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劳动者如何正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关的共153个结果:
谈到客情维护,部分人可能认为就是要和代理商搞好关系,见面时喝个酩酊大醉后称兄道弟,固然上述内容也可勉强视为客情维护的一个部分,可是这未免流于表面和片面。那么如何正确做好客情维护呢?下面,就随读文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希望您能满意,谢谢。
一、短信
从电话销售的角度来看,短信也会是一个比较好的与客户保持长期接触的方法。使用短信时有一点要注意,即慎重使用产品和服务介绍。当销售人准备通过以短信的方式向客户介绍产品或者服务时,最好要预先告诉客户。如果盲目地从什么渠道获取些手机号码就向他们发短信,这样做的结果只会招来手机用户的投诉。
二、信件、明信片
汽车销售冠军乔·吉拉德为了与自己的客户保持联系,每个月都会寄出15000封明信片,这样客户始终没有办法忘记他,即使自己暂时不更换汽车,也会主动介绍客户给他,这成为乔·吉拉德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电话销售人同样也可以采用这种方法与客户保持联系。现在 IT技术的发展与乔·吉拉德时代已很不相同,很多销售人用电子邮件的方式来代替明信片和手写信件,成本会降低,效率会提高。不过,传统的手写信件、明信片可以给客户与众不同的感觉。
三、邮寄礼品
节日来临的时候,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能给客户邮寄些实用性的礼品,这是实施情感营销的必要环节。例如:
某公司的一个大客户经理给一个客户打了很多次电话,可是客户都不见他,后来他送了部该公司的新款电话机,当第二天再打电话给客户的时候,客户的态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人问那位大客户经理:“这主要是什么原因呢?”大客户经理想了想,说:“可能他觉得我真的在关心他,在乎他。”事实正是如此,小小的 礼品,不一定很昂贵,却能使客户感到你的关心,并马上接受了你。
四、客户联谊
现在不少企业为了更好地为自己的客户服务,都成立了自己的大客户俱乐部,定期举办各种主题的客户联谊活动,以进一步增强客户关系,这种方式特别适合那些以关系为导向,而且业务地域比较明显的行销行业。例如,电信行业、金融行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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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劳动法走过了从无法可依到不断完善的过程。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劳动法毕业生合法权益维护,希望你喜欢。
招聘、面试阶段企业在招聘、面试中对学生权益的典型侵害主要有:
一、歧视行为。
其中常见的是性别歧视。一些企业在招聘中不招收女生或提高同一岗位女生的学历、技能等方面的要求,变相对女同学设置就业障碍。劳动法规定,女性劳动者和男性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此外,还有形象歧视、身高歧视等。
二、虚假广告。
一些企业在招聘会上为了招到情况较好的毕业生,会夸大或隐瞒自己的某些情况。如果在这种企业上浪费了时间,可能会错失良机,错过真正适合自己的好的公司或岗位。如果你看中一家企业,事先对其进行调查和了解是非常必要的,可以尽量避免上当受骗。
三、侵害应聘学生的知情权。
面试时企业会向学生提出各种问题了解学生的情况,而当学生提出问题询问企业情况的时候,企业就会回避问题甚至迁怒于学生,这些都是违反《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的条款的。
四、利用招聘、面试等侵犯学生、尤其是女学生的隐私权。
少数企业会在面试时向女学生提出“有没有男朋友?”、“是否有未婚同居行为?”等过分、无礼的问题。面对这样的问题,学生有权拒绝回答,甚至向司法部门举报。
签订协议阶段在学生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可能会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书是学校、学生、企业三方的协议书,应该是教委规定的统一格式的文本,属意向性协议。应该注意的是,协议虽然不是劳动合同,但也牵涉违约金的问题,所以在签订协议之前也要三思而后行。建议学生如果不是很确定会留在此家企业,在签协议前先与企业探讨违约金的问题,争取把违约金降到最低。
正式的劳动合同可能是学生毕业前签订、毕业后生效的,也可能是毕业后签订、立即生效的。劳动合同绝不是“走形式”,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文本。如果对合同条款有任何疑问,一定要确定后再签字,不要怕提出合同条款不妥而失去工作,否则可能给日后留下隐患合同条款并非不能更改,要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签字生效。有些企业的合同是“统一格式”,无法更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协议、合同具体条款上几个常见的问题
1、试用期过长。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考察、了解对方当事人而约定的期限。《劳动法》规定了试用期的大原则,即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另外,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2、合同必备条款缺失。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至少应具备以下7种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特别要注意的是劳动报酬条款。一些企业提供的合同上规定劳动报酬“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这实际上等于没做任何规定。此外,岗位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在岗位约定方面毕业生应注意避免有“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变更劳动合同”的条款。
3、违反协议或合同的违约金。按照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或协议中可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但其是有上限的。现在规定的上限是12个月的工资总和。还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中只规定单方违约是不公平的,企业违约同样要负责任。
4、合同文本中有违法条款。有些企业规定“女工3年内不得结婚”,这显然是违反婚姻法的。有些企业声明给予高工资,但是以不给职工上社会保险为条件,这也是违法的。如果出现违法条款,虽该条款无效,但是容易导致与企业间的纠纷。
5、其它。有些企业怕学生签订协议后反悔,收取抵押金或扣留学生有效证件的行为属于不合法行为。企业签订合同的形式应该规范,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还要加盖企业公章,其缺一不可。
求职小心三类权益侵害综观毕业生求职所遇到的权益受侵害的各种问题,这些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协议或合同只对企业单方面有利,比如条款中只规定了求职方违约的处罚措施。这样就会导致如果求职的毕业生违约会承担违约责任(如被罚款等),而企业违约则以合同或协议条款中未规定相关处罚措施而逃避责任。
2、不签合同或焉不详有些企业在试用毕业生时开空头支票,“先试用,后签约”是他们挂在嘴边常说的话;或者不签劳动合同,只签劳务合同,从而拒绝履行对毕业生的各项劳动保障义务。
3、不当收费一些企业在招聘毕业生时收取报名费,“决定录用”以后向学生收取风险抵押金、服装费、培训费等费用。这些都是不合理的收费,毕业生求职的时候应该拒绝。有些公司根本就是非法的,招聘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只是为了骗取报名费等费用。对此同学们一定要提高警惕。
毕业生维权必读多翻几遍《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就能“手中有粮,心中不慌”。
读一点和签订合同有关的法律,对于毕业生是很实用的。“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手中有粮,心中不慌”,毕业生可以在求职过程中留意诸如《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一类的法律书籍。如果感觉太多太厚,多翻几遍《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也应该能够比较全面地了解这方面的规定。
另外,毕业生如果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发现问题,要据理力争,甚至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如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发现问题,要与单位协商变更,甚至请求仲裁委员会就合同是否有效问题进行认定。如果遇到的问题自己应对不了,可以向企业工会反映,也可以求助于法定部门,如劳动监察、仲裁委员会等。律师提醒求职的应届毕业生,为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应该尽量通过合法的人才机构、中介求职。
看过“劳动法毕业生合法权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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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它是一种时间的积累,专业知识的积累,实战经验的积累,行业人脉的积累。它打破了传统的生存手段,它打破了固有的工作模式,以一种完全崭新的面貌,记入经济发展的史册中。在它的身上,体现着自尊与自卑,骄傲与低微。它绝对因人而异,不同的销售人员代表着产品不同的价值。那么销售新手如何正确维护客户?下面,就随读文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希望您能满意,谢谢。
一、不间断地培养客户信任
销售人员应该在第一次与客户进行沟通时就注重客户信任的培养,而且对客户信任的培养必须要贯穿于每一次沟通过程当中,尽可能地使这种过程保持连续。如果销售人员只是偶尔着手于建立客户对自己的信任,那客户就很难在内心形成对你的信赖感。
二、要以实际行动赢得客户信任
建立相互信任的客户关系仅靠销售人员的嘴上功夫是远远不够的。一些销售人员把“我是十分守信用的”等语句经常挂在嘴边,可是却根本不考虑客户的实际需求,更不主动为客户提供必要的服务,这样做的最终结果是什么可想而知。
要想赢得客户信任就必须全心全意地付出,真正热诚地关注客户需求,为他们合理需求的实现付出实际行动。仍然套用那句老话:没有付出就绝对不会拥有收获,如果不在每一次沟通过程中用真诚的行动感染客户,那么客户信任就永远无法形成。
三、不因眼前小利伤害客户
销售员千万不要贪恋眼前小利而进行不利于客户利益的活动,这样会直接导致客户对你的不信任,即使之前你已经令客户对你拥有了99%的信任,但仅仅这1%的不信任就会使接下来的沟通出现重大逆转。
对一位客户的一次欺骗和伤害,就可能影响这位客户周围的一大片潜在客户,而且这种恶劣影响是很难通过其他手段来挽回的。据美国“汽车销售大王”乔?吉拉德的统计,平均每个人周围有250个熟人,如果使一位客户受到伤害,那很可能就会失去潜在的250位客户。所以,销售人员一定要谨慎衡量其中的利害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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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应聘求职过程中,很多不法企业充分利用求职者急于找工作的迫切心情而缺乏应有的防范意识,设置了各式各样的就业陷阱,给社会和就业人员带来了具大的危害和人生权益的伤害, 求职“陷阱”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人单位变相收取各种费用,如报名费、培训费等等,其实是一些企业变相敛财的手段和方法。
2、有些单位在刊登招聘广告时在具体职位及岗位职责描述时含混不清,对用人要求的标准不明确,没有严格的界限。
3、企业在新员工录用后,对于待遇,不给予明确的答复,含糊不清、在签定用工合同的时候,也不说明具体待遇。
4、试用期过长。
1、求职者在应聘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全面的了解进入这个行业的特点,特别是完全依靠劳动力成本、技术比较低的企业,在进入这样的企业前,最好能和该企业的员工进行了解,多方面的打听;
2、签订用工合同,明确了解企业用人制度和岗位制度以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如果试用期过长,则是侵犯权益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劳动合同至少应具备以下7种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3、在企业录用前,就必须向企业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想法,要和对方明确自己的工作岗位及具体待遇,薪资等应明确说明;
4、对于收取任何费用和保证金的完全不予理会。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向应聘者收取任何费用,包括报名费或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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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为防止老板拖欠工资,广东拟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按照广东省人社厅官网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企业工资属按月支付的,发薪日不得迟于次月10日;若无法定理由逾期未足额支付工资的,将被认定为拖欠工资,面临最高20万元罚款。
看到这个,我只能是一声叹息:这又是一例社会信用水平低下、规则意识淡薄、法治文明不彰所导致的社会治理成本加大的例子。因为劳动法里面已经有了有关劳动报酬支付的规定,如果一切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去行事,原本是并不需要再制定这个《工资支付条例》的。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这已经说得清清楚楚了,“工资分配方式”当然就包含了不得克扣、拖欠工资以及哪天发工资等等这些条款,否则劳动者是不会傻到去签这样的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不遵守怎么办?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情形”的第一条就是“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有了这些清楚明白的法律规定,却还要去制定一个《工资支付条例》,只能说明一点:类似劳动法这样的法律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之所以没有很好地执行,当然就是因为前面说的规则意识、法治意识淡薄——不仅仅只是用人单位和员工,也包括“劳动行政部门”,否则的话,它一“责令”不就行了么?
国家的法律尚且得不到很好的执行,那么这样一个《工资支付条例》是否就能解决问题呢?这是很令人好奇的。征求意见稿将发薪日明确为次月10日之前,显然是为了进一步明确、认定责任归属,以便更好地执法。初衷不可谓不佳,但企业千差万别、情况各异,可否如此一刀切?这是我的一个疑虑。我非商务人士,个中详情不得而知,但根据我们的中国生活经验,实践中一定是充满各种不同状况的,有些甚至相当奇葩,绝非传统想象中的风吹草偃、如臂使指可比。所以我很希望企业界人士能够站出来积极表达意见,否则一旦实施,遇到问题又会带来各种纷扰,徒增社会运作成本。
再就是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按照社会共济原则筹集资金,向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额收取。”相信很多企业界人士看到这个会叫苦不迭。近来似乎出现了一个风向,就是很多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的成本慢慢地转嫁给了社会,特别是企业,典型的比如广州将计划生育的有关奖励政策交由企业去实施、落实,引发社会的强烈质疑。这次也差不多,欠薪保障基金也准备向用人单位收取,徒增企业的运行成本——那些没有欠薪的用人单位岂不是白白交钱?为了避免这样无谓花钱,干脆欠薪甚或“走佬”又有何不可?反正有这个基金兜底,反正这个基金我也有份,怕什么呢?
的确,以我们这样的社会组织化水平,社会管理也好,治理也好,都有相当难度。惟其如此,更需要我们了解社会实情,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否则一旦与社会脱节错位,不仅起不到管理治理的效果,很可能还会进一步添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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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在当下经济增长速度下行,就业形势严峻的状况下,高温劳动者的高温补贴是亟待考虑的问题。炎炎夏日即将来临,高温津贴的发放又成为劳动者关心的话题。我国高温津贴制度目前实施的情况如何?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应如何进一步完善高温津贴制度?
国家安全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于2012年6月29日联合颁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为此,应该将高温天气作业应享受的高温津贴与高温作业应享受的岗位津贴区分开来。按照该《办法》,高温津贴是指对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劳动而付出的特殊的或额外的劳动消耗而给予的一种补偿,是与劳动者的劳动消耗或者支出相关的一种回报,是劳动的对价,属于工资的范畴。
制度执行有偏差违背设计初衷
按照《办法》的要求,全国各地普遍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了本地的高温津贴标准及发放实施方案。据统计,截至2014年,全国制定了高温津贴标准的省市自治区有27个。就高温津贴发放的频率而言,规定按天发放的有13个,按月发放的有11个,按月或按天发放的有3个;就高温津贴发放的时长而言,规定发放3个月的8个,4个月的12个,5个月的4个,7个月的1个,还有两个地区发放时长不明确。
就高温津贴发放的主体而言,实际发放高温津贴的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和一部分外资企业,他们营利能力相对较强,与政府的关系相对比较密切,对行政指令的认可度相对较高,因此,执行《办法》也相对较好。但是,民营企业特别是一部分微利企业,营利能力差,经济的承受能力弱,求生存、求发展的压力比较大,《办法》就没有得到执行或者得到全面执行。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办法》在企业的实际执行率仅有30%左右。
就高温津贴发放的对象而言,发放高温津贴要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但是实际执行中却发生了一些偏差,更多的是体现一种平均化,带有普惠性,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设计初衷,也影响了《办法》的执行效果。这使得单位付出了相对较高的高温津贴成本,增加了一部分不应该增加的负担,但实际应该享受高温津贴的在高温环境下作业的职工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激励,而不应该享受高温津贴的在非高温环境下作业的职工却将其视为一种应该享受的法定福利。
法律效力不高缺乏责任规范
《办法》执行不统一、不规范,执行效果不理想,违背制度设计初衷,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办法》的法律位阶过低,法律效力不高。现行《办法》尽管是国家4部委联合颁发,但仅是一个规范性文件,行政指令的色彩浓厚,法律地位不高,法律效力较低。
二是《办法》尚有很多不明确之处,加大了操作难度。尽管《办法》对高温津贴享受条件的设定进行了量化,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模糊之处。比如,按照《办法》,享受高温津贴的条件有两个,其中包括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上述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首先,作为享受高温津贴条件的温度是指恒温,是指日最高温度还是指日平均温度,设定条件中并没有明确。但《办法》第三条却将高温天气界定为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那么《办法》规定的享受高温津贴的条件到底应做何理解;其次,一天当中只有中午1个小时达到了35℃,而这一个小时用人单位通过调整作息时间,没有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那么劳动者是否应该享受高温津贴;第三,一个月当中,只有少数几天的最高气温达到了35℃,如果按月支付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是不是应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高温津贴;第四,虽然室内温度降到了33℃以下,但对于移动作业的劳动者,室外温度是35℃以上,是不是也应该享受高温津贴,等等。对于这些问题,《办法》都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另外,《办法》只是笼统地提出高温津贴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至于高温津贴标准的制定依据、标准的确定办法和调整的依据,具体是什么,《办法》并没有明确。
三是《办法》缺乏法律责任规范。用人单位不发放高温津贴,应该承担何种责任;接到投诉举报或者通过劳动监察发现用人单位不发放甚至拒不发放高温津贴,相关部门应该如何查处;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发放或者不发放高温津贴的举证责任,是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还是由劳动者承担,等等。对于诸如此类的问题,《办法》都缺乏明确的界定。
提高立法层次加强正面引导
一是提高立法层次。首先将现行《办法》规定的高温作业应享受的岗位津贴和高温天气作业应享受的高温津贴统称为高温津贴,明确高温津贴是指对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作业所付出的特殊的或额外的劳动消耗的一种补偿。其次要结合我国国情,对把高温津贴作为一种法定劳动标准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立法论证。如果通过论证,确有必要建立法定的高温津贴制度,就需要通过立法提高其法律地位,增强其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二是要明确享受高温津贴的岗位。设计高温津贴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主要应针对因为高温作业环境存在特殊的或者额外的劳动消耗的岗位,要破除普惠制、福利化和平均化,避免或者减少搭便车的行为。
因此,从国家层面将某些岗位明确为高温作业岗位只能是指导性标准,具体到某一个企业,哪些岗位应该确认为高温作业岗位,哪些岗位不应该确认为高温作业岗位,应当参照国家规定的指导性标准通过企业内部的集体协商予以最终确定。
三是要明确享受高温津贴的条件。现行《办法》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作为享受高温津贴的条件,带有很强的不稳定性,也带来了操作上的难度。
因此,享受高温津贴不能以气象温度为条件,而应坚持人为认定原则,采取一岗一测的方式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评估确认。只有这样才能使经认定享受高温津贴的岗位所应具备的条件具有相对稳定性、客观性、真实性。
四是要明确高温津贴标准的确定依据及标准的具体确定办法。高温津贴是一种劳动对价,是劳动者额外劳动消耗的一种补偿,因此,高温津贴的确定标准就应该以额外劳动消耗的价值为依据。决定额外劳动消耗价值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应该包括:一是主体劳动价值,二是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三是当地劳动生产率水平,四是当地物价水平,五是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生活费用。另外,当地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劳动者素质以及有关岗位的相对价值,也是决定额外劳动消耗价值的重要因素,也是确定高温津贴标准应该考虑的因素。
当然,根据上述诸多因素建立模型来测定高温津贴,可以提高制定高温津贴标准的科学性。笔者建议大致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0%20%,或者参照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5%-5%,来确定和调整高温津贴指导标准。
五是要强化正面引导,全面扭转对高温津贴制度的认识。我们应该认识到,高温津贴不能代替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意识,履行好对高温环境下作业劳动者的劳动保护责任,才是维护劳动者高温劳动权益的根本和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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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五一劳动节,是属于全世界劳动人民传统的节日,劳动人民是最伟大的人民。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赞美劳动者作文,分享给大家!
前天是“五一国际劳动节”是全世界人民劳动的日子这一天也是劳动人民的节日。
劳动节象征着工人阶级,团结,斗争,胜利的日子。是1889年7月在巴黎召开的爹日国际成立大会上,决定5月1日是国际劳动节。1920年,中国工人阶级第一次大规模纪念“五一国际劳动节”。从此,劳动人民便有了光荣的节日。
伟大的革命导师马克思说过:“劳动最光荣”为什么劳动最光荣呢?
这个辉煌的世界里,大家吃的粮食,饭菜,都是农民伯伯辛辛苦苦种出来的,我们穿的衣服,住的房子,用的文具等等,都是劳动人民打造出来的。这些劳动人民是多么辛苦啊!
天气已经逼近炎暑,这些劳动人民在火热的太阳下工作,背上的汗水把他们的衣服都给浸湿了,可是这些工人仍然坚持工作,因为他们知道,他要挣钱养家,工人们的皮肤,被火辣辣的太阳晒得黝黑黝黑,一个个汗流浃背想跑了1000米似的,真辛苦!
劳动人民们真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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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谈判,往往联想到的是剑拔弩张、斗智斗勇、拼个你死我活的场面,而谈判结果的时候,往往会说到双方达成一致结果,共创双赢。看起来似乎前后不一,相互矛盾,其实这两点在作者看起来,都是不符合现实的。那么下面就让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销售谈判的正确看法,就跟着读文网小编一起看看吧,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技巧1、叙述技巧
叙述就是介绍己方的情况,阐述己方对某问题的具体看法,使对方了解己方的观点、方案和立场。谈判过程中的叙述大体包括入题、阐述两个部分。采用恰当的入题方法,先谈细节,后谈原则性问题,或先谈原则,后谈细节问题,从具体议题人手。
技巧2、提问技巧
提问在谈判中占有明显地位,目的是为了获取信息,或是为了回避答复问题,也可以是为了缓和气氛。谈判时,有目的的向对方提出各种问题,是为了摸清对方的情况,掌握对方的意图。只有如此,才能定出自己的策略。提问可以引导对方的思考方向。同样对方也会采取提问的方法,这时己方就要巧妙地回答,
技巧3、答复技巧
回答问题时,才不使自己处于被动的地位。需要注意回答对方提出的问题之前,自己要留有一定的思考时间。可以以资料不全或不清楚对方的意图为借口,暂时拖延回答。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提问的意图时,最好不要回答。有些问题不值得回答,可以一笑了之。对不宜正面做出回答的问题,要迂回回答。
可以让对方再阐明提出的问题,以争取思考的时间。以守为攻,学会反问。
技巧4、说服技巧
作为一名谈判人员,不仅应是一位文化方面的多面手,而且应是一位具有表演才能的语言大师。作为一个谈判班子,语言上的默契配合也是相当重要的。因为商务谈判成功的关键不仅在于谈判人员能够熟练运用各种谈判语言,更重要的还在于能做到各种谈判语言的协调配合。
技巧5、态度技巧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者的态度对协议的达成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直接影响着谈判的成败。大多数谈判者都愿意与头脑清晰,言之有物,为人谦虚,态度诚恳,仪表整洁,出口定钉的对手进行商谈。良好的印象会促使对方认真坦诚地与己方交换谈判意见,共同促进交易。如果拥有诚恳的态度、耐心的说服,就会避免产生对抗情绪,保证谈判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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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虽然属于社会法,但不应当忽视其经济功能。那关于劳动关系失衡的一些现状及劳动者权益保护措施有哪些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劳动关系失衡的现状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措施,希望对你有帮助。
我国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失衡的根本原因在于,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劳资双方势力对比悬殊
一般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缔约双方在缔约前的地位都是完全平等的,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企业主和普通劳动者之间常常处于悬殊的地位。一方面,在劳动力市场上,普遍存在供大于求的矛盾,特别是大量农民工进城,更加剧了劳动力过剩状况,劳动者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迫使他们不得不接受苛刻的就业条件;另一方面,业主既有强大的资本实力,更有当地社会关系实力,他们可以与其他业主联手,甚至与当地的政府部门和执法部门存在广泛的联系。相比之下,雇员力量分散,难以形成团结力量,很多企业没有工会,已有的工会作用也不大。在这种势力对比相差悬殊的情况下,雇主普遍存在通过压低雇员工资、超时加班、降低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手段来降低生产成本的现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很大的侵害。
2.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合同质量差
原则上说,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劳资双方的合作关系,可以在充分尊重双方权利基础上通过缔结合同来体现。我国颁布的《劳动法》已对此做出了规定,但实际实施效果却非常不如人意。据2003年8月的资料,浙江省全省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为66%,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平均为40%左右,有的市县不到30%,个别市县还不到5%。即使如此,一些企业还只是与管理、技术人员签订合同,而不是与一线工人签订合同。在已经签订的合同中,其也普遍质量不高,许多都是空洞而无法操作的条款,因而缺乏有效的约束力。
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即通常所说的,合法原则、平等原则和协商一致原则。但现实中,这些原则也仅仅是原则而已,都没有很好地被落到实处。现行的劳动合同大部分是由劳动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化合同,合法性确实得到了很好的保证,但内容条款基本上都是原则性规定,特别是对于劳动者权利和企业主责任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有些企业的劳动合同完全照搬、照抄《劳动法》条款。尽管劳动者缔结劳动合同时确实也都是自愿的,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分割性、歧视性以及严重的供过于求,劳动者实际上没有选择的余地,表面上的平等自愿暗含着事实上的不平等。现实中,大多数劳动契约的缔结根本不存在协商过程,也没有需要协商的内容,大部分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和工资标准,企业早已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劳动者的选择只有两个——要么签约,要么走人,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由于《劳动法》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监督基本上是原则性的,规定过于抽象,从而导致现实中劳动合同的签订完全由企业说了算。相比之下,国外的相关法律的规定要具体得多。例如,《日本劳动标准法》明确规定:“经常雇佣10人以上的雇主,应该就下列事项草拟雇佣规则并呈报行政官厅,雇佣规则修改时情况亦同。(1)上下班时间、休息时间、休息日、休假以及有两组以上工人轮班时有关换班事宜;(2)工资的决定、计算以及支付方法、工资的发放日期及截至计算日期,以及有关增加工资的事宜……”一共列举了十大项。㈣可见,要建设和完善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3.《劳动法》本身和已经签订的合同得不到有效执行
《劳动法》的规定过于抽象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即使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的条款,在现实中也得不到有效执行。例如,有关劳动时间的规定和有关妇女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条款都并非不具有可操作性,但现实中却存在大量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法律的明确规定都得不到有效执行,合同得不到有效执行就成为必然,以致于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严重到需要政府采取搞运动的方式加以解决。法律法规和合同得不到有效执行,一方面是由于企业主、劳动者实力相差悬殊和劳动者机会主义行为动机;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常常借口发展地方经济的需要,对一些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采取包庇纵容的态度。
4.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劳动者的三项基本权利规定模糊
国际上通常认为,劳动者有三项基本权利——组织、谈判和罢工,但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它们大多只是模棱两可的说明。组织是劳动者维护自己基本权利的手段,劳动者有权不受任何干扰,组织和参与工会或其他劳动组织。这里的组织应该是劳动者自愿的组织,体现的应该是劳动者的自愿行为,而不是被其他人或上级政府机关所组织。谈判是劳动者合法地、全面地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基本方法和途径。罢工是劳动者维护自己权利和利益的最后手段。这些权利的弱化也是劳动者利益得不到保护的重要原因。
5.作为劳动者利益代表的工会组织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企业的改制,不少工会组织被撤并,工会会员大量流失,同时,众多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跟不上。在许多私营企业中,即使建立了工会组织,但由于工会干部一般都是企业雇员,处于从属和依附地位,因此,在发生利益冲突时,他们也不敢代表广大员工与老板讨价还价。尤其是,一些企业的工会主席等干部不是由职工选举产生,而是由资方进行选择和任命,根本就不能代表劳动者的利益。这使得劳动关系矛盾的调处渠道不畅,劳资双方的制衡和合作的体制不能有效运转,劳资双方组织的代表性和公信力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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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实战,斗勇更要斗智,这就需要我们掌握一些职场胜利法则。那关于树立正确的职业观有哪些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希望对你有帮助。
正确的职业观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人民服务的职业观。择业要以国家需要为重。追求美好的生活、理想的职业和个人的前程是正常的,但要清楚地认识到美好的生活来自于奋斗,个人理想和前途根基于国家的前途、人民的事业。因此,个人择业,首先要服从国家和社会的需要,要充分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把择业同民族的振兴、祖国的富强联系起来,并以此为己任。要提倡无私奉献的精神。
但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劳动确是谋生的手段,就业确实又是在劳动力市场上出卖自己的劳动能力,劳动力是有价格的,就业需要讲报酬,也就是说就业是有私的,怎样才能把这种无私与有私统一起来呢?古人说:“以其无私故成其私”,“已愈为人已愈有,已愈与人已愈多”。就业首先先要考虑的应是奉献,社会、人民需要什么,我们就去干什么;干,就要把它干好。也就是说树立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奉献、敬业爱岗的精神。同时,也要认识到依照法律,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你付出了劳动,社会必然会对你的奉献予以恰当的回报。具体来说,就业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你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贡献自己的才能与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给你恰当的报酬。
就业首先要为满足社会需求,适应用人单位的需要,在岗位上要提倡奉献精神,同时要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贡献愈大,回报愈高。这就是以其无私故成其私的道理。而一味地追求私利,一切从个人利益出发,不讲贡献,只讲索取,到头来,为私而私不成。
一个具有无私奉献精神,又有才能的人,必是一切用人单位欢迎的人,也是获得丰富报酬的人。
看过“树立正确的职业观的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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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销售政策制定的有问题,那么公司的政策会经常发生变化,让销售人员在经常变动之中无所适从。那么下面就让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正确制定销售政策的技巧,就跟着读文网小编一起看看吧,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一、周全的客户资料数据库
不管您有多么聪明的大脑和多好的记忆力,也是不可能记住您客户的每一个细节的,所以有一个客户的资料库是必须的,也是你工作开始的第一步。可能有人一看到要创建数据库,头就大了。可实际上创建数据库并没有多难,最简单的客户数据库就是您手机的通讯录,但在这里我并不推荐您把手机通讯录做为您的客户数据库,因为它太简单了,不能输入您需要的客户数据库资料,不能满足日常工作需要。如果您乐意,可以到网上搜索一下,有很多类似客户数据库的软件可用。
二、将客户分组
客户价值的高低又该如何衡量呢?我如何来分配我的客户维护时间呢?这就利用到了肯为旎免费办公平台的通讯录分组功能,您可以按照您的需求随意并无限制地进行分组,比如,您可以将通讯录分为家人、朋友、重要客户、普通用户、集团客户等等。
在通讯录数据库中将忠诚的、能带来利润的客户按照您的标准来进行分组,然后用不同的策略予以特别对待,或根据利润大小来分配工作时间,赢得更多的商业利润。
不同的行业,衡量的标准不一样。比如金融行业,看客户是不是购买了很多不同的理财产品,他是否有很多的贷款,银行从他身上赚的钱多少,以此来评判客户价值的高低。
您也可以仔细观察客户的需求和习惯,并详细地记录下来,这些记录就是以后的客户服务中需要注意的细节。这种做法花费不多,效果却非常好,往往能获得客户很高的评价。
三、客户维护的二八理论
人的生命是有限的,时间更是宝贵的,如何平衡时间成本与利润呢?也许二八理论能给您一些启示,并结合本平台的分组功能以最大化您的时间。
在很多行业,20%的最有价值的客户能给企业带来80%的利润。相反,很多客户对企业的价值非常低。企业要花更大的心思做好这20%的人的工作,或许要付出不小的代价,但却是值得的。另外,80%的客户中有20%的顾客是在浪费企业的资源,对于他们,企业有必要果断地放弃;对于剩下的60%的客户是不亏不赚的,但能维护企业规模,企业要尽量保持住他们。所以我们要研究和找出那20%的人有什么特征,他们为什么会忠诚这个品牌,该采取什么策略让他们继续保持忠诚,来产生企业的利润。
有一种想法是“把所有不忠诚的客户变成忠诚”,这样做没有太大的意义。有些客户纵然变成了忠诚客户,企业或许仍不能从他们身上赚钱。因为他们只看重企业不断地降价和促销,这种忠诚不能给企业带来利润。当然,对于那些有潜力的、高价值的客户,则要提高他们的忠诚度,使他们成为忠诚又有高价值的20%的一分子。
四、客户维护成败分析
对于流失的客户,首先要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客户为什么会流失?哪一类的客户在流失?是什么时候流失的?要把更多的工作重点放在症结所在,而不是放在流失的客户身上。之后,根据发现的问题深度挖掘,对症下药。譬如某某销售经理,发现客户对他们的服务不满意,订单下滑。调查后才知道,由于公司要上市,增加大量的制度和审批手续,客户嫌麻烦,而且觉得他们花费了太多的时间,更重要的是认为合作伙伴不再重视自己了,所以一部分订单就转向了更灵活的公司。发现这些问题后,公司及时改变处理方式,以便重新树立在顾客心目中的品牌形象。
五、经常联络或回访客户
发送短信和多选发送电子邮件可以十分轻松地在节假日给客户发短信或者E-MAIL问候。时时联络感情,千万不要让客户以为您忘记他或她了,毕竟这是中国的传统!
部分用户可适当并且要有规律的隔一段时间内打电话问候;比较重要的客户要上门拜访、交流,并带上公司的小礼品,关键时机宴请重要的客户;及时在您的客户资料库中添加客户尤其是大客户的生日和家庭住址,毕竟重要客户占了您大部分的销售额,引起足够的重视是没错的。回访客户时,销售人员应随时了解客户使用产品的情况;了解客户近期有无新的需求,以便发现新的销售机会;向客户宣传、推介新产品,创造再销售。
另外,注意你的正装穿着和言谈的严肃性和随和性,这是面见客户时必须的,即提高了自己的形象,也是尊重客户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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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商品是企业常见的市场营销活动,对于新市场的开发,提高商品销量,都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商品促销活动的频繁上演,促销方式的雷同,促销活动对于消费者的影响正在不断的减弱。那么以下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正确促销商品的方法,就跟着读文网小编一起看看吧,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一、特价
特价或折扣,就是通过直接在商品的现有价格基础上进行打折的一种促销手段。普通的折扣的幅度从5%至20%不等,幅度过大或过小均会引起顾客产生怀疑促销活动真实性的心理。而且,这种特价促销通常是有时段性的,一般会注明特价时间段和地点。当然,这里不包括五折清仓之类的特殊价格促销。
二、优惠券(代金券或折扣券)
优惠券是厂家和零售商对消费者购买的一种奖励手段。比如,顾客消费达到一定额度时,给消费者发放的一种再次购物折让的有价凭证。通常这种优惠消费券只能在指定的区域和规定品类中使用。通常只能购买那些正常价格内的商品,而不能用于特价销售品种。在使用该种券时,价格超出部分需要顾客补现金;优惠代金券不能作为现金兑换,使用时不足部分不得退换成现金。
三、赠品
赠品是指顾客在购买某个商品时,可获得额外的赠送,这种赠送可以是同种商品,也可以是不一样的商品或者物品,目的就是让顾客觉得超值,划算。
四、“回扣”促销
给消费者的“回扣”并不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当时兑现,而是通过一定步骤才能完成的。是对消费者购买产品的一种奖励和回馈。通常回扣的标志是附在产品的包装上或是直接印在产品的包装上。例如,常见的内置刮刮卡、瓶盖兑奖等。消费者购买了有回扣标志的商品后,需要把持回扣标签到指定地点兑奖。现在是电子时代,很多厂家开发了电子促销方式,需要消费者登录主页或者网站,输入产品编号或者指定的数字,参与活动或者兑奖品。我们也把其纳入回扣促销的范畴。
五、抽奖促销
消费者通过购买厂家产品而获得抽奖资格,并通过抽将来确定自己的奖励额度。有奖销售是很富有吸引力的促销手段之一。因为消费者一旦中奖,奖品的价值都很诱人,许多消费者都愿意去尝试这种无风险的有奖购买活动。奖品的设置要对消费者有足够的吸引力,分级奖项的设计要合理。抽奖率的计算要不能少于一定比率,否则会让消费者产生虚假感。目前,中国法律规定有奖销售的单奖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此外,除了即买即开的奖品外,大型的抽奖活动为了提高有奖销售的可信度,抽奖的主办单位一般都要请公证机关来监督抽奖现场,并在发行量较大的当地报纸上刊登抽奖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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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商家为了不断扩张、开拓市场,拼命寻找新客户,而忽略了老客户的维护。其实这就像狗熊掰苞米一样,得不偿失。那么以下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做好老客户维护的技巧,就跟着读文网小编一起看看吧,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一、短信
从电话销售的角度来看,短信也会是一个比较好的与客户保持长期接触的方法。使用短信时有一点要注意,即慎重使用产品和服务介绍。当销售人准备通过以短信的方式向客户介绍产品或者服务时,最好要预先告诉客户。如果盲目地从什么渠道获取些手机号码就向他们发短信,这样做的结果只会招来手机用户的投诉。
二、信件、明信片
汽车销售冠军乔·吉拉德为了与自己的客户保持联系,每个月都会寄出15000封明信片,这样客户始终没有办法忘记他,即使自己暂时不更换汽车,也会主动介绍客户给他,这成为乔·吉拉德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电话销售人同样也可以采用这种方法与客户保持联系。现在 IT技术的发展与乔·吉拉德时代已很不相同,很多销售人用电子邮件的方式来代替明信片和手写信件,成本会降低,效率会提高。不过,传统的手写信件、明信片可以给客户与众不同的感觉。
三、邮寄礼品
节日来临的时候,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能给客户邮寄些实用性的礼品,这是实施情感营销的必要环节。例如:
某公司的一个大客户经理给一个客户打了很多次电话,可是客户都不见他,后来他送了部该公司的新款电话机,当第二天再打电话给客户的时候,客户的态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人问那位大客户经理:“这主要是什么原因呢?”大客户经理想了想,说:“可能他觉得我真的在关心他,在乎他。”事实正是如此,小小的 礼品,不一定很昂贵,却能使客户感到你的关心,并马上接受了你。
四、客户联谊
现在不少企业为了更好地为自己的客户服务,都成立了自己的大客户俱乐部,定期举办各种主题的客户联谊活动,以进一步增强客户关系,这种方式特别适合那些以关系为导向,而且业务地域比较明显的行销行业。例如,电信行业、金融行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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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作的愉快当然非常不错,而在合作中存在问题的,劳动者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呢?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须知的又有哪些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须知,希望对你有帮助。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在任何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下列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3.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3.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拓展:合同终止的法定增设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扩大了劳动合同终止法定条件的范围,具体包括:
1.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该项规定较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更符合我国国情。一种观点认为,实施这一规定后,虽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种种原因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如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劳动者),在其仍具有劳动能力的年龄段内,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已非劳动关系而属于劳务关系,这将不利于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结合我国面临庞大就业群体的具体国情,从宏观分析,该种观点在目前历史条件下是否妥当?有待探讨。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时终止。
该种情形下,劳动者已丧失了履行劳动合同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应当终止履行。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被宣告失踪期间劳动合同处于何种状态?宣告期内是否应认定劳动合同中止?《劳动合同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一般认为,认定该期间内劳动合同处于中止履行的状态,利于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和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3.用人单位履约能力丧失或者主体资格丧失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这类情形包括:“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上述情形均意味着用人单位已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导致法定终止条件出现。
看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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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建立和维护良好客户关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即使最优秀的企业也不可能做到十全十美,不可能保证永远不发生失误或不引起客户投诉。其实,客户投诉并不可怕,关键是我们如何对待客户投诉。那么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销售员对投诉正确的看法,就随读文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希望您能满意,谢谢。
一、绝对地相信你的产品
千万不要抱怨公司的产品价格太高,太缺乏创意与卖点,而为自己业绩不佳去找一些看是合理的借口。我们在进入销售这一行的时候,接受的第一课就是要对自己和所售的产品充满自信,这种自信不是简单的说教,而要渗透到你的行动当中,绝对地自信和不容置疑!不要忘记你是一个销售人,没有无缺陷的产品,存在就是合理,缺乏创意与卖点那更多的是市场部要考虑的问题!销售工作的本质可以粗略理解为要把已经生产出的“产品”变现为“商品”。因此我时常告诫我们的销售团队:当你每天离开公司的那一刻起,你什么都不要想,不要惧怕产品已有的障碍,只要记住一点,我今天一定要把手中的产品销售出去!
二、客户不都是上帝
很多时候我们被教育,客户是我们的上帝,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我们甚至“愚忠”地坚持:第一条:客户永远是对的,第二条:当客户错的时候,请参照第一条的“伺奉”原则。这些实际上都没有错,但是我们不要忘记客户是有类别之分,有价值有无与大小之分,不要把你宝贵的时间和精力浪费到无价值的客户身上,要记住:客户不都是上帝,不要害怕客户的正常流逝与淘汰,也许我们太势利!
三、压力是成长的熔炉
一次总监诧异地问我(表情有些哥伦布发现新大陆的新奇):你头上怎么多了许多白发?答曰:均是领导的功劳!如果你在销售过程中没有感受到来自业绩和精神上的双重压力,那只可能有两种情况,一就是你已经是“死猪不怕开水烫”了,好坏都一个德性!或者是业绩目标制定缺乏高标准,不要奢望公司给你的目标是你轻易就能够够到的!因为老板永远都是不满足的!销售中压力时刻相伴,只有坦然自若,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压力使人成熟,借俗语做一比喻:高压锅懑饭——早熟!压力是成长的熔炉!有压力才有动力,在压力中不断的学会自我成长,这就是公司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四、思路时刻清晰
思路(想)是行动的灵魂,清晰的思路决定你的工作开展将会有条不紊!一次负责处理一次客诉,客户先是发表了长达半小时的谴责演说,表情愤怒不已!半小时内我一句话也没有说,只是不断的点点头和报以微笑表达着同情和理解,在客户好不容易结束其话闸,我带着微笑开起了我的总结呈辞:XX老师,我刚才仔细的听了你所说的问题(表达我在仔细倾听,暗示对客户说话的尊重与对问题的重视),我简单的总结了一下,一共有三点,一是XXXX,二是XXXX,三是XXXX,下面我就这三点逐一做一答复!一场原本很棘手的客诉,并没有因为客户慷慨激动的陈辞而搅乱自己的思路,而最终顺利的解决了!销售中经常要遇到很多问题,而且大部分时间我们都是自己独立思考,因此时刻保持清晰的思路将决定你行动的成败!
五、不要忘记业绩是护身符
90%的企业执行的都是“结果导向”的管理法则,可能大家不愿意去承认而已,有些企业标榜自己更重视过程,实际上这两者并不矛盾,因为重视过程还是为了要有一个良好的结果。作为一个销售人员一定要记住:业绩是自己最根本的护身符!没有良好的业绩做基础,谈什么都有些“底气”不足,因此,大家不要再犹豫拉,赶快行动起来,干出一番业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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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销售员来说,最让其感到头疼的问题莫过于如何处理销售关系,更开始害怕自己没有客户,随着时间的推移,如何处理新老客户之间的关系就成了重点问题。那么以下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正确处理新老客户关系的方法,就跟着读文网小编一起看看吧,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一、多参加家庭,同学以及单位里的聚会
尤其是一些企业老板可以加入一些商会和协会学会等等,各种大大小小的聚会是积累人脉关系的场所;在这里每一个人都有可能能帮助你的人。在聚会上,用心倾听别人的叙说;在他人的言语中获得对自己有用的信心;并用心记下来。聚会结束后,把聚会上结识的人名字写在本子上,并在每一个人名字后面注上:他能帮你什么或者你能帮他什么?
二、主动向身边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做个热心人。你为他人提供了一项帮助,那在的人脉关系库里就增加了一份资源,你帮助别人越多,你将来获得别人的帮助可能性就越大。不管是大事小事,只要热心去做,就能有一份收获。
三、敢于向身边的人寻求帮助
许多人有这样的感觉:越是亲近的人,越是难以开口寻求帮助。以为开口多了,身边的人就会轻视他。认为这点小事都搞不定,是无能的表现。其实这只是误解。你身边的人往往是最乐于帮助你的人。你有一颗帮助人的心,身边的人就会能帮上你的忙为快乐。
四、获得身边的人帮助,你要有感恩的心态
有些人认为,这些都是我最亲的人,他们帮助我是天经地义。这个世界上没有人有义务必须帮助你。即使是你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对帮助你的人表示感谢,既能体现你是一个懂得人情世故的人,更能让帮助你的人得到心灵上的安慰。向身边的人多说些感恩的话,会让你生活在浓厚的亲情氛围中。
五、报答身边的人对你的帮助,也需要有物资上的表示
有些人认为:身边的人帮助我,就亲情的缘故。附带着利益就会变味的。其实不然;尤其是在别人的帮助之下,你获得的相应的报酬,你就需要拿出一部分与身边的人分享。这样你的人脉关系线就会越来越广,关系是什么意思就是要关心和联系,关心用的是心。联系用的是物,中间的纽带是要分享物质和经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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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对劳动法领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劳动法应当以 劳动尊严、劳资共赢 理念作为其追求的最高伦理目标。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试用期发生纠纷劳动者的维权,希望你喜欢。
一、试用期约定维权指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因此,劳动者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自主决定是否约定试用期。
1、试用期长短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长短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而定,即:(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规定的“不得超过”是指在约定试用期时的最长期限,并非必须约定的试用期。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约定试用期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法定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上述劳动用工中约定的试用期是违法无效的,不具有约束力。
3、单独约定“试用期”或订立“试用期合同”不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单独订立“试用期合同”,则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所谓的“试用期合同”是不存在的,即,试用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或试用期就是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责任。
4、试用期不得延长或约定多次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由此可见,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满时,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要求与劳动者重新约定一个试用期,也不得延长试用期。
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维权指引
1、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根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要件:
(1)用人单位对录用岗位规定了明确的录用条件(如:劳动者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思想品德、技术技能和业务水平、户籍关系等);
(2)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录用条件;
(3)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4)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在试用期内。
3、劳动者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维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选择下列不同要求为自己维护权利,用人单位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2)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金。
三、试用期其他维权指引
1、试用期工资维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和《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试用期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与试用期满后享受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具有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看过“关于试用期发生纠纷劳动者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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