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国家规定病假工资发放标准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病假工资是雇员因疾病或伤残而缺勤的期间可以获得的报酬。人难免有头疼脑热,生病的时候,因为身体原因就不能继续在岗位上工作,需要请病假休息一下,那么在请病假期间,由于员工不上班,因此其工资并非按实计发,单位给予员工的工资要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的国家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与阅读!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劳动法对病假期间的工资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一、职工休病假期间的病假工资,现行规定为:
(一)病假工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在6个月以内,按规定支付的工资称为病假工资。
1.技能工资、工龄工资、生活性补贴照发。
2.岗位工资、岗位性津贴、绩效工资,按本人实际休病假天数相应核减;全月休病假的,停发全部岗位工资、岗位性津贴及绩效工资。
(二)疾病救济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六个月以上,按规定支付的工资称为疾病救济费。
1.技能工资、工龄工资、生活性补贴照发。
2.岗位工资、岗位性津贴、绩效工资停发。
(三)实行“两不低”政策。按上述规定计发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应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实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不包括取暖补贴),并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再增加300元。其中,经路局工会认定为特重困的长病职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再增加900元。
二、国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国家规定的标准,是月应付工资标准,职工每月养老、医疗、公积金等各类保险缴费后,有些职工实付工资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尽力给予病假职工照顾,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同时又考虑到岗上职工的平衡关系,对病假职工实行“两不低”政策,并适当再给予补助,提高生活费水平。
看过“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劳动法对工资的规定关乎劳动者的利益。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2017劳动法工资标准,以供大家阅读。
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 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立法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海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希望你喜欢。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
市、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国家工时制度规定的时间内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量与质量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所应当获得的最低劳动报酬。
第五条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给劳动者。
第六条 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节假、公休、探亲、婚丧和计划生育等带薪假期间休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事假、病假等其他假期内的工资支付标准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合同双方可以重新约定其岗位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以就业者及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为依据,按国家规定的测算方法测算。
第九条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第十一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按月确定,也可以按时、日、周确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形式的,应当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按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基本工资、补贴、奖金。不包括: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福利待遇;
(三)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四)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以及特别繁重等特殊工种的岗位津贴。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有权要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报酬发生争议时,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3个月以上的,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所欠工资总额1至3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不能超过3万元。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方面的问题由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12月7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海南省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
看过“海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为了合理把握劳动法的道德定位,劳动法的道德取向应以保障和实现公民的基本人权(劳动权)为伦理基础。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有关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希望你喜欢。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乡镇企业中主要生活来源依靠工资性收入的劳动者是否适用本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上述用人单位中,在学徒、熟练、见习、试用期内的劳动者,重新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课余领取劳动报酬的在校学生,不适用本规定,仍按原来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最低工资制度实行统一管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考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全省境内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应高于当地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救济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的原则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地最低生活费和经济发展水平诸因素的差别程度,提出若干类别的最低工资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按照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审定所属县(市、区)采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类别。
中央驻陕单位,省、地、市属单位和驻陕部队单位职工依照所在县(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七条最低工资标准按月确定,各种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互相转换。日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最低工资标准除以23.5天换算;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法定日工作时间换算。
第八条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后,报送国务院备案,并在七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果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诸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本地区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可作适当调整。在一般情况下,每年调整一次,调整的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
最低工资的调整,应按照与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时相同的权限、方式、程序、公布办法进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必须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的劳动者,并明确规定发放工资日期,按时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每月至少支付一次。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其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单位,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第十一条的规定;非本人原因停工在30日内(含30日)的,仍适用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劳动者在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公休假、计划生育假和其它规定的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十四条最低工资执行情况,由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监督;各级工会组织可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发生争议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章劳动争议条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欠发劳动者工资的,按照其欠付劳动者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欠付工资一个月以内的,支付所欠工资20%的赔偿金;欠付工资三个月以内的,支付所欠工资50%的赔偿金;欠付工资三个月以上的,支付所欠工资100%的赔偿金。逾期未改正和拒发所欠工资及赔偿金的,对用人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以3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因经济效益不好等因素影响,实行最低工资确有困难的,在征得本企业工会组织同意后,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县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可暂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报省劳动厅备案。暂缓执行的时间,不得超过半年。暂缓执行期间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仍按国家和省原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现制定本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
一、最低工资标准:一类标准为200元/月;二类标准为175/月;三类标准为150元/月;四类标准为125元/月。
二、适用范围:一类标准适用于西安市市辖区及其所辖经济发达的县;二类标准适用于宝鸡、咸阳、铜川市的市辖区和全省范围内经济较发达的县(市);三类标准适用于经济发展水平一般的县;四类标准适用于经济不发达、较贫困的县。
三、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对所辖县(市、区)审定采用的最低工资标准,报省劳动厅平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各市、地、县(市、区)在本标准发布后一个月内,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看过“有关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劳动法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关系史的巨大进步。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希望你喜欢。
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
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劳动保障部。
第十条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第十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1993年11月24日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附件
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
一、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可用公式表示为:
M=f(C、S、A、U、E、a)
M最低工资标准;
C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用;
S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p#副标题#e#
A职工平均工资;
U失业率;
E经济发展水平;
a 调整因素。
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
1.比重法即根据城镇居民家计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以上方法计算出月最低工资标准后,再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行必要的修正。
举例:某地区最低收入组人均每月生活费支出为210元,每一就业者赡养系数为1.87,最低食物费用为127元,恩格尔系数为0.604,平均工资为900元。
1.按比重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210×1.87+a=393+a(元) (1)
2.按恩格尔系数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127÷0.604×1.87+a=393+a(元) (2)
公式(1)与(2)中a的调整因素主要考虑当地个人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另,按照国际上一般月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的40—60%,则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应在360元—540元之间。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 ×(1+浮动系数)
浮动系数的确定主要考虑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各地可参照以上测算办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2.恩格尔系数法即根据国家营养学会提供的年度标准食物谱及标准食物摄取量,结合标准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得出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再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看过“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确保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2017年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已经出炉,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下江西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我国一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标准
令( 第21号)]已于2003年12月30日颁布,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报经劳动保障部同意。
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而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需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每年会随着生活费用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由当地政府进行调整。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要考虑的因素有:当地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确定的方法通常有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比重法是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再统计出其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加上一个调整数。恩格尔系数法就是根据有关数据,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再乘以赡养系数,加上调整数。
中国内地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均正式颁布实施了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猜你感兴趣: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最近三十年来在劳动法的价值观念、立法策略、利益衡量、学科定位等多种因素的共振下,我国劳动法不断被赋予新的时代意义,最终实现了范式的转变。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希望你喜欢。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我国一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1号 )]已于2003年12月30日颁布。
一、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二、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三、劳动者在试用、见习、熟练或学徒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已经成立,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四、劳动者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和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五、国家、省对相关劳动定额标准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定额标准计算劳动者工资。暂时没有相关劳动定额标准的,用人单位必须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并据此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基本计件单价应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内绝大多数劳动者能够完成的正常劳动量确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六、下列各项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七、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中国劳动法在不同时期呈现不同的劳动法理念内涵,这是由不同时期历史特点决定的。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劳动法规定陪产假,希望你喜欢。
陪产假的国家规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第二十七条 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
1、在产假期满前领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2、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4、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
5、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6、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列为社会保障家庭,享受社会救济金等优待。
2017上海陪产假天数:
1.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 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陪产假3天。
2.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参加综合保险缴费的外来从业妇女,如果在单位工作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的,产假工资由单位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支付;
3.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的生育费用,由综合保险按照住院医疗支付待遇外,其余由用人单位承担。
陪产假的好处
1、有利于产妇和婴儿健康
男方休“产假”是有很多好处的,有利于产妇和婴儿的健康。产妇休产假期间,身体虚弱,当然更需要丈夫的照顾。而且产妇常常会有沉重的心理压力,情绪容易波动,丈夫在身边呵护,能够使妻子和婴儿得到更好的照料,也有助于消除产妇的紧张情绪,对于顺利分娩、产后恢复,以及母乳喂养都有很大帮助。
2、有利于新生儿智力发育
新生儿虽然不会讲话,视觉也不发达,但他们的感知觉灵敏,这时最易于接受父母的爱抚。父亲的语言、气息会给新生儿一种信息,对宝宝的感知觉发育和日后形成坚强的性格都有好处。如果父亲在婴儿早期生活中的参与,会对孩子将来的身心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他们在社会交往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方面,会表现得更出色,这些都会在若干年后表现出来。
3、有利于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
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因而社会分工不同,但因此也产生了社会地位的差异。让男性生孩子显然不现实,让男人休产假并不难。愿意在家照顾新生儿并且实际在家伺候新生儿的比例,父亲均超过母亲。女人生孩子,男人带孩子,打破了古老的社会分工,使男女平等成为了现实。
4、有利于就业平等
女性就业难是不争的事实,甚至一度出现女人回归家庭的论调。女性之所以就业难,相当程度是因为不少用人单位认为女性结婚以后要怀孕、休产假、哺乳孩子,不如用男性省事。如果今后男人也享有产假”,无疑会消除就业中的歧视妇女现象,有利于营造男女平等的社会地位。
看过“2017劳动法规定陪产假”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乡长主要主持乡、民族乡人民政府的工作;在本乡、民族乡范围内,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代表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向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国家规定的长的基本工资介绍,一起了解下吧。
1、主持政府全面工作。
2、严格贯彻执行上级行政法规、命令、指示和决策等。认真落实本级党委的决议和决定。
3、关心和团结全乡广大干部职工,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高效率完成工作任务,团结和带领全乡各族群众,坚持经济建设,加速全乡经济和社会发展。
4、定期和不定期的听取各单位的工作汇报,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5、主持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自觉接受乡人大主席团和人民代表的监督,采纳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重大事项须经党委班子决定后才执行。
6、外出公差和学习半个月以上,指定一名副乡长主持政府日常行政事务。
7、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于律己,公正廉洁,起好表率作用。
猜你感兴趣:
1.
2.
3.
4.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劳动法关于产假工资发放标准的规定。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A.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B.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颁布最低工资标准是维护劳动合法权益的一项基本措施。最低工资标准是工资标准的底线,任何单位都不得支付低于此标准的工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常州最低工资标准2017年方案,供大家阅读。
2017年全国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一览表(2017年1月最新版) | |||||
序号 | 省 份 | 城市 | 最低工资 | 起始年月 | |
月 | 小时 | ||||
1 | 北 京 | 1720.00 | 18.70 | 2015.4.1 | |
2 | 上 海 | 2020.00 | 18.00 | 2015.4.1 | |
3 | 天 津 | 1850.00 | 18.50 | 2015.4.1 | |
4 | 重 庆 | 1500.00 | 15.00 | 2017.1.1 | |
5 | 江 苏 | 南京 | 1770.00 | 15.50 | 2017.1.1 |
苏州 | 1820.00 | 15.50 | 2017.1.1 | ||
徐州 | 1600.00 | 14.00 | 2017.1.1 | ||
南通 | 1770.00 | 15.50 | 2017.1.1 | ||
常州 | 1770.00 | 15.50 | 2017.1.1 | ||
无锡 | 1770.00 | 15.50 | 2017.1.1 | ||
淮安 | 1600.00 | 14.00 | 2017.1.1 | ||
6 | 浙 江 | 杭州 | 1860.00 | 17.00 | 2015.11.1 |
宁波 | 1860.00 | 17.00 | 2015.11.1 | ||
温州 | 1860.00 | 17.00 | 2015.11.1 | ||
金华 | 1660.00 | 15.20 | 2015.11.1 | ||
嘉兴 | 1660.00 | 15.20 | 2015.11.1 | ||
7 | 安 徽 | 合肥 | 1520.00 | 16.00 | 2015.11.1 |
芜湖 | 1350.00 | 14.00 | |||
蚌埠 | 1350.00 | 14.00 | |||
8 | 福 建 | 福州 | 1350.00 | 14.30 | 2015.7.1 |
厦门 | 1500.00 | 16.00 | |||
泉州 | 1350.00 | 14.30 | |||
9 | 江 西 | 南昌 | 1530.00 | 15.30 | 2015.10.1 |
赣州 | 1430.00 | 14.30 | |||
10 | 河 北 | 石家庄 | 1480.00 | 15.00 | 2014.12.1 |
沧州 | 1420.00 | 14.00 | |||
11 | 山 西 | 太原 | 1620.00 | 17.70 | 2015.5.1 |
大同 | 1620.00 | 17.70 | |||
12 | 内蒙古 | 呼和浩特 | 1640.00 | 13.30 | 2015.7.1 |
赤峰 | 1540.00 | 12.50 | 2015.7.1 | ||
13 | 山 东 | 济南 | 1600.00 | 16.00 | 2015.3.1 |
临沂 | 1450.00 | 14.50 | |||
淄博 | 1600.00 | 16.00 | |||
青岛 | 1600.00 | 16.00 | 2015.3.1 | ||
烟台 | 1600.00 | 16.00 | 2015.3.1 | ||
14 | 广 东 | 广州 | 1895.00 | 18.30 | 2015.5.1 |
佛山 | 1510.00 | 14.40 | |||
东莞 | 1510.00 | 14.40 | |||
珠海 | 1510.00 | 14.40 | |||
惠州 | 1350.00 | 13.30 | |||
湛江 | 1210.00 | 12.00 | |||
汕头 | 1350.00 | 13.30 | |||
中山 | 1510.00 | 14.40 | |||
深圳 | 2030.00 | 18.50 | 2015.3.1 | ||
15 | 广 西 | 南宁 | 1400.00 | 13.50 | 2015.1.1 |
桂林 | 1400.00 | 13.50 | |||
柳州 | 1400.00 | 13.50 | |||
16 | 海 南 | 海口 | 1270.00 | 11.20 | 2015.1.1 |
三亚 | 1270.00 | 11.20 | |||
17 | 四 川 | 成都 | 1500.00 | 15.70 | 2015.7.1 |
乐山 | 1380.00 | 14.40 | 2015.7.1 | ||
绵阳 | 1380.00 | 14.40 | 2015.7.1 | ||
自贡 | 1380.00 | 14.40 | 2015.7.1 | ||
18 | 云 南 | 昆明 | 1570.00 | 14.00 | 2015.9.1 |
大理 | 1400.00 | 13.00 | |||
19 | 贵 州 | 贵阳 | 1600.00 | 17.00 | 2015.10.1 |
20 | 湖 北 | 武汉 | 1550.00 | 16.00 | 2015.9.1 |
襄阳 | 1320.00 | 15.00 | |||
宜昌 | 1320.00 | 15.00 | |||
21 | 湖 南 | 长沙 | 1390.00 | 13.50 | 2015.1.1 |
株洲 | 1390.00 | 13.50 | 2015.1.1 | ||
常德 | 1250.00 | 11.90 | 2015.1.1 | ||
22 | 河 南 | 郑州 | 1600.00 | 15.00 | 2015.7.1 |
洛阳 | 1600.00 | 15.00 | |||
驻马店 | 1450.00 | 13.50 | |||
安阳 | 1600.00 | 15.00 | |||
23 | 辽 宁 | 沈阳 | 1530.00 | 15.00 | 2017.1.1 |
锦州 | 1200.00 | 10.80 | 2017.1.1 | ||
大连 | 1530.00 | 15.00 | 2017.1.1 | ||
24 | 黑龙江 | 哈尔滨 | 1480.00 | 14.20 | 2015.10.1 |
25 | 吉 林 | 长春 | 1480.00 | 13.50 | 2015.12.1 |
26 | 陕 西 | 西安 | 1480.00 | 14.80 | 2015.5.1 |
榆林 | 1480.00 | 14.80 | |||
渭南 | 1370.00 | 13.70 | |||
27 | 甘 肃 | 兰州 | 1470.00 | 15.50 | 2015.4.1 |
28 | 宁 夏 | 银川 | 1480.00 | 14.00 | 2015.11.1 |
29 | 青 海 | 西宁 | 1250.00 | 12.70 | 2014.5.1 |
30 | 新 疆 | 乌鲁木齐 | 1470.00 | 14.70 | 2015.7.1 |
1124.00 | |||||
31 | 西 藏 | 拉萨 | 1400.00 | 13.00 | 2015.1.1 |
说明: |
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770元,增加140元;二类地区1600元,增加140元;三类地区1400元,增加1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5.5元;二类地区14元;三类地区12元。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执法、法例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
南京市区、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常州市区、苏州市区、吴江市、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南通市区、启东市、通州市、海门市、镇江市区、泰州市区
二类地区
溧水区、高淳区、徐州市区、金坛市、溧阳市、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连云港市区、淮安市区(不含楚州区、淮阴区)、盐城市区、大丰市、东台市、扬州市区、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靖江市、姜堰市、兴化市、泰兴市
三类地区
新沂市、铜山县、丰县、沛县、邳州市、睢宁县、灌南县、灌云县、东海县、赣榆县、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江都市、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宿迁市区、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看了“常州最低工资标准2017”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应扣病假工资= (基本工资×70%)×应扣工资基数 + 基本工资×30%
当月所得工资= 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1.非全月病假:
1)非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基本工资×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基本工资×30%÷21.75)×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 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
2)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1000×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1000×30%÷21.75)×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 当月工时工资+〔(1000÷21.75×病假天数)-应扣病假工资〕
#p#副标题#e#
2.全月病假,
1)非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 (基本工资×70%)×应扣工资基数 + 基本工资×30%
当月所得工资= 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
2)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 = (1000×70%)×应扣工资基数 +1000×30%
当月所得工资 = 1000 – 应扣病假工资
若员工当月所得工资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的80%,则以上海市最低工资的80%支付。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工资标准表示某一等级的工作在单位时间上工资收入的水平,是工资收入的基础。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国家工资的计算标准,欢迎大家查看。
把最低工资当成标准工资
现在不少企业把最低工资当成了标准工资,普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工资偏低。最低工资成了约定工资。
然而,一些企业的人事干部说起来还振振有词:"加上加班费,已经有1000多元月薪了,在同行业中我们的工资算高了。有的新员工,还在试用期呢,也发给960元,我们是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执行的,最低工资还是要到位的。"
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也是此次专项检查的内容。但是,部分企业在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中,并没有标出具体的工资额度,而是千篇一律地写上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虽然谁都清楚政府推出最低工资不等于企业的标准工资,但实际上,相当一部分企业主参照这一标准来核定员工的工资水平,把最低工资当成合同约定工资。"宁波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部长王小骏分析认为。
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
目前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绝大多数企业都能做到。许多企业对工人工资的算法就是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参照,再加上一些岗位补贴等就是员工的最后工资。
部分企业采用"底薪+加班费+补贴"的工资结构,尽管绝大多数工人拿到手的工资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是这种工资已把加班费和一些基本福利补贴计算在内。如果扣除这些费用后,将会有相当一部分职工工资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水平。
计件制成保护外衣
一些企业,往往以实行计件工资为借口,拒绝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拒绝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中国中小规模的非公有制企业,多采用计件工资形式,但计件的标准不利于职工一方,职工在8小时内基本完不成工作量,只得依靠加班来获取相应的报酬。在不少地方,日工作时间达到10小时~12小时的企业甚为普遍,并以计件工资为由,不按国家规定给付加班工资。
有些企业故意笼统地向员工支付工资报酬,报酬总额看似不低,但由于加班时间长,扣除加班费后,实际工资往往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