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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撤销与无效是什么意思?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权撤销、无效的区别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商标权撤销与无效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一)事由不同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撤销事由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商标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1条规定的商标权无效事由可分为三类:
第一,欠缺注册的绝对条件,即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商标法》第10条)、必须具备显著特征(《商标法》第11条)、立体商标不得使用功能性标志(《商标法》第12条)、不得以欺骗手段(《商标法》第41条第一款);
第二,侵害在先权利,即侵犯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权(《商标法》第28条)及其他在先民事权利(《商标法》第31条);
第三,注册人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包括侵害驰名商标权益(《商标法》第13条)、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以自己名义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商标法》第15条)、不当使用地理标志误导公众(《商标法》第16条)、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商标法》第31条)、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法》第41条第一款)。
(二)时限不同
有撤销事由发生即可申请撤销商标权,因撤销事由发生的不确定性,对申请撤销无法设定时限。
依照《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权无效宣告的时限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没有时限。对于欠缺商标注册绝对条件的,商标局依职权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该商标无效不受时间的限制;对于恶意侵犯驰名商标权益获得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也不受时间的限制。前者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后者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对恶意行为的严惩。
第二,五年。由于民事权利的意思自治性,只有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能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商标局不得以保护在先权利为由,依职权宣告。而且,在先权利只是一种私权,给予法律保护的同时必须考虑社会关系及市场秩序的稳定性等公益因素。侵犯在先权利的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建立了市场信誉,如果宣告该商标无效,会破坏现存的经济关系。因此,在先权利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权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大多数国家规定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起,我国《商标法》第41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亦同。
(三)法律后果不同
可撤销事由发生在商标权取得之后,被撤销的商标权自撤销后失效。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的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
无效事由存在于商标权取得之时,被宣告无效的商标权自始无效。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的规定,依照商标法第4l条的规定宣告无效(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无效宣告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无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据《商标法》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撤销商标权的事由包括: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商标注册事项
依据《商标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注册事项包括注册人的名义、地址等。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需要改变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因此,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时,不得自行改变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和已登记的注册事项,否则依据《商标法》第44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撤销。
与我国《商标法》将上述自行改变一概列为可撤销事由不同,其他多数国家或者地区立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导致混淆或欺骗性后果的,才撤销商标权。[1]其中,以《是本商标法》第51条之(一)的规定最为明确,即“商标权人故意在核定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或者在与核定商品或服务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或与其相近似的商标,而造成对商品的品质或服务质量的误认,或与他人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发生混淆的”,任何人可以提出撤销请求。本文认为,我国《商标法》对“自行改变行为”不加区分,—概作为可撤销事由,显然有失妥当。商标注册是静态的,而市场是动态的,应当给予注册人根据市场需要作适当改变的自由,故“不得改变”并不意味着实际使用时必须“一成不变”,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作字体、颜色等不改变显著特征的改变,只要不侵犯他人商标权,就应当允许。反之,如果自行作近似于他人注册商标的改变,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应予撤销。而且,注册商标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如果注册人故意将其在先注册商标作近似于在后注册商标的改变,侵犯在后注册商标权的,也可撤销在先注册商标。
(二)自行转让注册商标依据《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经核准后,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虽然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转让注册商标,但必须办理转让注册手续,否则不仅受让人不能取得商标权,而且依据《商标法》第44条第(三)项的规定,转让人的商标权将被撤销。
此项中的“自行转让”应理解为转让注册商标但未依法办理转让注册手续。商标权为私权,可以自由转让,仅因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即予撤销,显然过于苛刻。有的国家立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导致混淆的,才构成撤销商标权的事由。例如,根据《日本商标法》第52条之(二)的规定,因商标权转让使“相互冲突的商标权”为不同的权利人享有,其中之一的商标权人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使用商标,并致使其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商标权人或他们的许可使用人(包括独占和非独占许可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在来源上相混淆,该商标注册将被撤销。在我国,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也不予核准[2],如果商标注册人自行转让此种注册商标的,可以构成撤销事由。对于不会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自行转让,不宜作为撤销事由,责令限期补办转让手续即可。
(三)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而非注册,商标受保护的原因不在商标的形式本身,而在于它代表的商品或服务。如果注册商标长期不使用,不仅没有保护的必要,而且会妨碍他人的使用。因此,各国商标法均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不使用达一定期限的,可以撤销该商标,我国《商标法》也不例外。但《商标法》第44条将连续停止三年使用注册商标作为撤销事由的同时,规定商标局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实为画蛇添足,应予删除。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的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不能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所谓正当理由,是指由于商标注册人以外的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而不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依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9条第1款规定:“如果因不依赖商标所有人意愿的情况而构成使用商标的障碍,诸如进口限制或政府对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其他要求,则应承认其为‘不使用’的有效理由。”《商标审理标准》将不使用或者停止使用的“正当理由”界定为“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以及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上述界定比较合理和科学,商标法修改时可予吸收。此外,依据现行《商标法》34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商标注册人在异议裁定期间不使用其商标应视为有正当理由。
(四)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商标法》第45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本文认为,商标的品质保障功能是指保障商品品质的同一性,并非保障商品的高质量。商标权人不能保持、提高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品质或者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的,必然影响社会公众的评价和消费选择,其商标也终将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商标法并不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标准,也无此必要。《商标法》第45条的规定是对商标品质保障功能的曲解,不仅不符合商标权的私权本质,而且混淆了《商标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职能,故应予废止。
此外,我国《商标法》至少还缺乏对两种可撤销事由的规定:第一,丧失显著特征的。即商标注册后因商标权人使用不当或者保护不力,导致注册商标变成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质量等特点的标志,从而丧失显著特征。第二,因商标注册人使用不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发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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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撤销、无效是什么意思?他们之间有什么区别联系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权的撤销、无效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商标权撤销与无效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一)事由不同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撤销事由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商标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1条规定的商标权无效事由可分为三类:
第一,欠缺注册的绝对条件,即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商标法》第10条)、必须具备显著特征(《商标法》第11条)、立体商标不得使用功能性标志(《商标法》第12条)、不得以欺骗手段(《商标法》第41条第一款);
第二,侵害在先权利,即侵犯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权(《商标法》第28条)及其他在先民事权利(《商标法》第31条);
第三,注册人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包括侵害驰名商标权益(《商标法》第13条)、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以自己名义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商标法》第15条)、不当使用地理标志误导公众(《商标法》第16条)、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商标法》第31条)、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法》第41条第一款)。
(二)时限不同
有撤销事由发生即可申请撤销商标权,因撤销事由发生的不确定性,对申请撤销无法设定时限。
依照《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权无效宣告的时限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没有时限。对于欠缺商标注册绝对条件的,商标局依职权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该商标无效不受时间的限制;对于恶意侵犯驰名商标权益获得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也不受时间的限制。前者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后者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对恶意行为的严惩。
第二,五年。由于民事权利的意思自治性,只有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能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商标局不得以保护在先权利为由,依职权宣告。而且,在先权利只是一种私权,给予法律保护的同时必须考虑社会关系及市场秩序的稳定性等公益因素。侵犯在先权利的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建立了市场信誉,如果宣告该商标无效,会破坏现存的经济关系。因此,在先权利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权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大多数国家规定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起,我国《商标法》第41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亦同。
(三)法律后果不同
可撤销事由发生在商标权取得之后,被撤销的商标权自撤销后失效。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的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
无效事由存在于商标权取得之时,被宣告无效的商标权自始无效。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的规定,依照商标法第4l条的规定宣告无效(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无效宣告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无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据《商标法》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撤销商标权的事由包括: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商标注册事项
依据《商标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注册事项包括注册人的名义、地址等。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需要改变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因此,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时,不得自行改变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和已登记的注册事项,否则依据《商标法》第44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撤销。
与我国《商标法》将上述自行改变一概列为可撤销事由不同,其他多数国家或者地区立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导致混淆或欺骗性后果的,才撤销商标权。[1]其中,以《是本商标法》第51条之(一)的规定最为明确,即“商标权人故意在核定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或者在与核定商品或服务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或与其相近似的商标,而造成对商品的品质或服务质量的误认,或与他人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发生混淆的”,任何人可以提出撤销请求。本文认为,我国《商标法》对“自行改变行为”不加区分,—概作为可撤销事由,显然有失妥当。商标注册是静态的,而市场是动态的,应当给予注册人根据市场需要作适当改变的自由,故“不得改变”并不意味着实际使用时必须“一成不变”,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作字体、颜色等不改变显著特征的改变,只要不侵犯他人商标权,就应当允许。反之,如果自行作近似于他人注册商标的改变,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应予撤销。而且,注册商标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如果注册人故意将其在先注册商标作近似于在后注册商标的改变,侵犯在后注册商标权的,也可撤销在先注册商标。
(二)自行转让注册商标依据《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经核准后,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虽然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转让注册商标,但必须办理转让注册手续,否则不仅受让人不能取得商标权,而且依据《商标法》第44条第(三)项的规定,转让人的商标权将被撤销。
此项中的“自行转让”应理解为转让注册商标但未依法办理转让注册手续。商标权为私权,可以自由转让,仅因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即予撤销,显然过于苛刻。有的国家立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导致混淆的,才构成撤销商标权的事由。例如,根据《日本商标法》第52条之(二)的规定,因商标权转让使“相互冲突的商标权”为不同的权利人享有,其中之一的商标权人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使用商标,并致使其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商标权人或他们的许可使用人(包括独占和非独占许可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在来源上相混淆,该商标注册将被撤销。在我国,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也不予核准[2],如果商标注册人自行转让此种注册商标的,可以构成撤销事由。对于不会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自行转让,不宜作为撤销事由,责令限期补办转让手续即可。
(三)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而非注册,商标受保护的原因不在商标的形式本身,而在于它代表的商品或服务。如果注册商标长期不使用,不仅没有保护的必要,而且会妨碍他人的使用。因此,各国商标法均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不使用达一定期限的,可以撤销该商标,我国《商标法》也不例外。但《商标法》第44条将连续停止三年使用注册商标作为撤销事由的同时,规定商标局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实为画蛇添足,应予删除。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的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不能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所谓正当理由,是指由于商标注册人以外的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而不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依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9条第1款规定:“如果因不依赖商标所有人意愿的情况而构成使用商标的障碍,诸如进口限制或政府对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其他要求,则应承认其为‘不使用’的有效理由。”《商标审理标准》将不使用或者停止使用的“正当理由”界定为“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以及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上述界定比较合理和科学,商标法修改时可予吸收。此外,依据现行《商标法》34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商标注册人在异议裁定期间不使用其商标应视为有正当理由。
(四)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商标法》第45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本文认为,商标的品质保障功能是指保障商品品质的同一性,并非保障商品的高质量。商标权人不能保持、提高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品质或者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的,必然影响社会公众的评价和消费选择,其商标也终将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商标法并不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标准,也无此必要。《商标法》第45条的规定是对商标品质保障功能的曲解,不仅不符合商标权的私权本质,而且混淆了《商标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职能,故应予废止。
此外,我国《商标法》至少还缺乏对两种可撤销事由的规定:第一,丧失显著特征的。即商标注册后因商标权人使用不当或者保护不力,导致注册商标变成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质量等特点的标志,从而丧失显著特征。第二,因商标注册人使用不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发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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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有什么情形?商标撤销有相关的程序要走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注册商标撤销的情形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商标法》第42条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这是因为在对商标异议做出裁定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异议的事实和理由已经进行了审查,并做出了商标异议裁定。
在商标注册以后,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申请裁定的情况下,如果商标评审员会予以受理,造成对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审查,甚至可能否定已经生效的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的法律效力。
因此,当事人在商标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因此,对于甲厂以同一理由提出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还可以申请争议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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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注册商标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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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撤销注册不当的商标呢?商标撤销需要哪些流程?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针对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的,建议商标注册人收到国家商标局限期举证通知书后,最好能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有效证据的收集和提交。一般来说,商标的使用证据具体集中于:
(一)、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及相关交易文书上(如标牌、产品说明、手册、销售协议、票据等);
(二)服务商标使用证据表现方式包括(服务场所装饰、菜单、招贴、价目表、文件资料、服务协议等);
(三)用于广告宣传证据的表现形式包括广播、电视、杂志、报纸及广告牌等媒体广告宣传、展会资料、照片、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
商标注册人提供的以上证据应要求真实、有效、合法。注意因为是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所以注册人在提交证据时需要证明近三年连续使用的证据,之前的都属于无效证据,即便提交也不会被国家商标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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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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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撤销与无效有什么区别吗?撤销商标有什么流程要走?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撤销与无效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第二、《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第三、被提撤销注册商标的《商标公告》复印件;以及对被撤销商标使用情况的说明。
相关法规:
第四十一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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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的撤销,具体有哪些理由?撤销商标的后果又是什么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撤销有什么理由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无效事由包括:
(一)欠缺商标注册的绝对要件
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欠缺可注册的绝对条件的注册商标,商标局可以主动依职权宣告无效,任何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本规定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应予保留。可借鉴1993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一)项的规定,将其中“欺骗手段”明确为“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例如,自然人伪造经营资格文件申请注册商标。
(二)侵犯在先商标权和其他在先权利
1、侵犯他人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权的。即《商标法》第43条第三款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的,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条例》第29条中“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和“注册商标”的立法用语将“在先申请但尚处于驳回复审、异议程序而未获得注册的商标”排除在可以提出争议的范围之外,不利于对在先申请商标权利的保护。”此次修改商标法应当赋予在先申请商标所有人提出争议的程序性权利。对基于在先申请商标权利提出争议的案件,应当等到驳回、异议案件有了终局结果之后再进行实质审理。否则,就会出现在先申请商标被驳回或者撤销初步审定,而在后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局面,不利于对在后申请人的保护。
2、侵犯他人商标权以外的在先权利的。即《商标法》第31条前段规定的“中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享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如著作权)认定以及侵犯在先权利的判定,都超出了商标行政裁决机构的专业性范围。而且,在对行政裁决实行司法审查的情况下,同一权利冲突可能需要“三审(行政一审、司法两审)或者四审(如果经过异议程序)才能终审”,由此造成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修改商标法可以考虑对申请注册商标与其他在先权利冲突的,实行司法程序优先,可作如下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或者宣告注册无效。商标局据此驳回和宣告无效是执行生效判决,而不再经过无效宣告程序,申请人或者注册人也不得提起诉讼。
(三)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的
任何人申请注册商标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侵害他人竞争法上的利益,构成商标权无效宣告的理由。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1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包括:
l、侵害驰名商标权益的。即《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条巾“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只是手段,“容易导致混淆”和“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是结果,只要产生此种结果就应当予以制止,而不应考虑手段。此种结果并不因手段而生,而在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即使没有采取上述手段也可能相同或者近似。而且,“复制、摹仿和翻译”等手段本身就已经足以说明注册入主观上具有恶意。但是,第41条第二款规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驰名商标所有人依据本规定提出争议,不仅要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采取了第13条规定的手段,还要证明注册人的主观恶意,显然不尽合理。因此,本文建议删除对手段的描述,修改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未(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商标的。即《商标法》第15条规定的“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我国法的规定与《巴黎公约》的规定”有三点明显差异:第一,用语不同。《巴黎公约》使用于“商标所有人”的概念,而我国法与之对应的是“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这一用语在实践中发生了本不应有的歧义。”第二,保护方法不同。我国法只规定“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巴黎公约》不仅赋予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和撤销注册的权利,还可以在成员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请求将该项注册转让给自己。第三,没有除外规定。《巴黎公约》规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能够证明其行为正当的除外,我国法则没有类似规定。因此,可参照《巴黎公绷的规定予以完善。
3、因含有地理标志而误导公众的。即《商标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的“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本规定对于保护尚未注册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具有重要作用,应予保留。对于已经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可以直接适用《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加以保护。
4、抢注商标的。即《商标法》第31条后段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谓一定影响,是指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既包括从未注册的商标,也包括没有续展注册但仍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与《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相比,此类商标所有人(在先使用人)只能禁止他人申请注册,并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而且,在该商标未经无效宣告前,抢注入还有权禁止真正的商标所有人使用,这显然对保护商标所有人极为不利。为了全面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应当赋予其继续使用(不受被诉侵权之扰)、禁止抢注人使用(制止抢注人的不正当竞争)和请求转让注册(商标权归属于真正的权利人)的权利。
5、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根据《商标审理标准》的解释,《商标法》第4l条第—款中“其他不正当注册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但是,有关此种解释目前实务界所存在的分歧,应当予以修改和完善,以消除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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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商标撤销有什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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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注销与撤销有哪些区别吗?商标的注销有什么程序?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注销和撤销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注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注销申请。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注销申请现不需要交纳任何商标规费。
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部分指定使用商品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注销申请书;
2、直接办理的,应附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组织办理的,除应附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外,还应附商标代理委托书:
4、交回原《商标注册证》,不能交回的应说明原因;
5、共有商标的注册人申请注销时,应由代表人办理申请手续,但需要附上其他注册人的书面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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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商标无效的程序?这程序应该怎么走?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申请商标权无效的程序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商标注销和商标撤销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商标注销后可以重新申请;商标撤销不能再申请。
第二、 商标注销是主动行为;商标撤销是被动行为。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期满之前六个月可每次续展有效期仍为十年。在这个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可给予 6 个月的宽展期。如果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注册,商标局将其注册商标注销。另外。如果不想使用了也可申请注销。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相关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申请商标权无效的程序,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看了“申请商标权无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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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无效被撤销有什么情形?具体有什么内容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注册无效被撤销的情形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
1、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即违反《商标法》第10条,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违反《商标法》第11条,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违反了《商标法》第12条,注册的立体商标是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注册的标志。
2、以欺骗手段获得注册。这是指注册商标人申请商标注册时以虚构、隐瞒事实,或以伪造申请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等欺骗手段获得注册,如伪造营业执照、伪造药品或烟草管理部门的批文、伪造产地证明等。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
商标权人采取如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抢注、侵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其情形较为复杂。
1、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这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实质上这一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商号权等民事权利。这类商标权无效的原因在于,申请人将他人享有的权利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这是侵权行为,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2、恶意注册。这是指注册商标人申请注册时违反了诚信原则,恶意将他人有影响的商标、驰名的商标等申请注册。恶意注册的具体情形有:
(1)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商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律害的;
(4)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一标进行注册的;
(5)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且商标权人是恶意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的。
(三)注册商标争议
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先注册人认为后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提出的争议。根据保护在先原则,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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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有什么类型吗?商标驳回是什么意思?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驳回复审的类型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评审规费:申请复审的应缴纳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规费,目前的收费标准是每件申请1500元。
2、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期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商标驳回复审的类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看了“商标驳回复审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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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方法已经是村官选拔人才的必要程序,下面是由读文网小编分享的村官公务员面试题目 ,希望对你有用。
近年来大学生到农村当村官,有村民反映说大学生经验不足,还有的大学生也说自己觉得不适应,不好开展工作,说说你的看法。
【参考答案】
大学生村官计划是国家出台的一个导向性政策,是提高大学毕业生就业能力和促进农村农业发展的一个双赢战略。作为年轻的大学生村官,虽然在工作中也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经验不足、准备不够、农业知识欠缺等原因,大学生村官工作还是存在着很多缺点与不足,对于这点我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改善:
首先,从社会的角度说,要给大学生村官一个宽松的氛围。要理性、客观地看待大学生村官,不能盲目夸大,也不能轻视他们的能力。现在社会上都在宣传大学生村官到农村任职的好处,但很少有去关注大学生村官到村任职后所出现的心理问题,如落差、工作不顺心、难寻突破口等。
其次,就大学生村官自身而言,要加强对自身素质的提高以及对农村工作实际和工作方法的了解与掌握。扎根基层、奋斗一线,这不仅仅是口号,更需要行动。因此,要把村官工作做好,一定不能急躁,要在逐步提高自身各方面素质的同时,循序渐进,从细微处着手。一是要调整心态,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让自己在农村工作中更加游刃有余。二是应从“五多”入手,即多转、多干、多商量、多学习、多总结。三是应该对大学生村官加强农业知识、农业技能方面的培训,让大学生村官更快、更好、更扎实地投入到农村工作中去。
“艰难困苦,玉汝于成。”要想成才,就需要到艰难困苦中去磨炼。真正深入到农村,才能真正了解农村的“苦”。也只有了解农村的“苦”,吃得了这“苦”,才能学会把平淡的工作生活转化为创业激-情。农村发展任重而道远,大学生村官脚下的路充满希望,也布满荆棘,所
有的大学生村官们只有脚踏实地、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才能真正为农村的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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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考试主要有什么题型呢?下面是由读文网小编分享的公务员面试题目类型,希望对你有用。
公务员面试说穿了无非就是以下几类题目,把握了以下几类题目,作好了套路和总结包你打遍天下无敌手。在论坛上这类的套路有很多,同一类题目可能有不同的套路,自己分析几种,总结出自己的,就可以应付一切情况。
(一)关于自己和职业倾向
这类题目肯定是会出现的,虽然内容变化会很大,但是主要的还是围绕着自己和职业倾向着个原则,多看一些这类题目的解答,再准备几个典型的题目就差不多了。
1、 自己的优缺点
2、 为什么报考
3、 报考失败后怎么办
下面提供了一些模拟题
1、 请简要说说你的经历(可能的追问:你最擅长的是什么?你最缺少的素质是什么?)
在回答经历的时候,要把自己的主观努力与客观取得的成绩结合起来讲,例如:我大学的时候学习比较努力,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多次获得什么什么奖学金。同时我注重学以至用,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实习活动。在学习之余我也注重对自己能力的培养,曾经是学生会的学生干部,多次组织学生活动。如···活动,多次被评为···.回答此类问题的时候基本上就么一个思路。
2、 谈一谈你的报考动机
我之所以要报考公务员的原因是以下几点
①公务员一直都是我向往的职业,这是由公务员的重要性决定的,因为公务员是国家机器的一个齿轮,是国家大厦的基石,是国家意志的具体执行者。
②公务员的工作特性决定了公务员的工作具有稳定性,而我一直渴望有一份稳定的工作。
③我认为我初步具备了成为一名合格的公务员应具备的素质如:我具备一定的计划组织协调能力,言语表达和应变能力等等。
类似的有:为何要报考公务员?
①人和工作的关系是建立在自我认知的基础上的。通过几年的工作我发现我的性格特点:(省略,自己发挥)。我的自我认知让我得我做公务员是一个正确的选择。
②我是一个进取心或者工作成就心很强的人,我不喜欢闲着。公务员活动比较多而且能遇到不同的新问题,我觉得很有挑战性,我喜欢挑战。现在的工作比较清闲,虽然我可以用其他广泛的兴趣爱好来弥补工作悠闲这个缺憾,但对工作的过程我感到不能满足。
③我从小受到的教育是很传统的,喜欢助人为乐,很佩服古人的高风亮节。公务员有广泛的社会功能,这个职位能让我实现我的社会理想,因此对这项工作有着浓厚的兴趣和热情。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我宁愿放弃现在单位的高收入来报考公务员。
④而且我的专业很对口,在原单位怕技术荒废了。
⑤我是一个家庭观念很强的人,以前的工作属于野外施工性质,在外的时间比较多,没法顾及家庭,报考公务员既能实现我的理想抱负又能解决大家与小家的问题那何乐而不为呢?
⑥总之人们都在追求美好的东西,都有自己的职业目标,我的职业目标可以通过公务员来实现.
(二)任务安排
1、 先讲一句“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合理的规划将帮助自己顺利完成。制定计划
2、 分析论证计划,征求各方意见,向领导汇报,由领导定夺,,估计预算向领导批示(这很重要)
3、 实施计划,人员分组分工,任务的分配,协调各部门关系,及时向领导汇报,发现原方案的内容或方法不妥要及时纠正
4、 总结活动,对整个活动进行回顾、总结经验,再向领导汇报
这四个步骤十分有用,无往不胜!
注意:在回答的过程中一定要加入题目要求的情节,不要空洞的只回答以上内容 一、 处理人际关系(包括上下关系和同事关系)
先讲一句名言:海明威说“每个人都不是一座孤岛”,所以在交往中会产生。。。,陈述团结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科室里搞好团结有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
1、 尊重领导(同事)多自我批评,承认自己错误(哪怕没有错误)每一个成功的领导人都有其成功的理由
2、 二是理解领导。看问题每个人的角度都不一样,“横看成岭侧成峰”,自己的想法是正确的,但领导的就未必是错的
3、 交流、沟通,交流是无限的、沟通是永恒的
4、 是帮助领导,此为亮点,帮助领导出谋划策,没有采用也是正常,如果领导违法违背原则,坚持自己的意见,其实这也是帮助领导避免犯错。此四点绝对通吃天下领导与下属关系。
(三) 应急情况
一保持镇静;二想尽一切办法使他情绪稳定;三耐心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四实在不能稳定情势,向领导汇报,请求支援。
集体上访事件:第一, 热情接待(请坐,倒杯水)
第二, 稳定情绪(想尽一切办法。。。)
第三, 认真倾听(群众的呼声)
第四, 仔细记录(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五, 宣传解释(力所能及)
第六, 及时汇报(能解决的当场解决,不能解决的汇报领导处理或转交相关部门)
另一类应急情况处理:
比如:马上要开会了,可是你找不到领导的讲演稿可能没有带来,你应该怎么办?
首先说明自己平时是一个谨慎细心的人,决不会出现这么粗心大意的事,(这一点很有用)
假如出现上述情况我会做好以下几点
1、 冷静对待,寻找可能那在哪个公文包里了(只要是应急情况都要说冷静对待)
2、 落在单位叫人立马发传真过来 ,可以适当推迟会议(这是应急措施)
3、 事后真诚坦白地向领导承认错误,请求原谅,保证今后决不在犯同样的错误(这是重点)
总结一下即可
(四)哲学类社会问题
这一类题目是很难猜到的而且考过了一般不会再次出现,但是这类题目,都是可以从哲学角度来回答的,把握了几个基本哲学原理和回答套路就没问题了。
哲学原理主要就是辩证的看待事物,既要看到优点也要看待缺点
其次就是普遍性和特殊性,从一个社会问题所反映的哲学问题,再看到社会存在的其他问题
1、 这个题目里的事情反映了哲学里的。。。。。。原理,(然后把这个哲学原理瞎说一通)假如是辩证原理就跟上一句,既要看到优点也要看到缺点
2、 它的有点是。。。。。。。。。。
3、 它的缺点是。。。。。。。。。。
4、 联系实际
篮球架的高度比1楼高比2楼低,篮球架的高度对你有什么启发?从这个问题,我首先想到的是篮球运动发明者的伟大。篮球架的高度为什么不比一楼低也不比二楼高呢?因为如果它比一楼高,在普通人都伸手就可以达到的高度,伸手便可及未必就有这么大的魅力。如果它超过了二层楼的高度,那么就太高了,要投篮得分就变得相对难了。所以,篮球架在一个适度的高度,可以让人合理的得分,所以它吸引了无数的球迷参与到这项运动中来。由此,我想到的是,我们在平常的生活工作,制订目标的合理性。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有些人好高务远,制定一些不切实际的目标,这样,往往很能实现目标,目标一旦同有达到,对人的打击也就随之而来了。而另外有些人,则是太过于低估自己的实习,明明有一升的容量,却只装半升的水,剩下的半升空间就浪费了。虽然人谦虚是好,过份的自谦除了隐埋自己有时也会让人觉得虚伪。总的说来,每个人的能力水平都是有限的,在平常的工作生活中,根据自己的实力,制定一个合理的目标,是成功的关键之一。俗话说,多大的脚穿多大的鞋,我想,说的也是这个道理吧。
综合上述
(五)时政热点问题
时事政治的内容比较多而且杂,主要看平时积累和考前的准备,不过问题不大一般来说应届毕业生还是比较了解时事的,在加上一些套路即可
套路:
1、这个事情反映了一个什么问题(假如是丑恶问题加上一句主流是好的,只是局部问题)
2、这个问题产生的原因有
3、这个问题有那些危害
4、解决问题或创立。。。。的措施
5、意义
总结
一般来说面试时不可能将这些全说完,找几个自己熟的来说,假如都不熟全部简单的说一遍,感觉内容也比较丰富
一些论述题
象打造阳光政府,谈谈看法?或则如何提高政府效能等等,这些问你如何采取措施的问题可以这样来:
第一, (从思想上)什么切实加强对公务人员的思想教育。。。。培养他们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使他们时刻牢记执政为民的思想。。。。为民办实事,办好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第二, (从制度上)抓紧建立和完善法律规章制度。。。。健全政府自身的机制。。。使政府有稳定的政策及其制定机制。。。
第三, (从措施上)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的要。。。。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公务人员,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惩戒。其实就是申论考试的第二种类型,采取措施,从多角度去考虑问题,提出对策,有很多屁话可以套用的。例如环境问题:政府领导、有关部门要。。。。。。企业要。。。。。。。人们要。。。。。。。或则制度上。。。。
违反规定要。。。。。。。思想上。。。。。。。申论怎么解决的,就怎么去想,只是申论是写在纸上的,这次是要你口头回答罢了,注意要练练,写和说是不同的,你内容想的最好,说不好等于零。
看过“公务员面试题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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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撤销驰名商标?驰名和商标又应该如何保护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撤销”,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关于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作出了可具操作性的严格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八、九、十条规定中。如第八条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在大量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第九条则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第十条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或能引起公众误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此外,第十二条又特别规定,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称商标为驰名商标的,系欺骗公众之行为,视情节予以处罚。除此之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最近又明确表示,除驰名商标所有人外,其他人不得登记与驰名商标相同与企业名称,即使企业名称是驰名商标认定之前登记的也同 样属于侵权行为,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消。上述规定表明,即使从国际标准衡量,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及保护力度也是非常突出的,反映出中国在加入WTO进程中对于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然而,由于当前所处的特定历史时期,管理当局似乎更注重也更强调对国外知识产权的保护,因为国外驰名商标在国内的屡被仿冒,已演变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国际问题。
事实上,国外驰名商标依上述规定获得的保护可能与保护力度,不仅要大大高于国内普通商标,甚至也远高于国内驰名商标,管理当局心态的倾向性由此可见一斑。管理规定的异常严格不过是这种时代酿就的复杂心态的具体体现,并从另外一个角度产生出新的问题,其中最明显的莫过于,如此力度的保护客观上为某些国外知名企业的非驰名商标滥用驰名商标的保护效应提供了相当程度的制度便利,将其称为对驰名商标保护效应的搭便车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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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不清楚自己是什么类型的职场人吗?做一些测试题,你就会知道自己是什么类型的职场人了。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测试自己是什么类型的职场人,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请选择你喜欢的颜色?
A.红色B.蓝色C.黄色D.绿色
分析:对号入座,你是职场哪色人种?
A.红色:行动者
红色性格的人是快节奏的人,会自发地行动和做出决策。他不关心事实和细节,并尽可能地逃避一些繁琐的工作。这种不遵循事实的特性经常会让他夸大其词。红色性格的人与分析研究相对比更喜欢随意猜测。他对组织活动充满兴趣,能够快速并热情地与人相处。红色性格的人一直追逐梦想,他有着不可思议的能力能够让别人和他一起实现梦想,他有非常强的说服能力。他一直寻求别人对他的成就给予赞扬。红色性格的人是很有创意的人,思维敏捷。但在他人的眼中,红色有时也会被人认为是主观的、鲁莽的、易冲动的。
B.蓝色:思想者
蓝色性格的人非常注重思考过程,能够全面、系统性的解决问题。他非常关心事物的安全性,任何事情都追求正确无误。所以这种人热衷于收集数据,询问很多有关于细节的问题。他的行动和决策都是非常谨慎的。蓝色性格的人做事缓慢,要求准确,喜欢有组织、有构架的,知识性的工作环境。这种性格的人比较容易多疑,且喜欢将事情记录下来。蓝色虽然是一个很好的问题解决者,但同时又是一个并不果断的决策者。当需要作决策时,他往往为了收集数据耽误了时间,经常性被他们引以为豪的口头禅是:“你不可能只掌握一半的数据就做出一项重要的决定吧。”很多时候,蓝色性格的人会被认为是有距离的、挑剔的,和严肃的。
C.黄色:领导者
黄色性格的人是非常直接的,同时也很严谨。黄色性格的人善于控制他人和环境,果断行动和决策。这种性格的人行动非常迅速,对拖延非常没有耐心。当别人不能跟上他们的节奏,他会认为他们没有能力。黄色性格的人的座右铭是“我要做得又快又好”。黄色性格的人是典型的执行者,他们有很强的自我管理能力,他们自觉完成工作并给予自己新的任务。黄色性格的人喜欢同时做很多事情。他可以同时做三件事,并尽可能做第四件事。他会持续给自己加压一直到自己无法承受的最高点,之后稍事放松。然而很快他又会重新开始整个进程。不过,和别人交往时,黄色性格的人常常表现冷漠,以产出和目标为导向,更关心最后的结果,给人的印象是固执、缺乏耐心、强硬和专横。
D.绿色:和平者
绿色性格的人追求安全感和归属感,和蓝色一样做事和决策慢。这种拖延是因为绿色性格的人不愿冒风险。在他行动或作决策之前,他希望能够先了解别人的感受。绿色性格的人是四种性格中最以人际为导向的人。对这种性格最适合的形容词是亲近的、友好的。绿色性格的人不喜欢与人发生冲突,所以有时他会说别人想听的话而不是他心里想的话。绿色性格的人有很强的劝说能力,非常愿意支持其他人。他也是一个积极的聆听者。作为他的伙伴你会感觉很舒服。因为绿色性格的人很愿意听别人说,因此轮到他说的时候,别人也愿意听他说,因此他有很强的能力获得别人的支持。不过,绿色性格的人会被人认为过于温和,心肠太软,老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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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标准让我们可以知道侵犯注册商标权认定?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侵犯注册商标权认定标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案情简介:
原告系国内知名生产企业,拥有“M”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目前依然处于有效期内。通过原告长期、广泛、大量的使用和宣传,“M”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近期,原告A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告B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C制鞋有限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极其近似的“M”图形,且两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使得相关公众对两商品产生混淆,给原告造成了严重市场声誉影响和经济损失。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商标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B超市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在购进产品时查验了厂家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所销售的是正规合格的商品,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如需承担赔偿责任也应该由供货方承担赔偿责任。对于C制鞋有限公司产品上的图形是否仿冒“M”的注册商标图案,超市没有鉴别能力,被告并不知其销售的商品为侵权商品,不存在过错,没有侵权的故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A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M”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运动衣、运动袜、运动鞋等商品。2010年6月8日,原告A股份有限公司在B超市有限公司购买到“M”牌运动鞋一双,获得发票一张,该发票上加盖有B超市有限公司的发票专用章,发票上记载的商品名称是“鞋”,鞋的生产厂家是C制鞋有限公司。经过比对,该款鞋鞋面上的图形与涉案“M”商标相比基本相同。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A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A股份有限公司所购买鞋的鞋面上的图案,与涉案商标“M”相近似,因此该款鞋是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被告B超市有限公司作为涉案侵权鞋的销售主体,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法律责任。虽然B超市有限公司提交了说明涉案商品的生产来源、进货渠道的相关证据材料,但其作为销售单位,对涉案商标在市场上具有的知名度应当知晓,B超市有限公司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主观上不知情的法定情形,因此被告B超市有限公司还应承担赔偿A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A股份有限公司所提赔偿数额过高,不予全额支持。故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B超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涉案鞋类商品,赔偿原告A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驳回A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本案在具体审理过程中,涉及商品的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形下赔偿责任的免除。
被控侵权商品是否为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上标注的图形,与原告的“M”注册商标相比较,图形的构图及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系原告生产的“M”系列产品或者认为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尤其在原告“M”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有很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这种误认会更加强烈。因此,被控侵权商品上的图形使用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图形且构成其标识的主要部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被控侵权商品上标注的图形与原告的“M”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原告系“M”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且商标仍在有效期内,原告依法对该“M”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被控侵权商品作为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上面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近似的商标,因而该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原告“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侵犯商标权B超市有限公司怎么承担责任?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在规定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也规定了侵权赔偿责任的免除情形。《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侵权人承担商标侵权赔偿责任的免除应该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主观上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二是客观上能证明所销售的商品系合法取得并且能够说明提供者,二者缺一不可。
虽然B超市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应的供货合同、货运合同、发票、收据及供货方证明等证据材料,证明涉案商品是其合法取得的并且能够说明提供者。但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销售者除了“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这一前提外,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另一前提是不知道其所销售的商品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A股份有限公司的“M”商标早已被认定为驰名的注册商标,在市场上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作为经营者的B超市有限公司对此应当知晓。B超市有限公司辩称其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为侵权商品的辩解,显然不符合“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前提条件,故B超市有限公司的行为不符合《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B超市有限公司作为销售侵犯原告A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销售者,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销售时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具备法定的免赔事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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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侵犯注册商标权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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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化面试题有很多题型,对于每一种不同的题型就需要不同的解题思路。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结构化面试题目类型的内容,欢迎阅读!
人际沟通类试题通常会设定一个人际交往的障碍情境,例如误解、冲突或矛盾,要求考生“身临其境”地对其中涉及的复杂人际关系进行处理,协调各方利益,解决情境中的人际交往障碍,以一道真题为例:“你的办公室有你和处长还有个老同事,老同事老把他自己的工作给你做,影响了你的工作进程,处长因此批评你,你怎么办?”
想要答好人际交往题,就必须从题目设定的“角色”出发,通过适当行为和措施,有效地解决情境中的矛盾或冲突,进而维持良好的人际交往和协作关系。对于人际沟通类的题型,一个总体的思路就是多在自己身上找问题,不从别人那里挑毛病。人际沟通类试题按照题目中所设定的场景,考查考生处理与如下几类人群打交道的能力:第一,与自己上级之间的关系;第二,与自己同事之间的关系;第三,与自己亲人之间的关系;第四,与自己朋友之间的关系;第五,与自己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关于处理与自己上级之间的关系,主要思路是服从领导,尊重领导的权威;处理与同事之间的关系,要热心帮助同事,遇到矛盾要从大局出发,多忍让,不激化矛盾;处理与亲人之间的关系,要尽力做到事业家庭两不误,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处理与朋友之间的关系,原则性是第一位的,对于交友要谨慎;处理与自己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要热情有耐心,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
在回答人际沟通类试题时,考生可从自己的过往经历中发掘一些有效沟通技巧,或者通过图书或培训来学习一些沟通的“高招”,并在答题时运用。通过一些具体的沟通方法来显示自己与人打交道的能力,而非大而化之,处理任何问题都是“沟通”两字带过——那样的答案平庸无奇,反映在得分上也不会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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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在客观上能为其所有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且随着驰名商标保护力度的加大,与驰名商标相关的权利滥用现象较为严重;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权利滥用”,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系争商标,但对属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撤销系争商标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判定系争商标申请人是否具有恶意可考虑下列因素:
(1)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有贸易往来或者合作关系;
(2)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共处相同地域或者双方的商品/服务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范围;
(3)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发生其他纠纷,可知晓该驰名商标;
(4)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有内部人员往来关系;
(5)系争商标申请人注册后具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和影响力进行误导宣传,胁迫驰名商标所有人与其进行贸易合作,向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
(6)驰名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
(7)其他可以认定为恶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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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保护期是多久?商标如何进行保护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商标权保护期”,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我国商标法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为保护对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区别和判断侵权与否的一条重要界限。“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注册的可视性标志。“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经商标局核准在案的具体商品。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任意改变商标的组成要素,也无权任意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对于不涉及商标权保护范围的使用行为,则不作为侵权行为追究。
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
1、近似商标是指两商标相比较,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商标。
2、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着特定联系的商品。
3、商品与服务存在特定联系,如果使用相同或者的似的商标,易使消费者误认是同一商标注册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该商品与服务应当认定为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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