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新办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条件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导读: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概述
一, 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好处:
1. 可以开具税率为17%或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2. 可以享受出口退税〈在国内采购并取得17%的进项增值税发票的,按13%退税。〉
3. 可以享受免,抵,退税;
4. 免税:出口免税,免征增值税。
二, 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税务局规定〉
开业满一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年应税销售额商贸企业在18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年销售额100万以上;新注冊成立的企業不要求销售额
2.办公场地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
3.有正规的房屋租赁合同;
4.财务制度健全〈公司成立到现在所做的帐以及税务方面没有问题〉;
5.房租发票问题〈现租的办公场所有相应的房租发票入帐〉;
6.有正规的购销合同;〈两份〉
7.单独的财务室和经理室〈如果没有,财务室和经理室可以在一起〉
8.要有保险柜和铁皮柜,并都有上锁的。
9. 要有防盗门。
三.一般纳税人是如何计算税额的:
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方式:(销售项-进项)*17%=应交税金
例如:销售=100万,进项=90万(均是取得17%的增值税发票)
应纳税额=(100万-90万)*17%=1.7万
如果是小规模商业企业,则应缴纳增值税100*4%=4万,小规模商业企业,则应纳增值税100*6%=6万
四.申请一般纳税人程序
准备一般纳税人资料递交到税务局文书窗口处;
对贵公司的格局进行指导布置和装饰;
专管员看完场地后,就等专管员的通知了,20个工作日下通知;
领到认定通知书后要做以下工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转正、继续)通知书〉
盖章领证
纳税人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转正、继续)通知书和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国税局四楼加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辅导期、正式)”确认专用章,同时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法人及公司相关财务人员培训
首先先到索泰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或航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填表报名参加培训,报名时只
要财务去就可,法人可不去,培训及考核时法人也要到场,不然就领不到发票的。
购买设备
纳税人持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前往指定服务单位购买防伪税控专用设备; (1). 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 参加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1寸相片一张
(3).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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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资格:
在一楼“领表处”领取并填写《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情况登记表ZG11WS010》填好后并加盖企业 公章,直接到一楼“文书受理窗口”录入防伪税控资格,录入完文书受理窗发放《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
签订责任书:
法定代表人携带企业公章以及以下资料到所属管理检查科领取并签订〈深圳市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责任书〉和〈深圳市防伪税控机使用责任书〉;
(1).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转正、继续)通知书〉原件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照片三张
10.税控发行:
纳税人持以下资料前往区局计算机科“发行窗口”进行金税卡发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1).金税卡、IC卡
(2).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转正、继续)通知书〉复印件
(4).〈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情况登记表〉原件
(5).〈深圳市防伪税控机使用责任书〉原件
(6).法人身份证、购票员身份证、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各一张
11.首次领购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
(1). 到一楼“领表处”领取〈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票种核定)ZG11WS009〉,按要求填写并盖公章
(2). 持〈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票种核定)ZG11WS009〉到一楼“文书受理窗口”录入文书,领取文书受理回执
(3). 按照文书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时间到一楼“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4). 到一楼“领表处”领取〈发票验旧供新表FP101〉,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同时持国 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购票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责任书〉原件 ,IC卡,深银联本地银行卡到二楼发票科“发票验销供售窗口”领购发票
五.辅导期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下来后,公司就处在辅导期,为期半年,半年之内如果销售额达到180万方可
转正
六.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时间:
纳税人无论当月是否领购或开具发票,均应在每月10号前(遇双休日顺延一天)抄税申报。
七.客户需注意的一些问题:
(1).凭IC卡领购专用发票
(2).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
(3). 防止IC卡、金税卡、专用发票丢失、工作人员下班时,应将IC卡和专用发票分柜存放避免一同丢失 而给企业造成损失
(4).开出的发票字迹要清楚
(5).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 ,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现
(6).项目填写清楚
(7).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8).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0).不得拆本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使用中文
(12).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13).第一月最好不要开发票出去,因为第一个月是不能抵扣的,按17%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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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合理避税是很常见的,很多企业都在采取措施合理避税,包括西方国家。只不过涉及到具体金钱利益,几乎不可能在免费这里问到具体方案。同时,正确的避税方案应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必须要有财务顾问到场详细了解并制定。
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倾斜政策,因此由内资企业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等经营模式过渡,不失为一种获取享受更多减税、免税或缓税 的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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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是指金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推出的定制化融资解决方案,由现有企业筹集资金并完成项目的投资建设,无论项目建成之前或之后,都不出现新的独立法人。那么中小企业融资的申请条件是哪些?
对于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银行可根据出口合同,或进口方提供的信用签证,提供打包贷款。对有现汇账户的企业,可以提供外汇抵押贷款。对有外汇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以凭结汇凭证取得人民币贷款。对出口前景看好的企业,还可以商借一定数额的技术改造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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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微型企业流程是什么?想要申请微型企业应该怎么做?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微型企业的相关资料给大家,欢迎阅读!
扶持条件
微型企业申请政策扶持,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2、企业实际投资达到10万元以上;
3、带动3人(含投资者)以上人员就业;
4、黔府发[2012]7号文件印发实施(2012年2月8日)后设立登记且在申请扶持时连续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此前已享受“3个20万”扶持措施的微型企业除外);
5、不属于禁止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禁止扶持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娱乐业;未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微型企业)。
扶持程序
1、提出申请:微型企业申请政策扶持,可向市微企办、市政务中心、乡(镇)、社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微型企业申请,也可通过扶持微型企业阳光服务平台在网上申请,各受理窗口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
2、初审:由各乡(镇)、社区、管委会初审工作组在5个工作日内对现场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后意见报市微企办。
3、评审:市微企办收到推荐意见后,拟定评审会议时间、地点,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通过后微型企业方能取得扶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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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大家都有听过了,但是小微企业转一般纳税人怎么办理?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资料给大家,欢迎阅读!
1、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和“增值税检查调整”五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应税行为的进项税额、实际已交纳的增值税额和月终转出的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销售应税行为收取的销项税额、出口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以及进项税额转出数和转出多交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为了详细核算企业应交纳增值税的计算和解缴、抵扣等情况,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按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注意:进项税额转出与“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是两码事。
(2)“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本月已交纳的增值税额。企业本月已交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本月多交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3)“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企业按规定享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款或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还核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
注意:抵减增值税和进项税额抵扣是两码事:抵减增值税是指全部费用(价税合计)一起抵税,进项税额抵扣指的是税额部分的抵扣。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当期免抵税额。
(5)“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月终,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6)“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行为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行为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注意:视同销售产生的销项税额也在“销项税额”科目核算。
(7)“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核算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注意:进项税额抵扣与“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是两码事。
(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零税率应税服务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免抵退税额或按规定直接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零税率应税服务办理退税后发生服务终止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注意:进项税额转出与“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是两码事。
(10)“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终转出本月多交的增值税。月终,企业转出本月多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特别提醒,进项税额留底跟“转出多交增值税”是两码事:月底进项税额留底不需要账务处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用“转出多交增值税”。
3、“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月终转入的多交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月终转入的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特别提醒,“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核算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同时“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核算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纳税额
4、“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还核算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中的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5、“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当月,不得从应税行为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税货物及劳务的上期留抵税额。
6、“增值税检查调整”明细科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到应交增值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对该账户的余额进行处理,处理后,该账户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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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那么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条件是什么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一般纳税人申请条件相关资料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第一部分:基本规定
(一)什么是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用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注释: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哪些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按照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未全部取得的,采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进行抵扣。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提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需要当月进行认证或勾选,认证相符或确认勾选的,应在次月申报期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进行“先比对后抵扣”,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应于稽核比对相符的当月申报期内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在开具之日起180内进行稽核比对。超过时限的,不予抵扣。
(三)哪些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一种情形: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种情形: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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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情形: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免征增值税是指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如: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等。
第四种情形: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集体福利是指纳税人为内部职工提供的各种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等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
第五种情形: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个人消费是指纳税人内部职工个人消费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等所发生的费用。如:交际应酬消费、职工个人的车辆加油费等。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上述第二至五种情形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若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同时用于正常缴纳增值税项目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第六种情形: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该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七种情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在产品、产成品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在产品、产成品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该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八种情形: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不动产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该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上述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九种情形: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不动产在建工程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动产在建工程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该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十种情形: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
旅客运输服务是指客运服务,包括通过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为旅客个人提供的客运服务。纳税人取得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十一种情形:购进的贷款服务。
贷款服务是指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如:银行提供的贷款服务、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纳税人取得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十二种情形:购进的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是指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纳税人取得的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十三种情形: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纳税人取得的居民日常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十四种情形:购进的娱乐服务。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纳税人取得的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四)取得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怎样抵扣?
答:1.基本规定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①抵扣时间。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取得的形式。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的行为。
③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购入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行为。
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工棚,简易住房等。
(2)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注释:纳税人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购进的该部分材料成本计入不动产原值的,按照如下情况处理:
①购进该部分材料成本未达到不动产原值50%,则该项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于当期全部抵扣。
②购进该部分材料成本达到或超过不动产原值50%,该项购进材料进项税额中的60%于当期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第13 个月抵扣。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4)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2.会计核算
(1)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一年可以抵扣的,在进行帐务处理时,将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进行核算。
(2)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两年可以抵扣的,将当期可以抵扣的60%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进行核算”;将取得进项税额的40%作为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并于该不动产允许抵扣的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进行正常的申报抵扣。
第二部分:抵扣方式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方式是什么?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进行勾选、网上扫描认证、到办税服务厅扫描认证等三种方式。本次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而是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选择确认用于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抵扣方式是什么?
答: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通过海关缴款书数据采集及比对结果接收办理平台先进行稽核比对,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农产品抵扣方式是什么?
答: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全部或部分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普通发票,该类纳税人取得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方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提示:生活服务业中的餐饮业以及建筑业和其他建筑服务的园林绿化等行业可能购进农产品。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四)完税凭证抵扣方式是什么?
答:按照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通过申报方式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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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有知道一般纳税人,但是大家知道2017年申请一般纳税人需要什么条件吗?办理一般纳税人有哪些要注意的细节?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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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对于申请资格认定的企业,经审核,如其《申请书》申请内容属实,并符合本办法 “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的,则予以认定。并按以下情形分别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临时一般纳税人、正式一般纳税人: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新办商贸零售企业、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和其他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不少于6个月。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除上款以外的其他新办企业,则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的,并设有固定经营场所、拥有固定货 物购销渠道和完善的管理体系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临时一般纳税人的有效时间为认定之月起12月。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除上两款以外的其他企业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如其《申请书》申请重要内容失实,但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商贸企业,则予以认定,并同时按本办法暂停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其他情况则不予认定,并书面告知不予认定的具体原因。
2. 按本办法审批后,受理岗位根据审批结果制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转正、继续)通知书》。对于批准认定的,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 页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同时填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同时在稽核系统中录入一般纳税人资格信息。
3. 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从资格认定之日起按一般纳税人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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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指交易所主板市场以外的另一个证券市场,其主要目的是为新兴公司提供集资途径,中小企业创业板上市要有什么条件?中小企业的创业板如何上市?一起来看看吧!
中小板块上市的基本条件、程序与主板市场完全一致,中小企业板块是深交所主板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两个不变”和“四个 独立”的要求,该板块在主板市场法律法规和发行上市标准的框架内,实行包括“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 的相对独立 管理。中小企业板块主要安排主板市场拟发行上市企业中具有较好成长性和较高科技含量的、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的公司,持续经营 时间应当在 3 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 计算。发行人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一,独立性条件。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对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 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 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二,规范运行条件。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理会、独立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制度,机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激起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 和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任职资格。
第三,财务会计条件。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具体各项财务指标应达到以下要求:3 个会计年度净 利润均达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名币 5000 万元;或者 3 个会计年 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名币 3 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 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成果对 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一、国内主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如下:
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8、其他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财务与股本条件(其它条件参见主板要求,下同):
1、股本条件: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2、财务条件: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三、创业板上市的财务及股本条件:
1、股本条件:
IPO后总股本不得少于3000万元。
2、财务条件: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
(附注:无“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的有关规定)
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对照
附注:除新发行股本一般小于3,000万元外,中小板与主板的上市要求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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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经营权的申请有什么条件?以及申请的流程又是什么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进出口经营权申请条件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2016年3月9日下午,海关总署署长于广洲在人民大会堂两会“部长通道”等接受记者采访,回应“如何便利进出口贸易”等社会关切的问题。于广洲说,当前进出口贸易方面存在不便、不畅、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推进贸易便利化、降低出口商品查验率,这是中央的要求和大家的期盼,海关将积极改进、努力提升工作水平,千方百计促使进出口回稳向好,目前已采取四项措施,概况起来就是四个关键词:
第一项是深化“双随机”改革
按照中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在进出口查验环节,“查谁”和“谁查”均由计算机随机确定,关员无法改动。这项改革的特点可以用3句话来概括:一是公平。对所有进出口企业一视同仁,体现了“阳光执法、公正执法”;二是廉洁。严格限制关员的自由裁量权,压缩了权力寻租空间;三是高效。既提高了海关监管效能和通关效率,又降低了企业通关成本。“双随机”改革已在全国海关全面实施,力争7月前将随机布控查验占比提高到90%,并进一步在非执法领域推广应用。
第二项是全面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
去年全国海关重点推进了区域通关一体化,先后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丝绸之路经济带等地区推开,实现了全国42个直属海关全覆盖,做到了“多地通关,如同一关”。今年,海关将深化改革,推动建立全国海关税管中心、风控中心,全面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目标是实现“全国是一关,关通天下”,这是海关全面深化改革、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的重要改革,企业通关监管更有效、速度将更快、成本将更低。
第三项是“降费”,帮助企业减负增效
海关将继续加大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的力度,今年1-2月,所属事业单位和经营实体服务收费明显下降。此外,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在广东和上海试点开展了对查验没有问题的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截至今年2月底,较短时间内已为4.7万家外贸企业减负1.7亿元左右。今年,海关将商有关部门将这项“惠企利好”尽快推向全国。
第四项是降低出口商品“查验率”
按照监管有效、守法便利的原则,海关将下调1个百分点左右的出口商品查验率,同时加大集装箱检查设备的配备力度,对有条件的监管现场尽可能采取机检的方式,进一步提高查验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企业省时间、降成本。
海关还将深入推进“三互”大通关建设,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优化关检合作“三个一”,配合有关部门积极采取一些降税措施,让贸易更便利、通关更顺畅,百姓得到更多实惠。
于广洲表示,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海关12360热线、海关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微博等各种渠道,对海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进出口经营权申请条件,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看了“进出口经营权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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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法人变更是很常见的,企业如何办理变更法人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企业申请法人变更”,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一、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作为有关法人的重要制度之一,法律并没有就法定代表人作出细致的制度安排。现有的法律规定,失之宽泛。《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现在公司法角度看,这一定义/规定本身不无问题,并没有清晰地揭示法定代表人之功能。
而在《公司法》中,也没有像规定董事会、总经理之职权那样详细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只是在不同条款中提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在公司股票、债券等签字。《公司登记条例》规定了在进行公司登记、变更和注销过程中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职权。
再结合《合同法》的有关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之规定加以总结,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法定代表人的职能集中体现在对外代表公司,包括对政府和其他与公司发生交易的主体。换言之,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赋予公司的法定的意思表示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当然地、不可置否地对外代表公司(相对方恶意的除外)。需要指出的是,法定代表人,作为意思表示机关,其本身并非公司的意思形成机关,即其不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二、法定代表人之登记及其效力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条例》第9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属于登记事项。《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从《公司法》第13条看,能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必须要么是董事长、执行董事,要么是总经理,他人均无权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仔细思考该条第一句规定,不难得出如下结论:某人被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首先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换言之,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是被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前提条件或基础条件。笔者认为,这一逻辑关系很重要,其旨在保证作为重要意思表示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其具体履职的人是与公司利益相一致的。否则,一个人如果已经不在公司担任上述职务时,则该人与公司利益即发生分歧或对立,其当然就失去了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法定基础条件。
简单以公式表示:完整意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基础任职条件+登记。所谓“完整意义上的”是指对内、对外均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基于上述理解,我们可以进一步探讨法定代表人登记的法律作用和效力问题。
原法定代表人离职但未变更登记情况下的法律问题
实践中法定代表人被罢免职务或离职时最易与公司之间产生矛盾和纠纷。这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如何确定离职的法定代表人之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
无论是被罢免、解聘或是自行离职,当法定代表人之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终止时,其随即丧失了担任法定代表人之前提条件或曰基础条件,尽管在工商登记上该人依然还是法定代表人。既然丧失了这一基础条件,那么法定代表人(就该具体自然人而言)就无权代表公司,其必须主动停止继续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对外行事。换言之,其应主动避免对外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行事,而且应主动向第三人表明其不再有权代表公司,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否则,对外其构成虚假陈述,对公司则构成无权代理,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基于公示公信原则,尽管基础任职条件丧失,第三人仍然得以信赖工商登记信息而认为该人有权代表公司。
基于表见代理制度的理解,在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法定代表人已经被解除职务或辞职时,其与该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有关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企业申请法人变更”,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看了“企业申请法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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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申请条件是有哪些内容?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申请条件”,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接受企业委托办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关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除收取适当的代理费用外,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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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申请有什么条件吗?如何保护驰名商标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中国驰名商标申请条件”,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但被告的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已经超过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请求撤销期限的;
(二)被告提出注册申请时,原告的商标并不驰名的。
当事人请求保护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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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是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后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应满足是债务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等条件。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企业破产财产的条件”,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一、企业外部原因
1、市场需求状况发生变化,造成企业产品滞销、生产滑坡。
2、企业负责人事业心、责任心不强,财务制度不严,帐目管理混乱。
在破产企业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财务人员更换频繁,只换人不交帐,账目无连续性;财务制度执行不力,收入支出不能做到日清月结及核销账务等诸多问题。
3、流动资金严重不足,企业不能正常运转。
尤其是国家紧缩银根的时候,企业无法从银行借到资金,又没有其他资金融通渠道,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再好的设备也不能发挥其优势。企业的资产不能有效地产生利润,降低了资源利用率。
4、企业管理者决策失误。
在没有认真进行可行性调查研究的情况下,盲目扩大再生产或新上项目投资,造成企业经营负担过重,使本来经营状况不景气的企业雪上加霜。
二、企业内部原因:
1、负债经营。
负债经营是企业通过合法途径,有偿利用外来资金进行生产、经营、管理等以获取利润的活动,其目的是为扩大企业规模,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而不仅仅只是为了企业的生存。合理的筹资,是企业造血理财的主要功能,是企业维持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是现代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负债经营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好,能使企业迅速筹集所需资金,降低经营成本,减少税负支出,获得财务杠杆利益等等;运用得不好,则会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但如果企业对负债的数量、限度、渠道和方式选择不合理,以及对债务资金使用不当,也会给企业带来很多负面影响。债务规模过大带来的风险。因为债务资本不仅要支付固定的利息,而且还要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无财务弹性可言,对企业是一项固定的财务负担,一旦出现经营风险而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企业将面临较大的财导致破产。
2、财务风险。
风险是一个与损失相关联的概念,是一种不确定性或可能发生的损失。财务风险是指企业因使用债务资本而产生的在未来收益不确定情况下由主权资本承担的附加风险。如果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使得企业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利息率,则获得财务杠杆利益,如果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使得企业投资收益率小于负债利息率,则获得财务杠杆损失,甚至导致企业破产,这种不确定性就是企业运用负债所承担的财务风险。
三、其它因素:
除以上几种主要因素,公司规模、公司经营收入的易变性、公司的盈利性以及公司产品和生产的独特性都对公司负债规模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首先,公司规模的扩大可以使公司进行多样化经营,有效地分散经营风险,破产概率较低。因此,大公司具备更高的负债能力,而小公司则倾向于使用银行的短期借款;
其次,企业的经营收入变化过大会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相应减少负债能力;
再次,当一家公司处于破产状态时,生产独特专用品的公司在破产清算时会发生较高成本,一个遭清算的企业其有特殊技能的工人及专用资产,公司的供给商和客户将难以迅速找到新的服务,所以独特性与负债规模相关;
最后,一个公司的盈利能力往往是其负债能力的保证与标志,盈利能力较高的企业享有高的信誉,因此容易从债权人处筹措到所需的资金,而盈利能力较低的企业则信誉较低,负债规模就要受到限制。导致财务危机,甚至破产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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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需要申请破产,有什么条件吗?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房产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随着企改工作的深入,到法院咨询和申请破产的企业大量增加。一年来,巩义法院积极组织宣传,共对26家准备申请破产的企业单独进行了法律辅导,其中受理破产案件9起。一些企业对破产知识虽然有了一定的了解,但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破产重视不够,甚至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而我国目前对破产案件的审理正日趋规范,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得到纠正和解决,就会给法院依法审理破产案件造成阻碍,使法院审理破产案件面临很大风险。结果企业和部门可能甩了“小包袱”,而政府和法院却背上了“大包袱”,给社会造成许多不稳定因素。因此, 根据我们的审判实践,认为企业申请破产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要纠正企业破产就是逃避债务的错误观念
虽然破产会依法免除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但企业破产不是逃避债务。
破产是在企业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作出破产宣告,并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分配的行为,是一种积极清偿债务的行为,目的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信用,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也是不得已采取的一种经过严格清算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债务的程序。它的后果是其债务不可能得到全部清偿,会依法免除破产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因此,利益遭受损失的是债权人。为了防止损失扩大,使债权得到公平的受偿,法院才介入到这个清算活动中来依法组织清算,实施法律监督,查明企业破产的原因,对一些法律禁止的有损债权人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给债权人一个公平合理的交待,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而我们一些企业负责人错误地认为,破产就是通过法院合法地逃避债务,是企业改制中最彻底的甩包袱的好办法。改制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来我院咨询破产:有的说是企业停产多年没有人管,财产几乎没有了,让想办法破产;有的说企业没有帐或帐本丢失,财产说不清,现在要改制,也让想办法破产;相当多的企业是法院已采取执行措施,要查封拍卖企业的财产,怕追究责任,躲避执行才申请破产;有的是企业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没有及时清理停产企业的财产,造成财产流失或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等存在过错的情况,被起诉到法院,要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时而申请破产;还有的企业是名为集体,实为个人,为了摆脱债务,借破产使企业逃债脱壳重生,而受益的是其个人。以上种种这些企业申请破产的意图都是不正确的,说到底,是想逃避责任和法律的追究,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以破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是违背破产立法宗旨的,是法律严令禁止的行为。为防止企业借破产逃避债务,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作出了规定:1、对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量解释财产去向的,或者先行剥离企业有效资产而后申请破产的,应裁定驳回破产申请。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又连续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要严把立案关,严防企业借破产逃避债务。因此,破产申请人应彻底纠正错误观念,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准备材料,依法申请企业破产。
二、作好企业破产前的清算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经营后,或公司解散,应当及时组织进行清算,这是企业的自主清算。只有进行了清算,才能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完成解散过程。经自主清算发现企业资不抵债的,应当立即向法院申请破产,进行破产清算。而自主清算的主体就是清算人,它应是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或股东。如不履行清算义务,造成财产流失,那么清算主体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而我们的企业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对此往往采取消极的态度,企业停产多年,无人管理和组织清算,造成了资产贬值,直到法院执行时才匆忙申请破产。这样,在短期内企业帐目手续不可能规范和健全,企业存在的问题隐患没有被发现,有关债权债务也没有得到落实,造成向法院递交的材料是走过程,内容缺乏真实性,使破产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得到法院的及时受理。即使法院作出受理,会使许多矛盾集中到法院和政府,不但大大延缓了案件的审理,甚至使案件造成停滞,更不利于矛盾的调和与解决。因此,我们的企业只要是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因亏损停止经营启动无望的,都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清算,通过清算,规范完善各项手续,提前查清企业存在的问题。如企业开办时和变更增加注册资金时,资金是否完全到位?有没有财产流失和下落不明的情况,有没有借出需要收回的财产等等,发现问题及早作出纠正。要清理保管好企业财产,把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清楚,配合中介机构作出客观真实的审计结论。
我们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就发现有的企业没有作好破产前的清算工作。如帐面和审计报告上显示企业有三、四百万的债权,进入破产程序,这些都是要由清算组和法院依法追回纳入破产财产的。但在清收债权时发现,这些债权,企业绝大部分没有确凿的债权凭证,只有帐面记载,在破产前也没有组织人员进行清查核实,在破产清算时,再组织核对,费时费力不说,企业的债权人也很难再予以承认。还有一部分是虽然有债权凭证,但双方帐目多年没有核对,而到破产中经清算组核对,企业的债权却变成了债务。
最后使这些所谓的债权均不能得到有效落实,更不可能依法收回。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情况,我们的企业管理人员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严格地说,这些都是要受到法律追究的。
因此,扎扎实实作好企业破产前的清算工作,把存在的一些问题解决在破产前,这样才能使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尽快进入程序,也才能使法院受理案件后,使各项企业破产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三、企业职工安置预案应依法作出
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是政府最为顾虑和关心的问题。因此,职工安置预案应引起企业负责人的重视并依法作出。但许多企业提交的职工安置预案,都是把企业破产财产变现后首先用于安置职工,这是不符合规定且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我市现在拟申请破产的企业均未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范围,均不适用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和(1997)10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通知予以明确:未列入"计划"的破产企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只能从当地政府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等渠道予以妥善解决。严禁随意"搭车",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生。
四、依法作好破产清算工作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清算工作是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的一项专业性强、任务繁重、责任重大的特殊工作,大量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和企业的配合。因此,清算工作人员应当有很强的责任心,并应具备相关的清算专业知识。清算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破产案件的审理进度和破产案件的彻底性。法律规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会、统计、保管、保卫人员必须留守,积极配合清算工作。否则,妨碍清算工作是要受到法律追究的,如构成妨碍清算罪等。而一些企业负责人和主管部门领导错误地认为,只要法院受理后,全部工作就是法院的事了,与自己无关,不再听从法院的指导和监督。岂不知道大量的清算工作实际还是由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去完成的。法院实施的只是法律监督、指导作用,以保证清算工作的合法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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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房产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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