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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注册公司的资本登记条件作了修改,取消了公司注册的最低注册资本,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最新公司法解释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公司设立"门槛"降低
取消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
明确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
赋予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权
完善股东了解公司有关事务的措施和办法
允许一"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享有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权利
限制关联股东及其董事的表决权
为国有独资公司深入改革提供制度支持
专章明确资格和义务
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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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是一种很严重的犯罪行为,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假冒商标罪司法解释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假冒商标目的在于混淆真伪,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和误购,从中牟取非法利润。这种假冒行为直接侵犯商标专有权人的合法权利,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我国对假冒商标行为是有严厉的处罚规定。
那么,关于假冒商标行为的规定有哪些呢?
一、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即销售收入,下同)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人通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一)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所列行为,非法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所列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二万件(套)以上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虽未达到第二条第(一)、(三)项或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一)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二)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
(三)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五、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上列行为达到本规定第二、三、四条立案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具有直接联系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已直接受理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侦查。
对构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控告检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人检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一般侵权行为处理后,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移送人民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假冒商标罪司法解释,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看了“假冒商标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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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一词的希腊语是strategos,意思是“将军指挥军队的艺术”,原是一个军事术语。20世纪60年代,战略思想开始运用于商业领域,并与达尔文“物竞天择”的生物进化思想共同成为战略管理学科的两大思想源流。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企业战略管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战略”一词的希腊语是strategos,意思是“将军指挥军队的艺术”,原是一个军事术语。20世纪60年代,战略思想开始运用于商业领域,并与达尔文“物竞天择”的生物进化思想共同成为战略管理学科的两大思想源流。
什么是企业战略?从企业未来发展的角度来看,战略表现为一种计划(Plan),而从企业过去发展历程的角度来看,战略则表现为一种模式(Pattern)。如果从产业层次来看,战略表现为一种定位(Position),而从企业层次来看。战略则表现为一种观念(Perspective)。此外,战略也表现为企业在竞争中采用的一种计谋(Ploy)。这是关于企业战略比较全面的看法,即著名的5P模型(Mintzberg,et 1998)。什么是战略管理?战略管理是指对企业战略的管理,包括战略制定/形成(Strategy Formulation/formation)与战略实施(Strategy Implementation)两个部分。
战略并不是“空的东西”,也不是“虚无”,而是直接左右企业能否持续发展和持续盈利最重要的决策参照系。战略管理则是依据企业的战略规划,对企业的战略实施加以监督、分析与控制,特别是对企业的资源配置与事业方向加以约束,最终促使企业顺利达成企业目标的过程管理。
安索夫---最初在其1976年出版的《从战略规划到战略管理》一书中提出了“企业战略管理”。
他认为:企业的战略管理是指将企业的日常业务决策同长期计划决策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系列经营管理业务。
斯坦纳---在他1982年出版的《企业政策与战略》一书中则认为:
企业战略管理是确定企业使命,根据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经营要素确定企业目标,保证目标的正确落实并使企业使命最终得以实现的一个动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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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管理是企业整体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薪酬管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薪酬管理是企业整体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EMBA、MBA的主流商管教育均对人事薪酬管理体系建设有所介绍。 薪酬管理包括薪酬体系设计与薪酬日常管理两个方面。薪酬管理应达到以下三个目标,效率、公平、合法。机会公平指组织赋予所有员工同样的发展机会,包括组织在决策前与员工互相沟通,组织决策考虑员工的意见,主管考虑员工的立场,建立员工申诉机制等。一级对应的是,“欠资格上岗”,二级对应的是“期望”,三级对应“合格”,四级对应“胜任”,五级对应“超胜任”。
内容型激励理论
内容型激励理论重点研究的是影响工作动机的构成因素,研究如何满足人的需求。
(一)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1)生理需求 (2)安全需求 (3)社会需求 (4)尊重需求 (5)自我实现需求
(二)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美国心理学家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认为:一些事物当它存在时可以引起满意,当它缺乏时不会引起不满意,只是没有满意;一些事物当它存在时人们并不觉得满意,当它缺乏时则会引起不满意。前者称之为“激励因素”,后者称之为“保健因素”。
过程型激励理论
过程型激励理论主要研究的是从个体动机产生到采取具体行为的过程,这些理论试图弄清人们对付出努力、取得绩效、获得奖励的认识,以达到更好地对员工进行激励的目的。
(一)期望理论美国心理学家弗洛姆的期望理论认为:一个目标对人的激励程度受两方面因素影响:一是目标效价,即人对实现该目标有多大价值的主观判断。如果实现该目标对人来说很有价值,那么人的积极性就高;反之,积极性则低。二是期望值,即人对实现该目标可能性大小的主观估计。只有认为实现该目标的可能性很大,才会去努力争取,从而在较高程度上发挥目标的激励作用;如果认为实现该目标的可能性很小,甚至完全没有可能,那么目标的激励作用就小,以至完全没有。
(二)强化理论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斯金纳的强化理论认为:人的行为只是因外部环境刺激所做的反应,是受外部环境刺激所调节和控制的,改变刺激就能改变行为。通过有效的刺激能加强人的某种行为,因此管理者通过各种强化手段,能有效地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在管理实践中,常用的强化手段有三种,即正强化、负强化和消退强化,这些手段可以单独应用,也可以组合运用。
(三)公平理论公平理论是美国心理学家亚当斯提出的,该理论的基本要点是:人的工作积极性不仅与个人的实际报酬多少有关,而且与人们对报酬的分配是否感到公平更为关系密切。人们总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己付出的劳动代价及其所得到的报酬与他人进行比较,并对公平与否做出判断,公平感直接影响着人们的工作动机和行为。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动机的激发过程实际上是人与人进行比较,做出公平与否的判断,并据以指导行为的过程。
综合激励模型
内容型激励理论和过程型激励理论都是站在某一角度研究激励问题,实际上人是最复杂的,模型的应用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因此在使用时要针对实际情况慎重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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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的,公司法是有什么内容的?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侵权司法解释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得到法律的保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也是商标管理秩序所依法维护的。商标侵权了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解决:
一是,有商标法所列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是,对于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法定程序进行;如果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四是,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是,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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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觉是销售心理学上的关健字眼。销售人员经验越丰富,交易越容易成功。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容,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在房地产行业的实际的工作过程中房地产销售案例分析能够给工作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房地产销售案例分析的作用以及作用的大小这对于众多从事房地产销售工作的人士来说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也是相关的人员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房地产营销策划在这个过程中要是自己不注意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情况以及工作的一些问题结合在一起来进行房地产销售案例分析的话就会导致自己最终的工作在最终不能够起到一个非常好的工作效果。那么,房地产销售案例分析的作用到底是什么样的呢?
首先,房地产销售案例分析的其中一个作用就是帮助众多的房地产销售人员能够从房地产销售案例中知道自己的工作上的一些不足,以及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销售执行要是自己本身对于这些问题不熟悉不了解的话,那么最终在进行房地产销售工作的时候就难以保证自己能够从房地产销售案例分析中真的了解到自己需要掌握的一些信息以及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了。
其次,关于房地产销售案例分析还有一个作用就是能够帮助我们更好的来知道关于房地产销售行情的一个最新动态。其实从事过相关工作的人士应该都知道,房地产销售案例分析的作用在进行房地产销售工作的时候对于市场行情的了解非常的关键,要是自己不知道相关的一些工作行情,不知道行情的话,那么在进行房地产销售的时候就会遇到不少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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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听说公司增资,这个公司增资是什么意思呢?公司是怎么样增资的?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公司增资流程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增加资本或减少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违反上述增资和减资条件和程序,会导致公司增资的无效或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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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范畴内,战略是目标和策略的组合,是企业远景、使命、命题等的全局规划和方针及定位。来看看小编为你带来的企业战略小知识吧,欢迎阅读!
第一个影响企业战略的因素应该是愿景规划。使命、核心价值观和愿景是愿景规划的三个组成部分。也是一个企业存在时最核心的部分。在战略规划的过程中,使命和愿景始终指引着战略制定的方向的要求;而核心价值观引导着战略的思考方式以及执行策略。
影响企业战略的第二个因素是外部环境。这个外部环境,包括了宏观环境和产业环境。所谓宏观环境主要是看区域的经济状况以及每个经济周期的经济状况。而产业环境则可以借鉴波特的五力模型。包括了:供应商,客户,竞争者,替代者以及潜在的竞争者。
同时战略管理也和内部因素是相关的。内部因素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哈默尔和普拉哈拉德所推崇的所谓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是企业文化,企业文化对公司战略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亨利*明茨伯格《战略历程》):
1、决策风格
2、阻止战略的转变
3、克服对战略改变的阻碍
4、主导价值观
5、文化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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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是21世纪最明显的标志,在互联网背景下,社会生产、市场经营等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特别是在近几年来,在互联网经济模式下,商业模式发生了的很大的改变。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商业模式的经济解释吧,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摘 要】互联网是21世纪最明显的标志,在互联网背景下,社会生产、市场经营等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特别是在近几年来,在互联网经济模式下,商业模式发生了的很大的改变。本文就互联网经济模式下新型商业模式的发展进行详细的分析。
【关键词】互联网经济;商业模式;发展
在互联网经济的大背景下,商业模式日新月异,各种新型商业模式频繁出现,这极大的促进了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对于商业模式的内涵,当前国内还没有统一的意见,但是从本质上看,商业模式就是企业确定自己在所处价值链中的地位,将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各项元素整合在一起,最大限度的获取经营利润。互联网经济模式下,新型商业模式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下面对此进行分析。
一、新型商业模式的最新动态及发展趋势
(一)新型商业模式的最新动态
在互联网经济背景下,新型商业模式涌现出几种新模式,最常见的就是分享模式和O2O营销模式。在新环境下,人们在出租房屋时,可以通过Airbnb;在寻求临时帮助时,可以通过Task Rabbit网站;在寻求同行旅伴时,可以在Zimride上进行。这种合作消费、分享经济的活动被称为分享模式,分享模式是互联网经济背景下,商业模式相互渗透的产物,是移动技术、社交网络、简约活动等相结合的产物。在美国,有很多人采用分享模式来节约自身的费用开支。
例如空中食宿网站,是一个2008年成立的旅行房屋租借平台,人们可以利用手机、网络搜索房屋的租借信息,并且可以进行在线预定,至今为止,空中食宿网站的用户涉及到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8000多个城市,空中食宿网站被称为“住房中的eBay”。空中食宿网站的产生对传统旅游业和餐饮业造成巨大的冲击。
O2O营销模式也可以称为离线商务模式,这种模式是利用线上营销,带动线下营销,利用服务预定、消费打折、信息服务等方式,将线下商店的信息发送给互联网用户,将这些用户发展为线下客户。O2O营销模特别适合健身、餐饮、美容美发等行业,这种模式能让消费者在线上选择服务,在线下享受服务。
(三)新型商业模式的发展趋势
在互联网经济模式下,采用新型商业模式的企业,其价值会随着消费者的增加而增加,企业自身的市场优势会得到极大的提高,同时随着企业规模的增大,企业本身的资金流、物流也会得到极大的提高。因此,新型商业模式的企业需要构建一个综合平台进行管理,如京东、当当等平台的建设。
由于新型商业模式是借助互联网运营的,因此,新型商业模式的某些外部特性十分突出,如电子商务、移动互联等新型商业模式,一方面促进了谷歌、微软等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促进了相关新产业的发展。另外,对传统商业模式而言,新型商业模式具有很强的破坏性,新型商业模式改变了原有市场的规制,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带来极大的挑战,也正是在这种趋势下,很多企业积极创新,并快速发展成行业的龙头企业,如亚马逊、苹果。
二、新型商业模式的发展之路
新型商业模式是在互联网经济的基础上产生的,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新型商业模式的发展之路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一)边际效益递增
在互联网经济模式下,社会生产的关键要素在于信息、知识,信息和知识是经济增长的变量,具备边际递增效益。新型商业模式一方面能保持边际成本递减,产品信息会通过独特的方式存储、传输,其成本很低,几乎为零,另一方面,通过信息、知识能积累很大的溢出,参与人数越多,信息的价值就越高,如大众点评网的盈利模式。因此,新型商业模式在发展过程中,需要结合边际效益递增效应,加强信息、知识的积累,以此促进经营模式的创新、发展。
(二)规模经济效应
采用新型商业模式的企业具有流量经济的特性,由于互联网经济具有边际收益递增的效应,即使是在小的优势,也可能会使得消费者大力购买产品,使得该产品在市场的地位急剧提高,并形成一定的规模,因此,新型商业模式本身具有很强的规模经济效应。在互联网下,在价值链中的企业,其核心能力会得到一定的加强,尤其是在合作网络竞争的大背景下,通过合作网络,能大范围收集客户资料,针对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如苏宁云商连锁业态协同模式。在互联网经济模式下,新型商业模式需要充分发挥规模经济效应,促进自身发展。
三、总结
互联网经济模式下的新型商业模式,具有市场先行者的优势,还占据市场资源和技术的优势,能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能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在加强互联网经济模式下的新型商业模式发展,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参考文献:
[1]张云霞.互联网经济下新兴商业模式的发展现状与成长路径[J].商业时代,2014(33):113-114.
[2]陈盈锦,王雨婷.浅析移动互联网的三大商业模式[J].经济视野,2014(17):9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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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三,其中有什么重点部分呢?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公司法解释第三吧,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一、 公司成立前债务的责任主体
第一条 发起人认定依据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章程、认购出资并履行设立职责。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由谁承担责任?
原则上仍为发起人。但公司确认、或实际成为合同主体(享有权利或履行义务),相对人可以选择公司为责任主体。
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由谁承担责任?
原则上为公司。如发起人是为自己利益签订的合同而且相对人明知的,由发起人承担责任。
(二三条法理解析:权利义务相一致及保护交易安全是民法的两个重要理念。当二者冲突时,这里优先考虑交易安全。故在合同实际主体与形式主体不一致时,原则上采取外观主义标准,利益归属标准作为例外。)
第四条 公司未成立的债务责任如何承担。
1、发起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2、份额确定:约定的责任比例>约定的出资比例>等额承担。
第五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公司成立的公司承担,公司未成立的发起人承担。
第六条 认股人逾期缴纳股款,发起人可否另外募集?
可。
逾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否要求赔偿?
可。
二、 非自有财产出资行为的效力
第七条 1、以无处分权的财产出资,效力如何认定? 按物权法善意取得规定办理。
2、以违法犯罪所得出资取得的股权,如何追赃? 变卖股权而不是直接拿回赃物。
(法理解析:平衡打击犯罪与维护公司利益的关系)
三、 非货币出资到位与否的判断标准及救济方式
第八条 有权利限制的土地使用权(划拨、抵押土地等)出资争议如何处理?
责令办手续解除限制,未办理认定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条 未依法评估作价资产出资争议如何处理? 委托评估,有水分认定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条 1、对出资财产已交付,但未办权属变更登记的出资争议如何处理?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按期办理,股东权利从实际交付财产享有。(注意:不是从变更登记时享有)
2、对出资财产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但没有交付的股东权从何时享有?
交付后才享有。
第十一条 股权出资的有效要件:
1、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2、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3、已履行股权转让手续;
4、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四、 未尽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
第十二条 股东抽逃出资情形:
1、出资款项验资后转出;
2、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
3、制作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1、继续履行—公司及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全面履行。
2、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以未出资本息为限)。(注意:首次明确责任范围包括利息;再次明确是一次责任)。
3、设立时出资不到位,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4、增资时出资不到位,公司高管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1、抽逃者返还出资本息。
2、帮忙抽逃者承担连带责任。帮忙者包括公司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
3、抽逃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抽逃范围为限) 第十五条 为发起人垫支设立公司,发起人按约定抽回
出资归还垫支后无法补足出资,垫支人有无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
(法理分析:明知出资不能抽回而约定抽回,垫支人有过错)
第十六条 非货币财产出资后贬值,是否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不承担。
第十七条 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的,公司可否限制其股东权利。
当然可以,但要合理限制。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逾期不改者,股东会可否决定解除其股东资格。
可以。注意仅限全部出资不到位或抽逃。
第十九条 出资不到位而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的,受让人是否承担补足出资及对公司债务的补充清偿责任。
与转让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要求股东补足出资的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不受。
要求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不受。但注意债权本身未过时效。
第二十一条 出资争议的举证责任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要提供初步证据(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
五、 股权确认
第二十二条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如何列诉讼主体。 以公司为被告,以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三条 判定股权归属的事实依据:
1、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2、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办理股东身份证明手续的责任。 法院可责令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名实股东争议的处理:
1、名实股东出资协议的效力。
原则有效。
2、名实股东收益权归属争议。
保护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不能以登记进行对抗。
3、隐名股东显名条件。 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六条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行为的效力。 按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出资不到位而产生的对公司债务的赔偿责任,名义股东是否应该承担。
承担。(法理解析:维护登记的公信力,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第二十八条 股权转让尚未变更时,原股东处分股权的效力。
1、按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办理。
2、公司高管有过错的,受让股东可以向其索赔。
第二十九条 冒名出资的法律责任:
冒名者承担全责;被冒名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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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公司法解释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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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创业起步解释创业真谛
创业管理是一个系统的组合,并非某一因素起作用就能导致企业的成功。决定持续创业成功的系统必然包括创新活力、冒险精神、执行能力以及团队精神等。通过这样的系统来把握机会、环境、资源和团队。创业管理的根本特征在于创新,创新并不一定是发明创造,而更多是对已有技术和因素的重新组合;创业并不是无限制地冒险,而是理性地控制风险;创业管理若没有一套有效的成本控制措施以及强有力的执行方案,只能导致竞争力的缺失;创业管理更强调团队中不同层级员工的创业,而不是单打独斗式的创业。
一个生意是否真正成熟的命门在于其运行起来的“赚钱通道”是否真的无懈可击。生意之“意”由立,曰和心三个字组成,解为作为一个生意人,在招待客人时应当以立势同客人商谈,同时应从客人的角度来思考,体会之心态来洽谈生意买卖
绍兴纺织为例,全市有近4000家企业做纺织。有的专做原料,有的专做印染,有的专做销售。由于分工很细,每个企业都做得很专,有利于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创新技术。这种产业集群通过单个企业的专和整个区域的全,通过单个企业的小和整个区域的大,迅速形成了国内甚至世界范围的竞争优势。值得提出的是,淮安发展产业集群有较好的基础和条件,但至今还没有哪一个产业集群程度赶上施河教具业,是何原因?值得各级领导和创业者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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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三是什么意思?有什么规定?公司法解释三的全文又是什么?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后你就会明白了!
一、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四个亮点
(一)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点一: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这意味着,公司设立向所有的市场主体放开,注册资本不因公司形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可以不受注册比本多少的影响自主决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1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可能。
(二)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点二: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限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
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这一点意味着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不再执行,除了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分期出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不需要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可以在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内缴足。
(三)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点三:取消对公司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
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删去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的一种或者几种出资,出资方式不再作任何限制,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不用货币出资。
(四)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点四:
取消公司登记提交验资证明的要求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删去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将公司法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这意味着,自2014年3月1日起,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再要求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再要求提供验资证明,不再登记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二、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内容解读
(一)2014最新公司法将旧法中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修改为认缴登记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二)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将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后的规定,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三)2014最新公司法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后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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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四是有什么内容呢?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公司法解释四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结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的规定,《公司法解释(二)》将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界定为公司解散后的清算义务人。
9号指导案例《理解与参照》认为,有限责任公司“通常情况下股东人数较少,且人合性较强”,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系基于对彼此的信任,共同投资设立公司,其人合性强于资合性,从而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均应界定为清算义务人,排除了“所占股份比例多少”、“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例外。
对此,专业人士存在不同意见。“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同样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所占股份的多少,决定了不同的股东拥有不同的话语权。大股东因此对公司的控制程度强于小股东,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导致小股东往往在投资之后即与公司被动“失联”。况且合作伊始的相互信任,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事态的变迁所逐渐淡化,其资合性开始强于人合性,更加接近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属性。纵观我国《公司法》颁布以来的历次修改,虽则仍然存在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划分,然二者界限却日益模糊,尤其是内部治理结构亦大致相同。在日趋混同的大趋势下,仍然以公司外部形态差异而区别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以及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似更为不公允。对于大小股东的认定,当无任何问题,但是“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举证,则存在较大的难度,或许这也是立法者未以此作为区别对待的理由之一。
看了“公司法解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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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的解释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具体的内容吗?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新公司法解释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简化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二、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简化解读
企业住所登记的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而经营场所是企业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所在地。
但是,现实中,很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新业态等,对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实际上很低。
这就导致了,一方面,市场主体要求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住所;另一方面,出于社会治理的需要,并非任何场所都可以注册为住所,例如注册登记的住所是违章建筑或危险建筑,就可能造成住所的合法性问题和严重的安全隐患;注册登记的住所是民用住宅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可能扰乱邻里生活,造成民事纠纷。
(一)《方案》提出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简化登记手续,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有利于释放场地资源,方便市场主体准入,鼓励和加快社会投资。同时,由于中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在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的要求也不同,因此,对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不能“一刀切”,作出统一规定,而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既方便注册、又要保障社会经济生活规范有序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二)《方案》在赋予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对住所登记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同时,要求要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管理,要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保障经济社会秩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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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听到了公司法解释四,这又是什么呢?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文内容后你就会明白了!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本条是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最低限额的规定。
新修订的公司法之所以这样规定的原因和根据在于:
一、原公司法规定的最低资本额标准过高,超越了许多投资者的投资能力,并对其设立公司形成了不必要的障碍。
二、较高的最低资本额对资本需求量不高的公司常会造成资本的闲置和浪费,导致较高的设立成本,制约了资本价值的发挥。
三、过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成为公司设立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诱因。
四、反映实践需求,尊重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情况。
五、正确认识资本信用和资本的作用,以通过多种途径保障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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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一是什么?有什么内容可以分析的?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公司法解释一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本条是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最低限额的规定。
新修订的公司法之所以这样规定的原因和根据在于:
一、原公司法规定的最低资本额标准过高,超越了许多投资者的投资能力,并对其设立公司形成了不必要的障碍。
二、较高的最低资本额对资本需求量不高的公司常会造成资本的闲置和浪费,导致较高的设立成本,制约了资本价值的发挥。
三、过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成为公司设立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诱因。
四、反映实践需求,尊重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情况。
五、正确认识资本信用和资本的作用,以通过多种途径保障债权人利益。
看了“公司法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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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二是什么?公司法解释二有什么具体的内容吗?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后你就会明白了!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本条是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最低限额的规定。
新修订的公司法之所以这样规定的原因和根据在于:
一、原公司法规定的最低资本额标准过高,超越了许多投资者的投资能力,并对其设立公司形成了不必要的障碍。
二、较高的最低资本额对资本需求量不高的公司常会造成资本的闲置和浪费,导致较高的设立成本,制约了资本价值的发挥。
三、过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成为公司设立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诱因。
四、反映实践需求,尊重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情况。
五、正确认识资本信用和资本的作用,以通过多种途径保障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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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三是什么意思呢?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公司法解释三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第五十七条【监事行使职权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解读】本条是关于监事会、监事履行职责发生的费用承担的规定。
监事会的目的为是了更好地保障公司的利益,所以本条规定支出费用必须是与履行职责有关,且必须是合理和必要。
看了“公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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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中,司法解释一有哪些内容?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相应赔偿责任”,其性质及范围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第十九条的条文中使用了“相应”一词,似乎表明立法者似乎并无要求清算义务人无条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初衷。对此,《公司法解释(二)》的起草者认为,其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根据侵权赔偿责任的一般原理,限定在引起行为造成债权人损失的范围内”。结合第十八条第一款,二者均使用了“财产……损失”的表述,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责任是损失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结合第十八条第二款与第二十条,第十九条并未规定“无法清算的”后果,第十八条第二款“无法清算的”责任是连带清偿责任。综合对比,第十九条的“相应赔偿责任”亦应限定在清算义务人的不当行为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范围内,即使该等损失赔偿不足以覆盖其全部债权。
然而问题并未解决,“相应”的范围如何判定,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司法解释更是未能予以明确。有学者认为,“相应”的范围应由清算义务人负举证责任,即如果清算义务人能够举证证明公司解散时的财产数额,其应当在该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即使未及时依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所能获得的清偿也只能限定于该范围内,否则就有悖公司有限责任的基本原则。而如果清算义务人没有证据证明公司解散时的财产数额,其就要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
看了“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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