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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驰名商标有什么方法,我们为什么要保护驰名商标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护”,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对于被驳回的商标, 申请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驳回复审程序。对于提起驳回复审程序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2、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3、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
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4、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二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
5、交纳商标评审费。
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手续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书件限期补办。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商标局的核驳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刊登《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核驳意见,不予初步审定,再予驳回。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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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一个驰名商标需要多长时间?驰名商标的期限是什么时候?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的期限”,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作为经营者,请求认定商标驰名一般有以下几种途径:
(一)、当事人发现,他人使用的商标是复制、模仿、翻译自己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向侵权行为地的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禁止对方使用。受理机关审查后认为,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逐级报送至国家商标局认定。
(二)、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侵犯了自己的驰名商标,应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书,列出明确的请求和事实根据,并附送相关证据材料,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撤消他人的有关商标。
(三)、在商标争议程序中,当事人认为他人已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损害了自己的驰名商标,提交相关证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撤消对方的侵权商标。
(四)、在商标民事纠纷诉讼程序中,可能涉及商标是否驰名问题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受理案件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该途径有较大的操作空间,常为企业使用,成功率相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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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有什么法律上的保护吗?如何保护驰名商标?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作了如下规定:
1.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 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 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2.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13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 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 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 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4.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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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保护驰名商标有哪些措施?如何保护一个驰名商标?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驰名商标,一个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的话题,频频出现于各地的传媒。驰名商标作为较高知名度和声誉的商标,它的作用已远远不止于区别商品的来源和服务的提供,它已成为市场竞争中的利器。
中国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为履行公约义务,从1987年就开始了按照公约要求和国际惯例认定驰名商标的探索性实践。
1987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中认定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PIZZA HUT"的商标及屋顶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对澳大利亚鸿图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抢注的相同商标不予注册。这是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后认定的第一件驰名商标。
此后,中国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多起商标纠纷案件中作出驰名商标认定。在1988年至1991年期间,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分别认定英国尤尼利弗公司的“"Lux及力士”商标、美国菲力普莫里斯公司的“万宝路”商标、中国北京同仁堂有限公司的“同仁堂”商标、上海协昌缝纫机厂的“蝴蝶”商标为驰名商标。
在上述驰名商标的认定中,秉承了国际通行的"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中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始于保护外国商标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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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的类别是什么?如何选择商标保护的类别?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商标保护类别”,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关于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作出了可具操作性的严格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八、九、十条规定中。如第八条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在大量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第九条则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第十条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或能引起公众误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此外,第十二条又特别规定,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称商标为驰名商标的,系欺骗公众之行为,视情节予以处罚。除此之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最近又明确表示,除驰名商标所有人外,其他人不得登记与驰名商标相同与企业名称,即使企业名称是驰名商标认定之前登记的也同 样属于侵权行为,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消。上述规定表明,即使从国际标准衡量,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及保护力度也是非常突出的,反映出中国在加入WTO进程中对于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然而,由于当前所处的特定历史时期,管理当局似乎更注重也更强调对国外知识产权的保护,因为国外驰名商标在国内的屡被仿冒,已演变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国际问题。事实上,国外驰名商标依上述规定获得的保护可能与保护力度,不仅要大大高于国内普通商标,甚至也远高于国内驰名商标,管理当局心态的倾向性由此可见一斑。管理规定的异常严格不过是这种时代酿就的复杂心态的具体体现,并从另外一个角度产生出新的问题,其中最明显的莫过于,如此力度的保护客观上为某些国外知名企业的非驰名商标滥用驰名商标的保护效应提供了相当程度的制度便利,将其称为对驰名商标保护效应的搭便车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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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商标保护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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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标的范围是哪些?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是什么呢?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商标保护的范围”,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从法律规定来说,驰名商标并非受全类保护,只能说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也就是说,可以根据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比如海尔,因为驰名程度非常高,工商部门在跨类保护时就几乎涵盖了全类,但有些驰名程度不是非常高的驰名商标,在一些不会造成公众误导的类别上就不会得到保护,比如不是很驰名的某某牌打火机,尽管是驰名商标,就不能禁止别人叫某某牌汽车。
在实际执行中,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得到的跨类保护比较多,如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以及工商部门在审查企业名称申请时,一般都会对驰名商标予以照顾,也就是说,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准备申请注册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时,商标局一般都会主动地对这些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各地工商部门也会主动地不予核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公司名称。
但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很难享受到这样的待遇,因为由各地中级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并没有在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备案和统一公告,商标局和各地工商局压根就不知道他是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当然不会主动地给予保护。
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遇到别的公司侵权时,就只能自己提出异议或争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遇到外地公司把他的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时,他也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总的来说,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遇到侵权时,只能由拥有这个驰名商标的企业被动地通过打官司来维权,但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在遇到侵权时,却能得到工商部门的主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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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什么要保护商标呢?商标的保护很重要吗?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商标保护的重要性”,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4、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5、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6、他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应当认定其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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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商标保护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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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保护期限是到什么时候?如何保护一个注册商标?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商标保护期限”,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商标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协商解决。
商标注册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就相关的商标事宜协商解决;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自行起诉,也可以委托国内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代理人起诉;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国家指定的代理组织名单可在本网站查询),或者按其所属国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请求人的主体资格应当符合以上第(2)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请求时,负有举证责任;
(四)向公安机关举报。
对有证据显示侵权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的,将已经掌握的涉嫌犯罪的线索向管辖地的公安机关举报。对公安部门侦查终结,检察院已经受理并提起公诉的案件,可同时向受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五)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
商标注册人及其代理人通过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后,发现侵权嫌疑商品即将进出境的,可以向该批商品进出境地的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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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到商标保护,商标保护有什么方案?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商标保护有哪些方案”,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一、保护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规定
《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了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如何保护
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仅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对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不适用这个规定;至于那些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已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的,则明显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也不是这里要解决的问题。从具体行为看,对 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侵犯,表现为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驰名商标制作为商 标,摹仿是指照驰名商标的样子制作,翻译是指将文字商标从一种文字翻译成另一种文字;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 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管机关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在我国已有多起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范例,如商标局曾应意大利费列罗有限公司(简称费列罗公司)的申请,撤销了张家港市乳品一厂抢先注册在相同商品 (巧克力)上的“金莎及图”商标。费列罗公司是世界四大巧克力生产厂商之一,其“FERREOROCHER及图”商标在世界上(包括中国)有较高知名度。 1986年,该商标在中国注册,其产品开始进入中国市场,并在其产品上使用“金莎”中文字样及图形,但没有注册。张家港市乳品一厂于1992年将“金莎及 图”商标在第30类“巧克力”、“糖果”商品上抢先注册。商标局认为,费列罗公司的商标是驰名商标,该商标被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和使用,易引起消 费者混淆与误认,依据《巴黎公约》,张家港市乳品一厂的“金莎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类似的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案例还有“氟利昂”、“吉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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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的情况有什么内容?如何进行商标的保护?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商标保护的情况”,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1、先注册后使用商标。
未注册商标不享有专用权,他人也可使用该商标。如果企业的商标先使用后注册,则容易被他人假冒或抢注;一旦被他人抢注后,企业就会陷入被动,要夺回商标只能诉诸法律,费时费力,是否成功也不肯定。如果丧失商标专用权,企业很可能失去已开拓的市场,这方面的例子屡见不鲜。因此,企业应当先注册后使用商标。鉴于商标注册历时较长(从申请至核准注册需一年多),最好事先多注册一些备用商标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2、选择设计独特的商标。
选择商标在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禁用条款的前提下,要尽量使商标具有显著性,要与众不同、特色鲜明,让消费者一目了然,过目不忘。如果一味去模仿别人的商标,不仅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还会毁掉自己的信誉。
3、选择消费者喜欢的商标。
商标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因此选择时要考虑以下因素:(一)不能太复杂、繁琐,要易记(便于消费者记忆),易看(醒目、突出,给人的直观印象很深)。(二)要注意商标的发音,商标文字的读音应当琅琅上口,便于消费者呼叫,容易传递信息。(三)要注意不同国家、民族的政治、宗教、风俗、习惯、语言等因素,避开引起不良后果的文字、图形。如“蓝天”商标译为“BLUE SKY”本来没错,但进入美国市场后却大受冷落,原因就在于“BLUE SKY”在英语里有“无法收回的债券”之意。
4、注册防卫商标。
“防卫商标”是指为防止他人使用对自己注册商标造成损害而注册的商标,包括防御商标、联合商标两类。防御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把自己的商标注册在其他非同类商品上,这样可以延伸注册商标的权利保护范围。联合商标是指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两个以上相近似的商标,如申请“健胃宝”后,又注册“宝健胃”、“胃健宝”等商标,但须注意的是,在商标转让时,联合商标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一同转让。
5、商标国际注册。
企业如果没有在外国注册商标,产品出口到该国时若商标已被抢注,则面临被诉侵权的危险。因此,企业从长远发展考虑,应做好商标国际注册工作。目前最简便、最省时、最省力的是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通过该体系可在马德里协定或议定书成员国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手续简便、注册费用比单一国家注册要便宜很多。
6、统一商标和企业字号相同。
企业最好将商标作为字号登记企业名称,这样一来,可以有效防止他人把企业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并使用,误导公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商标和字号统一,有利于企业进行宣传,也有利于消费者牢记和区别。
7、突出宣传商标。
一些企业在产品外包装上,往往突出商品通用名称,忽视对商标的使用,将商标放在不显眼的位置上,变成了“小纽扣”;在广告宣传中,海阔天空地介绍商品和企业,却避而不谈商标。忽视商标的使用和宣传不能帮助消费者“认牌购货”,使商标失去了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商标知名度自然无法得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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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可以做到跨类保护吗?为什么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能跨类保护”,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商标总共有45个类别,基本涵盖了全部的商品以及服务,商标注册要分类注册,同一个商标注册在一个类别就算一个注册商标,如果在45个类别上都注册就是45个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以后就享有法律规定的垄断性质的排他使用权,这个权利叫商标专用权,这个权利是有严格范围限制的,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只能在核准注册的类别(包括大类和小类)上使用,如果在没有核准注册的类别上使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其实际上就是一个非注册商标。在其他类别如果他人已经注册,这时的使用还将构成商标侵权,就象本案中的饮料公司擅自跨类使用其商标,当然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跨类使用有的被傍名牌者打擦边球,以此造成与知名商标混淆的事实,企图以自己也是注册商标对抗侵权,显然这个方式也是行不通的。
商标总共有45个类别,基本涵盖了全部的商品以及服务,商标注册要分类注册,同一个商标注册在一个类别就算一个注册商标,如果在45个类别上都注册就是45个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以后就享有法律规定的垄断性质的排他使用权,这个权利叫商标专用权,这个权利是有严格范围限制的,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只能在核准注册的类别(包括大类和小类)上使用,如果在没有核准注册的类别上使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其实际上就是一个非注册商标。在其他类别如果他人已经注册,这时的使用还将构成商标侵权,就象本案中的饮料公司擅自跨类使用其商标,当然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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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商标的保护期限大概是到什么时候?如何保护商标?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商标保护期限是多久”,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商标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协商解决。
商标注册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就相关的商标事宜协商解决;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自行起诉,也可以委托国内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代理人起诉;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国家指定的代理组织名单可在本网站查询),或者按其所属国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请求人的主体资格应当符合以上第(2)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请求时,负有举证责任;
(四)向公安机关举报。
对有证据显示侵权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的,将已经掌握的涉嫌犯罪的线索向管辖地的公安机关举报。对公安部门侦查终结,检察院已经受理并提起公诉的案件,可同时向受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五)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
商标注册人及其代理人通过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后,发现侵权嫌疑商品即将进出境的,可以向该批商品进出境地的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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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商标的注册?以及商标的保护又是怎么做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商标保护和商标注册”,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等有关事项,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①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我国从1993年下半年起停止商标核转制,全面实行商标代理制。目前,全国共有136家商标代理机构为商标申请人提供全面、专业的商标法律服务。实践证明,委托代理具有许多优点:
一是交办方便、及时。委托人可就近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务。
二是省时省钱,收费合理。申请人可节省往返商标局的时间和费用。商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收费。
三是保证质量,按时进行。代理人具备商标专业知识,熟悉申请程序,严格依照委托权限办事,并及时将商标局的意见转达给申请人,保证申请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是领证便捷,纠错及时。商标局定期将《商标注册证》寄至代理机构,注册人凭通知即可领取。如发现注册证有问题,可由代理机构与商标局联系予以更正。
五是档案健全,便于管理和监控。商标代理机构保留委托人的申请资料,通知注册人商标续展等事项。如在《商标公告》中发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会及时联系申请人,提供帮助。
六是能及时提供商标国外注册服务。按国际惯例,我国商标申请人到国外办理商标事务必须通过国外代理机构向官方转达申请,而国内商标代理组织与国外代理机构有着密切的业务联系,可及时提供商标国外注册服务。
②直接办理。直接办理即商标申请人直接去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等事宜。直接办理除了不具备代理的优点外,还有一些不足之处。
一是申请人需携带公章到商标局,既易丢失,又不利于单位使用;
二是对于申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申请人因不熟悉商标法律法规,不知如何处理:
三是商标局以邮寄方式与申请人联系,如申请人地址变动或地址不详,书件则无法寄达;
四是申请人须携带有关证件到商标局领取《商标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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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注册资本是股数吗最低是多少
上市公司把其证券及股份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公众人士可根据各个交易所的规则下,自由买卖相关证券及股份,买入股份的公众人士即成为该公司之股东,享有权益。上市公司注册资本是股数吗?下面是百文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上市公司注册资本是股数吗,欢迎大家阅读。
上市公司是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相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资产质量高、企业制度健全及经营规范的上市公司会得到更大更快的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资本结构一般是指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及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比例关系,权益、债务资本是企业通过筹资活动筹措的资金,权益与债务这两种筹资方式是在一定市场环境下进行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率是上市公司借入资本与自有资本的比例即产权比例,存在一定的产权比例使资本成本处于最合理状态,债务发挥有利的财务杠杆效应,企业价值得到充分体现;此外,不同的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内部组成结构会产生不同的经营风险,可能使上市公司破产风险增大,这就要求企业拥有合理的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内部结构,将上市公司治理效率提高,提升企业价值。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够完善,研究我国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了解其与企业价值的关系,有利于发现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中的不合理现象;有助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的提升。
一、上市公司注册资本结构基础理论
(一)上市公司注册资本结构的含义
“资本结构从字面上来定义,‘资本’是指资财、资源、要素,‘结构’是指各个部分的组合以及各自比例,对于一个公司来说,资本结构完整的字面意思应为公司的各个要素组成部分之间的配合与组织关系。通常,公司的资本包括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两部分,自有部分是指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以及公司在管理者经营过程中积累而形成的资本之和即所有者权益;借入资本是指债权人投入的资本即为企业的负债。在财务分析中,资产负债率、资产权益率、产权比率、以及权益乘数等都是反映资本结构的财务指标。
从狭义上说,资本结构是指公司各种长期资金来源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常见的公司长期资金来源包括权益性资本(如普通股、优先股)和债务性资本(如公司债券)两类。企业在再筹资时,选择债权还是股权进行筹措资金需要比较这两种资本给企业带来的影响,然后才能做出是保持公司原有的资本结构还是重新
调整确定新的资本结构。一般来说,债权资本的成本比股权资本低,还具有财务杠杆效应与税盾效应,能够通过低成本高收益使得企业价值得到提高;股权资本是企业的初始产权、是企业筹措债权资本的基础,拥有较高的股权资本可以提升企业的信誉度,拥有过高的债权资本会使企业财务风险超出企业能承受的范围。
从广义上说,公司中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的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比例关系,包括所有者权益的结构、负债的结构以及二者之间的比例关系,就形成了公司的资本结构。上市公司的负债结构就是企业负债中各种负债数量的比例关系,特别是流动负债所占负债的比例,流动负债属于企业风险最大的融资方式,同时它也是资本成本最低的融资方式,因此,流动负债比例的高低必然会影响企业价值。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是指上市公司总股本中,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的比例,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了不同的企业组织结构,从而决定了不同的企业治理结构,最终决定了企业的行为和绩效。由于广义资本结构涵盖的内容更加全面,因此本文是从广义资本结构来进行的以下论述的。
(二)上市公司注册资本结构的代表理论
企业是否存在最优的资本结构,这种最优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又如何。对于此,近代以来,形成了许多资本结构理论,包括比较出名的净收入理论、净营业收入理论、传统理论、信号理论、代理成本理论、啄序理论等,这些资本结构理论归根结底都是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探究企业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例变化对企业价值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最优资本结构的理论。
MM理论出现是现代资本结构的理论形成重要标志,该理论在一系列前提的基础上研究标明,公司的价值与其资本结构无关,因此,公司的价值取决于它的实际资产,而非各类债权和股权的市场价值。后来MM理论根据对假设前提的改变而做的修正结论认为它认为当即债权资本越高,企业的资本成本越低,企业的价值达到最大。但在考虑了破产成本和代理成本后对MM理论进行了修正,形成了被称作是最优资本结构理论的权衡理论,权衡理论认为债权资本比例达到某一数值时,企业的加权资本成本最低,企业价值最大,这一债务比例就是最佳资本结构。
虽然不同的资本结构理论观点不同,但是它们都说明对于某一具体企业存在一定的债务比例,使资本成本达到最合理状态,企业价值达到最大上述分析说明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密切联系,我们可以通过完善企业资本结构来提升企业价值,这一观点要求我们对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现状包括治理状况进行探究,以至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使其能够合理利用财务杠杆,降低资本成本,提高企业价值。
二、上市公司注册资本以我国上市公司为例分行业研究
1、我国上市公司分行业基本资本结构
资本结构理论的实质:是研究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公司价值的关系。或者是资本结构如何影响公司的市场价值。
以我国上市公司为例,从表1中可以看出,行业之间的资本结构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即使是处于同一个行业的企业也会表现出较大差异。
此外,企业获利能力、管理者态度、企业的增长率(成长性)、信用等级评定机构等,都会影响企业的资本结构。
2、我国上市公司近三年资产负债率分析
首先从资产负债率考察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现状,资产负债率反映在总资产中有多大比例是通过借债来筹资的,也可以衡量企业在清算时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程度,这个指标也被称为举债经营比率。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 资产总额)*100%。
从股东的角度看,由于企业通过举债筹措的资金与股东提供的资金在经营中发挥同样的作用,所以,股东所关心的是全部资本利润率是否超过借入款项的利率,即借入资本的代价。在企业所得的全部资本利润率超过因借款而支付的利息率时,股东所得到的利润就会加大;如果相反,运用全部资本所得的利润率低于借款利息率,则对股东不利,因为借入资本的多余的利息要用股东所得的利润份额来弥补。因此,从股东的立场看,在全部资本利润率高于借款利息率时,负债比例越大越好;反之则相反。
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为标准,将上市公司分为23个行业。 表2选取了部分行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率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2008——2010年的资产负债率平均为61.74%,59.02%,60.49%。而且,不同行业的资产负债率各不相同,也就是说其资本结构也各不相同。有的行业的资产负债率较低,如电子业和社会服务业,近三年平均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1.73%和44.54%;而有的行业的资产负债率较高,如房地产业和金融保险业,资产负债率分别为120.15%和79.6%。
金融业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这一行业具有较高的资产负债率;房地产企业是非常典型的资金密集型企业,并且具有高投入、高回报、规模经济性强的特点。而我国房地产企业普遍存在着自由资金不足的问题,企业所需资金主要是靠银行贷款解决。所以我国房地产企业注定了其资产负债率会较高,多在50%以上;电子业、社会服务业两个行业负债比率较低,处于30%至45%之间,这是因为这些行业为固定资产需求很高、经营稳定的传统行业,所以负债比率较低。可见各个行业的负债水平都是与其产业特征相一致的。
2、我国上市公司近三年权益乘数分析
权益乘数又称股本乘数,是指资产总额相当于股东权益的倍数。表示企业的负债程度,权益乘数越大,企业负债程度越高。 股东权益比率的倒数称为权益乘数,即资产总额是股东权益的多少倍。该乘数越大,说明股东投入的资本在资
产中所占比重越小,经常用来衡量企业的财务风险。计算公式为:权益乘数=(资产总额/股东权益总额)*100%。
表3显示了近三年我国上市公司的权益乘数,均值分别在3.31,2.84,2.86,权益乘数要比国际平均水平低。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所有者提供的资本在总资产中所占比重较高,主要由于上市以来,公司所有者出资不存在像负债一样到期还本的压力,不至于陷入债务危机,所以上市公司管理层偏好于股权融资。
3、我国上市公司近三年非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比率分析
非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比率是判断企业债务状况的其中一个指标,用公式表示为:非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比率=(非流动负债/负债总额)*100%。
负债结构是公司资本结构的另一重要方面,对部分上市公司分析中可以发现,近三年我国上市公司非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比重分别只占17.87%,17.69%,20.72%,最低的占10%也不够,约比国外平均水平低13个百分点。我国上市公司的非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比率偏低,长期偿债压力比较小,但是负债主要依赖于流动负债,公司的债务结构不合理,短期内公司偿债压力过高。而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上市公司的净现金流量不足,导致公司使用过量的短期债务。
三、上市公司注册资本优化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建议
1、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债务结构的优化。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存在明显的“股市强、债市弱:国债强、企业债弱特征,从一级市场的筹资额和二级市场的交易状况很明显地看到这一在结构上不合理的市场现实。在国际成熟的资本市场上,债券市场的规模要远远大于股票市场的规模,债券期货和期权等衍生产品的发展也很快。我国债券市场不仅在发展速度上明显滞后于股票市场,在规模品种等方面与股票市场以及国际债券市场也有较大的差距,而且与此相对应的债券期货和期权等衍生产品市场尚处于空白阶段,这进一步加剧了债券市场畸形发展的局面。
当有规模的公司债市场存在时,总的债务融资的更大比例将接受市场力量的审视。经验证明发达的公司债市场对经济提供了更好的保护,而银行发挥中心作用的经济更容易发生金融危机。在市场结构的优化过程中,企业债券虽然面临着极好的发展机遇,但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它要受到市场环境的约束。从目前的情况看,债券市场的发展可能会从以下方面突破:选择业绩优、信誉好的上市公司作为债券市场的试验田;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发展企业债券市场的过渡;企业债券的发行需要创新;发展债券专业投资基金;引入国外信用评级机构,强化对企业债券的评级等。
2、鼓励上市公司向银行贷款,加快商业银行的改革步伐,完善银行的信用制度,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和市场导向决定是否放贷。上市公司积极争取银行贷款有以下点好处:①改变上市公司单一的融资方式。②平衡公司的各项财务指标,使得公司财务结构趋于合理。
3、优化股权结构。
由于目前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在监控动力和效率最为地下的国有股股东手中,所以优化股权结构需要解决的是国有股减持问题。国有股减持问题应同国有经济结合起来。也就意味着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应该有国有资本、所有企业都应是国有资本占绝对比重,而是划分企业类型,采取不同模式的国有股权持有方式。
4.政府职能的转变,完善监督和激励机制。
政府职能转变的措施:第一,政府监管部门应与市场主体彻底分离,提高债券发行、交易及利率决定的市场化程度。通过制定市场交易规则和监管法规,维护市场秩序,建立公正、公开、高效的债券市场。第二,建立完善的资信评估体系信用评级,完善各项法规。第三,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机构,强化财务约束。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应通过出资者的财务约束及资本市场、银行机构等多种约束机制的共同作用,来实现对于公司经营者的约束,以保证出资者的根本利益。强化出资者对公司的监督,建立利润分享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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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创业贷款期限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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