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干部职级规定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导语:转业干部自主择业退役金发放规定有哪些?
(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退休金包括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助。其中,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
(2)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3)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
(4)自主择业的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分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5)按退休金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不得超过100%的发放比例。
(6)本规定自2001年1月19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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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针对不同的劳动者,法律中规定的可以申请退休的年龄是不同的。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就是女干部退休年龄新规定介绍,欢迎大家参考。
女职工退休年龄按如下规定确定: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女职工,以其长期所在岗位确定退休年龄。长期在管理工作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长期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凡在本单位担任一定行政管理职务或未直接从事本单位生产产品活动或不直接从事本行业一线生产、服务、工勤岗位工作的,都按从事管理岗位确定。职工在管理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大于在生产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即为长期在管理岗位工作,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反之,即为长期在生产岗位工作,退休年龄为50周岁。企业职工退养或待岗、下岗期间,不计算在岗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是用人单位除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外常见的裁减人员的法定情形。
对于连续工作年限,通常双方并无争议,但是,对于解除合同时是否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存在重大分歧,且此问题直接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因此,对该问题的厘清,有助于双方依法处理相关争议,用人单位也可以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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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近日,中组部、人社部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明确正副处级女干部退休年龄可延至60周岁,自3月1日起执行。
一位刚退出一线岗位的处级女性干部介绍,之前在职时基本工资为4000~5000元左右,电话补助、车费油费补助等大致为1000元左右。退休后,这些补助全都没有了,在职发放的福利待遇也基本都没有了,仅会在年节期间举行离退休人员联谊会等活动。并且退休金是按照退休时基本工资依据工作年限,按照85%至90%发放。要是在事业单位有高级职称的人退休和在职工资差别就更大,因为这些单位绩效工资较高,基本工资不算高。这样一旦退休,绩效工资就没有了,收入很可能会减少一半。
此外,即便是退休了,55岁退休和60岁退休后,领取的退休金也有差别。因为在延长的5年工作中,国家还会适当地上调工资待遇,并且在职上调标准要高于退休人员上调标准,这样早退休人员基本工资就会比晚退休人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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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我国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的正、副县(处)级女干部,以及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将延至60周岁。当然,如本人申请,也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这是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的通知。
记者了解到,我国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依据是1978年5月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但在1992年,中组部曾下发22号文,指出县(处)级女干部、女性高级专家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其退(离)休年龄可到60周岁。但因各种原因,一直未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
近年来,我国部分省市区陆续实行了县(处)级女干部、女性专家退休年龄延长至60周岁的做法。上海市于2011年,全面恢复执行中组部1992年发布的22号文件,处级女干部、担任党务行政工作相应职级的女干部,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其退休年龄可以延长到60周岁。
此外,河北、山东、湖南、吉林、黑龙江、贵州、安徽、宁夏等省区也先后执行处级女干部、女性高级专家60周岁退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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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为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下发通知明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据了解,此前对县处级女干部和女性高级专家与男性同龄退休有政策规定,但全国执行情况不统一。这次的通知增强了刚性要求,可以确保已有政策的落实。
同时,通知也并非“一刀切”,在政策上留有“口子”: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而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政策,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涉及干部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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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网友对干部的级别不清楚,小编特意整理了有关干部级别的说明,希望能帮助你了解: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
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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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休假制度真正落实好,让干部把假休足、休好是促成战斗力生成的一个重要的潜在动因。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收集到的军队已婚干部的休假规定,供大家参考!
答:我军军官休假探亲政策是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逐步制定的,散见在10多个文件中,不够规范统一。20多年来,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些政策制度有的已不完全适应形势发展和部队建设需要,在保证政策制度落实方面也缺乏必要的制约措施,有必要对过去的政策规定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制定新的统一的军官休假探亲规定。
新制定的《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充分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了依法治军和从严治军方针。针对落实休假探亲制度存在的突出矛盾,对以往较为零散的政策规定进行了清理合并和统一规范,尤其在保证休假探亲制度落实方面,制定实行计划管理、未休假探亲经济补偿、休假探亲检查报告制度等措施,增强了制度的约束力。这对于落实休假探亲制度,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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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想自主择业有什么政策?军转干部自主创业又有什么相关的规定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自主择业干部创业就业有关规定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为进一步贯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文件)和陕西省《关于贯彻<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军转联〔2001〕7号)精神,鼓励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开展创业并带动就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积极创业
(一)对于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凭《军(警)官转业证》和所在地军转部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下同)出具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创业或者合伙经营,自筹资金不足,有一定偿还能力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西银发〔2012〕128号有关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4年,逾期不展期。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合作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4年,逾期不展期。对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员转业退役证》人员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和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以上具体贷款程序、贷款期限、贴息比例、贷款回收与代偿等,按照西银发〔2012〕128号有关规定办理。
小微企业界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不包括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办小微企业的,享受陕西省出台的关于中小企业系列优惠政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基地可比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政策,享受各项优惠政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基地要积极吸纳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办的实体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给予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补贴。其中,招用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其社会保险补贴可按照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给予符合政策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凭师以上部队发给的《军(警)官转业证》和所在地军转部门出具的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凭师以上部队发给的《军(警)官转业证》和所在地军转部门具的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自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下年使用。
三、为参加就业创业培训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给予补贴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统一纳入到就业创业培训对象范围,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开展就业创业培训。
(二)已认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基地要将就业创业培训列为重要教学内容,扎实做好针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有关程序,申请认定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按相关规定享受就业创业培训补贴。
四、促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业的其他政策
(一)各市军转部门要宣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特点和优势,帮助有就业愿望的实现就业。人才交流部门要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纳入人才数据库,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信息平台,组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专场招聘会,协助他们就业。
(二)各市每年要开展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业表彰活动,对创业及带动就业方面成绩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给予奖励。
(三)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工作,积极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业提供支持和帮助。采取多种形式推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业经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各市鼓励支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就业情况列入年度就业考核目标,作为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
(四)各市要积极引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社区、新型社会组织和非公经济去工作和服务,充分发挥他们组织管理方面的优势,发挥他们在理论、政策、党性原则方面的优势,为社区建设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作出贡献。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发〔2001〕 3号文件、国转联〔2001〕8号文件和陕军转联〔2001〕7号文件执行。
自主创业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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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中央正制定省部级干部生活待遇规定,那么,2016正部级干部工资多少?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部级干部工资待遇规定,一起来了解下吧。
“我是正厅级,每月的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生活津贴和工作津贴等几个方面,大概五六千元。 ”昨日,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纪委委员、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朱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晒”出了自己的“工资单”。朱勇称,官员财产接受监督,是政府接受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
厅级比正部级矮二级,厅级上面是副部级,再上面就是正部级了,通过厅级的工资是6000元来看,正部级的工资应该是在1万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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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的劳动法对辞退孕妇做出了新的规定。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17劳动法孕妇辞退新规定,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一)预告性辞退
预告性辞退是指企业在辞退职工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职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辞退职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过失性辞退
过失性辞退是指企业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无须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辞退职工的行为。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过失性辞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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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规定,企业裁员时,需要给予被裁员工补贴。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劳动法裁员补偿规定,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第63条规定,产期是指女性生产后的90天,哺乳期是指其孩子满周岁期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禁止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预告解除,补偿解除和经济裁员解除。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看过“劳动法裁员补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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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劳动法对员工辞职做出了什么规定?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劳动法辞工规定,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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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辞退员工,需要给多少补偿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劳动法辞工补偿规定,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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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工的工资结算标准与时间在劳动法中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劳动法辞工工资规定,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但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上述两点的主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
必要时可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但须注意:该条例已经由国务院废止)
关于违约责任,你要注意《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约定范围的限制:
仅限于专项培训费的服务期条款、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三种情况。而且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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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如何保护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有什么规定?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保护驰名商标规定”,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有:
(一)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同时,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三)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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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如何认定保护驰名商标?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接受企业委托办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关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除收取适当的代理费用外,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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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题在领导干部考试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领导干部选拔面试题的内容,欢迎阅读!
有人认为“善意的说谎是对的”,您怎么看待这句话?为什么?
答案
我认为这句话应该辩证的来看。一方面,在一些特殊的场合善意的谎言是有益处的,也是可以理解的,比如,对一个病重的病人可以善意的说一些病情并不严重可以很快治愈的谎话,这对于病人的康复是有好处的。
另一方面,作为一名公务员,在工作中应该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只要是涉及工作的问题就应该有一说一、有二说二,让领导、同事和人民群众都能了解到真实的情况,这样才能有助于提高我们的行政效率,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当然,如果涉及到国家机密的内容可以除外。以上就是我对于这句话基本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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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保护驰名商标是重中之重,如何保护驰名商标?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保护规定”,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具体地说,扩大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二)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三)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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