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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今天小编整理出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欢迎大家阅读:
(一)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规定,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国家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的执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23公告不一致的如何执行?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以前规定与此公告不一致的,按第23号公告规定执行。
4、2014年1月1日以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1)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对于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3)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5、公司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是规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暂不适用小型微利适用税率的规定,自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7、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8、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如何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进行界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10、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11、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减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是否需要审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12、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13、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14、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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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什么?具体的内容有哪些?什么地方值得注意?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最新中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2016年最新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
2016年最新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内容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依据是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在未来3年免征小型微型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一、企业划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2、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3、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
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小微企业在税收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门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三个标准:
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说的小微企业。
二、行业划型
(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九)软件信息技术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房产开发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租赁和商务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其他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015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5、《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小微企业征税的各项标准统一提高到了10万元。
6、《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的销售额和营业额提高到“2万元至3万元”。
7、《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最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涉及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3个税种。
(一)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规定,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请问国家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的执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23公告不一致的如何执行?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以前规定与此公告不一致的,按第23号公告规定执行。
4、2014年1月1日以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具体如下:
(1)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对于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3)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5、我公司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最新中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知道有没有帮助到大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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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什么?具体的政策有哪些内容?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最新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最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计算公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1、目前对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国务院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小微企业加大税收支持,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等政策。
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包括分支机构。
2、月销售(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怎么理解?
营业额是指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营业额(含免税项目营业额),营业税差额征收的为扣除减除项目后的计税营业额。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均适用营业税优惠政策,不受经济类型、经营行业和经营规模的限制。具体有如下几类情况:
(1)按月申报营业税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
(2)按季申报营业税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
(3)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该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其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4)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不能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我是增值税纳税人,该优惠政策对我单位的规模行业有限制吗?
对于增值税纳税人必须是小规模纳税人,且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才可免征增值税;而营业税纳税人只要当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不分规模行业均可免征营业税。营业税优惠政策中所述小微企业不等同于《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述的小型微型企业。
4、我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兼营营业税项目,应该如何享受该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5、我是从事旅游业的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应如何确定?
财税〔2013〕52号文中所说的月营业额是指计税营业额。因此对于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某小学将部分门面出租,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能享受该优惠政策吗?
营业税纳税人的营业额包括所有营业税项目的营业额。因此该公立小学的月营业额应将当月租金收入合并当月提供教育劳务的营业额计算,未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该优惠政策。
7、关于房屋租赁如何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对企业或单位出租房屋月收入在3万元以下开具房屋租赁业发票如何征税?
在可以确定该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的月营业额(包括房屋租赁收入在内)不超过3万元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免征房屋租赁的营业税及按已交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地方税费,其他税费按《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鄂地税规〔2011〕3号)的规定征收;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仍按照规定税率征收。
8、分支机构可以享受该政策吗?
分支机构属于享受优惠的范围。
9、适用该优惠政策的营业税纳税人是否包括外来办理了报验登记的建筑业纳税人?
办理了报验登记的建筑业纳税人,其在项目地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增值税。
10、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临时纳税人能享受这项优惠吗?
对于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报验登记的纳税人(如外来建筑业纳税人),因此类纳税人申报方式为按次申报,无法核实其月营业额是否未超过3万元,故不能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1、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如何进行网络申报?
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应享受暂免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无需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按下列要求进行免税申报。
纳税申报路径:实行前台上门申报的,前台受理人员可在“综合纳税申报表”的“抵扣税(费)额”选项中录入减免金额,进行零申报;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网上办税系统中可分别选择“营业税及其附征税费综合申报表”和“行业营业税申报表”,选择“营业税及其附征税费综合申报表”的,可在“应税减除项目金额”项目中输入减免额,进行零申报,选择“行业营业税申报表”的,可在“减除项目金额”中输入减免额,进行零申报。
12、物业管理公司在向小区住户收取物业管理费时,往往是一次性收取一个季度或者是半年的物业管理费,这样在收取的当月收取金额就超过了3万元,但是在其他的月份又没有收入或者是收入很少。请问:这类情况能否按月分摊物业管理收入?能否按照小微企业享受营业税的减免?
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月确认营业收入,按月申报。月申报额超过3万元正常纳税,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减免政策。为加强物业公司税收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应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种类,只允许领用网络发票或税控发票,特殊情况(如停车费)经审批可领用1元、2元、5元小面额的通用定额发票。物业公司在向小区住户收取物业管理费时,一次性收取一个季度或者是半年的物业管理费,当月开具发票金额超过3万,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到当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网络及税控发票比对应做通过处理。
1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何进行减免税后续管理?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月登记减免税台账,并加强减免税后续管理,及时审核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如发现纳税人有分解、转移收入调整月营业额而违规享受减免优惠的现象,应及时追征税款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14、应享受未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如何处理?
对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多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或抵减以后应缴的营业税及附加。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表》,填写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流水号、
开户银行、账号、退税(费)种、 退税(费)款所属时间、退税(费)款缴纳时间、金额、申请退税理由、 经办人签字和联系电话,非个体纳税人需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2.《税务事项通知书》(误收退税)或由主管地税机关统一制作的《误收应退(抵)税费清单》。
3.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和法人身份证等相关退税(费)资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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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什么?有哪些具体的内容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问: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为什么要大幅度调整?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本着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财税71号文,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将暂免征收增值税的月销售额从2万元提高到3万元(含),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的季度销售额为不超过9万元(含)。
问: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受惠对象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
下城区国税局对此进行了解答:57号公告中明确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因此,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享受。
问: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小微企业,该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答:根据57号公告相关规定,对于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只要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可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申报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小微企业若既有货物销售,又有“营改增”的应税服务,暂免征收增值税的月销售额核算应包括货物销售及应税服务两部分全部收入,即货物销售与“营改增”应税服务总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申报9万元)的,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问:个体工商户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57号公告中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中有关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这给予小微企业更多的选择权,便于小微企业自由选择不同的商务对象,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因此,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代开发票业务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税款。
问: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微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免税的优惠政策吗?
答:依据57号公告规定,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因此,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微企业,只要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享受增值税免税的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变化
及纳税申报说明
一、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主要变化
(一)免税额度出现变化。按照《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免税的税基扩大,从原来的2万元提高到3万元。
(二)适用范围发生了变化,与以前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表述不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规定,自 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这次新出台的文件不再强调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而是扩大到所有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为了征管系统操作方便,个体工商户按照起征点3万零1分设定,增值税全部销售额不再根据货物、劳务和服务起征点分别进行计算,以合计销售额3万元为上限,合计超过3万元要一律征税。
(三)对享受政策小微企业代开发票的处理出现变化。《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与以往的主要变化,一是只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提及普通发票,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9号)要求普通发票是要追回以后才能申请退税的。二是除了追回,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也可以申请退税,更加具有操作性。三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规定,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是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这次总局将(国税函„2003‟1396号)废止,以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都可以代开专用发票,而且符合免税条件的把专用发票追回或开具红字发票后,都可以申请退税。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未
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本次政策调整后,文件尚未进行修订。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至9万元)增值税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可以先行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正式文件正在制定中。
二、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
本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调整主要是增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等栏次。小规模纳税人在填写申报表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1)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要谨慎填写。在原申报表中,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销售额需要一并填入第1栏,然后在第11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体现免税,这次申报表调整后,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再填入第1栏,而是根据不同情况填入第7栏、第8栏,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不再填入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相关内容。
(2)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由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即征管系统内登记类型不是4开头
的纳税人)填写。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即征管系统内登记类型是4开头的纳税人)填写。对于混业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应第7栏、第8栏第一列和第二列之和不能超过3万元。
(3)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未达起征点政策的免税销售额。
(4)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主要是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其抵减、抵免增值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予以反映。无抵减、抵免情况的纳税人,不填报此表。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2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2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2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5)第14栏“本期免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增值税免税额,根据第6栏“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第15栏“小微企业免税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根据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
收率计算;第16栏“未达起点免税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免税额,根据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实例
例1:A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计算机硬件销售,又兼有技术开发及转让业务,税种核定为“增值税”、“改征增值税”。2014年10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业务一:2014年10月2日,销售PC机取得收入10000元,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300元;
业务二:2014年10月10日,取得技术转让收入20000元(已做免税备案),开具通用机打发票;
业务三:2014年10月15日,销售PC机一批,收入15000元,开具通用机打发票。
税款计算:
(1)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销售额
=10000+15000=25000元
(2)应税服务免税销售额=20000元
(3)应纳税额=25000×3%=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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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有哪些?有什么要注意的地方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增值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哪些税种?
国地税答:根据最新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享受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2.当前小微企业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地税答: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在3万元(含本数,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在3万元(含本数,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3.当前小型、微型企业印花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地税答: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审批?如何办理?
国地税答: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的纳税人,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可直接在申报表或电子税务局相关申报模块中自行填报即可享受减免。
5.当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地税答:(1)减低税率及减半征税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6.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及计算方法是什么?
国地税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其中工业企业为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1),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的企业,不包括建筑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7.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审批?如何办理?
国地税答: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年度汇算清缴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实企业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8.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地税答:自2014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及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9.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国地税答:(1)减低税率及减半征税优惠的季度预缴申报:
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的季度预缴申报:
在预缴申报时,按照规定填报附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申报享受。
10.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国地税答: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可依据企业的年度申报情况,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二是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10月起 月销售额3万以下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 小微企业免税
国务院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定对小微企业加大税收支持,从今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等政策。
会议指出,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在推进简政放权,尤其是实施商事制度等改革后,新设企业大幅增加。加大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特别是在改革中“呱呱坠地”新生者的扶持,让它们在公平竞争中搏击壮大,可形成示范效应,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也能增添社会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民生改善。
会议确定,在继续实施好现有小微企业支持政策的同时,重点推出以下新政策:
(一)是加大进一步简政放权力度。加快清理不必要的证照和资质、资格审批,为小微企业降门槛、除障碍。
(二)是加大税收支持。在现行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基础上,从今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将月销售额2—3万元的也纳入暂免征税范围。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免征关税。
(三)是加大融资支持。采取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等措施,引导担保、金融和外贸综合服务等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鼓励大银行设立服务小微企业专营机构。推动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实质性进展。
(四)是加大财政支持。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小微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府以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小微企业免费提供技能培训、市场开拓等服务。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由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档案。
(五)是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支持,鼓励地方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将小微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六)是加大服务小微企业的信息系统建设,方便企业获得政策信息,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供更有效服务。
会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确保政策尽快落实,并适时提出进一步措施,帮助小微企业赢得“大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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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有什么主要的内容需要注意的?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近年来,特别是2014年以来,税务总局积极贯彻国务院部署,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动靠前服务,千方百计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让扶持政策变成“真金白银”,助小微企业爬坡过坎、成长壮大。
税务部门的主动作为,也收获了小微企业千金不换的口碑。据国家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的调查报告显示,社会群体对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满意”和“基本满意”的为91.9%,对有关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落实情况表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达到92%。
抽查数并不是抽象的,而是现实的综合反映。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认为,“这个数字得来不易,说明税务部门因地制宜、创新方式,简化程序、靠前服务,政策落实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优惠再加码:税收减免打出“组合拳”
金融危机以来,“小微企业发展”成为国务院常务会议议题名单上的“常客”,各部门从融资支持、财政支持、简化行政审批等多个层面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更是“重头戏”。如何把好政策落实好、落实到位?2014年以来,税务总局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打出了一套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组合拳”。
人们通常说的小微企业是个大概念,既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也有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国家对这些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在不断调整,扶持力度不断加大。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小型微利企业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2008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就将小型微利企业纳入了优惠范围,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比正常税率低5个百分点,相当于减轻税负20%。2010年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生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2012年起,减半征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提高至6万元。2014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幅度进一步提高,减半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调高至10万元,并将核定征收企业纳入优惠范围。
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也享受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2011年11月1日起,国家将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由原来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2000元至5000元统一提高至5000元至20000元,实际执行中,各地均从高选择适用了20000元的上限。政策实施后,超过924万户个体工商户无需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年减轻税收负担约290亿元。2013年8月1日,原来个体工商户享有的起征点优惠政策扩大至小微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全国约2000万户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受益。2014年10月1日起,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再次提高至3万元,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同时,国家还出台了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技术创新、创业就业等相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对小微企业的发展也十分重要。
国家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给小微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好。2014年,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户数为246万户,共计减免税额101亿元,优惠政策受益面达90%;享受小微企业减免增值税、营业税优惠的有约2200万户纳税人,共计减免税款511亿元,其中减免增值税307亿元、营业税204亿元。三个税种合计,2014年小微企业共减免税款612亿元。
服务再升级: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税收优惠政策的关键在落实,难点也在落实。税务总局始终把政策落实效果放在首位,多次召开专题会议,与小微企业代表座谈,了解政策落实中的问题,不断改进管理服务,提升落实的质量。每一次政策调整,税务总局都会按照国务院规定,细化配套落实措施,让小微企业充分享受政策支持。例如,税务总局立足管理实际,及时明确按季纳税、兼营不同应税项目时如何适用免税政策及相关征管配套措施,并同步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减轻办税负担,仅此一项,就提高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受惠面30%以上。
狠抓落实不仅体现在配套政策的制定上,更渗透在管理服务的各个环节中。国家每出台一项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都会同步推出政策解读,全面阐释政策规定、办税流程、申报要求和管理方式,帮助纳税人吃透政策、享受政策、促进发展。在落实中指导各地税务机关摸清小微企业税源底数,查找落实进度慢的原因,主动送政策上门。2014年,税务总局还多次派出巡回督导组,对各地税务机关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明察暗访、检查督导,并将落实情况列入各地税务机关的绩效考核。
税务系统点多、面广、线长,政策落实在基层,创新也在基层,一些税务机关的做法可圈可点。湖北省国税局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公告栏、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手机短信提醒、税企QQ群等渠道,第一时间把减税政策告诉每一位纳税人,并全面排查“漏享户”,仅宜昌市点军区国税局就主动让20户具备条件的纳税人享受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广东省是全国小微企业数量最多的省份,为解决税收优惠政策信息不对称问题,广东国税精心研发所得税电子申报系统,通过后台数据分析,主动提醒纳税人,自动计算减免税额,解决了纳税人“嫌麻烦”、“不会算”的问题。多地税务部门也及时修改申报软件,增加对纳税申报的提示、提醒功能,并在申报期结束后,筛选出未能按时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一户户告知企业在以后申报期间抵顶税款。
2014年,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纳入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范围,这对税收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甘肃酒泉国税第一时间对全市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进行摸底,对全市2716户核定税额户进行了调整,逐户下发提醒单明确计算及申报方法,让每一户纳税人享受到改革的红利。当税务人员将量身定制的提醒单送到核定征收企业酒泉卡尼兴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项兆兴手中时,他感慨地说:“感谢你们的热心服务,省下来的一万多元钱,对我们效益下滑的小企业来说真是雪中送炭,税务部门落实政策的效率之高、速度之快真没想到。”
政策调整涉及企业多、情况复杂,一些基层税务机关适应新要求,及时调整管理服务方式。2014年10月,起征点提高后,湖南全省有55万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享受免税政策,长沙税务部门毫不松懈,及时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纳税服务上来,认真做好税法宣传、政策辅导及巡查巡管等工作,提升服务质效。在宝南街经营手机维修部的毛志宇说:“税款免了,但是税务局的服务没有免,给我们的咨询辅导做得更加细致了。”在青海,由于小微企业分布相对分散、地处藏区,青海省国税局实行了包片联点式的全方位宣传,千名税务干部逐户走访纳税人宣讲政策,一些牧区办税厅还开展了双语服务,配备“双语”导税员。创办小型民族用品加工厂的果洛藏族自治州生态移民桑杰高兴地说:“税务干部把减免税政策送上门,确确实实为我们这些初涉商海的牧民创业者解决了大问题”。
2014年11月,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再次加码,各地都开始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中增设“小微政策落实情况投诉”选项,专席受理对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投诉,并承诺3个工作日内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应享尽享。
扶持见实效:小微企业减负加油轻装上路
“制度+科技+服务”,形成了一套抓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有效机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司长杨益民表示,绝大多数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都享受到了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税收负担明显减轻,发展后劲明显增强,就业容量不断增多,税收优惠政策的杠杆作用逐步显现。国家统计局的调查结果也表明,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成效正在凸显。报告显示,92.3%的人认为小微企业在优化经济结构和增加就业方面“作用很大”和“有一定作用。”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建认为,“尽管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很大,但就业仍实现了稳定增长,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定向激励政策功不可没。通过政策的导向激励,小微企业吸纳就业、鼓励创业创新、破解转型难题的重要作用得到了很好的发挥”。
“我事先做了不少功课,税收因素的确是我办这个公司前考虑的重要内容!”2013年成立的上海市滔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老板施莹莹说。这家公司从事小区物业管理,主要招收保洁和保安,很多都是下岗职工。“每招收一个再就业员工,公司每年就可以减免税款4800元。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还可以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省下来的钱我可以再投入公司发展。”事实上,施莹莹的算盘也没打错,仅2014年一年,该公司就享受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减免70余万元,施莹莹已经打算扩大经营,计划再招100人。
小微企业免税政策释放出的就业效应,在山东淄博表现同样突出。2014年淄博市小型微利企业安置就业职工人数为110886人,同比增加16791人,增长15.14%。而在青海,2014年新增小微企业17190户,提供了数量可观的新增就业岗位,青海省就业创近年来最好水平。
税收优惠政策也让小微企业尝到了转型升级的甜头。广州市柏宏纺织实业有限公司2013年5月成立,成立之初,只有二三十人,属于小微企业。成立当年便及时全面地享受到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公司总经理高柏聪回想起来,仍颇为感激,“小微企业的第一年都特别难熬,但我们及时享受到了3000多元的减免税,给企业发展注入了动力。”如今,该公司开始加大对面料研发的投入,规模迅速壮大,预计今年产值可达到7000万至8000万元。
辽宁省长海县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的经理王莉最近很忙,税收优惠政策让她2014年又省下1万元的税款,她准备再买2万尾海参苗,扩大放养量。“国家的税收好政策不是第一回了,咱可不能辜负。”王莉干劲十足地说。
王莉只是长海县经济社会转型升级中的沧海一粟。“现在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企业发展劲头特别足,扩大投资、开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投石改造海底、转型进军绿色环保养殖模式的企业越来越多。”长海县副县长张俊之说。
同样受益的还有2007年成立的陕西博达纵横广告有限公司,2014年该公司享受税收减免近万元。全程经历公司缓慢发展历程的会计人员张晓琛体会特别多:“以前只知道缴税,现在国家给我们优惠,数额虽不大,意义却不一般。相信公司一定会借力国家优惠政策,抓住更多商机,发展越来越快,越来越好。”
尽管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已见成效,但税务部门并不满足。“3项指标的满意度平均为92%,既是对各级税务部门一年来辛勤工作的肯定,也说明税务部门在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还需要进一步下大力气。”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刘丽坚对国家统计局的调查结果有着清醒的认识。
对于未来如何继续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李三江表示,税务部门既要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又要积极研究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预案,不断提高税收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何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进行界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减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是否需要审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知道有没有帮助到大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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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涉及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3个税种。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哪些优惠政策?今天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分享给大家!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通常情况下,上述小微企业暂免或者免征了增值税、营业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般也会得到减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度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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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范围扩大有什么解读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所得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解读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向社会发布公告,出台多项具体措施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小微企业尽享政策红利。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无须审批均可自行享受优惠
公告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从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上,这样就消除了遗漏与“死角”。那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解释说,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小型微利企业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小微企业是就业的主渠道,也是创新的重要源泉。在经济新常态下,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帮助它们解决面临的经营困难,对稳增长、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
税收优惠提前至预缴环节,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此次出台举措的一大亮点,是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间提早了,门槛也进一步降低了。”李万甫表示。
2014年之前,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在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政策,季度预缴环节不享受优惠。此次公告明确,允许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环节提前享受优惠政策,在汇算清缴环节再多退少补。这样,让小微企业提前享受税收优惠红利,有效缓解资金紧张,减少贷款压力,增强其流动性。
同时,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门槛:对于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可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申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A企业2014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为31万元,未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如果A企业预计,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可能在20万元以下,就可以填写预缴申报表,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今年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一些小微企业的利润可能会出现下降。将税收优惠的范围扩大到这部分企业,让他们尽早享受到政策红利,可以更好地体现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支持。”李万甫认为。
今年新办的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也可享受优惠
“我们是今年新开张的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该怎么算,能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很多新办小微企业,对这个问题格外关注。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说,公告对于这种情况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本年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此外,考虑到小微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公告对小微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也进行了调整。由原来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调整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李万甫说,公告还简化了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手续,纳税人通过填报申报表履行备案手续,不需要再专门备案,进一步减轻了小微企业办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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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部分小微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2010年实施以来到此次政策调整,已先后四次扩大政策覆盖范围,支持力度持续加大:
1.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2012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明确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相关政策。
通知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称,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通知还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这份通知还强调,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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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是什么吗?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又是怎么样确定的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财政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一、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注: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适用)
◆ 《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11]104号)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有利于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注: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二、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一、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三)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
(七)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二、免税政策期限
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
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答:今年以来,国际经济形势较为复杂,我国经济处于“三期叠加”阶段,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为此,国家实施定向调控,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让积极财政政策更大发力,为创业创新减负。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主要是哪些纳税人受益?
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是将原来减半征税标准由20万元以下纳税人扩大到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并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与原政策相比主要惠及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3.如何理解从2015年10月1日起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答:按照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此次范围调整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今年10月1日(含)之后实现的利润,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在进行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即:2016年1月份征期)时,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新的规定计算减免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在10月份征期内,如上述企业进行的是今年前3季度(或2015年9月份之前)的企业所得税预缴,仍按照原来的税收政策执行。也就是说,预缴10月份以前的所得税时,只有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税率征税,仍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如上述企业预缴10月份当月的企业所得税,则可以按新政策执行,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4.新政策调整包含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他们适用的是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5.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亏损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纯所得”征税,只有盈利企业才会产生纳税义务。因此,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论是减低税率政策还是减半征税政策,都是针对盈利企业而言的。对于亏损的小型微利企业,当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亏损可以在以后5年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7.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的限定?
答:从2014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经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限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小微企业是否就是小型微利企业?
答:小微企业并不等同于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参照“从业人员”、“资产总额”以及“应纳税所得额”三项指标的标准并且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9.如何判断企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中的工业企业还是其他企业?
答: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工业企业包括四个行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这四个行业之外的行业都属于其他企业。此外,应注意企业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所界定的鼓励类行业。如属于限制类、淘汰类行业,则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10. 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如何确定?
答: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11. 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人数是否计入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
答: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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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了解小微企业最新优惠政策吗?特别是要注册小微企业的创业们要注意了哦?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对于我国整体经济水平的提高做出了重要贡献,国家对于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也不断加大,出台了不少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包括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及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小微企业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调高小微企业纳税起征点对于这些企业来讲意义重大。这里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财税[2015]96号规定,截止2017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在现行免税政策的基础上,将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范围,小微企业免税额从原本的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扩大到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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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朋友来问关于最新的营业税收的政策,那么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最新营业税收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问: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四)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流转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2016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五、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
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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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小微企业群体正在茁壮成长。最近有很多的会计朋友跑来问关于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的事情,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小知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