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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异议费用需要多少钱?如何进行商标异议?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异议费用是多少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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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商标异议被商标局裁定后,并非意味着该商标已被定性,只有在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收到通知后15天)内对商标局的裁定不申请复审,裁定才生效。如果有充分的理由和自信,完全可以不服商标局的裁定,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一但受理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则商标局对该异议商标的裁定就不能生效,而转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裁定。《商标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对此作了规定。总之,法律已经给予了充分而公平的机会。通过“商标异议复审”的程序,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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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家公司陷入了商标异议答辩,异议答辩应该怎么做?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重庆公司商标异议答辩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办理异议答辩的话没有官方费用,只有你委托代理的服务费用,一般答辩的服务费大约在2500-3500左右,这个要看你的案件难易程度。
答辩的话,如果不委托代理机构,自己答辩是不要钱的。但效果可能不好。如果你觉得这个商标对你来说比较重要,最好委托代理机构,因为这里面涉及较多的法律因素和答辩技巧,费用一般在几千块钱,你们自行协商。
有个办法,你可以先咨询代理机构,看看成功率有多大,成功率太小的话就只好放弃了,别浪费钱。另外一个,你也可以与代理机构协商看能不能风险代理,成功后再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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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重庆公司商标异议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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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申请合同书有没有范本可以参考?商标异议合同如何写?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异议合同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假冒伪劣商品”是指那些含有一种或多种可以导致普通大众误认的不真实因素的商品。假冒伪劣商品可以分为假冒商品和劣质商品两种类型。
假冒产品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从而使客户、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就是被假冒的产品。伪劣产品是指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
(2)伪造或者使用的虚假的产地的;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失效、变质的;
(7)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8)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国家质检总局还规定,经销下列产品经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视为经销伪劣商品:
(1)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2)内销商品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
(3)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4)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
(5)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
(6)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
(7)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8)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
假冒伪劣商品中有些虽然有使用价值,但是他们都一律不能算商品,因为他们不能像普通商品那样正常交易,或者它们没有包含社会必要劳动,它们即使含有少量劳动,但那不是一般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而是为了获取非正当利益为了不等价交易而花费的劳动,它甚至可能是产生危害的一种劳动,因此它不能得到社会承认(即使交易发生,那是因为购买者不明真相,消费者是不会买假货的),是没有价值的。没有价值的东西当然不是商品了。我们这里说的是假冒伪劣,不包括残次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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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异议前,必须要符合一些条件才能做申请,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异议申请条件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预防假冒商标的行为发生,遏制商标侵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它涉及到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可以说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继续加大商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逐渐增强公民的商标品牌观念,为预防假冒商标犯罪的发生提供思想上的基础。
2、工商、质检、公安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调机制,形成整治合力。在“打假”活动中既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也要坚决查处假冒商标的行为。
3、强化对印刷业、广告业、标牌行业,特别是这些行业中的个体、承包企业的动态管理,彻底从源头上堵截、打击、取缔非法印刷、伪造注册商标和商标标识的活动。
4、注册商标所有人,特别驰名商标所有人要加强注册商标的自我保护意识。通常可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注意使自己的注册商标能够覆盖同类商品,尽可能避免近似商标被他人注册,国内注册商标在国外被他人注册;
在增设分厂、联营厂或建立合资企业时,允许使用或转让商标专用权,或以商标专用权折抵出资额时,手续要齐全、合法,允许他人使用的范围要做到适度控制;
在发现自己的注册商标被假冒时,既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被予以赔偿,但也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控告,使用《刑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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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商标异议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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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期是多久,商标异议应如何办理?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异议期的时间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假冒商标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严重问题。假冒商标产品一度遍布市场,冒牌货几乎无处不在,严重干扰了企业创优质、保品牌,树立商标名誉的正当竞争。践踏驰名商标,侵犯商标注册人的正当利益,欺骗消费者,妨害消费者对商品的正常使用,有些甚至威胁到了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对外贸易中,由于名牌声誉被破坏,有些已失去市场,还带来了国际纠纷,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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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的一家公司遇到商标异议了,他们应该怎么办?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番禺公司商标异议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过程中的一个程序,但不是每个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
(二)商标法规定的异议是针对经过商标局的审查并刊登初步审定公告,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若反对经过审查的商标获得注册,必须要明确表达被异议商标不能注册的理由和相关的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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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异议需要交哪些费用?商标异议怎么做?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异议官费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当被商标异议被商标局裁定后,并非意味着该商标已被定性,只有在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收到通知后15天)内对商标局的裁定不申请复审,裁定才生效。如果有充分的理由和自信,完全可以不服商标局的裁定,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一但受理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则商标局对该异议商标的裁定就不能生效,而转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裁定。《商标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对此作了规定。总之,法律已经给予了充分而公平的机会。通过“商标异议复审”的程序,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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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做商标异议的申请,有什么程序要走的?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异议申请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复印件、复制品,主要是指书证中正本和副本的复制文本,物证中原始物证的复制物证,以及视听资料中的复制版本等。
原件、原物是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产生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过程中,是第一手资料,具有较高的真实性和较强的证明力。复印件是传来证据,经过复制、复印等中间环节,是二手资料。由于复印件在中间环节中可能导致案件事实的失真或遗漏,乃至人为变动,从某种意义上说,以复印件形式出现的证据存在着被伪造的可能性,甚至给审查机关造成无法鉴定真伪的难处。因此,与原件、原物等原始证据相比,复印件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就会下降很多,效力较弱。
一般说来,证据应当具有3个特征:客观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复印件在形式上存在瑕疵。无论在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还是商标异议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都应是法律关系变化过程中客观遗留下来的物质,无论它的表现形式如何,它都是客观的,非事后加工而成。复印件则存在着事后加工、伪造的可能。利用现今的科技手段对原件、原物进行加工、修改、合成等已不是技术难题,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是很难鉴定真伪的。复印件存在着因事后加工而丧失证据真实性的可能,形式的瑕疵导致了其在实践中证明效力的减弱。这一点最易被对方当事人提出质疑,也是审查人员最难判断的。
由于复印件存在先天性缺失,是否就意味着所有的复印件、复制品都不应被审查人员采信,无法作为定案依据呢?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复印件的法律效力作出直接排除的规定,但区分不同情况,对复印件的效力作出了一些限制。
可以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
商标异议程序和其他民事诉讼程序相同,以提交证据材料的原件、原物作为常态。但是,以上的程序并没有必然排除复印件作为证据的效力,反而是在一定条件下确认了提交复印件的合法性。我国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民事证据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法律明确认可了复印件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可以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应毫无疑问地具有证据效力。
可以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该复印件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能否在实践中获得同原件一样的法律效力呢?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复印件作为二手资料,存在中间环节原始资料的缺失、遗漏、伪造等可能性,形成了复印件作为证据的瑕疵,因而复印件不能与原件具有等同法律效力,其证明力要弱于原件。我国《民事证据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可见,在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其作为传来证据的法律效力始终弱于原始证据。
如果承认可以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具有相对较弱的法律效力,那么这个相对较弱的效力是何种程度的弱势?是否一经对方当事人质疑,该复印件的法律效力即告丧失,还是因而产生后续的举证责任?无论商标异议程序还是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都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民事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同时,《民事证据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提书证、物证的复制件或者照片等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被质疑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或者出示有关证据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可见,对于可以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仅有对方当事人的质疑不能构成对复印件效力的排除,对方当事人必须依据一般证据法规则进行充分举证,否则,仍应认可该复印件的证明力。
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
通常情况下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在识别其真伪上存在一定难度,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法律强调了原件、原物的重要性。但是,实践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比如原件遗失、损毁等,当事人只能提供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无法证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的关系的情况,也经常发生。此时,复印件法律效力认定问题就更加复杂。
(一)对方当事人认可待证事实的情况
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举证的事实明确承认,可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就意味着,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交的复印件是为证明某一待证事实,而对方当事人对该事实给予认可,则实际上就免除了该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即间接认可了该复印件的法律效力。大陆法系各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普遍确立了自认的对方当事人对自认的事实无须举证的效力。我国民事诉讼中也存在相似的制度。
1.明示的认可
我国《民事证据规定》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意思自治原则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当事人可以随意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这既是法律进步的表现,又是提高司法效率的要求。商标异议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较近似,也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纠纷,是以双方当事人为主导的审查程序,因而,双方抗辩是该程序的主要模式。一方当事人对于己不利事实的认可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过程,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是双方当事人以抗辩为主导的模式的必然选择,有利于提高异议审查效率,节约审查资源。
因此,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明示认可案件事实,就应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复印件,也应认可,审查人员无权要求当事人核对该复印件或对该复印件的真伪等提出质疑。此外,当事人认可的事实,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否则,审查人员仍有依职权进行审核的权力。
2.默示的认可
认可,以双方当事人通过口头、书面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事实陈述作出明确、积极的肯定为一般样态,这种情形被称为明示的认可;而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的事实陈述后消极的不作为也被各国法律赋予自认的效果,称之为拟制自认。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上也有类似规定。《民事证据规定》第八条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民事诉讼法》默示的认可是否可以适用于商标异议程序呢?首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商标异议程序是否必须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实践中大多是书面审理。受制于书面材料的繁琐及当事人、代理人各不相同的法律素养等实际情况,且缺少审查人员当面的“充分说明并询问”这一民事诉讼中的关键环节,商标异议程序如果仍适用一般民事诉讼中的拟制认可来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许会导致审查人员妄自揣测当事人意愿的情况。如果审查人员的揣测违背了当事人意愿,并因此产生更复杂的权利纠纷,造成更多的商标异议复审等后续程序,就完全背离了设置默示认可制度的初衷。其次,因为商标异议程序存在特殊性,所以实践中常须对商标的使用、宣传等情况进行举证,出示诸如商标许可合同、销售合同、发货单据、税务发票等。同时,因为这些很多都属于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外人无从知晓,所以即使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存有疑虑,也很难对该复印件的真伪等提出具体的质疑理由,最多是对复印件作为证据本身的效力提出质疑。因此,笔者认为以现有商标相关法律的情况来看,一般民事诉讼法上的拟制自认不应适用于商标异议程序,此时承认拟制的当事人的认可可能会导致更多的实际的不公平。当然,现阶段不具备的条件也为以后立法的完善提供了空间,比如规定商标异议程序开庭审理,经审查人员的“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可以赋予认可的效力,又如书面审理中可以加入审查人员的特殊书面说明和询问等。
(二)对方当事人不认可待证事实的情况
当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而对方当事人又不认可待证事实,乃至对该复印件本身的证据效力提出质疑时,该复印件是否就丧失了法律效力呢?
首先,如前所述,一方当事人对复印件法律效力提出质疑时,应附加相应证据支持,由审查人员加以审查,认为理由充分,足以形成对复印件的效力质疑的,支持其主张,并要求被质疑方提交有关证据的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其次,关于附加的理由须达到何种证明程度,法律没有规定。笔者认为此处的证明标准设置不应太高。无论《民事诉讼法》或《商标评审规则》都规定当事人应出示证据原件,并以此为证据的一般样态。因各种主客观原因不能出示原件时,当事人可以出示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时,其证明力就当然减弱。这一规定符合一般法理要求,是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减免,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扩大。正如著名法学家洛克所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此时,从立法公平的角度看,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对该复印件效力的质疑顺理成章,合情合法,即使不附加理由也应支持。但是,从实践中诉讼效率以及实质公平角度来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质疑,就应提供相应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样符合诉讼法的一般原则。否则,一些人也会借机钻空子,利用这个理由拖延诉讼,给对方当事人增加不必要的诉讼负担,从而失去程序的公平与效率。因此,笔者认为,此时当事人应附加相应证据支持,该证据标准只要达到足以构成对复印件效力的怀疑即可,而不用形成对复印件效力的充分反驳。
当对方当事人提出质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时,被质疑方应提交证据原件,或举证证明自己复印件的效力。但在实际中,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比如原物体积较大搬运不便等,当事人可以不出示原件、原物。我国《民事证据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顺利出示原件、原物或可以举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当然不必提出质疑。但对方当事人无法出示原件、原物,又不能证明自己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该如何处理呢?此时审查人员的考量就比较复杂。首先,审查、判断该复印件是否孤证。如果是孤证,则依程序法一般规定,孤证是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但实践中不排除该复印件可能对审查人员的自由心证产生影响。我国《民事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提供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材料,则不能举证一方须承担不利后果。我国《民事证据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该复印件不是孤证,并有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审查人员则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现实生活中,有关的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确有因主客观原因发生灭失、遗失或者从形式上已不复存在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并非对复印件、复制品的效力一概排斥。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从未排斥复印件证据的效力,复印件证据在得到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对案件事实同样有证明作用。如果这些复印件证据并不是单独、孤立的证据,它们与待审案件中其他已被确认证据效力的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之间均可以相互印证,结合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辅助性的或系列性证据材料可以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对于待审事实的证明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并已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诉讼证据标准,那么审查人员就仍可确认复印件的证据效力。《民事证据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印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中“但书”的规定就是对一定情况下原件缺失时的复印件证据效力的补充规定,也是审查人员认定复印件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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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商标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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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的一家公司被商标异议了,他们应该怎么应对?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深圳公司的商标异议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应提交的文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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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申请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商标异议申请怎么办理?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异议申请注意事项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应提交的文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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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想申请复审,应该怎么做?要准备什么材料?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异议申请复审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申请的时限: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商标驳回复审的结果一般情况下一年左右会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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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书有什么格式吗?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书的范本是什么?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书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这类侵权行为可以具体分解为以下四种: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第一种行为是假冒行为,其余三种是仿冒行为。假冒注册商标是最严重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同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近似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在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时,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对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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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
1、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
2、申请的时限: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3、申请复审的书件:
(1)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特别是要填写充足的复审理由);
(2)同时附送:盖有商标局“驳回”印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
(3)《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4)商标图样(原图样10张);
(5)商标局寄送商标核驳通知的信封(用以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7)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8)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商品、服务及所填写的其它内容不能作任何改动。
4、评审规费:申请复审的应缴纳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规费,目前的收费标准是每件申请1500元。
5、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6、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期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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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撤销与无效都将最终导致商标权的灭失,但他们是两项完全不同的制度。其区别是:
首先,导致注册商标可撤销与注册商标无效的原因不同。注册商标无效是因为直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侵犯到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因而是当然的无效、自始的无效、绝对的无效;注册商标可撤销是因为注册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和获得注册后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只是当时合法权利人未发现。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比如5年内)权利人发现自身的权利受到侵犯,则可以向商标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
其次,处理程序不同。由于无效的注册商标直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侵犯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应当由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主动做出,但是并不排斥社会公众对注册商标的效力进行监督;注册商标可撤销的申请一般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一般不得主动撤销,必须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注册商标。
再次,撤销的效力与无效的效力不同。前面已经提到,注册商标无效是当然的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具有溯及力;而注册商标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是被撤销后其效力才归于无效,因此被撤销注册商标是嗣后的无效、相对的无效,注册商标被撤销的裁定不具有溯及力。
可见,注册商标的无效和可撤销制度存在着很大差异,对二者进行细致区分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但是在我国商标法理论和实践中,并未对二者进行有效区分。我国商标法实际上将注册商标的无效作为条件来看待,而将注册商标被撤销作为其被裁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在表现形式上,只能表现为注册商标的无效,从而极大强化了商标法的公法或日行政法性质,而弱化了商标法的私法性质。
实际上,作为知识产权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商标法本质上是私法。在发动主体上,商标行政管理机构一直是最主要的主体,这就弱化了与注册商标最有利害关系的主体的申请发动权,也大大增加了商标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率;最后,在法律实施和运行成本方面进行考量,由于没有注册商标可撤销制度的缓冲,大量的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从而加大了政府机关的行政成本、浪费了社会资源,最终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商标异议如何答辩,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看了“商标异议如何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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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撤销是什么意思?因为什么商标要撤销?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异议撤销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关于商标撤销,《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依据上述规定,商标注册成功以后,商标局可以依法主动作出撤销决定,相关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标撤销申请人只能是“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而不是任何人,同时,申请商标撤销是有时间限制的,除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外,其他必须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撤销之申请。这里的“五年”期限非常关键,这就要求我们的企业必须有一个长期的检索监控机制,对于涉嫌侵犯自身权利的商标注册行为及时地提出异议或撤销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以后,将在双方交换证据后进行听证,并依法作出裁决。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同样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一审作出后不服还可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商标撤销,需要向缴纳商标撤销费1000元每件,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及上诉,其诉讼费及上诉费均为50元每件。
需要提醒的是,向法院提出的是行政诉讼,其审查的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是否合法正确,因此,在行政诉讼阶段,原则上,双方当事人均不可再提出新的证据或主张,这也就是说,在申请撤销的阶段即聘请一个专业的律师来代理,及时充分的举证,这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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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异议答辩有哪些要注意的事项?如何进行商标异议答辩?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异议答辩注意事项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被异议人的答辩应包含有以下内容:
1、答辩人的主体资格
必须是被异议人或是被异议人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商标异议答辩如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须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局将根据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裁定,制作异议裁定书通知异议双方当事人。
2、有明确的异议理由
针对异议人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的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被异议人应提出相应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的充分与否,将有可能对异议案件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3、答辩的时限
《商标法》规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之日起30日内必须将答辩材料交寄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直接递交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虽然法律设有此但书规定,当事人应当尽地在异议期限内寄异议答辩并保证邮戳清晰,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如被异议人的答辩材料以邮寄方式提交且邮戳日不清,则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答辩日。如果该实际收到日超过法定异议期限,有可能导致已做出裁决,则必然会给利害关系人带来不利影响,也会给商标局的异议审查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无论被异议人未答辩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商标局都将依法进行裁定。
4、其他附送的材料
商标局寄送商标异议书副本的信封(用以确定答辩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要随同异议答辩及材料一起寄送商标局。
5、被异议人所提供的答辩材料中如果有外文书件,必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该外文异议答辩将不作为异议答辩材料使用,并退回给当事人。(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97年1月14日《关于商标异议中外文书件应附中文译本的通知》 )
6、关于补充证据材料的声明与提交时限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异议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充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在商标局未接受后补答辩材料且异议成立时,被异议人不服还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将拟后补的材料提交至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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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异议怎么样进行答辩?答辩有什么条件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异议怎样答辩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注册商标可分为依申请和依职权撤销。主要情形有:
(一)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有下列情形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1、采用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标志的;
2、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二)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下列情形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1、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
4、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但是,善意取得注册的除外;
5、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一)、(二)两种情形中,依法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三)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在(三)、(四)两种情形中,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五)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可以视具体情况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在(三)、(四)、(五)三种情形中,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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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有异议如何申请复审?有什么复审的流程要走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异议如何申请复审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异议裁定复审如何进行,实践中,该怎么执行异议裁定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并限期答辩。限期内不能答辩或拒绝答辩,异议复审照常进行。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听取异议双方意见后,集体进行复查审议,以多数委员意见作出终局裁定。异议成立的,被异议商标撤销初步审定;异议不能成立的,被异议商标即予注册,并予公告。终局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和商标局部应当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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