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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庆做创业的人开始变多了,在重庆创业的大学生有哪些优惠政策呢?大学生创业能享受的创业优惠政策是什么?小编整理了重庆大学生创业政策分享给大家,一起来学习吧!
重庆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由重庆高技术创业中心创办,主要为初始创业的各类大学生创业者提供共享服务空间、经营场地、政策指导、基金申请、技术鉴定、咨询策划、项目顾问、人才培训等多类创业服务。
以各种创业孵化优势资源为依托,以大学生创业项目为载体,以各种孵化服务和营造创业环境为手段,形成“创业指导、创业孵化、创业研究、创业培训、成果交易”等于一体的开放、服务型基地和创业孵化平台。并尽力为入驻项目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一系列必要的社会公共资源服务。目的旨在帮助和支持创业企业的快速发展与成长,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全面成才。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18号
重庆大学大学生创业基地由校团委和大学科技园共建,依托于重庆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主要为初始创业的各类大学生创业者提供共享服务空间、经营场地、政策指导、基金申请、技术鉴定、咨询策划、项目顾问、人才培训等多类创业服务。
基地以科技园的创新资源为依托,以大学生创业项目为载体,以各种创业服务和营造创业环境为手段,形成集“创业指导、创业孵化、创业研究、创业培训、成果交易”等于一体的开放、服务型平台。基地的建立和发展,将为学生科技项目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学生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做出贡献。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174号
重庆渝中创业孵化基地,是由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社会力量出资创建的专门针对微(小)型企业和各类初始创业人群开展创业孵化服务的专业化机构。基地于2009年12月挂牌成立,目前已投入各项建设资金近1000万元。
基地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委和工商局等职能部门指导下,在改善民生、微(小)企帮扶、促进就业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切实有效的工作。被市微型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授牌为“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被市科委认定为“重庆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并顺利通过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就业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创业孵化基地”联合评估验收,被评定为重庆市首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地址:重庆渝中创业孵化基地在光彩大厦B栋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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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具有以保护劳动者、协调劳动关系、保障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安全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功能。广东劳动法的最新规定对广东劳动者来说,是很重要的。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17广东最新劳动法,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5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指。意见一:指用人单位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二:指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三:指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四: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五:含上述所有行为。
5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超过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但不能约定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违约金。
55、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服务期规定追究劳动者违约金。
56、《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客观经济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
57、《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个月内裁减人员达到此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58、《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三类人员无先后顺序之分。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履行优先通知被裁减人员的义务,对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但未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59、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决定降低劳动报酬的,不视为未及时贵客支付劳动报酬。
60、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可以不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未征求工会意见的,可以事后补正程序。
61、被鉴定为6~10级的工伤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用人单位除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6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计算。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6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的义务的,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计算。
64、劳动者的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高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不受十二年的限制。
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劳动者的工资高低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参照。
6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金分阶段计算。计算本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执行,计算本法实施后的经济补偿年限,按本法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同时国有企业还要按《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支付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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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在最新公司法中,第一百四十八条是有哪些具体的内容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新公司法148条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在形成解散决议但未办理注销手续之前公司董事另设一公司,擅自同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给原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此时受害股东和公司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公司可否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损害赔偿,是审判实践和立法上面临的一个难题。
一、案例
光明公司成立于2004年,股东包括张某、朱某、许某等6人,许某任公司董事长,张某和朱某占15%股份。因经营不善,2006年11月,公司董事长许某组织召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张某、朱某未在股东决议上签字。决议形成后,公司未办理清算、注销等手续。2007年5月,许某又擅自注册成立了光辉公司,与光明公司经营同类业务,张某、许某知情后于2007年12月以两股东和公司的名义将许某告上法庭,认为许某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要求行使归入权,将竞业期间所得归入光明公司。许某辩称,承认光辉公司和光明公司经营同类业务,但光辉公司是在光明公司股东决议解散后才成立的,成立什么样的公司是其权利,不存在竞业情形,也不存在竞业禁止的说法,同时提出公司无权作为损害赔偿主体提出赔偿请求。
案例反映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法上的重要意义,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公司董事要求应以较大的诚信原则运营公司,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往往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故公司法要求公司董事不得竞业禁止。围绕本案董事许某是否违反忠实义务,一种观点认为,竞业禁止发生于公司存续期间,虽然张某、朱某未在决议上签字,但张某、朱某共占30%的股份,通过的决议并未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解散决议有效,股东会虽同意解散公司,但公司主体还存在,董事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自营同类公司相竞争同类业务,明显违反竞业禁止所得收入应归入光明公司。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大会决议有效,解散公司形成共同的意思,所以既然股东会上已经决定解散公司,董事所开另一家公司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违反诚产信用之原则,许某的做法应被允许。
二、竞业禁止的内含及其禁止要求
所谓竞业禁止,指董事不得将自己置于其职责和个人利益冲突的地位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即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经营与其所经营的同类事业。董事一般都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的权利,对公司的经营业务、商业秘密等有所知晓,如果其为自己或第三人经营与其所经营的同类业务,公司的商业秘密和财产可能被泄漏、侵吞,以致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董事的竞业禁止是其忠实义务的一个表现,其功能在于将公司高管人员的牟利同公司利益区分开来,建立一条法律上的隔离带,通过隔离以期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一)、“同类业务”的界定
所谓“同类业务”,可以是完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是同种或者同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因此,“同类业务”不仅包括了范围本身,而且也包括了与执行公司营业范围之目的事务密切有关的业务。然而,即使在公司章程所载的公司经营范围的目的事业中,被禁止的竞争业务之内。另外,即使公司章程有明确记载的营业,但公司完全不准备进行的营业以及完全废止的营业并不列入“公司的营业”。因此,在上述场合,即使经营相同的营业,也不属于被禁止的竞争营业。
(二)、竞业禁止的期间
董事不得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有期间有限制,一般认为该禁止发生在董事担任董事职务的整个期间。本案中,股东决议解散公司,但还未消灭公司主体,此时发生的竞业行为是否符合禁止的规定。上面也提到,竞业禁止源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目的在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公司存续期间,经委任产生的董事无论是公司营业阶段、准备营业阶段或试营业阶段,,还是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阶段,只要公司主体存在期间董事毫无疑问应禁止竞业。其实,即使董事卸任董事一职,源于诚实信用的后合同义务的考虑,卸任后的一段时间内仍应竞业禁止。
三、对新旧公司法竞业禁止的立法检讨
旧《公司法》第61条对竞业禁止的规定是: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新《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行为,《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与所任公司没有投资关系的其他公司兼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这些规定构成了我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依据。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新公司法对该问题的规定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明确并扩大了法定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旧《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仅仅有董事、经理两类,新的《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有:除董事、经理外,新增加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义务主体范围的扩大,符合世界立法趋势。
(二)、新《公司法》将旧《公司法》中的绝对禁止改为了相对禁止。对不会损害公司利益的竞业行为,在合乎程序规定即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义务主体是可以为的。这一重大修正是借鉴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成功经验的,克服了旧《公司法》中一刀切的缺陷。如日本商法第264条规定:董事为自己或第三人为属于公司营业种类的交易的,应向股东会说明其交易的重要事实,取得股东会许可。前项许可,应有已发行股份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同意为通过。德国《股份公司法》第88条规定:董事会成员未经监事会同意,不允许在公司业务部门中为本人或他人的利益进行业务活动。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09条也规定:董事为自己或他人为属于公司营业范围内之行为,应对股东会说明其行为之重要内容并取得股东会之许可。
公司法对竞业禁止的修改无疑顺应了公司发展的历史潮流,具有积极地现实意义,但其不完善之处亦十分明显。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提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所谓归入权,又叫介入权或夺取权,是指在义务人违反竞业禁止规定时,权利人有权请求将义务人因此而获利益收入公司的权利。许多国家和地区为归入权设了除斥期间,短期时效的规定有利于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也有利于证据的提供,顺应了经济交往迅捷、稳定的要求。如日本《商法》第563条规定,介入权自商号知有违反行为时起一个月,或自行为经过一年不行使而消灭。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特殊时效。另外,当竞业禁止义务人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是否有赔偿请求,我国公司法对此也没有做出明确回答。
四、完善竞业禁止法律规定的几点建议
日本商法第264条规定:董事为自己或第三人为属于公司营业种类的交易的,应向股东会说明其交易的重要事实,取得股东会许可。前项许可,应有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同意为通过。德国《股份公司法》第88条规定:董事会成员未经监会同意,不允许在公司业务部门中为本人或他人的利益进行业务活动。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09条也规定:董事为自己或他人为属于公司营业范围内之行为,应对股东会说明其行为之重要内容并取得股东会之许可。
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立法经验,并结合立法和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立法建议:
(一)、关于归入权行使的时效期间
董事违反竞业禁止的义务而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属于本公司业务范围之内的行为时,该行为本身有效,但公司可以行使归入权,即股东可以决议将该行为的所得视为公司所得,董事应向交付竞业行为所得的金钱、物品、报酬等,转移该行为所取得的权利。关于归入权行使的时效期间(即除斥期间),各国立法规定有所不同。《日本商法典》第264条第3项规定与韩国相同,为自董事进行交易(也就是董事为了自己或第三人从事与公司业务属同一种类的交易)之时起1年后消灭。《德国股份法》第88条第3项规定,归入权自其余的董事会成员(即不包括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董事)和监事会成员知悉归入权产生之时起3个月消灭;不问对此知情否,归入权自产生之时起经5年内消灭。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09条第3款规定为自所得起1年内行使。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董事违反其竞业禁止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收归公司所有,但对归入权行使的时效期间却并未规定。笔者认为,《德国股份法》的规定较具合理性,可以借鉴。
(二)、公司应成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
对于我国公司法是否已经将损害赔偿作为公司对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救济措施,目前学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公司的归入权,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没有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公司法不公规定了公司的归入权,而且还规定了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后一种观点及其解释,笔者不敢苟同。我国新公司法第15条规定董事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时,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是“执行公司职务时”,董事从事竞业活动难道全部发生于“执行公司职务时”?譬如说,董事在未经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自己投资创办了一家与其所任职务时违反了其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显然不能。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新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对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董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对公司的保护明显不利,应予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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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做创业有什么是关于全民创业的政策法规?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全民创业政策法规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记者从菏泽市司法局获悉,为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和菏泽全民创业动员大会精神,菏泽市律师协会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组建“全民创业律师服务团”,每月走访社区和企业不少于50家,为“全民创业”提供便捷优质法律服务。
全民创业律师服务团
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
据了解,菏泽市律师协会抽调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组建“全民创业律师服务团”,围绕加快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重大项目、园区建设、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等关系全民创新创业的重点工作,为当地政府部门出具针对性强、富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合同把关工作,提升法律参谋服务能力。
“全民创业律师服务团”将依托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咨询台和社区律师工作室,在各县区、乡镇、社区建立全民创业法律服务咨询点,为小微企业融资引资、生产经营、市场开拓、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守法经营、依法办事、依法维权。
同时以推进法律顾问制度普遍建立为契机,组织律师担任小微企业法律顾问,帮助企业建立依法经营管理制度,堵塞经营漏洞,防范法律风险。
开展专项法律服务
宣传全民创业政策
据介绍,菏泽市律师协会将引导律师每月深入走访社区和企业不少于50家,积极为“全民创业”提供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对企业实施“法律体检”,为企业注册、清费减负、简化审批、融资引资等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推行快结快处机制,提升服务质量。定期为创业实体提供免费上门法律服务,宣传维护创业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法规,帮助规范规章制度、合同文本;组织律师积极承担“全民创业”中的法律援助案件,做好农村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帮助引导其依法表达诉求,维护合法权益。
此外,近期将集中开展“积极支持全民创业、服务小微企业发展法律宣传周”活动,通过在人流密集区摆设宣传台、深入园区讲解创业政策、散发宣传单等方式充分开展丰富多彩的全民创业法律政策知识的宣传,激发本地群众主动创业的热情和依法创业的自觉性,同时吸引外地菏泽籍打工或创业人士积极返乡创业。引导律师主动与大学生创业园等重点园区企业对接,结合园区企业实际需求,广泛宣传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劳资工伤、征地拆迁、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项目顺利推进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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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是我们在注册公司时候所需要的重要环节,现如今的公司注册资金有什么新的规定吗?认缴制又是什么意思呢?小编把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制相关知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一、注意注册的时间点
从实践经验总结来看公司越早注册越好,理由是公司是一个法律主体,要用这个主体做很多事,比如微信公众号早点抢注保护,公众号的所有人是不能转让的,不能用个人的形式注册后再考虑转让给公司;招员工,像拉勾这样的平台,没有营业执照是无法申请账号的,此外还有AppStore的申请、注册商标申请等等。如果要做新三板或者IPO,对于公司成立的年限是一项硬性要求,新三板一定要公司成立2年后才能上。因此时间点方面公司要越早注册越好。
二、注意字号的取名
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已经对字号要求作了详细的规定,对于字号的合规性建议考虑到以下几点:
(1)如果公司是产品型的,公司的字号和产品名称可以考虑不一样,理由是公司很可能会做多款产品,即使只做一款,也有可能会公司转型做其他产品的问题。
(2)如果要用产品品牌作为公司的名字,建议查一查注册商标和域名还在不在,域名方面最好.com、.com.cn、.net、.cn都还在,如果已经被人囤起来了,要考虑是否能承受那个价。中文域名基本没用,不要被卖域名的忽悠了。关于注册商标的问题我会在“IP保护”的文章中详细说明。
(3)公司字号是蛮重要的,所以一旦取好,千万不要轻易变更,那样成本很大,如果变更了公司名称,会涉及到注册商标、域名、著作权等各类事项的变更,消耗公司的内部资源。
(4)工商提交字号预审核时,股东一定要和后续注册时一致,要不然要作相关说明,可能要多跑一趟工商局。
(5)字号不等同于注册商标,相同的字号在不同的地方(通常以市为单位)可以不同的人申请注册公司,因此如果以字号为品牌的公司,一定要记得公司成立后要申请注册商标。
三、注意公司类型的选择
公司类型包括行业(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以下分别说明:
(1)尽量用互联科技、信息技术、网络科技、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等作为行业特点。
(2)组织形式大家基本上选择的是有限公司,但是建议除非万不得已,千万别注册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虽然股东比较简单、省事,但是一旦注册了一人有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一条就会增加很多工作量。当然如果公司要全资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是很好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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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全民创业的时代,中央有没有出台关于全民创业的政策法规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中央出台全民创业政策法规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双创”不仅仅是创业者的福音,也为其他拥有资源的个人、企业带去了利好。做好对创业的扶持工作,对个人的帮助、对经济的发展,都是有好处的。
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这一主题,沈阳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发布了一系列扶持鼓励新措施。这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许多拥有闲置办公资源的个人、企业、单位纷纷打来电话,询问相关政策及具体申报的流程,其中当天就有姜女士、杨先生、海先生打来电话表示,希望能积极参与到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工作中来。
为此,本报邀请沈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创业处处级调研员刘伟岩为广大读者详解创业孵化基地的申报流程及相关问题。
申报创业孵化基地
需几大要件
●《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
●营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可支配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孵化企业情况汇总表》
●创业孵化基地各项管理服务章程
●能够提供的创业服务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对创业孵化基地
从哪些方面进行考核
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和半年报表、年度考核制度。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进行日常指导、管理和考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创业孵化基地运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创业孵化基地从通过认定之年起,按年度考核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情况,并提供孵化对象名单、孵化成功企业及退出企业名录,孵化对象营业执照和税务缴交凭证等。
同时,加强对孵化对象营运情况的动态管理,每半年对基地的孵化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报送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便及时采取帮扶措施,提高孵化成功率。
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各基地年度考核的初审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基地年度考核的认定工作,并由市财政局对认定通过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补贴以及每年度的奖励补贴。
哪种情况会被取消
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创业孵化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部门取消其资格,收回创业孵化基地标牌。
●不履行服务承诺,一年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或者孵化成效较差,孵化成功率低于30%的
●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
●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补贴,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的
●已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孵化性质发生改变的
●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考核时所报材料内容虚假,经整改仍存在严重问题的
●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哪些人可申请进入
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创业
创业孵化基地主要为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转军人(含随军家属)、新生劳动力(未继续升学的初、中等学历的人员)、就业困难群体(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等)、残疾人、农村剩余劳动力等各类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低成本的孵化服务。除国家限制行业(建筑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美容美发、酒吧等)外,均可申请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创业。
创业孵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超过期限的孵化对象应迁出创业孵化基地,以便接纳新的创业主体。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中央出台全民创业政策法规,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看了“中央出台全民创业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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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重庆做起来创业,在重庆做创业有什么补助政策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重庆创业补助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一、申报创业补助需向企业所在地工商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户籍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口页、本人页、增减页)等。
(二)“四类人群”界定及证明材料。
1.高校毕业生。指在校学习和已毕业的高职(专科)、本科、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层次的毕业生(含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及归国留学高校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中职(含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
需提供的证明文件为:学校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毕业证明等材料。
2.返乡农民工。指18周岁至退休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区县之外从事务工或经商1年以上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需提供的证明文件:户籍证明及外出务工经商的证明材料。
3.失业人员。指18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户籍人员;以及在我市城镇有常住地且稳定就业满6个月,失业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户籍进城务工人员。
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就业失业登记证。
4.军队复员人员。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以及军队自主择业干部和复员干部。
需提供的证明文件:户籍证明及退出现役证件,自主择业相关证明。
(三)《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补助申报表》
(四)微型企业创业投资计划书(培训学校统一提交)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六)有股东或合伙人的需提交股东或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申请创办特色效益农业类微型企业的,还应提交《特色效益农业类微型企业创业回访表》
(八)其他按规定需提供的材料。(如已结婚的创来者需提交结婚证复印件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离婚创业者提交离婚证复印件)
(九)以公司名义为员工购买社保的,还需提供购买社保的证明材料。
二、如有问题和疑问,可登录“重庆红盾网”详细了解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相关政策规定,也可拨打江北区工商分局微企办公开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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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基本原则,作为劳动法立法的核心依据,同时也是实施劳动法时应该遵守的根本准则。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旷工劳动法规定的内容介绍,希望你喜欢。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离不开调整劳动关系这一核心内容。
明确以下几点:劳动法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从狭义上讲,我国《劳动法》是指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广义上讲,《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以及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相隧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法》作为维护人权、体现人本关怀的一项基本法律,在西方甚至被称为第二宪法。
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等。
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p#副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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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就业与创业是人们的热议,关于创业与就业有什么政策法规吗?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后你就会明白!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近期,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相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5〕64号),对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予以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本期小编以“问答”形式解读促进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帮助您了解、掌握和享受相关政策,助力我省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1.从事个体经营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规定,对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在此基础上,《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4〕1535号)将我省扣减标准提高至每户每年9600元。
2.减免税顺序及如何进行扣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4年第34号),纳税人按本单位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就业创业证》?
答:根据财税〔2015〕18号,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公司招聘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4〕1535号)将我省扣减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 5200元。
5.针对高校毕业生的优惠政策,具体应该如何办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办理程序有所简化,由审批调整为备案减免税管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自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享受高校毕业生优惠政策后,多长时间内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备案时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如果是个体经营的,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持《就业创业证》和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果是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人持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创业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7.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如果实际经营期不到一年的,减免税如何计算?
答: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8.退役士兵创业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进一步扩大了扶持对象范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都可以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该通知也取消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行业范围限制,从事酒吧等娱乐业的个体经营者也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优惠内容具体为: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4〕1536号)将从事个体经营的限额扣减标准提高至9600元。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9.退役士兵就业优惠政策
财税〔2014〕42号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4〕1536号)规定,将定额扣减标准提高至6000元。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 31日。
10.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看了“就业创业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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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武汉的留学生最近开始想做创业,然而现在有什么是关于留学生创业的政策呢?海外留学生的创业优惠又是指什么?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留学生创业政策后你就会明白!
为鼓励留学生回国创业,“海归族”购买国产车可享受税收优惠。据武汉海关统计,今年1—4月,湖北已有125名留学归国人员享受该优惠政策。
武汉海关介绍,留学生满足连续在外留学时间不少于180天,学制不少于270天;完成学业或进修结束后两年内回国工作;毕业或进修结束后首次入境未超过一年等条件,即可申请免除汽车中进口零部件关税和车辆购置税。
目前可选的免税车型包括大众、奥迪、华晨宝马等10多个品牌的300多款车。海关提醒,可选购国家定点轿车生产厂家生产的轿车。同时,需在生产厂家直接管理的销售门市部,或经海关总署批准的指定代理服务部门联系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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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肥创业也是很不错的,但是现在合肥有哪些关于创业的优惠政策?合肥自主创业又有哪些相关的政策呢?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合肥创业政策后你就会明白了!
1、贷款
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从事个体经营的,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贷款贴息(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禁止行业除外)。
2、减税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注册登记之日起1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补贴
对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成功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可保留享受1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其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016年由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从事社区服务业和农业创业的,根据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专项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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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是现在创业队伍中的主力军,鼓励在校大学生创业有什么政策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在校大学生创业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为调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积极性,意见指出,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经与单位协商一致,专业技术人员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或在完成本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兼职收入归个人所有。
鼓励驻临高等院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凡创办企业的学生,所创办的企业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可视为其参加实习、实训或实践教育的时间,并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在临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至少50%、最多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
小微企业可领最低1.2万元企业补贴
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满12个月的创业者,给予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职工连续缴纳4个月(含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给予3年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县区、开发区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给予每户不低于2000元的补贴。
各县区、开发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应优先为有创业能力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提供创业场所,按规定给予场地租赁费用减免;有条件的对毕业年度的高等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建设一批“电商示范村”
鼓励引导有意愿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因地制宜围绕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到农村创业。支持农村网上创业,推广“淘宝村”发展经验,建设一批“电商示范村”。
对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积极做好农民工返乡创业金融服务,创新担保贷款模式,允许农村劳动力以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申办创业担保贷款。大力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针对农民工的创业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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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宁波有什么相关的创业政策?创业有什么扶持?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宁波创业政策法规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二)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三)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 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四)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服务;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宁波创业优惠政策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以下简称《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负责同志对《通知》内容进行了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对于保持就业形势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和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多措并举,协调配合,保持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稳定。
全国高校毕业生规模727万人,就业总量压力进一步加大。《通知》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加强就业指导服务和援助、进一步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推动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和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明确了新的政策措施,对做好新形势下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和指导意义。
二、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方面有哪些新的要求?
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一直是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政策导向。《通知》在要求继续落实好统筹实施基层项目等现有政策的同时,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和措施。一是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同时,要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二是要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尚未制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地区,要在年内出台。三是规定高校毕业生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四是要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对到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三、在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有哪些新政策?
小型微型企业是吸纳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创造更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并明确了两条新的政策。一是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二是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四、在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方面有哪些新措施、新要求、新政策?
引导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是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优势的有效途径。《通知》提出,2014至2017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通过加强创业教育培训、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强化创业公共服务,引导和帮扶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逐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通知》就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新要求:一是有关部门要研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创业培训课程,根据需求开展创业培训;二是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三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高校毕业生创业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在运用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过程中,要本着风险可控和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降低贷款门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解决反担保难问题;四是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为鼓励网络创业,《通知》明确了一条新政策: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通知》还规定,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为推动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近期,人社部、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还将联合印发专门文件进行部署安排。
五、在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
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通知》要求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在去年的基础上,《通知》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信息衔接。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密切协作,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切实保证服务不断线。教育部门要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实名信息及时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二是加强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及时主动与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联系,摸清就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跟踪服务,为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持续提供岗位信息和求职指导。三是加强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各地区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意愿及需求,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提升就业见习质量,确保凡有见习需求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见习机会。继续推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高校毕业生需求,创新职业培训课程,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在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方面有哪些新要求和新政策?
搞好就业服务,是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市场实现就业的重要措施。《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求职需求,创新服务方式,改进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一是加强网络信息服务,建立健全全国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加快招聘信息全国联网,更多开展网络招聘,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高校毕业生求职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二是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精心组织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等专项活动,为高校毕业生送政策、送指导、送信息,特别是要让高校毕业生知晓获取就业政策和岗位信息的渠道。三是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积极聘请专家学者、企业人力资源经理、优秀校友担任就业导师。
《通知》要求加强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并明确了两条新政策。一是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享受求职补贴对象范围。二是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在进一步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方面有哪些新要求和新规定?
就业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方面。在就业压力比较大的情况下,更要旗帜鲜明地促进就业公平,保护劳动者权益。《通知》强调,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省会及以下城市用人单位招聘应届毕业生不得将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通知》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在高校毕业生落户方面,强调省会及以下城市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重申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在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方面,明确规定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专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八、在推动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方面有哪些新要求?
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提高办学质量,是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结构性矛盾的根本举措。《通知》要求深化教育改革,积极调整教育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的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一是高校要明确办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加强就业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二是各高校自2014年起要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完善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的联动机制,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经济部门、就业部门以及有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促进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三是有关部门要开展产业升级人才需求预测研究,健全岗位需求统计调查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信息,引导高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探索制定行业岗位标准,促进高校依据市场需求完善专业培养课程。
九、在宣传工作方面有哪些新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在宣传内容上,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视和采取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各方面全面客观地看待当前就业形势,共同关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宣传方式上,要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使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深入解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将就业政策宣传到每一名高校毕业生,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新型的就业观念,以积极向上的心态走向社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用人单位进行政策宣传,引导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
十、在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方面有哪些新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进一步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要目标予以考虑,切实加大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确保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落到实处。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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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在创创业,创业是一个不管年龄的事业,那么现在有什么是关于大学生的创业政策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支持大学生创业的具体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大学生创业具体优惠政策:
一、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二、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三、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 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四、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服务;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
据研究表明,创业政策对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创业机会以及创业质量都有着显著地影响。因此,研究大学生创业政策对创业教育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构建大学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
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大学生是最具活力和创造性的群体,蕴含着巨大的创造热情和创业潜能。各级政府要把鼓励和引导大学生创业摆在重要位置,积极营造良好的环境,加大政策扶持和引导力度,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构建绿色通道。
1.完善创业政策,强化创业激励。要全面梳理现有创业、就业有关政策,把扶持政策统一到“以创业带动就业”这一导向上来,把扩大就业与鼓励创业结合起来,把创业项目开发与创业培训结合起来,把毕业生创业与相关政策结合起来,建立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等相结合的创业机制。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毕业生创业的支持力度,简化小额贷款担保手续,实行劳动、担保、银行联合调查,为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据了解,前不久,央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手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同时,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2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2.加强创业教育,提升创业能力。一是培养创业精神。让毕业生了解我国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懂得创业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丰富创业知识。创业培训要与项目推荐、技术支持、人才服务、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创业指导等相结合,与企业家和自主创业成功者开展“创业一对一”活动,定期举办创业经验交流会和开展创业大比拼等活动,既要丰富他们创业所必备的工商、税务、金融、劳动和企业经营方面的知识,又让他们学会如何办理有关手续,如何筹措资金和规避市场风险等知识。三是加强创业心理辅导。通过培训使他们克服不敢创业、不愿创业、怕冒风险、害怕失败的心理,建立创业自信心。四是提高创业能力。通过培训使他们基本掌握如何把握商机、如何组织创业团队、如何充分发挥团队的人力资源优势等,不断提高创新能力、策划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及管理能力。
3.建设创业基地,加强创业扶持。政府要鼓励多方投资,充分利用闲置厂房、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让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理清创业思路,提高创业技能。通过聘请知名企业家、毕业生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组建自主创业导师队伍,根据自主创业者不同需要,提供咨询、技术、管理、政务代理等项指导和服务。
有关科研院所要积极研发一批市场前景好、投资见效快,适合创业者需要的新产品、新技术,向创业者推介,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创业服务。有关部门要设立大学生自主创业服务窗口,开设自主创业政策和信息专栏,提供政策咨询、投资信息、市场行情、项目推介、技术进步、外经外贸和劳务供求等有关资讯服务。要树立一批创业典型,推广一批成功经验,让更多的毕业生学有榜样、干有劲头。
4.规范执法行为,营造创业环境。要大力推进“阳光政务”工程,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企业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等行为。要打破行业垄断,凡国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业,都要允许民营企业进入,让各种所有制经济获得平等竞争的权利,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10月批转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1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份指导意见将给劳动者创业带来五大利好。
1.创业者市场准入门槛降低
《指导意见》放宽对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和经营场所的限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将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2.创业者将获更多能力培训
《指导意见》针对创业者提高创业能力的要求,明确提出加大创业培训力度。要求健全创业培训体系,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人全部纳入创业培训的对象范围。同时,加强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的创业课程设置。
3.创业者将有更多融资渠道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积极探索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
4.创业者将有更好市场环境
《指导意见》要求,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
同时,简化审批、办证手续,开辟创业“绿色通道”。要求全面落实鼓励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
5.创业者将获更多公共服务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
(三)高校毕业生创业免3年行政收费
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免3年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还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
同时,政府将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减免收费,优惠税收,扶持小额担保贷款。
(四)国家将设立大学生科学就业与创业基金
为推进大学生科学就业与创业,科技部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协会联合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教育部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等9家单位召开了“全国首届大学生科学就业与创业校企洽谈会”。国家有关部门计划今年9月设立“大学生科学就业与创业发展基金”,重点资助经济困难的应届大学生以及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短期内能回收成本的创业项目。
据悉,该基金规模为资本金1000万元,风险基金规模1亿元,银行贷款1亿元,资助形式包括无偿援助经济困难大学生、资本金注入、股份合作等。其中无偿援助为3000元,资本金注入为10万元,股份合作为27万—50万元,占大学生企业55%—75%的股份。除经济扶持外,科技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单位将联合384名专家,为大学生就业创业提供“智力援助”。
(五)其他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1)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2)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3)银行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 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
(4)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服务。
政府政策
(一)融资方面
据调查显示,资金不足是大学生创业面临的大难题之一,也是大学生在创业初期最希望得到的外界支持。大学生社会关系相对单一,很难得到社会金融投资机构的资金支持,其创业原始资金多是来自于亲朋好友。这无形中也给大学生创业带来了许多压力。因此,加强对大学生创业的金融扶持对促进大学生创业尤为关键。这也得到了政府和学界的普遍关注。
1、优先贷款支持、适当发放信用贷款。加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支持力度,对于能提供有效资产抵(质)押或优质客户担保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可由高校毕业生为借款主体,担保方可由其家庭或直系亲属家庭成员的稳定收入或有效资产提供相应的联合担保。对于资信良好、还款有保障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适当发放信用贷款。
2、简化贷款手续。通过简化贷款手续,合理确定授信贷款额度,在一定期限内周转使用.
3、利率优惠。对创业贷款给予一定的优惠利率扶持,视贷款风险度不同,在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可适当下浮或少上浮。
税收缴纳方面
4、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含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下同)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纳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缴纳所得税2年。
5、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6、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 5 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注: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资料
(1)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者及配偶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证原件)和婚姻状况证明;
(2)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者个人或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文件;
(3)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者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贷款用途中的相关协议、合同或其他资料;
(4)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者担保材料: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权属凭证和清单,有权处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银行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质)押物估价所告。
以上优惠政策是国家针对所有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所制定的,各地政府为了扶持当地大学生创业,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而且更加细化,更贴近实际。下面是摘取部分地区政府支持大学生创业的融资政策。
长沙市:《长沙市就业再就业新政策》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自筹奖金不足的,每人可申请2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最多可由 5人合伙,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的合伙融资担保,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2008年9月17日,长沙市又正式出台了《关于大力推动创业富民加快建设创业之都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亿元、区县(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设立创业扶持奖励基金,并逐年递增。
上海市:1、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扩大到创业后三年以内的创业组织,担保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其中10万元以下的贷款项目可免予个人担保,并根据创业组织在贷款期间吸纳本市劳动力的情况,给予贷款贴息的扶持。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指出“实行大学生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投资设立注册资本 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零首付’注册,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并规定,对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收费。
3、共青团上海市委开展“春暖浦江”行动,针对大学生创业可能遇到的资金难问题,将筹建上海青年创业基金,并积极与各银行合作,推进多项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并专门建立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绿色通道,由专业人员为青年创业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二)企业运营方面
1、员工聘请和培训享受减免费优惠。对大学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可在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网站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参加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举办的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给予适当减免交费;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创办企业的毕业生、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2、人事档案管理免2年费用。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其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两年。3、社会保险参保有单独渠道。高校毕业生从事自主创业的,可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三)税收缴纳方面
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含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下同)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纳所得税3年。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缴纳所得税2年。
(四) 社会保险补贴
高校毕业生等人员创办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新增岗位新招用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市内四区女年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和失业现役军人配偶,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20%、基本医疗保险8%、失业保险补贴2%的比例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承担。
(五)创业培训指导
1、开展“万人创业培训”活动。
2、开展“开业指导和跟踪服务”活动。通过组建创业咨询专家团,建立项目资源库,指导制订开业方案,提高开业成功率。针对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各市建立咨询热线,为创业释疑解惑;为创业者代理劳动保障及享受政策有关事务;支持创业者自发成立联谊会(协会),加强交流与沟通。
维权扶持。成立“举报监督制度”。各市设立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创业投诉反映的问题,认真查处,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确保各项扶持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切实保护创业者及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六)具体申报办法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何申办?
(1)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体或者家庭,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本人身份证)职业状况,场地证明等有关材料,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需要具体特定条件或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的,应出具食品卫生有关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申请从事资源开发、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经审批的其它行业或经营项目;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合同期限等事项)。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据。未经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审批用意立项,经营单位擅自对经营市场所进行装修和购进有关设备的一律不予审批。
上海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
为了激发毕业生们的创业激情,上海专门设立了大学生创业“天使基金”。大学生创业“天使基金”最高30万元,大学生开办企业可获5万至30万元支持。
”天使基金“下设两种创业资助计划:”创业雏鹰计划“、”创业雄鹰计划“。分别以债权与股权两种方式,对青年创业者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并提供相应的后续支持与服务。
”创业雏鹰计划“是指基金会通过委托银行向创业企业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的资助方式。贷款期限为两年,本金的一半按月等额还款,另一半贷款期满后还款。对创业者及单个创业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创业雄鹰计划”是指由基金会与申请人等共同出资设立创业企业,并由待持机构持有创业企业股份的资助模式。“创业雄鹰计划”所资助项目需具有技术含量,或一定的商业模式创新。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创业团队自筹资金需高于基金资助金额。资助期(3年)内,基金所占公司的股权不参与分红,在资助期满后,将按照原价退出所占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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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人员有什么创业的优惠政策?下岗人员创业可以享受什么优惠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下岗人员创业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1、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的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除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3、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税额为限;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4、 对2006年底前主管经营税务机关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减免税期限未满的再剩余的减免期限内,自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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