Transfer),即建设—运营—拥有—移交。这种方式在形式和内容上与BOT没有不同,仅在项目财产权属关系上强调建成后的项目设施规项目公司所有。
3.POT(Purchase-Operate-Transfer),即购买—经营—移交。其意为政府出售已建成的、基本完好的基础设施并授予特许专营权,由投资者购买基础设施项目的股权和特许专营权。POT与BOT的差别就在于“建设”变为“购买”。
4.BTO(Build—Transfer—Operate),即建设—移交—经营。BTO与BOT的不同在于“经营(Operate)”与“移交(Transfer)”的先后次序发生了变化,即在项目设施建成后由政府先行偿还所投入的全部建设费用,取得项目设施所有权,然后依约定由项目公司租赁经营一定年限。
5.ROT(RenovateOperate-Transfer),即重整—经营—移交。是指在获得政府特许专营权的基础上,对过时、陈旧的项目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更新,在此基础上由投资者经营约定年限后再转让给政府。
6.BOOST(BuiId-Own-Opransfer-Subsidy-Transfer),即建设—拥有—经营—补贴—转让。项目公司在项目建成后,在授权期限内既对项目资产享有所有权,又经营管理项目设施,经营期间须由政府提供一定补贴,特许期满后将项目资产转让给政府。
7.BLT(BuiId-Lease-Transfer),其意为建设—租赁—转让。即项目发起人在项目建成后将项目以一定的租金出租给政府经营,特许期满后,将项目资产转让给政府。上述几种方式是BOT方式在实施中演化而来的变异模式,其内容与BOT大同小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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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子公司工作质量效率, 树立良好的市场信誉,需要对子公司做经营管理的办法,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子公司经营管理办法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子公司管控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理顺母子公司管理关系、规范母子公司管理行为、完善母子公司管理体系,保证母公司投资的安全、完整,确保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真实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和《海南省南海现代渔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南海现代渔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部(母公司)、被母公司控制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子公司的组织机构及人员的控制
第三条 母公司依法负责全资子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公司章程;主导建立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结构,确定子公司章程。
子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章程内容的修改须经母公司同意。 子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撤销等需报母公司审批。
第四条 母公司建立健全委派董事制度,依法向设有董事会的子公司派出董事,通过董事会行使出资人权利。
凡董事参与子公司决策等事项必须事先报母公司同意。
委派董事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向母公司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事项。对于重大风险事项或重大决策信息,必须在24小时内报母公司。
第五条 全资子公司的党政领导班子分别由母公司党委或行政班子任免、考核和奖惩。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及副总经理人选,由母公司依照公司章程向子公司提名;控股子公司党群领导(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负责人)依照党章和工会法选举产生后,由母公司党委任免。母公司委派、推荐或任命的人员由母公司考核和奖惩。
控股子公司总经理未能履行其职责并对企业集团利益造成损害的,母公司可向子公司董事会提出罢免建议。
母公司对子公司管理层实行三年任期制,任期期满,经考核决定任免、聘任。
第六条 母公司对子公司总会计师和财务经理实行委派制。委派人员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向母公司报告子公司的资产运行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 全资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部门副经理及以上)任免须经母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任免须报母公司备案。
第八条 子公司每年1月31日前向母公司报送全年用工计划,每月8日前报送上月用工情况表。全资子公司计划外用工需报母公司审批,控股子公司计划外用工需报母公司备案。
第九条 母公司企管部具体负责对子公司的股权管理工作,行使母公司出资人的各项权利,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及管理工作;制定子公司资产置换和重组等资本运作方案;制定子公司的改制方案并实施等。
第十条 母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子公司财务报告相关的活动实施管理控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统一母子公司会计政策(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期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负责编制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三)参与子公司财务预算的编制与审查;
(四)参与子公司总会计师或其他会计人员的委派与管理工作;
(五)参与子公司的资金控制与资产管理工作;
(六)参与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与管理。
第十一条 母公司建立健全对子公司委派董事、选任经理、委派总会计师等人员的绩效考核与薪酬激励制度,充分发挥其积极性,维护整个企业集团的利益。
第三章 对子公司业务层面的控制
第十二条 母公司负责建立子公司业务授权审批制度,子公司不得从事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之外的交易或事项。对于超越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的交易或事项,全资子公司必须提交母公司审批,控股子公司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于子公司发生的可能对企业集团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交易或事项,必须经母公司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重大交易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发展计划及预算,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处置,重大筹资活动,对外担保和互保,对外捐赠,关联交易等。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战略由母公司统一制订、监督实施和效果考评,子公司(上市公司除外)不具备独立的战略制订权。
子公司须积极参与集团公司战略规划工作,向母公司提出建议,落实集团战略规划的实施。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统一进行预算管理。子公司根据母公司的预算和发展规划,编制各自的预算,各子公司的预算须经母公司审核。子公司预算的调整须经母公司的批准。
第十五条 在现行法律规定下,集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各子公司设有专门银行账户,经营性资金实行限额管理。
第十六条 未经母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互保。经批准的担保事项,子公司应当建立备查账簿,逐笔登记贷款企业、贷款银行、担保金额、时间、经办人、批准人等信息,母公司负责组织专人定期检查。
未经母公司批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对外承诺、财产抵押、质押等事项。经批准的事项,子公司应当建立备查账簿,母公司负责组织专人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未经母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投资,不得对外签订有约束力的意向书等协议。母公司须对批准的投资项目实施审核监督,并对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会同子公司有关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估。
第十八条 子公司非经营性合同以及资产收购、出售及处置,设备更新改造等事项须报母公司审批。
子公司经营性合同五十万元(包含五十万元)以上的报母公司审批,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经营性合同须报母公司备案。
第十九条 母公司按照以下程序对子公司的筹资活动实施控制:
(一)凡是引起注册资本增减变动的筹资活动,子公司应当提出方案,经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提交母公司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子公司短期负债筹资活动由子公司报母公司审批;子公司长期负债筹资活动,应当由子公司提出方案,经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提交母公司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未经母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捐赠资金或资产。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子公司应当建立备查账簿,逐笔登记捐赠对象、捐赠资产、捐赠金额、时间、经办人、批准人等信息,母公司负责组织专人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子公司自行组织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制订价格。子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十二条 全资子公司税后利润由母公司按照自身战略发展需要确定分配方案。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由母公司派驻子公司的代表在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
母公司审议和批准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时,遵循以下原则:
1、是否合乎法规的要求;2、是否与子公司发展阶段相适应;3、是否有利于子公司财务稳健;4、是否有利于股价的稳定(上市公司);5、是否符合集团公司的特定要求。
第四章 财务、审计、稽核
第二十三条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监督着重于维护出资人的根本权益、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主要履行财务战略、财务政策(包括投、融资和资产收益分配等政策)的制定权、调整变更权、解释权、监督实施权。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须全面执行母公司财务战略、财务政策,接受母公司财务管理监督。
子公司须及时、准确、完整的向母公司提供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按照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信息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 母公司对各子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和稽核时,由企管部组织,纪检、财务、投资部抽调人员参加。
内部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二十六条 对各子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1、对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以及内部管理进行检查;
2、对子公司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对子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的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及增减变动情况进行检查;
4、对子公司重大项目的预决算和有疑点的项目支出情况进行检查;
5、对子公司对外投资等重要经济活动进行检查;
6、对子公司经营班子的年度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7、对子公司主要经营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8、对子公司经济合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大宗物资采购合同、项目销售合同、承包租赁合同、及其他合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检查;
9、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子公司执行公司各项管理办法和流程 的情况进行检查;
10、负责对子公司的重大经济、管理责任进行监察取证;
11、负责对子公司特定事件或人员的重大违纪违规舞弊嫌疑进行专项调查;
12、对经批准立项的举报项目及公司管理层临时要求的审计项目进行检查;
13、协助外部审计机构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五章 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司发展战略,逐步完善控股子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控股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模型和指标,按照《海南省南海现代渔业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执行,特殊情况的,经公司批准可参照以上考核办法执行,但考核办法必须报母公司备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以经营年度作为目标责任期,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人为各控股公司的总经理、班子成员。
第三十条 公司每年根据经营计划与控股子公司签订经营
目标责任书,主要从利润目标、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总资产报酬率及分类指标等方面对控股子公司下达考核目标,年底根据完成情况兑现奖惩。对发生经营性亏损的公司,公司将视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就地免职、降职、降薪、调离等处罚。
第三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指标考核体系,对高层管理人员实施综合考评,依据目标利润完成的情况和个人考评分值实施奖励和惩罚。
控股子公司中层及以下员工的考核和奖惩方案由控股子公司管理层自行制定,并报母公司备案。
第六章 其它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自身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管理和经营部门职责,根据公司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工作,制订系统而全面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并报母公司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企业文化应与母公司保持协调一致。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在作形象或产品宣传时,如涉及母公司名称或介绍,应交由母公司审稿。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特许经营许可证、资质证书等重要证照在年检或变更后及时复印报母公司。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印章应盖印模报母公司备案。
第三十七条 母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或办法,对子公司的经营、财务、投资、人力资源、战略、法律事务、行政事务等方面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应及时提交母公司需要的材料,不得推诿,不得弄虚作假。包括但不仅限于资金日报表、经营日报表、用工情况表、成本费用分析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党员情况表、各种证件、总结、证明、文件、会议纪要等。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实行。
二○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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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是从被别人拒绝开始的。那么如何成为做好服装销售呢?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容,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此前于2005年4月开始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可授权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
有分析人士认为,车企垄断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就是有授权经营的权力,这使得供应商在汽车流通领域中拥有绝对优势。2014年以来,反垄断在汽车领域掀起风暴,包括奔驰、奥迪、克莱斯勒等在内的跨国车企均被认定存在垄断行为。因此,重新修订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而此次颁发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则表示,“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特别明示和提醒,并明确告知消费者责任主体。”这就放开了汽车销售的非授权经营方式,给予一直处于灰色地带的平行进口车合法地位。
在汽车经销商因库存压力、亏本卖车等种种问题与生产厂家矛盾日益激化的时候,《管理办法》为经销商提供了多条“护身符”。比如第十五条规定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达成一致的除外等九种行为。
此外,《管理办法》还提出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发展城乡一体的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大力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
林肯中国销售及服务副总经理范自强告诉澎湃新闻,经销商的发展越来越成熟,不论《管理办法》如何改变,好的车企与经销商的合作标准,从来都只会高于《管理办法》的要求,只有与经销商达成良性合作,才能实现双赢。
分析人士认为,新规实施后,厂家在制定年销售目标、商务政策的同时,肯定将增多考虑经销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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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办法是什么意思?有哪些内容?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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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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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对薪酬管理的满意程度是衡理薪酬管理水平高低的最主要标准。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薪酬管理办法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员工对薪酬管理的满意程度是衡理薪酬管理水平高低的最主要标准。让员工对薪酬满意,使其能更好地为公司工作,是进行薪酬管理的根本目的。员工对薪酬管理的满意程度越高,薪酬的激励效果越明显,员工就会更好的工作,于是就会得到更高的薪酬,这是一种正向循环;如果员工对薪酬的满意度较低,则会陷入负向循环,长此以往,会造成员工的流失。员工对薪酬管理的满意度,取决于薪酬的社会平均比较和公正度。
社会平均比较是指员工会将自己的薪酬水平与同等行业同等岗位的薪酬进行比较,如果发现自己的薪酬高于平均水平,则满意度会提高,如果发现自己的薪酬低于平均水平,则满意度会降低。薪酬管理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对岗位的价值进行市场评估,确定能吸引员工的薪酬标准。
公平度是指员工把自己薪酬与其他员工薪酬进行比较之后感觉到的平等程度。提高公平程度是薪酬管理中的难点。实际上,人力资源部门不可能在这点上做到让全体员工满意。许多公司之所以实行的薪酬保密制度,就是为了防止员工得知其他员工的薪酬水平后,降低对薪酬管理公平度的认同。另外,如果没有对公平度的认同,员工也会很难认同薪酬与绩效间的联系,从而降低绩效考评的效果。
提高薪酬管理的满意度可以从与社会平均水平比较和提高公平度两个方面进行。可以建议将公司员工的薪酬水平定在稍高于同行业同岗位的薪酬水平之上,这样有利于员工的稳定和招募。
公平度是员工的主观感受,人力资源部门不要试图通过修订薪酬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当然,薪酬制度在不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时,可以进行修订,但它不是提高公平度的最有效办法。在解决这个问题上,人力资源部门应该将注意力集中在薪酬管理的过程中,而不是薪酬管理的结果上。
比如,在制定薪酬制度时,我们可以让员工参与进来。实践证明,员工参与决策能使决策更易于推行。一些老板和管理者担心,员工参与薪酬制度的制定会极大的促使政策倾向于员工自身的利益,而不顾及公司的利益。这个问题在现实中是存在的,但解决办法是让老板、管理者和员工一起来讨论分歧点,求得各自利益的平衡。实际上,员工不会因为自身的利益而导致不负责任的决策。
员工参与或不参与的区别仅在于:如果员工参与,在政策制定之彰就会发现并解决问题;如果员工不参与,当政策执行时,同样会暴露出问题,但这时往往已丧失了解决问题的时机。
另外,人力资源部门还要促使老板、管理者和员工建立起经常性的关于薪酬管理的沟通,促进他们之间的相互信任。总之,沟通、参与与信任会显著影响员工对薪酬管理的看法,从而提高对薪酬管理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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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资金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分支机构的资金管理,会出台一些资金管理办法,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分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概念
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2、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5)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债务总公司是否有法律义务承担呢?
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分公司是总公司设立的,其隶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这一特点决定了其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分公司也无公司章程。根据该规定,对于分公司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总公司是要承担相关责任的,但具体如何承担责任?各地法院处理不尽统一。主要分为几类:
(1)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总公司直接为被告,分公司所产生的债务直接由总公司承担。
(2)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被告,在分公司不能承担所负债务时,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
(3)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4)分公司直接承担责任。法院审判中只有分公司作为被告人,总公司不参加诉讼。但在执行过程中,若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对方还可申请执行总公司的财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由此可以看出,对分公司产生的债务,只要没过诉讼时效总公司最终还是要承担分公司债务的。这也是《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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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分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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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酬管理有什么办法?如何做好工资薪酬的管理工作?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工资薪酬管理办法”,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1.基于外部竞争性的薪酬水平
薪酬水平是指雇主所支付的一系列劳动力费用的平均水平,计算公式为:薪酬/员工数量。外部竞争性是组织之间的薪酬关系,也可称为外部公平性,在实践中可以 表述为:设定一个高于、低于或与竞争对手相同的薪酬水平。由此可见,薪酬水平并不仅仅指薪酬的绝对水平,更指薪酬的相对水平。组织面临着吸引留住人才和节 约人力资本的博弈,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不是最高的,而是最恰当的。
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可以吸引、留住和激励员工,特别是优秀员工。使薪酬水平具有外部竞争性,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
第一,进行科学的市场薪酬调查。通过与其他组织进行交流或者通过公共机构来取得职位薪酬资料,包括所在行业其他组织相应职位的薪酬水平和本地区人才市场的薪酬水平。同时对未来市场薪酬水平加以预测,并估计增长率。
第二,对核心人才实行“市场领袖薪酬策略”。为最优秀最关键岗位的员工支付比现有人才市场同类人才薪酬平均水平更高的薪酬。根据王先玉的研究,一般情况 下,核心人才薪酬水平应该高于业内平均薪酬水平的15%左右。这样既不会使组织负担过重,也可以达到吸引、保留、激励优秀人才的目的。
第三,以合理的薪酬体系推动薪酬水平的不断上升。组织应该明确不同岗位的职业发展路线,完善培训制度,不断提供晋升机会,打通员工升职加薪通道。
2.基于内部一致性的薪酬结构
Milkovich认为薪酬结构表现为三个方面:职位等级的数量、不同等级之间的工资级差、用于确定这些等级和级差的标准或基础。内部一致性通常被称为内 部公平性,是指单个组织内部不同工作/技能/能力之间的薪酬关系。科学合理的薪酬结构对教师来说,是最持久也是最根本的激励。因为科学合理的薪酬结构解决 了最根本的分配问题。薪酬结构的内部一致性实际上就是指薪酬结构的内部公平,它要求薪酬结构的各因素之间、薪酬岗位标准的各指标之间都要保持一个适当的比 例,特别是要确保薪酬结构能充分体现人力资本价值、岗位职责等决定薪酬的基准因素。万能的薪酬结构并不存在,不同组织的薪酬结构应该有所不同。
薪酬结构内部一致性主要通过以下五个方面体现
第一,总薪酬中各薪酬种类及其各自内部比例是否合理。一般来说,要想做到合理必须:将薪酬与组织绩效紧密联系;各职位数量与薪酬等级数量对应;同一等级职 位之间的薪酬保持公平;不同等级职位之间的薪酬具有差异性。同时,还要注意各岗位工作价值的体现程度,如职务重要性、任职者资历、工作表现的平台和空间、 实际绩效可实现程度等。以工作绩效为主导决定因素,其他因素为辅的薪酬结构激励作用相对较大。
第二,事前投资性薪酬与事后绩效奖励性薪酬的比例是否合理。事前投资性薪酬支付在工作之前,将薪酬看作投资而非成本,以维持、利用和开发现有知识技能为基础,同时考虑对员工未来行为的影响。事后绩效奖励性薪酬支付在工作之后,是对员工特定行为的一种肯定和强化。
第三,固定部分与浮动部分的比例是否适当。在薪酬结构中,固定部分是保险性的,一般不能起到激励作用。而浮动部分属于风险性的,通常具有激励效果。组织可以考虑适当加大浮动部分在总薪酬中的比重,特别是具有长期激励效果的薪酬种类。
第四,是否注重薪酬的差别性。内部一致性要求组织根据自身特点和员工的岗位及个性特征来制定不同的薪酬结构,使薪酬与努力和能力相结合、与风险权责相当、与所创造的价值相对应、与个人绩效相挂钩。
第五,薪酬结构是否多元化。多元化的薪酬结构灵活多样,可以随着工作岗位等的不同而变化,不断对员工的薪酬结构进行调整,可以更好地发挥激励效果。
3.用绩效工资认可个人贡献
绩效工资将工资支付金额与某些预先规定的行为或成果挂钩,是为鼓励、引导或控制员工行为而设计的工资。Heneman在42项考察绩效加薪的研究中有40 项研究表明:将薪酬与绩效相关,员工工作绩效就会提升。Gerhart和Milkovich对200个组织进行调查,发现:绩效奖金规模每增加10%,资 产回报就会增加1.5%;绩效工资对个人和组织绩效的影响比基本工资更大。绩效工资意味着薪酬观念从固定转向了可变,在激励员工提高绩效的同时,也有效控 制了组织的人力成本。更重要的是,在当前瞬息万变的环境中,绩效工资可以使员工自愿调整工作内容和行为方式。John和Tropman认为,绩效工资意味 着对加薪幅度进行一次全面变革:必须提高绩效评价的准确性,要对真正需要回报的绩效分配足够的绩效工资,并且要确保不同绩效水平间的加薪规模具有明显的差 异。
No总结有效绩效工资激励计划的原则:
第一,绩效评价应当与组织目标联系。如果绩效奖金极其诱人,员工可能把注意力全部放在给予奖励的绩效指标上,忽视了没有纳入奖励范围的指标。而这些指标很可能对组织目标的实现有很大影响。
第二,员工应当相信他们有能力和资源来满足绩效标准。要使绩效工资具有激励作用,员工必须相信他们能够获得这些回报。组织应当给予员工实现目标所需的资源。
第三,员工应当重视组织所提供的回报并且相信回报系统是公平的。绝大多数员工都是重视工资的,但赚钱并不是好好工作的惟一原因。如果绩效工资能够根据个人贡献进行奖励,那么员工就会认为绩效工资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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