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工伤行政案件解释相关的共139个结果:
在开放的社会和世界性的经济环境下,探讨劳动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对行政案件工伤认定的有关注意事项,希望你喜欢。
──时效问题。目前,大部分务工人员认为在工作中受伤,单位就要认定他为工伤,不知道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工伤认定。有些单位的老板在工人受伤后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员工也不去申请,待时效过后工人才到处上访。法官提醒,劳动者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尽量与用人方订立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8年多来,仍有不少外来工还不知道国家有劳动法,打工不知道要签劳动合同,目前至少有95%以上的劳务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法官提醒,尽管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但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仍然有可能难以得到全面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一是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通过其他途径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其各种劳动保障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二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难以证明双方有关工资等事项的一些口头约定,致使这些双方口头约定的劳动保障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复议前置。法官提醒,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先向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劳动行政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因此,法官提醒,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包括: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此外,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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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制度是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2016劳动法工伤,以供大家阅读。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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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注册公司的资本登记条件作了修改,取消了公司注册的最低注册资本,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最新公司法解释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公司设立"门槛"降低
取消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
明确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
赋予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权
完善股东了解公司有关事务的措施和办法
允许一"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享有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权利
限制关联股东及其董事的表决权
为国有独资公司深入改革提供制度支持
专章明确资格和义务
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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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是一种很严重的犯罪行为,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假冒商标罪司法解释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假冒商标目的在于混淆真伪,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和误购,从中牟取非法利润。这种假冒行为直接侵犯商标专有权人的合法权利,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我国对假冒商标行为是有严厉的处罚规定。
那么,关于假冒商标行为的规定有哪些呢?
一、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即销售收入,下同)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人通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一)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所列行为,非法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所列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二万件(套)以上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虽未达到第二条第(一)、(三)项或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一)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二)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
(三)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五、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上列行为达到本规定第二、三、四条立案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具有直接联系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已直接受理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侦查。
对构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控告检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人检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一般侵权行为处理后,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移送人民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假冒商标罪司法解释,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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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一词的希腊语是strategos,意思是“将军指挥军队的艺术”,原是一个军事术语。20世纪60年代,战略思想开始运用于商业领域,并与达尔文“物竞天择”的生物进化思想共同成为战略管理学科的两大思想源流。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企业战略管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战略”一词的希腊语是strategos,意思是“将军指挥军队的艺术”,原是一个军事术语。20世纪60年代,战略思想开始运用于商业领域,并与达尔文“物竞天择”的生物进化思想共同成为战略管理学科的两大思想源流。
什么是企业战略?从企业未来发展的角度来看,战略表现为一种计划(Plan),而从企业过去发展历程的角度来看,战略则表现为一种模式(Pattern)。如果从产业层次来看,战略表现为一种定位(Position),而从企业层次来看。战略则表现为一种观念(Perspective)。此外,战略也表现为企业在竞争中采用的一种计谋(Ploy)。这是关于企业战略比较全面的看法,即著名的5P模型(Mintzberg,et 1998)。什么是战略管理?战略管理是指对企业战略的管理,包括战略制定/形成(Strategy Formulation/formation)与战略实施(Strategy Implementation)两个部分。
战略并不是“空的东西”,也不是“虚无”,而是直接左右企业能否持续发展和持续盈利最重要的决策参照系。战略管理则是依据企业的战略规划,对企业的战略实施加以监督、分析与控制,特别是对企业的资源配置与事业方向加以约束,最终促使企业顺利达成企业目标的过程管理。
安索夫---最初在其1976年出版的《从战略规划到战略管理》一书中提出了“企业战略管理”。
他认为:企业的战略管理是指将企业的日常业务决策同长期计划决策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系列经营管理业务。
斯坦纳---在他1982年出版的《企业政策与战略》一书中则认为:
企业战略管理是确定企业使命,根据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经营要素确定企业目标,保证目标的正确落实并使企业使命最终得以实现的一个动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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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管理是企业整体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薪酬管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薪酬管理是企业整体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EMBA、MBA的主流商管教育均对人事薪酬管理体系建设有所介绍。 薪酬管理包括薪酬体系设计与薪酬日常管理两个方面。薪酬管理应达到以下三个目标,效率、公平、合法。机会公平指组织赋予所有员工同样的发展机会,包括组织在决策前与员工互相沟通,组织决策考虑员工的意见,主管考虑员工的立场,建立员工申诉机制等。一级对应的是,“欠资格上岗”,二级对应的是“期望”,三级对应“合格”,四级对应“胜任”,五级对应“超胜任”。
内容型激励理论
内容型激励理论重点研究的是影响工作动机的构成因素,研究如何满足人的需求。
(一)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1)生理需求 (2)安全需求 (3)社会需求 (4)尊重需求 (5)自我实现需求
(二)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美国心理学家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认为:一些事物当它存在时可以引起满意,当它缺乏时不会引起不满意,只是没有满意;一些事物当它存在时人们并不觉得满意,当它缺乏时则会引起不满意。前者称之为“激励因素”,后者称之为“保健因素”。
过程型激励理论
过程型激励理论主要研究的是从个体动机产生到采取具体行为的过程,这些理论试图弄清人们对付出努力、取得绩效、获得奖励的认识,以达到更好地对员工进行激励的目的。
(一)期望理论美国心理学家弗洛姆的期望理论认为:一个目标对人的激励程度受两方面因素影响:一是目标效价,即人对实现该目标有多大价值的主观判断。如果实现该目标对人来说很有价值,那么人的积极性就高;反之,积极性则低。二是期望值,即人对实现该目标可能性大小的主观估计。只有认为实现该目标的可能性很大,才会去努力争取,从而在较高程度上发挥目标的激励作用;如果认为实现该目标的可能性很小,甚至完全没有可能,那么目标的激励作用就小,以至完全没有。
(二)强化理论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斯金纳的强化理论认为:人的行为只是因外部环境刺激所做的反应,是受外部环境刺激所调节和控制的,改变刺激就能改变行为。通过有效的刺激能加强人的某种行为,因此管理者通过各种强化手段,能有效地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在管理实践中,常用的强化手段有三种,即正强化、负强化和消退强化,这些手段可以单独应用,也可以组合运用。
(三)公平理论公平理论是美国心理学家亚当斯提出的,该理论的基本要点是:人的工作积极性不仅与个人的实际报酬多少有关,而且与人们对报酬的分配是否感到公平更为关系密切。人们总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己付出的劳动代价及其所得到的报酬与他人进行比较,并对公平与否做出判断,公平感直接影响着人们的工作动机和行为。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动机的激发过程实际上是人与人进行比较,做出公平与否的判断,并据以指导行为的过程。
综合激励模型
内容型激励理论和过程型激励理论都是站在某一角度研究激励问题,实际上人是最复杂的,模型的应用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因此在使用时要针对实际情况慎重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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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的,公司法是有什么内容的?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侵权司法解释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得到法律的保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也是商标管理秩序所依法维护的。商标侵权了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解决:
一是,有商标法所列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是,对于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法定程序进行;如果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四是,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是,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商标侵权司法解释,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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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觉是销售心理学上的关健字眼。销售人员经验越丰富,交易越容易成功。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容,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在房地产行业的实际的工作过程中房地产销售案例分析能够给工作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房地产销售案例分析的作用以及作用的大小这对于众多从事房地产销售工作的人士来说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也是相关的人员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房地产营销策划在这个过程中要是自己不注意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情况以及工作的一些问题结合在一起来进行房地产销售案例分析的话就会导致自己最终的工作在最终不能够起到一个非常好的工作效果。那么,房地产销售案例分析的作用到底是什么样的呢?
首先,房地产销售案例分析的其中一个作用就是帮助众多的房地产销售人员能够从房地产销售案例中知道自己的工作上的一些不足,以及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销售执行要是自己本身对于这些问题不熟悉不了解的话,那么最终在进行房地产销售工作的时候就难以保证自己能够从房地产销售案例分析中真的了解到自己需要掌握的一些信息以及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了。
其次,关于房地产销售案例分析还有一个作用就是能够帮助我们更好的来知道关于房地产销售行情的一个最新动态。其实从事过相关工作的人士应该都知道,房地产销售案例分析的作用在进行房地产销售工作的时候对于市场行情的了解非常的关键,要是自己不知道相关的一些工作行情,不知道行情的话,那么在进行房地产销售的时候就会遇到不少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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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听说公司增资,这个公司增资是什么意思呢?公司是怎么样增资的?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公司增资流程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增加资本或减少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违反上述增资和减资条件和程序,会导致公司增资的无效或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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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向前推进,劳动法才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工伤遭用人单位辞退赔偿标准,希望你喜欢。
在单位受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其支付的工资标准是以支付时就近12个月的工资作为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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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从其产生时起便肩负起保护劳动者利益和对社会利益关系进行调节的使命,劳动法保护临时工的权益,今天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2017年的临时工工伤赔偿标准介绍,希望你喜欢。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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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劳动道德体制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二者缺一不可,在必要的情况下二者相互补充和替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职业病的工伤赔偿,希望你喜欢。
据职业病防治专家介绍,尘肺是由于在生产环境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而引起的肺弥漫性间质纤维性改变为主的疾病。在我国2002年公布实施的《职业病目录》中,规定了矽肺、石棉肺、煤工尘肺、水泥尘肺、电焊工尘肺及铸工尘肺等13种尘肺。
有关专家表示,粉尘在肺泡里的沉积量是发生尘肺病的首要条件;粉尘的吸入量,作业场所中粉尘的浓度越高、有尘作业的劳动强度越大、接触粉尘的时间越长,粉尘的吸入量就越多,越容易得尘肺病。
职业病专家特别提醒:水富“怪病”事件中,有数名工人就是因为没有留下职业史的相关资料,无法进行职业病诊断,也无法进行索赔,所以保存资料很重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工伤保险等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在职业病防治中,相关单位要进一步保护工人的健康及权益,明确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及离岗后的医学随访,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体检应视为正常出勤,并承担相应费用。
劳动者离开原岗位或原用人单位后,两年内出现疑似职业病症状的,可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经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认定为工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其他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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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劳动道德体制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二者缺一不可,在必要的情况下二者相互补充和替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希望你喜欢。
一、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我国现行的有关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法规依据仍是 1953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部法规是企业保险福利制度的综合性法规,适用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经营和私营等各类企业职工。其后根据这个基本立法,劳动部等有关部门又作了一系列单行规定。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和其后发布的一系列单行规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可分为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职业病待遇、职业康复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
二、工伤保险如何赔偿?
1.工伤医疗待遇
(1)职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负伤医疗,包括旧伤复发医疗,所需要的挂号费、诊疗费、药费、住院费和就医路费,全部由单位行政负担。住院期间按规定标准开支的伙食费,由本人负担 1/3,单位负担2/3。医疗时间至医疗终结时止。
(2)企业职工因工负伤一般应在本单位诊疗所、职工医院或指定医院治疗;无法治疗时,所在单位行政应转送其他医院或外地治疗。职工经批准到外地治疗,仍享受免费医疗待遇,就医路费由单位报销。由于医院床位限制,不能及时住院时,所需食宿费用可按因公出差标准由单位报销。行政 事业单位职工的此项费用,可以按照企业单位的规定由单位报销。
(3) 职工患职业病由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诊断和定期复查,需要转院诊疗的,要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复查所需费用,全部由单位报销。
(4) 职工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间, 原标准工资照发, 直至医疗终结时止。
2.伤残待遇
(1)企业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评残,然后按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享受不同的伤残待遇: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现行办法实行退体制度。其中,全残、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全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 90%,并加发一定的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原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如原标准工资降低时,发给因工残废补助金。其中降低11~20%者补助10%;降低21~0%者补助 20%;降低 30%以上者补助 30%。在后来实际执行中,一般不降低工资,如果工伤职工调做轻便工作后未降低原来工资的,不再发给因工残废补助金。
因工残废补助金不能由于本人技术提高、工资晋级而冲减,调动工作后,调入单位应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继续发给。企业因工负伤的职工因犯罪被开除后,原伤未愈,或旧伤复发;找回单位的,原单位应该给予治疗,在治疗期间本人生活有困难的,可酌情给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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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范畴内,战略是目标和策略的组合,是企业远景、使命、命题等的全局规划和方针及定位。来看看小编为你带来的企业战略小知识吧,欢迎阅读!
第一个影响企业战略的因素应该是愿景规划。使命、核心价值观和愿景是愿景规划的三个组成部分。也是一个企业存在时最核心的部分。在战略规划的过程中,使命和愿景始终指引着战略制定的方向的要求;而核心价值观引导着战略的思考方式以及执行策略。
影响企业战略的第二个因素是外部环境。这个外部环境,包括了宏观环境和产业环境。所谓宏观环境主要是看区域的经济状况以及每个经济周期的经济状况。而产业环境则可以借鉴波特的五力模型。包括了:供应商,客户,竞争者,替代者以及潜在的竞争者。
同时战略管理也和内部因素是相关的。内部因素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哈默尔和普拉哈拉德所推崇的所谓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是企业文化,企业文化对公司战略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亨利*明茨伯格《战略历程》):
1、决策风格
2、阻止战略的转变
3、克服对战略改变的阻碍
4、主导价值观
5、文化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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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是21世纪最明显的标志,在互联网背景下,社会生产、市场经营等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特别是在近几年来,在互联网经济模式下,商业模式发生了的很大的改变。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商业模式的经济解释吧,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摘 要】互联网是21世纪最明显的标志,在互联网背景下,社会生产、市场经营等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特别是在近几年来,在互联网经济模式下,商业模式发生了的很大的改变。本文就互联网经济模式下新型商业模式的发展进行详细的分析。
【关键词】互联网经济;商业模式;发展
在互联网经济的大背景下,商业模式日新月异,各种新型商业模式频繁出现,这极大的促进了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对于商业模式的内涵,当前国内还没有统一的意见,但是从本质上看,商业模式就是企业确定自己在所处价值链中的地位,将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各项元素整合在一起,最大限度的获取经营利润。互联网经济模式下,新型商业模式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下面对此进行分析。
一、新型商业模式的最新动态及发展趋势
(一)新型商业模式的最新动态
在互联网经济背景下,新型商业模式涌现出几种新模式,最常见的就是分享模式和O2O营销模式。在新环境下,人们在出租房屋时,可以通过Airbnb;在寻求临时帮助时,可以通过Task Rabbit网站;在寻求同行旅伴时,可以在Zimride上进行。这种合作消费、分享经济的活动被称为分享模式,分享模式是互联网经济背景下,商业模式相互渗透的产物,是移动技术、社交网络、简约活动等相结合的产物。在美国,有很多人采用分享模式来节约自身的费用开支。
例如空中食宿网站,是一个2008年成立的旅行房屋租借平台,人们可以利用手机、网络搜索房屋的租借信息,并且可以进行在线预定,至今为止,空中食宿网站的用户涉及到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8000多个城市,空中食宿网站被称为“住房中的eBay”。空中食宿网站的产生对传统旅游业和餐饮业造成巨大的冲击。
O2O营销模式也可以称为离线商务模式,这种模式是利用线上营销,带动线下营销,利用服务预定、消费打折、信息服务等方式,将线下商店的信息发送给互联网用户,将这些用户发展为线下客户。O2O营销模特别适合健身、餐饮、美容美发等行业,这种模式能让消费者在线上选择服务,在线下享受服务。
(三)新型商业模式的发展趋势
在互联网经济模式下,采用新型商业模式的企业,其价值会随着消费者的增加而增加,企业自身的市场优势会得到极大的提高,同时随着企业规模的增大,企业本身的资金流、物流也会得到极大的提高。因此,新型商业模式的企业需要构建一个综合平台进行管理,如京东、当当等平台的建设。
由于新型商业模式是借助互联网运营的,因此,新型商业模式的某些外部特性十分突出,如电子商务、移动互联等新型商业模式,一方面促进了谷歌、微软等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促进了相关新产业的发展。另外,对传统商业模式而言,新型商业模式具有很强的破坏性,新型商业模式改变了原有市场的规制,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带来极大的挑战,也正是在这种趋势下,很多企业积极创新,并快速发展成行业的龙头企业,如亚马逊、苹果。
二、新型商业模式的发展之路
新型商业模式是在互联网经济的基础上产生的,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新型商业模式的发展之路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一)边际效益递增
在互联网经济模式下,社会生产的关键要素在于信息、知识,信息和知识是经济增长的变量,具备边际递增效益。新型商业模式一方面能保持边际成本递减,产品信息会通过独特的方式存储、传输,其成本很低,几乎为零,另一方面,通过信息、知识能积累很大的溢出,参与人数越多,信息的价值就越高,如大众点评网的盈利模式。因此,新型商业模式在发展过程中,需要结合边际效益递增效应,加强信息、知识的积累,以此促进经营模式的创新、发展。
(二)规模经济效应
采用新型商业模式的企业具有流量经济的特性,由于互联网经济具有边际收益递增的效应,即使是在小的优势,也可能会使得消费者大力购买产品,使得该产品在市场的地位急剧提高,并形成一定的规模,因此,新型商业模式本身具有很强的规模经济效应。在互联网下,在价值链中的企业,其核心能力会得到一定的加强,尤其是在合作网络竞争的大背景下,通过合作网络,能大范围收集客户资料,针对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如苏宁云商连锁业态协同模式。在互联网经济模式下,新型商业模式需要充分发挥规模经济效应,促进自身发展。
三、总结
互联网经济模式下的新型商业模式,具有市场先行者的优势,还占据市场资源和技术的优势,能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能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在加强互联网经济模式下的新型商业模式发展,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参考文献:
[1]张云霞.互联网经济下新兴商业模式的发展现状与成长路径[J].商业时代,2014(33):113-114.
[2]陈盈锦,王雨婷.浅析移动互联网的三大商业模式[J].经济视野,2014(17):96-97.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商业模式的经济解释,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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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具有同民法等部门法同等的重要地位,它的发展却非一帆风顺。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工伤有哪些赔偿项目,希望你喜欢。
申请工伤赔偿项目如下:
(一) 治(医)疗费。因医疗工伤所花费的费用(当然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者住院医疗工伤期间,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报经办机构的同意,工伤员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将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员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 康复治疗费。工伤员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应当满足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 辅助器具费。工伤员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 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 伤残津贴。员工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员工伤残等级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如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员工伤残等级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员工本人提出,该员工可以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员工伤残等级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员工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具体标准。
(十一)丧葬补助金。员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员工由于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当按照员工本人工资按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员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该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个月40%,其他亲属按照每个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则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所有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该员工生前的工资。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地区统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具体标准,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备案。
注:上述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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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今天小编给大家讲的是上下班路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欢迎大家参考。
1.工伤含义参见上面的叙述。
2.公伤,相对于非因公负伤而言,是因公负伤的简称。之前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原因负伤致残通常采用该术语,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已经适用于普通事业单位职工,公伤只存在于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对于与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仍然适用工伤。
3.工伤与公伤的区别:
主体及相互间关系不同。工伤发生在劳动关系中,也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公伤发生在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这种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带有行政属性。
确定待遇的依据不同。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行政法规确定。公伤待遇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能否参加工伤保险待遇不同。工伤可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伤不可参加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是享受相关的公伤待遇。
待遇支付主体不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公伤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
争议解决途径不同。因工伤待遇发生纠纷,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可以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解决。对单位公伤待遇有异议的,只能先通过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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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作为典型的社会法,既具有私法性因素,又具有公法性因素。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有关工伤申请认定超时效处理,希望你喜欢。
工伤认定超期是指用人单位或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要求作工伤认定时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即超过了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期限。
一、工伤认定超期的成因及法律后果
(一)成因
1、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当地工伤社会保险,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社会保障部门也不会承担工伤职工的相关费用,反而会对用人单位带来消极后果,即工伤事故的频繁而被劳动保障部门处罚及依法由自己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所以能瞒则瞒,一来可以避免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罚,二来还会少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2、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工作人员)考虑其自身利益或上级工会组织不知情(或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而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不知道工伤申请时限或者即使知道但由于用人单位不配合而无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需要的申请材料。
4、伤者不知工伤待遇的具体标准与用人单位私了后反悔。
5、因第三人(包括交通事故引起的)原因致职工伤害而使用人单位或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忽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法律后果: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用人单位或伤者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因而无法获得法规规定的的工伤认定书;
2、伤者无法启动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
3、如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伤者无法从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二、申请工伤认定超时效的处理方法,主要从救济途径、优缺点、程序、时效讲述:
1、救济途径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伤者通过工伤保险赔偿案由获得救济。其依据为:
(1)《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2)国务院《条例》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种观点,是伤者直接通过一般民事损害赔偿案由获得救济,其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优缺点:
第一种观点即工伤待遇赔偿的优点为(1)无户籍歧视,城乡伤者赔偿标准统一;(2)适用无过错原则;(3)举证责任倒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条例二十三条)》,缺陷为对谁是工伤认定主体、谁是劳动能力鉴定主体、伤者是否因工伤认定申请的失权因而丧失获得赔偿有较大的争论。
第二种观点即民事损害赔偿的优点为(1)伤者能得到完全赔偿,赔偿金额超过工伤待遇赔偿。但缺陷为(1)有户籍歧视,城乡伤者赔偿标准各异;(2)适用过错原则(而之所以发生工伤绝大部分是伤者违反操作规程引起)过错程度如何确定基本根据审判法官的主观决定,因而裁判赔偿的金额相差很大;(3)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对伤者不利;(4)加重了用人单位负担。因此有关部门和学者对此分歧很大,审判实践中也意见不一。#p#副标题#e#
3、两种救济途径的必经程序
上述两种救济途径,伤者均应当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劳动争议申诉两个环节。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伤者才可向法院起诉。因为,如果不考虑第三人原因致伤的情况,因工伤事故而发生的纠纷毕竟是劳动争议纠纷,如《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而且,伤者在申诉或起诉前,应当作司法鉴定:一可以确定赔偿金额,二可以确定申请时效或诉讼时效。前者的鉴定按一般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后者司法鉴定应当是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4、两种救济途径的时效考虑到伤者的实际情况,根据《条例》等相关的规定,诉讼或仲裁申请时效可以分两种情况:
1、伤情不严重的,自停工留薪期满起计算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自伤者受伤之日起满12个月计算(特殊情况24个月);
2、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应当为作出司法鉴定之日起计算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以上两种均适用时效中止、中断。
依据为:
(1)《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08-04劳部发[1995]309号第85条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为伤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
(3)《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5)《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三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时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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