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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不帮员工买社保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不帮员工买社保劳动法规定,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完整的社保包括五险一金,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是什么? 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1)以企业缴费为主建立社会统筹基金;
(2)由职工和企业缴费为主建立个人帐户;
(3)政府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
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实现由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四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取,是由设保登记部门来发放,比如“养老保险,要达到法定的年龄才可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也是要具备条件,比如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证明,同时又办了求职证,就是指你失业以后还必须有求职的意愿,这样的条件才可以领取。如果失业之后你不想工作,那么就不能给你发保险金。另外,养老金和失业金是不能同时享受的。
试用期内是否享有保险?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2、死亡待遇。(1)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费(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注意: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
3、 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 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住院押金: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收入住院时,医院收取参保人员部分押金,押金数额由医院根据病情按比例确定。如被派遣人员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住院押金由派遣人员个人全额垫付;
结算周期: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不超过90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周期;
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患有精神病需常年住院的患者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参保人员出院或阶段治疗结束时,需由派遣人员个人先与医院结清应由派遣人员个人自费和自付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结算;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的结算,设定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额;
起付线第一次住院为1300元,以后住院为65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上限的(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派遣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派遣人员个人负担30%。
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10万元。住院费用的结算标准,在一个结算周期内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各项比例有调整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非因公交通事故,医保是免责的!失业保险享受待遇失业保险连续缴纳一年以上,档案退回街道后。可以在街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执行;
2.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根据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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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分公司能给员工买社保吗?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是怎么样的?一起来看看吧!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对称,是指被总公司所管辖的公司分支机构,其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仅为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是公司为拓宽经营领域和范围,增加经营的灵活性,而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它本身只是公司的组成部分,而非独立的公司形态。它没有法人资格,即没有独立的财产,没有自己独立的章程,也没有独立的法人机关,当然也就不能独立承担财产责任,其业务活动的法律后果要由总公司承受。分公司这一特征使其与子公司区别开来。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仍具有经营资格,需办理营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订立合同,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分公司的这一特征使其与公司的职能部门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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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注册在广东省的公司要哪些条件?公司注册一般的条件有什么?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217注册广东省公司条件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创业是很多年轻人的选择,正式创业的第一步是要注册公司,注册公司的第一步是给公司起个好名字,但很多创业者不知道的是,公司起名也与商标息息相关。
注册商标时提醒创业者,公司名称自主申报不代表公司起名可以随意任性,“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摘要如下:
1、不得与同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2、 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或繁体字、异体字等不规范汉字
3、不得含有以下文字:
(1)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2)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3)党和国家领导人姓名、历史文化名人、当代有影响力的人物姓名等
(4)含有不良政治、宗教及民族歧视性的文字
(5)有损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
(6)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文字标识
最后一条“公司名称不得含有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文字标识”要怎么理解呢,先看一个案例。
案例1 “山东海天”被“佛山海天”告没了,法院判决“山东海天”停止使用“海天”字号
山东海天公司成立于1997年12月18日,其前身是乐陵市云海食品有限公司,2007年1月更名为乐陵市云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6月21日更名为山东海天公司。
法院认为,佛山海天于1987年开始使用“海天”字号,佛山海天的“海天”字号及商标在山东海天使用“海天”字号之前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而山东海天使用“海天”字号的时间为2007年6月,其商标注册时间和企业字号使用时间均晚于佛山海天。
从山东海天的公司设立变更过程看,山东海天申请变更并使用“海天”字号,明显具有搭佛山海天便车的主观故意,山东海天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海天”字号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5年4月13日,佛山中院判决山东海天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带“海天”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
在这个案例中,佛山海天的海天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即上述规则所述的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知元商标提醒创业者,在公司注册起名时,不能将同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来注册使用,否则即使将其成功注册为公司名称,也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是否创业公司起名时只要名称里不包含这些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就没有侵权问题了呢,再看一个案例。
案例2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国电南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原告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D10幢,原告注册成立于2001年2月28日,2003年2月21日,原告获准注册了第3036316号“国电南瑞”商标,2003年10月16日,原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为“国电南瑞”。
被告深圳市国电南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鹏益花园4栋808房,被告注册成立于2011年1月19日,经营范围包括电子产品、继电器、继电器保护及自动化装置、通讯设备、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变压器、电子元器件的技术开发与购销等。
原告指控,“国电南瑞”经过使用尤其是使用该字号作为股票简称,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在2011年成立时应对原告的经营规模有所了解,但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国电南瑞”字号,客观上很容易使人误认为被告系原告在深圳投资设立的子公司或者两者之间具有某种关联,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国电南瑞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国电南瑞股份公司第3036316号“国电南瑞”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突出使用“国电南瑞”文字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深圳国电南瑞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国电南瑞”字样的企业名称及简称。
在这个案例中,“国电南瑞”作为上市公司的已注册商标,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结合《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轩辕邑注册商标提醒创业者,如果是创业者选取的公司名称是同行的注册商标,在成立公司时将其作为公司名称注册都有相当的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风险。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如下: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反过来看以上两个案例的原告,其企业的品牌推广与其知识产权保护有机地融合在一起,知元商标根据诸多类似案例整理出以下几点创业者应当了解的商标常识,供创业者参考:
一是公司注册起名时进行商标注册查询,不要将同行已经注册的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如果创业者公司已经成立,则应当尽早查询公司名称在公司注册前是否已是同行的注册商标了;
二是起公司名最好用自造词,比如上述的“海天”、“国电南瑞”,还有如腾讯、华为、比亚迪、万科;
三是公司名称与产品品牌最好一致,比如华为、比亚迪,该词汇注册为商标后既可同时保护到企业字号和品牌,也节省品牌推广费用,如果已经成立的公司两者不一致的也可考虑将公司名称更改为与产品品牌一致;
四是品牌传播到一定程度后,要及时申请认定为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用好商标法的法律制度保护并发展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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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有哪些具体的内容?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公司设立引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一) 应当具备的条件:
1、隶属企业必须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企业正常运转;
2、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4、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5、有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6、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7、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二) 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登记表;
2、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原登记机关同意外出 设立分支机构的核准函;
3、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4、隶属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原登记机关盖章有效);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隶属企业注册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
7、隶属企业上月的资产负债表;
8、合资(合作)公司合同复印件(独资公司为章程复印件);
9、场地使用证明(租房协议及产权证);
10、隶属企业拨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拨款证明;
11、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开业登记
(一) 应当具备的条件:
(1)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 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二) 应提交的材料,同分支机构。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看了“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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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别于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劳动法的经济分析有其独特的视角和意义。那关于社保你到底了解多少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社保需了解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1、《举报管理办法》明确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规定,是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的重要依据。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学习,全面掌握,充分发挥监督举报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以下简称基金监督处)具体承办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本市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大病统筹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3、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群众和单位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应向举报人告知基金监督处的受理电话和通讯地址,或者将举报材料转交基金监督处。
4、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基金监督处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工作,3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可适当延长结案时间,但最长不超过60日。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 对不属于基金监督处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告知举报人及时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5、基金监督处按《举报管理办法》规定受理举报案件,根据需要确定对社保基金经办机构或基金使用单位实施检查,并在实施检查3日前通知被检查单位,在实施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进行,并享有下列权利:
<1>查阅被检查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
<2>就检查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资料;
<3>对被检查单位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6、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处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基金监督处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配合基金监督处做好案件查处工作。
延伸拓展:社保有关计算
1、医保要交多少钱?以工资为参数,单位缴费金额是:缴费工资×7.5%,个人缴费:缴费工资×2%(这就是每个月从你工资里扣出的医疗保险金)。
2、每月社保卡上多多少钱? 我们常刷卡买药,每个月社保卡上会多出由医保转来的一小笔钱,这笔钱是多少呢?
50周岁以下在职职工:缴费工资×2%+缴费工资×年龄×0.02%;
50周岁以上在职职工:缴费工资×2%+缴费工资×年龄×0.035%;
3、生病了医保能报多少?
首先,只有在医保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才能报,其次,所报的必须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报销标准是: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总额-起付标准-基本医疗范围外的费用-个人首先负担20%的费用)×[(75+年龄×0.2)/100]
同时,小病是不给报销销的,有个起付标准:一级医院的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360元;二级医院为580元;三级医院为970元;无等级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360元。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次计算,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二级以上医院(包括门诊特殊疾病和家庭病床)的,逐次减低100元,最低不低于360元。
另外,社保金支付最高有限额,比如成都市2006年最高支付限额就是2005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17279元的4倍,69116元。
看过“关于社保你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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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家社保公司需要办理公司名称的变更,这其中的变更流程应该怎么走?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社保公司变更名称流程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办事名称 有限公司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
审批条件 分公司拟变更的名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应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及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及章程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原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审批程序
1、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发给《准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2、领照人凭《准予登记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或者领取《驳回通知书》。
注意事项
1、如果同行业在成立日期不满一年不能变更公司名称;
2、如果超过一年或夸行业需带上盖章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全体股东签署的章程修改案、股东会决议、名称变更申请书、委托书到工商核名窗口进行名称变更查询,查无重名工商局会发放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3、凭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章程修改案原件、股东会决议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申请表到工商进行变更登记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4、取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名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情况说明原件、变更前的公、财章到公安局申请换刻新的公、财章并销毁旧章;
5、带上新公章、名称变更核准通知局复印件和变更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到质检局申请更换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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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社保公司变更名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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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公司名称变更,需要更改社保,怎么办理?变更公司的名称又是怎么做的?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变更公司名称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1、公司分立、合并的登记。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2、公司的登记。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3、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公司法人申请变更登记须递交的文件、证件: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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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员工是否一定要交社保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试用期的员工是否可以不交社保,希望你喜欢。
1.比例保险费制
这种方式是以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为准,规定一定的百分率,从而计收保险费。采用比例制,原来社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遭遇风险事故期间所丧失的收入,以维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须参照其平时赖以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为衡量给付的标准,另一方面又作为保费计算的根据。
以工作为基准的比例保险费制最大的缺陷是社会保险的负担直接与工资相联系,不管是雇主雇员双方负担社会保险费还是其中一方负担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的负担都表现为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其结果会导致资本排挤劳动,从而引起失业增加。
2. 均等保险费制
即不论被保险人或其雇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计收同额的保险费。这一制度的优点是计算简便,易于普遍实施;而且采用此种方法征收保险费的国家,在其给付时,一般也采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义。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缴纳相同的保费,在负担能力方面明显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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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劳动法走过了从无法可依到不断完善的过程。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单位要为临时工购买社保吗,希望你喜欢。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国目前没有临时工的称呼,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因此“临时工”也要参加社保。
所谓临时工应该说指的是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项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工。《劳动合同法》的修订案针对的是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单位是指的这样一种。劳务派遣工跟所谓的我们习惯称的临时工还不完全一样,因为他跟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他的在劳务派遣公司。而所谓的临时工的劳动关系在他自己所在的单位,这两者是不一样的。
临时招聘的工人,与正式工相对。临时工就是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临时工指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续可能,但要有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
《劳动法》第二条中“劳动者”其范围是很广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职工,也包括了临时工。因此,正式工也好,临时工也罢,只要一旦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哪怕只存在一天时间,凡正式工享有的权益,临时工也均应享有。进城务工的农民,可不要认为自己和正式工有多少差别,而在享受《劳动法》所赋予的权益上不能依法去争取。
相关知识: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程序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须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个体劳动者必须出示身份证件;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填报并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有关表册。
看过“单位要为临时工购买社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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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行业的创业往往是苦尽甘不来的,要随时做好失败的心理准备,人才和资金是所有创业企业都会面临的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容,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我国是农业大国,但在农产品深加工上却较落后,农产品深加工占农产品总产量的不到12%。以玉米为例,美国深加工玉米占到玉米加工量的20%以上,品种超过2000个,而我国玉米深加工量不足玉米总产量的9%,品种只有100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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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赋予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劳动法》强制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是当今社会的最大热门话题之一。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劳动法社保的规定,希望你喜欢。
律师分析:
第一,用人单位未按时进行缴费申报或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的行为,都被纳入人社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处理范围。
根据《劳动法》第100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社会保险法》第86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进行缴费申报或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的行为,都被纳入人社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处理范围。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30条、第31条更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未按时进行缴费申报或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的,应由人社部门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并且劳动者有权举报。该规定没有赋予劳动者对此有选择处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1条的规定,也是将双方因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争议排除在劳动争议之外,告知此种争议只能通过行政部门解决。
第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保费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74条将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纳入了人社部门监督检查范围。虽然第77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第3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上述规定对人社部门和仲裁机构处理涉及 《劳动合同法》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分工,申报缴纳社保费的争议没有纳入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劳动者只能通过人社部门和社保费征收机构处理。
第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申报缴纳社保费发生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是由我国社会保险费险种的模式组成决定的。
我国的社保险种中,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实行现收现付制。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这几项保险费用不能补缴而发生待遇支付争议,应当通过仲裁、诉讼解决。养老保险实行的则是部分积累式,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组成,可以补缴。目前申报缴纳社保费争议主要也是缴纳养老保险费争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个人缴费比例为8%,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如果单位不为劳动者申报缴纳社保费,将影响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也就是说,被侵权的是社保经办机构和劳动者。由此可见,社保费申报缴纳因涉及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和劳动者三方利益,应该被排除在劳动争议之外。
综上所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申报缴纳社保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能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程序处理,只能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保费征收机构查处,然后再进行行政诉讼程序。
看过“2017劳动法社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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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在创业时,必须明确自身的创业定位,树立准确的创业目标,采用科学合理的创业方式。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广东省大学生创业项目的相关内容,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启发。
大连市民邹诚挚只花了两元钱成功注册全国第一家砍价公司,且事业越做越好。想想我们现实生活中,小到买件衣服、大到买房子买装修材料、就连看病买药都需要砍价;还有一些企业进货、单位采购也需要砍价。因此,砍价公司的市场前景非常广阔,但做职业砍价人的前提必须是熟知各种商品的材料和质量、进货渠道、价格水分等行情。最后,按照砍掉的价格的一定比例收取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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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最新创业优惠政策
新快报讯 记者占文平 通讯员粤仁宣报道 创业缺资金?有最高300万元担保贷款,前三年有租金补贴,创业成功1年后可将户口迁至创业地。这是广东省近日出台的“促进大众创业”20条的部分内容,无论哪里人,只要在广东创业均可从这一系列扶持政策中获益。
广东省政府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简称《意见》),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自主创业。力争2015年至2018年间,全省新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户数、吸纳从业人员人数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
《意见》规定放宽创业者入户等条件。初创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法定代表人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创业地(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可适当提高条件);实施积分享受公共服务制度的地区,应适当增加法定代表人子女教育、享受城市公租房等积分分值。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这些扶持政策都很有吸引力——
《意见》规定,对入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
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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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粤府〔2015〕2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的要求,根据《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4〕1号)有关部署,现就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六)创业培训补贴。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凭学员身份证和创业培训合格证,向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相应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每人最高1000元;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每人最高2500元。帮助初创企业经营者提升素质能力,省按每人10000元标准,每年资助500名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七)一次性创业资助。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凭创业者身份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5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八)租金补贴。对入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可凭创业者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申请租金补贴,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元,最长3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九)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对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金融办配合)
(十)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凭创业者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和最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十一)优秀项目资助。各地可结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文化产业、现代服务业、电子商务、互联网、物联网、现代农业、家庭服务业等领域中,遴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省从各地推荐的优秀创业项目中评选一批省级优秀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资助。省对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大赛(包括其他省市省级比赛)前三名并在广东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资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科技厅、教育厅、团省委配合)
(十二)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各高校和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各种场地资源改造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搭建促进创业的公共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采取政府入股的方式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完善孵化基地服务管理办法,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注册登记并搬离基地)户数每户不超过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大力提升孵化基地运作水平,对达到市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由所在市给予每个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达到国家和省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省每个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省重点建设一个省级综合性创业孵化(实训)示范基地,相关手续按规定办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十三)设立创业引导基金。创业引导基金用于扶持创业,实行专业运营,滚动发展。相关运营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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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实施的细则是什么?公司法实施细则有什么具体的内容?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公司法实施细则后你就会明白了!
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5〕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和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
(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定位。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基础。
通过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的主动权,有利于落实市场主体自主权和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形成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将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供更大空间。
(三)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内在要求。
通过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政府发挥作用的职责边界,有利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收缩政府审批范围、创新政府监管方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不断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能,有利于促进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根本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四)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要措施。
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有利于加快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是以开放促改革、建设更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途径。
二、总体要求和适用条件
(五)总体要求。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一起来,把转变政府职能与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把激发市场活力与加强市场监管统筹起来,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精简和优化行政审批,强化和创新市场监管,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新体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行为,凡涉及市场准入的领域和环节,都要建立和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条件成熟时,将采取目录式管理的现行市场准入事项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六)类别。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初始投资、扩大投资、并购投资等投资经营行为及其他市场进入行为。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限制准入事项,或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七)适用条件。
对各类市场主体涉及以下领域的投资经营行为及其他市场进入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禁止进入或限制市场主体资质、股权比例、经营范围、经营业态、商业模式、空间布局、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等管理措施: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金融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和新型领域安全等国家安全的有关行业、领域、业务等;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有关行业、领域、业务等;依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且涉及市场主体投资经营行为的有关行业、领域、业务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负面清单的主要类型和适用对象。
负面清单主要包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的统一要求;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适用于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经营行为,是针对外商投资准入的特别管理措施。制定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要与投资议题对外谈判统筹考虑,有关工作另行规定。我国签署的双多边协议(协定)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协议(协定)的规定执行。
三、制定、实施和调整程序
(九)制定原则。
法治原则。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作规定但确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新设事项,应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涉及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事项,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程序。
安全原则。制定和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各领域安全的制度体系。要以保障经济安全为重点,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安全。
渐进原则。制定和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立足国情、循序渐进、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后全面推开。对市场上出现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等,要本着鼓励创新、降低创业门槛的原则,加强制度供给,寓监管于服务,不急于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必要原则。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事项应当尽量简化、确属必要。不能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中的禁止类、限制类事项简单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能把现行禁止、限制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简单照搬至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能把非市场准入事项和准入后监管措施,混同于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不能把对市场主体普遍采取的注册登记、信息收集、用地审批等措施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能机械套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适用条件,把不适于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事项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公开原则。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制定和调整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形成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安排,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制定和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事项、依据和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十)制定程序。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发布;地方政府需进行调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凡负有市场准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全面梳理禁止和限制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统一分类标准(需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多个门类的,以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列明的新业态,另作说明),提出本部门、本单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汇总、审查形成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要求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依据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确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应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或依照本意见明确的程序,经认真论证后报国务院决定。
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充分考虑地区发展的差异性,增强操作性、针对性。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基础上,根据本地区资源要素禀赋、主体功能定位、产业比较优势、生产协作关系、物流营销网络、生态环境影响等因素,提出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授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得擅自增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条目。
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时,有关部门要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充分听取各地区各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国家安全的,应事先报经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审查。
(十一)实施步骤。
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原则,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应的体制机制,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提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和拟开展试点的地区,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提出拟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涉及暂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其相关条款实施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关于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的工作方案》(见附件)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流程管理、预警预报、信息反馈、动态绩效考核等工作机制,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有关部门要加强与试点地区的工作对接,将优化市场准入管理的改革措施放到试点地区先行先试。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解决改革过程中的各种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国务院。
(十二)调整程序。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施后,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根据改革总体进展、经济结构调整、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适时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经国务院授权,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要牵头建立跨部门的议事协调机制,负责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施的日常工作,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涉及重大条目调整和增加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的,报国务院批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规定调整市场准入管理措施,或涉及技术性、表述性等非实质性内容调整和减少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的,由相关部门提出调整建议,经议事协调机制审查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涉及国家安全的,应事先报经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审查。
四、确认方式及与现行制度的衔接
(十三)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衔接。
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与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相衔接,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中对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限制性措施,原则上都要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未列入《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已经取消的涉及市场准入的事项,不得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其余经审查合格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逐条列出。今后,国务院决定取消、新设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直接与之衔接。
#p#副标题#e#
(十四)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衔接。
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和限制类新建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 号)关于“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的要求,在禁止准入类清单中直接引用,不再逐条列出。有关部门要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新产品、新技术层出不穷、千变万化的新形势,及时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今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作出修订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直接与之衔接。
(十五)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衔接。
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的除外,另行规定),在限制准入类清单中直接引用,不再逐条列出。有关部门要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加快研究制定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今后,国务院决定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修订后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直接衔接。
(十六)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事项的衔接。
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经审查后分类纳入禁止准入类清单和限制准入类清单。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修订和国务院文件清理等情况,及时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作出相应调整。其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除确有必要保留外,都要通过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不再作为前置审批。
五、保障措施
(十七)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
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政府不再审批。对应该放给企业的权力要松开手、放到位,做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要坚持放管结合,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国家安全、生态环境、群众利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因素,完善综合考量指标体系,落实企业首负责任,依法加强监管,建立安全审查监管追责机制,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新格局。对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事项,可以区分不同情况探索实行承诺式准入等方式,进一步强化落实告知性备案、准入信息公示等配套措施。承诺式准入,是指各类市场主体承诺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践行社会诚信并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承诺书后,即可准入;告知性备案,是指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经营行为发生后,即向有关部门履行告知性备案义务;准入信息公示,是指各类市场主体要依法履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义务。
(十八)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审批体制。
对限制准入事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权责和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 59号)要求,精简前置审批,实现审批流程优化、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权责清晰。其中,涉及国家安全、安全生产等环节的前置性审批,要依法规范和加强。鼓励各地区在省、市、县三级政府推行市场准入事项(限制类)行政审批清单,明确审批事项名称、设定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时限等。要加快建立“统一规范、并联运行,信息共享、高效便捷,阳光操作、全程监督”的网上联合审批监管平台,实现所有审批事项“一网告知、一网受理、一网办结、一网监管”。
(十九)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监管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各司其职、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市场主体投资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要按照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透明、权责一致、社会共治原则,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优化对准入后市场行为的监管,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放得开、管得住。有关部门要强化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等的制定、调整和管理,严格依法设定“红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鼓励各地区在省、市、县三级政府推行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主体、监管权限、监管内容、监管方法、监管程序和处罚措施,构建法律约束、行政监督、行业规范、公众参与和企业诚信自律有机结合的监管格局。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行业自律机制。
(二十)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
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中国”网站和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为各类市场主体从事生产、投资、流通、消费等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推动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要求其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若违法失信经营将自愿接受惩戒和限制。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投融资、土地供应、招投标、财政性资金安排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将严重违反市场竞争原则、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列入 “黑名单”,对严重违法失信者依法实行市场禁入。
(二十一)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
要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善企业年报及即时信息公示、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公示。对不按时公示或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采取信用约束措施,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和本领域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并通过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互联共享。
(二十二)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要坚持改“旧法”与立“新法”并重。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清理涉及市场准入、投资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行政审批,应当修改、废止的及时加以修改、废止或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对未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事项,要及时废止或修改设定依据。涉及突破现行法律的,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或其会修改或者暂停实施相关法律后,再向社会公布;涉及突破现行行政法规的,由国务院修改或者暂停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后,再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加快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相关立法,确保市场准入管理措施职权法定、事中事后监管有法可依。
六、加快相关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
(二十三)建立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投资体制。
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务院要求,改革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适时按程序修订和发布实施《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最大限度地缩小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范围,实现项目核准网上并联办理。要加强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技术、安全监管等部门的联动和监管,通过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技术、安全标准等实行准入控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国民待遇原则与内资企业适用相同的核准或备案程序。
(二十四)建立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商事登记制度。
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推行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要精简前置性审批事项,削减资质认定事项,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和限制的领域,不得限制进入。要清理现有涉及市场准入的管理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的,一律取消。
(二十五)建立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
有关部门要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抓紧制定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按照规范化、便利化的要求,逐步简化外商投资领域的许可手续,探索实行一站式审批,减少许可环节。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抓紧完善规范严格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和有关办法进行安全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制度,形成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外商投资全程监管体系。
(二十六)营造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有关部门要按要求清理和废除制约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防止相关政策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完善产权界定、运营、保护的一系列体制机制,依法保护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制定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自然垄断、特许经营领域的具体办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加快推进相关改革和配套制度建设,及时发现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确保这项改革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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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现在有什么关于创业的政策出台吗?大学生创业看什么政策?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广东省最新创业政策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减免登记注册上的收费
为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意见》规定,不在全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对初创企业(包括在广东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下同)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工会费。
至于事业单位的服务收费,以及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对初创企业则按不高于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
2 、最高可申请300万元贴息贷款
广东还将拿出“真金白银”加大培训资助力度。根据《意见》,2015年至2018年,省财政安排25亿元,统筹用于省级促进创业补贴项目支出,以及对各地的补助支持等。
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向培训机构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相应补贴,比如参与创办企业培训的,每人最高可获1000元补贴。
对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可放宽至不超过30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
3 、创业头3年可获租金补贴
《意见》规定,对入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
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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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压力的增加,使得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自主创业。而创业贷款的申请却面临着贷款审批程序复杂、周期长、扶持政策无法落实等诸多问题,使得创业贷款申请困难重重。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XXXX的相关文章,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启发。
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针对自主创业大学毕业生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这是今年以来广东省第二次提高大学生创业贷款最高限额。
今年初,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多部门发文明确,自今年起,对于自主创业的大学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从5万元提高至8万元。
除了加大创业贷款政策扶持的力度,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3年内还可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大学毕业生选择了自主创业,在全国自主就业比例最高的浙江省大学生自主创业率已达4%。统计数据显示,广东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率占毕业生总数已接近2%。
正在进行中的南粤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反馈的信息显示,今年的就业形势优于去年。据人力资源和教育部门初步统计,近八成毕业生已找到就业岗位。
据悉,在为期一个月的就业服务月期间,广东省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将组织200场各类招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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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广东省的大学生创业,政府有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广东省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注册优惠:免交10多项收费
广东省政府已制订了简化审批手续、免征所得税等措施,鼓励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规定凡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包括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等17项收费,以及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它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这些收费优惠政策将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 税收优惠:部分行业免税两年
对毕业生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毕业生新办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毕业生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3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毕业生创办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对其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收入免征所得税。
贷款优惠:提供小额创业贷款
广东省政府要求,有条件的地区由地级及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小额创业贷款和担保,帮大学生找到启动自主创业的“第一桶金”。
个人自主创业最高可贷8万
据了解,近日东莞市将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的本市户籍毕业生纳入享受该市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人员的范围,东莞户籍的大学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今后可申请到最高8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办中小企业的,申请小额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东莞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据实全额贴息。
据介绍,凡东莞户籍大学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申请小额贷款,借款人提供有效抵押(质押)反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不超过8万元(含8万元);借款人提供有固定收入来源的第三方作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借款人不能提供反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
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办中小企业的,根据借款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担保贷款额度分别为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据了解,为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对个人信用好、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经市劳动部门审核同意,可取消反担保。
申请贷款须验毕业证
据悉,需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大学毕业生,必须先通过东莞市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验证本人的毕业证,得到有效证明后,便可向镇一级劳动部门索取或在政府网上下载《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部门审查、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贷款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各项审查5个工作日完成
据了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所在的居委会或相应机构,应在收到有关部门寄送的申请资料后,对其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加具审核意见,附申请资料一并报所在镇区劳动分局审查后,报市劳动局。
市劳动局对申请人的资格作进一步审查,对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在申请书上加具意见,送担保机构;对不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应书面回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上述单位均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自的审查工作。
同时,申请人持报申资料,已具担保机构认定意见的申请书,到贷款银行经办机构申请贷款,贷款银行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其是否完整和有效,除了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贷款申请人。
广东省大学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广东省政府已制订了简化审批手续、免征所得税等措施,鼓励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规定凡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包括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等17项收费,以及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它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税收优惠:部分行业免税两年
对毕业生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毕业生新办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毕业生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3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毕业生创办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对其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收入免征所得税。
贷款优惠:提供小额创业贷款
广东省政府要求,有条件的地区由地级及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小额创业贷款和担保,帮大学生找到启动自主创业的“第一桶金”。
广东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大学生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经投资者共同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可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
创办公司免缴首期注册资本
大学生自主创业还可享受税费减免。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按照规定,大学生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可享受免收2年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费用和各项服务收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生产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或从事农林牧渔业,符合现行税法规定条件的,均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抵扣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形成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创业成功可享数千元资助
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招用本省户籍大学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创业大学生本人可同等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创业大学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创业成功后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珠江三角洲地区的资助额度为2000~3000元,粤东西北地区可提高至3000~4000元。
3年提供6万个见习岗位
广东将重点扶持400个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为2000名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提供系统的创业辅导,组织6万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
3年内,全省将有5000家企业、科研机构、专业学会(协会)、研究会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可提供6万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实训,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参加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不高于120%的生活补贴。
广东大学生自主创业优惠补贴政策
大学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到多项税费减免及补贴政策!昨天,省劳动保障厅介绍了省14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中相关“利好”。
创业有多项工商税收优惠
据介绍,高校毕业生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经投资者共同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可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
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可享受两年免费档案挂靠服务。
高校毕业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软件生产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或从事农林牧渔业,符合现行税法规定条件的,均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被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执行时间从当年的1月1日算起。高校毕业生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招本省籍大学生可享补贴
在自主创业补贴方面,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招用本省户籍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可同等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2009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在2009年7月1日后领取本省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满6个月,依法纳税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能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的,可到工商登记所在地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领一次性创业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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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2014-2017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部署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鼓励创业的部署精神,坚持政策引导与个人自主相结合、普遍支持与典型示范相结合,通过完善政策体系、培育创业精神、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健全“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引领更多大学生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使我省大学生创业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增强,扶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举措得到更好落实,服务大学生创业的基础体系更加完善,大学生创业规模逐年扩大、比例逐年提高,力争实现2014-2017年全省共引领5万名大学生创业的预期目标(本方案所指“大学生”包括高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领取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创业”指在我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各地在省下达的计划任务基础上,可结合实际扩大引领大学生创业计划目标。
三、工作措施
(一)实施大学生创业素质提升工程。
1.全面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指导高校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培育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把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积极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并融入专业课程或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加强师资建设,丰富实践内容,推动创业教育普及化、科学化、制度化。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示范校建设,力争2014-2017年全省建设40所示范校。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立创业学院。(牵头部门:省教育厅。配合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2.大力加强创业培训(实训)。各地人社部门要加强与高校的沟通联系,编制专项培训(实训)计划,安排培训资源,鼓励有创业愿望、有培训需求的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实训),对符合条件的参训大学生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开发适合大学生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认定的项目,纳入创业培训补贴目录范围。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指导创业培训机构创新培训方式,积极推行创业模拟实训和创业案例教学,完善考核评估办法,切实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力争2014-2017年全省平均每年组织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实训)2万人以上。(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团省委。)
3.建立大学生创业辅导制度。省和各地、各高校组建由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天使投资人、专家学者等组成的创业导师队伍(专家库),建立创业导师帮带机制,采取结对、讲座、访谈和在线咨询等方式,对大学生创业者分类、分阶段进行指导。鼓励经营成熟、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实习机会,帮助创业大学生积累实践经验。(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部门:省教育厅、团省委。)
(二)实施大学生创业政策助推工程。
1.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部署,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指导和鼓励各地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公示报告制度,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进工商登记标准化建设,推行网上工商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要加强工商制度改革和相关政策的宣传,简化手续、优化流程,为大学生办理工商登记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牵头部门:省工商局。)
2.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大学生创业符合我省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有关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税收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按规定减免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相关部门要加大人员培训和政策宣传力度,简化申报手续,确保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到位。(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部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3.完善创业金融服务。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大学生创办的企业已办理工商、税务和组织机构代码等登记手续的,在申请开立企业基本账户时,相关金融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开户手续并给予开户手续费用等优惠。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简化反担保手续,强化担保基金的独立担保功能,切实加大对创业大学生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支持大学生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有条件地区整合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发挥创业基金对大学生创业实体的扶持和导向作用。(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4.强化财政补贴支持。全面落实各项扶持大学生创业财政补贴政策,对在我省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大学生,给予每人最高1000元的补贴(创业实训等模式的补贴标准另行规定);对成功创业的大学生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对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的大学生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省从各地推荐的优秀创业项目中评选一批省级优秀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20万元资助。国家和省的其他扶持政策按相关规定执行。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鼓励大学生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大引导扶持力度。(牵头部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扶持大学生网络创业。各地要支持大学生通过网络创业带动就业,引导网络创业大学生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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