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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一份好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商标异议申请书有什么内容?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异议复审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要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商标异议一般要2年左右完成,异议复审也差不多2-3年,复审不成功,诉至法院,按照案件的难易程度,容易的一般2审10各月左右就能完成,较难的案件一般要一年半左右,但一般最长不超过5年。
商标局在作出异议裁定后要将异议裁定书寄给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
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
2、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
但是如果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是议裁定不服, 可在收到异议裁通知书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异议复审,商标申请注册转入申请商标异议定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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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需要做商标的异议,那么该如何申请商标异议?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异议如何申请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以下两个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
1、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2、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
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或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上面所分析的商标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来陈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商标注册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与争议商标有关的商品购销合同、往来函电,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是权利人在先使用、宣传争议商标的证据,例如权利人与商标设计、商标标识印刷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及相应单据,有关商标的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刊登商标广告的报纸、杂志,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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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商标异议复审?商标异议需要什么文件资料?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
2、被异议商标为国际注册的,应在注册号前加“G”。
3、申请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须填写准确的名称和有效的联系地址。
4、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其名称后填写其身份证件号码。
5、共同申请人或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参加商标异议复审活动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
6、申请人需要在提出复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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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的申请材料需要准备哪些?商标异议的申请有什么条件?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异议申请材料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一款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由此可见,异议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异议商标。这一条件要求在异议申请书中载明被异议商标的公告期号、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号。异议申请书中没有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号的,就无从知晓异议人对哪个特定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不予受理。
(二)有具体的异议请求、理由和事实。异议请求包括撤销被异议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全部或者部分商品上的初步审定。异议理由和事实通常包括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侵犯驰名商标权益、侵犯在先权利、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含有容易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等。
(三)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期限为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例如,某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03年1月25日,则异议期的最后一天为同年4月24日。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异议期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异议申请日以递交日为准。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 0条的规定,异议人以邮寄方式提交异议申请的,异议申请日以邮戳日为准。商标代理组织通常在一个信封内同时邮寄多份异议申请,但各异议申请日期都必须有相应的信封及邮戳日加以证明,无法实现在多份异议案卷中都保留有信封。因此,我们提倡一个信封一份异议申请。
(四)属于商标局受理商标异议的范围。对于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评审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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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商标异议申请是有哪些理由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异议申请理由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异议规费的,应将异议人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异议申请书一并送交商标局。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书时,如果未收到汇款单复印件,商标局将向异议人寄发《缴费通知》。异议人应按照《缴费通知》缴纳规费,并将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缴费通知》一并邮寄到商标局。
2、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异议申请,商标局将直接给异议人寄发《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3、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对异议补正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
4、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
5、由于纸质《商标公告》排版的技术原因,一般在异议期最后一个月提出的异议申请,《商标公告》中还有可能刊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公告,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每月28日出版的《商标公告》刊登商标异议和异议裁定情况。
6、由于异议人或被异议人的地址发生变化,商标局发出有关异议的通知,邮局无法投递被退回,商标局将在每月21日出版的《商标公告》上刊登送达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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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在收到“商标异议申请书”后多久有音讯?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异议申请要多久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公告后3个月内可以提异议;即使商标注册下来,3年内他也可以提争议,看对方对此商标重视程度,因为不论异议或争议都需要费用。
商标异议是指依照《商标法》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不予注册被异议的商标。提出异议的人为异议人,被异议的商标申请人为被异议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商标公告期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那么异议的理由有哪些呢?包括以下几方面:
1、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使用了商标法禁用的标志。
2、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或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3、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驰名商标的。
2、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5条的规定,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申请注册的。
3、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滥用地理标志,致使公众产生混乱的。
4、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著作权的。
5、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他人在先特殊标志权的。
6、初审认定的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1、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
2、被异议商标为国际注册的,应在注册号前加“G”。
3、申请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须填写准确的名称和有效的联系地址。
4、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其名称后填写其身份证件号码。
5、共同申请人或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参加商标异议复审活动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
6、申请人需要在提出复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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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申请,具体的流程是怎样的?如何申请?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异议申请流程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商标异议申请流程是: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异议书件,拟写异议理由并附相关证据;
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
(二)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
2、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书件;
3、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4、在交费窗口缴纳异议规费。
(三)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
2、通过邮局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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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答辩是指商标异议案的被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理由以书面形式进行辩驳的法律行为。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异议答辩申请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异议商标为已注册商标
2、异议商标为未注册商标
3、异议商标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
4、异议商标为知名商标
5、异议人引证其他在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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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相信有些朋友不陌生,但是商标注册状态中的注册申请中是什么意思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异议申请的知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注册商标有五忌:
1、忌在同类别申请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中国人大都喜欢用吉祥的词语作为自己产品的商标,但是我国现在每年商标的申请量高达百万个,商标总共才45个类别,因此重复的机率较大。一般的规则是,如果在同一个类别上申请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就很难获得注册。因此,在申请之前进行相关的查询就尤为必要。以前商标查询比较麻烦,必须去商标局查,费钱、费力、费时,现在则可以通过网络公开查询,只要进入中国商标网进行检索,就可以大概了解自已拟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其他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但尽管如此,实践证明有一些并非那么容易判断,这时最好向服务机构进行咨询。
2、忌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
王婆卖瓜,自卖自夸,企业大都倾向将最具有宣传性的词语作为商标,用来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功能,宣扬商品的用途。比如用“永固”作为锁具的商标,用“立白”作为洗衣粉商标。很显然企业对这些商标往往比较喜欢。判断商标是否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是否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并不是很困难,企业更感兴趣的是如何选择一些与之意义相近又可以获得注册的商标。企业的意图可以理解,也存在既可以达到这样的目的又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办法,比如采用暗示性商标。
3、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二人转”商标申请被驳回了,理由是:“在安全套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二人转’商标,易对‘二人转’艺术形式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什么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什么是“其他不良影响”?现行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一般认为包含以下因素: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使用我国各党派、社会团体、政府机关的名称、简称及标志;使用各国货币的图形及名称作商标有损其尊严的;以宗教派别的名称、偶像作商标,有伤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有害社会道德风尚的,比如“金钱万岁”等。这些是企业申请商标时一定要回避的。
4、忌申请注册通用名称
将行业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其目的十分明确,就是想独自占用该名词,借以排斥其他竞争者,这种作法是法律所禁止的。任何人想独占通用名称,打破行业的惯常规则,必然引发众怒,即使获得了注册,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比如在一起诉讼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甑馏”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认定牛栏山酒厂等企业的使用行为属于正常使用,实际否定了“甑馏”是注册商标。
通用名称并没有法定的概念,没有任何一个产品名称天生就是通用名称。通用名称一般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标的名称。通用名称的判断并没有明晰的法律标准,为此导致的纠纷也不少见。所以为避免引发纠纷,使商标处于不稳定状态,最好不要用通用名称去申请注册商标。
5、忌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注册商标如果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不应获得注册,即使侥幸获得注册也可能被撤销。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先权利的具体内容。实务中一般认为在先权利包括:注册商标权;因在特定展会展出而获得的在先权利;他人因商标使用并创出一定影响而获得的在先权利;企业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包括笔名、艺名)权;自然人的肖像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商品名称权;其他权利如著作权等。
侵犯在先权利的图形商标一般以侵犯著作权为多。现在很多企业喜欢请人设计logo,如果将这个logo作为商标来申请,则需注意:如果logo是委托别人设计的,属于委托作品,如果对著作权归属约定不明或不约定,著作权就归属设计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这个logo申请商标,logo的著作权人自商标取得注册的5年内可以随时主张企业侵犯了其在先权利,企业要么面临商标被撤销的结局,要么就要向著作权人支付大笔的许可费用。要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企业只有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在请人设计logo时,一定要与设计人书面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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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申请合同书有没有范本可以参考?商标异议合同如何写?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异议合同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假冒伪劣商品”是指那些含有一种或多种可以导致普通大众误认的不真实因素的商品。假冒伪劣商品可以分为假冒商品和劣质商品两种类型。
假冒产品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从而使客户、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就是被假冒的产品。伪劣产品是指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
(2)伪造或者使用的虚假的产地的;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失效、变质的;
(7)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8)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国家质检总局还规定,经销下列产品经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视为经销伪劣商品:
(1)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2)内销商品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
(3)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4)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
(5)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
(6)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
(7)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8)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
假冒伪劣商品中有些虽然有使用价值,但是他们都一律不能算商品,因为他们不能像普通商品那样正常交易,或者它们没有包含社会必要劳动,它们即使含有少量劳动,但那不是一般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而是为了获取非正当利益为了不等价交易而花费的劳动,它甚至可能是产生危害的一种劳动,因此它不能得到社会承认(即使交易发生,那是因为购买者不明真相,消费者是不会买假货的),是没有价值的。没有价值的东西当然不是商品了。我们这里说的是假冒伪劣,不包括残次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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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异议前,必须要符合一些条件才能做申请,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异议申请条件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预防假冒商标的行为发生,遏制商标侵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它涉及到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可以说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继续加大商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逐渐增强公民的商标品牌观念,为预防假冒商标犯罪的发生提供思想上的基础。
2、工商、质检、公安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调机制,形成整治合力。在“打假”活动中既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也要坚决查处假冒商标的行为。
3、强化对印刷业、广告业、标牌行业,特别是这些行业中的个体、承包企业的动态管理,彻底从源头上堵截、打击、取缔非法印刷、伪造注册商标和商标标识的活动。
4、注册商标所有人,特别驰名商标所有人要加强注册商标的自我保护意识。通常可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注意使自己的注册商标能够覆盖同类商品,尽可能避免近似商标被他人注册,国内注册商标在国外被他人注册;
在增设分厂、联营厂或建立合资企业时,允许使用或转让商标专用权,或以商标专用权折抵出资额时,手续要齐全、合法,允许他人使用的范围要做到适度控制;
在发现自己的注册商标被假冒时,既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被予以赔偿,但也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控告,使用《刑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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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被异议商标和被异议人的内容。包括被异议商标、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和刊登该被异议商标的《商标公告》期号(要填写总期号);被异议人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如被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被异议商标申请事宜,还应当载名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第二部分:异议人的有关信息。包括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和传真);如果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异议申请事宜,还应当载明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第三部分: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异议申请书中这部分内容可能比较多,在异议申请书的首页加上这部分,主要是提示异议申请人在提出异议时应该填写的内容。
第四部分:异议人签字,异议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异议人的章戳;异议人如果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异议申请事宜,还应加盖该代理组织章戳。
第五部分:商标异议费(异议书中不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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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做商标异议的申请,有什么程序要走的?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异议申请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复印件、复制品,主要是指书证中正本和副本的复制文本,物证中原始物证的复制物证,以及视听资料中的复制版本等。
原件、原物是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产生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过程中,是第一手资料,具有较高的真实性和较强的证明力。复印件是传来证据,经过复制、复印等中间环节,是二手资料。由于复印件在中间环节中可能导致案件事实的失真或遗漏,乃至人为变动,从某种意义上说,以复印件形式出现的证据存在着被伪造的可能性,甚至给审查机关造成无法鉴定真伪的难处。因此,与原件、原物等原始证据相比,复印件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就会下降很多,效力较弱。
一般说来,证据应当具有3个特征:客观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复印件在形式上存在瑕疵。无论在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还是商标异议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都应是法律关系变化过程中客观遗留下来的物质,无论它的表现形式如何,它都是客观的,非事后加工而成。复印件则存在着事后加工、伪造的可能。利用现今的科技手段对原件、原物进行加工、修改、合成等已不是技术难题,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是很难鉴定真伪的。复印件存在着因事后加工而丧失证据真实性的可能,形式的瑕疵导致了其在实践中证明效力的减弱。这一点最易被对方当事人提出质疑,也是审查人员最难判断的。
由于复印件存在先天性缺失,是否就意味着所有的复印件、复制品都不应被审查人员采信,无法作为定案依据呢?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复印件的法律效力作出直接排除的规定,但区分不同情况,对复印件的效力作出了一些限制。
可以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
商标异议程序和其他民事诉讼程序相同,以提交证据材料的原件、原物作为常态。但是,以上的程序并没有必然排除复印件作为证据的效力,反而是在一定条件下确认了提交复印件的合法性。我国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民事证据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法律明确认可了复印件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可以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应毫无疑问地具有证据效力。
可以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该复印件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能否在实践中获得同原件一样的法律效力呢?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复印件作为二手资料,存在中间环节原始资料的缺失、遗漏、伪造等可能性,形成了复印件作为证据的瑕疵,因而复印件不能与原件具有等同法律效力,其证明力要弱于原件。我国《民事证据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可见,在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其作为传来证据的法律效力始终弱于原始证据。
如果承认可以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具有相对较弱的法律效力,那么这个相对较弱的效力是何种程度的弱势?是否一经对方当事人质疑,该复印件的法律效力即告丧失,还是因而产生后续的举证责任?无论商标异议程序还是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都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民事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同时,《民事证据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提书证、物证的复制件或者照片等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被质疑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或者出示有关证据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可见,对于可以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仅有对方当事人的质疑不能构成对复印件效力的排除,对方当事人必须依据一般证据法规则进行充分举证,否则,仍应认可该复印件的证明力。
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
通常情况下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在识别其真伪上存在一定难度,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法律强调了原件、原物的重要性。但是,实践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比如原件遗失、损毁等,当事人只能提供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无法证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的关系的情况,也经常发生。此时,复印件法律效力认定问题就更加复杂。
(一)对方当事人认可待证事实的情况
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举证的事实明确承认,可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就意味着,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交的复印件是为证明某一待证事实,而对方当事人对该事实给予认可,则实际上就免除了该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即间接认可了该复印件的法律效力。大陆法系各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普遍确立了自认的对方当事人对自认的事实无须举证的效力。我国民事诉讼中也存在相似的制度。
1.明示的认可
我国《民事证据规定》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意思自治原则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当事人可以随意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这既是法律进步的表现,又是提高司法效率的要求。商标异议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较近似,也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纠纷,是以双方当事人为主导的审查程序,因而,双方抗辩是该程序的主要模式。一方当事人对于己不利事实的认可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过程,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是双方当事人以抗辩为主导的模式的必然选择,有利于提高异议审查效率,节约审查资源。
因此,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明示认可案件事实,就应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复印件,也应认可,审查人员无权要求当事人核对该复印件或对该复印件的真伪等提出质疑。此外,当事人认可的事实,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否则,审查人员仍有依职权进行审核的权力。
2.默示的认可
认可,以双方当事人通过口头、书面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事实陈述作出明确、积极的肯定为一般样态,这种情形被称为明示的认可;而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的事实陈述后消极的不作为也被各国法律赋予自认的效果,称之为拟制自认。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上也有类似规定。《民事证据规定》第八条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民事诉讼法》默示的认可是否可以适用于商标异议程序呢?首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商标异议程序是否必须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实践中大多是书面审理。受制于书面材料的繁琐及当事人、代理人各不相同的法律素养等实际情况,且缺少审查人员当面的“充分说明并询问”这一民事诉讼中的关键环节,商标异议程序如果仍适用一般民事诉讼中的拟制认可来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许会导致审查人员妄自揣测当事人意愿的情况。如果审查人员的揣测违背了当事人意愿,并因此产生更复杂的权利纠纷,造成更多的商标异议复审等后续程序,就完全背离了设置默示认可制度的初衷。其次,因为商标异议程序存在特殊性,所以实践中常须对商标的使用、宣传等情况进行举证,出示诸如商标许可合同、销售合同、发货单据、税务发票等。同时,因为这些很多都属于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外人无从知晓,所以即使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存有疑虑,也很难对该复印件的真伪等提出具体的质疑理由,最多是对复印件作为证据本身的效力提出质疑。因此,笔者认为以现有商标相关法律的情况来看,一般民事诉讼法上的拟制自认不应适用于商标异议程序,此时承认拟制的当事人的认可可能会导致更多的实际的不公平。当然,现阶段不具备的条件也为以后立法的完善提供了空间,比如规定商标异议程序开庭审理,经审查人员的“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可以赋予认可的效力,又如书面审理中可以加入审查人员的特殊书面说明和询问等。
(二)对方当事人不认可待证事实的情况
当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而对方当事人又不认可待证事实,乃至对该复印件本身的证据效力提出质疑时,该复印件是否就丧失了法律效力呢?
首先,如前所述,一方当事人对复印件法律效力提出质疑时,应附加相应证据支持,由审查人员加以审查,认为理由充分,足以形成对复印件的效力质疑的,支持其主张,并要求被质疑方提交有关证据的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其次,关于附加的理由须达到何种证明程度,法律没有规定。笔者认为此处的证明标准设置不应太高。无论《民事诉讼法》或《商标评审规则》都规定当事人应出示证据原件,并以此为证据的一般样态。因各种主客观原因不能出示原件时,当事人可以出示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时,其证明力就当然减弱。这一规定符合一般法理要求,是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减免,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扩大。正如著名法学家洛克所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此时,从立法公平的角度看,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对该复印件效力的质疑顺理成章,合情合法,即使不附加理由也应支持。但是,从实践中诉讼效率以及实质公平角度来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质疑,就应提供相应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样符合诉讼法的一般原则。否则,一些人也会借机钻空子,利用这个理由拖延诉讼,给对方当事人增加不必要的诉讼负担,从而失去程序的公平与效率。因此,笔者认为,此时当事人应附加相应证据支持,该证据标准只要达到足以构成对复印件效力的怀疑即可,而不用形成对复印件效力的充分反驳。
当对方当事人提出质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时,被质疑方应提交证据原件,或举证证明自己复印件的效力。但在实际中,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比如原物体积较大搬运不便等,当事人可以不出示原件、原物。我国《民事证据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顺利出示原件、原物或可以举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当然不必提出质疑。但对方当事人无法出示原件、原物,又不能证明自己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该如何处理呢?此时审查人员的考量就比较复杂。首先,审查、判断该复印件是否孤证。如果是孤证,则依程序法一般规定,孤证是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但实践中不排除该复印件可能对审查人员的自由心证产生影响。我国《民事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提供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材料,则不能举证一方须承担不利后果。我国《民事证据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该复印件不是孤证,并有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审查人员则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现实生活中,有关的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确有因主客观原因发生灭失、遗失或者从形式上已不复存在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并非对复印件、复制品的效力一概排斥。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从未排斥复印件证据的效力,复印件证据在得到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对案件事实同样有证明作用。如果这些复印件证据并不是单独、孤立的证据,它们与待审案件中其他已被确认证据效力的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之间均可以相互印证,结合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辅助性的或系列性证据材料可以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对于待审事实的证明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并已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诉讼证据标准,那么审查人员就仍可确认复印件的证据效力。《民事证据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印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中“但书”的规定就是对一定情况下原件缺失时的复印件证据效力的补充规定,也是审查人员认定复印件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商标异议申请,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看了“商标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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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申请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商标异议申请怎么办理?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异议申请注意事项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应提交的文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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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想申请复审,应该怎么做?要准备什么材料?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异议申请复审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申请的时限: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商标驳回复审的结果一般情况下一年左右会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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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有异议如何申请复审?有什么复审的流程要走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异议如何申请复审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异议裁定复审如何进行,实践中,该怎么执行异议裁定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并限期答辩。限期内不能答辩或拒绝答辩,异议复审照常进行。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听取异议双方意见后,集体进行复查审议,以多数委员意见作出终局裁定。异议成立的,被异议商标撤销初步审定;异议不能成立的,被异议商标即予注册,并予公告。终局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和商标局部应当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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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驰名商标需要准备好材料,那么这些材料究竟是什么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中国驰名商标申请材料”,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接受企业委托办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关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除收取适当的代理费用外,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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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商标注销的申请书怎么写?有没有相关的范文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商标注销申请书”,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注册商标注销要注意: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注销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3、注销注册商标不需缴纳费用。
4、不能上缴《商标注册证》的,应说明原因。
5、注册人名义已发生变更的,在申请注销时应提供工商登记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6、申请人如需受理通知书,应向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说明,到申请受理处开具受理通知书。
7、如经审查后申请书件被退回要求补正的,申请人应按补正通知书的规定予以补正,并将原申请书补正后交回商标注册大厅或邮寄给商标局。
8、注销注册商标的申请被核准后,发给申请人核准注销通知,并刊登商标公告;申请部分注销的,将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商标注销申请书”,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看了“商标注销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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