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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范围扩大有什么解读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所得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解读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向社会发布公告,出台多项具体措施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小微企业尽享政策红利。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无须审批均可自行享受优惠
公告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从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上,这样就消除了遗漏与“死角”。那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解释说,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小型微利企业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小微企业是就业的主渠道,也是创新的重要源泉。在经济新常态下,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帮助它们解决面临的经营困难,对稳增长、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
税收优惠提前至预缴环节,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此次出台举措的一大亮点,是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间提早了,门槛也进一步降低了。”李万甫表示。
2014年之前,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在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政策,季度预缴环节不享受优惠。此次公告明确,允许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环节提前享受优惠政策,在汇算清缴环节再多退少补。这样,让小微企业提前享受税收优惠红利,有效缓解资金紧张,减少贷款压力,增强其流动性。
同时,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门槛:对于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可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申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A企业2014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为31万元,未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如果A企业预计,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可能在20万元以下,就可以填写预缴申报表,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今年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一些小微企业的利润可能会出现下降。将税收优惠的范围扩大到这部分企业,让他们尽早享受到政策红利,可以更好地体现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支持。”李万甫认为。
今年新办的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也可享受优惠
“我们是今年新开张的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该怎么算,能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很多新办小微企业,对这个问题格外关注。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说,公告对于这种情况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本年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此外,考虑到小微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公告对小微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也进行了调整。由原来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调整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李万甫说,公告还简化了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手续,纳税人通过填报申报表履行备案手续,不需要再专门备案,进一步减轻了小微企业办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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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部分小微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2010年实施以来到此次政策调整,已先后四次扩大政策覆盖范围,支持力度持续加大:
1.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2012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明确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相关政策。
通知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称,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通知还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这份通知还强调,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小微企业所得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解读,不知道有没有帮助到大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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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家有多少了解呢?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小微企业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数量庞大的小微企业逐渐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新亮点。近日,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发布《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研究报告》,结合其在全国29个省跟踪收集的大量法人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数据,从小微企业的生存环境、创业与死亡、经济社会价值和税负状况等维度进行了分析。
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全国共有小微企业约7000万家,其中个体工商户约5600万家,法人小微企业约1400万家。2014年其年产值19.08万亿元,在GDP中的占比升至30.0%。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小微企业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据该中心测算,2014年小微企业共吸纳2.37亿人就业,占我国总就业人口的30.7%。其中,小微企业尤其为大学生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数据显示,在小微企业就业的大学生比重上升,特别是20-29岁的大学生比重增幅最大,从2012年的24.8%增至2014年的32.2%。此外,小微企业还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就业,数据显示,42.5%的农民工在小微企业就业。
虽然,小微企业对国家经济贡献巨大,国家也一直在扶持和鼓励小微企业的发展,但就目前情况来看,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仍然不容乐观。报告指出,伴随着经营环境的日渐恶劣、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亏损小微企业比重由2013年的6.2%飙升至到2015年第二季度的26.2%;盈利的小微企业占比也从78.2%下降至49.0%。2014年,约928万小微企业退出市场。
面对错综复杂的环境,以营业税和增值税为首的税收对小微企业来说负担较重。报告指出,个体工商户的纳税额中62%为营业税和增值税;法人小微企业中这一占比为65%。在调研过程中,超过三分之一的小微企业认为“税费负担重”。报告也显示,国家税务局公布的总纳税额中,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占比从2012年的4.4%上涨到2013年的5.7%,法人小微企业的占比更高达19.8%。且进一步观察其纳税额与营业额、利润等的占比情况,可以发现小微企业的纳税负担确实高于上市公司。超五成小微企业最为希望政府进一步加大税费优惠力度,远远超过对降低融资门槛、扶持土地厂房用工等政府优惠政策的期待。
其实,减少小微企业税费负担一直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2014年10月,小微企业营业税起征点从营业收入每月2万元提高到3万元。企业的经营成本由此降低,小微企业死亡率从16.82%下降至16.78%。就业人口新增了83万。
该报告进一步分析发现,如果将起征点从3万元提高到5万元,将增加96万个就业岗位;提高到7万元,将增加172万个就业岗位。报告建议,将起征点从3万元上调至10万元,将小微企业死亡率进一步降低到16.74%,总共为社会提供284万个就业岗位。
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主任甘犁教授认为,起征点上调至10万元,除了能释放大量就业岗位,还能大力促进创新,提振经济活力。企业税负的减轻,经营成本的下降,能使企业有更多资金进行创新,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从而刺激经济,减缓经济下行压力。报告指出,起征点提高到10万元后,将创造2287亿元的社会财富,拉动约0.36%的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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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辽宁的小微企业所得税大家了解吗?特别是辽宁的朋友要注意了,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辽宁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辽宁营口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市国税局获悉,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支持力度,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由年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
新规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15年新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从今年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期内就开始执行。预计2015年度适用减半征收的小微企业范围扩大以后,减免税额将增加40%以上。在辽宁营口投资的多家台资企业也因此受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五、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
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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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朋友来问关于最新的营业税收的政策,那么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最新营业税收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问: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四)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流转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2016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五、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
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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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融资和税收优惠是什么?有什么关系吗?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融资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关系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涉及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3个税种。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规定,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请问国家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的执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23公告不一致的如何执行?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以前规定与此公告不一致的,按第23号公告规定执行。
4、2014年1月1日以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具体如下:
(1)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对于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3)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5、我公司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是规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暂不适用小型微利适用税率的规定,自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7、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8、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如何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进行界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10、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11、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减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是否需要审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小微企业融资方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小微型企业民营经济迅速发展,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小微型民营企业出现数量加速扩张和质量渐进提升的趋势,小微型企业不断做大做强。毋庸置疑,在小微型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较多的问题,融资难就是其中一个突出问题。
如何帮助企业破解融资困难这一难题?
针对市场变化和客户特点,积极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方案,有效的拓宽了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帮助了企业解决了融资难等问题。在国内来说,银行一般不做汽车抵押贷款服务,这类服务普遍需要找民间的专业信贷机构来申请办理。
工信部在2014年将继续开展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一是推进各项政策落实,充分发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加强对国发14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评估和政策协调,让小微企业切实感受到政策效益;二是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培育认定一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三是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加快推进在天津市开展的中小企业转型试点,继续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四是改善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深化工信部与工农中建交五大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战略协议,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利用税收减免、资金补助等方式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担保收费;五是提高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培训体系;六是减轻小微企业负担,继续开展轻费减负工作,完善企业负担调查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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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小微企业越来越多了,已经成为我国的创业主力军,那么关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又有什么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对于我国整体经济水平的提高做出了重要贡献,国家对于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也不断加大,出台了不少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包括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及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小微企业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调高小微企业纳税起征点对于这些企业来讲意义重大。
为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财税[2015]96号规定,截止2017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在现行免税政策的基础上,将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范围,小微企业免税额从原本的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扩大到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2016最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计算公式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相关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在2014年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提高到10万元的基础上,国务院对小微企业优惠持续加力,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小微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纳税人。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4号),明确了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为把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到位,方便纳税人享受优惠,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同时,为征纳双方提供一份内容全面、便于查询、容易操作的完整版文件,减少“文件套文件”现象,本公告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基础上,适应税收政策调整,对一些具体管理操作问题进一步做了明确规定。
二、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否享受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所得税方式,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从什么时候开始能够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4年之前,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在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政策,季度预缴环节不享受优惠。本公告按照原有做法,允许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环节提前享受优惠政策,在汇算清缴环节再多退少补。这样让小微企业提前享受税收优惠红利,有效缓解资金紧张,减少贷款压力,增强其流动性。
四、查账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
对于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对于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五、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一是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是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方法。
六、本年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对于本年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小微企业标准,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对于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本公告又适当放宽了享受优惠政策“门槛”。即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果预计本年度可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其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申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例如:a企业2014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为31万元,未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a企业预计2015年可能符合小型微企业条件,a企业填写预缴申报表,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八、进一步简化备案手续,方便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
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的统一要求,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在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方面已经简化了管理手续。规定:小微企业季度预缴不需履行任何手续,汇算清缴时应就“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履行备案手续。为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减轻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将修改季度预缴申报表和核定征税企业纳税申报表。这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
九、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环节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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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出台了很多关于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又有什么政策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效应分析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健康发展,国家大力采取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支持,针对小型微利企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涉及范围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其中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被作为一项重要政策并给予长期实施,以促进企业能够进一步提高经营效率,提升整体经营水平。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中保留了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优惠待遇,近几年又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包括细化适用企业类型、从低适用税率、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延长优惠期限等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和相关文件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和操作办法,与一般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25%相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为20%,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2010年、2011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2年、2013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至2016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上述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降低为10%,与一般企业25%的税负率相比下降60%,然而这一优惠政策,在实际执行中的政策效应与预期还是有一定的差距。
年度汇算清缴外,2010年-2012年三年间享受优惠的企业均不足50%,且户均减免税额仅为0.24万元,三年共计3706户企业享受该优惠政策,共计减免所得税907.5万元(不含汉沽数据),2013年,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各局也在各自的区域内通过公共平台宣传、短信提醒、微信宣传、电话告知、办税服务厅张贴宣传海报等方式进行无死角宣传,然而通过以上三个局的数据可以看出虽然享受优惠的企业有所增加,但与预期还是有一定的差距,这说明优惠制度本身及落实管理中仍存在问题、影响和制约了优惠政策作用的发挥。
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较高,享受优惠的条件限制较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要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的税收优惠必须满足四个基本条件:一是行业限制,即不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二是从业人数的限制,工业不得超过100人,其他行业不得超过80人;三是资产总额符合规定。工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四是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的限制,不得超过30万元。只有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享受优惠政策,优惠形式较为单一,主要采用降低税率和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形式,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是必须获得收入或利润,在企业亏损的情况下,这种优惠对于企业来说没有任何实质影响。
(二)小型微利企业管理难度较大,风险较高。从2010年至2013年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数据情况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数量较大,但优惠税额较小,2010年-2013年四年6081户次小型微利企业,仅享受1319.52万元优惠,户均0.22万元。我们在申报系统中未将小型微利企业的申报设为事前校验事项,好多企业是申报后才知其具备享受条件,如要享受该优惠,企业需修改报表、补充申报等,增加企业办税成本,加之减免力度较小,导致企业不愿享受该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在汇算清缴期间,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对小型微利企业进行备案、核实、调查,一方面增加了税收管理成本;另一方面,面对数量众多的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资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和标准却难以界定,比如对从业人数的判定,小型微利企业一般面临经营的不确定性、季节性用工等情况,仅从备案资料中不能准确把握企业真实从业人员,这就加大了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加之可能存在企业为能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将企业进行拆分,导致各企业之间对费用划分不清,人为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避税等问题都将增加税务机关的管理难度及执法风险。
(三)未能有效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小微企业规模相
对较小,业务相对简单,财务会计制度不够健全,多由中介机构进行代理记账,记账公司业务量较大,其中多数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由于其预缴时未享受优惠,而汇缴时一旦按享受该优惠可能会涉及到退税及补充申报等问题,一方面中介机构为简化自己的工作量不给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另一方面企业自身怕享受该优惠政策后引起税务机关的后续检查,觉得得不偿失,不愿享受该优惠政策。
三、完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建议
中小企业覆盖面广、总量大,在扩大就业渠道、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市场繁荣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了切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使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得以更好地落实和发挥应有的作用,建议如下:
(一)降低标准,减少限制,加大优惠减免力度。一方面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设定限制条件过多,与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小微企业的界定不一致,建议统一标准。另一方面适当降低标准,可不再限制行业、人数,只要达到规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就可享受一定比例的优惠。政策简单、明确、方便,凡是符合国家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均可享受税收优惠,进一步扩大优惠面,尽可能为小微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
(二)加强宣传,强化辅导,积极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应进一步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及时跟踪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严格优惠政策审批管理程序。创新小微企业服务举措,可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会计人员水平低、财务核算不完善等特点,开展贴近实际、操作性强的培训、辅导、宣传。同时,要积极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使其成为各项优惠政策的有力推动者,和税务机关一起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种账簿和规范税收核算,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帮助纳税人全面、正确了解和掌握国家相关政策,引导企业用好用足各项税收优惠。
(三)加强监管,简化手续,进一步完善和改进该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申报时进行强制校验,必须准确填报减免税额方可进行纳税申报,减少企业后续修改报表,进行补充申报的情况,提高效率,事前强调企业申报的自主性,事后加强审核和监控,出现问题的加大处罚力度。该优惠政策可效仿增值税,对放弃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36个月内不得再重新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3年内不针对减免税事项进行评估或稽查,以消除企业怕享受政策后会有后续检查的顾虑。
(四)统一标准,提高限额,进一步加大优惠力度,可将小型微利企业全部实行减半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再单独设定标准,或者进一步降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并保持政策的系统性、稳定性和长效性。支持创办小型微利企业,对新办小型微利企业购臵新的生产设备在3年内按资产成本的50%给予折旧;鼓励小型微利企业技术创新,降低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资格认定门槛;促进小型微利企业资金积累,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科技研发基金,允许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提取,增加企业积累。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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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是什么吗?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又是怎么样确定的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财政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一、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注: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适用)
◆ 《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11]104号)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有利于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注: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二、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一、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三)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
(七)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二、免税政策期限
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
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答:今年以来,国际经济形势较为复杂,我国经济处于“三期叠加”阶段,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为此,国家实施定向调控,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让积极财政政策更大发力,为创业创新减负。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主要是哪些纳税人受益?
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是将原来减半征税标准由20万元以下纳税人扩大到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并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与原政策相比主要惠及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3.如何理解从2015年10月1日起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答:按照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此次范围调整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今年10月1日(含)之后实现的利润,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在进行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即:2016年1月份征期)时,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新的规定计算减免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在10月份征期内,如上述企业进行的是今年前3季度(或2015年9月份之前)的企业所得税预缴,仍按照原来的税收政策执行。也就是说,预缴10月份以前的所得税时,只有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税率征税,仍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如上述企业预缴10月份当月的企业所得税,则可以按新政策执行,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4.新政策调整包含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他们适用的是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5.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亏损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纯所得”征税,只有盈利企业才会产生纳税义务。因此,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论是减低税率政策还是减半征税政策,都是针对盈利企业而言的。对于亏损的小型微利企业,当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亏损可以在以后5年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7.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的限定?
答:从2014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经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限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小微企业是否就是小型微利企业?
答:小微企业并不等同于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参照“从业人员”、“资产总额”以及“应纳税所得额”三项指标的标准并且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9.如何判断企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中的工业企业还是其他企业?
答: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工业企业包括四个行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这四个行业之外的行业都属于其他企业。此外,应注意企业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所界定的鼓励类行业。如属于限制类、淘汰类行业,则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10. 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如何确定?
答: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11. 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人数是否计入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
答: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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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的问题相信大家都是很关注的,现在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有什么最新的优惠政策?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一、什么是小微企业
根据相关文件,小微企业的定义有两个,分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其中:
1、小型微型企业的概念来自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标准进行划分。
2、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源自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流转税
1、《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文)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文)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3、《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进一步明确: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按照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文)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5年1月1日至
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小微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一)流转税
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可直接在相关申报表免税收入栏中填报。
(二)企业所得税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2、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4、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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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有什么主要的内容需要注意的?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近年来,特别是2014年以来,税务总局积极贯彻国务院部署,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动靠前服务,千方百计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让扶持政策变成“真金白银”,助小微企业爬坡过坎、成长壮大。
税务部门的主动作为,也收获了小微企业千金不换的口碑。据国家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的调查报告显示,社会群体对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满意”和“基本满意”的为91.9%,对有关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落实情况表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达到92%。
抽查数并不是抽象的,而是现实的综合反映。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认为,“这个数字得来不易,说明税务部门因地制宜、创新方式,简化程序、靠前服务,政策落实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优惠再加码:税收减免打出“组合拳”
金融危机以来,“小微企业发展”成为国务院常务会议议题名单上的“常客”,各部门从融资支持、财政支持、简化行政审批等多个层面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更是“重头戏”。如何把好政策落实好、落实到位?2014年以来,税务总局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打出了一套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组合拳”。
人们通常说的小微企业是个大概念,既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也有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国家对这些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在不断调整,扶持力度不断加大。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小型微利企业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2008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就将小型微利企业纳入了优惠范围,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比正常税率低5个百分点,相当于减轻税负20%。2010年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生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2012年起,减半征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提高至6万元。2014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幅度进一步提高,减半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调高至10万元,并将核定征收企业纳入优惠范围。
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也享受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2011年11月1日起,国家将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由原来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2000元至5000元统一提高至5000元至20000元,实际执行中,各地均从高选择适用了20000元的上限。政策实施后,超过924万户个体工商户无需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年减轻税收负担约290亿元。2013年8月1日,原来个体工商户享有的起征点优惠政策扩大至小微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全国约2000万户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受益。2014年10月1日起,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再次提高至3万元,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同时,国家还出台了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技术创新、创业就业等相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对小微企业的发展也十分重要。
国家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给小微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好。2014年,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户数为246万户,共计减免税额101亿元,优惠政策受益面达90%;享受小微企业减免增值税、营业税优惠的有约2200万户纳税人,共计减免税款511亿元,其中减免增值税307亿元、营业税204亿元。三个税种合计,2014年小微企业共减免税款612亿元。
服务再升级: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税收优惠政策的关键在落实,难点也在落实。税务总局始终把政策落实效果放在首位,多次召开专题会议,与小微企业代表座谈,了解政策落实中的问题,不断改进管理服务,提升落实的质量。每一次政策调整,税务总局都会按照国务院规定,细化配套落实措施,让小微企业充分享受政策支持。例如,税务总局立足管理实际,及时明确按季纳税、兼营不同应税项目时如何适用免税政策及相关征管配套措施,并同步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减轻办税负担,仅此一项,就提高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受惠面30%以上。
狠抓落实不仅体现在配套政策的制定上,更渗透在管理服务的各个环节中。国家每出台一项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都会同步推出政策解读,全面阐释政策规定、办税流程、申报要求和管理方式,帮助纳税人吃透政策、享受政策、促进发展。在落实中指导各地税务机关摸清小微企业税源底数,查找落实进度慢的原因,主动送政策上门。2014年,税务总局还多次派出巡回督导组,对各地税务机关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明察暗访、检查督导,并将落实情况列入各地税务机关的绩效考核。
税务系统点多、面广、线长,政策落实在基层,创新也在基层,一些税务机关的做法可圈可点。湖北省国税局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公告栏、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手机短信提醒、税企QQ群等渠道,第一时间把减税政策告诉每一位纳税人,并全面排查“漏享户”,仅宜昌市点军区国税局就主动让20户具备条件的纳税人享受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广东省是全国小微企业数量最多的省份,为解决税收优惠政策信息不对称问题,广东国税精心研发所得税电子申报系统,通过后台数据分析,主动提醒纳税人,自动计算减免税额,解决了纳税人“嫌麻烦”、“不会算”的问题。多地税务部门也及时修改申报软件,增加对纳税申报的提示、提醒功能,并在申报期结束后,筛选出未能按时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一户户告知企业在以后申报期间抵顶税款。
2014年,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纳入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范围,这对税收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甘肃酒泉国税第一时间对全市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进行摸底,对全市2716户核定税额户进行了调整,逐户下发提醒单明确计算及申报方法,让每一户纳税人享受到改革的红利。当税务人员将量身定制的提醒单送到核定征收企业酒泉卡尼兴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项兆兴手中时,他感慨地说:“感谢你们的热心服务,省下来的一万多元钱,对我们效益下滑的小企业来说真是雪中送炭,税务部门落实政策的效率之高、速度之快真没想到。”
政策调整涉及企业多、情况复杂,一些基层税务机关适应新要求,及时调整管理服务方式。2014年10月,起征点提高后,湖南全省有55万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享受免税政策,长沙税务部门毫不松懈,及时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纳税服务上来,认真做好税法宣传、政策辅导及巡查巡管等工作,提升服务质效。在宝南街经营手机维修部的毛志宇说:“税款免了,但是税务局的服务没有免,给我们的咨询辅导做得更加细致了。”在青海,由于小微企业分布相对分散、地处藏区,青海省国税局实行了包片联点式的全方位宣传,千名税务干部逐户走访纳税人宣讲政策,一些牧区办税厅还开展了双语服务,配备“双语”导税员。创办小型民族用品加工厂的果洛藏族自治州生态移民桑杰高兴地说:“税务干部把减免税政策送上门,确确实实为我们这些初涉商海的牧民创业者解决了大问题”。
2014年11月,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再次加码,各地都开始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中增设“小微政策落实情况投诉”选项,专席受理对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投诉,并承诺3个工作日内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应享尽享。
扶持见实效:小微企业减负加油轻装上路
“制度+科技+服务”,形成了一套抓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有效机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司长杨益民表示,绝大多数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都享受到了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税收负担明显减轻,发展后劲明显增强,就业容量不断增多,税收优惠政策的杠杆作用逐步显现。国家统计局的调查结果也表明,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成效正在凸显。报告显示,92.3%的人认为小微企业在优化经济结构和增加就业方面“作用很大”和“有一定作用。”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建认为,“尽管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很大,但就业仍实现了稳定增长,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定向激励政策功不可没。通过政策的导向激励,小微企业吸纳就业、鼓励创业创新、破解转型难题的重要作用得到了很好的发挥”。
“我事先做了不少功课,税收因素的确是我办这个公司前考虑的重要内容!”2013年成立的上海市滔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老板施莹莹说。这家公司从事小区物业管理,主要招收保洁和保安,很多都是下岗职工。“每招收一个再就业员工,公司每年就可以减免税款4800元。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还可以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省下来的钱我可以再投入公司发展。”事实上,施莹莹的算盘也没打错,仅2014年一年,该公司就享受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减免70余万元,施莹莹已经打算扩大经营,计划再招100人。
小微企业免税政策释放出的就业效应,在山东淄博表现同样突出。2014年淄博市小型微利企业安置就业职工人数为110886人,同比增加16791人,增长15.14%。而在青海,2014年新增小微企业17190户,提供了数量可观的新增就业岗位,青海省就业创近年来最好水平。
税收优惠政策也让小微企业尝到了转型升级的甜头。广州市柏宏纺织实业有限公司2013年5月成立,成立之初,只有二三十人,属于小微企业。成立当年便及时全面地享受到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公司总经理高柏聪回想起来,仍颇为感激,“小微企业的第一年都特别难熬,但我们及时享受到了3000多元的减免税,给企业发展注入了动力。”如今,该公司开始加大对面料研发的投入,规模迅速壮大,预计今年产值可达到7000万至8000万元。
辽宁省长海县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的经理王莉最近很忙,税收优惠政策让她2014年又省下1万元的税款,她准备再买2万尾海参苗,扩大放养量。“国家的税收好政策不是第一回了,咱可不能辜负。”王莉干劲十足地说。
王莉只是长海县经济社会转型升级中的沧海一粟。“现在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企业发展劲头特别足,扩大投资、开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投石改造海底、转型进军绿色环保养殖模式的企业越来越多。”长海县副县长张俊之说。
同样受益的还有2007年成立的陕西博达纵横广告有限公司,2014年该公司享受税收减免近万元。全程经历公司缓慢发展历程的会计人员张晓琛体会特别多:“以前只知道缴税,现在国家给我们优惠,数额虽不大,意义却不一般。相信公司一定会借力国家优惠政策,抓住更多商机,发展越来越快,越来越好。”
尽管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已见成效,但税务部门并不满足。“3项指标的满意度平均为92%,既是对各级税务部门一年来辛勤工作的肯定,也说明税务部门在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还需要进一步下大力气。”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刘丽坚对国家统计局的调查结果有着清醒的认识。
对于未来如何继续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李三江表示,税务部门既要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又要积极研究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预案,不断提高税收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何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进行界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减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是否需要审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知道有没有帮助到大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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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什么?具体的内容有哪些?什么地方值得注意?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最新中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2016年最新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
2016年最新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内容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依据是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在未来3年免征小型微型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一、企业划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2、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3、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
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小微企业在税收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门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三个标准:
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说的小微企业。
二、行业划型
(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九)软件信息技术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房产开发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租赁和商务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其他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015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5、《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小微企业征税的各项标准统一提高到了10万元。
6、《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的销售额和营业额提高到“2万元至3万元”。
7、《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最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涉及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3个税种。
(一)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规定,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请问国家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的执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23公告不一致的如何执行?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以前规定与此公告不一致的,按第23号公告规定执行。
4、2014年1月1日以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具体如下:
(1)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对于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3)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5、我公司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最新中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知道有没有帮助到大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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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是对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大家知道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有什么优惠政策吗?企业所得税又是怎么计算的呢?一起来看看吧!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l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加计扣除优惠
加计扣除优惠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1.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l00%加计扣除。
五、创投企业优惠
创投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投企业,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例如:甲企业2008年1月1日向乙企业(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100万元,股权持有到2009年12月31日。甲企业2009年度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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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速折旧优惠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采用以上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是指: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七、减计收入优惠
减计收入优惠,是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综合利用资源,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八、税额抵免优惠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l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九、非居民企业优惠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其他优惠
(一)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l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二)“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过渡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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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小微企业所得税是不是有免税的优惠政策出台?2017年小微企业所得税有什么注意的地方?今天读文网小编分享了小微企业所得税给大家,欢迎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后,税务总局连续出台《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7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8号),明确按季纳税、兼营不同应税项目时如何适用免税政策及相关征管配套措施,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2.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7号)明确,对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3.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答: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7号)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4.个体工商户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7号)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中有关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给予小微企业更多的选择权,便于小微企业自由选择不同的商务对象,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5.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的小微企业,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为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7号)明确,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6.本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8号)中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6栏“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内容进行了细化,新增了“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三项,由纳税人根据其所享受的免税政策分项填报。在“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
继2015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由 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后,8月19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9月2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30万元后具体税收政策规定。
税务总局表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主要惠及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按照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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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什么?哪些是值得注意的?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我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本文提供2015年、2016年、2017年执行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问答。
此次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2015年3月13日,税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有关政策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为解决具体操作管理问题,3月18日,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就贯彻落实具体征管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答: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有什么变化?
答: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由原来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调整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调整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可以继续适用此次优惠政策吗?
答:此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同样继续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具体包括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用定率征税和定额征税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的,季度预缴时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答: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企业预缴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门槛进一步降低。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如果预缴方式为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如果是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核定征收有定率征税、定额征税二种方式。
采用定率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采用定额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的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办法。
本年度新办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预缴时按照小微企业享受了所得税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超过小微企业标准的,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备案程序有什么变化?
答:以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终了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需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为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减轻办税负担,今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
杭州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大学生在杭创业如满足以下条件,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在杭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为2005年及以后,从毕业证书的签发之日算起)以本人名义在杭州市区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以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为准),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从事当年度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二是大学生在杭创办企业,必须由大学生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三是在杭普通高校在校生提出创业资助资金申请,必须有在校期间接受孵化并在杭州市区落地转化的创业项目。另外,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项目付诸实施并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注册的大学生创业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评审,直接申请享受不低于10万元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资金:
(1)满足上述在杭自主创业的规定条件;
(2)须由原参赛团队中的大学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3)在大赛结束后一年内(以获奖证书上的时间为准)提出无偿资助申请。
具体优惠政策有:
1、创办企业相关费用减免:大学生在创办企业过程中凭《杭州市大学生创办企业证明》到工商部门、有关验资机构和杭州银行、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各网点办理工商登记、验资证明和开设银行账户时,相关部门将免除有关办理费用。具体是对大学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部门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大学生自主创业成立企业的,工商部门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大学生自主创业成立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外,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律降低为 3 万元;鼓励大学生以知识产权、实物、科技成果等可评估。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允许大学生租用、使用高校范围内的相应场地作为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
3、创业资助资金资助: 共有商业贷款贴息和项目无偿资助两种,且两者不能重复申请。其中项目无偿资助的等级和金额分六个等级: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 万元。获得银行商业贷款后用于生产经营,对实际应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最高额度为2万元。
符合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资助对象及条件的申请人向市人才中心创业服务处或所属区人事局提出申请(市级企业向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申请,区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向所属区人事局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申请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无偿资助的提交《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无偿资助资金申请表》);
(2)身份、户籍、学历(在校生提供在校证明及校方出具的在校接受项目孵化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3)申请商业贷款贴息的须提供贷款合同;申请项目无偿资助的须提供相关支出的合同、凭证和商业计划书(项目可行性报告)。
(4)申请15万元、20万元无偿资助的项目,由创业导师或风投、创投机构及相关企业推荐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5)申请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无偿资助的还须提交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证明以及参赛项目所有成员(以获奖证书上的成员为准)申报获奖项目无偿资助的签名同意书或授权书。
(6)受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申报受理等相关事宜可咨询市人才中心创业服务处和所在区人事局。
4、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目前我市已有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园(西湖——浙大科技园)、(下沙)、(高新)、(下城)、(萧山)、(拱墅)、(余杭)、(上城)和位于江干区的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园(赛博)等9家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各大学生创业园的具体入园条件和流程可咨询创业园所在区人事局。 新办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大学生创业园,2年内可获得创业园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供的50平方米以内的免费经营场地。大学生创业园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各类扶持资金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商务、融资等方面的“一站式”服务。
5、房租补贴:大学生创业企业在创业园外租赁房屋用于创业的,两年内由纳税地财政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补贴1 元/平方米•天、第二年补贴0.5元/平方米•天(实际租用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算;房租补贴超过实际租房费用的,按实际租房费用补贴)。
6、会展补贴:大学生创业企业参加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批准)举办或组织参加的各类国内外会展,经企业纳税地政府部门认可后,由纳税地财政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对单家企业每年最多补贴3万元,可连续补贴三年。
7、免费人才招聘:大学生创业企业三年内可免费参加市人事部门组织的大型人才招聘会、免费在杭州人才网和杭州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网上发布招聘信息;从工商营业执照发证之日起三年内,每年可6次免费参加杭州人才市场举办的人才集市进行招聘。
8、和人事代理服务:免费为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提供三年人事代理服务。
9、以及各区及人才中心、创业园对大学生创业的具体优惠措施,具体办理流程可咨询市人才中心和所在区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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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市,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什么内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很受关注的。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北京市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五、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
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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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的税务筹划有利于最大限度实现财务目标,在不违反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筹资、投资、经营等方面活动,乃至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等环节的业务进行事先策划,制定一整套最优纳税操作方案 ,尽可能为企业减轻税负 ,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新政策的主要内容及变化是什么?
答:财税〔2015〕34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是: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文件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的主要内容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本次新政策调整,主要有三个变化:
一是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进一步加大了优惠力度(举个简单的例子,A企业符合小微企业条件,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按法律规定可以享受20%的优惠税率,应纳税额为4万元,减免税额1万元。 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仍为20万,按新政策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应纳税额为2万元,减免税额3万元,优惠幅度大大增加);
二是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由按月度平均值改为按季度平均值来确定,简化了计算方法;三是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减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是否需要审批?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2015年1月1日以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1)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如果预缴方式为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如果是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2)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有定率征税、定额征税二种方式。
采用定率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采用定额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的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办法。
(3)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4)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本年度预计可能符合的,季度预缴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即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企业预缴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门槛进一步降低。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今年4月预缴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由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未结束,怎么判定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为便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三条规定,对于查账征税和定率征税企业,需要判断其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2015年4月份预缴第1季度所得税时,由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依据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进行判断。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非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因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所以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其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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