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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了,员工如何获得补偿?企业应该如何补偿员工?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了“企业破产员工的补偿”,一起来学习吧!
一、企业外部原因
1、市场需求状况发生变化,造成企业产品滞销、生产滑坡。
2、企业负责人事业心、责任心不强,财务制度不严,帐目管理混乱。
在破产企业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财务人员更换频繁,只换人不交帐,账目无连续性;财务制度执行不力,收入支出不能做到日清月结及核销账务等诸多问题。
3、流动资金严重不足,企业不能正常运转。
尤其是国家紧缩银根的时候,企业无法从银行借到资金,又没有其他资金融通渠道,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再好的设备也不能发挥其优势。企业的资产不能有效地产生利润,降低了资源利用率。
4、企业管理者决策失误。
在没有认真进行可行性调查研究的情况下,盲目扩大再生产或新上项目投资,造成企业经营负担过重,使本来经营状况不景气的企业雪上加霜。
二、企业内部原因:
1、负债经营。
负债经营是企业通过合法途径,有偿利用外来资金进行生产、经营、管理等以获取利润的活动,其目的是为扩大企业规模,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而不仅仅只是为了企业的生存。合理的筹资,是企业造血理财的主要功能,是企业维持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是现代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负债经营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好,能使企业迅速筹集所需资金,降低经营成本,减少税负支出,获得财务杠杆利益等等;运用得不好,则会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但如果企业对负债的数量、限度、渠道和方式选择不合理,以及对债务资金使用不当,也会给企业带来很多负面影响。债务规模过大带来的风险。因为债务资本不仅要支付固定的利息,而且还要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无财务弹性可言,对企业是一项固定的财务负担,一旦出现经营风险而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企业将面临较大的财导致破产。
2、财务风险。
风险是一个与损失相关联的概念,是一种不确定性或可能发生的损失。财务风险是指企业因使用债务资本而产生的在未来收益不确定情况下由主权资本承担的附加风险。如果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使得企业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利息率,则获得财务杠杆利益,如果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使得企业投资收益率小于负债利息率,则获得财务杠杆损失,甚至导致企业破产,这种不确定性就是企业运用负债所承担的财务风险。
三、其它因素:
除以上几种主要因素,公司规模、公司经营收入的易变性、公司的盈利性以及公司产品和生产的独特性都对公司负债规模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首先,公司规模的扩大可以使公司进行多样化经营,有效地分散经营风险,破产概率较低。因此,大公司具备更高的负债能力,而小公司则倾向于使用银行的短期借款;
其次,企业的经营收入变化过大会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相应减少负债能力;
再次,当一家公司处于破产状态时,生产独特专用品的公司在破产清算时会发生较高成本,一个遭清算的企业其有特殊技能的工人及专用资产,公司的供给商和客户将难以迅速找到新的服务,所以独特性与负债规模相关;
最后,一个公司的盈利能力往往是其负债能力的保证与标志,盈利能力较高的企业享有高的信誉,因此容易从债权人处筹措到所需的资金,而盈利能力较低的企业则信誉较低,负债规模就要受到限制。导致财务危机,甚至破产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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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的小微企业的标准是什么?税收方面呢?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小微企业标准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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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小微企业是越来越多了,关于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还有小微企业税收的优惠政策又是什么?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标准及税收优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1.此次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背景是什么?
答: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在促进创业创新、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和扩大就业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仍十分复杂,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小微企业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国家高度关注小微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除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法定25%降为20%外,从2010年开始,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本次政策调整在内,国家已先后四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持续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通过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不断增强小微企业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助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在全社会激发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
2.此次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政策精神,使有关政策内容尽快落地,3月13日,税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有关政策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为解决具体操作管理问题,3月18日,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就贯彻落实具体征管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税务总局积极行动,在去年措施基础上,再出台四个方面十项措施,具体包括持续开展政策宣传、加强业务培训、简化优惠备案手续、完善纳税申报软件、优化纳税服务等措施,并将其作为今年“一号督查”事项,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4.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答: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5.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有什么变化?
答: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由原来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调整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调整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6.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可以继续适用此次优惠政策吗?
答:此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同样继续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具体包括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用定率征税和定额征税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7.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的,季度预缴时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答: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企业预缴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门槛进一步降低。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如果预缴方式为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如果是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9.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核定征收有定率征税、定额征税二种方式。 采用定率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采用定额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的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办法。
10.企业今年4月份预缴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由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还没有结束,怎么判定企业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为便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三条规定,对于查账征税和定率征税企业,需要判断其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2015年4月份预缴第1季度所得税时,由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依据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进行判断。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11.本年度新办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12.预缴时按照小微企业享受了所得税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超过小微企业标准的,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13.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备案程序有什么变化?
答:以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终了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需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为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减轻办税负担,今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
14.此次调整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纳税申报表是否需要相应修改?
答:税务总局计划今年4月底前全面修订季度预缴申报表,在此之前,只需将现行预缴申报表附件2和附件4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进行修改,即将原10万元统一修改为20万元。
15.为落实好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如何及时处理纳税人的诉求?
答:为全方位落实好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同时,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局长信箱”受理纳税人投诉。一旦纳税人反映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各地税务机关有专人全程负责,并于接收当日转办,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小微企业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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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小微企业标准是什么?跟上一年比有什么变化吗?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年报核定征收小微企业标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年报
单位主表应纳税所得额大于0且小于等于30万,所属行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四项数据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视同税收优惠备案。主表第17行(减: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减免所得税额)第18行(其中:减半征收)自动计算并显示税收优惠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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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微小型企业增值税的优惠是什么?有哪些政策吗?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微小型企业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在促进创业创新、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和扩大就业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国家高度关注小微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助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在全社会激发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为让全社会对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有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和掌握,市国税局现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如下:
一、小微企业的定义
小微企业在税收管理上涉及到两个概念,分别是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
(一)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二)什么是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中所说的小型微型企业,是指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新政策的主要内容。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的主要内容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2.新政策较以往政策的变化。一是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进一步加大了优惠力度;二是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由按月度平均值改为按季度平均值来确定,简化了计算方法;三是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3.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4.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的,季度预缴时能否享受优惠政策?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企业预缴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门槛进一步降低。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如何计算?根据财税〔2015〕34号文件的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4〕71号明确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不需要进行申请或办理备案手续,在次月纳税申报时,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
企业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包括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等)。
(二)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三)对生产和经营用于动物饲养的饲料产品或其加工品的纳税人,可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饲料产品包括:单一大宗饲料(豆粕除外);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
1、饲料生产企业除报送前述四种资料外,还需提供:饲料企业登记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主要原料和添加剂的购货发票、省级饲料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2、饲料经营企业,除报送前述的四种资料外,还应报送省级饲料检测机构出具的供货企业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四)对国有粮食企业以下经营范围可给予增值税减免税照顾。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其他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粮食‚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粮。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和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五)对生产销售或经营下列项目的纳税人,可给予减免税优惠。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占70%以上);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草除灵、敌百虫等;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六)对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可以给予减免退税优惠政策。
1、企业以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他废渣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水泥除外)免征增值税。
2、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产品目录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98号文件附件)报经批准可给予减半征收增值税优惠。
3、以下产品报经报准后可给予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
①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②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③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④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⑤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请减免税时,除报送前述四种资料外,还需提供省级建筑材料质监部门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或文件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证书。
申请退还增值税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申请即征即退的书面报告;
②免税资格的认定文件或《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③《甘肃省增值税退付申请审批表》;
④增值税缴款书复印件;
(七)开发、生产、进口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可按规定的条件和项目给予即征即退税收优惠(内容略);
(八)经省级民政和税务部门批准的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的民政福利企业,可按规定条件给予先征后返优惠政策。
1、安置“四残”人员(指盲、聋、哑、肢残)占生产人员50%以上(含)的工业类企业,经县级国税局审核,由州国税局审批,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
2、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35%以上的工业类企业,如发生亏损,经县级国税局审核,由州国税局审批,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优惠,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民政福利企业申请税收优惠资格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民政福利企业审批表;
②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③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润分配使用表、残疾职工名册;(简称“四表一册”);
(九)自2006年4月1日起,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调到最高档,即销售货物月销售额为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为3000元、按次(日)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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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沙,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是不是跟一般公司的一样?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长沙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需要符合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也就是说判断小型微利企业必须从是否符合下列四个要件进行判断,即行业的性质及其分类、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雇佣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需要应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进行如下几个方面的判断。
(一)必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对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将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所界定的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上进行判断认定。在行业性质的认定上,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02)的通知》(国统字〔2002〕044号)的规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其他企业是除了工业企业外的其他类型企业,包括服务企业、商业流通企业等。
(二)“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
(三)“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四)应纳税所得额符合要求。
这里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认定上,以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的规定,对于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原核定征收方法仅要求对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求参加汇算清缴。而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办法。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对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同时还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上述相关指标的认定,需要在年度终了时,才能进行断定。针对上述四个要件尤其是后三项要件的分析,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国税函〔2008〕251号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其减免的所得税额。
如果企业在2008年以前成立的,上年度不属于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的实行查账征收并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企业,也不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规定,因而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并按法定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
为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4月8日宣布,自今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享减半计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扩至10万元。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小型微利企业的政策变化
此次出台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范围扩大,由原来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并延长执行期限,从2014年1月1日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有利于让更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到国家的扶持,从而激发整个社会的创业积极性,让经济保持发展活力。
四、温馨提醒
1、上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填写季度申报第10栏“税率”时请填10%;
2、企业在申报上年度所得税年报时必须正确填写附表五中的第45、46、47栏内容,第45栏企业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第46栏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第47栏所属行业选择填列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业;
3、为方便纳税人,对上年申报情况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且已进行了年度申报的企业视同已备案,在当年季度申报时可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在年度申报时再重新确认享受资格,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该年度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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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和上一年有什么变化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又是什么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一、营改增的行业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不包括铁路运输业。在试点地区,装卸搬运(搬家公司)不属于交通运输业属于现代服务业。快递业不属于现代服务业,属于邮电通讯业,交纳营业税;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二、税率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为3%;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为3%;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为3%。
三、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纳税人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应税服务营业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应为不含税营业额)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500万元以下为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个人投资者向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年度终了时未归还,且未用于生产经营,该项借款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20%)。
五、 企业通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部门,用于公益性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剩余部门不允许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非公益性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六、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最低年限:(1)房屋、建筑物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俱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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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在税收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门略有不同,但是现在的2017年小微企业是怎么认定的?小微企业的税收有哪些优惠政策?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认定与税收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1.贸易类客户
(1)订单核定法
订单核定法:销售收入=每个订单价格求和或订单数*订单单价。很多贸易类经营者是根据客户的订单进行销售的,比如移门和窗帘等产品销售,此时可以加总客户所有的订单就可以核定其销售收入。另外,如果订单中没有销售价格,可以统计其订单数,然后乘以其平均价格核定。
(2)进货核定法
进货核定法:销售收入=销货成本/成本率=(期间进货量+期初存货量-现有存货量)/成本率。如果期初存货量>现有存货量,则销售成本>期间进货量;反之,则销售成本<期间进货量。
(3)提点核定法
提点核定法:销售收入=单个员工的提点收入/提点比例(所有员工按照整体销售收入提成)。销售收入=所有员工的提点收入之和/提点比例(每个员工按照自己销售收入提成)。
例如:某服装销售共有2个员工,均按全部销售的1%提成,假设当月每个员工的提成收入为1500元,则销售收入=1500/1%=150000元;假设两个员工按各自的销售1%提成,当月A、B员工的提成收入分别为1000和800元,则销售收入=(1000+800)/1%=180000元。
(4)出货核定法
出货核定法:销售收入=每笔出货总价求和或者出货总量*平均价格。如果某个贸易类客户有自己的出货记录,那么只要将其每次的出货总价求和即可得到销售收入,如果没有价格,那么可以用出货量*平均价格。
(5)返点核定法
返点核定法:针对客户的年度销售任务、返点政策和返点数量反推客户销售额。
2.生产类客户
(1)产能核定法
产能核定法一般可分为机器产能(针对机械化生产,比如零配件生产)和人工产能(针对劳动密集型生产,例如服装生产),销售收入=(单个机器每日产能*每年开工率*365天*机器台数*产品单价)+期初存货-现有存货。
人工产能核定法=(每名员工每日产能*每年开工率*365天*员工数*产品单价)+期初存货-现有存货。
例如某零配件加工企业,共有8台机器,一台机器一天可生产50个零配件,每年开工率为75%,单价为100元,则产能为8*50*75%*365*100=1095万元
(2)原料核定法
原料核定法就是根据客户生产单位产品所需要的原料配比反推产能,再根据产能反推其销售额的一种方法。例如某氯化钙生产企业,生产一吨氯化钙需要4立方的卤水,那么根据其卤水用量可以测算其氯化钙产能。
(3)包装核定法
包装核定法就是根据生产企业的产品包装量反推其产能,产能=包装量*单位包装产量。例如某醋生产企业今年累计使用100000个醋瓶,如果每瓶醋按半斤计算,不言而喻,该企业产能为50000斤。
(4)耗能核定法
耗能核定法就是根据企业生产某产品的单位耗能反推其产能,再根据产能反推其销售收入。例如某钢铁铸件企业把1吨钢铁融化成1吨铁水,需要6吨焦炭,这样根据焦炭的使用量反推其产能,例如当月使用20吨焦炭,则一个铁水产量为20/6=3.3吨。
(5)工序核定法
工序核定法就是根据客户生产工序中某个唯一环节的产出量,确定其产能,进而推测其销售额。例如某生产剪刀的企业,其每日二交口的工序为150次,则每天产能为150把,如果每天生产,则产能为4500把,销售额为4500*10元/把=45000元。
(6)人工核定法
人工核定法就是根据客户生产中人工成本的占比反推其销售额。比如经核实某箱包加工企业的员工工资总计约为25000,经交叉检验其人工成本率为40%,则其销售额为62500元。
3.服务类客户
(1)耗材核定法
客量核定法就是根据企业来客量和平均消费额确定其销售收入。例如某奶茶店单日使用杯子约为300个,平均每杯消费约为10元,则该店的单日消费额大约为3000元。
(2)计件核定法
计件核定法就是根据企业服务的计件量来核定其销售收入。例如某足疗店按照服务一个客户的50%提成,加总客户5个员工每月的工资约为25000元,则销售额大概约为50000元左右。
(3)客量核定法
耗材核定法就是根据客户在经营中所使用的标准耗材量反推其客流量,再根据人均消费量核定其销售收入。例如某饭店口述一月用于洗刷餐盘费为1000元,按照一个餐盘0.6元计算,客量约为1000/0.6=1667人次,按照每人30元消费,则月销售额为50000元。
(4)里程核定法
里程核定法主要针对运输企业的车辆在一定期间内的运输公里数推理其销售额。比如某运输客户有1辆车,2年内运输里程约为250000公里,平均每天跑400公里,每月能跑25天,两者比较匹配。
4.工程类客户
(1)合同核定法
合同核定法主要是根据客户的工程合同加总得到其销售额。比如某客户现场提供2014年20份家装工程合同,加总销售额为280万元。
(2)应收核定法
应收核定法主要是根据客户一定期限内新增应收账款占期限内销售收入的比例反推其销售额。比如现场核定某客户目前应收账款约为300万元,去年年底应收账款约为100万元,如果去年应收款未能收回,则新增应收为200万元,如果客户口述今年开工工程回款率为35%,则工程量约为571万元;如果去年应收款已经收回,则新增应收为300万元,如果回款率同上(不含去年100万元回款),则工程量约为857万元。
(3)人工核定法
人工核定法主要是根据工程投入过程中人工费用的占比反推其工程量。比如核实到客户全年人工费为200万元,经毛利交叉检验核实到人工费用占工程量的1/3,则全年工程量约为600万元。
(4)材料核定法
材料核定法主要根据客户全年工程投入材料费的占比反推其工程量。比如核实到客户全年共使用工程材料约为400万元,经毛利交叉检验核实到材料费用约占工程量的1/2,则客户全年工程量约为800万元。
(5)工时核定法
工时核定法主要针对以时间计算收入的工程类客户,如挖掘机或推土机客户,重点核实其机械的工作时间,再根据其单价确定其工程量。例如经核实某挖掘机客户一台挖掘机全年工作时间约为2500小时,每小时单价约为150元,则全年工程量375000元。
以上是根据不同类型的小微贷款客户提出几种常用的交叉检验销售收入的方法,在信贷调查的实践中,一般不会从单一的角度去确定小微客户的销售收入,而是从多个角度,运用几种方法综合确定小微客户的销售收入;另外,检验小微贷款客户销售收入的方法从来就没有固定的方式,而是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确立核算的方法,且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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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要满足什么条件吗?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第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
核定征收企业可享税收优惠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原核定征收办法中“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规定,并同时废止国税发〔2000〕3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该公司是居民企业,如果符合条件可以认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需要符合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也就是说判断小型微利企业必须从是否符合下列四个要件进行判断,即行业的性质及其分类、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雇佣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需要应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进行如下几个方面的判断。
(一)必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对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将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所界定的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上进行判断认定。在行业性质的认定上,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02)的通知》(国统字〔2002〕044号)的规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其他企业是除了工业企业外的其他类型企业,包括服务企业、商业流通企业等。
(二)“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
(三)“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四)应纳税所得额符合要求。这里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认定上,以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的规定,对于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原核定征收方法仅要求对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求参加汇算清缴。而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办法。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对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同时还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上述相关指标的认定,需要在年度终了时,才能进行断定。针对上述四个要件尤其是后三项要件的分析,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国税函〔2008〕251号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其减免的所得税额。
就本文的例子而言,由于A公司在2008年以前成立的,上年度不属于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的实行查账征收并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企业,也不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规定,因而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并按法定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申请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准备的资料
纳税人申请小型微利企业预认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小型微利企业(预)认定表、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职工名册。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全面审核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能否最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应在年度终了进行认定,这里无论是对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一)经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在预缴时未按小型微利企业政策申报的,可凭《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办理汇算和税款抵退。
(二)经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当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在预缴时已按小型微利企业政策进行申报的,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三)已经税务机关认定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年度预缴申报时可直接按小型微利企业政策进行申报。
小型微利企业所享的税收优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小型微利企业须先经税务局审核确定才可享受优惠政策;
3、小型微利企业税法规定按照20%征收企业所得税。贵司必需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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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大家都知道了,那么大家知道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以及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又有哪些内容?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的相关知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一、《南京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是根据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关于“要加快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的要求,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2014年11月4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后实施。小贷险的推出,将为我市有融资需求、但缺少抵质押、担保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支持。企业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可以通过购买小贷险进行增信,银行、保险公司分别对企业进行独立的贷前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贷款。未来贷款发生风险时,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按 25%:75%比例分担贷款损失。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扶持资金,对小贷险赔付率超过150%后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超赔部分给予补偿。
新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重点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创新:一是产品服务拓展到全市范围内所有中小微企业,并且企业无须提供反担保措施;二是风险分担机制快速高效。当贷款损失不超过总保费收入的150%时,由商业银行和共保体按比例分担,大大提高对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效率;三是风险叫停机制提供最后屏障,财政资金提供风险缓释。当小贷险赔付总额超过总保费收入的150%时,业务立即暂停,并由市专项扶持资金对共保体进行风险补偿,保险公司风险可控,持续经营能力和参与的积极性大幅增强。
截至目前,已有人保、太保、紫金保险3家保险公司,以及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宁波银行、上海银行、杭州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紫金农商行等8家商业银行加入小贷险试点工作。首批4单业务已办理完毕,为4家小企业提供了1000万元信贷资金支持。
二、《南京市小微企业应急互助基金实施暂行办法》
《南京市小微企业应急互助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南京营管部和紫金投资集团等部门制定,2014年12月5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后实施。该办法以转贷过程融资需求为切入点,为有续贷需求但缺乏短期流动资金的小微企业提供暂时性周转资金支持,帮助小微企业防范和化解资金链断裂风险,促进其健康发展。
小微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的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创新内容:一是明确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基金带有公益性,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资金来源以市、区两级财政引导资金为主(其中市级5000万元,各区最低500万元),会员企业自愿认缴资金为辅,基金风险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 进行分担,认缴基金会员企业仅享受借款额度和费率上的优惠,既不承担风险也不享受收益;二是建立政银合作、双层把关的风险防控机制。由合作银行对有借款需求的企业实际经营和风险状况进行专业判断并出具同意续贷承诺,再由企业所在区政府专门成立的应急互助基金工作小组对于企业的各项资质及合法合规等情况进行审核把关,保障基金服务于有真实、合理需求的小微企业;三是打造严格闭环的基金运作流程,保障基金安全运行。建立名单制管理,小微企业首先须向所在区应急互助基金工作小组申请获得会员资格,在贷款银行、所在区双把关基础上,银行、企业和基金三方签订相关协议文本,基金操作方南京联交所确定额度、期限和费率,并于贷款到期日将借款资金划入合作银行归还贷款,银行续贷资金发放后协助企业于当日将资金归还基金账户;四是为小微企业成功转贷提供信用保障和优惠支持。在基金的创新运作模式下,合作银行须与基金托管方南京联交所签订框架合作协议,严格履行续贷承诺,免去小微企业以往对于银行方面收贷后不再贷出的后顾之忧。同时,基金借款费率大大低于市场上短期资金拆借价格,大幅减轻企业财务负担。
截至目前,已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和紫金农商行8家银行与基金签订合作协议,成为首批合作银行。基金首笔业务已于4月8日成功落地。
三、《南京市科技银行创新发展实施办法》
《南京市科技银行创新发展实施办法》于2015年3月17日印发,是2011年《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银行发展的实施办法》的强化升级版。在原有政策的推动下,南京市科技银行历时3年,从最初的7家发展到10家,信贷规模也从首年末的6亿元快速增长至53亿元,涨幅接近9倍,逐步形成了科技银行 “南京模式”,有效解决了银行机构“不敢为、不愿为、不能为”的动力不足问题,有效缓解了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科技创业企业提供源源不断的金融“活水”。
新的实施办法与原有政策相比较,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创新内容:一是明确科技银行创新发展总体要求和目标定位,要求科技银行成为重点服务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的专营机构,并统筹推进所在行全市范围内科技信贷业务,坚定不移地走“专营化、专业化”的发展道路,打造成为全市科技创业投融资体系的重要支柱;二是创新科技银行风险代偿机制,由确认最终损失后补偿转变为提前代偿,目的在于大幅提高政策落实的时效性,通过时间节点的提前,降低诉讼环节时间过长、年末不良率考核等因素对科技信贷人员带来的压力,切实加大对于尽职免责的支持力度。只要是单笔500万元以下的信用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逾期3个月、本金未能收回的部分,经审核后将获得70%的提前代偿。在此要重点强调的是,我们在新的办法中明确了贷款方式和单笔贷款上限的要求,目的是进一步强化扶微扶创的政策导向,鼓励银行发放信用贷款和运用知识产权质押,淡化传统抵质押等方式的担保要求,突破科技型企业融资瓶颈。三是提高对科技银行发放基准利率贷款的利息补贴比例,增强科技银行的市场竞争优势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新的办法中,我们将对单笔500万元以下的基准利率贷款给予科技银行基准利率 20%的利息补贴,其中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高到30%。四是创新考核激励和动态调整机制。市金融办牵头市科委、市财政局制定《南京市科技银行综合考核实施办法》,对科技银行信贷投入、服务拓展、产品开发、担保创新、利率优惠、内部管理、考核机制等方面的改革力度和实际业绩进行综合考量。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异的科技银行团队进行奖励,同时明确对排名连续靠后的银行要进行动态调整,为新鲜活力的注入打开通道,充分营造你争我赶的良性竞争发展环境,做到量增质更优。
四、文化银行扶持政策
我市文化银行经过近两年的发展,由原先的4家发展到9家,截至2015年3月末,文化银行已累计向340余家文化企业发放贷款13.5亿元。根据《南京市科技银行创新发展实施办法》规定,科技银行扶持政策全面覆盖文化银行,文化银行向我市初创期、成长期文化企业发放的文化贷款将享受与科技银行同等的风险代偿和利息补贴扶持政策,推进文化与金融深度融合。
五、《南京市科技保险创新发展实施办法》
《南京市科技保险创新发展实施办法》于2015年3月12日印发,是在2011年制定出台的《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保险发展的实施办法》基础上对我市科技保险加大扶持力度的强化升级版。科技保险一直以来作为科技型企业向科技银行申请贷款的重要风险保障和增信手段,是我市科技金融的另一个重要支柱和创新亮点,三年来已累计为超过10亿元的科技型企业贷款提供融资支持和风险保障。在新的办法中,我们一是明确科技保险“专营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与科技银行保持统一步调。二是继续保留对于科技型企业投保科技保险的保费补贴,鼓励科技型企业借助科技保险来提高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信水平,提高融资的可得性。三是将科技保险中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险种覆盖到全市中小微企业,对其贷款风险共担模式大幅改革,财政扶持资金介入时点后移,为科技企业贷款提供融资增信。
六、《南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补助实施办法》
《南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补助实施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拟订,2014年12月12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后实施。市财政每年安排 5000万元的专项资金,重点针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给予业务补助及风险补助,扶持范围除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外,还涵盖了科技型企业、文化企业、涉农企业以及“南京321人才计划”项目等多个领域,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融资保障功能。
新的补助实施办法与原有政策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一是继续重点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鼓励融资性担保行业服务小微,对开展各类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给予补助;二是加大对重点领域的业务补助力度。补助范围从原政策的科技型企业扩展至涉农企业、文化企业、“南京321人才计划”项目,并相应提高了补助标准;三是创新担保业务风险补助机制。将事后补助调整为事前补助,将极大地缓解担保公司代偿后的资金流动性问题,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降低小微担保业务的风险。
七、《推进全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实施办法》
《推进全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实施办法》是由市金融办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制定,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实施,目的是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不断完善为契机,鼓励和推动企业借力资本市场,不断做优做大做强。
《实施办法》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加强对小微企业引导和扶持:一是加强引导和培育,建立健全拟挂牌上市企业储备库,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对拟挂牌上市的小微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和重点培育;二是建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补贴奖励资金,对在境内外多层次股票市场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补贴2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60万元补贴,对利用在全国性法定公开市场发行的创新型直接融资工具成功融资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三是优化融资环境,建立中介机构服务备案登记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直接投融资产品,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帮助小微企业了解资本市场,正确选择资本市场,灵活运用资本市场融资工具,推动自身的发展。
八、《促进南京市股权投资业发展实施细则》
《细则》引导股权投资重点支持中小微初创期企业发展,分别从开办费用补贴、投资风险补偿等方面鼓励社会创投机构投资我市初创期企业,为小微企业提供成本更低的直接融资:一是对新落户南京的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在1—5亿元并主要投向为初创期的,给予30 万元首期补贴,其后根据其对南京本地初创期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追加补贴,追加补贴与首期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二是对新落户本地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2—10亿元并主要投向为初创期的,给予30万元首期补贴,其后按其在南京本地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追加补贴,追加补贴与首期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三是对社会创投机构投资于我市种子期、初创期企业2年以上,其投资退出后发生损失的,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由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按创投机构实际损失额的30%下达风险补偿资金计划。单个投资项目补偿金额最高为1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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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是什么?有什么优惠?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所得税起征标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国务院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减税降费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
会议认为,要坚持创新宏观调控思路和方式,围绕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新引擎,以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改造传统引擎,加强定向调控,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用减税降费鼓励创业创新,带动社会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推进包括重大水利工程在内的公共设施建设,扩大有效投资需求,推动结构调整和相关产业发展。
一、减税:从今年至2017年,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扩大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在前期国家已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基础上,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从10万元一下子提高到20万元,意味着将有更多的小微企业从中受益。”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表示,在减半征收政策范围扩大的同时,税率按20%征收,比正常税率25%低了5个百分点,小微企业受益是双重的。
近年来,国家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不断加大。拿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来说,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2010年为3万元,2012年提高至6万元,2014年再调高至10万元,并将核定征收企业纳入优惠范围。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小微企业面临的经营困难较多。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力度,有利于小微企业轻装上阵,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带动社会就业。”胡怡建认为。
二、递延纳税优惠: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收益分期纳税推广至全国,有助于减税和企业重组
从2015年4月1日起,将已经试点的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以激发民间个人投资活力。
探索与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是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一项重要尝试。其中之一是,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
举例说,江苏某父子用其持有的南京浦东建设公司的股权向苏宁环球(上市公司)投资(参与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大约产生50亿元的增值,就这个案例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请示,总局批复规定按照财产转让行为就增值额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该案例发生在上海自由贸易区,那么产生的50亿元增值对应的是10亿元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分5年来入库缴纳,能缓解缴税的现金流压力。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刘尚希认为,在实际操作中,个人以股权、不动产和技术发明成果进行投资,短时间内是没有现金流收入的,但却要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相关税款,个人投资者很难承受。这一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全国实施,可以有效减轻投资者负担,进一步激发市场热情,为个人投资创业营造更好的政策环境。此外,以个人以股权、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通过资产重组盘活存量资产,可以促进经济提质增效。
三、降费:下调失业保险费率,每年为企业减负400多亿元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新京报报道称,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降低的这一个百分点,意味着每年企业和员工可以少掏400多亿元。这一招的利好功效,简直“比减税还厉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表示,这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重要措施,将使社保费率总体水平有所下降,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社保缴费压力。
据人民日报报道,失业保险是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现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此次失业保险费率下调,将使失业保险缴费负担明显下降。
金维刚介绍说,在5项社会保险中,之所以率先下调失业保险费率,主要原因是在就业形势比较稳定的形势下,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相对较多,有下调的空间。2014年,全国失业保险收入1375亿元,支出635亿元,年末累计结余4370亿元。不论是收支比还是累计结余,都显示失业保险费率有下调的必要。
金维刚说,今后还将适当降低工伤保险的费率水平。他还透露,《失业保险条例》正在修订中。今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将进一步增强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三位一体”的功能,在合理确定失业保险费率的同时,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减税降费,特别是对小微企业实施‘精准减税’,本身就是积极的财政政策。而且,这也有利于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昨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说,要让积极的财政政策更加有效,必须在“给小微企业减负”方面做好文章。他指出,今天会议讨论研究进一步减税降费措施可谓“正当其时”。
“过去一年,我们连续几次出台为小微企业减税、减负政策,这对去年保持就业稳定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经济依然面临很大下行压力,企业经营面临不小困难,必须给小微企业更多减税等扶持政策。”他说,“顶住经济下行压力,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这是我们的责任所在。中国人民是勤劳的,如果千千万万人都能投身创业创新,就会释放出巨大的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这也是中国经济的活力、韧性所在。”
四、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标准由生均每年1500元提高到2000元
为加大对经济困难家庭的助学力度,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国务院常务会议还决定,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标准由生均每年1500元提高到2000元,并抓紧研究完善高校助学贷款政策。帮助更多经济困难家庭孩子完成学业,为国家培养更多有一技之长的建设者,这是国家给寒门学子最好的礼物。
小微企业增值税起征点提至两万元
日前出台《支持工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今年起,我市财政安排的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全民创业专项资金分别增加到2000万元,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工业园建设。
提高小微企业
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
《政策》提出,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即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将营业税起征点提高标准,即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同时,新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其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三年全额奖励;现有的小型微型企业,当年较上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对获得高新技术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微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将延长至2015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企业上市
奖励辅导机构100万元
据了解,我市将每年安排部分市本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支持各地依托城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建设一批特色型、集群化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园。
此外,搭建中小企业上市孵化平台,引进有实力的上市辅导机构入驻,为平台内的中小企业提供“一揽子”咨询服务,重点培育其上市融资,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加速成长。对入驻平台的上市辅导机构和中小企业,每年资助50%房租;该平台每成功辅导一家企业上市,奖励上市辅导机构100万元。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小微企业所得税起征标准,不知道有没有帮助到大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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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是我国的重点,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我国也是给予了多种优惠政策,2017年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大家了解吗?小型微利企业又有哪些优惠政策?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2017年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的相关小知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