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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工作会议纪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公室 2011年6月24日
《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目前国家与省正在抓紧修改、制定有关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有关配套法规文件未出台前,为统一认识,正确处理好现行社会保险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社会保险法》的关系,落实依法行政,确保《社会保险法》在我省正确贯彻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召开会议,认真学习研究了《社会保险法》,对当前做好法律实施过渡工作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取得一致意见,纪要如下:
一、养老保险
1.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无论其参保时间长短以及是否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其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支付其遗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标准按照现行“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执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其遗属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可以暂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国家与省对有关标准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已发放的有关待遇低于新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继续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粤社保函〔1997〕171号文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2.病残津贴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受理并审核。符合发放条件的,予以审核确认,可以待国家出台政策后,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并一次性补发自个人提出申请的下月起的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医疗保险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要落实《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确定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统筹地区,应合理设定职工在职期间的缴费年限。有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由用人单位或个人终身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规定,应当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停止执行。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符合统筹地区规定的,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通过一次性或按月延缴的方式缴费至规定年限。
4.医疗费用的结算
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全面实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联网,对于符合《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医疗费用,确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避免由参保人垫支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5.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列明了四种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与此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停止执行,不得在法定情形之外增加不予支付的情形。
6.未依法参加医疗保险的处理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或缴纳医疗保险费,经有关部门责令或者主动申报、补缴的,记录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并累计计算。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或不按时足额缴费期间,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发生的符合《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费用的,应当予以支持。
三、工伤保险
7.工伤待遇先行支付条件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2011年7月1日以后(含本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已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申请人提交所在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证明材料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8.工伤待遇先行支付时间
工伤保险基金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职工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工伤医疗待遇费用以及工亡待遇费用在认定工伤(亡)后先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等待遇费用在劳动能力鉴定后先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终止劳动关系后先行支付。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逐月支付。
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待遇费用按新标准计发。
9.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处理
各统筹地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发现受伤或患职业病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将有关情况转劳动监察机构。劳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立案处理,责令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核定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移交地税机关征收。
10.工伤待遇先行支付后的追偿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先行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后,应当向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发出要求限期足额偿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通知。用人单位不按期履行偿还义务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向用人单位追偿。
四、失业保险
11.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支付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费补贴。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生育保险
12.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的关系
《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生育保险是独立的法定险种,同时规定“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决定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区,要妥善处理好两个保险基金关系,实现分别建账、独立核算。
13.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
参保职工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条件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4.生育保险待遇
(1)执行时间。目前尚未向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支付生育津贴(含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男职工看护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的地区,要依法从今年7月1日起依法支付。
(2)生育津贴标准。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调整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申报的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规定的假期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3)生育津贴与工资的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用人单位向参保职工支付生育津贴。职工已经领取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其相应数额的假期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差额部分工资;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应将生育津贴全额支付给参保职工。
15.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
要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未就业配偶支付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可由生育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具体标准可以由所属统筹地区暂参照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水平确定。
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确定办法由各统筹区先行制定。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重复支付。
六、社会保险费征收
16.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等规定,我省现行有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的职责分工与社会保险法存在不一致,应当结合我省实际依法理顺。各地应当加快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全面实行网上办理业务。省人社厅、省地税局将积极做好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文件的清理和制定工作。
七、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
17.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处理
(1)查处职责。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等规定,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不申报、申报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有关程序依照劳动保障监察规定执行。
地税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的检查管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依法处理。
(2)投诉举报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有关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投诉举报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八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人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直接核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核定并按规定送地税机关征收。
(3)劳动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配合。劳动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配合,合理引导投诉人投诉。劳动监察机构因检查需要查询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信息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配合并支持。劳动监察机构需要按照用人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计算罚款数额的,可将相关证据材料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20日内核定并出具相关文书作为劳动监察机构认定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证据之一。
(4)部门联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地税机关应该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执法日常协调机制,实行联合执法,充分发挥地税机关职能优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出责令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的决定的,及时抄送地税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机关在日常检查管理中,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应当依法处理的,应及时告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18.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条规定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属于社会监督形式,其组成单位、性质等均有别于我省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我省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很好地整合了有关行政部门资源,对我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在确保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正常运作的同时,可根据《社会保险法》要求积极探索建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不断加强社会监督。
19.社会保险争议受理范围
职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办理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待遇申领等手续,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予受理。
八、法律责任
20.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滞纳金
(1)核定机关。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核定、加收滞纳金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职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核定、征收滞纳金的职权。
(2)滞纳金加收程序。《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处理,由地税机关在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同时加收滞纳金。
(3)滞纳金规定的溯及力。欠缴之日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的,滞纳金分段处理。对于《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以后的欠缴时段,滞纳金按照《社会保险法》处理。对于《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以前的欠缴时段,用人单位主动补缴或经责令按时补缴的,不应核定滞纳金;用人单位经地税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由地税机关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九、其他
会议认为,上述议定内容是在有关配套规定出台前提出的临时性、过渡性意见,国家与省出台社会保险法有关配套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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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公车改革出来了,大快人心的同时,哪些公车司机的出路在哪里,怎么办?下面介绍公车改革司机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司机对于公车改革全是谩骂和指责:“你是在维护官僚的利益。车改了,当官的有了车贴,我们司机怎么办,去喝西北风?”更有司机扬言要砸他家玻璃。就在两天前,贾光明的私家车车胎被人扎破。
公车司机们为何对公车改革恨之入骨?报道中说:“有业内人士分析指出,现有公务用车基本是领导用三分之一,家属用三分之一,司机用三分之一。给公家开车,等于端上铁饭碗,跟的又大多是实权人物。公车私用是其一,从车辆维护保养中吃回扣是其二。司机是现有公务用车制度的既得利益者。”笔者觉得,“业内人士”讲的这两点虽是实情,却把最重要的一点漏掉了,那就是公车司机充当坐车人实施腐败的秘密助手和工具,并利用自己对坐车人腐败信息的大量占有,参与对单位财权和人事权的享用和瓜分。
一位在行政部门干了20多年的朋友给笔者讲过这样一句话:“在我看来,多数行政单位的核心权力都是由三个脑袋来控制的,一是单位的一把手,二是会计,三是一把手的司机。在这个‘权力铁三角’之外,其他脑袋都可以忽略不计。”这话虽带有幽默成分,但并非过度夸张。一把手不用说了,会计也不用说了,只要涉及公款公物就不能绕过他们。我们只谈谈中国公车司机这个神秘而极其特殊的职业。
如果一把手不会开车,他在单位外的多数时间和活动都是和司机一起度过的。如果他向上级领导送钱送物,包养二奶,不但大部分瞒不过司机,有些甚至是司机具体操作的;如果领导将公物据为己有,如果他到赌场、高级酒店挥霍公款,如果他和家属、亲戚或朋友办私事用车,这更瞒不过司机;不少司机还兼着领导的受贿中介、生活秘书、仆人甚至家奴的角色,常到领导家里打扫卫生、浇花。据媒体报道,有的司机一到外地就为主人联系小姐,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一把手们怎能不视司机为心腹?怎能不依赖和放纵司机?对于司机利用修车大揩公家的油或者办私事,对于司机的种种要求,他怎敢不答应?所以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怪现象:单位内副职们办不成的事,司机们却能办成;一般同事们的吃喝账不能报销,向司机求个情就能报了;许多老同志的孩子长期没工作单位不管,但司机的家属、孩子甚至亲戚朋友都能调进来,并且还安排在重要岗位,有的公车司机在本单位内被公开称为“三局长”。有的领导多次调动或升官,其司机就好像他的尾巴,走到哪儿跟到哪儿……我想,不是领导们愿意这样做,而是不敢不这样做,因为一旦被司机告发,那就事大了!
与单位一般职工相比,公车司机中的大部分人已经跟着领导尽情享受了权力的荣耀和生活的奢华,他们是先富起来的一族,其家属、亲戚的工作也已经安排得差不多了,根本不存在不开公车就“喝西北风”的问题。他们对公车改革恼得越厉害,越暗示现有公车体制猫腻巨大,越显示出他们保护既得利益的迫切心情;他们越是阻挠,越是说明公车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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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涉及到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均应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应为纳税人开具此凭证,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再为纳税人开具该凭证(个别情况除外)。
2、凭证的填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制定的凭证式样)应严格按以下要求填列。
(1)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姓名;
(2)纳税人经济类型:暂不填写;
(3)扣缴义务人:填扣缴单位(人)名称;
(4)税款所属时期:指发生纳税义务的时期;
(5)税种:填“个人所得税”;
(6)纳税项目:按征税项目填“劳务报酬所得”及所列举的28个细项中的具体项目名称:
(7)课税数量:填人数;
(8)计税金额:填应税项目的计税金额;
(9)税率或单位税额: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填写;
(10)扣除额:填写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
(11)实缴金额:按税法规定实际应缴纳的税额;
(12)在备注栏详细注明纳税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个人情况;
(13)扣缴单位加盖企业代码章。
3、“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领、销。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领取凭证时必须使用《票款结报手册》,并登记领发时间、领取数量(一般为一至二个月的使用量)、起止号码,双方相互签字盖章;每月扣缴义务人必须持《票款结报手册》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报查联、存根联、作废凭证(全份)、未填用的凭证及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向税收会计人员或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缴销核对手续,清点无误后,在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章。报查联、作废凭证(全份)交征收机关备查。
4、“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应视同现金严格管理。对扣缴义务人因管理不严发生丢失或虚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每次处以500元—-1000元的罚款。对积压、挪用、贪污税款及不遵照有关规定造成税款损失的扣缴义务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其责任人及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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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甘肃省养老金并轨方案及实施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15〕8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9月7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改革的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起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第三条 改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第四条 改革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第五条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共同负担。
第六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二)缴费比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参保人员应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财政全额供款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财政差额供款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按财政供款同比例纳入财政预算,其余部分由单位自行筹集。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八条 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第九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四章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第十条建立养老待遇与缴费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改革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计发办法,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第十一条“老人”老办法。2014年10月1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下同)机关事业单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国家和本省统一规定的待遇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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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资金扶持方式,着力解决创业期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
(二)根据评审规程,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创业投资机构申报的拟与引导基金共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方案,根据专家意见,研究确定引导基金合作对象,审定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方案;
(三)委托、指导和监督基金管理机构对引导基金的管理工作;
(四)牵头设立监督管理委员会,协调和会商引导基金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引导基金合作创业投资机构;推荐专家参与对创业投资机构申报的拟与引导基金共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方案的评审;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定通过的投资方案;
(二)向参股创投企业派驻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认可的董事、监事人选;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创投企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三)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适时提出股权退出方案,报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批准后,负责实施股权退出工作;
(四)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参股创投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监督参股创投企业的运作情况,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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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2015年广州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全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含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的区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市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同时在本市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负责本市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各区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生育保险费征收等工作。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
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审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地税、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当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各级财政给予补足。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资金构成:
(一)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月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0.85%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超过部分不计算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第八条 本市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筹集、统一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九条 用人单位已为其全部职工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以下统称参保人)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本市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含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下同)和生育津贴。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下统称“三个目录”)的规定。
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符合诊疗规范和“三个目录”范围的以下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产前检查项目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6号)的规定执行。产前检查项目分为常规项目和备查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产科行业规范和参保人妊娠的实际需要确定检查项目及其检查次数。
(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参保人在生育期间发生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一条 以下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因医疗事故依法应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的生育医疗费用;
(二)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三)应当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五)参保人或其亲属自主选择的特殊医疗服务或超规定范围的诊疗费用及服务设施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三条 参保人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参保人生育假期:顺产的,98天;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另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另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45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和早产不成活的,75天。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按产前15天及产后至死亡时的实际天数计算。
(二)参保人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3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30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10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上述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三)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假期或晚婚、晚育奖励假期以及看护假期,参保人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产假工资。
国家、省、市对生育休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参保人根据相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规定计发生育津贴:
(一)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其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计发给用人单位。
(二)参保人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停止为其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从停止缴费当月起,生育保险基金停止对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欠缴费期间参保人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 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三)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证明;
(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五)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或者计划生育手术的,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第十六条 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申请支付此类参保人的生育津贴,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资料外,还须补充以下资料:
(一)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二)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
(三)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逾期未提供申请支付生育津贴资料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其参保人的生育津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申请支付生育津贴的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支付生育津贴;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八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及有关费用结算标准等事宜,并将定点医疗机构的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应当于妊娠满12周后,按以下办法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一)参保人应当自主选定本市一家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二)办理参保人就医确认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将参保人的有关资料即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即在生育保险信息系统中作出标识,传递给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该机构即成为参保人“选定医疗机构”。
(四)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参保人首次在选定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时,由选定医疗机构为其打印确认回执,作为参保人的就医凭证。
(五)参保人在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期间,原则上不得改变选定医疗机构。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选定医疗机构的,应当持原就医确认凭证和变更事由的相关凭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六)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
2.《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4.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5.近期证件照片。
第二十条 参保人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待遇应当执行以下就医管理规定:
(一)参保人须在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选定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和分娩。参保人选定的医疗机构,其同一法人机构管理的本市其他同等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即可视同参保人的选定医疗机构(以下统称视同选定医疗机构)。参保人因急诊分娩可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选定医疗机构。
(二)参保人需流产、引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不需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凭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自主选择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往高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须经转出定点医疗机构科室申请、报该机构医务科同意。转院时,转出、转入定点医疗机构须分别填写《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转院登记表》(以下简称《转院登记表》)。
(四)参保人因特殊情况需在异地产检、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的,须在异地就医前经单位确认填写《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申请表》(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申请表》),并携相关资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就医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平均定额标准(以下简称定额标准)结算。其中,生育的医疗费用定额标准按“产前检查费用定额标准”和“住院分娩费用定额标准”分别确定。
定额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施。
严重高危妊娠病种范围参照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参保人办理就医确认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总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标准结算;超过1万元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服务项目方式结算。
参保人自主选择“无痛分娩”等特殊医疗服务,超过基本医疗服务或“三个目录”规定标准的费用部分,由参保人负担;参保人自主选择“三个目录”规定范围以外的高新技术服务费用,由参保人全额负担。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属于个人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个人收取;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记账,每月汇总后,提供《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申报表》及病历等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参保人在多家视同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等费用),由参保人选定的医疗机构并账,按一个生育人次相应产式(或者术式)的定额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第二十三条 转出和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分别凭《转院登记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与转出和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分别结算。参保人在转出和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未达到定额标准70%的(不含70%),按实际费用结算;达到70%以上的按定额标准结算。
第二十四条 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且无违反生育保险规定,参保人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总额达到定额偿付总额90%以上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全额偿付;未达到定额偿付总额90%的(不含90%),按实际费用额偿付。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因急诊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就医、经批准在异地就医以及其他符合规定情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凭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经审核后,属于符合规定的费用低于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参保人已在选定医疗机构享受产前检查待遇的,只给予报销相应住院分娩费用,属于符合规定的实际住院分娩费用低于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费用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或未按规定就医的,可在其分娩、人流、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凭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补贴限额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定额标准的60%。
第二十七条 在参加本市生育保险期间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但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可待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后的1年内,由用人单位凭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限额报销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定额标准的80%。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或用人单位申请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医疗收费票据原件;
(三)医疗收费明细清单;
(四)医院病历及诊断证明;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属异地就医的,需提供异地就医申请表;
(七)参保人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之后申请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还须补充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第二十九条 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以下简称未就业配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待遇:
(一)未就业配偶持有效的本市失业登记证件;
(二)未就业配偶未享受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第三十条 未就业配偶只可享受本市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的待遇标准,参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孕次300元的标准限额支付。
(二)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属于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50%的标准支付。
(三)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55%的比例支付。
(四)生育保险基金对未就业配偶发生的门诊和住院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限额,参照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定额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未就业配偶的就医管理和生育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标准,参照参保人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由参保男职工的用人单位办理申领手续。办理未就业配偶待遇申领手续所需资料,除按参保人的资料要求外,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本市失业登记证明资料;
(二)与参保男职工配偶关系的证明资料;
(三)户籍所在地的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卫生部门出具的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证明资料。
第三十三条 在本市用人单位合法就业并按规定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外国(境)籍人员,按以下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夫妇双方均为外国(境)籍人员的,不受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在本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次数(不包含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二)外国(境)籍人员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未婚外国(境)籍人员生育的,不得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外国(境)籍人员申请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待遇除按本办法规定提供资料外,还须提供合法就业证明资料和夫妻双方有效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夫妇一方为本国公民的,还应当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第三十四条 职工失业前已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照本市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享受按月领取本市养老待遇期间,可按规定享受本市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未支付产假工资的,参保人可按规定继续享受本市生育津贴待遇。
参保人按照前款规定申报支付生育津贴的,应当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用人单位未支付生育津贴的证明资料。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或用人单位申报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支付有关费用;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八条 市社会保险、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及时核查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真实信息,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资料依法审核,必要时还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有关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生育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有违反生育保险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生育保险政策、法规的行为,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
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单位的缴费工资总额而导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权益受损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资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服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关于假期“月数”的计算方法:按产科学的概念,7天为一孕周,4周为一孕月计算。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或者实际情况变化予以修订。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看过“2015年广州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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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化媒体营销(Social Media Marketing)是利用社会化网络、在线社区、博客、百科或者其他互联网协作平台媒体来进行营销,公共关系和客户服务维护开拓的一种方式。那么企业如何实施社会化媒体营销?
企业需要进入社交网络开展营销工作,而开放的社交网络结构以及平等的用户关系,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不可预见的危机。这需要企业更加懂得“如何正确进入”社交网络,需要对社交网络用户生态的足够了解,并且需要制定严密的规则,以保证在开放和不可控的网络结构下,品牌市场任务可以实现。
企业社会化参与规则制定(social guidance book):帮助企业基于自身特点和市场任务,制定完善的社交战略及执行规范手册,帮助管理多账号多平台的企业社会化行为,保证企业市场目标实现,提升工作效率,降低不可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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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与地税的征收税种是指什么?以及及国税与地税的征收税率又是什么?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国税与地税的征收税种及税率的相关资料。
地税的税种大概有以下十几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国、地共有税种2002年以前成立的企业在地税交企业所得税,2002年以后成立的企业在国税交)、个人所得税(国、地共有税种)、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一般情况下按税种管理)、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一般情况下按税种管理)。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
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及税率: 从事娱乐业、广告业所取得的营业收入。税率:3%
计税期间: 5日、10日、15日或1个月;不能固定期限的可按次。
税款申报缴纳期限: 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二、资源税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开采资源税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对象及税率: 一.原油;二.天然气;三.煤炭;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五.黑色金属矿原矿;六.有色金属矿原矿;.盐:固体盐 液体盐税率:8-30元/吨 2-15元/千立方米 0.5元/吨 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注:我省石灰石2元/吨,大理石、花岗石3元/立方米) 2-30元/吨(注:我省铁矿石7元/吨) 0.4-30元/吨(注:我省①铜矿石0.9元/吨,②铅锌石1.8元/吨,③钨矿石0.3元/吨,④锡矿石0.4元/吨,⑤钼矿石0.4元/吨,⑥黄金矿石1.3元/吨.) 10-60元/吨 2-10元/吨,⑦南方海盐12元/吨
计税期间: 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不能按固定期限的,可按次。
税款申报期限: 次月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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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代建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 规范项目资金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省市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严格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报账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
第三条 建立项目资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项目资金来源进行分类管理,国债资金项目财务管理由县财政局负责,BT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部门委托代建项目财务管理由各部门负责。
第四条 各财务管理单位要对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进行控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的开展情况,确保工程项目资金得到有效利用。
第五条 代建单位应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条 各财务管理单位要搞好项目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基本财务工作,做好财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基础性工作。
第七条 资金拨付工作流程:代建单位严格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款拔付申请。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进度,由施工单位开具收据,代建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确认,按照拨付资金审批权限审批后,交各财务管理单位审核结算付款。
工程建设资金审批权限: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分管县长审批;10万—30万元(含30万元)的经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批;30万元以上的经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县长和常务副县长签字认可,报县长审批。
第八条 切实做好工程项目资金的拔付和监督检查,各财务管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资金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
第九条 做好项目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条十条 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费用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滞留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应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加强项目价款支付的审核力度,负责项目核算的会计人员要严格认真审核价款支付手续,对工程约定的价款支付、价款
支付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应及时报告并予以止付。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现金管理,对各项开支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必须按照合同约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期满后再清算。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认真搞好项目工程的会计核算,做好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准确真实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并及时报送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仍按现行《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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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上谈兵终究不能做出什么,如何实践才是真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章。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任务
上海要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必须牢牢把握世界科技进步大方向、全球产业变革大趋势、集聚人才大举措。
(一)总体目标。
按照提出的“来得了、待得住、用得好、流得动”的总体要求,把握人才成长规律,聚焦引进培养、使用评价、分配激励等重点环节,突出国际化、高端化、市场化、制度化、法治化,创新更具竞争力的人才集聚制度,完善有利于创新创业的人才发展政策体系,进一步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综合环境,使上海成为国际一流创新人才汇聚之地、培养之地、事业发展之地、价值实现之地。
(二)基本任务。
一是坚持以“双自联动”推进人才制度创新。充分发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叠加和联动优势,以人才政策突破和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在人才引进培养、股权激励、成果转化、创业孵化、创业融资等方面先行先试,大力建设创新人才高度集聚、创新资源深度融合、创新机制开放灵活、创新活力竞相迸发的国家人才改革试验区。
二是坚持以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政策集聚海内外人才。推进人才对外开放,畅通海外人才集聚通道,构建具有国际竞争比较优势、来去自由、符合国际惯例的海外人才集聚政策。进一步强化市场发现、市场认可、市场评价的国内人才引进机制,大力引进以战略科学家、能驾驭市场的企业家、科技顶尖人才、创业投资家等为代表的高层次领军人才。
三是坚持以更灵活的人才管理机制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深入务实地推进用人制度的市场化改革,推动人才流动、人才评价依据市场规则、按照市场价格、参与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以市场价值回报人才价值,以财富效应激发聪明才智,让科技人员和创新人才通过创新创造价值,实现财富和事业双丰收。
四是坚持以更完善的服务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环境。以服务创新保障科技创新,鼓励社会力量为创新活动提供市场化的专业服务,形成主体多元、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创新创业生态。改进政府公共服务,加强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营造良好的宜居宜业环境,为人才创新创业解决后顾之忧。在全社会大兴识才、爱才、重才、用才之风,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环境。
二、创新更具竞争力的人才集聚制度
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关键在人才,活力在市场。要实施更加积极的创新人才引进政策,集聚一批站在科技前沿、具有国际视野和能力的领军人才。
(三)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
深入推进中央和本市“__”,协调推进“海外高层次人才集聚工程”和“雏鹰归巢”计划,完善上海地方“外专__”,加强上海“__”创业园建设,充分发挥本市驻海外联络处等的作用和网络优势,加大对本市急需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尤其是外籍专家的引进力度。
降低永久居留证申办条件,简化申办程序。取消对申请人就业单位类别和职务级别限制,放宽居住时限要求,建立健全市场认定人才机制。对在上海已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的外籍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完善永久居留证申办途径,探索从居留向永久居留转化衔接的机制。对入选中央和本市“__”等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直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政府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经上海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聘雇并担保的行业高级人才,可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申请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加注“人才”),工作满3年后,经工作单位推荐,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充分发挥R字签证(人才签证)政策作用,扩大R字签证申请范围。扩大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口岸和境内申请办理R字签证的范围,为其提供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对经上海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聘雇并担保的行业高级人才或其他邀请单位出具证明属于高层次人才的,允许其在抵达口岸后申请R字签证,入境后按照规定办理居留许可;持其他签证来华的,入境后可申请变更为人才签证或按照规定办理居留许可。
探索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上海创新创业。在上海地区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到上海自贸试验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就业的外国留学生,经上海自贸试验区、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出具证明,可直接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手续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在国内高校毕业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外国留学生在上海创业,可申请有效期2年以内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其间被有关单位聘雇的,可按照规定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逐步探索非上海地区高校毕业的外国留学生在上海就业。
进一步简化来上海创新创业的外国人入境和居留手续。持有工作许可证明来上海工作的外国人,入境后可直接凭工作许可证明申请有效期1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也可向抵达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Z字签证(工作签证),入境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应期限的工作类居留许可。计划来上海投资或创新创业的外国人,可凭投资证明或创业计划、生活来源证明等,向抵达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S2字签证(私人事务签证),入境后办理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
为海外人才来上海创新创业提供居留便利。制定实施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来上海定居政策。对已获得永久居留资格或持有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为其聘雇的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签发相应期限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
完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B证)制度。根据不同条件适度延长B证有效期限,最高期限可到10年。对科技创新人才降低申请条件,进一步发挥B证的引才、留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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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员工会出于各种顾忌,并不想要升职,在升职面前,你得学会一些婉拒升职的方法才不会得罪领导。下面是由读文网小编分享的婉转拒绝升职的方法,希望对你有用。
一、认同和理解
首先要对领导的安排,无论是时间安排、工作安排、岗位安排、团队人员安排,都要表示认同和理解。领导这么安排一定有自己的意图和想法,有他希望达成的目标,要对此表示理解。
二、摆明自己的计划与想法
一定要向领导摆明自己的计划与想法,自己对时间安排、工作安排、岗位安排、团队人员安排有什么想法,自己为什么要这么想?自己的计划与领导的安排相比,各有什么优势与不足?
这一步是最难的,大部分人会认为领导根本不会听自己的,所以,就不敢说,或者不想说,但其实未必,即使是特别自信甚至自负的领导,对于工作安排也愿意听取下属的意见,因为,他需要下属真心的配合。
只是在跟领导提出自己想法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技巧,具体可参考:与领导谈话技巧 如何与领导谈工作?
三、找到最佳替代方案
在摆明了自己的想法后,一定要为领导着想,找到领导的安排与自己计划的共同点和结合点,这其中最重要的是目标,如果大家的目标一致,那么,具体的安排细节是好协商的,只要能达到目的就可以了。
看过“婉转拒绝升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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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有什么办法?如何保护商标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商标保护有什么办法”,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各国法律对商标构成的规定不尽相同。如独联体国家规定,商标构成要素可以是文字、图形、立体,组合或其他各种形式,美国商标法规定,任何文学,符号或标志,或者这类事物的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目前,国际上有少数国家把包装和容器的特殊式样也列为商标的构成要素,允许注册。
由于商标竞争越来越激烈,国外一些厂家在商标设计上千方百计地标新立异,招徕顾客,他们推出了气味商标、音响商标。电子数据商标、传输商标等等,有的国家如罗马尼亚的商标法已规定颜色,产品形状或其包装,音响等都可作为法定的商标构成要素。但绝大多数国家尚未对上述形式的商标实行法律保护。
中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应当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除此之外,其他形式都不能作为中国商标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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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是以提高营销效益为目的,依据一定的理论原则,采用科学方法,有组织、有计划地收集、整理和分析市场信息资料,提出解决问题建议的一种科学方法。那么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社会化营销案例,就随小编一起去看看吧,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臭美:用O2O方式实现美容美发的从1到N?
领教了传统美容美发店办卡、充值、推销之后,决定试试不久前看到的“臭美”App,体验一把它宣称的不用办卡、不会推销、高性价比、高质量服务。
总体感受如下:
预定方便。基于LBS的臭美客户端会显示你周边的店铺名称、距离,只要你是注册用户,点击进去,会显示这家店各项目的预定数量、原价、臭美价和相关评论等。
体验尚可。整个过程确实没有碰到那些尴尬、烦人的推销。如,美发店总要问的用什么洗发水?办卡了没有?但要说是愉快的体验,则没有。虽然没有推销,但店员的热情没有了。
价格偏贵。高级发型师洗剪吹,打折后58元,不算便宜,跟不打折68元其实差别不大,互联网思维体现很不明显,没有什么特点。
服务一般。臭美App上所宣称的标准化服务,享受无线WiFi、饮料什么的,基本不见,更不用提什么标准化的服务和流程了,就连态度也是冰冷的。
我的目的不是在这里说说用一个App预定和体验理发的体会。目的是,互联网+美容美发,能否实现臭美宣称的“用O2O方式实现美容美发的从1到N”?
我的观点是:从1到N没啥意思,要做应该做到从0到1,从1到N是做传统的加法;而从0到1则是“互联网+美容美发”,做的是一个颠覆性的事业,是乘法。不知道臭美从1到N还这么兴奋原因在哪里?
没有创新的臭美
首先,这不是一个新模式。臭美就是要做一个平台,但这个平台还不如淘宝、天猫的平台模式。天猫进驻了之后,可以获取流量,不用自己线下开店,虽然在获取流量的时候,也要进行一些宣传,但总比线下开一个店,承担高额风险好啊。臭美是有流量(看店的具体位置),还得要线下开店。也就是说,淘宝、天猫你必须进驻开店,是刚性要求;而对臭美来说,商家并不一定非要进驻臭美平台,不是刚性的需求。
其次,这不是一个好模式。商业模式好不好,不是对自己好就好,而是要让这个生态链上所有参与者的价值和利益都可以得到提升。是不是利益共同体更多、更开放的进行合作,这才是判断商业模式好坏的充分必要条件。所谓万物生长,不是你自己一个人生长成参天大树,而在你周围则寸草不生。
臭美也不是团购。上团购平台是为了获取流量,获取完了大家利益分成,这种平台控制不了商家。臭美要参与具体的服务甚至运营中来,它有很多自己的规则。实际上,商家被臭美控制,还得承担开店的费用和风险,原有的模式被替代:(不能办卡),新模式运行下去,就是店家被完全控制,对商家是有很大风险的。
再次,新模式未必走得远。臭美宣称解决了消费者未被满足的需求,核心是消费者被商家用会员卡捆绑、不自由,没有更好的选择。我个人觉得不完全如此。其实对一个住所相对固定的人或者家庭,选择好一家美发店,几年内很少更换,除非不满意或者这个店倒闭、转让,很少更换。
会员卡是非常好的培养消费者习惯和沉淀消费者的方式,可以稳定客户、源源不断带来客户。也就是说会员卡可以“捆绑”和稳定客源,还可以让商家提前拿到一大笔预付款。你可以说这对消费者有风险,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消费者也获得了折扣,也算是一种补偿。至于说到退款难、倒闭或者转让后顾客怎么办?这就涉及监管问题了,我觉得不是不能解决的,并不是真正的痛点。
目前臭美这种模式,对新店而言,有吸引力,因为新店没有客户,需要流量,生意好的店,位置好的店则不需要,因为本身就有流量,而且会员卡的方式比这种平台散客要靠谱得多。另外,从消费者角度来说,换来换去理发、美发未必是好的选择和体验。
最后,小米模式?算了吧,你学不会。小米的高性价比、发烧级定位、粉丝经济、生态链模式,岂能轻易学到?做一个平台你都难,还谈什么生态链,还谈什么标准化产品和爆品,简直天方夜谭。做不好平台商业模式,后面都是空中楼阁。
平台是第一步,怎么建立起来,并有影响力?高性价比的体验产品才是关键,理发可以更便宜吗?甚至可以免费吗?这样带动其他产品的销售、用户的聚集、商家的加盟,这才是小米模式。
不是从1到N,而是要从0到1
深圳有14000家美容美发店,现在臭美合作800家,至于它说的很高的门槛,我实际体验了,门槛不是很高啊。如要求生意好、开业3年以上之类的条件,大家知道,实际上做不到的。为啥啊?前面已经说了,人家做得好好的,干嘛要加入进来,受你控制啊,多年开发的优质会员,铁杆粉丝难道都让给别人?所以,让开业多年,生意很好的店加入是不可能的。参加臭美的店,基本是要么开业不久,要么生意一般的店,才加入这个平台。当然道理很简单,他们都缺流量、缺顾客,不缺顾客还加入干吗呢?
一个市场,一般20%~30%的店铺会比较赚钱,40%~50%盈利一般,20%~30%不怎么赚钱或者亏损。要扩大规模,让盈利一般、不怎么盈利的实现盈利,这个模式才能走得通,快速占据50%以上的市场。
所以,先要让开业不久的店、生意不太好的店加入,迅速覆盖这个市场,要规模、要速度——这个规模是:第一,使更多店加入,第二,覆盖更多的用户。
如果你让好的店加入,一来成本太高,二来效果也不好,理由前面已经说了好几遍了:生意好的店,不理你!800家店,占14000家店的1/15,太少,至少要达到50%以上。
这时你再看,这个市场就被炒作起来了,这叫先易后难,而不是先难后易。
到时这些搞不定的大店、连锁店不是一样去找来吗?你有平台,关键的是你有大量的用户,用户在一定时空内相对恒定,你抢占了50%或以上的客户资源,那些大店、连锁店不慌吗?还会无动于衷吗?
这样的“互联网+美容、美发”才有效果,这才是颠覆式创新!
至于新商业模式、平台、生态链,随着业务不断发展,会随时变化和找到更新方式。未来是什么?可能大家都没法预测,唯一知道的就是不断地去尝试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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