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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对于妈妈跟宝宝是相当重要的。产后哺乳期在我国的劳动法中是有明确的假期规定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收集到的产后哺乳期假期规定,供大家参考!
哺乳假一年(宝宝出生后一年计算),可以享受每天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为1小时。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晚上班1小时(哺乳假含人工喂养)。
1、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2、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3、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4、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
5、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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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是劳动法对女员工的特殊对待,它是受劳动法保护的。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产妇哺乳期规定介绍,大家一起来了解下吧。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因此贵单位不可以因为女职工在哺乳期而降低其工资待遇,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上夜班,并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以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规定禁忌哺乳女职工从事的工作。
另外特别为您指出:哺乳期是指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期间,而不是产假结束后一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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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假期的规定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很重要的一个信息。下面是由读文网小编分享的2017劳动法对假期的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一、元旦节
2017年1月1日至1月3日调休,放假3天
2017年1月1日(星期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2017年1月4日(星期三)照常上班。
二、春节
2017年1月27日至2017年2月2日调休,放假7日。
1月27日(星期五,农历除夕)、1月28日(星期六,农历正月初一)、1月29日(星期日,农历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
2月3日(星期五)、2月4(星期六)日照常上班。
三、三八妇女节
2017年3月8日各企业事业单位放妇女们半天假或者做活动
四、清明节
2017年4月3日至5日调休,共3天。
4月4日(星期二,农历清明当日)为法定节假日
4月6号(星期四)、4月7日(星期五)照常上班。
五、劳动节
2017年5月1日至5月3日放假调休,共3天。
5月1日(星期一、“五一”国际劳动节)为法定节假日
5月4日(星期四)照常上班。
六、端午节:
2017年5月28日至5月30日放假公休,共3天
6月30日(星期二,农历端午节当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5月28日(星期日)公休
5月28日(星期日)公休调至5月29日(星期一)
5月31日(星期三)照常上班。
七、儿童节时间:2017年6月1日儿童放假公休,共一天
6月1日(星期四) 儿童公休假
八、中秋节
2017年中秋在2017年10月4日(星期三),为国家法定假日。与国庆节连休7天,即从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7日,放假调休7天。
10月8日(星期日)照常上班。
九、十一国庆节
2017年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共7天。与中秋节连休。
10月1日(星期日)、10月2日(星期一)、10月3日(星期二)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
10月8号(星期日)公休调至10月6号(星期五)
10月8号(星期日)正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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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的劳动法对假期做出了什么规定呢?下面是由读文网小编分享的2016劳动法规定假期,希望对你有用。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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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作为典型的社会法,既具有私法性因素,又具有公法性因素。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哺乳期女性劳动法时间规定,希望你喜欢。
劳动合同法规定产假不少于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过错的除外)。 你们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1、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若公司强迫辞退,是可以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另外,劳动合同解除必须在哺乳期结束后,所以还可以补偿哺乳期内的工资。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在我国未成年工是指满16周岁至18周岁的少年工人。 每招用一个童工,罚款3000元至5000元。 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在安排工作之前、工作满1年、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时要进行健康检查。 我国将培训活动分为三类,即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和转业培训。 学徒的学习期限,一般3年或2年,不得少于2年。 职业病者脱产修养,在1年内的,发原工资;1年后,按原工资的90%发给生活补助费。 医疗期为3到24个月。 离休后发原工资100%。 我国职工福利制度大致上包括生活福利设施、文化娱乐设施和福利补贴三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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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从劳动立法中高度抽象出来的带有普遍意义的规律性和指导性的行为准则。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2016关于哺乳期劳动法,希望你喜欢。
一、女职工哺乳期间,每天安排1小时休息或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应当酌情延长,哺乳期间计算劳动时间。哺乳期应至婴儿满一周岁止。
二、若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然,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三、女职工哺乳期间,也可以向用人单位请哺乳假,是否准许由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哺乳期间的工资按不低于生育津贴的60%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哺育婴儿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根据《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女职工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法定哺乳假的规定。湖北省哺乳假规定具体如下: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4、假期待遇:
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5、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6、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7、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8、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9、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
10、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11、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感谢访问本文,如下是最新吉林省哺乳假国家规定,暂定2016年继续沿用这份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但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的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可以推断哺乳期是自婴儿出后之日起算1年。
下面是与哺乳期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条款:
《妇女权益保护法》
第25条: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26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56条:
“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 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劳动法》
第63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4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9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10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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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释劳动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益保护等几个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助于消除对劳动法的误解,进而促进该法的实施。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劳动法有薪假期规定,希望你喜欢。
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丧假
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营企业职工休婚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产假
《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其中包括女职工的晚育假明确规定为128天,配偶晚育的男职工也能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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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是指作为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母亲,所拥有的给孩子哺乳的时间。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哺乳期休假规定介绍,欢迎大家参考。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
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具体如下: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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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不过目前晚婚晚育婚假规定已经取消,此后再没有晚婚晚育婚假,下面大家就一起跟小编来了解下具体情况吧。
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4、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该《通知》现在仍然在适用,所以正常情况下,婚假最长三天,晚婚的具体婚假时间现在一般依据的是各省或者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己规定的,全国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所以晚婚的婚假具体时间请查阅你所在的省或者直辖市的《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15天,仅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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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那么大家又知不知道流产女职工的产假呢,今天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劳动规定的人工流产假期介绍,欢迎大家阅读!
人工流产手术结束后应观察2小时,注意阴道流血和腹痛情况,假如没有什么反应就可以回家。人流后需要休息2周,并预防着凉和感冒,多吃些富有营养的食物,使身体尽快恢复正常。 在人流后的一段时间内,子宫内膜上的创伤尚未恢复,子宫颈口松弛,宫颈内原来的粘液栓(具有阻止细菌进入宫腔的作用)已被去掉,新的粘液栓尚未形成,此时如不注意外阴部卫生,阴道内细菌容易进入宫腔引起感染。因此,人流后要更加保持外阴部清洁卫生,每天用温开水清洗1-2次,勤换月经垫和草纸。2周内或阴道流血未干净前不要坐浴,1个月内禁止性生活,以防生殖器官感染。如果有发热、腹痛或阴道分泌物有异常气味,可能为感染所致,要及时就诊。
人工流产手术时胎盘被剥离后,子宫壁上所留下的创面可有少量出血,这种情况随着子宫收缩及创面修复,一般在3-5天阴道流血渐渐停止,最多不超过10-15天。如果阴道流血量超过月经血量,持续时间过长,这时需要及时就诊治疗。
人工流产手术后多数在1个月左右卵巢就会恢复排卵,随后月经来潮。因此,人流后只要恢复性生活,就要采取避孕措施,避免再次怀孕。如准备采用节育环避孕者,可以在人流的同时放节育环,因为这时放环成功率高,脱落率低,副作用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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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休假并不是单独指女职工产假,而包含了婚假、女职工产假、宫内放节育环、取节育环、计划生育人流及引产多种假期,而女性职工视情况可依法享有假期。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计划生育假期规定介绍,欢迎查看。
假正常产假98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
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1、产假凭有效《准生证》申请享受,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使用。
2、产假规定、生育津贴标准,执行国务院619号令、重庆市政府令第181号令。
3、请产假需提交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产假证明需在产后1周提交到行政部作考勤处理及备案。未提供产假证明但已休假,休假期间考勤将视为病假处理,待证明提交后方可按产假计算。
4、保胎假:保胎假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然保胎假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只在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中有所指出。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指出:
一、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二、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他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
三、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
四、不按计划生育怀孕的女职工,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时的待遇,仍按省、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适用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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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是每个劳动者都会遇到的情况,劳动者结婚时,给予一定的假期,并由用人单位如数支付工资,这是对劳动者的精神抚慰,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2017年婚假相关新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计生法草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规定享受奖励的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对晚婚晚育夫妻的奖励和福利,源自于1970年代起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在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根据现有《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夫妇,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夫妇,可享受晚婚假10天。
不少上班族表示,一旦草案删除了晚婚晚育的奖励规定,极少企业会这么“仁慈”,仍会给员工保留这些假期。草案虽然删除了‘晚婚晚育’的字眼,但希望婚假的10天假期还是可以保留的。
晚婚假该不该取消?应该。既然不提倡晚婚晚育,又何尝需要设置晚婚晚育假来进行政策鼓励呢?这在逻辑上是行不通的。可是问题在于,对于这样一个极为大众化的假期,十几天乃至一个月的休假福利,说没就没转瞬即逝,难免会引起大众议论纷纷。尤其在当下,有不少的假期比如带薪休假等,按常理可以休,可人们担心一旦休了就丢了饭碗,只好咬牙坚持——本来假期就不“富裕”,再把晚婚假取消了,肯定会有相当多的不同意见。
当然,从理论上讲,这种对假期减少的担心是不必要的。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眼下新拟定的草案对上述规定做出的修改是:“根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可人们的担忧是有道理的,一个明确的假期取消了,代之以并不明确的政策预期,人们自然担心这生育假就如同带薪休假等假期一样,设计很美好,操作起来并不尽如人意。
时代在发展变化,国家乃至每个人都要与时俱进,这道理不言自明。不过,对于一个大众化假期的舍弃,配套工作务必考虑周详,其实这配套工作很简单,也就是对生育假的延长政策、具体期限等细节尽快予以明确,而不是语焉不详,要让大家明确地知道,尽管晚婚与晚育假取消了,可并不等于取消了人们所需要的相关生育假期,生育休假待遇不会损害。如此,恐怕也不会有如此大的争议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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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主要的目的是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有效的完成人口质量与经济同步增长.
1、本人上海户籍,想知道做计划生育手术有假期吗?因为我马上要去做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
回答: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做计划生育手术有假期,但手术项目不同,假期不一样。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在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放置宫内节育器3个月、6个月、12个月时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
2、上海地区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工资是如何计发的?可以多项累计假期吗?
回答:上海地区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计发。同时实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多项手术假期累计。
3、什么叫产假?什么叫计划生育假?两者区别是什么?
回答:产假一般是指女方生孩子及哺乳期间所享有的带薪假期,计划生育假是指男女方实行计划生育期间所享有的带薪假期,如:结扎,放环手术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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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如何认定保护驰名商标?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接受企业委托办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关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除收取适当的代理费用外,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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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保护驰名商标是重中之重,如何保护驰名商标?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保护规定”,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具体地说,扩大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二)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三)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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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规定,企业裁员时,需要给予被裁员工补贴。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劳动法裁员补偿规定,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第63条规定,产期是指女性生产后的90天,哺乳期是指其孩子满周岁期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禁止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预告解除,补偿解除和经济裁员解除。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看过“劳动法裁员补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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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劳动法对员工辞职做出了什么规定?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劳动法辞工规定,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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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工的工资结算标准与时间在劳动法中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劳动法辞工工资规定,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但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上述两点的主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
必要时可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但须注意:该条例已经由国务院废止)
关于违约责任,你要注意《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约定范围的限制:
仅限于专项培训费的服务期条款、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三种情况。而且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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