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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注册的商标应该怎么样进行诉讼?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撤销注册商标如何诉讼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查收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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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些情形可以提起商标行政诉讼?商标的纠纷应该怎么和平解决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提起商标行政诉讼的情形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解决商标侵权纠纷,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途径,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司法途径。
1、 行政解决方式
(1)商标侵权案件的行政管辖,既可以是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礼商标侵权案件后,通过调查取证、在认定事实的前提下,制止侵权行为,并根据侵权人违法事实和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二收邀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三、消除现在商标上的侵权商标;四、收邀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五、责令并监督销毁物品;六、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发罚款,并可以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3)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二、检查与侵犯活动有关的物品,必要时,可以责令封阅;三、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四、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选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有其独具优势:受理案件的人员业务熟悉,处理程序简便,结案较快,因而省时省力。但其明显的不足之处是行政处理决定无终局效力,当事人如对工商行政机关处理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 诉讼解决方式
(1)管辖。商标侵权案件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者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被侵权人可以自主选择侵权行为地或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由于商标侵权案件较为复杂,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人民法院一般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采用民事制裁的方式。基于被侵权人行使的禁止请求权、损失赔偿请求权、归还不当利益请求权、恢复信誉请求权,人民法院可单独采用或合并采用以下办法:一、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可以销毁构成侵权行为的物品,拆除侵权行为所用的设备,收邀直接专门用于侵权行为的工具、模板等;二、消除影响,恢复被侵权人的信誉,如责令被侵权人在报刊杂志上登载道歉声明等,以恢复被侵权人的商业信誉;三、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另外,被侵权人因调查、取证、聘请诉讼代理人或非诉讼代理人所花的费用,侵权人也应予以赔偿;四、除上述主要办法外,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拘留等措施。
(3)标侵权案件的诉讼解决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起诉。商标被侵权人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才能发动诉讼。商标被侵权人起诉必须注意:
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壮,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即商标侵权人,有具体的起诉请求,如要求制止侵权行为,并请求一定数额的赔偿,有事实和理由,即起诉时应附送注册商标有关证明文件以及证明侵权人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据材料等;起诉要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理,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选择最有利于已方的法院起诉;起诉要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时效期提出,即自商标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标专有权被他人侵犯之日起2年之内提出起诉。另外,商标侵犯案件较为复杂,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诉讼。选择商标代理机构的人员或精通商标法的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对于有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
审理。人民法院对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应当立案受理,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人民法院通过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在此基础上,针对双方争执的焦点,即是否构成侵权和应否予以赔偿及决定赔偿额等作出判决。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商标侵权诉讼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依法正确地采取保全措施对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因此,财产保全在商标侵权诉讼中经常被使用的。财产保全是指为了及时、有效地保护厉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者作出判决前,根据厉害关系人、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包括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法定情形。
诉讼财产保全适用的条件为:一、案件已经由法院受理,但尚未作出判决;二、本案件具体有给付的内容,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它原因,有可能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例如侵权人擅自转、稳匿、销毁、出卖有关物品等;三、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财产产保全裁定的,当事人无需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为:一、处于起诉前期间,存在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二、必须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作出保全裁定;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四、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必须起诉,否则法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一定的范围限制。请求的范围须是与本案有关财务或申请人要求保护的实体权利有直接联系的财产,而不能涉及被申请人的人身权或被申请人以外的人的财产及人身权。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申请保全的范围包括侵权人的资金,制造、储存、运输侵权产品的产所、机器设备、工具以及侵权产品本身等财物。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负责赔偿。
执行。执行是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也是判决胜诉的当事人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根据商标法规定,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的决定,如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欺瞒又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发现处理无决定确有错误的,经院长批准,不予执行并通知行政机关;如无错误,即强制执行,由当事人交付罚款。如当事人不自动交付罚款,人民法院可发出通知书,从银行强行划拨,或采取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手段。对于商标侵权的赔偿费也可以强制执行。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提起商标行政诉讼的情形,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看了“提起商标行政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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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标如果有侵权行为怎么办?提起诉讼怎么做?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涉外商标侵权诉讼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商标侵权诉讼的收集取证方法:
1、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由权利人自己取证的话,会有一定难度,商标权案件专业性较强。专业律师取证客观的说更为实用有效,他们明确证据的范围,更加精确,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2、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相关法律规定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申请人要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向行政机关举报取证
向侵权所在地工商、公安部门举报后,上述部门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上述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涉嫌侵权的产品清点数量、规格后查封并从中抽取样品。
4、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 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一般为法院直接采信,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基本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5、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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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我们可以提出商标行政诉讼?行政解决方式又是什么?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行政诉讼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表明,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用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对此,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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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侵权诉讼是该哪个法院做管辖的?商标诉讼怎么收集证据?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诉讼管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8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程序:
(1)管辖:向有商标侵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2)申请: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并交纳费用,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3)裁定及通知: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
(4)裁定的执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5)裁定的解除: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商标诉讼管辖,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看了“商标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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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了商标的纠纷,就需要好好地收集证据,但是应该怎么收集?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诉讼如何收集证据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在自行未能取证,或关键证据法院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可由人民法院收集。通常分为三类:
1、保全被控侵权产品。
2、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
3、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
(二)当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时注意两点:
一是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必须符合法定情形;
二是申请必须注意举证限定时间。
(三)法院通常采取留证方式:
1、对被控侵权产品拍照、记录技术特征;
2、容易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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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诉讼提起人?提起人是指哪些?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诉讼提起人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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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如果发生了商标的纠纷,如何提出诉讼?怎么诉讼?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广州商标诉讼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2)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
梁律师提醒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有权选择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在选择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时,要以可行性、经济性为原则,以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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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的诉讼近年来是多了起来,有什么是比较经典的商标诉讼案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诉讼案件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香港“双飞人”内地“停飞”》一文,详细报道了双飞人制药(中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江西双飞人)控告“利佳”薄荷水的侵权事件,由于目前“利佳”的内地经销商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该纠纷案已延期开庭。经过舆论发酵,“利佳”薄荷水总代理香港全球制药(下文简称全球制药)或有进一步回应,而江西双飞人并未作过多评论。对于此类商标纠纷事件,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商标拥有方认为被侵权,有权向法院起诉。另外按照新商标法规定,如果认为商标存在抢注嫌疑,被抢注方可依法提出异议。
进展
全球药业或有动作
江西双飞人表现淡定
随着开庭时间的延期,江西双飞人与全球制药之间的舆论交锋暂时告一段落,不过有消息人士向记者透露,香港全球药业自本月4号对纠纷作出第一轮澄清后,目前正在准备相关材料,有可能会在开庭前后对本次纠纷风波作进一步解读。面对本次纠纷事件,江西双飞人方面表现较为“淡定”,在舆论风潮的发酵期中,1月10日,该公司还高调举办了产品上市10周年答谢会。
对此,记者致电双飞人制药(中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曹先生,曹先生向记者表示,目前由于开庭时间并不明确,因此还是坚持此前对媒体的说法:在诉讼结果出来前暂时不作出任何回应,结果出来后将会有正式的说法。
“我们充分相信司法的公正,因此在目前,我们不想做任何影响司法判断的炒作。”曹先生向记者说。
律师看法
法院受理诉讼可理解
但是否胜算难以预料
依据此前全球药业方面的看法,由于其文字及立体商标在内地都有注册及专利证明,因此,以上两点被起诉侵权并且被法院受理,这看起来是有点“不可思议”。对此,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祥红向记者表示,如果江西双飞人方面认定了对方同类产品存在侵权嫌疑,有权提起诉讼。
“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会进行审查,‘双飞人’商标在内地已被注册10多年,而且也有对应的产品在市场流通,因此法院受理这类诉讼也是可以理解的。”
虽然在包装外观颜色及构图方面,利佳薄荷水及双飞人爽水很相似。但刘祥红在对比后也提出了自己的初步看法,他认为两者应该还是存在一些差异。“如果被起诉方的产品包装外观颜色、文字及构图方面,与起诉方的注册商标有明显不一致的地方,起诉方的诉讼请求不一定能获得法院支持。”刘祥红说。
应对
认为商标被抢注可依法提出异议
近年来,从辉瑞与国内药企的“伟哥”之争、强生与桂林中辉的“ONETOUCH”纠纷,到王老吉加多宝的“红罐”之争、片仔黄及八宝单的同源之争,医药行业关于商标与包装的争夺可谓在“外战”与“内战”中交错起伏。
除医药行业外,商标争夺战也充斥在各个领域。如去年11月,杭州一公司以注册商标“陌陌”被侵权为由,将“陌陌”原研公司告上法庭;另外由于商标遭抢注,“嘀嘀打车”也不得不改名为“滴滴打车”,有分析人士认为,虽然商标争夺战的结果各不相同,但是原研企业及广大消费者还是吃尽苦头。
不过,抢注商标似乎也走到了尽头。根据去年5月1日部分新商标法的规定,即使商标被恶意抢注成功,被抢注人仅需证明抢注人“明知他人商标存在”,即可对恶意抢注进行认定。
对此,刘祥红进一步解释说,目前有以下法律途径:对申请注册已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如果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 个月内,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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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很清楚最近的关于非常勿扰的商标案吧!今天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非诚勿扰商标诉讼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江苏卫视的原王牌栏目《非诚勿扰》,在深圳中院终审判决商标侵权后,被迫改名《缘来非诚勿扰》。今年1月,江苏省广电总台公开发表提请再审的声明。昨日,记者获悉,《非诚勿扰》商标权纠纷案再审经听证后获准,广东省高院已下达再审民事裁定书,此案将启动再审程序。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非诚勿扰》是江苏卫视收视率极高的王牌栏目,在海外也是声名远扬。2013年2月,温州一位叫金阿欢的小伙子起诉《非诚勿扰》商标侵权。金阿欢诉称,他早在2009年2月16日就申请了《非诚勿扰》商标,在2010年9月7日获得了商标注册证。而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于2010年1月开播。金阿欢认为江苏卫视侵害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要求江苏卫视停止侵权。
2015年12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金阿欢胜诉,判令江苏卫视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这一节目名称。二审判决后,金阿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非诚勿扰》节目改名。在此情况下,《非诚勿扰》被迫改名《缘来非诚勿扰》。
二审判决后,江苏省政府法律顾问、南京律师协会副会长汪旭东对此案发表观点。汪旭东认为,就该案而言,在涉及江苏卫视播出的《非诚勿扰》节目名称是否是商标性使用这一关键的法律问题上,深圳中院的审判“非常的草率”。汪旭东认为,从法律上讲,商标作为一种标识性权利,尽管和名称一样,也具有区别性特征,但两者的区别性内容和含义却是不同的。从社会公众的认识角度而言,也基本没有把商品名称当作商标的。
今年4月19日下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非诚勿扰》商标权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听证会上,江苏卫视指出,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其不构成侵权,涉案商标不相同,服务也不相同,在侵权不成立的情况下,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6项进入再审程序。
对此,原告金阿欢的代理人当庭反驳称,江苏卫视构成侵权,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57条第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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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诉讼有没有时效?时效是多久?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诉讼时效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当事人要针对案件的不同特点收集以下证据:
(1)证明自己是权利人及权利范围的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应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者。如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原告应是被侵犯商标权的商标所有人,或商标的独占、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等。
(2)证明商标权侵权行为发生及危害程度的证据。这是商标权侵权诉讼关键的证据之一,也是较难收集的证据。目的是通过取证,让已经发生的,或正在发生的商标权侵权行为以证据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便在法庭上“再现”侵权之事实。
(3)证明侵权人身份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该被告须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对被诉的侵权企业(或个人)真实的全称、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等等,都须完整和准确地证实,并取得相关的证据材料。
(4)证明侵权行为地的证据。侵权行为地是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证明侵权行为地的证据对认定侵权行为也起着证明或佐证的作用,侵权行为地分为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当两者不一致时,就需要收集两地的证据。
(5)证明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证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 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上述两方面的证据,涉及到赔偿数额的确定。
(6)被侵权商标知名度或者受保护的记录证据,这些证据涉及被侵权商标是否具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
(7)类似商品,近似商标等其他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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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商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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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侵权,就需要收集一定的证据,那么原告如何提供相应的证据?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诉讼原告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诉讼主体资格抗辩,提供对原告的主体资格、商标权的权属等方面进行抗辩的证据。
2、商标权无效抗辩,提供对原告商标权的效力进行抗辩的证据。
3、商标使用不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抗辩。
4、合法来源抗辩,提供确切的合法来源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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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诉讼失效是多久啊?起诉的要求有什么?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侵权的诉讼时效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一个被告自己单独实施侵权行为,并且原告仅就被告的侵权行为起诉,原告只能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法院起诉,而且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判决侵权赔偿时,原告只能就被告的侵权行为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也只就自己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原告就几个彼此有关联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而几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又看不出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或者共同过错,则情况变得复杂起来。
如果上述几个被告分别在几个不同的地域,几个不同地域又分别属于不同的法院管辖,那么原告可以在任何一个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同时起诉几个被告,当然也可以选择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其中的一个被告。对所起诉被告的选择权应当由原告行使。共同责任一定是共同诉讼,但是共同诉讼不一定是共同责任。
在非共同责任的情况下原告起诉若干有关联又属于分别侵权的被告参加共同诉讼,法院出于方便权利人和尽可能降低权利人的诉讼成本的原则下,可以将若干被告列明为共同诉讼的被告,但是在认定侵权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以被告因为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或者被告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分别各自独立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在被告相互之间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被告之间不应当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在判决赔偿时,应当就每一个被告的各自行为判决他们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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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民事诉讼有什么程序?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民事诉讼的程序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8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程序:
(1)管辖:向有商标侵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2)申请: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并交纳费用,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3)裁定及通知: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
(4)裁定的执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5)裁定的解除: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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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家公司需要做出诉讼,这诉讼是有什么条件的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北京公司商标诉讼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永和,永和,满天下……”。豆浆的清香,犹如这悠扬的歌声渐渐弥漫了整个大陆。然而就在同时,在这歌声中充斥着越来越多的争吵、辩论和争斗。谁是这首歌曲的真正版权人,谁有权利名正言顺地演唱它?所有这一切究竟该如何评说?
缘起
让我们来简单回顾一下“永和豆浆”的历史。
“永和豆浆”起源于台湾。上世纪50年代,一些祖籍大陆的退伍老兵为谋生计开设了经营快餐早点的摊铺,磨豆浆,烤烧饼,炸油条,规模和影响逐渐扩大。最早将“永和豆浆”产业化并予以知识产权保护的是林炳生,他于1985年在台湾注册了“永和”商标,并成立了台湾弘奇食品有限公司。
由于看好永和豆浆在大陆市场未来潜在的巨大商机,台湾弘奇食品有限公司在1995年率先注册了“永和”及图商标(注册号第730628号),注册类别为第三十类食品,核定使用商品为豆浆、米浆、茶、豆花、冰淇淋。但因感觉市场时机尚不成熟,林炳生及台湾弘奇公司并未进入大陆市场开展经营,而是将第 730628号商标使用权许可给台湾商人邱耀辉,由其在大陆开设“永和豆浆”中式餐饮连锁店。邱耀辉的工作为“永和豆浆”在大陆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永和豆浆”开始在大陆生根发芽。
2000年9月,林炳生兄弟成立了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弘奇公司),作为“永和豆浆”大陆地区事业发展的总部。2001年1月,“永和”商标的许可使用期限届满,邱耀辉与“永和豆浆”正式分手。同年,上海弘奇公司经授权取得“永和”商标在大陆地区的独占使用权。从此,林氏兄弟开始独立全面经营大陆“永和豆浆”事业,并通过以特许加盟为主的方式开展餐饮连锁业务。至今,“永和豆浆”的连锁店已有 200家之多。
再谈谈以林猷澳为领头人的“永和大王”。1996年2月25日,上海永和豆浆大王餐饮有限公司成立(以下简称上海永和大王公司),也是经营豆浆、油条类的快餐店,挂“永和豆浆大王”牌匾。1997年,这家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在第42类(餐馆、快餐馆)成功注册了“永和大王”商标。1998年,上海弘奇公司因认为“永和豆浆大王”与“永和豆浆”类似,向上海市工商局举报。后经过调查处理,上海永和豆浆大王餐饮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上海永和大王公司以直营店为主要扩张方式,经过多次资本运作,至今已在全国设立了100家左右的连锁店,形成了与上海弘奇公司双雄并立的局面。同样使用“永和”字样的商标,同样经营豆浆油条,同样发展良好、具有较高知名度,所有这些使得上海永和大王公司与上海弘奇公司不但成为了经营上的主要竞争对手,也使得他们成为了这场“永和”品牌之争的主角。
在上海弘奇公司与上海永和大王公司争斗正酣之时,全国各地以“永和”、“永和豆浆”为字号的豆浆快餐店层出不穷。上海弘奇公司在面临上海永和大王公司这个强硬对手的同时,又面临着数不胜数的新的竞争对手。如果说上海永和大王公司像一只猛虎,不好对付,全国各地那些众多的个体经营者则像一群狼,任你左冲右突,总感力不从心!当然,从另一个角度讲,对同样自视为“永和”正宗的上海永和大王公司来说,这些小的永和豆浆店,也是冒牌者和竞争对手,如果有适当机会或在直接影响自身发展时,也愿意加以清剿。
于是,我们就看到这样一个现象:一方面,上海弘奇公司高举打假的大旗,在全国各地以各种形式和途径开展了维权和加盟拓展工作,尤其是2005年以来,为突破发展的瓶颈,加速加盟业务的开展,永和豆浆左右开弓、全力以赴,开展了高密度的打假活动;而另一方面,上海永和大王公司则沉着应对,默默工作,闷声发着大财。
启示一:决策失误,进入大陆迟缓
林炳生独具慧眼在台湾和大陆最早注册了“永和”商标,这是他的独到之处。然而可惜的是,因为各种原因,林炳生未能在大陆及早自行开展“永和豆浆”事业,而只是将“永和”商标许可给邱耀辉使用。这种做法,虽然在当时有一定的好处,但从今天的发展形势来看,应该是弊大于利。如果林炳生在1995、1996年就在大陆自行开店,无疑会为今天的发展打下更坚实的基础,其竞争优势可能会更明显。
告捷
为保护“永和”豆浆品牌,打击竞争对手,排除连锁体系拓展障碍,上海弘奇公司开展了全方位的品牌保护工作。
首先,从商标注册入手,努力建立一个完善的商标保护体系,同时对涉嫌侵权的商标提出异议或撤销申请。至2006年,永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弘奇公司的海外母公司,第730628号“永和”商标的目前持有者)申请了40件左右与“永和”有关的商标(有些被驳回)。此外,对于竞争对手或第三方申请注册的与“永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上海弘奇公司力所能及地提出了异议或撤销申请,也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支持,从源头上打击了侵权和假冒情况的发生。
其次,对于各种各样的假永和豆浆店侵犯商标权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上海弘奇公司,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性的打假。用上海弘奇公司人士的话来说就是:“先与这些门店联系,若是他们愿意加盟,就收编或并购为加盟店。如果双方互动不行,我们就向当地工商举报,由他们来处理。特别顽固的商家,将通过司法途径直接起诉。”
经过艰苦的工作,上海弘奇公司的打假事业取得了累累硕果。据报道,仅在山东省,工商部门就一次性地处理了几十家假“永和豆浆”,有力地支持了上海弘奇公司在山东的特许加盟工作。在河北、天津等省市,通过工商部门进行打假的工作也取得了较大进展。而对于那些顽固不化的侵权者,上海弘奇公司则坚决地提起诉讼,在全国遍地开花地打起了侵权官司。
“唐山诉讼”是上海弘奇公司开打的最早的官司之一。 2000年12月,经上海弘奇公司授权,河北唐山的陈薇女士在唐山市开设了永和豆浆唐山店。然而在2001年4月左右,另一位女士刘凤英在唐山市夏日商城开办了一家未经上海弘奇公司许可的“永和豆浆唐山店”,挂上了与陈薇特许连锁店相同的红色“永和豆浆”店招牌,并使用带有“永和”字样及“稻草人”(亦为永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图形的招牌和餐具,发放带有“永和豆浆”字样的餐券,以假乱真。上海弘奇公司为此将刘凤英诉至法院。2002年1月31 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刘凤英开办的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南路永和豆浆店,未经上海弘奇公司授权许可,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同时给当地消费者造成误解,给原告及原告授权陈薇开办的唐山市路南永和豆浆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为自己牟取了不当利益。
启示二:意识不够,商标注册不利
商标注册到位,在市场经营中就可能占得先机,否则就可能会陷入被动,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如何描述都不过分。
挫折
在上海弘奇公司取得频频捷报的同时,挫折与失败也如影随形。
2005年,因南昌市东湖现代永和中式美食店及西湖区现代永和豆浆店户主邱雪伟涉嫌商标侵权,上海弘奇公司将其告上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定, “永和及图”注册商标中文字部分“永和”较为突出并易于接受和记忆,应是消费者区分商品来源的主要依据。原告上海弘奇公司“永和及图”商标使用多年,并以连锁经营的形式经营“永和”品牌豆浆,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文字部分“永和”作为其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并在其招牌、价格宣传单、外卖袋等上使用“永和豆浆”字样的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提供的“永和豆浆”服务与原告的“永和”豆浆商品之间存在着特定的联系,故可以认定被告提供的“永和豆浆”餐饮服务与原告“永和”豆浆商品之间类似。因此,被告未经注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人许可将原告注册商标主要部分用于其个体工商户字号、并在其招牌、价格宣传单、外卖袋等上使用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法院判决被告邱雪伟在其字号、店面招牌、餐具、菜单、服务人员服装、外卖宣传单、便利袋等上停止使用“永和”字样,并赔偿原告人民币4万元。永和豆浆一审获得了胜诉。
遗憾的是,该案上诉之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原判决,永和豆浆最终败诉。高院的理由是,被告邱雪伟在南昌市东湖新一代永和豆浆店的店招上标记“永和豆浆”,在整改后的店招上标记“现代永和”,在快餐盒、宣传单、外卖袋上标记“新一代永和豆浆”或“现代永和”,这种对企业字号宣传使用的文字虽与原告使用的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近似,但并未使用在与第 730628号注册商标核定的第30类豆浆、米浆等商品上,故以上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上海弘奇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南昌诉讼” 是上海弘奇公司2005年的第一次挫折,但绝不是最后一次,失败接踵而至!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弘奇公司诉洪加富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上海弘奇公司败诉。法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公司的豆浆商品与被告的餐饮服务在商标注册国际分类、服务的方式及目的、生产和销售的渠道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两者不构成类似。
“南昌诉讼”和“宁波诉讼”的失利是对上海弘奇公司的沉重打击,它不但表明上海弘奇公司在当地的加盟计划受到严重阻碍,也标志着其品牌保护战略的严重挫折!分析这两起案件的败因,作者则认为,除了通常所遇到的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外,上海弘奇公司在诉讼策略上的失误也可能是原因之一。从公开的案件情况可以看出,上海弘奇公司在两起案件中均未申请将“永和”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主要作用之一是跨类别保护,即在不同类别商品、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同样对驰名商标构成侵权。而在这两起案件中,法院判决上海弘奇公司败诉的主要理由恰恰是被告的餐饮服务与原告的豆浆商品不属于同一类别,不构成类似!因此,作者设想,如果当时上海弘奇公司提出了驰名商标认定之诉,法院又认定“永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话,本案将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呢,法院会以何种理由判决原告败诉呢?当然,我们不能排除法院否定“永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情况,但此时,我们禁不住想要知道的是,法院又将以何种理由否定“永和”商标为驰名商标呢?
当然,在河南洛阳发生的一起侵权诉讼中,上海弘奇公司提出了驰名商标认定的申请,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海弘奇公司拥有的“永和”文字加稻草娃娃图案的图文组合商标符合构成驰名商标的条件,该商标已处于驰名商标状态,应认定为驰名商标。此次事件意义重大,并给上海弘奇公司在全国打假增添了信心;同时从某种角度来说,凭借此举,上海弘奇公司在与上海永和大王公司的争斗中也稍稍占据了一定的先机。
启示三:驰名商标,应该充分利用
对于具有一定的全国知名度的企业来说,充分认识到驰名商标的重要意义,及时申请驰名商标的认定,无论对于日常经营,还是对于解决纠纷,都具有重大的价值!
展望
让我们从上海弘奇公司与“群狼”的斗争继续回到二只猛虎——上海弘奇公司与上海永和大王公司的争斗中来。
二者的明争暗斗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至今也看不到任何停止的迹象,反而愈演愈烈!据报道,“永和”商标的持有者林炳生准备再次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 “永和大王”注册商标。同时,上海弘奇公司有关人士称,一方面,公司在43类别上准备申请“永和”的商标注册,另一方面,公司正积极收集驰名商标的证据,希望通过成为驰名商标的方法撤销“永和大王”商标。打着同样主意的还有上海永和大王公司,该公司也正积极准备申请驰名商标,希望藉此在与上海弘奇公司的商标缠斗中占得先机。
作者认为,通过驰名商标认定来撤销另一商标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因为,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的效力发生在驰名商标被认定之后的期间。也就是说,从驰名商标被认定为驰名之日起,对于新申请注册的跨类别商标才能产生作用。
既然如此,作者认为,永和豆浆没有必要非得撤销“永和大王”商标,可以换个角度进行考虑。上海弘奇公司的“永和”商标注册在第30类上,覆盖豆浆等商品,而“永和大王”注册在第42类上,涵盖餐馆、快餐馆服务。从一般的意义上讲,第30类的商品与第42类的服务的确不构成类似。因此,上海弘奇公司的“永和”豆浆与上海永和大王公司的“永和大王”餐馆一般也不构成类似,上海弘奇公司以此为理由要求撤销“永和大王”商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第30类的商品与第42类的服务肯定会构成类似。比如,当“永和大王”餐馆主要提供豆浆等商品时,该类服务必然与“永和”豆浆商品构成类似。因此,上海弘奇公司以上海永和大王公司从事与其相类似的营业为诉求,要求上海永和大王公司停止使用“永和大王”商标提供豆浆等商品是有法律依据的。也就是说,上海永和大王公司可以使用“永和大王”商标提供其他任何餐饮服务,但不能提供豆浆类商品。“永和大王”商标没理由仅仅因为带有“永和”而被撤销,但有理由被要求禁止使用在提供豆浆商品的服务上,否则就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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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北京公司商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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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诉讼有哪些情形吗?哪些情形可以提起商标的诉讼了?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侵权诉讼情形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标持有人在遭受商标侵权后,可以从三个途径对商标进行维权救济。
第一种方式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一旦法院查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是不容质疑的,关键是赔偿损失的额度如何确定。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尽管法律对损失有一定的计算方法,但在实践操作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往往很难计算出侵权人的获利数额和被侵权人的损失数据。当然,针对这种情况,《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正是法律对赔偿上限有了规定,给了侵权者可乘之机,很多案件最后判决的赔偿数字远远低于侵权人的获利,由于惩罚的不力,导致商标侵权的泛滥。
第二种方式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投诉举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
由于向法院提起诉讼到最后判决历时较长,往往需要经过一审、二审几个阶段,但惩罚力度却不一定达到效果,判决赔偿的数额不高,远远低于损失,因此很多商标持有人选择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投诉举报,由工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以及作出罚款处理等。由于工商部门的处理更为及时,因此据统计有95%左右的商标持有人会选择这种方式,但是在赔偿处理上,工商部门只能进行调解,而不能责令侵权人作出赔偿,因此如果商标持有人想要获得赔偿的话,需另行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对侵权人是否侵权作出认定后,再判决赔偿数额,有时法院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可能会和工商行政部门存在差异。
对于严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权人可以采取第三种方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侵权人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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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侵权诉讼时效是多久啊?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侵权诉讼时效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侵犯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权利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不包括法院采取临时措施进行扣押查封侵权商品所在地。在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扣押地,当事人可以起诉实施储存、保管、运输等行为的行为人,也可以起诉该部分商品的经销商、制造商,或者同时起诉各行为人。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例如,对于甲制造、乙运输、丙储藏、丁销售侵权商品等侵权行为,如果权利人对所有侵权人提起共同诉讼,可以选择任一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但不是住所地)起诉;但如果仅对某一被告(如制造者)起诉,则只能选择该被告行为实施地或者住所地法院起诉,而不能在销售地或者其他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起诉。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侵犯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下,不再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其他司法解释中有关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的规定,不再适用于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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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放的社会和世界性的经济环境下,探讨劳动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标准约定不明确的相关规定,希望你喜欢。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本条是关于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的情况的规定。
一、事项约定不明的情况
(一)劳动报酬的约定不明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在招到自己需要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将工资定得很高,等劳动者进入工作岗位后才发现,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不是标准工资,而是总的收入,包含了加班费、奖金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应该是标准工资,指正常工作时间内的正常劳动应得的报酬,是个定数,而不包括加班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等内容。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劳动报酬一定要明确、详细。明确约定劳动报酬要求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报酬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以及拖欠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等相关内容。
(二)劳动条件的约定不明
劳动合同的中的劳动条件条款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安全、卫生法规的标准为劳动者提供必要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从而使劳动者能够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劳动条件是劳动者顺利履行劳动合同的重要条件,也是用人单位的重要义务,必须约定的具体实在,否则难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除了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劳动合同也应当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社会保险等事项,这些事项都与劳动合同的履行紧密相连,不能仅仅做简略、模糊的约定,否则将会引发争议。
根据本法有关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的内容。在劳动报酬与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从而引发争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这些不明确的事项重新进行协商,通过变更劳动合同,重新加以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约定不明确事项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重新协商不成的情况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法达成一致,不能重新确定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劳动合同中约定不明的事项,适用集体合同中约定的标准。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了集体合同,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根据本法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对于约定不明确又协商不成的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三、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情况
有的企业、行业、区域内并没有集体合同,或是虽然有集体合同但其中并没有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在确定劳动者报酬时应当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即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同等岗位、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其他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四、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的情况
在没有集体合同或是集体合同没有约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来确定相应事项的标准。
除了劳动法,还有很多其他法律、法规对劳动条件等事项作出了相关规定。如国务院《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七条规定:“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如果有损坏或者危险的象征,应该立即修理。”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第八条规定:“遇有六级以上强风的时候,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和高空作业。”。对于工作时间约定不明的情况,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执行;对于职业危害防护约定不明的情况,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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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作为典型的社会法,既具有私法性因素,又具有公法性因素。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怎样计算劳动争议诉讼费,希望你喜欢。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八十三条还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劳动争议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方面,这是由于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决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既不是司法、仲裁机构,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专门处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职工群众组织。因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与审判、仲裁活动不同,调解活动参加人不具有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委员会没有对劳动争议的强制处理权,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也没有法律强制力保证。
另一方面,对调解协议的履行,《劳动法》第80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1条都是这样规定的: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如果不履行协议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说明,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是主要依靠当事人之间的承诺、信任,以及道德规范的约束,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因此,当事人任何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时,无论是另一方当事人还是调解委员会都不能强迫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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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
《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起诉的,可以直接委托代理人起诉,其他未经委托无权起诉。
(2)必须是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而向法院起诉,未经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
(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不得将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4)起诉的时间,必须是劳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否则不予受理。(5)起诉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一般应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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