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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中,创业投资的管理是怎样的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中小企业创业投资管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
1)管理事项的基本原则。
2)管理主体。
3)管理体制︰评审、决策与执行相互分立
4)扶持项目的公示制度。
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
*明确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财政厅门和创投发展部门分工监管
*绩效考核标准︰1)引导了多少社会资金进入了创业投资领域;2)所扶持创投企业在促进创新创业和扩大社会就业方面发挥了多大作用;3)引导基金自身是否实现保本微利营运,以确保可持续发展。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1)在管理风险控制环节,明确“应透过制订引导基金章程,明确引导基金运作、决策及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规定,以及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相关条件”。
2)在运作风险控制环节,要求“引导基金章程应具体规定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支持额度以及风险控制制度”。
3)在经营风险控制环节,要求引导基金不用于非创投业务。
4)在制度风险控制环节,要求“闲置资金以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中小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根据外部规范与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子公司及分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分,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两部分。
1. 对外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济资产评估后的房产、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2. 对内投资指利用自有资金或从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更新改造以及购买和建造大型机器、设备等投资活动。
第四条 投资目的
1. 充分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活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2. 改善装备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扩大经营规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五条 投资原则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3. 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业务的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
第六条 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1. 短期投资包括购买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以及特种国债等。
2. 长期投资包括:
(1) 出资与公司外部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或合作制法人实体。
(2) 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3) 以参股的形式参与其他法人实体的生产经营。
第七条 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1. 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2. 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3. 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4. 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与负责有价证券盘点工作的人员分离。
5. 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与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第八条 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1.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公司资金盈余情况编报资金状况表。
2. 证券资金部分分析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短期投资计划。
3. 公司的财务部长、财务分管领导和董事会按短期投资规模大小和投资重要性,分别依照
各自的职权审批该项投资计划。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短期证券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以及 购进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
接触有价证券,证券的存入和取出须详细记录在证券登记薄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十一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须在购入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二条 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应由公司财务部和证券资金部负责组织实施。
1. 证券保管员和会计人员应在每月终了时进行月终盘点,并完成下列程序:
(1) 盘点前必须将截至当月最后一天的证券登记入账并结出结存额。
(2) 实地清点实物,核对卡片。
(3) 月终编制“有价证券盘点表”。
2. 财务部根据“有价证券盘点表”,认为必要时,可以抽样核对,复核盘点表。
3. 年终时,根据公司盘点指令,组织人员,全面清点,编制“有价证券盘点表”,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或聘请注册会计师)参加监督。
第十三那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每一种证券设立明细帐加衣反映,每月还应编制证券 投资和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十五条 应由财务部部长、财务分管领导以及董事会按期职权批准处置公司短期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1. 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
2. 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需要,在原批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活动。
第十七条 对外长期投资程序
1. 财务部协同投资部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
2. 对外投资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
3. 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财务部和总经理办公室。
4. 财务部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
5.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6. 对外投资部门制定有关章程和管理制度。
7. 对外投资部门项目实施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授权限
1. 所有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均由公司批准或由总公司转报董事会批准,各子公司、分公司无对外投资权,但享有投资建设权。
2. 总公司应在受理对外长期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后一个月内做出投资决策。
第十九条 经批准后的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对外长期投资兴办合营企业对合营合作方的要求。
1. 要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
2. 能够提供合法的资信证明。
3. 根据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必须编制投资意向书。项目投资意向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投资目的。
2. 投资项目的名称。
3. 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4. 投资项目的经营方式。
5. 投资项目的效益预期。
6. 投资风险预测(包括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治风险)。
7. 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市场状况、经济政策。
8. 投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规定及税收法律法规。
9. 投资合作方的资信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国(境)外投资项目还应提供如下资料:
1. 有关投资所在国(地区)的现行外汇投资的法令、法规,税收规章以及外汇管理规定。
2. 投资所在国(地区)的投资环境分析、合作伙伴的资信状况。
3. 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及投资回收计划。
4. 本国驻外使馆及经参处对项目的审查意见。
5. 本国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报总公司批准后,对外投资部门应委托专业设计研究机构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总论
(1) 项目提出的背景,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及其经济意义。
(2) 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范围。
2. 市场预测和项目投资规模。、
(1) 国内外市场需求预测。
(2) 国内现有类似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
(3) 项目进入市场的生产经营条件及经销渠道。
(4) 项目进入市场的竞争能力及前景分析。
3. 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1) 项目的注册资金及其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2) 资金的来源渠道、筹集方式及贷款的偿还办法。
(3) 资金回收期的预测。
(4) 现金流量计划。
4. 项目的财务分析
(1) 项目前期开办费以及建设期间各年的经营性支出。
(2) 项目运营后各年的收入、成本、利润和税金测算,可利用投资收益率,净现值以及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进行分析。
5. 项目敏感性分析及风险分析。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和对外投资部门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总公司批准后,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合作各方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
2. 合作项目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及其法定代表人。
3. 合作项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4. 合作项目的内部管理形式、管理人员的分配比例、机构设置及实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5. 合作各方面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限期。
6. 合作各方面的利润分成办法和亏损责任分担比例。
7. 合作各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8. 协议(合同)的生效条件。
9. 协议(合同)的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10. 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式以及选定的仲裁机构及所适用的法律。
11. 协议(合同)的有效期限。
12. 合作期满时财产清算办法及债权债务的分担。
13. 协议各方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条款。
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由总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生效,或由总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二十五条 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订后,公司协同办理出资、工商和税务登记以及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确定对外投资价值及投资收益的原则。
1.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2. 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3. 公司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4. 公司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5.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记入投资收益。
6. 公司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金。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公司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同事增加或者减少公司的长期投资,并且在公司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增加或减少公司的长期投资。
7. 公司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利息,记入投资收益后,按照国家规定的缴纳或者补缴所得税。
8. 公司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第二十七条 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1. 出现或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 按照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是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 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2.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1)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2)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 总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3. 对外长期投资转让应由总公司财务部会同投资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投资转让书面分析报告,报总公司批准。
4. 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做好投资收回和转
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十八条 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第三章 对内投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内投资程序
1. 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 编制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3. 编制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建设计划。
4. 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条 公司对内投资权限
对内投资采取限额审批制,超过限额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1. 公司项目承办单位要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工作以及科学实验的基础上,
对建设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的合理性提出综合研究论证报告。
2. 承担可行性研究公布哦的单位必须是有资格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科研单位。
3.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办法和内容以及深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公司财务部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规模以及标准,如需改变必须报原审批机构审批。
第三十二条 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
1. 公司项目承办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资格的勘察设计或科研单位进行工程初步设计。
2. 初步设计必须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不得任意修改、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一般不应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控制数。概算总投资如已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控制数的10%,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3.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如确需进行设计修改和概算调整,必须有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提出具体修改及调整意见。经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报批原批准单位批准。
第三十三条 年度计划和统计
1. 个分支机构所有新建、续建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必须编报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2. 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于每年9月底前报总公司审批。总公司于每年1月底钱下达当年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计划。
3. 凡列入公司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不许再行办理审批手续,当年新增加的基建及技改项目,必须按规定的投资限额办理报批手续,并增补列入当年投资计划。
4. 编制年度计划,除认真填报有关的计划表外,还要有必要的文字说明,数字要精确,文字要精简。
5. 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总公司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无权自行调整,如确需调整,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6. 各分支机构必须及时、准确地向总公司报送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
1. 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完工后,项目承办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一般有公司
财务部协同项目承办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2. 工程竣工验收参照有关国家标准进行。
3. 对于工程竣工资料及验收文件,财务部和项目承办单位应及时归档。
第四章 投资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关管理部门或分支机构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竣工后的评价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效益评估、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资金筹措、办理出资手续以及对外投资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等。
第三十七条 对专业性较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三十八条 公司法律顾问和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审计、协议、合同及章程的法律主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分支机构的对外投资活动必须报总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各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办理对外投资。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编制,解释权、修改权归财务部。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谈论后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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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
第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四)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四)委托管理协议。
第十一条 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三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
第十二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第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第十五条 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第十七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
第二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章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
第五章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遵循本办法第二、第三章各条款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减资本。
(三)分立与合并。
(四)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变更。
(五)清算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 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在第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对未遵守第二、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
第二十八条 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管理部门报告所辖地区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报告已纳入备案管理范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对未履行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善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建议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失职责任。
第三十条 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自律管理,并维护本行业的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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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中合同“法盲”最多
创业者沈某平,现做“红豆”服装代理。他有一个上海客户,拿了3000元钱的货,只手写了一张货款欠条,什么合同也没签就走了,之后再无音信。他追到上海,要求当地派出所帮助查找这个人,被拒绝,派出所说他出示的手写欠条不能作为法律凭证,还要再拿一个正式的律师函来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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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杰律师:尽管市劳动、工会、工商等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创业一直都很扶持,其中也包括免费的法律援助和咨询,但要提高合法创业意识,还要靠创业者的自觉性,创业者要有意识地学习和经营有关的法律条文。
特别是有些人生意做大后,需要合资或联营,这时涉及到法律问题会更复杂,如果实在是生意忙而顾不上,可以聘请一位法律顾问,花小钱避免损失大钱还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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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办法有什么呢?相关的知识又是哪些?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创业投资企业的概念出自《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它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在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创业投资企业只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子概念,也是中国特有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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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新三板”市场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
新三板与老三板最大的不同是配对成交,现在设置30%幅度,超过此幅度要公开买卖双方信息。
资金结算指定在建设银行相关授予资格分支机构,本地区域建设银行
新三板在北京首推
席尚福林提出的2011年八大工作重点中,扩大中关村试点范围、建设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市场,即业内惯称的“新三板扩容”,被作为年内证监会主导工作之首。
转板制度就是企业在不同层次的证券市场间流动的制度。新三板的转板通道指新三板挂牌企业在不同层次的证券市场流动的通道。目前我国并不存在真正的转板制度,三板挂牌企业和非三板企业,都需要通过首次公开发行的程序才能在场内资本市场的相关板块上市。新三板企业仍只能通过IPO的方式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场内市场上市,且其IPO的条件与其他企业无异。 “转板制度”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各个层次的资本市场之间的桥梁,是资本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项环节。无论讨论多层次资本市场还是建设和完善更加成熟的金融市场体系
新三板上市企业
事实上都不可回避资本市场转板制度建设的相关问题。目前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框架已初步搭建,却缺乏相互之间有机的结合,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之间尚未搭建起链接的桥梁,缺乏完善的转板制度。
概述
截止2010年4月25日,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成功的一共有五家,分别为:
1.粤传媒;
2.久其软件;
3.世纪瑞尔;
4.北陆医药;
5.佳讯飞鸿。
转板方式
截止目前,五家转板成功的新三板企业中,粤传媒与久其软件采取先从“新三板”撤牌后再IPO的方式在中小板上市。
世纪瑞尔、北陆医药为2010年通过转板机制,直接从“新三板”转板 至“创业板”。为首批转板成功的“新三板”企业。2011年4月,佳讯飞鸿紧随其后,成功过会将于创业板挂牌。
作用影响
(一)对我国资本市场建设的作用和影响
新三板的推出,不仅仅是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落实,或者是三板市场的另一次扩容试验,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它为建立全国统一监管下的场外交易市场实现了积极的探索,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经验积累。
(二)对高新技术园区公司的作用和影响
1.成为企业融资的平台
新三板的存在,使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不再局限于银行贷款和政府补助,更多的股权投资基金将会因为有了新三板的制度保障而主动投资。
2.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依照新三板规则,园区公司一旦准备登录新三板,就必须在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先进行股权改革,明晰公司的股权结构和高层职责。同时,新三板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比照上市公司进行设置,很好的促进了企业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增强了企业的发展后劲。
新三板企业挂牌
三)对投资者的作用和影响
1.为价值投资提供平台
新三板的存在,使得价值投资成为可能。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投资者,投入新三板公司的资金在短期内不可能收回,即便收回,投资回报率也不会太高。因此对新三板公司的投资更适合以价值投资的方式,
2.通过监管降低股权投资风险
新三板制度的确立,使得挂牌公司的股权投融资行为被纳入交易系统,同时受到主办券商的督导和证券业协会的监管,自然比投资者单方力量更能抵御风险。
3.成为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新方式
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的搭建,对于投资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私募股权基金来说,成为了一种资本退出的新方式,挂牌企业也因此成为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另一投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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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朋友想知道关于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停办法是什么,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停办法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
第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九条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四)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四)委托管理协议。
第十一条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三章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
第十二条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第十三条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第十四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第十五条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第十七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
第二十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第二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章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
第五章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遵循本办法第二、第三章各条款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减资本。
(三)分立与合并。
(四)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变更。
(五)清算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在第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对未遵守第二、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
第二十八条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管理部门报告所辖地区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报告已纳入备案管理范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对未履行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善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建议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失职责任。
第三十条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自律管理,并维护本行业的自身权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为推动我区高科技产业加速发展,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更好的培育、孵化、扶持一批具有成长潜力的高科技项目,吸引更多国内外高层次人才落户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创新创业,开发区管委会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运行宗旨
基金按照“政府引导、专业服务、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或者成长初期的高科技企业进行资金支持,推动高科技企业加速成长,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基金首期规模为3000万元人民币,由区财政全额拨付。
第三条 资金管理
首期3000万元人民币由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海恒集团”)设立专户进行运营管理。项目退出资金用于滚动投资。
第四条 投资对象
重点投向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并在开发区注册纳税的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或者成长初期的新兴产业,包括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等,尤其关注开发区创新创业园项目。
第五条 项目来源
围绕投资领域,由区经贸发展局、区招商部门、海恒集团共同建立项目库。
第六条 投资额度
对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对被投资公司原则上不控股。
第二章 项目投资
第七条 项目选择标准
支持的项目应基本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选择项目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投资领域和投资对象,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二)公司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空间和较快的需求增长速度。
(三)技术产权明晰,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相对领先性和独特性。公司主要技术人员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项目创始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核心团队具有较高的研发能力和管理能力,团队成员之间具有良好的互补性。
第八条 项目投资流程
(一)项目选择。由区经贸发展局牵头,区财政局、区招商部门和海恒集团共同参与,做好项目信息的收集和筛选,确定拟投资项目。
(二)项目立项。由区经贸发展局牵头,区财政局、区招商部门和海恒集团共同参与,召开投资立项会,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立项审议,审议通过后形成立项会议纪要。
(三)项目调研。由区经贸发展局牵头,区财政局、区招商部门和海恒集团共同参与,成立项目调研小组,对立项项目开展前期尽职调查。
(四)项目评审。由区经贸发展局牵头,区财政局、区招商部门和海恒集团共同参与,设立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投委会负责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形成初步意见。项目投资决策最终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五)项目投资。拟投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决策通过后,海恒集团与被投资公司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拨付投资款项。
第九条 项目投资过程中所有重大事项的确定,均应形成书面材料,并与项目原始资料一并归档,所有存档的项目资料必须为原件;海恒集团应安排专人负责保管档案。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管理
(一)海恒集团负责按照《投资协议》相关约定对被投资
公司实施有效管理。
(二)海恒集团原则不派员参与被投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但可以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担任被投资公司董事或监事,参与公司决策,对项目重大资金运用实行监管。
(三)委派的项目负责人要定期检查被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并每半年向海恒集团提交项目情况的书面材料,报告被投资公司的实施进展情况、经营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四)应适时引进中介机构对被投资公司进行全程评估。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海恒集团不得将基金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并接受开发区管委会对基金不定期检查与资产审计。
第五章 项目退出
第十二条 项目退出
(一)退出时间。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退出时间。
(二)退出方式。上市、公开股权转让等。
(三)退出价格。投资项目可依照国有股权退出相关规定来确定退出价格。
(四)投资退出决策及实施。投资退出时,海恒集团制定投资退出方案,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决策通过后可实施投资退出。同意实施投资退出的项目由海恒集团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实施投资退出。
第十三条 损失核销
投资项目出现或可能出现损失时,海恒集团应将企业情况及时报告开发区管委会并制定相应的方案(包括:资产处置方案、解散清算方案),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决策。
投资项目处置、清算完毕后,海恒集团向开发区管委会递交投资损失核销报告,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后予以核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经贸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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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的概念出自《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它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在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创业投资企业只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子概念,也是中国特有的概念。
创业投资企业的目标企业只限于投资处于创建或初建过程中的成长性非上市企业。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是所有非上市企业,目标企业可以处于创建初期,亦可处于成长期或上市前期(Pre-IPO)阶段。
创业投资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有一定区别的。在组织形式上,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和法律允许的其他企业形式,比如合伙制或合作制的中外合作企业,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但可以是公司制、有限合伙制,还可以是以信托为典型代表的契约制。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
第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九条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四)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四)委托管理协议。
第十一条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三章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
第十二条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第十三条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第十四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第十五条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第十七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
第二十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第二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章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
第五章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遵循本办法第二、第三章各条款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减资本。
(三)分立与合并。
(四)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变更。
(五)清算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在第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对未遵守第二、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
第二十八条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管理部门报告所辖地区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报告已纳入备案管理范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对未履行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善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建议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失职责任。
第三十条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自律管理,并维护本行业的自身权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著名的创投企业
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最早引入中国的VC,也是迄今国内投资案例最多的VC,成功投资过腾讯,搜狐等公司) 投资领域:软件产业电信通讯 信息电子 半导体芯片 IT服务 网络设施 生物科技 保健养生
软银中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日本孙正义资本,投资过阿里巴巴,盛大等公司) 投资领域:IT服务 软件产业 半导体芯片 电信通讯 硬件产业 网络产业
纪银创投投资领域:新兴农业 高科技 新材料 新能源领域
凯雷投资集团(美国著名PE,投资太平洋保险集团,徐工集团) 投资领域:IT服务 软件产业 电信通讯 网络产业 信息电子半导体芯片
红杉资本中国基金 (美国著名互联网投资机构,投资过甲骨文,思科等公司)
高盛亚洲(著名券商,引领世界IPO潮流,投资双汇集团等)
摩根士丹利(世界著名财团,投资蒙牛等)
金诚资本(投资房地产、新能源、化工等)
美国华平投资集团(投资哈药集团,国美电器等公司)
鼎晖资本(投资过南孚电池,蒙牛等企业)
联想投资有限公司(国内著名资本) 投资领域:软件产业 IT服务 半导体芯片 网络设施 网络产业 电信通讯
浙江浙商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企) 投资领域:关注(但不限于)电子信息、环保、医药化工、新能源、文化教育、生物科技、新媒体等行业及传统行业产生重大变革的优秀中小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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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的概念出自《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它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在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又是什么?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
第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五国家部局于2003年3月 1日颁布施行,共计第八章五十一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四条 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第五条 创投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创投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六条 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
(二)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第七条所述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三)有明确的组织形式;
(四)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五)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二)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在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的情形下,本款业绩要求为: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
(三)拥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本款所称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本款所称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五)必备投资者及其上述关联实体均应未被所在国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禁止从事创业投资或投资咨询业务或以欺诈等原因进行处罚;
(六)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
第八条 设立创投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投资者须向拟设立创投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设立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二)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后15天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审批机构)。
(三)审批机构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45天内,经商科学技术部同意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四)获得批准设立的创投企业应自收到审批机构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此证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所在地具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九条 申请设立创投企业应当向审批机构报送以下文件:
(一)必备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
(三)必备投资者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包括:投资者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投资者将严格遵循本规定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必备投资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声明已获得有效授权和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五)必备投资者的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的说明、其已投资资本的说明,及其拥有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人员简历;
(六)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七)名称登记机关出具的创投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如果必备投资者的资格条件是依据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则还应报送其符合条件的关联实体的相关材料;
(九)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
第十条 创投企业应当在名称中加注创业投资字样。除创投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创业投资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创投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创投企业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三)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
(四)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和企业董事、经理等人员的备案文件;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企业住所或营业场所证明。
申请设立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还应当提交境外必备投资者的章程或合伙协议。企业投资者中含本规定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投资者的,还应当提交关联实体为其出具的承担出资连带责任的担保函。
以上文件应使用中文。使用外文的,应提供规范的中文译本。
创投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应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经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制创投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登记机关核准的非法人制创投企业,领取《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应载明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的出资总额和必备投资者名称。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 第三章 出资及相关变更
第十三条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的出资及相关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投资者可以根据创业投资进度分期向创投企业注入认缴出资,最长不得超过5年。各期投入资本额由创投企业根据创投企业合同及其与所投资企业签定的协议自主制定。投资者应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者不如期出资的责任和相关措施;
(二)投资者在创投企业存续期内一般不得减少其认缴出资额。如果占出资额超过50%的投资者和必备投资者同意且创投企业不违反最低1000万美元认缴出资额的要求,经审批机构批准,投资者可以减少其认缴资本额(但投资者根据本条第(五)款规定减少其已投资的资本额或在创投企业投资期限届满后减少未使用的认缴出资额不在此限)。在此情况下,投资者应当在创投企业合同中规定减少认缴出资额的条件、程序和办法;
(三)必备投资者在创投企业存续期内不得从创投企业撤出。特殊情况下确需撤出的,应获得占总出资额超过50%的其他投资者同意,并应将其权益转让给符合第七条要求的新投资者,且应当相应修改创投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其他投资者如转让其认缴资本额或已投入资本额,须按创投企业合同的约定进行,且受让人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有关要求。投资各方应相应修改创投企业合同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备案。
(四)创投企业设立后,如果有新的投资者申请加入,须符合本规定和创投企业合同的约定,经必备投资者同意,相应修改创投企业合同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备案。
(五)创投企业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所投资企业的利益而获得的收入中相当于其原出资额的部分,可以直接分配给投资各方。此类分配构成投资者减少其已投资的资本额。创投企业应当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此类分配的具体办法,并在向其投资者作出该等分配之前至少30天内向审批机构和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一份要求相应减少投资者已投入资本额的备案说明,同时证明创投企业投资者未到位的认缴出资额及创投企业当时拥有的其他资金至少相当于创投企业当时承担的投资义务的要求。但该分配不应成为创投企业对因其违反任何投资义务所产生的诉讼请求的抗辩理由。
第十四条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时,上述规定中审批机关出具的相关备案证明可替代相应的审批文件。
第十五条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根据创业投资进度缴付出资后,应持相关验资报告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出资备案手续。登记机关根据其实际出资状况在其《营业执照》出资额栏目后加注实缴出资额数目。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超过最长投资期限仍未缴付或缴清出资的,登记机关根据现行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的出资及相关变更按现行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设联合管理委员会。公司制创投企业设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的组成由投资者在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中予以约定。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代表投资者管理创投企业。
第十八条 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下设经营管理机构,根据创投企业的合同及章程中规定的权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执行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的投资决策。
第十九条 经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
(三)无不良经营记录;
(四)应具有创业投资业的从业经验,且无违规操作记录;
(五)审批机构要求的与经营管理资格有关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经营管理机构应定期向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以下事项:
(一)经授权的重大投资活动;
(二)中期、年度业绩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中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可以不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而将该创投企业的日常经营权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另一家创投企业进行管理。该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是内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也可以是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在此情形下,该创投企业与该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签订管理合同,约定创投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该管理合同应经全体投资者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在创业投资合同中依据国际惯例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机制和奖励机制。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 第五章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第二十三条 受托管理创投企业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受托管理创投企业的投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拥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三)注册资本或出资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
(四)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四条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合伙制组织形式。
第二十五条 同一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受托管理不同的创投企业。
第二十六条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定期向委托方的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第二十条所列事项。
第二十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条件,经拟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审批机构批准。审批机构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45天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获得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自收到审批机构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此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应当向审批机构报送以下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合同及章程;
(三)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四)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名称应当加注创业投资管理字样。除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创业投资管理字样。
第三十条 获得批准接受创投企业委托在华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的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当自管理合同获得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营业登记手续。
申请营业登记应报送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董事长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合同及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
(三)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五)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资信证明;
(六)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七)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在华营业场所证明。
以上文件应使用中文。使用外文的,应提供规范的中文译本。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创投企业可以经营以下业务:
(一)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二)提供创业投资咨询;
(三)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四)审批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创投企业资金应主要用于向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第三十二条 创投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二)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创投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三)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四)贷款进行投资;
(五)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六)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但创投企业对所投资企业1年以上的企业债券和可以转换为所投资企业股权的债券性质的投资不在此列(本款规定并不涉及所投资企业能否发行该等债券);
(七)法律、法规以及创投企业合同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应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对外投资期限。
第三十四条 创投企业主要从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所投资企业的股权获得收益。创投企业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时,可以依法选择适用的退出机制,包括:
(一)将其持有的所投资企业的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
(二)与所投资企业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由所投资企业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回购其所持有的股权;
(三)所投资企业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上市条件时可以申请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创投企业可以依法通过证券市场转让其拥有的所投资企业的股份;
(四)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所投资企业向创投企业回购该创投企业所持股权的具体办法由审批机构会同登记机关另行制订。
第三十五条 创投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申报纳税。对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可以由投资各方依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照税法规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颁布。
第三十六条 创投企业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利润等收益汇出境外的,应当凭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的分配决议,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外方投资者投资资金流入证明和验资报告、完税证明和税务申报单(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文件),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
外国投资者回收的对创投企业的出资可依法申购外汇汇出。公司制创投企业开立和使用外汇帐户、资本变动及其他外汇收支事项,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外汇管理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应在合同、章程中约定创投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年。经营期满,经审批机构批准,可以延期。
经审批机构批准,创投企业可以提前解散,终止合同和章程。但是,如果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所有投资均已被出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卖,其债务亦已全部清偿,且其剩余财产均已被分配给投资者,则毋需上述批准即可进入解散和终止程序,但该非法人制创业投资企业应在该等解散生效前至少30天内向审批机构提交一份书面备案说明。
创投企业解散,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 创投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或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三)清算报告;
(四)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
(五)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创投企业终止。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必备投资者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因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终止而豁免。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 第七章 审核与监管
第三十九条 创投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第四十条 创投企业投资于任何鼓励类和允许类的所投资企业,应向所投资企业当地授权的外经贸部门备案。当地授权的外经贸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5天内完成备案审核手续并向所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投资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创投企业投资于限制类的所投资企业,应向所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创投企业关于投资资金充足的声明;
(二)创投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创投企业(与所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签定的所投资企业合同与章程。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接到上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批复。作出同意批复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投资企业持该批复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十二条 创投企业投资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四十三条 创投企业增加或转让其在所投资企业投资等行为,按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 创投企业应在履行完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程序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审批机构备案。
第四十五条 创投企业还应在每年3月份将上一年度的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报审批机构备案。
审批机构在接到该备案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应出具备案登记证明。该备案登记证明将作为创投企业参加联合年检的必备材料之一。凡未按上述规定备案的,审批机构将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予以相应处罚。
第四十六条 创投企业的所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如果创投企业投资的比例中外国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联合投资的比例总和不低于25%,则该所投资企业将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优惠待遇;如果创投企业投资的比例中外国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联合投资的比例总和低于该所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则该所投资企业将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优惠待遇。
第四十七条 已成立的含有境内自然人投资者的内资企业在接受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可以继续保留其原有境内自然人投资者的股东地位。
第四十八条 创投企业经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负责人如有违法操作行为,除依法追究责任外,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从事创业投资及相关的投资管理活动。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创投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OO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二OO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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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的企业在内部的财务管理有什么制度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创业投资企业财务内部管理制度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公司的财务是一个企业中较为重要的工作,所以对于财务会计工作都要有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以下为公司的财务内部管理制度的范本,请参考。
一、财务部职责范围财务科在公司股东会和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认真管好用好各项资金,使企业资金能够合理利用。
1、负责编制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并组织制定完成收支计划的有关措施,及时向总经理提供资金信息。
2、负责核算和监督固定资金、流动资金、企业留利部分的发展生产资金、福利资金等的使用,对发生超支和不合理的财务开支有权拒绝支出。
3、认真组织财产清理工作,及时清理债权债务。
4、及时交纳税金和其他应交的款项。
5、准确编制财务报表并提供财务情况分析。
6、负责财务会计档案工作。
7、做好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主管会计岗位责任
1、执行公司股东会和总经理的决议,当好领导参谋,抓好财务管理,制定财务管理各项措施。
2、对各项财务工作要定期布置、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不断改进财会工作。
3、根据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等计划,按年、季、月编制财务成本计划,并组织实施。
4、按月、季、年分析财务成本计划完成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找出问题,及时解决,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5、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资金回笼工作,严格按照工程的预算数量金额,审批材料费用等项的报销工作。6、负责完成各项上缴款项任务,不得挤占、挪用拖欠、截留金额。
7、参与经营决策和管理,充分利用会计资料,预测经济前景,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8、及时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汇报财务收支及盈亏情况,及时准确的报送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三、出纳员岗位责任制
1、现金管理规定,不得超限额保存现金。
2、认真控制现金开支范围,严禁违章支付现金。
3、严格审查单据,不合格的单据发票拒付现金。
4、严格遵守税务规定,非税务发票不预支现金。
5、保护好现金及帐薄、发票,不得遗失毁损。
6、做好日清月结,月底结帐,现金、银行存款与现金帐、银行帐要一致,并且当面出示现金及条据等会计及其相关人员过目核实。
7、负责公司员工工资的编制及发放工作。
8、负责保管好公司购买的各种证卷,财务印鉴。
资金管理制度为了加强企业内部资金管理的工作,规范企业内部资金使用特制订本制度。
一、现金管理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及《现金管理条理》有关规定,坚持原则,维护财经制度。
二、企业现金的收入、支出以及保管应由出纳人员负责办理。现金出纳人员要严格审核各类收付款凭证,凡不符合开支标准,手续不完备,不符合现金管理制度违反国家政策和财经纪律的应拒绝付款。
三、现金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
2、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时个人的其他支出。
3、个人物资支出的价款。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四、库存现金余额不能超过1000元,办公室不存过夜现金。
五、工程款应由财务人员或工程人员前往办理,每笔款项应先入财务科。经批准后才可支用。其他人员用公司收据前往收款,应打借用条据。
六、本公司资金使用采取两位股东共同签字审批手续,无论借支及报销。因情况特殊,如一位股东当时不在家,应按照先办事后补办手续的原则,总经理5000元以下,副总经理3000元以下,进行限额使用。特殊事务的处理应全体股东共同签字负责。
财务公司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工作管理,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翱翔公司,公司各部门和员工在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财会机构设置及财会人员岗位职责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执行情况。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由总会计师、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在没有专职总会计师之前,总会计师职责可由会计兼任。
第五条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公司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公司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二)监督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详细核对公司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审阅公司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公司的经济行为。
(六)针对公司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七)完成公司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二条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第十七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十九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监交。
第四章支票管理
第二十一条支票由出纳员或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二条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经理签字。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第五章现金管理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结算起点定为1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第二十五条除本制度第二十四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六条公司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七条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八条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九条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总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三十条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三十一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凭发票、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十二条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三十三条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总经理办公室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总经理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门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送总经理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五条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第六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七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三十八条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三十九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七章处罚办法第
四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制度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四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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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实改变VS虚改变
实改变的特征:
1.明确知道并认同自己需要改变的“点”
2.有具体可行的计划
3.使用适合自己的方式
4.持之以恒地身体力行
虚改变的特征:
1.心血来潮,三分钟热度
2.雷声大雨点小,计划措施不实用
3.想法很多,却迟迟迈不出步子
4.为了改变而改变,忽视了其实质意义
你只是“想要”改变,却并不“认同”改变
“我不想再这样懒下去,拖延症太误事了。”小Q又嚷嚷了。每次公司最晚交报告的是他,说好的跑步计划、专业学习目标也都被拖成纸上谈兵……小Q已经第N次决心改变拖延的坏习惯了,却总在实行时动力欠佳,得过且过,最后连“改变”本身都一并被拖延没了。然后又缩回自己舒适的“懒窝”里无法自拔,继续安慰自己“何必那么辛苦,反正这样日子也能过”。
Tips:保持痛感,去医院看一看,你会更加懂得健康的含义;去敬老院看一看,你会更加懂得衰老意味着什么;去孤儿院看一看,你会更加明白亲情的可贵;去更牛的公司看一看,你会更加明白优秀意味着什么……保持痛感,才会让你不再沉浸在自己的舒适圈,从而保持清醒、诱发改变。
你只是急于改变,却并没有真正了解自己
曾看过一期电视节目,讲的是一个普通小伙想要成为明星的故事:小赵家境一般,人长得也不帅,但却有一个想成为像梁朝伟、陈道明一样有名的明星的灿烂梦想。他没有找一份固定工作,长期漂在横店当群众演员。节目进行了一项职业技能测试,小赵也并未表现出过人的表演天分和潜力。小赵的母亲哭着求他,希望他回归到正常生活,但小赵那无动于衷的表情,让人心惊,更让人心碎。我丝毫都不怀疑小赵想要通过表演来改变人生轨迹的决心,我担心的是他从未真正去了解过自己。
Tips:让别人来帮助你认识自己。当然,这事儿得交给专业的人来干,比如找专业的生涯规划师或者你信得过也靠谱的前辈,让他们来给你一些建议。如果你不想麻烦别人,网上也有很多关于性格和职业能力倾向的一些测试,它们未必准确,但却可以在你对自己缺乏了解的情况下,为你提供一些参考意见,从而减少盲目。
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提出:当你去做一些重要事情之前,提前写下预期的结果,等事情结束以后,将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进行反馈分析,从中发现哪一部分做得好,你的长处在哪里,同时也可以更好地发现自己接下来还需要学习些什么,以及有哪些习惯需要改。这是一种非常实用的认知自我的方法。
你只是没有足够坚持
R前阵子兴奋地说“发现一家很棒的瑜伽馆,我要把线条练得美美哒,以后不许叫我小胖”,“我最近爱上画画了,感觉自己很有这方面的天赋呢,我决定把自己的艺术细胞扩散到全身”……没过多久R就有气无力地说:“我太高估自己了,被‘打回原形’了。”我不解,问她怎么了。原来瑜伽班是报了名,可是练了半个月她发现并没有什么效果,就没再去了;素描教材、画夹也买齐了,刚开始照着画册还画得不错,但一画实物就不行了,渐渐地就放弃了。其实改变是一个量变引起质变的过程,当你量的积累达不到,就很难实现彻底改变。
Tips:将长期目标和短期刺激相结合。比如你想让你女儿坚持跳舞,你不能只是跟她说“坚持练习你长大就可以成为舞蹈家”这样的长期目标来画饼,而是要告诉她“你练到熟练,下周就给你买你喜欢的那条裙子”,结合短期刺激来激励她,这样她才更容易坚持。
不要把自己当成超人。有些人的日程表,排得满满当当,根本不给自己留空间,那阵势好像要把自己变成超人一样,但这里面矛盾的地方在于:我们想要做的事情永远是无限的,我们的精力却是有限的,而当你耗干你的精力以后,你在你想要改变的事情上就未必有足够的精力去坚持了。管好自己的精力分配,才能更容易坚持。
你只是没有用对方法
高中有段时间我特别害怕上历史课,原因是我真的记不住那些年代、人物、事件、意义……尽管我也曾努力地去改变,比如花更长的时间去背书、把重点部分抄下来等等,但仍旧没有什么起色,所以发展到后面,历史课我干脆就不听了,有点自暴自弃的意思。
后来历史老师换成了一位姓赵的漂亮女老师,情况就不一样了,赵老师的厉害之处不在于她漂亮,而在于她能够给每个同学找到适合他的记忆方法:比如A同学,她会推荐他使用“歌诀记忆法”,换作B同学,她就会推荐他使用“年代记忆法”,而到了C同学,她则会推荐他使用“联想记忆法”……就这样,我也找到了适合自己的记忆方法,并由此爱上了历史课,而且在一次会考中,百分制的试卷,我竟然得了98分。
Tips:确保你在用对的方法改变;在那些改变过程中出现连续性失败的节点上,更要去反问自己:我有没有用对方法?当你没办法找到正确方法的时候,求助是你的最佳选择,不管你是通过咨询别人还是通过报培训班充电,或者采用其他形式,一定有更好的方法,在前方等着你。
或许你并不需要那么多改变
小侄女彤彤起床刷牙的时候,我发现她笨拙地用左手刷牙,回想了下,印象中彤彤并不是个左撇子呀。洗漱完,我问她:“你怎么用左手刷牙呢?”彤彤稚气地对我说:“妈妈对我说,我要改变,用左手刷牙,这样我就会变得更聪明啦!”听彤彤说完,我突然想到这种方法到底会不会让孩子变得更聪明,就算有用,又该有多少用?在尊重孩子的本性和让孩子变得更聪明之间,到底哪个更重要?
Tips:重新审视你的那些改变:有哪些改变其实根本毫无意义?有哪些改变其实就算停止也对你毫无影响?有哪些改变其实可以变得更简单?删减无关的改变,保留重要的,生命会变得更加简单和高效。
改变是很重要,但改变并不是万能药,因为跟改变一样重要的还有:自我认知、坚持行动、懂得取舍,以及知道自己要什么等等,我们只有在平衡这些的基础上,然后用对的方法去改变,才能够得到真正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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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集团的规模扩张以及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对企业集团内部管理和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这一要求,各大企业集团都不同程度地实施了财务集中管理,那么企业财务集中管理加强的方法有哪些?
以前各全资子公司各自进行会计核算,然后再层层上报,信息传递的速度慢,不能适应信息化社会的节奏。通过集中会计核算,减少了信息处理环节,提高了信息传递速度,信息的及时性得到了提高。另一方面可以集中会计、管理、税务、IT方面的各类专家于信息中心,信息的有用性也就大大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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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四)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四)委托管理协议。
第十一条 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三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
第十二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第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第十五条 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第十七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
第二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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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企业的事前检查,过程监控,事后审查,有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只做到了事后审查,而事后许多不合理的现象已经发生,事后审查即使发现问题也不能为企业挽回损失,企业管理更多的是要做到事前和事中上去。下面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八大循环举例做出讨论。
加强财务在企业中的内控管理,为企业管理层当好参谋
内控管理要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不断的检查,财务作为企业核算中心,有很多内控管理与财务都息息相关,现代企业管理要求财务人员不应整天的坐在办公室里处理帐务,更多的却是如何走出去,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当中。
如何加强财务在企业中的内控管理?
在赊销方式下.销售与收款业务流程主要有:处理客户订单,批准赊销信用,发送货物,开具销售发票,记录销售与收款业务,定期对账和收回账款,审批销售退回与折让,审批坏账的注销等。企业在收到客户订单之后。应立即编制销货单,列示客户订购的商品名称、规格、数量等,以此作为处理订货的依据。在发出商品之前.按照赊销政策调查客户的信用状况。经过合法授权人员批准客户的赊销额度,额度内才允许发货,发货单必须要签字,向客户开出账单并登记销货业务。财务定期编制并向客户寄送应收账款对账单,与客户核对账面记录。还要编制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对已超过正常信用期限的客户以各种方式催收货款。并通知信用管理人员。
收取货款并记录现金、银行存款收入处理货款时最重要的是要保证全部收入都必须如数、及时地记人现金或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有关明细账。减少大额现金的收款,严格禁止非财务人员接触货款或将货款存入个人银行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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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环境复杂多变,风险越来越大,要确保企业处于不败地位,就要确立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的核心地位,树立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观念,发挥财务管理的预测、决策、计划、控制、考核等方面的作用,这也是财务管理工作的特点和性质决定的。企业以财务管理为核心,控制了资金、成本和利润,等于抓住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
如何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的建议,小编给你们介绍一下,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资金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首先要合理筹集资金,确保资金占用和资金成本最低,另外还要考虑银行贷款利率的变动趋势,合理安排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的结构,以确保资金占用和资金成本最低,同时要合理使用资金,加强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控制这就要求一方面财务部门与生产、流通部门合理调拨,另一方面加强对日常现金流出的监控,实行资金审批报账制度,以节约使用资金。加强对应收账款和回笼款的管理,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可以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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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加入WTO,西方理财观念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得到广泛的理解与运用,我国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断完善,企业财务管理职能机构的职责分工已经相应明确,财务管理人员及其活动的作用日益提升。那么企业怎么加强财务管理?
在一次有关加强和规范建设国内财务及企业业务管理的会议上,与会专家指出,ERP(企业资源计划)虽然是未来我国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建设目标,但在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全实现企业上网工程和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的前提下,中国的企业距离真正实现企业ERP管理仍然十分遥远。
在互联网发展迅猛的今天,利用信息技术组织和发挥财务管理的功效,为企业的业务经营分析、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已为国内外广大管理人员所重视。据统计,在全球500强企业中,80%的企业已经建立起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企业管理系统,90%以上的企业用户在利用信息技术建立起企业的财务及企业管理系统后,企业的管理效率得到较大提升,增幅达87%以上。
纵观国内市场,尽管目前有将近30%的中国企业已经建立起自身的财务管理及企业管理系统,但总体上仍不尽如人意,主要存在以下几点不足:其一,企业管理系统大都采用集中式管理结构,缺乏足够的兼容性和无缝扩展性,不利于系统的升级和二次开发利用;其二,企业建立系统的主要目标仅限于传统的静态财务核算,对企业动态运营中的业务细节缺乏相应的技术支持,反映不出财务收支状况;其三,软件系统缺乏人文化和个性化,不能全面满足网络时代的应用需求。
过去,传统的财务核算主要是通过手工建立起以会计科目为单一核算要素的财务核算模式和财务管理模拟模式,但是许多详细动态的业务细节都难以得到反映。如今,科技的不断发展帮助企业实现了企业管理的智能化、自动化和个性化,使我国的财务及企业业务管理软件技术出现了本质的飞跃。例如,助邦公司推出的新一代财务及企业管理软件系统ForeSystem,可在多个操作系统上从管理角度出发提供全面、完整的财务信息管理模型;在财务管理方面,系统地提供了账务规则设置、会计科目、业务分析及业务连接等信息,以及数据录入、统计分析和管理等多方面的支持;此外,系统还可满足对每一笔业务的动态监控,提高财务处理的连续性和财务对业务支持的有效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来提高企业竞争力已是必然趋势,而运用市场中先进的财务及业务管理软件技术构筑企业功能强大的管理平台,加强企业自身的管理和创新能力也是现代企业的必由之路。
一个企业的兴衰与财务息息相关,企业管理必须以财务管理为中心,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中枢。
财务管理是组织资金运动,处理同有关方面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它是一种价值管理,渗透和贯穿于企业一切经济活动之中。企业的资金筹集、使用和分配,一切涉及资金的业务活动都属于财务管理的范围。
企业的生产、经营、进、销、调、存每一环节都离不开财务的反映和调控,企业的经济核算、财务监督,更是企业经济活动的有效制约和检查。、财务管理是一切管理活动的共同基础,它在企业管理中的中心地位是一种客观要求。
2、企业的管理从注重生产的管理转到财务管理,是社会的进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财会工作在企业管理中越来越占有重要的地位。必须坚持一手抓生产发展,一手抓财务管理,既要向生产要效益,又要向管理要效益,管理也是生产力。财务管理与经济效益有着密切的联系。
企业的中心目标就是围绕着如何以较小的消耗取得尽量大的经济效益,加强财务管理能够促进企业节约挖潜、控制费用、降低消耗;通过资金的筹集调度,合力运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防止资金的浪费;通过对存活的管理可以优化库存结构,减少存货积压,做到经济库存;通过价格的拉动,可以增加企业的收入;通过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可以促使企业合理有效地使用国有资产,并且做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龙头作用,就能更加有效地提高经济效益。
3、财务管理是实现企业和外部交往的桥梁。
财务会计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情况,为企业经济管理提供完整地,以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企业的会计信息不仅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还是企业外部有关决策者所需要的,因为企业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必然要与外界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进行信息交流,例如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企业外部的投资人、债权人等,都需要利用会计信息进行有关的经济决策。
通过会计核算,对原始数据进行收集、传递、分类、登记、归纳、总结、储存、将其处理成有用的经济管理信息;然后开展财务分析,对企业财务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价和分析,并对未来财务活动及其结果作出预计和测试。通过这一系列财务管理环节,使企业能够向外界提供准确、真实的信息,从而有助于国家宏观调控,使投资人进行合理投资,银行做出信贷决策以及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4、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这是观念上的根本转变。
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营运效益是财务管理的首要任务。资金是企业的"血液",企业资金运动的特点是循环往复地流动,资金的生命在于"活",资金活,生产经营就活,一"活"带百"活",如果资金不流动,就会"沉淀"或"流失",得不到补偿增值。只有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才能确保企业的经济效益,正因为如此,资金管理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中心是一种客观必然。
5、强化财务管理可以找出企业问题的根源,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财务管理具有灵敏度高的特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各方面的效果和问题都会通过不同的财务指标及时反映出来,如决策是否得当,经营是否有方,生产组织是否合理,产品质量及品种是否适合需要,产销是否衔接畅通,耗费是否正常,收入和盈利的取得是否合理等都会对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
财务部门通过对财务指标的经常性的计算、预测、整理、分析、肯定成绩、揭露问题、寻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促使企业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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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从事房屋建筑、公路、水利、电力、桥梁、矿山等土木工程施工。它包括建筑公司、设备安装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地基与基础工程公司、土石方工程公司、机械施工公司等。那么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如何加强?
加强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途径:
财务管理体系是企业实现经营战略目标,对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融资活动实施价值化管理的体系。其职能是使经营过程中的现金流量最大化、投资收益最大化以及融资过程中的成本最小化,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为了有效保证财务管理职能的实现,作为施工企业也应根据企业的规模、发展战略设置自己的财务管理体系。
一个有效的财务管理体系应具有有效实现预算体系、报告体系、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金管理的功能,具有有效的防范财务管理风险的能力,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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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如果没有管理,企业发展的越块,倒掉可能也就越快;如果没有管理,你今天所拥有的核心技术,也许明天就到了竞争对手那里;如果没有管理,有钱比没钱可能更加可怕;如果没有管理,即使产品卖出去但应收款可能变成死账;如果没有管理,很可能你的企业变成了其他企业的培训学校。
管理一词还有许多定义,这些定义都是从不同的角度提出来的,也仅仅反映了管理性质的某个侧面。为了对管理进行比较广泛的研究,而不局限于某个侧面,我们采用下面的定义: 管理是通过计划、组织、控制、激励和领导等环节来协调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以期更好地达成组织目标的过程。
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也无论是合资企业还是外商独资企业,不管什么性质的企业,也不管企业的规模大与小,加强管理才是企业的第一要务,管理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决定企业能否走的更远。
“资金”是第一要务吗?不是。现在有钱的人越来越多,亿万富豪也越来越多,但我们也发现,中国富豪的排行榜每年都在发生变化,有些曾经如日中天的企业却悄无声息地走了,有些如雷贯耳的富豪也突然不知去向了。
“人力资源”是第一要务吗?也不是。你有让人力变成资源的激励机制吗?有让人才发挥作用的平台吗?有让人才施展的环境吗?如果这些都没有,人才来了也会走,即使留下了也无法发挥作用。
如果没有管理,企业发展的越块,倒掉可能也就越快;如果没有管理,你今天所拥有的核心技术,也许明天就到了竞争对手那里;如果没有管理,有钱比没钱可能更加可怕;如果没有管理,即使产品卖出去但应收款可能变成死账;如果没有管理,很可能你的企业变成了其他企业的培训学校。
管理的意义,在于创建企业内部公平公正的环境,在于绝大多数员工的工作更舒心,在于建立企业良好的运行机制,在于企业内部和外部各相关方的利益平衡,在于人财物产供销各要素相互衔接从而发挥出最佳效能。归根结底,管理就是要把人心拢起来,一起来做有利企业的事情。
真正的管理者,不仅要具有敢于直面矛盾的信念和勇气,还要有善于解决矛盾的胆略和策略。管理者要用系统论的观点,来构建企业有效的管理体系,对企业的发展做出整体规划和设计。
负责任的管理者,不仅能够发现问题,而且能够解决问题;不仅口头上要说,而且还要付诸到行动;不仅能直面矛盾,关键时候还能拿得起、冲得上。否则,就不是真正的管理者,而是一个机会主义者。
问题已经堆积如山,不去想办法解决,却还在空谈发展的问题,还在大言不惭地讲第一要务的问题,不是脑子进水,就一定是别有用心。
所以说,加强管理才是企业第一要务。中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是该重视管理的时候了。企业家和管理者们,都该静下心来,认真思考和谋划管理的问题,来迎接管理新时代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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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四级难考吗(精选)
关于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四级难考吗,本文将围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四级难考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四级证难考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四级考试诀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四级考试安排,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四级报名时间,进行解答论述,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通常由各地人事考试院组织,考试科目包括《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不同省份的考试时间安排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您查询当地人事考试院的官方网站,了解具体的考试时间和报名方式。
以2021年重庆人力资源师考试安排为例:
1.报名时间:2021年3月25日至4月17日。
2.准考证打印时间:5月16日10:00-5月20日18:00。
3.考试时间:5月20日。
4.成绩查询时间:7月22日-8月2日。
温馨提示:建议您提前备考,合理安排时间,遵守考场规则,祝您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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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薪酬管理员工报酬总额以及报酬结构和报酬形式的一个过程。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制度会是怎样的呢?什么是薪酬管理?一起来看看吧!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薪酬管理,根据工作内容、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和对公司所做出的贡献。切实做到外部具有竞争性,内部具有公平性,切实有效发挥分配的激励机制与约束作用,提高员工的积极性,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此管理规定执行,未经总经理同意,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本规定执行。
三、工资结构
1、一线员工工资
月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工龄工资+奖金 实习生工资暂定1500元,超出部分计入技术工资。
2、技术工工资
月工资=基本工资+技术津贴+加班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提成) 技术津贴:技术津贴分为7级,每提高一级加薪200元。 技术津贴标准具体如下表:
3、样品工资
月工资=基本工资+技术工资+加班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提成) 技术津贴:技术津贴分4级,每提高一级加薪300元。 技术津贴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4、班组长工资
月工资=基本工资+管理津贴+加班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提成)
管理津贴:管理津贴分3级,每提高一级加薪200元 管理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5、主管工资
月工资=基本工资+管理几贴+加班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提成) 管理津贴:管理津贴分3级,每提高一级加薪300元。 管理津贴具体标准服下:
6、部门经理工资
月工资=基本工资+管理津贴+加班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提成) 管理津贴:管理津贴分3级,每提高一级加薪500元。 管理津贴具体标准如下:
7、总监工资
月工资=基本工资+管理津贴+加班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提成) 管理津贴:管理津贴分3级,每提高一级加薪800元。 管理津贴具体标准如下:
四、工龄工资
1、新员工入职满一年后,至第一个月开始计发工龄,正式员工每人每年加薪200元。
2、工龄工资计算以劳动合同期限为准,满一年后在第一个月工资内同时发放。
3、中途离职,按最近一次入职计算。离职前工作不计算工龄工资。
4、在发放前离职(包括辞职、辞退)人员,已提出辞职申请或已经审批同意的员工,不享受工龄工资。当月事假超过7天不享受工龄工资。
五、工资计算方法
1、加班工资
(1)因工作需要,进行加班必须有部门主管(经理)同意,并填写《加班申请单》,无加班申请单按《员工手册》考勤制度4.1条处理。
(2)公司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不计算加班工资。
(3)加班工资的计算:加班工资=(基本工资+津贴)÷26÷8×加班时数。
2、事假和非工伤假期间不计发工资,期间基本工资、津贴、加班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提成)为0。
3、在发工资前请假10天或请假超过30天,且在发工资时仍未上岗。工资暂停发放,到岗后一并发放,社会保险在当月或上个月工资中连续扣除。
4、试用期员工工资按该员工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5、正常离职员工工资在公司发工资时一并发放。没有特批不得立即结算工资。
六、薪资调整
1、公司薪酬调整根据职等职级和《岗位异动管理办法》,结合考核结果确定。
2、根据职等职级进行调薪时每个岗位最多可调整2级。一年之内最多调薪不得超过4次。
3、同一职等调到最高职级时,薪酬无法再调。
4、岗位异动,薪酬同时调整,薪酬调整幅度不得超过职等和职级规定的薪资。
5、原则上薪酬每年只调整1次,根据员工个人能力和工作业绩进行确定。
6、试用期员工转正:经部门、经理考核合格后,有员工本人填写《转正审批表》,逐级报批后,由行政部通知财务部开始调整薪资的时间,调整后的薪资标准。
七、附则
1、本薪酬调整管理规定解释权属行政部。
2、本薪酬管理规定有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3、根据法律本管理规定公示7天,7天内员工无异议后只第8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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