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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4万元)的医疗费用(不含应自付费用)。2013年,我国农村医疗保障重点将向大病转移。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4万元)的医疗费用(不含应自付费用)。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年每人向市、区社会保险局缴纳48元大病医疗保险费,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按:0—4万元报销85%,4万元—8万元报销90%,8万元以上报销95%。每一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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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大病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4万元)的医疗费用(不含应自付费用)。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
3.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5.因责任事故造成食物中毒的;
6.因自杀导致治疗的;
7.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8.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年每人向市、区社会保险局缴纳48元大病医疗保险费,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按:0—4万元以下报销85%,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8万元以上报销95%。每一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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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4万元)的医疗费用(不含应自付费用)。
但是,真正的区别是购买长期险还是购买一年期的险。虽然一年期的险种看似保费低廉,但没有太多实质的保障意义,因为一般不会说投保第一年就得大病的几率很低。如果每年续保,由于重疾险的费率是随年龄增大而增加的,显然投保人的投入更多了。而长期的重疾险一般是按照你开始投保那年对应的费率,每年均衡缴纳。年纪越轻,投保人要缴的保费越低。而且投保以后不用再体检。待到你年老之后,一旦得大病,就可以依靠自己年轻时候积累的本金来支付医疗费用。另外,目前不少保险公司的长期型重疾险都是还本型的。如果保险期内你仍然身体健康,到时还可以收回以前积累下来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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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4万元)的医疗费用(不含应自付费用)。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年每人向市、区社会保险局缴纳48元大病医疗保险费,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按:0—4万元报销85%,4万元—8万元报销90%,8万元以上报销95%。每一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有害方面也随着显现。空气污染,水质污染,环境污染等日趋严重,这些都威胁着人们的安全。据统计,人从出生到死亡的整个过程,患重大疾病的几率高达72.18%,大病医疗保险不可或缺。
社会医疗保险中包括有大病医疗保险。医保报销住院每年都有报销的限额,目前是4倍社会平均工资。但是社会医疗保险是广覆盖低保障。实行先看病,后报销。另外自费药或进口药等也不在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
商业医疗保险中也提供大病医疗保险。商业重大疾病险是确诊即给付,解决了有病无钱治的尴尬。不管没几家公司的,几份保额,都可以累计叠加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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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购买大病医疗保险的窍门还在于了解目前患重疾之后所需花费的医疗费用。根据最近的统计,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少则七八万元,多则十几万元甚至更高,因此购买10万元到20万元的保额比较合适,低于10万的保障功能太弱,而超过30万元对普通大众来说也没有必要。当然,每隔三五年,投保者还可以打开自家的保单检查一下,看看是否有必要追加保额,根据家庭人员和经济状况的变化做一些适当的调整。
另外,目前市面上的大病医疗保险有两种:作为主险单买或者作为附加险与主险一同购买。一位资深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其实这两种模式的投入费用和意义差别都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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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大病医疗保险为参保人员提供了医疗保障,它的存在让高额的医疗费用不再成为阻挡治疗的障碍。
在我国,重大疾病呈现“三高一低”的趋势: 发病率越来越高 ;治疗费用越来越高;治愈率越来越高;发病有低龄化趋势。据统计,人从出生到死亡的整个过程,患重大疾病的几率高达72.18%;从1995年到2007年十多年间,我国综合医院住院病人人均医疗费用增长近200%,远大于家庭收入的增长,这一情况使得我国有48.9%的人看病不就医,有29.6%的人应住院不住院。
WHO(世界卫生组织)的一项调查显示:各类重大疾病的存活率(5年跟踪)为男性60%,女性76%;存活10年以上的占20%。在70年代慢性肾衰竭还是不治之症,而现在可以靠血液透析机治疗;早期发现癌症的病人,有54%的人存活5年以上。其实重疾并不可怕,随着科技的发展,重疾的存活率、治愈率将越来越高!
在我们的生活中,患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脂肪肝的人比比皆是,而且患病年龄越来越趋于低龄化。据报道,最年轻的高血压患者仅有6岁!而我们所熟悉的明星罹患重疾的年龄更是让我们感受到了重疾低龄化的明显趋势。
大病医疗保险为参保人员提供了医疗保障,它的存在让高额的医疗费用不再成为阻挡治疗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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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社保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是有法律规定的。通过下面内容的详细介绍,相信大家会知晓大病医疗保险怎么报。
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确定大病补偿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针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同时不再额外增加个人缴费,虽然这个政策目前尚未真正实践普及,但正说明了解大病医疗保险怎么报才更能节省医疗费用开支的重要性--大病的医疗费用即使在基本社保的援助下仍没有真正让人们负担得起。
“富民优先,民生为重”,国家推出的社会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前者以社会劳动者为保险对象,以法律的形式要求用人单位实施,后者以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对象,通过试行正逐步普及。它们都或多或少地减轻了人们的意外疾病中看病支出的负担。但是重大疾病治疗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使它在报销之后仍然是一笔昂贵的费用,大病医疗保险怎么报能够得到更多的资金?基本医疗保险已经有相关法律规定统一,但商业医疗保险能让你自由选择。
大病医疗保险怎么报,其中商业医保一般被认为是基本医保的补充,即可以在向医院申请医保报销后到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金。因为重大疾病保险属于给付型保险,一般来说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得到确诊就可以申请赔付,丝毫不会影响基本医保的报销,所以专门针对重大疾病购买医疗保险是十分稳妥的方法。
除了清楚大病医疗保险怎么报外,还应该知道,重大疾病的发病在不同年龄的人群有不同的比例,所以投保时务必看清楚保障范围内的疾病类型。平安保险商城专门为少年儿童设计的平安少儿综合险,包括了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严重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十五种重大疾病,为被保险人提供最高5万元的保险金额,通过保险合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等向保险公司申请,公司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并支付保险金,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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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保险缴费范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年每人向市、区社会保险局缴纳48元大病医疗保险费。
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按:0-4万元以下报销85%,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8万元以上报销95%。每一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
根据相关规定,凡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和区县地方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都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而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在“大病医疗保险范围内”。
大病医疗从保险形式来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社保的大病医疗,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另一种是商业险大病医疗,是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为特定保险人承保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种大病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解释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消费者在投保和使用时要加以选择。
目前人们患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脂肪肝的人比比皆是,而且患病年龄越来越趋于低龄化。据报道,最年轻的高血压患者仅有6岁!而且,原本属于重大疾病的一些病症开始常见化。多家保险机构的大病医疗保险范围也随之进行了调整。
社保大病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报销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需要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发票,分为普通门急诊费用报销和住院费用报销,还有大额医疗统筹,有一定的限额;而商业保险的大病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是提前给付,即只要医院确诊患有保单中的大病,立即按合同约定全额赔付。
社保保障能力是有限的,只能给予较低的保障;而商业保险能够根据保险人自己设定的保额进行赔付。
大病医疗保险不包括的范围如下: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3.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4.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5.因责任事故造成食物中毒的;6.因自杀导致治疗的;7.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8.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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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大病医疗保险范围:
1. 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2. 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
3. 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4. 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5. 因责任事故造成食物中毒的;
6. 因自杀导致治疗的;
7. 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8. 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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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工的《医疗保险卡》、《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卡》;
2. 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拨付审批表(三张)(并加盖公章);
3. 出院诊断正明(紧急抢救应出具紧急抢救诊断正明)、《大病统筹患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及《住院费结帐单》(住院报销凭正);
4. 特种检查、特种治疗或使用贵重药品的应出具审批表;
5. 门诊患者需出具诊断正明、大病统筹处方及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
6. 转院治疗应提供由院方大病统筹办公室出具的转院正明;
7. 大病医疗统筹规定的其它材料。
8. 单据报销时限,以出院或门诊最后一天为准60日内,逾期不予报销;
9. 大病医疗费用实行一次性报销制度,凡因企业、个人、医院造成的漏报一律不予补报;
10. 凡因企业、个人、医院造成的报销材料不全的,将暂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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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保险通常分为商业医疗保险和医保医疗保险两种。那么大病医保包括什么疾病?下面读文网小编分享了重大疾病范围及种类,供你参考。
1、门诊统筹乡、村补助比例分别提高到65%、75%。
2、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400元以下者,不设起付线;
3、二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75%~80%;
4、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60%。
5、省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
6、儿童先心病等8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的70%,肺癌等12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力争达到70%。
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按:
0-4万元以下报销85%;
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
8万元以上报销95%;
每一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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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提出,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由于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大体能达到50%以上,加上大病保险,未来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费用总体实际报销比例能超过70%。”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认为,大病保险的全面实施能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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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底前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城镇职工不在所属范围,有工作的或者是事业单位,或者是生产单位、企业单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大病医保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很大区别。一般而言,大病医保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的“再保险”,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是两套不同的保障体系。《意见》要求,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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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意见提出,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据介绍,意见明确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
“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并不能完全确保每一位大病患者都不发生灾难性支出。”国家卫计委有关负责人在对意见进行解读时表示,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才能更好地避免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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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大病保险顾名思义保障的是重大疾病,一般来说重大疾病治疗费用昂贵,所带来的经济负担难以承受。大病保险能够减轻负担,免除没钱医治的状况。
国务院新闻办24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务院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司长梁万年介绍了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
7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到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要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所有参保人群。到2017年,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
梁万年说,要有效缓解群众因大病致贫和返贫的问题,下一步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提高保障水平。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者额度,作为大病保险的资金,确保2015年大病保险的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并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
二是加强不同保障制度的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
三是规范大病保险的承办服务。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在正常招标不能确立承办机构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明确承办机构的产生办法,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率。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强化大病保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强化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同时,商业保险机构要将签订协议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等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梁万年指出,国际上有一个通用概念——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就是将一个家庭的总收入减去家庭必需的食品等生活支出作为分母,这个家庭一个年度内累计的医疗支出作为分子,其比值如果大于或等于40%,也就意味着这个家庭发生了灾难性的医疗支出。具体换算到中国,报销比例为什么要达到50%以上?因为如果报销比例过低,可能就不能解决问题,导致发生家庭灾难性支出的可能性加大。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医保筹资水平的提高,报销比例会逐步提高,各地要逐渐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梁万年说,大病有不同的界定标准。从伦理学的角度界定,就是容易危及生命、导致死亡的疾病;从经济学角度界定,就是费用太高的疾病;从医学角度界定,就是基层看不了必须到大医院看的疾病。我们推行大病保险,是按照费用来界定的。原卫生部新农合重大医疗保障是从病种起步的,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22种疾病。但是,这次明确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界定标准。当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额度,就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这个病就是大病。今后,我国将推动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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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受益。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下称《意见》)中明确规定的
7月31日,记者从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所谓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一种再次补偿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参合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享受基本报销后,对其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
“这个‘大红包’无疑给所有城乡居民吃了一粒‘定心丸’:大病有了保险托底。”8月2日,说起《意见》,乌鲁木齐市民张芸高兴地说。
《意见》提出,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一场大病拖垮一家人,这已成为普通家庭最大的‘心病’了,今后,大病有了保险托底,则意味着可以在家庭成员患了大病时也敢挺直腰杆去看病治疗了。”说起《意见》的出台,不少市民都跟张芸一样感到十分高兴。
为减轻大病重症患者个人医疗负担,新疆已先行一步。从2013年开始,新疆就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而在2015年5月,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时,结合新疆实际,就提出了全面推进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按照“新医改”有关要求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已开展此项工作的统筹地区应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有关政策、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指导和监管作用。同时做好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
而从2014年开始,乌鲁木齐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实行上不封顶。2014年1月1日起,乌鲁木齐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参加乌鲁木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生病住院,最高报销限额从目前的3万元调整到9万元,超过9万元的个人自付费用,还可享受大病二次报销,二次报销限额不封顶。
一是完善筹资机制。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参保群众不额外缴纳费用。
二是提高保障水平。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50%以上,并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三是加强不同保障制度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
四是规范大病保险承办服务。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
五是严格监督管理。强化大病保险运行的监管,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强化诊疗规范,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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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大病保险给老百姓带来了安全感,让这项制度更合理、更完善,百姓才能收获更加“稳稳的幸福”。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受益。
《意见》提出,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意见》明确了五方面的工作举措。一是完善筹资机制。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参保群众不额外缴纳费用。
二是提高保障水平。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并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三是加强不同保障制度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
四是规范大病保险承办服务。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
五是严格监督管理。强化大病保险运行的监管,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强化诊疗规范,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意见》强调,要加强宣传解读,使群众广泛了解大病保险政策,科学理性对待疾病,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为大病保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自2012年以来,各地相继启动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目前已经覆盖约7亿人口,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支付的基础上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有效解决了群众因大病致贫、返贫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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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参保群众不需额外缴纳费用。
山东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山东省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部分给予65%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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