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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作为典型的社会法,既具有私法性因素,又具有公法性因素。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适用,希望你喜欢。
一、劳动合同违约金支付的条件
《条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的,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资购房的劳动者。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规定一般员工提前离职也必须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是无效的。《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作了类似的规定。
二、违约金与经济补偿金如何适用
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情形一般情形有: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用工单位经济性裁员时的经济补偿金、单位存在拖欠工资及少付工资情况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也有例外情形。
而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同时可能涉及的主要是过失性辞退导致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我认为: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可以相互并存的,这是因为违约金是对劳动单位或个人进行的惩罚,而经济补偿金是单方面的用人单位的补偿,与违约金的本质区别;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额。违约金的支付一般从双方约定。但由于约定的违约金具有预定的赔偿性质,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经济补偿金则是法定的,不能随意更改。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案件。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自主意识表示,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作出明确、合理的约定,则企业违法或者违约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执行,支付劳动者违约金。
但在实际处理中,一些法院可能会认为,经济补偿金性质属于法定的违约金,既然支持了法定违约金,就没有必要在判用人单位支付合同违约金了。我认为这样对劳动者的保护是不利的。
三、违约金与赔偿金如何适用
劳动合同违约金和赔偿金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区别:
1、是否写进合同。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只要合同中写进了违约金条款,那么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就要按照合同中该条款的约定给付违约金。而赔偿金的给付是按照实际造成的程度来进行的,无论合同中有无相应的条款。
2、是否造成实际损失。由于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是违约方有违约的事实,而不论对方是否存在损失,因而使违约金在功能上具有了惩罚的性质。而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不仅是劳动者有违约的事实,更重要的判断依据是要有实际损失,赔偿金通常具有补偿的性质。
3、数额与实际损失的关系不同。由于违约金是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因而实际发生的损失可能与约定的数额可能不一致,而赔偿金是完全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来确定的。
4、是否适用等分原则。违约金不与实际损失相联系,只要约定符合一般的社会标准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而赔偿金是与实际损失相一致的,尤其是在给予劳动者特殊福利待遇并约定服务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随劳动者的服务年限而下降,因此应当逐年递减。
基于上面的分析,违约金和赔偿金不是同一概念,一方违约在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实际上规定了由用人单位在违约金和赔偿金中“两者取一”的原则。
四、合同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
违约金的数额的设定都要求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
但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至于怎样的数额才不算“畸高”,究竟如何根据劳动报酬“合理确定”,对不起,就没有下文了。浙江、江苏等地的规定也大致相同。看来只得依靠“自由心证”了。
我认为违约金约定的规范性、合理性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找到一定的平衡性非常重要,江劳、上海等地的规定极大地限制了用人单位约定违约金的条件,导致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却没有有效的措施去约束;而北京、天津等地却没有为违约金的约定限制条件,用表面的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不平等性,都是不合理的。法律应当就约定违约金确立一个前提条件,即应充分考虑当地的平均工资水平、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性质等合理确定。
知识拓展:
劳动合同违约金支付的特别规定
由于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范围很广,比如员工迟到一次,企业偶尔延迟发薪,如果每一种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都是支付违约金的话,显然是行不通的。所以,实践中,违约金的支付条件一般限定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范围内。
由于后一种情形地区差别不是很大,这里我们主要讨论前一种情形,即劳动合同期限未到,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也未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也无其他法定的情形出现,一方当事人却要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违约金,以及如何支付。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显失公平的情况,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还有《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等,都对违约金作了类似的规定。
但是,2002年5月1日起实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率先对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作了特别规定。立法者认为,劳动合同和经济合同有本质的区别,劳动合同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是为了确立劳动关系,其根本目的是获取生活必需品。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会造成劳动者经济负担的加重,甚至造成白白付出劳动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确有不少用人单位滥设违约金,导致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还不足以支付违约金,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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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应当以 劳动尊严、劳资共赢 理念作为其追求的最高伦理目标。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联系,希望你喜欢。
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关系是什么?
2011-01-12法律快车|作者:未知 81人看过
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关系是什么?
违约金与赔偿金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它们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承担违约金和赔偿金的主观要件都是劳动者有过错,客观要件都是劳动者有违约事实
区别:
(1)是否写进合同。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只要合同中写进了违约金条款,那么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就要按照合同中该条款的约定给付违约金。而赔偿金的给付是按照实际造成的程度来进行的,无论合同中有无相应的条款。
(2)是否造成实际损失。由于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是违约方有违约的事实,而不论对方是否存在损失,因而使违约金在功能上具有了惩罚的性质。而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不仅是劳动者有违约的事实,更重要的判断依据是要有实际损失,赔偿金通常具有补偿的性质。
(3)数额与实际损失的关系不同。由于违约金是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因而实际发生的损失可能与约定的数额可能不一致,而赔偿金是完全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来确定的。
(4)是否适用等分原则。违约金不与实际损失相联系,只要约定符合一般的社会标准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而赔偿金是与实际损失相一致的,尤其是在给予劳动者特殊福利待遇并约定服务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随劳动者的服务年限而下降,因此应当逐年递减。
基于违约金和赔偿金的上述特点,我们知道违约金与赔偿金在劳动合同中可以同时约定,但是当劳动者的违约行为造成单位实际损失时,用人单位能不能让劳动者同时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呢?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与赔偿金中的一个。因为如果同时适用,会造成劳动者对一个违约行为承受双重负担,对劳动者来说显失公平:本案中胡先生与单位就其培训费用在服务期协议中约定违约金和赔偿金是合法的,但是不能约定两者同时适用;即使协议这样约定,由于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也归于无效。胡先生的辞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不能仅仅因为协议中有此约定就遵照执行,而不问约定本身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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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理念作为劳动法的宗旨,作为劳动法的目标、理想和追求,其对劳动法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指导意义不言而喻。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希望你喜欢。
第一种为否定型立法。例如上海、江苏、浙江等,这些地方的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两种情形,除此以外,不得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
第二种为肯定型立法。例如北京、安徽、山东等。这些地方的劳动合同条例(规定)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就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或者违反劳动的期限等行为约定违约金。
第三种是空白型立法,与劳动法一样不作规定,如吉林、河北等地。空白型立法导致的结果是劳动合同对违约金的约定和适用没有任何的约束和限制。但无论是我国的劳动法还是何种类型的地方立法,有一点是相同的,即在劳动合同中能否就劳动者履行合同期限等约定违约金的问题上没有因劳动者的分层而作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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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释劳动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益保护等几个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助于消除对劳动法的误解,进而促进该法的实施。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商业秘密,希望你喜欢。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商业秘密
核心内容: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劳动终止前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离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还可以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几个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第2条,《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国家工商局公第41号),《国家工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109号),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1997]317号)
根据上述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须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该信息必须全部具备上述三个特点,方能称之为商业秘密。作为用人单位应特别注意对自己认为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和资料采取切实可行的保密措施。比如:用内部规章制度对保密的范围、内容、岗位、人员、措施等等加以明确,也就是制定保密制度;用协议书的形式与有关单位和职工约定保守秘密的权力与义务。只有如此,才能在发生争议之后,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一种协议书,可以在其中约定商业秘密的内容。按照规定,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也可以约定用人单位对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规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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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放的社会和世界性的经济环境下,探讨劳动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劳动合同约定事项,希望你喜欢。
劳动合同必须约定事项如下: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是建立劳动关系,但建立劳动关系必须明确期限的长短。合同期限不明确则无法确定合同何时终止,如何给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引发争议。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所谓工作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具体从事什么种类或者内容的劳动,这里的工作内容是指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或职责。这一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它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目的,也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源由。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条款应当规定的明确具体,便于遵照执行。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作内容或约定的工作内容不明确,用人单位将可以自由支配劳动者,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难以发挥劳动者所长,也很难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劳动关系的极不稳定,因此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地点,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者有权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知悉自己的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时间在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中,必须用来完成其所担负的工作任务的时间。一般由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工作日、工作周)应该完成的工作任务,以保证最有效地利用工作时间,不断的提高工作效率。这里的工作时间包括工作时间的长短、工作时间方式的确定,如是8小时工作制还是6小时工作制,是日班还是夜班,是正常工时还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在工作时间上的不同,对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报酬等均有影响,因此成为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内容。
休息休假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劳动者按规定不必进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休息休假的权利是每个国家的公民都应享受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6.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后,因提供了劳动而取得的报酬。劳动报酬是满足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主要来源,也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该得到的回报。因此,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劳动报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2)工资支付办法;(3)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4)工资调整办法;(5)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6)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7)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条款的约定,要符合我国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7.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劳动者,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单位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面共同筹资,帮助劳动者及其亲属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的中断、减少和丧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由国家成立的专门性机构进行基金的筹集、管理及发放,不以赢利为目的。一般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采取各种措施来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如不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将会发生工伤事故。如矿井作业可能发生瓦斯爆炸、冒顶、片帮、水火灾害等事故;建筑施工可能发生高空坠落、物体打击和碰撞等。所有这些,都会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妨碍工作的正常进行。
职业危害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如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而对生命健康所引起的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职业病防治法中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护中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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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什么是违约金?
违约金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的经济补偿。
【律师解答】
首先,应该明确新员工入职培训与《劳动合同法》中的专业技术培训不是对等的两个概念。《劳动合同法》22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其中“专业技术培训”是指针对特定工作开展的特殊专业技能或专业知识的培训,而普通的入职培训等并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的范畴。
通常,用人单位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的目的是为了让员工在进入工作状态前对企业的工作、生活环境、企业使命、企业中远期目标及企业精神的精华部分有一个比较详细理解,培训的内容常见的诸如:企业的工作流程、企业福利、安全生产教育等。而“专业技术培训”,实际是用人单位对员工职业发展特殊培养。是在职工满足本企业基本要求情况下,企业为提高职工技术素质所提供的培训。这是企业的一种高层次投资行为,是为留住和培养人才、进一步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措施。当然,培训形式并不限于课堂教育,还包括在具体岗位上的能力培养。
其次,既约定试用期又约定服务期,二者重合的情况下,可以明确劳动者在此期间是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明确赋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加以限制。
虽然《劳动合同法》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但对于试用期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中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因此,尽管公司与员工签订了服务协议,即便约定了如果员工辞职必须支付给公司违约金,但由于员工还在试用期内,员工完全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违约金。
【律师提醒】
当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期包含试用期的时候应当注意试用期内培训的成本,一旦员工在此期间离职,是否确实会给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这样的损失与培训成本是否平衡。因此,用人单位在设计留人计划、兑现承诺时要注意,对于一些费用较高的培训,尽量不要适用于试用期内的员工。如果确实要给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参加这样的培训,那么先给予该员工提前转正,因为不在试用期内的员工就必须遵守双方签订的服务期的约定,同时也必须承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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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案件回顾:
小王是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的员工。根据小王入职时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小王辞职需要提前两个月提出。2012年7月14日,小王因为家庭原因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此后,小王持续工作。2012年8月23日,小王在工作中受伤。9月13日,公司为小王开具了退工单,并为小王申请了工伤认定。
小王收到退工单后,想到了自己的工伤,心有不忿,遂向仲裁委员提起了劳动仲裁,称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三十天提交了辞职信,但是公司在2012年8月12日,即小王提交辞职信后的第三十天并未开具退工单,而是于2012年9月13日方才开具退工单,由此可见,公司所开具的退工单并非针对小王所提交的辞职信,而是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随后,仲裁委员会开庭对于本案进行了审理。
判决结果:
本案在经历了用人单位仲裁胜诉、员工一审胜诉后,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员工需提前两个月辞职的约定有效,用人单位开具退工单的行为不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评析:
自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后,用人单位发现身上的枷锁越来越重,解除劳动合同也越发成为了mission impossible。更令用人单位忿忿不平的是,自身承担日益沉重的责任之时,劳动合同法却规定了员工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导致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离职几乎没有任何约束手段。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员工甚至交了辞职信之后就再也不来工作,在家“坐等”30天后用人单位发来的解除通知。
在此情况下,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条款上开始动起了脑筋,对于员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纷纷作出了限制性约定,如本文中“提前两个月辞职” 的约定即是一例。由于本案历经仲裁至二审,并作为上海地区的法院通报案例,对于今后的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因此,笔者接下来将对本案做一些简要分析,以期对各位将来的人事工作具有参考价值。
法律无外乎天理人情,劳动纠纷往往存在大量的个人感情因素, 且个案判决可能会引起羊群效应,因此,更需注重公平合理, 合乎人情。
1 约定的有效性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用人单位与员工的约定如加重了员工在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义务,该等约定是否有效。以往的主流观点往往认为这类约定属于绝对无效的条款。理由在于,劳动合同法中绝大部分条款均属于强行法范畴,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通过约定改变法律规定,如企业不能通过“免费加班”的劳动合同条款来规避加班费等。而本案中涉及的员工任意解除权条款也属于强行法规定,通常情况下,任何用人单位均不能通过约定来免除或限制员工行使任意解除权,否则员工有可能成为企业的“终身奴隶”。本案的一审法院正是遵循这一思路,判定“提前两个月辞职”条款无效,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构成违法解除。
但二审法院却推翻了这一主流认识,判定合同约定有效。这一裁判结果看似违反常理,但仔细思考,却有其道理。二审法院认为,员工经提前30 天通知公司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员工有权对于该等权利进行主动“让渡”,例如,尽管公司不能通过“免费加班”条款来规避加班费,但员工可以主动放弃加班费,因此,小王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提前两个月辞职”属于让渡权利。同时,从小王在8 月12 日之后仍然坚持工作的表现来看,小王显然也认同这种权利的让渡,因此,劳动合同的约定有效。
二审法院的上述观点打破了人们一贯的认识,判决在法院系统报刊刊登后,引起了不小的震撼,许多企业人士甚至认为,这一判决意味着企业身上的枷锁将被大大放松,今后可以针对员工施以各种比法律更为严格的义务。然而,这个判决真的可以这样理解吗?笔者认为显然不是,该判决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不可广而化之。
本案中,真正促使二审法院判定员工同意让渡权利的原因在于,小王在8 月12 日后仍然坚持工作,其以实际行动表明愿意接受“提前两个月辞职”的约束。设想一下,如果小王在8 月12 日执意要求公司开具退工单,并且在公司拒绝开具退工单的情况下,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立即办理退工手续,司法机关是否会支持小王的请求?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在此时极有可能判定“提前两个月辞职”条款无效,原因即在于, 支持司法机关做有利于公司判决的基础事实“员工持续工作”已经不复存在。
所以,笔者提醒用人单位注意,切不可因为这个判例而对于整个审判动向过于乐观,更不可盲目地变动劳动合同条款,对员工擅加限制,否则,将使企业最终在是否实际执行合同条款的问题上处于两难境地。
2 本案中合理原则的运用
本案二审判决中另一个值得人们注意的是合理原则的运用。二审法院认为,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都会存有理由,或是因为工作表现,或是因为劳动纪律,而真正的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是不存在的。从本案来看,小王在7 月14 日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同时,在此后的时间里, 小王从未提出撤回辞职信,因此,劳动合同解除的实际原因显然是小王提交辞职信的行为,将小王辞职与公司开具退工单两件事强行割裂,认定公司开具退工单不存在任何理由,不符合人们的常规认识。
由此可见,二审法院在裁决本案时,运用了合理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判决必须符合人之常情,必须符合人们的常规认识。
法律无外乎天理人情,劳动纠纷往往存在大量的个人感情因素,且个案判决可能会引起羊群效应,因此, 更需注重公平合理,合乎人情。早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发布的73 号文件中,公平合理原则已经被列为了重要的审判原则,而在笔者代理的众多劳动纠纷案件之中,也不乏法院依据公平合理原则作出的判决。
由于实践的复杂程度远非立法者可以预测,因此,劳动合同法不可能囊括真实劳动关系的方方面面,人事管理工作中的很多实际问题根本无法从法律条文一窥究竟。对于广大人事工作者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正确地运用公平合理原则,做到以第三方旁观者的角度看待问题,不偏激、不打擦边球、不生搬硬套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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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署劳动合同 ,离职证明有用么?对于这个问题,小编决定用劳动法条例来回答大家:
根据劳动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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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为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案情】
原告:浙江天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为天虹公司)。
被告:徐刚。
长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5日,天虹公司与徐刚签订《协议书》1份,双方约定:天虹公司聘用徐刚为技术总监,合同期限为2006年7月5日至2011年7月4日,徐刚的年薪为8万元;徐刚保证二年内天虹公司生产的产品均达到国家相应产品标准,如违约应支付天虹公司40万元违约金。2007年7月,天虹公司发生产品质量事故。2007年9月1日,徐刚出具《事故报告》,陈述愿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2008年1月15日,徐刚以不适应环境、工资未按月发放为由提出辞职。同日,天虹公司以徐刚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技术、品质、设备)期间严重失职,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为由,作出罚款12万元的处罚决定。2008年1月16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天虹公司尚欠徐刚工资41200元。
2008年1月29日,徐刚以天虹公司欠发工资为由,向长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天虹公司以徐刚未履行合同约定,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出要求徐刚赔偿损失的反申请。2008年8月18日,长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天虹公司支付徐刚工资41200元;二、驳回天虹公司的反申请请求。
天虹公司不服,向长兴县人民法院起诉称:2006年6月,徐刚受聘于天虹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双方书面约定在两年内徐刚保证生产出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2007年,由于徐刚管理不严,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公司损失200万余元。后徐刚本人向公司作出事故报告,表示愿依法承担公司的处罚,为此公司酌情对其罚款12万元。而长兴仲裁委(2008)第16号仲裁裁决书却对徐刚违约事实不予认定。故诉请要求徐刚承担违约金12万元。
徐刚辩称:其为追讨工资而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天虹公司对工资仲裁结果没有异议。对于天虹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应由法院依法处理。
【审判】
长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06年7月5日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双方由此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其中关于工资问题,双方对结欠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故天虹公司尚应给付徐刚工资41200元。徐刚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对其该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天虹公司诉请徐刚承担违约金120000元的主张,天虹公司提交《事故报告》以证明徐刚在质量事故中存在过错,提交B品电池计算损失表证明质量事故造成天虹公司损失200余万元,并认为根据协议约定:“徐刚保证二年内天虹公司生产的产品均达到国家相应产品标准;徐刚违约应支付天虹公司40万元违约金。”后酌情要求徐刚承担120000元。经审核,天虹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天虹公司生产的产品未达到国家相应产品标准,也不能证明天虹公司因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具体金额以及徐刚在质量事故中存在过错,故天虹公司的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判决:
一、天虹公司支付徐刚工资412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天虹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天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除确认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外,另查明,上诉人公司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制造产品的原料石墨存在问题,以及公司内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未尽职责等原因造成损失扩大。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天虹公司诉请徐刚承担违约金120000元的主张是否成立。一审中,天虹公司提交《事故报告》以证明徐刚在质量事故中存在过错,提交B品电池计算损失表证明质量事故造成天虹公司损失200余万元,并认为根据协议约定:“徐刚保证二年内天虹公司生产的产品均达到国家相应产品标准;徐刚应支付天虹公司40万元违约金。”后酌情要求徐刚承担120000元。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生产的电池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质量问题由制造产品的原料等造成,加之公司内部技术管理部门未能有效监控、检验、跟踪测试等原因造成损失扩大。徐刚在担任天虹公司技术部门主管期间,对发生的质量事故负有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因劳动者失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赔偿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虽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即用人单位可因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的约定而根据专项培训费用主张违约金,或者因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而主张违约金。但该法第二十五条同时规定,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所以,本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不符合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因劳动者违约即承担400000元违约金的规定属无效条款。天虹公司要求徐刚承担120000元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属典型的劳动合同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如何认定的问题。
一、 本案中天虹公司主张究竟是罚款还是违约金
罚款是一种行政性的处罚措施,一般由法定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主体来行使。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用人单位不具有对劳动者罚款的权力,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未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罚款。实践中存在的企业对劳动者进行罚款的情形,源于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企业可以对工人进行罚款。现该《条例》已被废止。该条例规定的企业罚款权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其适用主体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国家统一下达招工指标,由劳动行政部门录用调配的产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关系。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后,我国的用工制度变更为合同制,合同双方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行政管理的色彩,企业对劳动者无权进行罚款。本案中,天虹公司以徐刚违约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对徐刚作出罚款12万元的处罚决定,其依据的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因此该“罚款”的实质应认定为违约金。
当然,用人单位为维护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可以制订一些切实可行的内部奖惩办法,对于职工因违纪违规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扣减一定时间内的绩效工资、在一定时期内停止晋升职务、减缓工资提升进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订合同等方式予以处理,但这与本案所涉情形不符。
二、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用人单位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为达到对劳动者高效管理的目的,往往在双方缔结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如出现违约情况,则需承担高额的违约金,借此“圈”住劳动者。常见的情形是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未能完成相应工作任务,要求劳动者承担巨额违约金。在当前经济形势不乐观,劳动者就业困难的情况下,劳动力市场实际上是用人单位的单边市场,劳动者处于劣势地位,劳资双方的经济社会地位不对等。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急于获取一份维持生计的工作岗位的心理状态,在合同签订时往往加入一些对自己有利而对劳动者明显不利的不平等条款。针对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除法定情形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其立法主旨是为了纠正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弱势地位,保障劳动者具有的一定程度的就业自由。按照该法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一种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须向用人单位支付以培训费用为限的违约金;一种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因违反保密义务,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即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违约金作了明确约定,也因该约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本案中,天虹公司与徐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虽明确约定了徐刚应在两年内生产出达到国家相应标准的产品及违约应支付相应违约金的法律后果,但由于该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所以天虹公司无权要求徐刚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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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在农业单位进行工作的人员,一律都是需要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农业劳动合同范本,分享给大家!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性 别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省_____县(市、区)_____乡______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_____种形式: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乙方完成 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4、甲方招用乙方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上岗证号码为____________。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5、甲方应当在乙方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乙方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6、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7、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资待遇和保险待遇
8、乙方在岗期间的月工资(或日工资)为____ _元。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9、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按照《劳动法》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0、甲方应在每月_____日发放乙方的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甲方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应当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
11、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1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13、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乙方的;
(四)甲方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1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擅自停工等严重违纪行为;
(三)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不服从甲方正当工作安排的;
(六)严重违反总包单位和甲方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
16、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___日(不超过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离职。
17、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六、经济补偿和法律责任
18、因甲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19、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20、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八、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21、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2、甲方的规章制度及违章违纪处罚条例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省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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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员工在签署劳动合同的时候,需要了解一份标准的正式员工劳动合同是怎样的,需要规定哪些内容的问题。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美容院员工劳动合同的参考,分享给大家!
___________美容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劳动法规和________市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美容院经营的具体所需今制订此劳动合同书。
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____________美容院(以下简称“甲方”)同意聘请____________先 生/小姐/女士(以下简称“乙方”)为____________美容院合同工,职位____________,负责工作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一、合同有效期:
为___年,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劳动合同期满,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可续签合同。
二、职责要求:
(1)、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指挥,按其职位要求及美容院的制度,努力做好工作。
(2)、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
(3)、乙方必须按《美容院员工手册》的全部内容和条款,严守美容院规章制度。
(4)、乙方每周六天工作制,每天工作时间由甲方安排,当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时,甲方需补偿相应的假期。
三、劳动报酬:
(1)、固定工资____元/月
(2)、绩效工资____元/月
(3)、补贴共____元/月
(4)、提成奖金:完成核定月度销售任务部分,可获奖金____元。超出月度销售任务部分,提成____元。
(5)、完成全年销售任务(月度销售任务 x 12),于农历新年前,可获年终奖金 。
(6)、所得税或个人收入调节税由乙方负担。
(7)、按美容院经营情况及员工对业务熟练程度,工作所业绩,在适当时间考虑调整职位及薪酬。
(8)、甲方每月5日如期发放货币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
(9)、所辖的人员聘用、调动、解雇均须以书面形式知会美容院并征得美容院同意。
(10)、签约起,若未满一年可按比例执行。
四、福利及劳动保险:
(1)、员工服务满一年,可依下列规定给予带薪年假:
a、工作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5日
b、工作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10日
c、工作满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每年14日
d、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满一年递增一日,但总数不超过30日。
(2)、乙方享有国家法定公众假期,如因业务需要在法定假日不能休假,可由甲方安排在该法定假日前后六十天内补放。
(3)、乙方因病,实行计划生育,分娩及婚事、丧事等,按本美容院制定的具体办 法处理。
(4)、乙方请事假,须有正当理由及以书面申请和经有关部门主管批准方为有效,甲方不发给事假期间的薪酬。
(5)、因公伤残、死亡,则按美容院购买的有关保险规定及本美容院制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6)、社会劳动保险条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乙方自行解决当值时的工作餐。
五、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1)、合同期届满即告终止。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2)、如甲方因经营情况变化,调整经营任务,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如甲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作任何补偿,同时也取消年终奖金。
1、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2、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商业秘密,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3、乙方的行为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乙方不能胜任工作,连续2个月未能完成月度销售任务。
5、不按美容院规定的销售方式及违反美容院的核定价格进行销售活动。
6、借故不参与美容院的大型对外活动,不服从美容院的工作安排,工作不合作,损人利已。
7、对外的销售活动中故意损害美容院的形象,私自向客户提出美容院合约外的任何个人要求。
8、兼任美容院外的任何职务及销售美容院外的任何产品。
9、不按美容院制度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直属上司如实汇报工作,弄虚作假。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确实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若甲方因不可预见的意外因素,造成严重财政困难时的正常裁员,可单方面终止合同,一旦意外因素得到克服,财政状况好转而需要增员时,甲方应优先考虑乙方。
(4)、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
七、本合约期满,如果双方续约,则应另行协商确定续约的条件和支付,以及乙方的工作职责和目标。
八。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九。乙方非依据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须以十天薪酬为代通知金,但不免除乙方应依约承担的赔偿责任。
乙方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
(1)、甲方为招收录用乙方而直接支付的费用。
(2)、甲方为乙方支付的教育、培训费用。
(3)、对甲方的生产、经营和工作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及其附件中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乙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可依约追究其违约责任。
十、保密和不竞争
(1)、所有因履行本合同而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或披露或由乙方从甲方获得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包括甲方的供应商、客户关系、营销方法和销售组织等,均属保密范畴,乙方承担保密义务并保证不会将它们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用途。
(2)、在本美容院期内或续约期内,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与甲方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或组织。作为甲方支付约满酬金的代价,乙方在本合同期满后一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与甲方业务竞争。
十一、 乙方辞职经甲方批准后或被甲方解雇者,应将美容院的一切物品、证件、文件及有关资料及其复印件交回美容院,方可办理离职手续。乙方应以甲方的信誉及利益为重,不得对外泄漏业务上的机密,以及从事有害甲方声誉及业务进展的事项。如乙方给予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工作遭受破坏,乙方应承担赔偿的责任及应负法律的责任。
十二、甲方制定的《员工手册》为本合同的附属文件,与本合同有同等约束力。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十三、因本合同履行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应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 方: 乙 方(签 署):
盖 章: 员工姓名(正 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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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而且正式员工都是需要在入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正式员工劳动合同范本,分享给大家!
_________公司(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条例,就聘用事宜,订立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 试用期及录用
(一)甲方依照合同条款聘用乙方为员工,乙方工作部门为_________职位,工种为,乙方应经过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在此期间,甲乙任何一方有权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七天通知对方或以七天的试用工资作为补偿。
(二)试用期满,双方无异议,乙方成为甲方的正式合同制劳务工,甲方将以书面方式给予确认。
(三)乙方试用合格后被正式录用,其试用期应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
第二条 工资及其它补助奖金
(一)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经营状况实行本企业的等级工资制度,并根据乙方所担负的职务和其他条件确定其相应的工资标准,以银行转帐形式支付,按月发放。
(二)甲方根据盈利情况及乙方的行为和工作表现增加工资,如果乙方没达到甲方规定的要求指标,乙方的工资将得不到提升。
(三)甲方(公司主管人员)会同人事部门,在如下情况,甲方将给乙方荣誉或物质奖励,如模范地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生产和工作中的突出贡献或物质奖励,技术革新、经营管理改善,乙方也
由于有突出贡献得到工资和职务级别的提升。
(四)甲方根据本企业利润情况设立年终奖金,可根据员工劳动表现及在单位服务年限发放奖金。
(五)甲方根据政府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状况,向乙方提供津贴和补助金。
(六)除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提出的要求补助外,甲方将不再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其它补助津贴。
第三条 工作时间及公假
(一)乙方的工作时间每天为8小时(不含吃饭时间),每星期工作五天半或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除吃饭时间外,每个工作日不安排其它休息时间。
(二)乙方有权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婚假、丧假等有薪假期。甲方如要求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在征得乙方同意后,须安排乙方相应的时间轮休,或按国家规定支付乙方加班费。
(三)乙方成为正式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半年后,可按比例获得每年根据其所担负的职务相应享受________天的有薪年假。
(四)乙方在生病时,经甲方认可的医生及医院证明,过试用期的员工每月可享受有薪病假一天,病假工资超出有薪病假部分的待遇,按政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调整变动工作时间,包括变更日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在照顾员工有合理的休息时间的情况下,日工作时间可做不连贯的变更,或要求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到岗工作。乙方无特殊理由应积极支持和服从甲方安排,但甲方应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第四条 员工教育
在乙方任职期间,甲方须经常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及社会法制教育,乙方应积极接受这方面的教育。
第五条 工作安排与条件
(一)甲方有权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合理安排和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
(二)甲方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工作或终止合同。
第六条 劳动保护
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按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提供相应的保护,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
(一)甲方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为乙方支付医药费用,病假工资、养老保险费用及工伤保险费用。
(二)甲方根据单位规定提供乙方宿舍和工作餐(每天________次)。
第八条 解除合同
(一)符合下列情况,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因营业情况发生变化,而多余的职工又不能改换其它工种。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调换其它工种
3)乙方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并造成一定后果,根据企业有关条例和规定应予辞退
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
(4)乙方因触犯国家法规被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甲方将作开除处理,劳动合同随之终止。
(二)符合下列情况,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了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利益。
(3)甲方不按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三)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不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和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正在进行治疗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
(四)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终结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应予妥善安置。
(五)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或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解除合同的程序按企业有关规定办理。
(六)乙方在合同期内,持有正当理由,不愿继续在本企业工作时,可以提出辞职,但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批准后生效。辞职员工如系由企业出资培训,在培训期满后,工作未满合同规定年限的,应赔偿甲方一定的培训费用。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甲方有权通过政府劳动部门,要求乙方返回工作岗位,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遵守国家的各项规定和企业的《员工手册》以及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乙方如触犯刑律,受法律制裁或违反《员工手册》和甲方规定的其它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按《员工手册》等规定,分别给予乙方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因乙方违反《员工手册》和其它规章制度,造成本企业利益受到损害,如企业声誉的损害、财产的损坏,甲方根据严重程度,可采取一次性罚款措施。
(三)如果乙方违反合同规定,贪污受贿,严重玩忽职守或有不道德、粗鲁行为,引起或预示将引起严重损害到他人人身和财产利益,乙方触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等,上述种种,甲方有权立即予以开除,并不给予"合同补偿金"和"合同履约金"。乙方贪污受贿或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利益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完全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和以后,不得向任何人泄漏本企业的商业机密消息。乙方在职期间不得同时在与本企业经营相似的企业、团体以及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团体兼职。乙方合同终止或其他原因由本企业离职时,应向部门主管人员交回所有与经营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通信、备忘录、顾客清单、图表资料及培训教材等。
第十条 合同的实施和批准
(一)本合同经_____________讨论制定,报经_______批准,用_______文字书写,内容以中文为准,合同解释权属本公司人事部。
(二)单位《员工手册》、《雇员犯规及警告通告》及其它经济纪律规定均为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经鉴定,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合同内容,如有未尽事宜或与政府有关规定抵触时,按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合同自鉴定之日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年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到期,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如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自行延长________年。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劳动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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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志,不同行业的劳动合同也是有所差别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服务员的劳动合同范本,分享给大家!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乙方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临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类型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
(二)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 个月。
(三)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到岗。
注:《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内容。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
规定到岗时间的理由在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日为用工之日(一般情况以到岗为准),劳动者签订合同后一直不到岗,企业不能随便解除合同,法律风险和成本很高,应约定到岗时间,以便后面约定本合同的自动失效。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 工作,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注: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对于类似“因生产经营需要,劳动者愿意服从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等条款,不再写入合同。原因在于: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合同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需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此约定涉嫌剥夺劳动者的合同协商变更权,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
1、实行固定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0小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注:加班加点工资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明示于合同中。)
(三)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本单位规定休假制度。
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
第四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
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
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注: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
第五条 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为 元/月,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基本(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固定)工资为 元/月,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按甲方的有关制度为准。
3、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日。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注:本合同应注明劳动者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绩效工资由业绩考核确定。“甲方指定的单位”解决的是劳动合同所在单位和工资支付单位分离的情况,即“外派用工”的情形。
“25日”比正常发薪时间延后5日,规避有时合理期间晚发工资的情况。
(四)合同期内,甲方应视乙方的工作表现情况,给予乙方提高工资待遇的机会。(注:加薪情况应明示与合同中。)
第六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因工负伤(死亡)和患职业病,依法享有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利。
(三)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
(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甲方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注:人力资源部门应保留招聘资料,以保留录用条件的证据。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修订。对员工欺诈的情形,也可依据第39条第5项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1.甲方不能按时按量提供乙方合理报酬的;
2.甲方未能按时按量提供乙方保险福利的;
3.甲方不能提供乙方合理岗位和培训机会的;
4.甲方不能为乙方提供更好发展机会的;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拟订,无变化。
八、其他约定条款
(1)凡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双方另行签订《培训/教育协议》,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培训等费用,具体赔偿标准执行《培训/教育协议》的约定。
(2)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到岗日到岗的,本合同自到岗日满后自动失效,但甲方认可的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4)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条款与附件内容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则以附件中的内容为准。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6)乙方在合同期内,属其岗位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所有专利、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进行商业性开发。
(7)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单位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
(8)乙方对在合同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并认为有足够的理由被辞退。此种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注: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专项培训只在主合同中做原则约定,另行签订协议处理。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至少各执一份。甲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向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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