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创业板交易风险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互联网行业的创业往往是苦尽甘不来的,要随时做好失败的心理准备,人才和资金是所有创业企业都会面临的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国创业板市场:成长与风险相关内容,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问:创业板支持处于种子期的风险企业上市吗?
答:不支持。因为创业企业的风险比较大,如果在种子期就进入资本市场融资会带来较大的投资风险。企业创业的风险应该由创业者承担,由风险投资人承担,而创业板市场的投资者主要承担的是企业成长的风险。从世界范围看,部分不成功创业板的重要教训之一正是忽略了这一点,我国创业板市场对创业企业设立了盈利要求,要求创业企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有一定的规模和财务稳定性,并具有良好的成长前景。
问:如何判断创业企业的价值?
答:判断上市公司价值没有一个单一的、确定的标准,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来说,投资者首先要关注公司是否具有持续成长能力。一般来说,可以考察企业所拥有的技术、经营模式和经营理念是否先进或者独特,管理层的整理素质如何,企业所在行业的整体发展趋势以及企业在行业中所占的地位等等。其次,投资者应认识到,没有任何一个股票市场能够保证投资者所购买的股票一定会获得高收益。创业板虽然定位于高成长性的创业企业,但这并不代表所有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都会获得高成长。企业的发展受到内外部诸多因素影响,一些企业上市后获得资金支持,迅速发展壮大,投资者获得高收益;但也有一些企业被市场所淘汰,从而造成投资者的损失。此外,证券市场具有自身的运行规律,即便是发展良好的企业,其股票也不会只涨不跌,证券市场本身的波动也会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问:创业板市场主要有哪些风险?
答:主要是来自市场的风险以及来自创业板自身的风险。首先,主板市场存在的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诚信风险、上市公司盲目投资风险、中介机构不尽职导致的公司质量风险、股票大幅波动风险、市场炒作风险等,创业板市场都会存在;其次是来自创业板自身的风险。由于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规模相对小,多处于创业及成长期,发展相对不成熟,其较主板的风险相对较高。
问:创业板相对于主板市场其风险在哪些方面更为突出?
答:由于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规模相对小,多处于创业及成长期,发展相对不成熟,以下风险会更为突出:
一是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创业企业经营稳定性整体低于主板上市公司,一些上市公司经营可能大起大落甚至经营失败,因此其退市的风险较大。
二是上市公司诚信风险。创业板公司多为民营企业,可能存在更加突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市场诚信建设的任务更为艰巨。如果出现大面积上市公司诚信问题,不仅会使投资者面临巨大风险,也会使整个创业板发展遇到诚信危机。
三是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小,市场估值难,估值结果稳定性差,较大数量的股票买卖行为就有可能诱发股价出现大幅波动,股价操纵也更为容易。从海外创业板市场发展经验看,创业板市场的股价波动幅度显著高于主板市场。在NASDAQ市场,我们熟悉的国内三大网站(新浪、网易、搜狐)在1999-2004年间都经历过下跌时股价跌幅超过90%,上涨时股价涨幅超过20倍的情况。
四是创业企业的技术风险。将高科技转化为现实的产品或劳务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必然会受到许多可变因素以及事先难以估测的不确定因素的作用和影响,存在出现技术失败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五是投资者不成熟可能引发的风险。我国投资者结构仍以个人投资者为主,对公司价值的甄别能力不高,抗风险能力不强,对创业企业本身的价值估计难度更大,容易出现盲目投资而引致投资损失风险。
六是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不高带来的风险。目前,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整体服务水平不高,勤勉尽责意识不够,由于创业企业本身的特点,如果中介机构不能充分发挥市场筛选和监督作用,可能导致所推荐的公司质量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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狡兔有三窟,办事要有三策,上策、中策、下策。创业像打兔,再好的猎手在沙漠上没有用武之地。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容,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投资者申请参与创业板市场的流程大致分为四步:
第一步,投资者应尽可能了解创业板的特点、风险,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二步,投资者通过网上或到证券公司营业场所现场提出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
第三步,投资者在提出开通申请后,应向证券公司提供本人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偏好等基本信息。证券公司将据此对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告知投资者,作为投资者判断自身是否适合参与创业板交易的参考。
如果风险测评结果显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弱,不适合参与创业板交易,投资者应当审慎考虑是否直接参与创业板交易或者选择通过购买投资基金等方式间接参与。
第四步,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经办人员的见证下,需按照要求到证券公司的营业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还应抄录“特别声明”)。证券公司完成相关核查程序后,在规定时间内为投资者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深交所提醒您:加强对创业板市场的认识,熟悉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的流程,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做到办理手续心中有数,参与创业板市场谨慎、理性。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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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是一台戏,精彩的剧情演绎着你创业的艰辛和成功的喜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容,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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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创业企业经营稳定性整体上低于主板上市公司,一些上市公司经营可能大起大落甚至经营失败,上市公司因此退市的风险较大。
二、上市公司诚信风险。创业板公司多为民营企业,可能存在更加突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市场诚信建设的任务更为艰巨。如果大面积出现上市公司诚信问题,不仅会使投资面临巨大风险,也会使整个创业板发展遇到诚信危机。
三、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小,市场估值难,估值结果稳定性差,而且较大数量的股票买卖行为就有可能诱发股价出现大幅波动,股价操作也更为容易。
四、创业企业技术风险。将高科技转化为现实的产品或劳务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必然会受到许多可变因素以及事先难以估测的不确定因素的作用和影响,存在出现技术失败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五、投资者不成熟可能引发的风险。我国投资者结构仍以个人投资者为主,对公司价值的甄别能力有待提高,抗风险能力不强,对创业企业本身的价值估计难度更大,容易出现盲目投资而引致投资损失风险。
六、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不高带来的风险。目前,包括保荐机构、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整体服务水平不高,勤勉尽责意识不够,由于创业企业本身的特点,如果中介机构不能充分发挥市场筛选和监督作用,可能导致所推荐的公司质量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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狡兔有三窟,办事要有三策, 上策、中策、下策。创业像打兔,再好的猎手在沙漠上没有用武之地。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容,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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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创业板市场主要有哪些风险?
答:主要是来自市场的风险以及来自创业板自身的风险。首先,主板市场存在的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诚信风险、上市公司盲目投资风险、中介机构不尽职导致的公司质量风险、股票大幅波动风险、市场炒作风险等,创业板市场都会存在;其次是来自创业板自身的风险。由于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规模相对小,多处于创业及成长期,发展相对不成熟,其较主板的风险相对较高。
问:创业板相对于主板市场其风险在哪些方面更为突出?
答:由于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规模相对小,多处于创业及成长期,发展相对不成熟,以下风险会更为突出:
一是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创业企业经营稳定性整体低于主板上市公司,一些上市公司经营可能大起大落甚至经营失败,因此其退市的风险较大。
二是上市公司诚信风险。创业板公司多为民营企业,可能存在更加突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市场诚信建设的任务更为艰巨。如果出现大面积上市公司诚信问题,不仅会使投资者面临巨大风险,也会使整个创业板发展遇到诚信危机。
三是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小,市场估值难,估值结果稳定性差,较大数量的股票买卖行为就有可能诱发股价出现大幅波动,股价操纵也更为容易。从海外创业板市场发展经验看,创业板市场的股价波动幅度显著高于主板市场。在NASDAQ市场,我们熟悉的国内三大网站(新浪、网易、搜狐)在1999-2004年间都经历过下跌时股价跌幅超过90%,上涨时股价涨幅超过20倍的情况。
四是创业企业的技术风险。将高科技转化为现实的产品或劳务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必然会受到许多可变因素以及事先难以估测的不确定因素的作用和影响,存在出现技术失败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五是投资者不成熟可能引发的风险。我国投资者结构仍以个人投资者为主,对公司价值的甄别能力不高,抗风险能力不强,对创业企业本身的价值估计难度更大,容易出现盲目投资而引致投资损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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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市场,是指专门协助高成长的新兴创新公司特别是高科技公司筹资并进行资本运作的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的也称为二板市场、另类股票市场、增长型股票市场等。那么创业板市场交易规则是怎样的。
第二板市场附属于主板市场,和主板市场拥有相同的交易系统;有的和主板市场有相同的监管标准和监察队伍,所不同的只是上市标准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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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市场,可谓承载着时代的重任。在过去一年中国资本市场中,领一时之风骚。但是,创业板市场能否成为支撑未来几年,乃至未来几十年中国经济高速成长一个金融杠杆,仍然需要大家来共同研究创业板市场成长与风险。
我相信经过各位专家学者深入研讨,通过前十四次论坛借鉴,中国资本市场并将取得更多更好更重要的研究成果。这些优秀的研究成果,必将有助于推进我国创业板市场发展和建设,将成为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建立中国经济发展提供强大动力的现代金融体系做出应有贡献。
2010年9月9号教师节前夕,胡锦涛专门亲临人民大学考察,他充分肯定人民大学的办学宗旨,以及60多年来办学成就,期望把中国人民大学建立成为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希望我校多做研究成果,为中央决策提供参考,这是对广大师生巨大鞭策和鼓舞。我们希望通过中国资本市场进一步推动人民大学金融与资本市场理论研究水平,把资本市场研究与金融学科发展成为人民大学具有国际影响,和世界一流重要学科理念,同时也为我们金融政策制定提供重要的参考,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但是应该看到,创业板要能够持续可持续的发展下去是很不容易的。刚才林晨和纪宝成同志都讲到这个问题,世界上创业板两个热潮,71年纳斯达克开始之后,80年代世界各国又在炒。但是到了90年代有些东西就不行了,后来又网络兴起又是一股热潮,但是网络组泡沫破灭之后又不行了。现在你放眼看世界上创业板市场,有的根本就关了,像德国的创业板就被关了,有的被边缘化了,真正出现就是一个纳斯达克,还有韩国那个也可以,但是他的规模比纳斯达克小多了。
所以,我们说要想真正中国创业板能够健康发展,我们真正能打造出中国纳斯达克,这是一个很艰巨任务,而且也不是短期内就能做到,需要我们坚持不懈的努力。那么,我在这想跟大家分享一下我的一些思考。第一就是纳斯达克它是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有人把创业板,把纳斯达克说成是创业板,这个不全面。从纳斯达克发展历史来看,他最初是三个层次,一个是纳斯达克全国市场,一个叫纳斯达克小型资本市场,一个就是柜台交易,OTC。
昨天我也上网看一下,名字改了一下,但是三个层次没有变。因为现在它已经是更全球化,所以它叫纳斯达克全球市场,全球市场里面还有一个精神失常,这是一个层次。第二个层次原来叫小型资本市场,现在叫资本市场。那么,全球市场大概4千多家上市公司,资本市场,小型资本市场真正的二板是1700多家上市公司。那么,他的三板实施交易OTC现在也分了三个层次,一个叫OTCQS,一个叫OTCQB,还有一个粉红色市场。实际上他整个在柜台交易上市之后7千家分成三个档次,QS是第一档,QB是第二档,粉红色市场是第三档,他是这样一个结构。
所以我们说要建设中国的纳斯达克不能孤立去谈创业板,一定要谈多层次资本市场。为什么要谈多层次资本市场?因为从一个角度来说,上创业板的企业成长以后,他要去进一步扩大融资的话,他就可以到一板市场上去,上升到一板市场。另外,有一些还不够成熟上创业板的企业,他可以先在柜台交易上,再有一些退市,从创业板退市的企业可以退到柜台交易上。因为,有的投资者手里的股票还得要有交易,所以我说三板,就是OTC,柜台,实际既是一个孵化器,又是一个垃圾筒。
所以,这样一个结构是完全必要的,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结构,想孤立的去发展创业板恐怕是不容易的。
根据我上面的说法,创业板的结构来说,绝大部分企业应该是真正的创新企业,如果拿这个标准来衡量我们现在上市的创业板企业,我觉得恐怕有些企业还达不到这样一个标准。那么,从规模来说,刚才尚福林同志告诉我,到去年年底是153家,昨天又上了5家,应该是158家。应该说从我们开始到现在发展那还是很快的,香港创业板上市刚开始说50家,昨天我们查了一下127家,还没有我们发展的快,他已经差不多10年了,他99年开始,11年了。但是从中国这样一个资本市场,这样一个规模来看,158家还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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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创业企业发展、落实自主创新战略,是创业板市场的历史使命。同时,中国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也为创业板市场开拓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当然创业板市场也存在着一定风险,那么我们应该如何防范创业板市场风险?
我们对创业板市场应当实行完全的市场发行制度。不象过去用额度来控制。企业发行和上市由企业、保荐人、交易所和投资者共同决定,发行量和发行价格主要看投资者接不接受。这是决定股票能不能发行、发行是否失败和能筹集多少资金的关键性因素。实行保荐制度是保证发行和上市公平的重要条件,首先,要有一定资格的中介机构才能充当保荐人。保荐人对企业发行中出现的问题要负连带责任,上市后发现企业有虚假陈述和其他问题也要负责任。这就提高了保荐人的责任心,保证市场的公开和透明,从而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创业板的保荐制度,各国和地区规定不尽相同,英国AIM“终生”保荐人制度
马来西亚MESDAQ“接力”保荐人制度。香港创业板规定的保荐时间为:(1)新申请人的发行上市期间;(2)发行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3)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我国主板市场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最近又发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比主板上市公司分别延长了一个会计年度。我认为这是对的。必须加大保荐人的责任,在保荐时间已经过期,但仍出现保荐责任范围的事件,保荐人还需负责任。企业如果出现虚假信息披露等行为,保荐人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就可以规范保荐人的行为,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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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Second-board Market),是与主板市场(Main-Board Market)不同的一类证券市场,其主要针对解决创业型企业、中小型企业及高科技产业企业等需要进行融资和发展而设立。那么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
依照深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市公司7月2日向证券上市公司发布的“关于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要求,投资者最早自7月15日起可以向证券上市公司提出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具体受理日期按照证券上市公司的内部安排而定。
是否需要从7月15日起“尽早”去营业部办理申请开通手续?或者等到创业板首批股票上市交易前才去办理相应手续?
答:自7月15日起一直到创业板正式推出后,投资者都可随时到证券上市公司办理创业板交易的开通申请手续。从15日到创业板首批股票上市交易前,证券上市公司将根据客户预约申请的情况进行统一安排,以保证开通手续能够有序进行。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和到现场向证券上市公司提出申请,但签署风险揭示书及特别声明必须到营业部现场办理。
需要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的是,大家不必赶在7月15日开始几天“扎堆”去营业部办理申请手续,也尽量不要等到创业板首批股票上市交易前才抢着去办理,而应尽可能依照各证券营业部的统一安排,有序地分期分批去办理,以提高效率,避免因拥挤而带来长时间的等待和不便。
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具体要经过哪些流程?
答:投资者申请参与创业板市场的流程大致分为四步:
第一步,投资者应尽可能了解创业板的特点、风险,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二步,投资者通过网上或到证券上市公司营业场所现场提出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
第三步,投资者在提出开通申请后,应向证券上市公司提供本人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偏好等基本信息。证券上市公司将据此对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告知投资者,作为投资者判断自身是否适合参与创业板交易的参考。
如果风险测评结果显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弱,不适合参与创业板交易,投资者应当审慎考虑是否直接参与创业板交易或者选择通过购买投资基金等方式间接参与。
第四步,投资者在证券上市公司经办人员的见证下,需按照要求到证券上市公司的营业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还应抄录“特别声明”)。证券上市公司完成相关核查程序后,在规定时间内为投资者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投资者如何确认自己的交易经验?
证券上市公司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市公司提供的数据对投资者的首次股票交易日期进行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对投资者的交易经验进行认定。
除此之外,投资者自己也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市公司网站对本人证券账户的首次股票交易日期进行参考性查询,查询方式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市公司网站上的查询指南,网址为:http://www.chinaclear.cn/。
如已具备两年交易经验,如何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向所属证券上市公司营业部提出开通申请后,需要认真阅读并现场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证券上市公司经办人员见证投资者签署过程并核对相关内容后再予签字确认。上述文件签署两个交易日后,经证券上市公司完成相关核查程序,可为投资者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投资者在此期间也可以撤回开通申请。
问:如果交易经验暂时还未达到两年,如何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答:对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原则上不鼓励直接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创业板投资基金、理财产品等方式间接参与。如果投资者审慎评估了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坚持要申请,则必须在营业部现场按要求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并就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证券上市公司在完成相关核查程序,并经过营业部负责人签字核准后,方可在上述文件签署五个交易日后为其开通交易。投资者在此期间也可以撤回开通申请。
投资者是否必须亲自到证券上市公司营业场所现场办理开通手续?
原则上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到证券上市公司营业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针对投资者年龄超过70周岁、身体残疾或者身处国外等特殊情况,证券上市公司可视需要安排工作人员上门与其签署风险揭示书或接受持公证委托书的代理人代为申请办理。
是否必须到原先开户的营业部办理开通手续?
投资者原则上应在目前进行交易的开户营业部办理开通手续,但证券上市公司所属营业部也可以受理在本上市公司异地营业部开户投资者的开通申请和进行风险揭示书的签署。
在办理开通手续时,为什么要向证券上市公司提供个人基本情况和风险偏好等信息?
由于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相对较高,并非所有投资者都适合直接参与创业板市场。因此,证券上市公司需要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了解,包括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信息。在了解这些基本信息的基础上,证券上市公司将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评,帮助投资者判断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提示风险。通过了解客户的信息,证券上市公司还将在此基础上开展有针对性的风险揭示、投资者培训和教育等工作,不断做好投资者的服务工作,提高证券上市公司服务水平。
需要强调的是,投资者必须如实、完整地提供上述个人信息,证券上市公司则必须对投资者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对于明显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信息不完整的客户,经劝导无效后,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法规明确授权证券上市公司可以拒绝为此类投资者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跨证券上市公司转托管后,原先的开通申请是否还有效?
对于跨证券上市公司转托管,在甲上市公司提出申请但未开通交易期间发生的转托管,投资者到乙上市公司需要重新提出申请办理开通。已经开通创业板交易的转托管,投资者可向乙上市公司出具在甲上市公司签署的风险揭示书复本,乙上市公司在复核签署时间等内容后,可以为其开通创业板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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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公司的一般特征是:规模比较小,发行的股数少,且公司经营不稳定。而股本较小的企业,往往价格波动较大,对经营状况的敏感度极高,股价容易大幅波动。那么创业板市场有什么风险呢?
其次是道德风险。按照创业板的进入标准,既然创业者创立企业三年就挣得了亿万身家,那么一旦他判断企业已经被市场高估,与其艰苦奋斗还不如早点拿钱回家划算,他就会产生强大的套现欲。禁售制度管得了一时,管不了一世。创业者只需把"泡沫"维持到成功套现之后,一切便显得悄无声息。
中小板的企业高管为套现而辞职尚且大有人在,创业板沦为"套现板"的概率自然更高。此外,创业板市场设立初期,上市公司数量少,规模小。加之沪深主板市场一贯的"炒新"行为,难免在一个极短的时间内出现盲目追高的"过度繁荣"。如果投资者试图以小搏大,将这种投机心态带入创业板,将会承受比主板更加巨大的投资风险。
第三是退市风险。企业的快速成长本身就难以持续,再加上市场波动、技术更新、团队离散……创业板上的企业注定活得小心翼翼,其根结便在于创业板的"直接退市"规定。该规定指出,企业即便没有出现亏损,只要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限期内不能改善的则将启动退市程序:1。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净资产为负;3。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换言之,创业板不会出现ST、*ST等警示过渡阶段,无数主板公司连续亏损却通过买壳、借壳最终重组的取巧故事,将会在此绝迹,创业板极有可能成为"退市板"。
如果遭遇退市,投资者手持股票的流动性和价值都将急剧降低,甚至归零。这也是投资创业板最大的风险。
事实上,至今在全球40多个创业板市场中成功的,只有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一家而已。中国创业板能不能避免重蹈失败者的覆辙?我们不妨从近在咫尺的香港创业板遭遇的挫折中,吸取一些经验与教训。
1999年11月25日,香港交易所设立创业板,经历过炒作的风风雨雨,最早上市的两家公司的股价升幅分别高达80%及60%。但好景不长,香港创业板指数没多久便跌去近三分之二。
究其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企业资源不足;科网股独大,行业覆盖面过窄;上市监管过于宽松,高管频繁套现。所幸的是,内地创业板相比于香港,还是有很大的优势。内地创业板有着丰富的企业资源,除了IT通信以外,高端制造业、新能源、材料行业都在蓬勃发展。这些都是内地创业板的先天优势和蓬勃发展的保障。
不可否认,创业板推出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但其积极意义仍是远大于不确定性的。2008年,中小企业受到多重打击。如今他们开始痛苦地转型,推出创业板能为其提供融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压力,鼓励他们去创新。
另外,从长远来看,创业板更多承担的是纽带作用,链接民间资本、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建设。创业板、中小板和主板的设置,可以吸引不同需求的企业。随着企业的成长,板块之间的有效联动,最终将有助于推动中国的产业升级,提高企业规范的公司治理水平。
可以预见的是,创业板不会像"温吞水"一样波澜不惊,而会使投机资金为之"沸腾"。只是对于中小企业与投资者而言,应该具备更强的风险意识,警惕其中的各种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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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后,我们应该怎么防范一些风险?面临的风险有哪些?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许可风险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是合同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依法自己设立的,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该名称和地址均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和工商业场所地址。
2、授权范围:包括商标使用许可的性质(独占、排他或者普通使用许可);被许可商标的图样,被许可商标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许可期间等。
3、为保证商品质量而约定的有关措施:如技术设备、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等等。
4、许可人保证被许可商标专用权的有关条款:如到期续展,不得在合同存续期间注销被许可商标等等。
5、合同中止或解除条件。
6、商标使用费(许可资)数额及支付办法。
7、违约责任。
8、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9、合同生效日期。
10、合同签约日期、地点。
1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签字、盖章。
12、合同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完善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内容,对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减少合同纠纷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等方面产生纠纷时,一般均坚持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除非这种约定是违法的。因此,合同订立的内容越详细、越具体、越能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越容易分清责任,为妥善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纠纷奠定良好基础。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商标许可风险,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看了“商标许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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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一定要有激情燃烧的岁月的感觉,或者是万马奔腾的感觉。那么创业做什么风险小?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竹炭是天然的环保保健产品,利用其超强的吸附性、释放红外线及负离子研制发出100多种产品,竹炭在日本被称之为“黑钻石”是居家必备品,风行日本、泰国、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多年,竹炭在中国也被列入星火计划在全国出现燎原之势。用竹炭作燃料,它散发的清香可使满室芬芳,闻之令人神清气爽。竹炭不仅易于燃烧,而且用量节省。除作燃料外,竹香炭还可广泛应用于食品烹调、烘烤、储藏及保鲜,烹制米饭时置入一块竹香炭,可保护其营养成分不易损失,米饭更是香软可口;将竹炭放入冰箱内,可去除异味,防止食物变质,延长食物保鲜期;油炸食物时,放入少许竹炭,不但可以省油,而且能保证油质不变;用其炖煮食物,可使食物迅速酥软。
用竹炭浸泡自来水,可去除水中的漂白粉气味以及各类有害杂质,且水中污物不易粘附卫生洁具;将竹炭置入卫生间或衣橱内,可去除异味,防止衣物霉驻;置于鱼缸中,可使水质更为干净,鱼类不易受病菌侵害。由于用途广泛,功能多样,竹炭越来越深受各国消费者的喜爱,如此广阔的市场,不妨创业竹炭制品专卖店。开这么一家竹炭制品店的投资不大,主要就是店面租金、装修费用、员工工资和流动资金几大块,店面只要十几平方米即可,员工1名,总投资计5万元左右。竹炭制品的利润率为50%,日均营业额差不多600元左右,半年的毛利可突破10万元,可收回全年的全部投资,净利近2万元。.#p#副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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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创业风险的界定,目前学术界还没有统一的观点,大多数国内外学者都只针对自己所研究的领域或角度来界定,而并没有将其一般的概念提炼出来。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创业法律风险与防范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摘 要 我国确立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发展战略。本文从分析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入手,分析了法律风险存在的原因,进而对如何防范大学生创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行探讨,最后提出可行性的对策,以帮助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降低法律风险成本,促进大学生创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大学生 创业 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吕欢、姚亦亚、韩娟,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教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197-02
今年两会上,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成推动中国经济继续前行的“双引擎”之一。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学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2015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总数将达到749万人,比2014年增加了22万人,大学生就业面临新的挑战,广大毕业生应选择多条出路,为自己创造就业机会。大学生创业作为就业的一个有效途径,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其就业压力。大学生受过高等教育,是最具创新、创业潜力的群体之一,自主创业在大学生中越来越受到关注,对于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创业有一定的难度,当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大学生是否具备规避风险的能力,对创业的成功与失败有着直接的影响。深入了解大学生创业的一些特点,加强对大学生创业过程中法律风险防范的研究,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
一、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分析
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风险,如盲目选择创业项目;盲目乐观;经验不足,纸上谈兵;缺乏合作;创业投机性;创业者决策的独断和无制约;企业盲目的扩张和多元化;公司财务上未遵循审慎原则等。现在很多大学生在创业项目选择上倾向于高科技领域和服务领域,或者根据自己的喜好决定投资方向,缺乏创业技能、实际动手的能力。大学生由于长期身处校园环境,掌握的社会资源有限,缺乏公司营销和管理经验。
创业大学生对相关政策不了解、他们很少关注创业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比如公司注册、合同签订、劳动关系、知识产权、税收等。他们缺乏法律意识,在创业实践中的众多环节上容易忽视法律。大学生创业的公司项目一般规模较小,经济实力较弱,一旦企业涉诉,企业或者投资人很容易背上债务,从而导致创业失败。随着国家一系列支持大学生创业政策的出台,创业的大学生群体逐渐增加,大学生创业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营活动中创业组织设立形式选择的法律风险
一般而言,创业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形式。组织设立形式不同,投资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不一样的。大学生在选择创业组织形式时,首先要了解不同组织形式存在的法律风险,然后根据自己创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二)创业组织运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大学生因社会经验欠缺和法律素养薄弱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法律风险,容易卷入各种侵权或者合同等法律纠纷。
1.合同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要签订各种合同,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由于对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了解,存在利益损失。在订立合同前,先做调查,学习《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确保订立的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的。在订立合同的形式上,应该选择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同时尽可能地把合同条款做明确约定,避免今后公司运行过程中产生歧义,口头合同在举证方面,难度较大,很容易使自己处于被动状态。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要注意合同的内容、形式与证据是否具体明确,要根据公司具体情况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及时采取法律措施进行维护自身利益,确保公司经营过程能够合法运行。
2.劳动关系风险。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大学生创业过程劳动纠纷增多。在签订劳动合同;购置社会保险;发放劳动者薪资、社保、公积金;劳动法在公司中落实情况;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及时送达本人等事宜上存在较多的法律风险。大学生在创业前对公司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有所欠缺,公司容易出现劳动关系风险。大学生创业者有效处理劳动纠纷,可以降低公司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3.知识产权风险。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意味着知识产权时代的到来。大学生通过自主创业、自主创新,研发了新科技产品,知识产权是企业非常重要的无形资产。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不完善,在创业过程中常常出现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也会出现不可避免的麻烦,使自身的知识产权得不到维护,或出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4.税收风险。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和公民应尽的义务,大学生创业者必须学习和了解税收方面的内容。在公司开业初期,要主动依法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国家出台了一些扶持政策来鼓励大学生创业,大学生创业者在创业初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大学生的税收进行减免。在期限之后,按照规定依法纳税。大学生创业者要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制度,防止过失性的构成偷税漏税。
(三)创业组织终止后债务清偿的法律风险
创业组织终止后,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创业组织终止后的债务清偿要承担风险,不同的组织形式,承担的风险不同。按照创业组织形式不同,以有限责任公司终止的,大学生创业者应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组织形式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的形式,那么就按照创业组织存在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大学生创业过程中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大学生创业缺乏政府政策的引导和扶持
当前,我国社会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大学生创业所需要的各项服务还不完善。大学生创业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各类法律法规制度在进一步完善之中。政府部门在管理大学生创业活动中,责任主体不够明确,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共青团、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指导中心等都有承担部分管理职能,这对大学生创业政策的有效实施有一定的影响。在就业形势严峻的大背景下,政府重视大学生创业问题,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措施。在执行过程上,由于不能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实质性的支持和帮助,大学生的创业发展必然受到制约。
(二)高校缺乏对大学生的创业教育
许多高校在大学生就业指导过程中,把创业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但对创业教育的管理上还缺乏教育内容、标准化规定等。在整体的教学体系中,还未完全融入大学生创业教育。大学生的创业教育理论体系还处于初级阶段,高校师资建设还不完善,缺乏具有实战经验的创业教育老师。一些高校因教育资金有限,在推动创业指导教育上也受到一定的制约,使得高校在大学业生创业教育方面不能充分发挥作用。高校法律基础课程少,高校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仅仅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获得的法律知识是有限的。思修课程中有关法律的课时较少,基础性法律知识教育以民法、刑法为主,其他合同法、诉讼法等法律鲜有教授,对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的提高不利。
(三)大学生创业者自身的法律观念淡薄
1.欠缺法律知识。在创业初期,大学生缺少经营管理企业的实战经验,工作能力相对较弱,内部管理不善,对经营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有所欠缺,对于一些潜在的法律风险没能及时准确的做出判断。在碰到困难时,处理上相对滞后,无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导致创业失败。
2.忽视法律。职业精神和道德秩序的缺失是形成创业风险的原因之一。在追求企业利益过程中,要考虑法律、法规与道德、社会行为规范的整体协调。在实际创业过程中,在风险和利益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往往容易忽视法律。以投机心理,做一些不合法律规定的事。
三、大学生创业过程中法律风险防范的对策
(一)政府层面:建立健全大学生创业法律保障体系
政府应该发挥其宏观调控作用,进行适当的干预,对大学生创业通过立法的方式给予相应的合理保护和支持,努力构建促进大学生创业的一整套大学生创业法律保障体系,积极制定出台一系列对促进创业有关的政策措施,完善我国大学生创业等相关法律制度,优化大学生创业的社会环境,建立健全大学生创业的法律保障。
各地政府部门应该贴近实际,更加细化地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扶持当地大学生创业,对创业指导、培训、开业、税收、融资等方面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学校层面:加强和改进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
加强和改进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是高校提升大学生创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最为直接而有效的对策。为了更好的培养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应将创业法律知识纳入到创业教育内容中,转变传统的教育模式,丰富与创业法律知识有关的创业教育教学内容,培育创业法律知识相关的教育方法和手段。
高校应积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教育,进一步推进创业教育。学校的教育中,仅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获取法律知识,是明显不足。高校可以组织有法学专业老师编写创业相关的法律知识读本,对创业大学生进行集中教育;组织聘请法学专业老师和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作为创业大学生的法律顾问;邀请知名企业家为创业大学生开展以防范创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为主题的相关讲座。
在高校开展知识产权教育,指导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提高维权意识和大学生自主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大学生创业者必须要学习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方面的内容,学会依法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同时又不去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
(三)大学生创业者层面:培养和增强大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
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缺乏经营管理相关法律知识,未能及时考虑到创业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可能会导致无意间触犯法律的规定。在利益面前,也可能使其低估法律风险,进而违反法律规定。
在准备创业前,大学生应利用寒暑假期间兼职或实习,通过这些实践活动,先了解和学习创业的相关知识。当然也可以通过毕业先就业的方式,去学习公司的管理经验,了解创业中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问题,为法律风险打好“预防针”,为创业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通过查阅资料以及咨询工作人员,了解国家、各地政府以及高校对大学生创业的扶持政策。同时学习创业的法律知识,努力做好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降低创业风险。
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应该掌握一些必要的法律知识:创立公司时,领取营业执照,了解《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工商管理法规;公司创立后,应该了解税法和财务制度,进行税务登记;在管理员工过程中,了解《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规定,财务工作要聘请有从业资格人员。在创业经营中,要懂得基本的民商事法律、知识产权以及行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法律顾问或律师寻求帮助,规范操作以降低创业风险。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学生创业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风险。大学生由于社会经验和管理能力的局限,在创业过程中容易受到法律风险的冲击。法治社会里,法律风险贯穿于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始终,法律风险是其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本文对大学生创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对防范创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有针对性地给出了意见和建议,有效防范和控制大学生创业过程中法律风险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王赛芝.刍议大学生创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经济研究导刊.2011(3).
[2]孟国碧,王德斌.论高校大学生创业中的法律风险及对策.理论视野.2012(10).
[3]吴晓红.略论大学生创业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法治视点.2013(7).
[4]李中良,陈亮.当前大学生创业过程中的风险与控制.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3(12).
[5]刘志.大学生创业意向的结构、影响因素及提升对策研究.东北师范大学.2013.
[6]朱文胜,吕中国.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研究――以高校创业法律教育的完善为视角.思想理论教育.2013(3).
[7]陈卓.大学生创业教育研究.西北民族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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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不像读书,一天可以过好多年,创业必须一步一个脚印走。那么创业开什么店风险小?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互联网海边社会,因特网可以用来购买汽车、升级软 网店店
现在很多人开网店,免费开店,去批发市场批点衣服,放店铺里卖就可以了,刚开始的时候只进几件衣服就可以了,卖掉了可以慢慢的补货。这个项目是资金少的买卖,但是同时他有一个缺点,就是见效慢。网店开的久,名气大了,效益自然就上去了。刚开始的时候网店信用低,有时很久没人光顾。就要你自己宣传,动员你的人际关系帮你刷信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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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随着大学生越来越普遍,每年大学生的毕业人数在增加,而我国可提供的就业岗位有限,这就导致了毕业大学生的就业困难问题的产生,面对社会就业压力的严峻考验,很多大学生选择了在毕业时进行自主创业。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分析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化的经济制度。如果脱离了法律的规制,我们无法想象经济的运行、社会的发展将会是一种什么样的状况。诚然市场经济会为创业者提供更多的创业机会,会使无数的创业者实现了自己的梦想。但随着时代不断的进步,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创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是创业者所不能逃避的。因此,对于一个创业者来说,法律知识的储备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怎样储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以及储备哪些法律知识也就成为摆在创业者面前的一个难题了。我愿意通过本文的相关内容解开这个难题。
一、怎样进行法律知识储备
法律是一个古老的学科,从原始社会的一般性原则到今天的成文法与普通法两大法系的建立,从孟德斯鸠在书中表述的三权分立到今天民主社会的建设,都渗透着社会法治建设的成果。但对于一个并非以法律为专业的创业者来说,纷繁复杂的法律条文如同“天书”一样难懂。怎样突破学习法律的“瓶颈”,达到运用法律知识,预防法律风险的发生呢?
(一)法律与现实生活相结合
法律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将其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通过某种固定的程序,产生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虽然法律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它也是来源于生活中的意志,是对现实生活的客观反映。法律是规定了权利、义务的一张纸,也是有在与现实生活结合的基础上,法律才变得鲜活起来,才可以真正达到法律调整人行为的目的。对于创业者来说,就是与其经营行为相结合。通过法律条文与自己行为的对比,找到经营行为中存在的法律风险,通过合法的方式将法律风险化解掉,已达到经营行为的顺利开展。
(二)法律与创业者所在的行业相融合
创业者所处的行业决定了创业者对法律知识储备的方向,不同的行业对法律知识的要求也不尽相同。我国现行法律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的每个角落。
对于创业者来说,首先应对自己所在的行业应该有一个宏观的把握,并对该行业的微观行为有一定的知悉。在此基础之上,通过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指导自己的经营行为就会更加有针对性,也更加有利于法律风险的防范。
(三)创业者与法律专业人的沟通
社会经济越发展,社会的分工就越细化,社会分工细化的结果就要求各个行业相互配合、相互支撑,以实现市场经济中的利益最大化。由于创业者本身对法律知识的局限性,加之工作的繁杂,无暇顾及法律知识的储备,或者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存有片面的看法,这些原因可能导致创业者因法律风险的发生而使其创业的梦想在中途夭折。
律师是现代社会中对公司(企业)法律风险进行评估、防范的专业人员,创业者可以通过委托律师来办理相关法律事务,使公司的法律风险降低到最小。这样做的优点在于,第一,既有效的控制了法律风险,又使创业者从复杂的法律条文中解脱出来,全身心地投入到公司的运营中;第二,可以使社会资源得到更为有效的整合,提高工作效率。
二、创业者应该储备哪些法律知识
(一)创业者应当了解《公司法》的基本原理与实务操作
《公司法》规定了商事行为的基本原理,它也是商事行为是否合法的基础依据。因此,了解和掌握《公司法》的相关内容对创业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该重要性主要体现在,第一,为创业者是否设立公司、设立什么性质的公司指明了方向,并可以使创业者了解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公司经营不善时的退出机制;第二,创业者可以清楚的知道他与其他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的关系及相互之间应该有那些行为模式,如果违反相应的义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等。第三,了解公司的财务情况,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负债以及因此产生的法律风险进行宏观上的掌控。
(二)创业者应当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与实务操作
创业者在经营企业过程中,大量的经营行为都是由合同来确立和执行的,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实务操作是每个创业者不可避免的课题。《合同法》的实践性很强,它的相关规定也是我们现实生活中所能遇见的行为,掌握基本的法律规定,强其巧妙的与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行为结合起来对于一个创业者来说并不是一件难事。怎样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以及后合同义务的约定,这些都是保证创业者利益不受损害的途径。
(三)创业者应当了解《税法》的基本原理与实务操作
如实的缴纳相应的税金,使每一个公司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但是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涉税案件,这些案件所表现出来的并非都是公司经营者有意思的偷税、逃税,还有一部分是因为对相应的税收法律知识了解太少。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掌握基本的税法知识对一个公司的经营这是非常重要的。怎样了解《税法》的相关知识呢?第一,清楚自己所属的行业及经营的产品(服务)需要交纳那些税款;第二,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回及退回的程序;第三,税款在会计账目上如何列支。
创业者是市场经济主体中最为活跃的力量,更好的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发展是每个创业者永恒的话题。创业者储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有助于对利润的追逐。一切在变,但是对正义的追求,对法律的信仰,永远不会改变,法制的阳光也会照耀整个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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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迷失的方向,往往不是事业,更多的是道德。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容,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与豆浆一样,果汁也具有很高的营养价值。猕猴桃汁、苹果汁,不但对减肥有益,更是能够补充人体的微量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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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结论产生在调查研究之后;在调查研究中,如果找不出原因和解决办法就不能放过。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容,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产业信息网发布的《2015-2020年中国汽车后市场调查评估及发展趋势报告》显示,2012年全国二手车交易量达到479.14万辆,并没有按照预期突破500万辆大关。而在2013年,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二手车市场将会有所反弹,并在当年将会有爆发式发展,更有相关人士认为2013年二手车的交易量可以达到550万辆。但是,市场并没有像之前预期的那样发展,增速也低于了原先的预计。
根据最新发布的数据,2013年,我国二手车市场交易量达到了520.33万辆,相比去年同期增长8.60%,交易额也达到了2916.49亿元,相比去年同期增长12.62%。面对这一数据,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国内二手车的销量并没有达到预期水平。
数据显示,2004年到2013年十年间全国二手车交易量增长了四倍,但是,近五年来,我国二手车交易量的增长率却呈逐年下滑态势。
2009年,我国二手车交易量增长率为21.9%,从当年开始,虽然交易量一直有所增高,但增速却一直放缓。
2014年12月,全国31个省市共交易二手车60.18万辆,环比上月增长11.63%。从二手车市场的主要交易品种上看,12月二手轿车共交易35.06万辆,环比增长12.47%,交易额248.7亿元;客车8.82万辆,环比增长17.2%,交易额38.72亿元;载货车7.43万辆,环比增长14.06%,交易额40.06亿元;越野车2.21万辆,环比增长4.74%,交易额34.17亿元。12月全国二手车交易额399.39亿元,环比上月增长20.49%。
2014年1-12月全国共交易二手车605.29万辆,相比上年同期增长16.33%,交易额3675.65亿元,相比上年同期上涨26.03%。其中,基本型乘用车351.43万辆,同比增长15.25%,交易额2264.21亿元。客车90.27万辆,同比增长16.63%,交易额425.89亿元。载货车76.74万辆,同比增长14.85%,交易额334.76亿元。越野车20.33万辆,同比增长21.86%,交易额300.1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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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学生创业,国家给予政策优惠、资金扶持、能力指导等各方面的支持、自主创业成为很多将毕业或毕业大学生的选择。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摘 要 我国确立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发展战略。本文从分析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入手,分析了法律风险存在的原因,进而对如何防范大学生创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行探讨,最后提出可行性的对策,以帮助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降低法律风险成本,促进大学生创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大学生 创业 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吕欢、姚亦亚、韩娟,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教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197-02
今年两会上,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成推动中国经济继续前行的“双引擎”之一。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学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2015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总数将达到749万人,比2014年增加了22万人,大学生就业面临新的挑战,广大毕业生应选择多条出路,为自己创造就业机会。大学生创业作为就业的一个有效途径,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其就业压力。大学生受过高等教育,是最具创新、创业潜力的群体之一,自主创业在大学生中越来越受到关注,对于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创业有一定的难度,当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大学生是否具备规避风险的能力,对创业的成功与失败有着直接的影响。深入了解大学生创业的一些特点,加强对大学生创业过程中法律风险防范的研究,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
一、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分析
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风险,如盲目选择创业项目;盲目乐观;经验不足,纸上谈兵;缺乏合作;创业投机性;创业者决策的独断和无制约;企业盲目的扩张和多元化;公司财务上未遵循审慎原则等。现在很多大学生在创业项目选择上倾向于高科技领域和服务领域,或者根据自己的喜好决定投资方向,缺乏创业技能、实际动手的能力。大学生由于长期身处校园环境,掌握的社会资源有限,缺乏公司营销和管理经验。
创业大学生对相关政策不了解、他们很少关注创业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比如公司注册、合同签订、劳动关系、知识产权、税收等。他们缺乏法律意识,在创业实践中的众多环节上容易忽视法律。大学生创业的公司项目一般规模较小,经济实力较弱,一旦企业涉诉,企业或者投资人很容易背上债务,从而导致创业失败。随着国家一系列支持大学生创业政策的出台,创业的大学生群体逐渐增加,大学生创业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营活动中创业组织设立形式选择的法律风险
一般而言,创业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形式。组织设立形式不同,投资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不一样的。大学生在选择创业组织形式时,首先要了解不同组织形式存在的法律风险,然后根据自己创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二)创业组织运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大学生因社会经验欠缺和法律素养薄弱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法律风险,容易卷入各种侵权或者合同等法律纠纷。
1.合同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要签订各种合同,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由于对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了解,存在利益损失。在订立合同前,先做调查,学习《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确保订立的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的。在订立合同的形式上,应该选择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同时尽可能地把合同条款做明确约定,避免今后公司运行过程中产生歧义,口头合同在举证方面,难度较大,很容易使自己处于被动状态。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要注意合同的内容、形式与证据是否具体明确,要根据公司具体情况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及时采取法律措施进行维护自身利益,确保公司经营过程能够合法运行。
2.劳动关系风险。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大学生创业过程劳动纠纷增多。在签订劳动合同;购置社会保险;发放劳动者薪资、社保、公积金;劳动法在公司中落实情况;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及时送达本人等事宜上存在较多的法律风险。大学生在创业前对公司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有所欠缺,公司容易出现劳动关系风险。大学生创业者有效处理劳动纠纷,可以降低公司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3.知识产权风险。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意味着知识产权时代的到来。大学生通过自主创业、自主创新,研发了新科技产品,知识产权是企业非常重要的无形资产。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不完善,在创业过程中常常出现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也会出现不可避免的麻烦,使自身的知识产权得不到维护,或出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4.税收风险。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和公民应尽的义务,大学生创业者必须学习和了解税收方面的内容。在公司开业初期,要主动依法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国家出台了一些扶持政策来鼓励大学生创业,大学生创业者在创业初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大学生的税收进行减免。在期限之后,按照规定依法纳税。大学生创业者要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制度,防止过失性的构成偷税漏税。
(三)创业组织终止后债务清偿的法律风险
创业组织终止后,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创业组织终止后的债务清偿要承担风险,不同的组织形式,承担的风险不同。按照创业组织形式不同,以有限责任公司终止的,大学生创业者应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组织形式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的形式,那么就按照创业组织存在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大学生创业过程中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大学生创业缺乏政府政策的引导和扶持
当前,我国社会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大学生创业所需要的各项服务还不完善。大学生创业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各类法律法规制度在进一步完善之中。政府部门在管理大学生创业活动中,责任主体不够明确,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共青团、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指导中心等都有承担部分管理职能,这对大学生创业政策的有效实施有一定的影响。在就业形势严峻的大背景下,政府重视大学生创业问题,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措施。在执行过程上,由于不能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实质性的支持和帮助,大学生的创业发展必然受到制约。
(二)高校缺乏对大学生的创业教育
许多高校在大学生就业指导过程中,把创业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但对创业教育的管理上还缺乏教育内容、标准化规定等。在整体的教学体系中,还未完全融入大学生创业教育。大学生的创业教育理论体系还处于初级阶段,高校师资建设还不完善,缺乏具有实战经验的创业教育老师。一些高校因教育资金有限,在推动创业指导教育上也受到一定的制约,使得高校在大学业生创业教育方面不能充分发挥作用。高校法律基础课程少,高校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仅仅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获得的法律知识是有限的。思修课程中有关法律的课时较少,基础性法律知识教育以民法、刑法为主,其他合同法、诉讼法等法律鲜有教授,对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的提高不利。
(三)大学生创业者自身的法律观念淡薄
1.欠缺法律知识。在创业初期,大学生缺少经营管理企业的实战经验,工作能力相对较弱,内部管理不善,对经营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有所欠缺,对于一些潜在的法律风险没能及时准确的做出判断。在碰到困难时,处理上相对滞后,无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导致创业失败。
2.忽视法律。职业精神和道德秩序的缺失是形成创业风险的原因之一。在追求企业利益过程中,要考虑法律、法规与道德、社会行为规范的整体协调。在实际创业过程中,在风险和利益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往往容易忽视法律。以投机心理,做一些不合法律规定的事。
三、大学生创业过程中法律风险防范的对策
(一)政府层面:建立健全大学生创业法律保障体系
政府应该发挥其宏观调控作用,进行适当的干预,对大学生创业通过立法的方式给予相应的合理保护和支持,努力构建促进大学生创业的一整套大学生创业法律保障体系,积极制定出台一系列对促进创业有关的政策措施,完善我国大学生创业等相关法律制度,优化大学生创业的社会环境,建立健全大学生创业的法律保障。
各地政府部门应该贴近实际,更加细化地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扶持当地大学生创业,对创业指导、培训、开业、税收、融资等方面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学校层面:加强和改进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
加强和改进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是高校提升大学生创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最为直接而有效的对策。为了更好的培养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应将创业法律知识纳入到创业教育内容中,转变传统的教育模式,丰富与创业法律知识有关的创业教育教学内容,培育创业法律知识相关的教育方法和手段。
高校应积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教育,进一步推进创业教育。学校的教育中,仅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获取法律知识,是明显不足。高校可以组织有法学专业老师编写创业相关的法律知识读本,对创业大学生进行集中教育;组织聘请法学专业老师和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作为创业大学生的法律顾问;邀请知名企业家为创业大学生开展以防范创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为主题的相关讲座。
在高校开展知识产权教育,指导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提高维权意识和大学生自主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大学生创业者必须要学习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方面的内容,学会依法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同时又不去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
(三)大学生创业者层面:培养和增强大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
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缺乏经营管理相关法律知识,未能及时考虑到创业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可能会导致无意间触犯法律的规定。在利益面前,也可能使其低估法律风险,进而违反法律规定。
在准备创业前,大学生应利用寒暑假期间兼职或实习,通过这些实践活动,先了解和学习创业的相关知识。当然也可以通过毕业先就业的方式,去学习公司的管理经验,了解创业中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问题,为法律风险打好“预防针”,为创业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通过查阅资料以及咨询工作人员,了解国家、各地政府以及高校对大学生创业的扶持政策。同时学习创业的法律知识,努力做好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降低创业风险。
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应该掌握一些必要的法律知识:创立公司时,领取营业执照,了解《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工商管理法规;公司创立后,应该了解税法和财务制度,进行税务登记;在管理员工过程中,了解《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规定,财务工作要聘请有从业资格人员。在创业经营中,要懂得基本的民商事法律、知识产权以及行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法律顾问或律师寻求帮助,规范操作以降低创业风险。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学生创业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风险。大学生由于社会经验和管理能力的局限,在创业过程中容易受到法律风险的冲击。法治社会里,法律风险贯穿于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始终,法律风险是其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本文对大学生创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对防范创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有针对性地给出了意见和建议,有效防范和控制大学生创业过程中法律风险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王赛芝.刍议大学生创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经济研究导刊.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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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陈卓.大学生创业教育研究.西北民族大学.2013.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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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发生在面试等甄选环节之后、正式确认录取之前,是一段全新劳动关系开启前的准备工作。那关于用人单位要如何规避人才录用环节的法律风险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用人单位规避人才录用环节的法律风险的方法,希望对你有帮助。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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