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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那么商标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
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有以下三个基本步骤:
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
3、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通过认定侵权行为的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经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就能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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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商标法规定,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从事其他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商标侵权行为类型有哪些?下面小编给大家讲解一下,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假冒或仿冒行为
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类侵权行为可以具体分解为以下四种:(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第一种行为是假冒行为,其余三种是仿冒行为。假冒注册商标是最严重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同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近似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在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时,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对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二)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这类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商品经销商,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实施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都构成侵权。只是在行为人主观上是善意时,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侵权的问题,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行为、撤换商标行为。构成这种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而擅自更换商标;二是撤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进行销售。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5.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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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侵权行为怎么认定?什么是商标的侵权?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侵权行为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关于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或者判定的过程,有以下三个基本步骤:
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
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
(1)被控侵权的商标
(2)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
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
3、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
通过认定侵权行为的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经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就能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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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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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有什么表现形式吗?商标被侵权了怎么办?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侵权表现形式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关于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或者判定的过程,有以下三个基本步骤:
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
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
(1)被控侵权的商标
(2)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
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
3、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
通过认定侵权行为的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经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就能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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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商标侵权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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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认定商标的侵权行为?商标侵权如何处罚?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什么是商标侵权行为
1、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3、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4、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5、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商标侵权行为种类
商标法52条规定了5种侵犯商标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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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有什么?商标侵权的种类有哪些情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侵权行为表现方式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主要有:
(一)销售明知或者应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二)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三)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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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侵权认定了,这些侵权的行为如何做处理?商标侵权了怎么办才好?读文网小编把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方法分享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主要标准有两点:
1、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
2、两商标相同或近似;
3、一般情况下,要求“被侵权商标”系注册商标。
何为“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请参见商标局译制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何为“商标相同或近似”概括说来从4方面判断:音、形、义、整体结构。细说的话,就太繁杂,比如图形近似标准、文字近似标准、字母近似标准、组合商标近似标准,都不尽相同。真正掌握,需要翻阅、理解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还要有一定的实践,费这些功夫还不如委托商标律师去办。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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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商标法规定,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从事其他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行为也愈演愈烈,从近年来的商标侵权情况看,商标侵权花样不断翻新,层出不穷,而且具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实践中,商标权利人权利被侵害后无法准确判断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质,造成了权利保护的不利。因此,如何正确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是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应首先解决的问题。
一、 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因而我国商标权保护是针对注册商标而言的。未注册但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虽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享有禁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抗辩权利,但不享有商标法提供的禁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
从我国商标法规定来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通常包括以下要件:
(一) 违法性。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而客观上行使商标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二) 损害后果。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即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可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的减少或者商标信誉降低等。
(三) 因果关系。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四) 过错。包括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非法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在认定是否侵权时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而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认定是否侵权时不以行为人主观上过错为要件,即使行为人无过错,仍然构成商标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已,但还是要承担其他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商标侵权行为的特征
商标侵权行为与普通民事侵权行为相比有许多不同之处,通常认为,商标权具有三个特征,即权利对象的无形性、权利保护的地域性、权利保护的期限性,这也是商标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别,基于这三个特性,商标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一) 侵害权利客体的无形性
商标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它的特性之一就是无形性。商标权的客体是无形的智力创造成果,是一种可以脱离其所有者而存在的无形的信息,可以被复制和仿造,可以被若干多个主体同时使用,在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因多个主体的使用而使该项知识财产遭受损耗或者灭失。这个特征是与有形财产的不同之处。
(二) 侵权行为的地域性
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根据一国法律取得的商标专用权,仅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原则上不发生效力。世界各国依国家主权原则,只对依本国法律取得的商标权予以保护,不承认外国设立的商标权在其领域内的效力。由于商标权存有地域性,因此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只能是在该商标权受保护的地域内的行为。比如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到外国是得不到保护的。由于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的特点,要使自己的商标在国外获得保护,目前有两条途径:一是逐一国家注册,即直接向相关国家一一注册;二是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并向有关国家申请领土延伸。
(三) 侵权客体的时间性
商标权的时间性是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在注册期限内受法律保护,注册期限届满,权利即自行终止。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仅限于已注册的商标,未注册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有效期满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续展的次数不限,
四、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根据我国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具体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又称使用侵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须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并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然后在商标局备案。如果未经许可而实施该行为,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均构成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又称销售侵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销售行为的构成,不再以销售者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而论。只要行为人具有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就以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而论。但构成侵犯行为的并不一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只有在主观上具有明知或应知的过错的,才负赔偿责任。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具体包括三种情况:未经商标权人授权和委托而制造、销售其商标标识;虽然商标权人的授权或委托,但超出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制造、销售其注册商标标识等行为。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在国外称为反向假冒行为。即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行为人将该注册商标撕掉或去除,换上自己的或他人的商标,再将更换了商标以后的商品投入市场,冒充自己的商品予以展示或者销售的行为。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商标法列举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作出的弹性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五、各类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一) 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
关于“类似商品”的认定,应以商标注册证书中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准。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看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是否具有共同点,消费对象、销售渠道是否相同。对“近似商标”的认定通常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两个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相类似;二是两个商标的标识的主体部分是否相近似。具体认定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的主观标准,并采用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实践中多以商标的音、形、义三个要素考察。即读音是否相同;外形是否相近,是否可能导致普通消费者直观上的误认;意思是否相同等来判断。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认定这类商标侵权行为时,不以销售商是否有过错为前提,只要销售商客观上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可认定侵权成立,只不过销售商在证明合法取得商品并说明提供者的前提下,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已。所谓“合法取得商品”是指通过公开的形式,在合法的交易市场购得的商品;说明“供货者”身份,应当是真实的且相对方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寻找到,未达到这个标准,不能认为“说明了提供者”。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
擅自制造是指商标印制单位未经授权或无正当手续而制造商标标识;伪造是指故意制造假冒商标标识。制造和销售商标标识,必须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严禁未经商标注册人委托授权而擅自制造和出售商标标识,更不允许伪造商标标识。
(四)反向假冒行为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
反向假冒注册商标是指行为人将注册商标人的商品合法取得后,未经其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了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反向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并未直接使用或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而是采用反向思维的方式,借用他人使用某一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信誉,推销附有自己商标的商品,从而提高自己商标的声誉。反向假冒行为违反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擅自在他人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借他人的优质商品为自己树立品牌,其后果使商标权人失去利用商标树立产品信誉的机会,违背商标和商品不可分离原则,侵害商标权人利益,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
(五)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
该行为是指无权使用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用于自己的和该驰名商标商品不同类的商品之上,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其在其他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混淆,进而使该驰名商标的特殊吸引力与识别作用发生弱化的行为。驰名商标淡化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是以一定方式丑化有关驰名商标;二是以一定方式暗化有关驰名商标;三是以间接的曲解方式使消费者将商标误解为有关商品普通名称。
(六)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域名的行为。
这类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第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他人提供的产品、服务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七)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的行为。
这类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是商标申请在先,企业登记注册在后,往往是企业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搭便车的行为,这些企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的名称,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权。
商标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化,判判时必须针对具体行为,依据法律规定,运用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认定要素综合分析,方能做出正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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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种类有哪些内容?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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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商标侵权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刑法》第213条追究刑事责任。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14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依照刑法第214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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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标的侵权怎么处理?涉外商标怎么注册?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涉外商标侵权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是,有商标法所列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是,对于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法定程序进行;如果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四是,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是,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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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标如果有侵权行为怎么办?提起诉讼怎么做?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涉外商标侵权诉讼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商标侵权诉讼的收集取证方法:
1、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由权利人自己取证的话,会有一定难度,商标权案件专业性较强。专业律师取证客观的说更为实用有效,他们明确证据的范围,更加精确,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2、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相关法律规定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申请人要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向行政机关举报取证
向侵权所在地工商、公安部门举报后,上述部门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上述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涉嫌侵权的产品清点数量、规格后查封并从中抽取样品。
4、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 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一般为法院直接采信,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基本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5、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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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标的行为有什么规定吗?什么是假冒商标行为?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假冒商标行为的规定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商标反向假冒,是指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下文简称反向假冒行为)。商标反向假冒的刑法规制是怎样的?请看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刑法规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依据
其一,反向假冒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巨大。正如上文所阐述的那样,反向假冒行为是一种具有多重性质的危害行为,它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也是多方面的。再考虑到商标法第52条将四种危害性大致相当的商标侵权行为列举在一起,笔者以为,整体而言,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法益侵害难以低于其他的商标犯罪行为。具体说来:
首先,这种行为导致原商标权利人投入的巨大的人力、物力、智力建立起来的无形资产的丧失(品牌增值机会、市场份额和市场利益的慢慢丧失);
其次,这种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会增加消费者对商品信息的搜寻成本和辨别成本,使消费者支付更高对价,并且要承担无法获得真正的生产厂家直接售后服务的风险,从而达到侵权者利用他人的商品来树立自己的品牌和商誉的最终目的;
最后,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扰乱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助长了市场的垄断,增加了市场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交易成本。实践中,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的日益深入,商标侵权的形式会越来越多样化、程度也会越来越严重,商标权利保护的刑法保护已经成为公正的知识产权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
其二,将反向假冒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精神。根据刑法谦抑原理,一般以为,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抗制时,才能运用刑法的方法,即通过刑事立法将其规定为犯罪处以一定的刑罚,并进而通过相应的刑事司法活动加以解决。经济领域的违法行为,学界基于刑法谦抑或轻刑化的考虑,一般不主张将市场层面的违法行为提升到罪刑的规制。然而:
第一,前文的分析揭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民事、行政方面的规制还不足以充分地惩处该类行为。因此,将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犯罪化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精神。
第二,轻刑化并不排除将具有相当法益侵犯的市场行为犯罪化,甚至根据犯罪情形提高某些犯罪行为的法定刑。所以,轻刑化只是一种趋势,而不是原则。由于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法益危害达到了较为严重的程度,轻刑化也不是刑法忽视该行为的理由。当然,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手段,保持一定的谨慎也是必要的。
打击面太大也不利于经济秩序的维护,只有达到标准规定的严重程度才能称之为犯罪,未达到该标准的则交由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等进行调控。为此,在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以后,我们还可以在定罪标准上进行平衡,包括适当地提高犯罪的门槛等。
其三,从比较的角度看,将反向假冒行为规定为犯罪也是许多国家的通例。世界上很多国家将反向假冒行为规定为犯罪,包澳大利亚、意大利、法国、葡萄牙、西班牙、加拿大、美国、英国、法国以及我国的香港地区等。如澳大利亚商标法第148条规定未经许可撤换他人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或者出售这种撤换商标后的商品均构成刑事犯罪。
(二)刑法规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实现
其一,有关条文设计。
研究现行刑法典的规定,不妨在刑法第213条后增加一条——第213条之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去除其使用在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或者将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更换为其他商标而又进行销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二,有关条文解读。
第一,从行为所侵犯的客体看:首先反向假冒是一种侵权行为,直接地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所有权;其次反向假冒还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他人的商品去除商标进行销售或者将他人的商标更换为其他的商标(包括自己的和合法获得的第三人商标)进行销售,不仅阻碍了消费者对原商品生产者信赖度的增加,而且又不正当地扩大地自己商标的知名度;最后反向假冒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侵害,最明显的就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从长远角度来看,也是对消费者经济利益的侵害。另外要注意的反向假冒行为的对象是他人生产的产品,而非他人的注册商标,因为该行为的实质是盗用或贬低他人产品的声誉。
第二,从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看:反向假冒行为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1)去除他人产品上的注册商标或者用其他商标替换该产品的原有商标;
(2)该去除或更换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
(3)将处理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进行销售;
(4)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其中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必须有进行再次销售的行为,如果仅实施了去除商标的行为而没有再次投入市场销售,那么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微乎其微了,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同时,如果仅仅是对他人生产的产品更换商标也没有进行销售,那么其社会危害性相对来说要小的多,可以相应地对其实施一定的行政或民事制裁。
第三,从行为的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实施方向假冒行为必须是故意的,其动机主要是盗用他人的优质产品来创立自己的品牌,并牟取不当利益。这里的利益主要是长期利益,假冒人通过高价购买优质名牌产品贴上自己的商标低价销售,短期内是亏损的,但是当其自己的商标获得较高的知名度的时候也就是其开始获取不当利益的时候。也不排除少数行为人意图通过去除他人商标从而消极地降低他人产品的声誉,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第四,从行为的主体方面看:反向假冒行为人属于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一般是与被假冒人生产、制造同类商品的生产者,这是该行为的客体、客观方面及主观方面的特征所决定的。但在某些情况下销售者也可以成为反向假冒行为人,比如一些获得了某商标许可使用权的经销商,购进他人商品再撤换其商标,作为自己经销的商品投入市场,仍然构成反向假冒。如果销售者仅仅实施了去除商标后再销售的行为,不构成反向假冒。因为这种情况下一般缺乏创牌或贬低他人产品的动机。另外,如果销售者使用非合法取得的第三人注册商标更换了原来产品的商标并进行销售,则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就不属于反向假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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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假冒商标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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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认定了商标的侵权行为,那么就有相应的责任,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侵权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该规定对商标侵权赔偿的数额看似比较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问题,最具体的无外侵权获得的利益是哪些,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又是哪些,具体数额如何确定。这些问题无法解决对商标侵权的赔偿就是一句空话,在此笔者欲从侵权获得利益、侵权损失利益和法定利益出发予以论述。
(一)侵权获利计算问题
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12月29日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一般是指销售收入减去成本及应缴纳的税金。销售收入的计算只涉及侵权人的实际收入,即已销出商品部分的收入不包括库存商品。”
以上两种计算方法虽然不同,但其基准都是侵权获得利润。然而在商业运行中,企业获得的利润可以分为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三种。主营业利润是指销售获得的所有收入,扣除成本后的部分;利润总额是指税前收入,所得税应当退库作为销售赔偿额的一部分,其他支出应予扣除,产品销售税则不退税;净利润是指利润不仅应当扣除成本,还应当扣除其他支出,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纯利润作为赔偿额。在侵权获得利润的赔偿问题上,选择主营业利润作为侵权赔偿的金额是较为合理的,既无需交纳非因自己经营产生的所得税以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还有利于阻吓侵权行为。
但是,对于商标侵权中有的商标侵权的对象只是商标权人产品中的一项或几项产品,而非所有产品的情况,就应当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比较实用的计算公式是:侵权获利=侵权期间总销售额×侵权商品配比率×利润率。其中,侵权商品配比率是指侵权商品在所有商品中所占的比例,而根据以上对侵权获得利润的论述,侵权期间总销售额与侵权商品配比率的积就是上文中的主营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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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仿冒商标的行为有哪些?什么是假冒商标行为?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假冒仿冒商标行为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假冒伪劣商品”是指那些含有一种或多种可以导致普通大众误认的不真实因素的商品。假冒伪劣商品可以分为假冒商品和劣质商品两种类型。
假冒产品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从而使客户、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就是被假冒的产品。伪劣产品是指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
(2)伪造或者使用的虚假的产地的;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失效、变质的;
(7)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8)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国家质检总局还规定,经销下列产品经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视为经销伪劣商品:
(1)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2)内销商品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
(3)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4)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
(5)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
(6)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
(7)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8)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
假冒伪劣商品中有些虽然有使用价值,但是他们都一律不能算商品,因为他们不能像普通商品那样正常交易,或者它们没有包含社会必要劳动,它们即使含有少量劳动,但那不是一般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而是为了获取非正当利益为了不等价交易而花费的劳动,它甚至可能是产生危害的一种劳动,因此它不能得到社会承认(即使交易发生,那是因为购买者不明真相,消费者是不会买假货的),是没有价值的。没有价值的东西当然不是商品了。我们这里说的是假冒伪劣,不包括残次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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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假冒仿冒商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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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商标侵权后,如何申请商标的撤销?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侵权后商标撤销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注册商标可分为依申请和依职权撤销。主要情形有:
(一)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有下列情形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1、采用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标志的;
2、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二)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下列情形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1、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
4、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但是,善意取得注册的除外;
5、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一)、(二)两种情形中,依法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三)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在(三)、(四)两种情形中,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五)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可以视具体情况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在(三)、(四)、(五)三种情形中,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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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怎么认定?发现商标侵权应该怎么样索赔?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侵权如何索赔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为了体现损害赔偿应当足以弥补商标权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商标法》增加侵权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规定。对于利益和损失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商标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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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什么吗?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1)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2)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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