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利润分配表反映的是什么相关的共9个结果:
利润分配,是将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分配形式和分配顺序,在企业和投资者之间进行的分配。那么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是什么呢?请跟随着小编的脚步,我们一起来看看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吧!
一、标准情况
1、人力业务人员所得利润为45%(按照负责的人员数统计计算)
分配标准:参与管理兼职人员,带队、对接等,为业务进展作出实质工作的。
2、市场业务人员所得利润为35%(按照对接的业务单数计算)
分配标准 :直接参与商家企业对接,洽谈合作,联系人力部相关人员。
二、附则情况
在业务人员不参与对接的情况下,但此业务已是此业务员在前期对接过的业务或者合作的公司。那此业务员享受此业务或公司订单收益的5%,人力业务人员所得利润为70%(参与业务再次对接,负责人力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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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是将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分配形式和分配顺序,在企业和投资者之间进行的分配。那么利润分配顺序是什么意思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按国家规定做相应调整后,应先依法缴纳所得税,利润总额减去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可供分配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可供分配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即弥补超过用所得税的利润抵补期限,按规定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即按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的50%时可不再提取。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按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
(4)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分配顺序为:
1) 支付优先股股利。
2) 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3) 支付普通股股利。
补充: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交纳所得税,然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1. 补以前年度亏损(超过5年补亏期)
2. 取法定公积金(一般按10%,且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3. 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
股份有限公司在提取了法定盈余公积之后,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支付优先股股利;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支付普通股股利。
股份有限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股东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例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的25%。
另外,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应当用税后利润弥补。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以及超过用利润抵补期限的也可以用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弥补。
需要指出,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不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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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的顺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企业当年实现的 净利润,一般应按照下列内容、顺序和金额进行分配:
1、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
将本年净利润(或亏损)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合并,计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润。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即亏损),则不能进行后续分配;如果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即本年累计盈利),则进行后续分配。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在不存在年初累计亏损的前提下,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 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用于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或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任意盈余公积金计提标准由股东大会确定,如确因需要,经股东大会同意后,也可用于分配。
4、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
企业以前年度 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分配。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上述利润分配顺序,在抵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发放的利润退还公司。
会计分录
1. 所得税 的缴纳
借:所得税费
贷: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具体是:计提时: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
缴纳时: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等
结转时:借: 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
2.将 本年利润 转入利润分配
借: 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
3.提取 法定盈余公积 (税后利润的10%)和 任意盈余公积 (根据 公司章程 规定的比例计算)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 盈余公积
——提取 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 任意盈余公积
如有 优先股。应在“ 任意盈余公积”前分配股利
4.分配股利(根据 董事会 决议)
借:利润分配—— 应付股利
贷:应付股利
5.结转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应付股利
6.以盈余公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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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是将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分配形式和分配顺序,在企业和投资者投资者之间进行的分配。那么利润分配怎么算呢?下面读文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利润分配的项目包括以下部分:
1、法定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从净利润中提取形成,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照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继续提取。任意公积金的提取由股东会根据需要决定。
2、股利(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公司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要在提取公积金之后。股利(利润)的分配应以各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投资额)的数额为依据,每一股东(投资者)取得的股利(分得的利润)与其持有的股份数(投资额)成正比。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应从累计盈利中分派股利,无盈利不得支付股利,即所谓“无利不分”的原则。但若公司用公积金抵补亏损以后,为维护其股票信誉,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也可用公积金支付股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0月9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强调了股利分配中现金分红的重要性,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此外,作为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增发或配股的重要前提条件,还强调公司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利润分配的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一般应按照下列内容、顺序和金额进行分配:
1、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 将本年净利润(或亏损)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合并,计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润。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即亏损),则不能进行后续分配;如果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即本年累计盈利),则进行后续分配。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在不存在年初累计亏损的前提下,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或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任意盈余公积金计提标准由股东大会确定,如确因需要,经股东大会同意后,也可用于分配。
4、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 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分配。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上述利润分配顺序,在抵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发放的利润退还公司。
⑴利润分配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投资者的决议等,对企业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所进行的分配。企业应该设置“利润分配”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余额。
⑵本科目应当分别设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盈余公积补亏”和“未分配利润”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⑶利润分配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借记本科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本科目(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贷记“盈余公积--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②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本科目(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付股利”科目。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本科目(转作股本的股利),贷记“股本”科目。
③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盈余公积补亏)。
④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有关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就是累积未分配的利润数额;如为借方余额,则表示累积未弥补的亏损数额。结转后,本科目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⑷本科目年末余额,反映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案例: [例]甲股份有限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为0,本年实现净利润1 000 000元,本年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00 000元,宣告发放现金股利400 000元。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结转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1000 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 000 000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100 000 --应付现金股利 400 000 贷:盈余公积 100 000 应付股利 400 000 同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0 000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100 000 --应付现金股利 4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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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利润分配的明细科目,那么主要知识点是什么呢?今天就请大家跟随着读文网小编的脚步,我们一起来看看利润分配明细吧。
利润分配的明细科目,即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盈余公积补亏、未分配利润。
企业年末在实现净利润后对其进行分配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应付股利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最后将利润分配的金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如果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是借方余额则标明是未弥补亏损,贷方余额表示利润实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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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是将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分配形式和分配顺序,在企业和投资者之间进行的分配。下面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利润分配会计分录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利润分配的过程与结果,是关系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企业能否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为此,企业必须加强利润分配的管理和核算。企业利润分配的主体是投资者和企业,利润分配的对象是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利润分配的时间即确认利润分配的时间是利润分配义务发生的时间和企业作出决定向内向外分配利润的时间。
一、顺序
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按国家规定做相应调整后,应先依法缴纳所得税,利润总额减去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可供分配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可供分配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即弥补超过用所得税的利润抵补期限,按规定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即按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的50%时可不再提取。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按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
(4)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分配顺序为: A) 支付优先股股利。
B) 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C) 支付普通股股利。 二、会计分录
年终决算,将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分配,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注:如为亏损,做相反分录。
年终决算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账户贷方余额表示历年累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应根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按进行分配或弥补亏损。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或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税法规定弥补期为5年,5年内弥补亏损的,可以用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在用未分配利润弥补亏损时,不编写分录。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法定盈余公积---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当企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借: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4.向投资人分配利润或股利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 ---转作股本股利 贷:应付股利 --股东 5.盈余公积补亏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借: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企业未分配利润的形成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应付现金股利 -----转作股本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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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表是反映企业一定期间对实现净利润的分配或亏损弥补的会计报表,是利润表的附表,说明利润表上反映的净利润的分配去向。下面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利润分配表的相关知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哦:
第一步:可供分配的利润=净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入
第二步: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应付优先股股利-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第三步:未分配利润(留到来年再分配)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期间公司销售产品所得到的收入,里面既包括收到的现金,也包括应收账款。一句话就是,只要企业的产品卖出去了,不管拿没拿到钱(应收账款),都算做收入。 需要指出的是,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成本和营业费用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按照标准的定义,主营业务成本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过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成本。”而营业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如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销售佣金、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租赁费和销售服务费用、专设销售机构费用等。”
主营业务成本应该是指产品的原料成本和加工成本(如生产工人的工资、加工零件时消耗的电力、水、煤等),这部分成本发生在企业的车间里,而营业费用是发生在销售的过程中,如销售人员的差旅费,招待客户的招待费用等。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的商品在发运以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或其他原因,但对这部分商品不做退回处理,而在价格上对购货方给予额外的折让,这部分当然要从收入中剔除掉。
可分配的利润
在公司的净利润中扣除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再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后即得可分配的利润总额。用公式表示为: 可分配利润=净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中外合资企业提取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
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在可分配的利润中扣除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即是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用公式表示为
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可分配的利润—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
其中法定公积金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根据当年税后利润减去弥补亏损后所剩余额的10%强制计提的公积金;法定公益金是指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按5%一7%的比例从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福利设施支出的基金。
未分配的利润
未分配的利润指的是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中扣除已分配优先股股利、任意公积金和已分配普通股股利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未分配利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已分配优先股股利—任意公积—已分配普通股股利
式中,已分配优先股股利是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派发给优先股股东的利润额;任意公积金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从可分配利润中自由计提的公积金,其目的是为了应付经营的风险和不测;已分配普通股股利是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而派发给普通股股东的利润。
未分配利润额权益归公司投资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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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方发生额相抵后,若为贷方余额则表示企业本期经营经营活动实现的净利润,若为借方余额则表示企业本期发生的亏损。那么本年利润与利润分配比较是什么?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本年利润是指企业某个会计年度净利润(或净亏损),它是由企业利润组成内容计算确定的,是企业从公历年1月份至12月份逐步累计而形成的一个动态指标。
本年利润是一个汇总类账户。其贷方登记企业当期所实现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 “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等;借方登记企业当期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与支出,包括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净损失)、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等。
1、“本年利润”账户,从经济内容上看,是所有者权益类,从用途和结构上看是财务成果计算类。企业日常核算中,已将发生的各项费用和收益全部计入各有关收益、费用账户。在此基础上,期末就可以将全部收益与全部费用进行对比确定当期实现的利润(或亏损)。为了核算和监督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总额,《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设置“本年利润”账户:期末,企业将各收益类账户的贷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借记各收益账户,贷记“本年利润”账户;同时将各成本、费用和支出类账户的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借方:借记“本年利润”账户,贷记各成本、费用和支出类账户。转账后,“本年利润”账户如为贷方余额,反映本年度自年初开始累计发生的净利润。反之,如为借方余额,反映本年度自年初开始累计发生的净亏损。
年度终了,将“本年利润”账户的全部累计发生额转入“利润分配”账户:若为贷方余额(净利润),则借记“本年利润”账户,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若为借方余额(净亏损),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贷记“本年利润”账户。年度结账后,“本年利润”账户无余额。
2、利润分配,是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当年实现的利润所进行的分配,或对当年发生的亏损所进行的弥补。因此,设置“利润分配”账户是用来核算和监督企业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或应弥补的亏损)和历年分配(或弥亏后的结存余额)后的结存余额。当进行利润分配或年终亏损转入(年终将“本年利润”账户的借方余额转入),或调增上年度亏损,或调减上年利润时,借记“利润分配”账户。
当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年终净利润转入(年终将“本年利润”账户贷方余额转入),或调增上年利润,或调减上年亏损时,贷记“利润分配”账户。年末,该账户若为借方余额,表示历年累计未弥补的亏损,若为贷方余额,表示历年未分配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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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历(Curriculum Vitae)——拉丁语,即“生活的过程”——是有关个人的教育、资历和工作经历的简要介绍,但确切地说,它不是一个人的生活历史,而是一份自我宣传小册子。
一份好的履历,应该让人一看就给他留下良好的印象。女孩短裙的长度有时尚,管理理论有时尚,履历也有其流行的款式,你可以把它做成一盘录像带,也可以用电脑来演示,中间配上一些关键解说词。最重要的是,你的履历应该是一份销售文件,要精心制作,紧跟潮流,文字优美。要说明你是谁,怎样和你联系,从事什么工作,以及你的工作部门,是多面手还是某方面的专家,基底是宽是窄,是领导还是助手等等。?
如果你想请专门的履历设计师制作,务必保证制作好的履历要和你送给他们的文件风格相同,纸张相同,标准相同,否则就会彻底出个大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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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为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案例介绍】
张某系某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通过学校的联系,某公司同意接收张某到公司进行实践操作。2005年1月,该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临时劳动合同。同年6月14日,张某在该公司车间进行车床工作时不慎受伤,致使左手缺失。同年7月27日,该公司与张某就工伤事宜达成了赔偿协议,约定:该公司对张某因工伤事故致残所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假肢安装及维护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次手术所需的费用等予以一次性补偿人民币97000元,不得反悔。当即,张某及其父亲、所在学校的校长及带队老师、该公司的代表均在该协议上签了字,当地法律援助服务所为该协议出具了见证书。此后,该公司即按协议向张某给付了97000元的赔偿款,张某也即离开某有限责任公司。
同年8月24日,张某向发案地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次月15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张某所受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同年11月14日,该公司因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事故认定决定书不服而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06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该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同年1月20日及5月15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发出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张某的伤情构成伤残五级且符合安装假肢。2006年5月24日,张某以该协议的金额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该协议违反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且由该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费用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讨论】
1、本案中,签订的临时劳动合同效力如何?
2、实习生“工伤”,责任谁来承担?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工伤赔偿协商解决并签订协议后,劳动者以该赔偿标准低于法律规定而反悔的怎样处理?
【律师分析】
问题一:《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依上述规定,本案中,张某的受伤不应当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但最后确被事发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该案最后也被法院调解结案,原因除了当时的时间背景外,还与该公司与张某签订了该份临时的劳动合同有关。当然该案例如果发生在现在,估计也不会有这种工伤认定结果。故,建议用人单位在使用实习生的时候,应签订实习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当然该案最后被法院调解结案。
问题二:
实习生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所以不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使用在校学生的,需与之签订实习协议。公司应承担相应雇主责任,除非公司能举证证明实习生有较严重过错。
对于实习生在实习中受伤,学生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予以人身损害赔偿,目前实践中处理,由公司参照工伤赔付标准予以支付。
建议:公司购买商业保险,降低事故发生后的损失。
问题三: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十、当事人就工伤待遇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受理和处理
当事人就工伤待遇达成赔偿协议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以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为受理案件的条件,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送达劳动者之日为申诉时效的起算点。
另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以双方赔偿协议签订之日作为申诉时效的起算点。仲裁委员会审理上述案件时,不应以撤销协议作为前提条件,而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裁决用人单位补足原先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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