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劳务报酬所得怎么计税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劳务报酬亦称“服务报酬”。根据提供服务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的劳动报酬。劳务活动的范围通常措日常生活服务、城市公用、文化、艺术、教育、卫生、保健、旅游等。那么如何免征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呢?下面小编就来解答一下大家的疑问。
法定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 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 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 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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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 含税级距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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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是指通过劳动应得的收入.劳务报酬,区分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标准是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1、费用扣除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额减除20%的费用。
2、应纳税额计算
如果纳税人的每次应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20000元,应实行加成征税,其应纳税总额应依据相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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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劳务报酬是指通过劳动应得的收入.劳务报酬,区分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标准是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1.表中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成本、损失)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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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为付出劳动而取得报酬,应该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是什么?
如果纳税人的每次应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20000元,应实行加成征税,其应纳税总额应依据相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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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涉及到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均应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应为纳税人开具此凭证,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再为纳税人开具该凭证(个别情况除外)。
2、凭证的填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制定的凭证式样)应严格按以下要求填列。
(1)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姓名;
(2)纳税人经济类型:暂不填写;
(3)扣缴义务人:填扣缴单位(人)名称;
(4)税款所属时期:指发生纳税义务的时期;
(5)税种:填“个人所得税”;
(6)纳税项目:按征税项目填“劳务报酬所得”及所列举的28个细项中的具体项目名称:
(7)课税数量:填人数;
(8)计税金额:填应税项目的计税金额;
(9)税率或单位税额: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填写;
(10)扣除额:填写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
(11)实缴金额:按税法规定实际应缴纳的税额;
(12)在备注栏详细注明纳税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个人情况;
(13)扣缴单位加盖企业代码章。
3、“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领、销。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领取凭证时必须使用《票款结报手册》,并登记领发时间、领取数量(一般为一至二个月的使用量)、起止号码,双方相互签字盖章;每月扣缴义务人必须持《票款结报手册》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报查联、存根联、作废凭证(全份)、未填用的凭证及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向税收会计人员或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缴销核对手续,清点无误后,在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章。报查联、作废凭证(全份)交征收机关备查。
4、“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应视同现金严格管理。对扣缴义务人因管理不严发生丢失或虚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每次处以500元—-1000元的罚款。对积压、挪用、贪污税款及不遵照有关规定造成税款损失的扣缴义务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其责任人及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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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正确执行个人所得税涉外法规政策,对于维护国家权益,促进我国的对外开放,增加财政收入都有极其重要意义。小编整理了外籍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广州一直是外商投资的热土。据统计,广州市目前有外资企业2万多户,来华就业、提供劳务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外籍人员也超过2万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已成长为广州市国际税收领域的第一大税种。外籍人员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与国内人员存在较大差异,而且外籍人员一般流动性强、收入较高,一旦对政策的理解出现偏差,就极易产生大额的税款流失,更会对外籍人员的个人税收信用造成不利的影响,严重的还要被追究法律责任。因此,广州市地税局近年不断加大税收宣传和政策辅导力度,采取了多项措施帮助外籍人员远离纳税风险。
足额纳税不是负担,回国抵缴有保障
外籍人员在我国缴交税款后,回国后是否还会重复交税?其实大可放心。当前我国已与世界上102个国家(地区)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安排),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境外税额抵免,即纳税人在中国依法依规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在取得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后,可在居民国的应纳税额中予以扣除,无后顾之忧。为方便纳税人快捷地取得完税凭证,广州地税大力推行自助办税,纳税人可通过自助办税设备、24小时办税服务厅,自助打印税单,省时、省力、零障碍。
政策太多不是压力,案例锦囊点迷津
针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易发误区,广州市地税局归纳了近年来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纳税人摸清外籍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门道。
(一)任职、升职、离职,资料报送一个都别少
某外商投资企业自成立以来聘用了多名外籍人员担任中高层管理职位,但一直未向税务机关报送外籍雇员的任职、收入等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向企业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该企业税务经办人员张先生因政策不熟不以为然:只听说过按时报税的,没听说雇佣外籍人员还要向税局报告的。结果该企业资料报送进度严重滞后,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该企业罚款2000元,并要求企业将所有外籍雇员的相关资料全部加盖企业公章报送至税局,一个都没落下。处罚通知书送达的时候,张先生才如梦方醒:报送外籍雇员的资料是税法规定,不是儿戏啊。
风险提示:
1.税法中的外籍人员是指非中国大陆籍的人员,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籍。
2.外籍人员税务资料报送要求。
(二)境内不发工资≠不需申报纳税
澳大利亚籍K先生担任广州某澳资印刷包装企业部门经理已经6年,期间K先生还同时在澳大利亚母公司兼任其他职务。K先生绝大部分时间在广州工作,偶尔回澳大利亚述职,但工资全部由澳大利亚母公司发放。一直以来,K先生在澳大利亚按照当地税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未曾在广州有任何申报记录。前不久,该澳资企业和K先生收到了主管税务机关的补申报通知。K先生满脸疑惑:“我的工资是由澳方母公司支付的,我在中国没有取得任何收入,为什么还要在中国缴税?”税务人员为K先生进行了详细解释:K先生混淆了“所得来源地”和“所得支付地”的概念。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原则是“工作地”,而非“支付地”。换句话说,K先生的工资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是看工资是由哪里支付,而是看这笔工资是K先生在哪里工作取得的。K先生的工资是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即使由澳大利亚母公司支付,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税。此外,K先生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任何收入,无论是何地何方支付的,都应该汇总在中国境内报税。
风险提示:
1.外籍人员哪些收入要在中国缴税、缴多少税,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的长短、收入支付方。第一个因素用来判定哪些收入要在中国缴税,第二、三个因素影响税额大小。(见附表二)
2.非协定国是指尚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和地区。
3.境内居住时间是指一个公历年度内的累加时间,具体规定必须以该国与我国的双边税收协定为准。
(三)“超国民免税待遇”不任性:分清楚各项补贴
某日资企业为吸引人才,不仅向外籍员工发放工资薪金,还向员工本人及其家属发放医疗福利、语言教育费、探亲费、境外及交通费等补贴,且均以现金或是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纳税申报时,企业经办人员认为各项补贴都属于免征税范围,仅就工资部分进行申报,也未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结果被税务机关纠正补申报,不仅要补缴税款还需支付高额的滞纳金。
风险提示:享受免税待遇补贴的三个条件: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
2.项目包括: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3.需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税务机关提醒:根据现行税法,外籍人员取得的一些补贴和费用能享受免税优惠。但免税补贴并非无上限,仅就满足一定条件的合理部分,在齐全的税务备案手续后才允许减免。外籍人员切不可任性地滥用和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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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务报酬所得渐成重要的收入组成部分。劳务报酬个税规定是不是该改改了?
财务李楠迎来了忙碌的春季。正值“12万元个税”申报期,她所在的公司又刚结束了一个项目,到了给项目所聘请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发报酬的时候。根据规定,这些报酬都属于劳务报酬,不同于李楠再熟悉不过的工资、薪金。
“两类不一样,要分开做。”李楠将现行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打印出来,再分成半页纸大小的宣传单,每当有人来问,她就发一份。“每次做劳务报酬的个税代扣代缴,都有好多人问。你想啊,被扣了这么多钱,人家总得问问为什么吧。”
这 “被扣了”的钱,其实是劳务报酬依法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关于这项个税税负偏重、多年未作调整的问题,在近几年频频被反映出来。
初春的2013年“两会”会场,让李楠异常忙碌的劳务报酬个税,也成为热议的话题。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富审评估集团董事长樊芸,全国政协委员、尤尼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裁蓝逢辉等,都对劳务报酬个税提出了改进建议。
与此同时,2013年2月,本报记者对北京、山东、江苏和福建4个省市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中取得劳务报酬的人员开展了一次问卷调查活动,此次活动共发出调查问卷700余张,收回687张,接受调查对象主要来自餐饮、酒店、物流、通信信息、商贸、物业、传媒、广告、金融、旅游和劳务派遣等行业。调查发现,税率高、扣除标准偏低和多年未作调整,成为调查对象对于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反映最多的问题。
适当提高没有工资、薪金所得,只有一处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所得费用减除标准,由现在的每次800元或者所得的20%调整到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加纳税人所在地“三险一金(雇员和雇主缴费合计)”平均数之和大体持平或者略高的水平。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从多处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申请汇总缴纳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也可以照此办理,并且在汇总纳税时退还在各处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时多扣的税款。
同时,对于连续提供劳务超过一个月,一次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其提供劳务的时间,按月计算其所得额和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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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同属个人所得税11个征税对象,稿酬所得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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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劳务报酬是人们的一部分重要收入,但是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多年未变,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为何多年未作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给出了答复:
一是劳务报酬所得具有不平衡性、流动性、隐蔽性和临时性,税收监管难度大;
二是劳务报酬所得对很多人而言是“第二职业”,其扣除是一种“成本扣除”,与工资、薪金所得的“生计费用扣除”不同;
三是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采用不同的计税办法,两者不具有可比性。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表示,对于没有工资收入,只有一处劳务报酬所得而且收入较低的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税负偏重的问题。
对于大家关心的何时改革的问题,官方的回答是:个人所得税法是全国人大会通过的法律,只能通过下一步修改税法解决。
那么,关于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近期能有哪些改变呢?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综合专家意见,得出两条建议。
无论是近期可作的小调整,还是远期需要作的税制改革,无论是张军,杨林,还是任何一个纳税人,他们的愿望不过是公平税负和增加收入。而这,也是税制改革与社会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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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人力资源劳务许可证要多久(最新完整版)
办人力资源劳务许可证要多久要怎么写,才更标准规范?根据多年的文秘写作经验,参考优秀的办人力资源劳务许可证要多久能让你事半功倍,下面分享办人力资源劳务许可证要多久,供你参考借鉴。
办理人力资源管理许可证一般需要2-3个月。流程如下:网上预约,提交材料,工商局受理,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制证发证。
在办理过程中如果需要补材料,审批的时间会延长,因此建议提前咨询相关部门。材料一定要准备充分,招聘类、劳务派遣类等许可证在申请材料中有一些特殊要求,如需要准备基础管理制度,有涉及到社保、公积金等。
如果自己办理觉得麻烦或是不知道要准备哪些材料,可以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来代为办理,代理机构相对来说更熟悉流程和所需材料,能更快的办理完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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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劳务公司需要走哪些流程?现在怎么注册劳务公司来做生意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2016注册劳务公司的流程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
4、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原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6、股权转让协议;
7、新股东会决议;
8、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2016注册劳务公司的流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看了“2016注册劳务公司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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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独资企业所得税,现在有什么法规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外商独资企业所得税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外资企业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国家保障外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外资企业的用地获得保证,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书。另外,在物资购买、产品销售、利润分配、职工雇用等方面享有与合营企业相同的自主权。
关于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的问题
2.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在这里特殊情况一般是指战争或战争状况。国家在任何情况下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国家对外资企业实行征收是附条件的,只有出现特殊情况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对外资企业实行征收,但是实行征收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要给予相应的补偿。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是贯彻了国际惯例,既维护了国家主权,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又保证了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减少投资风险,营造了我国良好的、安全的投资环境。
3.禁止向外资企业摊派
任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以任何方式要求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外资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的摊派,有权向审计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摊派行为。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外商独资企业所得税,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看了“外商独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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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劳务公司一般需要什么条件呢?如何注册一家劳务公司?读文网小编把注册劳务公司条街与流程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法人登记(包括公司登记,下同)中的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该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第七条 企业法人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二)新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三)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不能或者不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由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
公司法人以外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不能或者不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由拟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根据企业出资人关于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决定签署。
第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企业登记机关检举。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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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率的调整有哪些内容?现在的企业税率调整了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企业税率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一、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国家财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一)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⑵计税工资的扣除。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
⑶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⑷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⑸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⑹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⑺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⑻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缴纳的财产。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⑼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⑽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纳税人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提取的标准暂按财务制度执行。纳税人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⑾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是指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⑿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净损失,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税人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⒀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⒁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⒂其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⒃亏损弥补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不得扣除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⑴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⑵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⑶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⑷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⑸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⑹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⑺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⑻各种赞助支出。
⑼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三、税收优惠政策
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一)直接减免:
免征适用范围:
⒈蔬菜、谷物、油料、豆类、水果等种植;
⒉农作物新品种选育;
⒊中药材种植;
⒋林木种植;
⒌牲畜、家禽饲养;
⒍林产品采集;
⒎灌溉、农产品加工、农机作业与维修;
⒏远洋捕捞;
⒐公司﹢农户经营。
减半征收适用范围:
⒈花卉、茶及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
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定期减免
2免3减半(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适用范围:
⒈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
⒉境内新办软件企业(获利);
⒊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企业。
3免3减半(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适用范围:
⒈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⒊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三)低税率
20%适用范围:
小型微利企业:
1、3130(即资产不超过3000;人数不超过100;所得额不超过30)
2、1830
15%适用范围:
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
⒉投资80亿、0.25μm的电路企业;
⒊西部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
10%适用范围:
⒈非居民企业优惠;
⒉国家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四)加计扣除
据实扣除后加计扣除50%适用范围:
⒈研究开发费;
⒉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150%摊销。
据实扣除后加计扣除100%适用范围: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五)投资抵税
投资额的70%抵扣所得额:
投资中小高新技术2年以上的创投企业(股权持有满2年)
投资额的10%抵扣税额:
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六)减计收入
适用范围:
⒈减按收入90%计入收入;
⒉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⒊为种植、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适用范围:
⒈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产品所得收入;
⒉所得减按50%计税;
3.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七)加速折旧
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适用范围:
⒈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⒉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八)有免征额优惠
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500万元适用范围:
⒈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税;
⒉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九)鼓励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
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3)中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十)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
(十一)过渡期优惠政策
(十二)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
适用范围:
⒈鼓励类及优势产业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
⒉鼓励类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减按l5%的税率;
⒊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所得税2免3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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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也称外商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办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条例》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外资企业年检须知
年检程序:
(一)、企业在网上根据相关的要求与说明,如实填写相应的年检报告书的各项具体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由企业登记机关在网上进行预审
(二)、经过预审后,请企业特别注意年检报告书中的"年检机关审查表"一栏中的行政提示,直接用A4纸下载年检报告书和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分别加盖企业印章,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后,连同行政提示中应修改或应提供的有关文件、证件以及其他应提交的年检材料一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
(三)、企业登记机关在受理企业报送的书式年检材料时,只受理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申报件,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的材料将不予受理
(四)、对受理的年检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企业在交纳年检费用50元后,由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不符合规定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其中,属于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改变的,应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有效的前置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此项只针对经营范围中涉及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企业应同时提交原件进行核对后原件退返企业)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书
6、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针对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
(备注: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要提交1至4所列的材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报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有效的前置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此项只针对经营范围中涉及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企业应同时提交原件进行核对后原件退返企业)
5、隶属企业上2005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申报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有效的前置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此项只针对经营范围中涉及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企业应同时提交原件进行核对后原件退返企业)
(备注: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供隶属机构的主题资格证明)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凡未办理CA证书或CA证书遗失的企业,请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二)、企业应认真阅读年检报告书的"填写说明",确保填写内容的准确无误
(三)、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年度年检。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年检的,或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予以处罚
(四)、企业在年检时同时办理实缴注册资本备案的,应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请书》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对超过合同、章程规定期限履约出资的,应申请改变出资时间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决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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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应该怎么计算?如何进行预缴?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相关知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哦!
企业所得税采取季度(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法缴纳。但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会计利润额加上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减去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直接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广大房地产企业在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无所适从。那么,房地产企业究竟应该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
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开发产品周期长,并且存在对未完工产品——房屋预先进行销售,收取预收款现象。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毛利额顾名思义应当是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后的余额,即还没有减去期间费用和税金及附加,因此,房地产企业预缴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实际利润问题。如果季度内有完工产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且产生了实际利润额,而仅按照预计毛利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明显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因此,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包含季度利润额。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规定,“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等。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计利润额,只是月(季)预缴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利润总额”的其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其全部。
再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从国税函[2008]635号文的规定看,以前年度亏损在季度预缴申报时,是完全可以冲减实际利润额的。
综合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观点是错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会计利润额加上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减去以前年度的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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