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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交通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规定具体是怎样的?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交通伤残等级相关鉴定标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语;
3、双眼盲目5级
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3、双眼盲目5级;
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5、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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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今天小编给大家讲解的是工伤骨折的认定程序,大家一起随小编了解下吧。
1.按受伤程度分类:一般分为轻伤和重伤。也可分为
⑴轻伤;
⑵中度伤;
⑶无生命危险的重伤;
⑷有生命危险的重伤;
⑸危重、存活和不明。
2.按致伤因素分类:
⑴机械性损伤:如锐器造成的切割伤和刺伤,钝器造成的挫伤,建筑物倒塌造成的挤压伤,高处坠落引起的骨折;
⑵物理性损伤:如烫伤、烧伤、冻伤、电损伤、电离辐射损伤;
⑶化学性损伤:如强酸、强碱、磷和氢氟酸等造成的灼伤。
3.按受伤部位分类:可分为颅脑伤、面部伤、胸部伤、腹部伤和肢体伤。
4.按皮肤或粘膜表面有无伤口分为开放性损伤和闭合性损伤。
5.按受伤组织和器官多寡分为单个伤和多发伤。
老工伤
至2012年,老工伤缺乏准确的概念定义,在工伤保险实务中,一般理解是将发生在1996年10月1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行以前的工伤统称为“老工伤”.事实上,这理解也存在偏差。笔者认为,恰恰是这个用词导致了人们对于“新”“老”工伤的划分,进而导致了对于工伤政策适用的争议.“老工伤”的规范定义应该是“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人员”,这意味着不仅1996年10月1日以前,就是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后,因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相关待遇的人员,都可以称为“老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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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2017年伤残等级赔偿标准相关计算方式,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注:伤残赔偿系数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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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判断,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十级。每个等级的赔偿金都是不同的。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伤残等级赔偿标准解析,欢迎大家参考。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其等级划分依据是: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活动受限; c.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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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劳动法1-10级工伤鉴定等级分级原则: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
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劳动法1-10级工伤鉴定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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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据媒体报道,邵先生乘北京地铁1号线上班,时值早高峰,站台无人维持秩序,他被人群推进了车厢,致右腿小腿骨折、韧带断裂……这次意外还导致他失去了工作。
近日,邵先生起诉了地铁公司,索赔5万多元,法院已受理此案。
报道一出,不少网友产生了疑问,都说上下班路上出交通事故可以算工伤,那么,邵先生在上班途中乘地铁被挤骨折了,是否也可以算工伤呢?
规定
要解答这个问题,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关于上下班途中受到的哪些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将被认定为工伤。
由此可以看出,在上下班途中,须是在汽车、地铁、轮船、火车事故中受到的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
这里,发生地点、受伤原因是在这种情况下被认定为工伤的两个必要的因素,二者缺一不可。
解析
何谓“上下班途中”?
关于何谓“上下班途中”,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具有比较模糊的认识,认识标准也时常发生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与指导案例》中曾明确:“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该路径可能有多种选择,不一定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路径。亦即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从单位到住处之间的最近路径,也不能理解为中平时经常选择的路径,更不能以用人单位提供的路径作为职工上下班的唯一路径”。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来看,强调的是“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合理性要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的处理意见中明确:“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因此,对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进行判断时,目的性与相关性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工作相关性实质标准及时间、路线等合理性限制能最大限度实现职工权益与用人单位利益的平衡。
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上下班途中”作出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认定了“上下班途中”的四种情形,更加具体明确,具有操作性,注重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工伤认定属性,因此“合理性”的范围比较宽,具体如下: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解读:不强调“唯一的家”,往返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等地点,均构成合理路线,实践操作甚至会有更宽泛的可能。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解读:不强调“自己家”,往返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家,也属于合理下班途中。实践操作中,还会包括岳父母家,甚至会有宽泛到祖父母家、兄弟姐妹的家的可能性。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解读:不强调下班直接回家,下班途中顺路买菜,洗车,修鞋等也是可能是合理的。当然,在实践中对哪些是“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又可能会成为新的争议点。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解读:不强调固定、唯一的上下班回家路线,只要是相对合理的回家路线,均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上述规定一出,曾经被媒体误读为“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算工伤”,一时间掀起一阵舆论大波。
而实际上,“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算工伤”,纯属误读误传!而这个说法的源头,是在最高院新闻召开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对“上下班途中”做了相应的解释,强调了“时间的合理性、路线的合理性”,并举例“下班顺路买菜再回家”属于“合理的下班路线”。于是才有部分媒体为博眼球断章取义的自行“解读”。
如前所述,上下班路上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除了看受伤地点以外,还需看受伤原因,而不是笼统将上下班途中所受的所有伤害均理解为“工伤”。
举例
问:下班顺路买菜,在回家的路上被狗咬伤,算工伤吗?
答:不算。因为该意外导致的伤害,不属于交通事故。
问:下班顺路买菜,在回家的路上自己摔跤受伤,算工伤吗?
答:不算。因为该意外导致的伤害,不属于交通事故。
问:下班顺路买菜,在回家的路上被行人冲撞受伤,算工伤吗?
答:不算。因为该意外导致的伤害,不属于交通事故。
问:下班顺路买菜,在回家的路上被机动车撞伤,算工伤吗?
答:不一定。要看事故责任认定,如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算;如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则算。
问:下班顺路买菜,在回家的路上被非机动车撞伤,算工伤吗?
答:不一定。要看事故责任认定,如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算;如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则算。
问:已经领取养老金的职工下班顺路买菜,被机动车撞伤,本人无责任,算工伤吗?
答:不算,因为该职工和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工伤的前提是职工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结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在上下班途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素:
1、受伤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发生伤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3、责任事故认定中,本人无责、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或责任难以认定;
4、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包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导致。
可见,“下班途中顺道买菜再回家”,只是符合“合理的上下班途中”这一要素而已,能否认定为工伤还要取决于是否同时满足另外三个要素。
何谓“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
(一)什么是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与之相似,所谓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也是指在以上交通工具在驾驶运行过程中,交通工具运行出现意外,从而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件,如地铁、火车遇撞、脱轨、轮船触礁、沉没等。
发生上述情形需以有关机关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二)什么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根据规定,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划分:
1、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无其他方或者其他方无责任;
2、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方承担次要责任;
3、各方承担同等责任;
4、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5、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责任难以认定。
由上可知,对于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或者责任难以认定的情形,均应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
相关
关于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伤
如果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将被认定为工伤。
这其中,关于受伤地点,包括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的路途中;关于受伤原因,则不限于交通事故及轨道交通、轮船、火车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前述所谓“因工外出期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但是,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则不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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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以下是读文网OMG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法规的知识,希望你喜欢阅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
(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鉴定程序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
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 因鉴定工作需要,专家组提出应当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检查和诊断。
第十三条 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
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伤情介绍,包括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情况等;
(三)作出鉴定的依据;
(四)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十九条 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程序、期限等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每3年对专家库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实行动态管理。确有需要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聘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
聘任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二条 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鉴定,严格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政策和标准,客观、公正地提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如实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遵守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
(二)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出具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各项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
第二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以及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劳动能力鉴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1]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或者组织劳动能力鉴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审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
(四)未按照规定随机抽取相关科别专家进行鉴定的;
(五)擅自篡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四)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参与工伤救治、检查、诊断等活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提供与病情不符的虚假诊断证明的;
(二)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鉴定结论、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公)致残的劳动能力鉴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再次鉴定结论书、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收讫补正告知书等文书基本样式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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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4日,中办国办印发两个专业和技术类公务员规定,制定了职位设置和职位升降的规定,设置11个层次分别对应相应的公务员级别,标志着我们过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框架基本确定。【人社部:公务员工资将定期调整 分类制定工资政策】这是公务员工资9年未涨后,国务院首提增加公务员工资,建立工资增长机制。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2016最新公务员工资套改等级标准对照表,欢迎阅读。
尹果是重庆主城某单位公务员,身为主任科员的他有着20多年的工作年限。他为记者展示了6月和7月的工资条,通过比对工资条上的各栏数据可以看到,尹果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均有增长,两项加起与之前相比翻了一倍多,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两项则有减少。同时,从7月起,他的工资条上多了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两项应扣费用,再加上一些其他杂费及代扣部分,7月份,他的实发工资为4754元,比6月涨了379元。
李君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某部门的科员,工龄为4年。财务部门提供给他的补发工资条上显示,从去年10月到今年6月,总计5463元,平均每月补发607元。扣除应缴9个月的养老保险2860.56元和个人职业年金1430.28元,李君实际到手的补发工资为1172.16元。再扣除医疗保险,李先生平均每个月新增工资不到130.24元。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旗委一位公务员余小彤则告诉记者,他们的工资调整已经落实,相比而言,工资调整后单位那些工龄长的职工涨得多,她自己的工资涨了691元,扣除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后,拿到手的工资涨幅不太大。
福建省漳州市某单位一位有着14年工龄的普通科员冯阳向记者透露,福建省公务员的工资调整从去年10月1日已经开始,调整后的工资表已经上报,目前调整补发的工资还未发放,预计7月中旬可以拿到手。另外,据他了解,漳州的普通科员实发到手工资预计涨幅为130-150元,他的工龄比较长,实发到手预计涨150-160元。
陕西省省直某单位公务员李鑫已工作10年,属正科级干部,据介绍,目前对其的工资调整已经开始,目前每个月实发工资增加幅度为300元,但由于对其津贴减少了200元,所以发到手里的实际收入增加了100元。据了解,此省直单位是从2014年10月开始对其工资进行补助发放,截至6月底,共为其补发工资1000余元。
根据人社部此前透露,按全国平均水平计算,月人均实际增资为300元左右。由于基本工资实行全国统一标准,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因各地工资水平不同存在差异,对工资收入水平较高地区的部分人员,这次增加的工资可能不足以完全弥补个人缴费,当期收入还会有所下降。在走访的6个省份中,上海浦东区某街道的基层公务员陈迅则对记者表示,“6月工资已经发到手了,跟以前相比没有变化。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日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谈及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时表示,配合这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实要完善工资制度。国务院办公厅为此转发了三个实施方案
一是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
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这些文件已经发到各单位。
谈及公务员工资调整问题,胡晓义表示,国务院办公厅已经转发了三个实施方案,一是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这个文件已经发到各单位。胡晓义强调:“各单位应按照国办印发的文件执行,不能以网上传的文件为准。”
此外,有观点认为,用财政的钱缴纳职业年金会造成制度上新的不公平。对此,胡晓义回应称,在这次的《国务院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有几个重要的政策,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改变模式、改变待遇确定机制、待遇调整机制,在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方面也作出了重要的改革举措——建立职业年金。这是从两个角度考虑的,一方面从上世纪90年代,国务院决定改革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就提出了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的方向。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包括了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胡晓义指出,在实践中,企业补充的养老保险以企业年金的形式正在发展,企业年金现在有2200多万职工参加,积累了7400多亿资金,应该说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就制度而言这是起步。这次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如果只是改基本的制度还是不完整的,所以这次统筹考虑了基本制度改革和多层次体系建设,这样就把职业年金的设计引入到改革内容中。
胡晓义表示,说到职业年金的供款渠道,公务员的供款渠道只有财政,没有其他渠道。所以要建立这个制度,这是唯一的供款渠道,不允许机关自筹自支搞小金库。至于说到制度公平的问题,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引导企业年金更快的发展,使更多的企业职工能够不但有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而且有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保障,这样有利于整个社会公平。
胡晓义称,目前为止,政府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企业年金缴费的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企业年金的有关新规定,不仅个人缴费部分延交个人所得税,而且在投资收益进入到个人账户的部分也是延交个人所得税,这都是一些积极的信号。当然这需要一个发展过程,因为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显然是有经济实力的企业才能够更早更快的为企业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经济实力差的可能没法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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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制度是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2016劳动法工伤,以供大家阅读。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看过“2016劳动法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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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全国各地的伤残军人战友开始做起了创业,现在有没有针对他们的创业优惠政策?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伤残军人创业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有两个获得资助的渠道,如果你是近二年复员的军人,可以持有效证件到民政局或人武部申请寻求协助获得自主创业贷款或减免税优惠,如果你早就复员了,那么你有残疾证,可以持残疾证到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寻求帮助,获得残疾人自主创业贷款或减免税优惠政策
80后退伍军人彭凡,开过茶餐厅,在夜市摆过大排档,到如今的水果零食店,创业路可谓是多姿多彩。虽辛苦,但为了心中梦想,一直努坚持不懈。
彭凡的水果零食店开在沙市区梅台巷,简洁的店面装修,更衬托出所卖零食包装袋的五彩缤纷,令人忍不住将注意力集中在各种零食上。彭凡向笔者介绍,零食店开业已经有两个月,生意还不错。
2010年,当了五年兵的彭凡退伍返乡。由于家里就是做生意的,彭凡转业后首先想到的就是自己创业,初涉商海,他接下了红门路车站附近的一个门面,开了一家茶餐厅。
虽然是老板,但彭凡除了在外为餐厅拉生意做营销外,一有空闲就坐在前台为顾客服务,这样既节省人力资源,也能掌握顾客的消费情况。虽然彭凡很努力,但一年下来,餐厅只是保持不亏不赚的状态,后因为门面无法续租,彭凡也就结束了他的第一个创业项目。2013年,彭凡看好油焖大虾的市场,开了一家夜市大排档,他既当老板收银,还要负责采购食材。
经营了夜市大排档后,彭凡才真正体会到做餐饮的辛苦。虽然付出很多,但回报却不尽如人意。
结束了夜市大排档的生意后,彭凡开始四处考察新的项目,他发觉很多人尤其是女性和小孩子,都非常喜欢吃零食。而且现在生活水准提高了,零食也不再是小孩子的专属品,已经受到各个年龄层次的人喜爱。彭凡产生了开家特色零食店的想法。
彭凡的水果零食店开业了,开业以来运营良好,现在彭凡最大的感受就是忙,除了每天忙采购外,他还忙着同步推出自己的网店和微店。
一晃,彭凡在创业的路上已经走了五年,虽然很辛苦,但他会一直走下去,既为自己,也为梦想。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伤残军人创业优惠政策,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看了“伤残军人创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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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侵权行为有哪些?商标侵权的认定是怎样的?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侵权鉴定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条布满类似“世界名牌”的招牌的商业街的确会吸引眼球,但开发商这种“傍名牌”式的宣传造势是否合法呢?
一、山寨大牌一条街
Starbucks竟然变身成“Starbuoks”,GUCCI被换作“GUGCI”,Dior一不留神成了“Diior”(如图)……近日,有市民反映朝阳区建国门桥附近一楼盘,一排正在招商的临街商铺外张贴着不少世界名牌招牌,仔细一看却发现其中或者多个字母或者少个字母,全是“山寨”招牌。商场售楼处坦言并未得到这些名店要入驻的消息,挂招牌只因“这样看起来更好看点儿”。而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开发商此举已经涉嫌对于名牌产品商标权的恶意侵犯。
二、涉嫌侵犯商标权
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具体来说,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开发商使用“Starbuoks”、“GUGCI”、“Diior”等未经注册的商标,意图使得消费者将这些商标混淆为Starbucks、 GUCCI、 Dior等世界知名商标,借用这些知名商标的驰名度吸引眼球,为自己的商品宣传造势,已经涉嫌对于其他品牌的商标权侵权,被侵权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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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鉴定假冒商标罪?怎么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假冒商标的鉴定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在本罪与非罪行为界限的区分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标准:(1)主观方面标准。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是因过失,如不知道某一商标已被他人注册,或者是自己首先使用的商标没有注册,却被他人抢先注册,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的,都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2)犯罪情节标准。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具备本罪主体、主观等要件并实施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还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可构成犯罪。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已经做出规定。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往往发生这样的案件:伪劣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为了顺利地将伪劣商品出手牟利而在其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对此,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明确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具体而言,上述情形属于牵连犯,应当根据“从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原则处断,即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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