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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无效被撤销有什么情形?具体有什么内容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注册无效被撤销的情形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
1、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即违反《商标法》第10条,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违反《商标法》第11条,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违反了《商标法》第12条,注册的立体商标是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注册的标志。
2、以欺骗手段获得注册。这是指注册商标人申请商标注册时以虚构、隐瞒事实,或以伪造申请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等欺骗手段获得注册,如伪造营业执照、伪造药品或烟草管理部门的批文、伪造产地证明等。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
商标权人采取如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抢注、侵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其情形较为复杂。
1、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这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实质上这一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商号权等民事权利。这类商标权无效的原因在于,申请人将他人享有的权利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这是侵权行为,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2、恶意注册。这是指注册商标人申请注册时违反了诚信原则,恶意将他人有影响的商标、驰名的商标等申请注册。恶意注册的具体情形有:
(1)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商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律害的;
(4)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一标进行注册的;
(5)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且商标权人是恶意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的。
(三)注册商标争议
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先注册人认为后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提出的争议。根据保护在先原则,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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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不当是指某一商标的注册不恰当,不合适,与《商标法》立法原则或者民法的根本原则相冲突。主要是指违反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标注册。那么商标注册不当如何撤销?
1、提出商标注册不当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2、申请人资格:任何单位或个人。
3、申请时限:应根据法律法规对于颁布之前发生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的原则,划定的申请时限。我们法律法规的不足是,对于注册商标提出注册不当撤销申请,没有限定申请人应自注册之日起多长时间内提出,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因为,一个商标不管注册历史多长,都可以申请撤销,将导致法律缺乏严肃性,发现问题可以不及时提,什么时间想提才提;也将导致商标注册的不稳定性、企业不好大胆地宣传。不利于商标战略策略的建立和实施。
4、申请书件:提交《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两份,并载明理由; 提供有关证据。
5、规费:申请费,若申请延期,则需交纳延期费。
6、征求被申请人(即商标注册人)意见: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副本寄送被申请人,限定被申请人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作出答辩。被申请人拒绝或者超过时限答辩,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的正常进行。
7、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案件的审理: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独立行使裁决权,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双方,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公平地进行裁定。
首先,商标评审委员会指定专人准备材料,熟悉案情,承办案件,提请委员会审理。对于复杂或疑难案件,报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召开案件听证调查、专家咨询会。然后,由案件承办人向合议组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介绍案情。根据委员讨论的意见和表决结果,拟定裁定书。
《商标注册不当裁定书》分年度编定评审序号。分案由、申请人理由、被申请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和结论等五个部分。最后,注明裁定日期。
8、商标局依职权撤销注册不当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不当的,也可以依职权予以撤销。
商标审查有其法定的标准和客观的条件,但审查工作毕竟是由人来操作进行的。人的主观认识、人的阅历和能力是不同的,同时,受时间、空间等条件的局限,出现审查失误,出现受蒙蔽和欺骗的情况是难免的。因此,《商标法》规定了确权的补救撤销。如异议、异议复审程序、争议及注册不当程序等。
允许商标审查中出现错误,同时,也允许商标局主动改正自己发现的错误。这是《商标法》体现的实事求是和有错必改的精神。
当商标局发现注册不当商标时,应通知注册人,听其意见。当其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悖时,商标局可以做出书面决定,陈述事实和理由,引用《商标法》的规定做依据,撤销该注册不当商标。
商标注册人对于商标局以注册不当为由撤销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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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商标的注册?以及商标的保护又是怎么做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商标保护和商标注册”,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等有关事项,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①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我国从1993年下半年起停止商标核转制,全面实行商标代理制。目前,全国共有136家商标代理机构为商标申请人提供全面、专业的商标法律服务。实践证明,委托代理具有许多优点:
一是交办方便、及时。委托人可就近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务。
二是省时省钱,收费合理。申请人可节省往返商标局的时间和费用。商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收费。
三是保证质量,按时进行。代理人具备商标专业知识,熟悉申请程序,严格依照委托权限办事,并及时将商标局的意见转达给申请人,保证申请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是领证便捷,纠错及时。商标局定期将《商标注册证》寄至代理机构,注册人凭通知即可领取。如发现注册证有问题,可由代理机构与商标局联系予以更正。
五是档案健全,便于管理和监控。商标代理机构保留委托人的申请资料,通知注册人商标续展等事项。如在《商标公告》中发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会及时联系申请人,提供帮助。
六是能及时提供商标国外注册服务。按国际惯例,我国商标申请人到国外办理商标事务必须通过国外代理机构向官方转达申请,而国内商标代理组织与国外代理机构有着密切的业务联系,可及时提供商标国外注册服务。
②直接办理。直接办理即商标申请人直接去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等事宜。直接办理除了不具备代理的优点外,还有一些不足之处。
一是申请人需携带公章到商标局,既易丢失,又不利于单位使用;
二是对于申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申请人因不熟悉商标法律法规,不知如何处理:
三是商标局以邮寄方式与申请人联系,如申请人地址变动或地址不详,书件则无法寄达;
四是申请人须携带有关证件到商标局领取《商标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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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撤销驰名商标?驰名和商标又应该如何保护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撤销”,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关于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作出了可具操作性的严格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八、九、十条规定中。如第八条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在大量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第九条则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第十条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或能引起公众误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此外,第十二条又特别规定,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称商标为驰名商标的,系欺骗公众之行为,视情节予以处罚。除此之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最近又明确表示,除驰名商标所有人外,其他人不得登记与驰名商标相同与企业名称,即使企业名称是驰名商标认定之前登记的也同 样属于侵权行为,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消。上述规定表明,即使从国际标准衡量,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及保护力度也是非常突出的,反映出中国在加入WTO进程中对于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然而,由于当前所处的特定历史时期,管理当局似乎更注重也更强调对国外知识产权的保护,因为国外驰名商标在国内的屡被仿冒,已演变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国际问题。
事实上,国外驰名商标依上述规定获得的保护可能与保护力度,不仅要大大高于国内普通商标,甚至也远高于国内驰名商标,管理当局心态的倾向性由此可见一斑。管理规定的异常严格不过是这种时代酿就的复杂心态的具体体现,并从另外一个角度产生出新的问题,其中最明显的莫过于,如此力度的保护客观上为某些国外知名企业的非驰名商标滥用驰名商标的保护效应提供了相当程度的制度便利,将其称为对驰名商标保护效应的搭便车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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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申请注册品牌商标应该怎么做呢?注册品牌商标有什么要求吗?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申请品牌商标注册流程”,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一)、检索:
1、国内申请人向本公司代理人员提供申请商标注册之图样待查新检索;
2、填写表格交纳检索费用:
3、检索(10天)结果不具法律效力(近3-6个月的新申请无法查出),经初步筛选申请人自行决定申请与否。
(二)、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商标时,需提供下列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或单位提供),或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时提供);
2、申请商标图样一式10份(彩色11份)(长和宽应当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小图样1份(约2 ×4厘米大小);
3、与本公司签定委托合同,交纳申请注册费用(官费及代理费);
4、在《商标代理委托书》上委托人一栏中盖章,不必填写;
5、需要注册的商品或服务清单,须照抄商标国际分类表中的标准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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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服装品牌的商标如何办理注册流程?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服装品牌商标注册流程”,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仅指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广义的商标注册申请除包括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外,还包括变更、续展、转让注册申请,异议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以及其他商标注册事宜的办理。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服装品牌商标注册流程”,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看了“服装品牌商标注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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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想要申请注册商标,现如今注册商标应该怎么做?需要什么注册材料?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公司申请商标注册流程分享给大家,仅供参考哦!
(一)申请的代理
商标注册的国内申请人可以自己直接到商标局办理注册申请手续,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二)注册申请
首次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商标图样、证明文件并交纳申请费。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申请烟草制品的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扩大使用范围的,不论扩大使用的商品是否与原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都必须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在实行申请在先原则的情形下,申请日期的确定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申请日期一般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为申请日。商标法规定了可以享有优先权的两种情况:其一,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其二,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貧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三)审查和核准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标注册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的,可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商标局依法对提起的异议进行裁定,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复审,当事人对复审裁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经异议核准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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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越来越多人意识到了商标的重要性,现在如今进行商标的注册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如何进行商标注册流程分享给大家,仅供参考哦!
(一)申请: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应向省会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由该局商标管理处具体负责申请的受理工作。申请人申请著名商标时,应填写《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提供有关材料,并提供近三年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推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认为符合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后向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推荐;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推荐,并通知申请人。
(三)认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本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认定为省著名商标的,由省工商局颁发《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未予认定的,由省工商局退回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延续: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保留“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所有人应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提起和审查适用该著名商标的初次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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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如何进行商标注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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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的商标为什么会无效?无效的原因是什么?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注册无效宣告分享给大家,仅供参考哦!
注册商标一旦被宣告无效而撤销,商标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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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办理日本商标的呢?注册日本商标有什么流程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日本商标注册流程分享给大家,仅供参考哦!
1、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我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如果没有,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商标注册申请。
2、申请国际商标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申请国际商标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注册;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申请国际商标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
3、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商标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上。
4、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在申请国际商标注册时,如果与国内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未超过六个月,那么申请人在提出国际商标注册申请时,可要求优先权,但应提供国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不予受理的国际商标注册申请
凡不符合《商标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第六条之1、2、3 或其中一条的,商标局不予受理该商标国际商标注册申请。
6、国际商标注册的有效期满后,如想继续使用的,应当续展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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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欧盟的商标需要如何走流程?注册欧盟商标的流程有哪些内容?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欧盟商标注册流程分享给大家,仅供参考哦!
1.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1份;
2.商标图样5份,要求清晰、纸张质量好。如是彩色商标,需递交1份黑白稿,5份彩稿;规格不得小于 5cm×5cm,最大不超过 10cm×20cm;
3.填写申请表1份,申请表必须由申请人签署或由代理人签署
4.列出寻求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指出商标类别,可从本网站,商标分类表,中查询。
5.欧盟商标注册委托书,申请人必须在该委托书上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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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范围有哪些,具体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条件又是什么?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注册申请人范围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根据不同商标类型的法律法规的注册和管理办法,各类型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为:
1、申请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符合《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外国申请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与我国的同样为:(注:虽然商标法中只提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但在实践中,外国其他组织与同国内情况一样可以申请。以下均同本解释)
“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能够证明商标申请人在所属国合法身份的法律证明文件同我国未建立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国家的申请人在我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对等原则办理。有关申请人委托书的认证手续,可以通过双方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办理。
2、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最新版) 的规定,符合我国《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外国企业、社团、行会申请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与我国的同样为:
“ 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
外国自然人或个体经营者不得申请注册集体商标;
商标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证明文件;
该证明文件中应当详细提供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并且,该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3、申请证明商标的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最新版) 的规定,符合我国《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外国申请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与我国的同样为:
“ 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
外国自然人或个体经营者不得申请注册证明商标;
商标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证明文件;
主管理部门(或根据其所在国的实际情况和惯例)出具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的证明文件,比如:工业或商业登记簿文件或协会登记的文件。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4、共同申请同一商标问题:
A、根据《商标法》 第五条 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主体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同一商标专用权。(注:这是我国根据《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民法通则》 第78条 的规定,在第二次修订《商标法》所增加的新内容)。
B、共同申请同一商标的大致有以下情形:①一个公司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公司,而其中一些分公司需要和总公司使用同一商标的;②总公司下属的一些子公司之间或与总公司之间需要使用同一商标的;③有些家族性的私营公司或者企业之间,要求使用或继承同一商标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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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42条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这是因为在对商标异议做出裁定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异议的事实和理由已经进行了审查,并做出了商标异议裁定。
在商标注册以后,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申请裁定的情况下,如果商标评审员会予以受理,造成对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审查,甚至可能否定已经生效的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的法律效力。
因此,当事人在商标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因此,对于甲厂以同一理由提出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还可以申请争议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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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撤销注册不当的商标呢?商标撤销需要哪些流程?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针对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的,建议商标注册人收到国家商标局限期举证通知书后,最好能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有效证据的收集和提交。一般来说,商标的使用证据具体集中于:
(一)、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及相关交易文书上(如标牌、产品说明、手册、销售协议、票据等);
(二)服务商标使用证据表现方式包括(服务场所装饰、菜单、招贴、价目表、文件资料、服务协议等);
(三)用于广告宣传证据的表现形式包括广播、电视、杂志、报纸及广告牌等媒体广告宣传、展会资料、照片、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
商标注册人提供的以上证据应要求真实、有效、合法。注意因为是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所以注册人在提交证据时需要证明近三年连续使用的证据,之前的都属于无效证据,即便提交也不会被国家商标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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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流程一、形式审查
经过形式审查,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商标局发给受理通知书。
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发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在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商标局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商标注册流程二、实质审查
商标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后进入实质审查。经过实质审查,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申请,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驳回申请的,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申请人在限期内予以答复的,商标局继续审查。
对经审查后初步审定的商标,由中国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对中国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由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复审请求
商标注册流程中若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若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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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撤销与无效有什么区别吗?撤销商标有什么流程要走?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撤销与无效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第二、《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第三、被提撤销注册商标的《商标公告》复印件;以及对被撤销商标使用情况的说明。
相关法规:
第四十一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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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的撤销,具体有哪些理由?撤销商标的后果又是什么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撤销有什么理由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无效事由包括:
(一)欠缺商标注册的绝对要件
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欠缺可注册的绝对条件的注册商标,商标局可以主动依职权宣告无效,任何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本规定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应予保留。可借鉴1993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一)项的规定,将其中“欺骗手段”明确为“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例如,自然人伪造经营资格文件申请注册商标。
(二)侵犯在先商标权和其他在先权利
1、侵犯他人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权的。即《商标法》第43条第三款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的,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条例》第29条中“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和“注册商标”的立法用语将“在先申请但尚处于驳回复审、异议程序而未获得注册的商标”排除在可以提出争议的范围之外,不利于对在先申请商标权利的保护。”此次修改商标法应当赋予在先申请商标所有人提出争议的程序性权利。对基于在先申请商标权利提出争议的案件,应当等到驳回、异议案件有了终局结果之后再进行实质审理。否则,就会出现在先申请商标被驳回或者撤销初步审定,而在后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局面,不利于对在后申请人的保护。
2、侵犯他人商标权以外的在先权利的。即《商标法》第31条前段规定的“中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享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如著作权)认定以及侵犯在先权利的判定,都超出了商标行政裁决机构的专业性范围。而且,在对行政裁决实行司法审查的情况下,同一权利冲突可能需要“三审(行政一审、司法两审)或者四审(如果经过异议程序)才能终审”,由此造成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修改商标法可以考虑对申请注册商标与其他在先权利冲突的,实行司法程序优先,可作如下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或者宣告注册无效。商标局据此驳回和宣告无效是执行生效判决,而不再经过无效宣告程序,申请人或者注册人也不得提起诉讼。
(三)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的
任何人申请注册商标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侵害他人竞争法上的利益,构成商标权无效宣告的理由。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1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包括:
l、侵害驰名商标权益的。即《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条巾“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只是手段,“容易导致混淆”和“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是结果,只要产生此种结果就应当予以制止,而不应考虑手段。此种结果并不因手段而生,而在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即使没有采取上述手段也可能相同或者近似。而且,“复制、摹仿和翻译”等手段本身就已经足以说明注册入主观上具有恶意。但是,第41条第二款规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驰名商标所有人依据本规定提出争议,不仅要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采取了第13条规定的手段,还要证明注册人的主观恶意,显然不尽合理。因此,本文建议删除对手段的描述,修改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未(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商标的。即《商标法》第15条规定的“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我国法的规定与《巴黎公约》的规定”有三点明显差异:第一,用语不同。《巴黎公约》使用于“商标所有人”的概念,而我国法与之对应的是“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这一用语在实践中发生了本不应有的歧义。”第二,保护方法不同。我国法只规定“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巴黎公约》不仅赋予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和撤销注册的权利,还可以在成员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请求将该项注册转让给自己。第三,没有除外规定。《巴黎公约》规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能够证明其行为正当的除外,我国法则没有类似规定。因此,可参照《巴黎公绷的规定予以完善。
3、因含有地理标志而误导公众的。即《商标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的“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本规定对于保护尚未注册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具有重要作用,应予保留。对于已经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可以直接适用《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加以保护。
4、抢注商标的。即《商标法》第31条后段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谓一定影响,是指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既包括从未注册的商标,也包括没有续展注册但仍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与《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相比,此类商标所有人(在先使用人)只能禁止他人申请注册,并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而且,在该商标未经无效宣告前,抢注入还有权禁止真正的商标所有人使用,这显然对保护商标所有人极为不利。为了全面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应当赋予其继续使用(不受被诉侵权之扰)、禁止抢注人使用(制止抢注人的不正当竞争)和请求转让注册(商标权归属于真正的权利人)的权利。
5、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根据《商标审理标准》的解释,《商标法》第4l条第—款中“其他不正当注册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但是,有关此种解释目前实务界所存在的分歧,应当予以修改和完善,以消除歧义。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商标撤销有什么理由,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看了“商标撤销有什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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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注销与撤销有哪些区别吗?商标的注销有什么程序?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注销和撤销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注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注销申请。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注销申请现不需要交纳任何商标规费。
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部分指定使用商品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注销申请书;
2、直接办理的,应附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组织办理的,除应附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外,还应附商标代理委托书:
4、交回原《商标注册证》,不能交回的应说明原因;
5、共有商标的注册人申请注销时,应由代表人办理申请手续,但需要附上其他注册人的书面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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