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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是我国的新兴产业。然而现在有什么优惠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创业投资企业优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所需的资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对纸质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后原件退还企业,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一致”,并加盖公章);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5.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6.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1.1优惠内容
(一)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一)
(二)上述第(一)项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政策二)
(三)上述第(二)项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政策三)
(四)上述第(二)项所称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包括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满2年的投资;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其中2007年底前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在其规定有效期内不需重新认定。(政策四)
1.2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3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1.3 限制条件
(一)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四)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政策三)
1.4 办税指南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备案:?
(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政策三)
1.5 所得税申报
1.5.1 预缴申报
暂时无法反应。
1.5.2 汇算清缴
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直接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9行次“六、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1.6 注意事项
(一)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三)
(二)2007年底前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在其规定有效期内不需重新认定。(政策四)
1.7 典型案例
某企业为创业投资企业,2011年6月1日,该企业向境内未上市的某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200万元。2013年度该企业利润总额890万元;已在营业外 支出中核算的未经财税部门核准,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支出10万元。已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13年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多少万元?
【解析】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 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3)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890+10)-200×70%]×25%=1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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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组织形式上,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和法律允许的其他企业形式,比如合伙制或合作制的中外合作企业,创业投资企业为什么会选择合伙企业的形式呢?一起来看看吧!
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的称谓在我国比较混乱,很难从称谓上看出它们的本质,本文通过对创业与私募股权的涵义及性质的探讨,并与美国创业投资组织形式进行比较,试图理清我国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及法律障碍。
创业投资及私募股权在我国大量存在,且无序发展,据报道显示:2007年底,中国创业投资机构管理的风险资本总量超过1205亿元;其中125个项目退出金额达到92.6亿元,平均每个项目为0.75亿元。目前,有限合伙制的创投机构在全国范围共10家左右,其中深圳共4家,资本额约12.45亿元。创业投资规模如此之大,那么现行法下,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哪些?有哪些法律障碍呢?笔者对此问题作以如下粗浅探讨。
一、历史演进
“创业资本”起源于15世纪的西欧各国,当时西欧各国的很多富商为了到海外创业,纷纷投资于远洋探险,进而出现了创业资本。此后历史上出现的东印度公司、西印度公司,促成了现代意义上创业投资的萌芽。19世纪末,美国的油田开发和铁路建设吸引一大批富人,他们或是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投资于各类创业项目,或直接将资金投资于各类创业项目。20世纪40年代,美国为了复苏社会经济而鼓励中小创业企业的发展,而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则通过创业资本来满足,这一过程也推动了创业资本发展到现代的创业投资基金这种组织形态。创业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三方面:政府资本、境外资本、民间资本。民间资本包括非国有企业资本,机构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和居民储蓄等等。美国除了有创业投资外,还有私募股权的概念。在美国,私募股权分为“创业类私募股权投资”和“非创业类私人股权投资”,它们都以私募股权方式从事资本经营,,都以放弃资产流动性来追求长期资本增值,故在法律上区分两者的意义不大。
我国的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是应高新技术企业、高科技企业发展需要大量融资而产生的。我国的创业投资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中期,1998年初民建中央在九届全国政协一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加快发展我国创业投资事业》的提案标志着创业投资在我国真正发展。目前我国的创业投资正处于快个速发展阶段。2005年至2007年的股市暴涨和现在创业板块的推出使私募股权这种筹资方式以前所未有的地位受到人们的重视。
二、涵义
什么是创业投资呢?美国《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将创业投资定义为“创业投资是对企业提供的一种风险资金,这些企业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公开招股或从上市的资本市场上筹到资金。通常资金是以资产形式提供的,即拥有公司普通股或类似普通股的可转换的优先股。对于创业投资可以集中考察三个方面:新增资本,购买现有股东的股份和为取得经营权而购买产权。”2我国学术界对何谓创业投资众说纷纭,法律上创业投资的涵义在2006年3月1日实施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有明确规定,具体规定为:“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综上可见,现代的创业投资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它投资的企业限于创业阶段或称成长阶段的企业;第二,它不仅为创业企业提供资本,而且常常参与创业企业的经营,用最直接的手段寻求资本增值。
与创业投资紧密相连的私募股权又是什么?我国目前法律上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但经济生活中确实存在这种募集资金形式。理论上认为:私募股权是一种金融工具,也是一种投融资后的权益表现形式。私募股权与公司债券、贷款、股票等具有同质性。其本质特征主要是:第一,私募股权不是一种负债式的金融工具;第二,私募股权在融资模式方面属于私下募集;第三,私募股权主要是投资于尚未公开募股的企业而产生的权益;第四,私募股权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自由地交易。
三、组织形式
美国的创业投资基金种类繁多,按照组织形式划分,分为公司型和合伙型两大类。
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它们的主要特点是:作为投资者的股东对以出资额为限对创业投资基金承担有限责任,这些特点由公司制这种组织形式所决定。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可分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三种类型,它们的主要特点是作为投资者的股东或以出资额为限对创业投资基金承担有限责任,或不以出资额为限对创业投资基金承担责任,而且它们不存在“公司税”的问题,这些特点主要由合伙制人合性质所决定。
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以有限合伙这种组织形式最为常见,美国的有限合伙创业投资基金具有这样的特点:第一,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作为有限合伙人的非管理合伙人只需对合伙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种制度的优点在于:一方面由于管理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企业借外债的金额、企业自有资金的运营等方面,能使管理合伙人与企业命运与共,构成强烈的约束,使之真正对企业的运作履行诚信义务;另一方面由于非管理合伙人只需对合伙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因而兼备了公司制的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能吸纳更多投资的优点。第二,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合伙人主要是投资管理方面的专家,因此普通合伙人能够有效管理企业。
此外,美国还有“小企业投资公司”这种特殊形式的创业投资基金,它的特殊之处不在于组织形式,而在于政府对它的特殊支持,比如:政府通过直接优惠贷款或信用担保方式给小企业投资公司一定范围的受信权、税收方面的特别优惠;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设立必须经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审查批准、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投资运作必须接受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监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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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创业投资有哪些形式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主要公司型和非公司型两种。
公司型又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公司型的优点主要在于:公司以自有资本进行投资有利于控制风险;公司对于投资收益可根据自身情况,在作必要扣除和提留后再作分配,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主要缺点在于:不能有效解决内部人控制、大股东操纵公司的问题,管理人员的投资决策很大程度上是凭良心做事,道德风险大;难以实现专家投资的初衷5;有限责任公司因为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因此很难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吸纳更多的投资,而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可以解决股东人数过少、吸纳投资有限的问题,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审批且审批手续繁杂,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型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践中不是很常见。
非公司型主要是有限合伙。根据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的特点主要在于:有限合伙制企业将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事务执行人,有限合伙人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合伙人人数没有限制,能够吸引更多的人和资金参与经营。有限合伙这种组织形式在合伙人的出资数额、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上适应了创业投资风险防范的需要。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企业中,有限合伙人投资收益获得保证的优势能明显的体现,比如:有限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认缴的出资分段投入,并要求确保投入资金的安全,如果创业投资企业运营出现问题,可以立即终止投资。另外,由于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负责经营管理合伙企业,如果合伙企业亏损,普通合伙人将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可以使投资收益变化首先影响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普通合伙人的利益,如果企业资不抵债,普通合伙人必须以自己的财产弥补损失,这就使普通合伙人的风险和收益完全对称,从而可以约束普通合伙人忠诚经营并弱化道德风险。可见,有限合伙这种组织形式是目前创业投资的优选组织形式。
虽然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能够适应创业投资企业的运营,激发创业投资企业的活力,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其存在的问题也很明显。第一,我国目前只有关于企业退出市场的《企业破产法》,没有自然人退出市场的“个人破产法”,加之我国信用制度欠缺,因此有限合伙制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常常名存实亡。实践中,普通合伙人常用“很小出资额”和“高额企业管理费”的方法侵害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人利益。第二,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虽然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办法原则另行规定”、“特定资产管理的业务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委托财产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在一个委托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固定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可并行收取。”这样的类似于私募股权制度的激励机制,私募股权业务似乎得到了法律的许可6,但是这不能说明现行法律下,允许私募股权,换而言之,私募股权在现行法律下仍是不被许可的。因此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企业很难实现其能够吸引更多投资者、吸纳更多资金的优势。
四、结语
我们研究创业投资组织形式及法律障碍的目的就是以法律引导其健康发展,限制和消除其消极影响,这对于我国的经济健康发展意义重大。总的来说,我们要借鉴和移植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制定可行的、本土化的规范创业投资的法律规范,促使创业投资在法律框架内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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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创业投资企业?他有什么知识点吗?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创业投资企业的概念出自《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它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在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创业投资企业只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子概念,也是中国特有的概念。
创业投资企业办理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所需资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对纸质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后原件退还企业,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一致”,并加盖公章);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5.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6.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创业投资企业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什么是创业投资 (投资行为)?
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通常被称为“风险投资”。实际上,“Venture”与Risk并不相同。Risk表示“风险、危险”之意,而Venture表示人们主动承担可能的创新风险而进行的有意义冒险创新活动或创业行为。尤指"冒险行为"、"创新行为"、"创业企业"等。如把创业企业称作"New Venture","合资企业"称作"Join Venture"等。因此,把"Venture Capital"称作为"创业投资"更为贴切。
创业投资的经营方针是在高风险中追求高回报,特别强调创业企业的高成长性;其投资对象是那些不具备上市资格的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的企业,甚至是仅仅处在构思之中的企业。它的投资目的不是要控股,而是希望取得少部分股权,通过资金和管理等方面的援助,促进创业公司的发展,使资本增值。一旦公司发展起来,股票可以上市,创业资本家便通过在股票市场出售股票,获取高额回报。
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是指通过向不成熟的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管理和经营服务,期望在企业发展到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收取高额中长期收益的投资行为。
创业投资也被称做"风险投资",但这种叫法并不贴切,它不能表达出Venture Capital的真正内涵。"Venture"表示"主动进行的可能需要承担风险的行为及其取得的结果",尤指"冒险行为"、"创新行为"、"创业企业"等。如把创业企业称作"New Venture","合资企业"称作"Join Venture"等。综上所述,把"Venture Capital"译为"创业投资"最为准确。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与传统企业相比,更具备高成长性,所以创业投资往往把高新技术企业作为主要投资对象。在美国,70%以上的创业资本投资于高新技术领域,从而对高新技术产业化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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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只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子概念,也是中国特有的概念。大家了解什么是创业投资企业吗?创业投资企业有什么税收方面的优惠吗?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什么是创业投资企业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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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时,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必须明确的,以后公司经营活动中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原公司注册登记时的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是什么?怎么样设立一家创业投资企业?今天小编整理了创业投资企业相关知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4.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4.委托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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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管理,那么投资企业基金法是什么意思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法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引导方式
(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于我市初创期企业,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二)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参股不控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三)引导基金主要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对同一企业或项目不重复支持。
(四)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
二、基金的设立和资金来源
(一)由市政府设立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初期投入500万元,今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基金来源。从现有扶持企业政策中整合一块;从科技专项资金中整合一块;通过增收节支,在预算中安排筹集一块。
(三)引导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引导基金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三、支持对象
(一)引导基金重点投向域内与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相符合的科技型、成长型初创企业。
(二)引导基金投资的对象为初创期企业。初创期企业是指在注册设立,主要从事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或开展新型商业运作模式,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的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原则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5%以上。
四、基金管理
(一)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领导以及市府办、发改局、财政局、科技局、经发局、审计局、国资公司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方式、绩效奖惩等。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局。
(二)委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并由其
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1、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
2、按照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组织专家对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及项目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和跟进投资建议报管委会批准;
3、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4、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和管理机构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五、跟进投资具体运作方式
(一)被跟进的创业投资企业须经由省、市发改部门备案,并以现金方式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二)与创业投资企业合作选择投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需审查以下内容,根据审查结果向管委会提出跟进投资的比例和金额,在管委会批复同意后,与创业投资企业签订协议。
1、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被投资企业章程;
3、被投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当年新设企业除外);
4、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当年新设企业除外);
5、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
6、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7、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8、其他。
(三)对于符合条件,并经管委会同意跟进投资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按承诺履行出资义务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出资手续。
(四)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总额不超过300万元。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
杭州市级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选中的我市企业和项目,我市引导基金原则上按1:1的比例同步跟进投资;我市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本辖区的企业和项目,可申请杭州市引导基金同比例同步跟进。
市、县(市)两级引导基金的投资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
(五)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六)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形成的股权,其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有优先受让权。
被投资企业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上述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七)被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六、基金监管
(一)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并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二)受托管理机构接受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并定期报告运作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三)财政局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绩效评估考核。受托管理机构每季度末向财政局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创业投资基金骗局揭秘
社会上有个别创业投资企业发行创业投资基金,询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能否购买。为此,就创业投资基金有关问题采访了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
只能私募不能做广告
省发改委有关人士称,目前我国创业投资基金按照《公司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以公司型或有限合伙型设立,从这个意义上讲,创业投资基金就等同于创业投资企业。不能将创业投资基金与创投企业割裂开来,不允许有超越企业外的基金存在,也不能将创业投资基金误认为是证券投资基金。
据悉,创业投资基金多以私募方式设立,投资者是特定范围内彼此熟悉的富有的个人与机构。所谓私募就是私下募集,不可以做广告,只能向特定的对象募集。所谓特定对象,即指投资者比较有钱,具有一定的风险控制能力,募集对象数量一般比较少。创业投资基金主要适合于风险识别能力与承受能力强的长期投资者,基金通过投资所形成的企业股权一般需要3~7年才能变现,一般不可能要求其每年都进行收益分配。
省发改委这位负责人表示,创业投资基金是按公司型或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型和股份有限公司型,都必须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同时,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我省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是省发改委。已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也不能借备案的名义通过各种方式公开募集资金。
一般投资者不具备实力
那么,如何识别创业投资企业的非法募集资金行为呢?省发改委这位负责人表示,对于一般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者在投资前要认真阅读公司法有关条款,向工商部门咨询;对已备案的创投企业,投资前认真学习理解《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并向省发改委咨询,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识别真假。
从募集资金规模来看,不论企业或个人,单笔投资必须在100万元以上,且不能通过多人集合形成100万元以上单笔投资规模,不能设定单个股权代表。从募集对象来看,只能是企业或富有个人,如果是自然人,必须是很有经济实力的人,且有很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识别能力。一般的公众投资者不具备这样的能力。
从募集形式来看,创业投资基金只能通过私募形式,而不能通过小广告、传单、网络信息、手机短信和举办讲座等方式公开募集。从投资者身份来看,投资者的投资规模必须符合规定,且必须取得工商登记的股东身份。
从收益分配来看,不能设定或承诺固定回报。总之,凡以各种方式公开宣传、承诺固定回报、拆分100万元投资或者变相通过代理人进行低于100万元的募集均构成涉嫌非法集资。
发现非法创投集资快举报
创业投资企业若涉嫌非法集资,政府将冻结创业投资企业的有关账户和资金,限期清退投资者资金,甚至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等。属于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取消其备案资格,不得享受政府的有关优惠政策。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省发改委希望,所有的创业投资企业能够规范运作,并请广大社会公众不要参与非法活动。如果发现有创业投资企业涉嫌非法集资,请尽快向有关部门举报,便于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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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有一些朋友会很想知道关于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吧!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
第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四)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四)委托管理协议。
第十一条 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三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
第十二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第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第十五条 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第十七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
第二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章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
第五章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遵循本办法第二、第三章各条款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减资本。
(三)分立与合并。
(四)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变更。
(五)清算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 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在第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对未遵守第二、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
第二十八条 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管理部门报告所辖地区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报告已纳入备案管理范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对未履行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善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建议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失职责任。
第三十条 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自律管理,并维护本行业的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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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前应了解法律
创业者中合同“法盲”最多
创业者沈某平,现做“红豆”服装代理。他有一个上海客户,拿了3000元钱的货,只手写了一张货款欠条,什么合同也没签就走了,之后再无音信。他追到上海,要求当地派出所帮助查找这个人,被拒绝,派出所说他出示的手写欠条不能作为法律凭证,还要再拿一个正式的律师函来才行。
张某玉:下岗失业人员创业遇到的法律问题有不少和合同有关,而他们偏偏缺乏这方面的基本法律常识,不是不知道要签合同,就是签的合同条款不严谨,让别人钻了空子,有人因此而亏得血本无归。
大陆律师事务所田某宏律师:在日常接待中,我也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些创业者认为,只要签了合同,就什么保障都有了,对方使什么坏都不怕。其实,这种认识也是错误的。
首先,任何合同内容要合法,只有内容合法的合同,才能在双方发生纠纷时起到保护当事人利益的作用。否则合同内容不规范或不合法,合同条款不严谨,一旦发生纠纷,麻烦会更大。
其次,创业者签合同前要弄清对方有无签合同的合法授权,如果对方连签合同的权利都没有,签出来的合同也等于废纸一张。
再次,合同有固定格式,但没有固定文本可模仿,不管什么合同都是自由缔约的,缔约的内容主要由缔约双方协商决定。所以,签合同前如一点法律常识都没有,给别人钻空子的可能性就较大。
房屋租赁最容易被人钻空子
创业者黄某丽在租经营场地时,房东提出要收押金,她不愿交,房东坚持要收,她想问,收租房押金到底合不合法;如果能收,押金的标准是多少?
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夏某杰律师:房屋租赁中的法律问题也是创业者经常遇到的,因为经营所需的场地较大,一般人家中没有这么大的房子,只有靠租赁才能解决,而如果不懂法,在签租赁合同时就最容易被别人钻空子。
所以在租赁房屋时,创业者要注意以下一些问题:一是租赁合同到期后,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有些房屋因周围环境改善后市口变好了,房东不想再把房子租给创业者,或者提出要加房租。而这时创业者的生意已做得很好,如果经营地点改变,原来辛苦建立起来的客户网络就要受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创业者可用优先承租权来约束房东。
二是房屋租赁合同要尽量写得详细些,包括装修、维修该由谁承担等,一般房屋修缮由房东负责。还有房屋租赁的最长期限是20年,租赁时间若超过6个月,最好签定书面合同。
三是如果房东要收押金,承租人可计算一下,押金数额在经营成本中占的比例大不大,如果不大,又不影响资金流动,可以交;反之,则要考虑是不是放弃,另换一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规定租房押金能不能收,收多少。如果房东提出押金要求,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千万不要口头约定,否则今后免不了扯皮。
提高合法创业意识要有自觉性
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会和各种各样的人发生法律关系,如销售时和消费者形成法律关系;进货时和上游厂家形成法律关系;接受工商、税务等部门管理时,和工商、税务部门形成行政法律关系,而这些法律关系中存在的不合理和不合法之处,很多时候不会马上暴露出来,一旦爆发,对创业者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会小,而这时再来解决就被动了。
夏某杰律师:尽管市劳动、工会、工商等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创业一直都很扶持,其中也包括免费的法律援助和咨询,但要提高合法创业意识,还要靠创业者的自觉性,创业者要有意识地学习和经营有关的法律条文。
特别是有些人生意做大后,需要合资或联营,这时涉及到法律问题会更复杂,如果实在是生意忙而顾不上,可以聘请一位法律顾问,花小钱避免损失大钱还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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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办法有什么呢?相关的知识又是哪些?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创业投资企业的概念出自《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它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在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创业投资企业只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子概念,也是中国特有的概念。
创业投资企业的目标企业只限于投资处于创建或初建过程中的成长性非上市企业。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是所有非上市企业,目标企业可以处于创建初期,亦可处于成长期或上市前期(Pre-IPO)阶段。
创业投资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新三板”市场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
新三板与老三板最大的不同是配对成交,现在设置30%幅度,超过此幅度要公开买卖双方信息。
资金结算指定在建设银行相关授予资格分支机构,本地区域建设银行
新三板在北京首推
席尚福林提出的2011年八大工作重点中,扩大中关村试点范围、建设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市场,即业内惯称的“新三板扩容”,被作为年内证监会主导工作之首。
转板制度就是企业在不同层次的证券市场间流动的制度。新三板的转板通道指新三板挂牌企业在不同层次的证券市场流动的通道。目前我国并不存在真正的转板制度,三板挂牌企业和非三板企业,都需要通过首次公开发行的程序才能在场内资本市场的相关板块上市。新三板企业仍只能通过IPO的方式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场内市场上市,且其IPO的条件与其他企业无异。 “转板制度”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各个层次的资本市场之间的桥梁,是资本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项环节。无论讨论多层次资本市场还是建设和完善更加成熟的金融市场体系
新三板上市企业
事实上都不可回避资本市场转板制度建设的相关问题。目前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框架已初步搭建,却缺乏相互之间有机的结合,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之间尚未搭建起链接的桥梁,缺乏完善的转板制度。
概述
截止2010年4月25日,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成功的一共有五家,分别为:
1.粤传媒;
2.久其软件;
3.世纪瑞尔;
4.北陆医药;
5.佳讯飞鸿。
转板方式
截止目前,五家转板成功的新三板企业中,粤传媒与久其软件采取先从“新三板”撤牌后再IPO的方式在中小板上市。
世纪瑞尔、北陆医药为2010年通过转板机制,直接从“新三板”转板 至“创业板”。为首批转板成功的“新三板”企业。2011年4月,佳讯飞鸿紧随其后,成功过会将于创业板挂牌。
作用影响
(一)对我国资本市场建设的作用和影响
新三板的推出,不仅仅是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落实,或者是三板市场的另一次扩容试验,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它为建立全国统一监管下的场外交易市场实现了积极的探索,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经验积累。
(二)对高新技术园区公司的作用和影响
1.成为企业融资的平台
新三板的存在,使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不再局限于银行贷款和政府补助,更多的股权投资基金将会因为有了新三板的制度保障而主动投资。
2.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依照新三板规则,园区公司一旦准备登录新三板,就必须在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先进行股权改革,明晰公司的股权结构和高层职责。同时,新三板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比照上市公司进行设置,很好的促进了企业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增强了企业的发展后劲。
新三板企业挂牌
三)对投资者的作用和影响
1.为价值投资提供平台
新三板的存在,使得价值投资成为可能。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投资者,投入新三板公司的资金在短期内不可能收回,即便收回,投资回报率也不会太高。因此对新三板公司的投资更适合以价值投资的方式,
2.通过监管降低股权投资风险
新三板制度的确立,使得挂牌公司的股权投融资行为被纳入交易系统,同时受到主办券商的督导和证券业协会的监管,自然比投资者单方力量更能抵御风险。
3.成为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新方式
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的搭建,对于投资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私募股权基金来说,成为了一种资本退出的新方式,挂牌企业也因此成为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另一投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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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办法》如何界定“创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答:“创业投资”的英文是“venture capital”,在我国亦译为"风险投资"。从体现“支持创业”的投资取向考虑,《办法》统一采用“创业投资”表述。
参照国际上对“创业投资”的定义,《办法》将“创业投资”界定为“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转让股权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其中,"创业企业" 包括处于种子期、起步期、扩张期、成熟前的过渡期等创建过程中和处于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主要是成长性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为了将“创业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区别开来,《办法》在投资运作环节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性条款:
一是通过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 ”、“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等限制,避免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业务,并引导其专业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是通过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只能以股权或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促使其在投资决策时,为了与这种高风险的投资方式相适应,就只能选择具有高成长性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三是通过提出组合投资要求,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使得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将资金分散投资于多个企业,从而与投资控股公司区别开来。
创业企业融资前要搞清楚的几件事
如何计算该融多少钱?
我们通常建议团队们用 18 个月的营运成本来估算这个数字,因为 18 个月是一个比较好的平衡。如果用 12 个月去估,万一抓得太紧、募得太少,那很有可能半年后创办人又要出来募资,没办法专心在创业之上,这对公司来说是一个损失。如果用 24 个月,那等于是用现在的估值去募 2 年后需要的资金。但两年后如果事情顺利,公司的估值应该至少要是现在的 4-10 倍,这背后代表着不需要的稀释,对创业者来说也是一种损失。因此,取中间的1.5 年是个比较好的平衡。
当然,身为创业者,我们大多早已养成“有多少钱做多少事”的习惯,所以突然要我们去抓 18 个月要用的资金,一时之间还真的不知道要从何抓起。这里面有几个重点:1. 你在找的不是唯一解,而是一个“范围”;2. 它不需要是完美的,也不会有人逼着你一定要按照这个预算表去执行,创业团队最重要就是灵活,当然不能被一个财务模型绑死;3. 成本的增加应该要比营收/毛利的成长来得慢,否则就犯了过早规模化的毛病。
创业公司应如何估值?
早期创业公司,尤其是还没有成型的、没有现金流的公司的估值,实在是很难确定出一道公式的。无论是创业者还是VC,可以看好未来的发展潜力,相互谈判公司的估值和定价,应该客观、理性、适可而止,不要寸步不让,寸土必争......要是争持不下,那干脆就让亚当斯密“无形的手”去断案吧。
当然,如果初创的公司已经不是一张白纸了,已经有了一定的收入或利润,或者有了产品和相对精准的财务预测,这样我们就多了一些可以来用作谈判的基点,比如是否可以考虑用“年利润”的倍数来作为估值的基础?上市公司的溢价不是常常是在公司的盈利上乘以倍数得出来的吗?低的2、3倍都有,高的几十倍,甚至可以上百倍。
融资工具与交易结构
融资交易结构的内容
* 投资额;
* 企业作价和股票价格;
* 投资工具的选择;
* 股权与债权的比例分配;
* 利息或分红的比率;
* 以及不同融资工具的转换条件和附加条件。
广义地讲,交易结构还包括资金到位时间表、对投资者的保护条款、投资退出条件、偿付协议和回购条款(redemption)、认股权、分红的附加要求(dividend preferences)和管理干股等等。有时投资商还会要求创业股东在他们自己的那一部分股份里匀出一部分作为员工期权的安排,在公司变更注册登记时落实。
对赌协议:是美酒还是毒药?
对赌协议,英文原名是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直译成中文的字面意思就是“估值调整机制”。在国内被称作是对赌协议,其实很容易令人产生误解。
顾名思义,对赌协议是用来调整融资企业的估值水平的。根据这种机制,投资方与融资企业在达成融资协议时,同时签订一个约定,规定如果企业未来的经营结果达到约定的水平,则融资企业享有一定的权利,用以补偿企业价值当初被低估的损失;否则,投资方享有一定的权利,用以补偿企业价值当初被高估的损失。
据墨恒律师事务所证券律师陈跃君介绍,西方成熟的资本市场,估值调整几乎已经成为了每一宗投资必不可少的技术环节。原因很简单,无论是投资方,还是融资企业,对企业未来的赢利前景都不能作出完全准确的判断。
从融资企业的角度讲,肯定是会极力地正面去描述自己企业未来发展的前景和盈利;但在信息占有和专业判断上,投资方相比于融资企业肯定处于弱势,即是被忽悠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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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有什么相关的依据吗?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创业投资企业的概念出自《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它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在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创业投资企业只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子概念,也是中国特有的概念。
创业投资企业的目标企业只限于投资处于创建或初建过程中的成长性非上市企业。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是所有非上市企业,目标企业可以处于创建初期,亦可处于成长期或上市前期(Pre-IPO)阶段。
创业投资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有一定区别的。在组织形式上,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和法律允许的其他企业形式,比如合伙制或合作制的中外合作企业,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但可以是公司制、有限合伙制,还可以是以信托为典型代表的契约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款如何抵减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这项税收优惠的申请条件是:
1.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2.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项优惠的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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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所需资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对纸质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后原件退还企业,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一致”,并加盖公章);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5.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6.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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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听说了创业投资企业备案,什么是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创业投资企业备案表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设定依据:1、《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年第39号);
2、《关于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06〕774号)
审批条件:1、已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经营范围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9号令的第十二条规定;
3、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且全体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货币出资);
4、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出资;
5、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副经理以上)对其承担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申请材料:1、《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3、《创业投资企业或其管理顾问机构高管人员情况表》;
4、《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资产分布情况表》;
5、《创业投资企业从事投资退出情况表》(尚未从事实际投资的可不填);
6、《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退出情况表》(尚未实现投资退出的可不填)上述材料均一式一份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人向市发改委提出备案申请;
2、受理:市发改委收到材料后,应该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
3、审查:受理后进行审查,应该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
4、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办理期限:自正式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
审批对象:企业
责任处室:财政金融综合协调处
备 注:1、已予备案的创投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市发改委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2、市发改委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已予备案的创投企业进行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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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的概念出自《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它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在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创业投资企业只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子概念,也是中国特有的概念。
创业投资企业的目标企业只限于投资处于创建或初建过程中的成长性非上市企业。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是所有非上市企业,目标企业可以处于创建初期,亦可处于成长期或上市前期(Pre-IPO)阶段。
创业投资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有一定区别的。在组织形式上,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和法律允许的其他企业形式,比如合伙制或合作制的中外合作企业,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但可以是公司制、有限合伙制,还可以是以信托为典型代表的契约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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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这一条是出自于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创业投资企业办法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
第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四)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四)委托管理协议。
第十一条 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三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
第十二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第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第十五条 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第十七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
第二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章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
第五章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遵循本办法第二、第三章各条款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减资本。
(三)分立与合并。
(四)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变更。
(五)清算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 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在第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对未遵守第二、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
第二十八条 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管理部门报告所辖地区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报告已纳入备案管理范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对未履行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善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建议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失职责任。
第三十条 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自律管理,并维护本行业的自身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财务公司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工作管理,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翱翔公司,公司各部门和员工在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财会机构设置及财会人员岗位职责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执行情况。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由总会计师、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在没有专职总会计师之前,总会计师职责可由会计兼任。
第五条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公司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公司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二)监督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详细核对公司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审阅公司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公司的经济行为。
(六)针对公司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七)完成公司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二条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第十七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十九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监交。
第四章支票管理
第二十一条支票由出纳员或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二条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经理签字。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第五章现金管理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结算起点定为1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第二十五条除本制度第二十四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六条公司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七条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八条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九条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总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三十条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三十一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凭发票、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十二条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三十三条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总经理办公室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总经理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门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送总经理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五条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第六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七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三十八条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三十九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七章处罚办法第
四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制度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四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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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是什么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创业投资企业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创业投资企业的概念出自《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它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在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创业投资企业只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子概念,也是中国特有的概念。
创业投资企业的目标企业只限于投资处于创建或初建过程中的成长性非上市企业。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是所有非上市企业,目标企业可以处于创建初期,亦可处于成长期或上市前期(Pre-IPO)阶段。
创业投资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有一定区别的。在组织形式上,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和法律允许的其他企业形式,比如合伙制或合作制的中外合作企业,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但可以是公司制、有限合伙制,还可以是以信托为典型代表的契约制。
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十部委《办法》配套规章与政策制定工作的同时,不少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也在积极探索发展本地区创业投资的政策措施。
创业投资研究机构清科集团昨日发布的报告显示,截止到今年11月,中国创业投资市场的投资总额超过以往任何一个年度,投资总额达到16.91亿美元,比去年整年的投资金额还高出57.5%。从投资行业来看,尽管三、四季度广义IT行业的投资额一直呈下降趋势,但从整个年度看,其投资金额仍占整个市场投资总额的62.1%。
其实,国家出台众多政策支持创投产业发展是基于国家战略的考量,发改委官员分析说。今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着重提出了“到2020年使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的战略目标。
但是,从我国创业投资业现状来看,创业投资与“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要求很不相适应。
世界各国的经验均已表明,创业投资作为“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通过支持企业的创业活动,对于促进技术创新、推进创新型经济发展,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据最近美国国家经济局的分析数据显示,在过去的30年中,美国的创业投资资本的投入额虽然仅占GDP的1%,但创业投资所创造出的产出却占GDP的11%。
据发改委统计,目前全国400多家创投公司,资本金约600亿元。1998年曾经一度出现的创投热由于没有出台相关政策予以大力支持,很多公司最后都在打着创投公司的牌子实际从事“炒房地产和股票”。
据发改委调研的行业发展报告显示,全国三分之二的创投公司都在炒房地产和股票。
业内人士指出,中国创投业发展缓慢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尤其是税收政策。“因为创投这个行业是一个权利和义务不对称的行业,比如转换优先股权及特别股权方式进行投资及公司设立等问题都需要法律来解决。”刘建钧表示。
对于创投资金的退出机制,目前主要是借助到海外上市这一渠道,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国创投业的发展。但这种情势正在发生变化,上海创投协会会长华裕达透露,国家正在酝酿柜台交易及创业板,“把深州的中小板改为创业板”。
创投界人士认为,建立良好的创投退出机制无疑是中国创投业发展的必然之路。
附表八大扶持创投政策
●一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经过多方调研和论证,目前已形成针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方案
●二是经国家发改委与财政部已就共同研究起草《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达成共识,并形成了指导意见草案。两部门还将共同研究设计“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方案。
●三是保监会正在积极研究推进保险公司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试点的具体思路。
●四是证监会正在抓紧研究推进证券公司开展创业投资业务的具体思路和相关管理规定。
●五是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积极研究“允许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债券融资增强投资能力”问题,并形成了基本思路。
●六是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在抓紧研究促进“中小企业板”制度创新的有关问题,以促进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建立。
●七是商务部正在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作进一步修订。目前修订草案已在商务部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八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还正在积极研究解决外资来我国境内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资本进入和投资收益汇出问题。
著名的创业投资企业
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最早引入中国的VC,也是迄今国内投资案例最多的VC,成功投资过腾讯,搜狐等公司) 投资领域:软件产业电信通讯 信息电子 半导体芯片 IT服务 网络设施 生物科技 保健养生
软银中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日本孙正义资本,投资过阿里巴巴,盛大等公司) 投资领域:IT服务 软件产业 半导体芯片 电信通讯 硬件产业 网络产业
纪银创投投资领域:新兴农业 高科技 新材料 新能源领域
凯雷投资集团(美国著名PE,投资太平洋保险集团,徐工集团) 投资领域:IT服务 软件产业 电信通讯 网络产业 信息电子半导体芯片
红杉资本中国基金 (美国著名互联网投资机构,投资过甲骨文,思科等公司)
高盛亚洲(著名券商,引领世界IPO潮流,投资双汇集团等)
摩根士丹利(世界著名财团,投资蒙牛等)
金诚资本(投资房地产、新能源、化工等)
美国华平投资集团(投资哈药集团,国美电器等公司)
鼎晖资本(投资过南孚电池,蒙牛等企业)
联想投资有限公司(国内著名资本) 投资领域:软件产业 IT服务 半导体芯片 网络设施 网络产业 电信通讯
浙江浙商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企) 投资领域:关注(但不限于)电子信息、环保、医药化工、新能源、文化教育、生物科技、新媒体等行业及传统行业产生重大变革的优秀中小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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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创业的投资引导资金是什么?有没有什么管理办法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及《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省财政设立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专项用于引导和支持我省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安排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四条 引导资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第五条 引导资金的引导方式主要是风险补助。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六条 引导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登记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江苏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首期出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并承诺注册后三年内出资额达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创业载体的创业投资占对外投资总额的30%以上:
(四)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五)优先支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2个成功案例以上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 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l O%以上:
(六)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七)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夺办法第七条第(一)、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项条件;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 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管理的创业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是指具有投资能力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等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五)、第(六)、第(七)项条件;
(二)注册资本在2 OOO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正在辅导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5 O家(以签订《服务协议》为准);
(五)能够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固定的经营场地,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
(六)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或受委托管理的投资累计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享受引导基金支持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 O%以上;
(三)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 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和省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的支持方式以对创业投资机构的风险补助为主。
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机构在完成投资后,可以申请风险补助。
第十四条 引导资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于科技型创业项目金额的3%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风险补助资金用于弥补创业投资损失,创业投资机构收到补助资金后,按《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作企业收益处理。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引导资金原则上在每年三月底前由符合引导资金资助条件的机构和企业按本办法通知要求将相应申报材料报所属县、市财政部门、科技部门。省属企业申报材料直接上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由所属同级财政部门统一上报,市、县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必须对本级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机构和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填写《创业投资机构资格初审意见汇总表》、《风险补助项目汇总表》,并对申报机构和企业的材料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查,符合推荐条件的加盖公章,由申报单位所在县、市财政局、科技局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经县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审查的申报材料,在上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同时要抄报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
第十八条 引导资金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创业投资机构资格认定材料
1、创业投资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3、企业章程、内部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的制度文件;
4、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5、投资管理团队主要人员介绍,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提供至少3名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的工作简历;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提供至少2名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的工作简历;
6、所管理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规模的证明文件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需提供资金委托管理协议);
7、近三年内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包括被投资企业名称、行业领域、投资时间、属于第几轮投资、投资金额、占股比例、投资后运营业绩、是否被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附表3);
8、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需将已在辅导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成立时间、行业领域、企业组织形式、辅导时间等,是否被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附表3);
9、列举至少3个所投资案例(所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并附投资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或相关企业股权证书等复印件和投资业绩的证明文件,最近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投资退出证明)。
(二)补助项目申报材料
1、已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汇总表(附表3);
2、已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最近一个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协议(副本)等
3、已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及高新技术企业认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定证书。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根据引导资金的要求和创业投资项目的特点,对引导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条 各省辖市财政局和科技局(县或市财政局)应定期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报告本地引导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一经发现,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项目申请。
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现状
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与国家战略目标高度一致,而促进其发展的手段主要之一就是千方百计地解决其融资支持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中央各部门正在积极研究制定应对金融危机,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促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由科技部、财政部共同推动实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作为首个国家层面的引导基金,对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发展,构建创新型国家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007年7月,科技部、财政部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引导基金于当年开始运行,率先启动了风险补助、投资保障两种无偿资助方式,对50家创业投资机构所投资的345个项目和15家创业投资机构拟投资的52个项目进行了资助,金额达1亿元,对已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14亿创业投资资金给予了风险补助。
导和借助创业投资专业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拓展股权融资的渠道,从而推动其自主创新和自身发展。其具体的政策目标如下:
1.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扩大创业投资的资本量,并使其投资于早期科技型企业,营造有利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环境;
2.促进科技与金融、资本市场的结合。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对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品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债权融资和上市融资,是科技与金融、资本市场结合的重要纽带;
3.创新科技公共财政支持方式。引导基金股权投资项目的支持方式改变了政府一直采用的无偿拨款方式,其管理模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是科技公共财政支持方式的探索与创新;
4.改变项目评审方法。借助于市场化、专业化的创业投资机构来选择支持的企业和技术项目,改变了依靠专家选项目的评审模式。
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期限内退出,主要目标是吸引优秀投资管理人和社会资金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在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的基础上,加强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不超过25%,原则上只收回本金而将主要投资收益让利于其他投资人;
2.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并委托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管理,主要目标是借助创投机构的专业能力对具有突出示范性和显示度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扶持,引导基金投资不超过300万元,投资收益的50%奖励受托创投机构;
3.风险补助是对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投机构所承担的风险和损失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主要目标是鼓励创投机构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补助金额不超过投资额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投资保障是指对创投机构拟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投资前和投资后的无偿资助,主要目标是引导和鼓励创投机构加强对早期项目的发掘、跟踪和培养,创投机构须与拟投资企业签署投资意向书和辅导协议书,引导基金投资前补助最高100万元,投资后补助最高200万元。
引导基金的支持方式
根据《暂行办法》,引导基金的支持方式包括两种股权投资方式: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两种无偿资助方式: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每种方式都体现了引导基金不同的政策侧重点,同时在实施方式上也各具特点。
1.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
引导基金的宗旨和目标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基金的宗旨是通过引
引导基金的管理方式
根据《暂行办法》,引导基金的资金来自中央财政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年度预算。科技部、财政部是引导基金的主管部门,两部聘请专家组成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评审,委托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对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同时作为出资人代表,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与创新基金、创业投资的关系如下:
1.引导基金与创新基金的关系。引导基金是创新基金体系下的一项专项资金,其运作按两部决策、专家评审、基金管理中心日常管理的方式进行;
2.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的关系。创业投资是通过股权投资获取资本利得收益的商业资金,而引导基金是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行为的财政资金。根据国务院转发的《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有别于国资创业投资的国有资产考核评价体系。
长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了创投机构的辅导和跟踪,这些企业有望获得3.26亿创业投资资金。
关评审标准,经过面试答辩和讨论等程序,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提出的合作方案提出评审意见并打分,专家评审结果作为立项建议的主要依据;
4.项目审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根据评审委员会专家的评审结果提出立项建议,报科技部、财政部审定;
5.投资和监管:受两部委托,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将作为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出资人代表,对立项项目完成投资的有关法律程序,并按照公司章程、托管协议等相关约定履行监管职责;
6.投资退出:受两部委托,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条件及公司章程、托管协议等相关约定履行投资退出,收回本金及投资收益。
引导基金股权投资试点启动
在科技部和财政部的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在开展两种无偿资助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2008年底启动了一种股权投资方式——阶段参股试点工作。阶段参股项目,首期预算1亿元,共设立6家创投机构,将有10.45亿元的资金进入创投领域。
作为财政资金支持方式的一种全新探索,引导基金股权投资从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监管等各个环节都与无偿资助类项目有很大区别。
引导基金股权投资不直接参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过程,而是借助创业投资机构的专业化、市场化的投资管理,间接地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因此,引导基金股权投资的主要工作就是遴选符合支持条件的、优秀的创业投资机构,委托其完成项目的投资管理任务,并监督其履行所承诺的约定。
股权投资的基本程序包括项目申报材料受理、尽职调查、评审委员会评审、项目审定、投资和监管、投资退出等步骤。
1.项目申报材料受理是由创业投资机构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经当地省级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备案推荐,报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审查;
2.尽职调查是由专家委员会组织科技、金融等领域的专业人员对创业投资机构做背景核查;
3.评审委员会评审是由专家根据相
引导基金下一步打算
1.随着引导基金各种支持方式试点的陆续启动,为充分发挥引导基金扶持和引导创业风险投资实施自主创新国家战略的作用,客观、准确和及时了解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保证公共财政政策的公正性和效率性,优化引导基金管理机制,将制定以公共财政资金政策目标的实现为主要考核指标,兼顾投资资金安全和回收的引导基金评价体系。
2.力争在未来3年左右的时间里,完成参股投资一批创投机构,拟安排投资资金5亿元,带动社会资金50~60亿元以上,在全国初步形成布局合理的资金“蓄水池”,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更多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进入国家高新区,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持续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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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的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及基金是怎样的呢?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什么意思?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吸引社会资金进入初创期企业
“加快设立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小微企业。”这是“十一条”政策里的重要一条。
“杭州在5年前就启动了创投引导基金。”市发改委财金处处长王晚霞介绍,据国家发改委最新公布的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报告,杭州市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数量、资产规模、投资案例、吸引创业投资金额与当年GDP之比均居副省级城市第二位。
设立创业引导基金有何好处?
“财政投入可循环使用、使用效率更高、对社会资本有引导作用”
以创投引导基金的引导,实现用小额政府资金倍数撬动社会资本,推动初创期企业的快速发展,可以有效地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杭州设立了总规模10亿元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金进入初创期企业,至今创投引导基金投资的项目已达169个,其中初创期项目共86个。
聚光科技、汉鼎股份这两家在创业板成功上市的杭州企业,就是创投引导基金的杰作。据统计,在创投引导基金投资的项目中,阶段参股合作创投企业共投资项目120个,投资金额17.7亿元,并带动社会资本联合投资17.3亿元,引导基金实际放大倍数近8倍;累计跟进投资项目49个,签约金额9643万元。
该引导基金的设立也被称为“杭州模式”。所谓创新,在于它改变了以往财政拨款式的扶持办法,“转变了计划经济式的思维模式,把政府资源转向于去搭建社会化的、市场化的平台,并通过这个平台整合到更大的社会资源,切实帮助到更多的企业。”具体负责该引导基金的是杭州科委下属的杭州市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恺秉表示,如果能打造这样一个专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市场化平台,对扶持小微企业会起到非常大的作用。
“这个合作基金里,政府的资金占20%,创投公司的资金占80%,政府不参与具体的投资决策过程,具体选择什么项目来投、怎么投完全由这些专业的人来做专业的事情,但是我对他会有一些设定。比如必须是杭州的企业、科技类企业等等。”周恺秉说,“这样一来,我们的财政投入变得可循环利用了,每个合作基金以5-7年为一个周期,资金会回流回来,我们继续用这笔钱寻找好的合作伙伴,继续合作;还有就是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项目选择更科学、合理、专业;最重要的,因为政府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更多的社会资本开始投向小微企业、科技类企业,而不是持续投向房地产、股市等其他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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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中,创业投资的管理是怎样的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中小企业创业投资管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
1)管理事项的基本原则。
2)管理主体。
3)管理体制︰评审、决策与执行相互分立
4)扶持项目的公示制度。
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
*明确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财政厅门和创投发展部门分工监管
*绩效考核标准︰1)引导了多少社会资金进入了创业投资领域;2)所扶持创投企业在促进创新创业和扩大社会就业方面发挥了多大作用;3)引导基金自身是否实现保本微利营运,以确保可持续发展。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1)在管理风险控制环节,明确“应透过制订引导基金章程,明确引导基金运作、决策及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规定,以及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相关条件”。
2)在运作风险控制环节,要求“引导基金章程应具体规定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支持额度以及风险控制制度”。
3)在经营风险控制环节,要求引导基金不用于非创投业务。
4)在制度风险控制环节,要求“闲置资金以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中小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根据外部规范与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子公司及分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分,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两部分。
1. 对外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济资产评估后的房产、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2. 对内投资指利用自有资金或从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更新改造以及购买和建造大型机器、设备等投资活动。
第四条 投资目的
1. 充分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活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2. 改善装备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扩大经营规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五条 投资原则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3. 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业务的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
第六条 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1. 短期投资包括购买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以及特种国债等。
2. 长期投资包括:
(1) 出资与公司外部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或合作制法人实体。
(2) 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3) 以参股的形式参与其他法人实体的生产经营。
第七条 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1. 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2. 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3. 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4. 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与负责有价证券盘点工作的人员分离。
5. 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与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第八条 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1.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公司资金盈余情况编报资金状况表。
2. 证券资金部分分析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短期投资计划。
3. 公司的财务部长、财务分管领导和董事会按短期投资规模大小和投资重要性,分别依照
各自的职权审批该项投资计划。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短期证券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以及 购进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
接触有价证券,证券的存入和取出须详细记录在证券登记薄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十一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须在购入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二条 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应由公司财务部和证券资金部负责组织实施。
1. 证券保管员和会计人员应在每月终了时进行月终盘点,并完成下列程序:
(1) 盘点前必须将截至当月最后一天的证券登记入账并结出结存额。
(2) 实地清点实物,核对卡片。
(3) 月终编制“有价证券盘点表”。
2. 财务部根据“有价证券盘点表”,认为必要时,可以抽样核对,复核盘点表。
3. 年终时,根据公司盘点指令,组织人员,全面清点,编制“有价证券盘点表”,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或聘请注册会计师)参加监督。
第十三那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每一种证券设立明细帐加衣反映,每月还应编制证券 投资和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十五条 应由财务部部长、财务分管领导以及董事会按期职权批准处置公司短期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1. 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
2. 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需要,在原批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活动。
第十七条 对外长期投资程序
1. 财务部协同投资部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
2. 对外投资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
3. 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财务部和总经理办公室。
4. 财务部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
5.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6. 对外投资部门制定有关章程和管理制度。
7. 对外投资部门项目实施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授权限
1. 所有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均由公司批准或由总公司转报董事会批准,各子公司、分公司无对外投资权,但享有投资建设权。
2. 总公司应在受理对外长期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后一个月内做出投资决策。
第十九条 经批准后的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对外长期投资兴办合营企业对合营合作方的要求。
1. 要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
2. 能够提供合法的资信证明。
3. 根据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必须编制投资意向书。项目投资意向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投资目的。
2. 投资项目的名称。
3. 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4. 投资项目的经营方式。
5. 投资项目的效益预期。
6. 投资风险预测(包括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治风险)。
7. 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市场状况、经济政策。
8. 投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规定及税收法律法规。
9. 投资合作方的资信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国(境)外投资项目还应提供如下资料:
1. 有关投资所在国(地区)的现行外汇投资的法令、法规,税收规章以及外汇管理规定。
2. 投资所在国(地区)的投资环境分析、合作伙伴的资信状况。
3. 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及投资回收计划。
4. 本国驻外使馆及经参处对项目的审查意见。
5. 本国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报总公司批准后,对外投资部门应委托专业设计研究机构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总论
(1) 项目提出的背景,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及其经济意义。
(2) 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范围。
2. 市场预测和项目投资规模。、
(1) 国内外市场需求预测。
(2) 国内现有类似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
(3) 项目进入市场的生产经营条件及经销渠道。
(4) 项目进入市场的竞争能力及前景分析。
3. 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1) 项目的注册资金及其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2) 资金的来源渠道、筹集方式及贷款的偿还办法。
(3) 资金回收期的预测。
(4) 现金流量计划。
4. 项目的财务分析
(1) 项目前期开办费以及建设期间各年的经营性支出。
(2) 项目运营后各年的收入、成本、利润和税金测算,可利用投资收益率,净现值以及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进行分析。
5. 项目敏感性分析及风险分析。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和对外投资部门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总公司批准后,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合作各方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
2. 合作项目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及其法定代表人。
3. 合作项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4. 合作项目的内部管理形式、管理人员的分配比例、机构设置及实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5. 合作各方面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限期。
6. 合作各方面的利润分成办法和亏损责任分担比例。
7. 合作各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8. 协议(合同)的生效条件。
9. 协议(合同)的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10. 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式以及选定的仲裁机构及所适用的法律。
11. 协议(合同)的有效期限。
12. 合作期满时财产清算办法及债权债务的分担。
13. 协议各方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条款。
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由总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生效,或由总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二十五条 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订后,公司协同办理出资、工商和税务登记以及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确定对外投资价值及投资收益的原则。
1.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2. 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3. 公司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4. 公司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5.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记入投资收益。
6. 公司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金。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公司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同事增加或者减少公司的长期投资,并且在公司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增加或减少公司的长期投资。
7. 公司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利息,记入投资收益后,按照国家规定的缴纳或者补缴所得税。
8. 公司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第二十七条 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1. 出现或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 按照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是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 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2.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1)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2)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 总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3. 对外长期投资转让应由总公司财务部会同投资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投资转让书面分析报告,报总公司批准。
4. 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做好投资收回和转
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十八条 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第三章 对内投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内投资程序
1. 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 编制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3. 编制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建设计划。
4. 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条 公司对内投资权限
对内投资采取限额审批制,超过限额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1. 公司项目承办单位要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工作以及科学实验的基础上,
对建设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的合理性提出综合研究论证报告。
2. 承担可行性研究公布哦的单位必须是有资格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科研单位。
3.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办法和内容以及深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公司财务部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规模以及标准,如需改变必须报原审批机构审批。
第三十二条 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
1. 公司项目承办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资格的勘察设计或科研单位进行工程初步设计。
2. 初步设计必须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不得任意修改、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一般不应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控制数。概算总投资如已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控制数的10%,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3.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如确需进行设计修改和概算调整,必须有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提出具体修改及调整意见。经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报批原批准单位批准。
第三十三条 年度计划和统计
1. 个分支机构所有新建、续建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必须编报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2. 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于每年9月底前报总公司审批。总公司于每年1月底钱下达当年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计划。
3. 凡列入公司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不许再行办理审批手续,当年新增加的基建及技改项目,必须按规定的投资限额办理报批手续,并增补列入当年投资计划。
4. 编制年度计划,除认真填报有关的计划表外,还要有必要的文字说明,数字要精确,文字要精简。
5. 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总公司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无权自行调整,如确需调整,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6. 各分支机构必须及时、准确地向总公司报送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
1. 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完工后,项目承办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一般有公司
财务部协同项目承办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2. 工程竣工验收参照有关国家标准进行。
3. 对于工程竣工资料及验收文件,财务部和项目承办单位应及时归档。
第四章 投资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关管理部门或分支机构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竣工后的评价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效益评估、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资金筹措、办理出资手续以及对外投资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等。
第三十七条 对专业性较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三十八条 公司法律顾问和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审计、协议、合同及章程的法律主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分支机构的对外投资活动必须报总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各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办理对外投资。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编制,解释权、修改权归财务部。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谈论后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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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的发展关乎社会稳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重大作用。然而目前中小企业面临着融资难、产业转型的发展困境,创业投资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那么就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作者:赵振宇
一、中小企业债务危机的思考
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一向是制约其快速发展的瓶颈。正规金融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门槛高、手续繁琐,而民间借贷门槛低、灵活性强。因此,中小企业融资与民间借贷结合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随着我国中小企业的快速扩张,加之宏观调控、流动性收紧的政策背景,民间借贷呈现迅猛发展的态势。以温州市为例:民间有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月利息达到2分到6分,有的甚至高达0.15元,年利率高达180%。而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年毛利润率在10%以下,一般在3%~5%之间。高利贷收益越高,就会吸引更多的实业家放弃实业,转而从实体经济投入借贷行业。而高利贷规模越大,高利贷崩盘越快,坚守实体经济的企业倒闭也就越快,形成了中小企业债务危机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我国中小企业在促进投资、加快发展、创造就业以及拉动经济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中小企业债务危机救助是政府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必然担负的行政责任。因此,问题的核心不是“是否救助”的问题,而是“如何救助的问题”。政府在很多方面做了有益的工作,比如:加大资金保障和税收减免力度、做好企业帮扶、司法调解、风险预警和倒闭企业的善后处置工作。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在中小企业和民间资金之间找到一个很好的契合点。在两者之间通过制度、技术和机制架起一道桥梁,才能彻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民间资金无序流动的问题。
二、创业投资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必然诉求
创业投资是适应现代经济发展需要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内诞生的一种投融资制度创新。从世界各国创业投资发展经验来看,创业投资以创新而坚实的脚步领跑于新经济的投资大潮,为各国中小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发展提供了萌芽、成长、成熟的机会和养分。美国在二战后从法规制度着手,通过一系列的政策调整使得美国的创业投资环境呈现出良好的形成态势并开始积极地运作;英国采取的实用型措施很快在1984-1996年获得显著成效,该期间英国的创业资本的海外投资总额有了97.52倍的高速增长;日本在1972-1973年进入了创业投资的高潮,于1975年专门建立了风险企业中心,以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初期培养。纵观世界各国创业投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创业投资在创造劳动就业、刺激GDP增长以及提高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创业投资也凭借掌握核心技术的高新技术产业等在全球化的市场中找到稳固的平台,越来越多的经济繁荣背后,有着创业投资睿智、灵活和实效的体现。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是中小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期。创业投资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创业资金来源,加快了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进程。经过十多年的市场化运作和政府推动,我国创业投资取得了较快发展。截止2010年底,全国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达720余家,项目主要集中在先进制造业、软件产业、新材料、生物产业、新能源和高效节能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应该说我国在发展创业投资方面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第一,创业投资的发展需要一些具有市场远见与胆识的投资企业,而我国中小企业历来有着强烈的抢占市场先机的冒险精神;第二,我国相对发达的民营经济为创业投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通过创业投资,将民间资金汇集起来,致力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必然会凝聚成一股巨大的力量,推动我国经济的成功转型;第三,我国教育资源丰富,为创业投资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软环境。
三、民间资金参与创业投资的障碍
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政府在扶持创业投资方面进行了不遗余力的努力,但是单纯依靠政府投资根本无法满足创业投资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从国内外创业投资发展路径来看,民间资金参与创业投资是促进创业投资产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民间资金参与创业投资具有坚实的逻辑基础,它不仅为创业投资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供给,而且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健全创业投资体系。相比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我国民间资金投资的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依然不高,由低档次、粗放型投资向高新科技、集约型投资的转变尚未完成。不少民间资金没有真正把握经济的长期走势与社会发展需要,没有把自己的资金投向与产业升级的方向、政府引导的目标结合起来,盲目投资房地产、民间金融以及稀缺性资源,既增大了投资风险,也加剧了经济波动。在一定程度上从制度和机制层面限制了民间资金参与创业投资。然而创业投资过程的高风险性、不确定性和结果的外部经济性大大弱化了民间资金参与的积极性,从而在技术层面阻碍了民间资金创业投资发展。
四、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创业投资的对策
(一)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
2010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这对民间资金创业投资发展是一个难得的机遇。然而,相对于一般投资而言,民间资金创业投资更注重于时机选择以及环境成熟和规范度。为此,应该进一步制定有利于民间资金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资金创业投资的合法权益;其次,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使用效率,平等对待各类民间资金创业投资主体;第三,进一步规范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二)加快创业投资征信系统建设
创业投资征信系统建设的主要作用是通过提供信用信息产品,使创业投资主体能够全面了解创业投资经营方以及创业企业的资信水平,从而防范创业投资风险,保持创业投资产业稳定发展;同时,通过准确识别创业投资经营方和创业企业经营状况,保存其信用记录,有助于形成促使其重视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约束力。为此,一方面要加强创业投资经营方和创业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强征信宣传,大力培育征信市场。
(三)完善创业投资中介服务平台
在创业投资产业运行过程中,中介服务体系担当了承接人和联络者的角色。良好的创业投资中介服务体系意味着在本项目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建立了专门的、畅通的服务网络,使得各部门、各环节的信息得到更为充分的交流与沟通,从而获得更为准确的市场信息、满足更为切实的投资需求。因此,应建立起政府、创业投资主体、创业投资经营方和创业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中介服务平台。不仅使政府出台的引导创业投资加快发展的利好政策被创业投资主体更好的吸收,创业投资主体也能及时获得市场的最新动态以便于设计更好的创业投资方案。
(四)完善民间资金创业投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
良好的创业投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是带来资本收益和民间资金创业投资良性循环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应该根据我国创业投资的自身情况与特点,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对于市场准入制度要做到:其一,在准入执行过程当中要保障程序公开、公平和公正,而且要勇于接受外部监督;其二,要按照市场规律来进行准入范围的扩张或缩小;其三,引入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民间创业投资进行考核和评价,拒绝经营不善、资信水平不高的创业投资主体,欢迎和接纳投资能力强、防范风险水平高的创业投资主体。在市场推出制度上要努力架设创业投资的合理退出渠道,提高退出机制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五)完善创业投资的引导机制
要促进和完善创业投资的引导机制,应该从以下几点着手:第一,要完善创业投资的激励机制。通过良好的报酬激励机制、声誉激励机制等来给予经营者薪金、股权、职权等,提高民间资金创业投资主体的投资热情和投资效率;第二,要完善创业投资的监督机制,通过创业投资内部和外部监督体系对创业投资经营方和创业企业进行监管,使创业投资运营流程更为细致和透明,并努力维护投资主体的经济利益;第三,要借鉴委托代理理论,解决创业投资的道德风险问题,从而使创业投资主体更好的让渡经营权,使得创业投资经营方和创业投资企业拥有更好的决策力和执行力;第四,进一步加快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步伐,不断扩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融资担保等方式,引导和扶持民间资金创业投资发展;第五,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资金创业投资的融资支持。
(六)加强民间资金创业投资风险管理
积极探索民间资金创业投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方法,建立和完善风险预警系统。努力为民间资金创业投资产业提供科学的、定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针对民间资金创业投资风险特性及时提出风险规避策略,提高民间资金创业投资风险管理水平,降低创业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从而促进创业投资产业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结论:我国民间资金创业投资起步较晚、风险管理水平较低、金融和资本市场发展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加之创业资本市场体系功能定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民间资金创业投资业的发展。通过培育和维护投资环境等手段可以打破民间资金参与创业投资的制度、技术壁垒,可以很好地解决民间资金流向问题,从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作者介绍:赵振宇,宁波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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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管理是企业管理领域最接近高级实物的主题。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企业战略管理概念方法与案例吧,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从1984年到现在,联想已经走过了20多个春秋,联想现在正踏在告别乳臭未干而逐渐成熟的关口。“刚成立公司一个月,20万的股本就被人骗走了14万;1987年公司还很小的时候的一次业务活动,差点被人骗去300万,李总就在那次吓得得了心脏病,我天天半夜被吓醒。1991年的进口海关问题,1992年黑色风暴,还有外国企业大举进入的最痛苦的1993年,哪一年不是把人惊得魂飞魄散,哪一年没有几个要死要活的问题”,这是柳传志回首前尘时的 动容。20年来联想跨过了坎坎坷坷,经历了风风雨雨,演绎着常人无法“联想”的豪情之路。
联想的风雨历程
回首过去,柳传志的语气云淡风清。也许就是因为他经历过 “大江东去,浪涛尽,千古风流人物”的人生轨迹后,已达到“上善若水,水润万物而不争”的境界吧。娓娓的讲述,依然有当年的豪情余韵。
柳传志来自中国科学院,过去在中科院做磁性储存工作。因为没有将成果转化为产品的方式,柳传志不得不把设计扔在一边。1984年,当中国市场改革初见成效时,国家领导人号召将研发成果转化为市场化的产品。柳传志为做这种工作而激动,但是多数人不理解。人们将科研看作是基础性工作,看不起商业活动。更重要的是,虽然公司是国有企业,但是一开始就是按照私人公司模式构建的。他必须从银行和外部融资。20万人民币的初期投资太少了,对开公司根本不够。随着时间流逝,他希望联想能自己制造PC,因为有技术专长。但当时,中国完全是计划经济。政府不准许联想生产计算机,因为在中国生产电脑必须要有生产许可证。政府认为,中国有很多工厂,为什么应当将PC生产许可权授给联想?于是他制定了移师香港的战略,那里不需要许可证。他们在香港建立了公司,首先做贸易,后来建了工厂。当国家计委看到他们有能力之后,它给了他们许可证。所以他们又回到了中国。
1988年,柳传志坚决在联想贯彻“大船结构”,是因为此时联想在各地的子公司不听北京总部号令,自顾自地“划自己小船”
“大船结构”将权力收归集团之后,“小船”是划不成了,但下面也没积极性了。1993年,联想第一次没有完成任务。
1994年,为解决“大船”笨拙问题,柳传志提出“舰队模式”,以释放各条“小船”的活力,但同时又用统一的财务将各条小船“栓”成舰队。硬的维系建立之后,1996年,柳传志开始组织联想高级干部培训班,做文化上的工作,将办企业的思想和思路统一。
这是联想高于四通、柳传志高瞻远瞩的地方。1989年,万润南出走,四通从此失去了灵魂人物,开始子公司林立。子公司分立,各显神通,确实能解决一时的利润和生存问题;但因为资源分散,各子公司都长不大。时间长,竞争激烈,市场环境恶化,这些子公司就只能随缘而生,随缘而死。
柳传志不单是联想的代名词,他的“贸工技”路径也是对1980年代诞生企业成长的概括。
四通、联想、海尔都是如此。在国内市场处于短缺经济年代,需求的诞生简单而巨大,柳传志的联想1990年代初以“双子星座”电脑打下联想电脑品牌,在互联网初起时以“天禧”电脑“一键上网”畅销一时。
那个年代被联想比喻为“沼泽地”时期,即对于进入中国的国外企业来说,关税、国情和渠道都是一个个障碍,提高了进入成本,给予国内企业成长的时间和空间。
高歌猛进的联想形成的强大市场包装和造势能力,但当市场日趋饱和,新的技术趋势出现和产业升级时,即使看到也力有未遂。杨元庆接任后遍访各家跨国企业,联想先学IBM做IT服务,其后学惠普提出“关联应用”,但企业蓄积的人才力量和技术势力却非一朝一夕可得,于是联想困惑。
做一个企业是如此复杂,做一个大企业就像成年人要面对的诸多烦恼,学不动了也要学,变不了也要变。走过20年是联想做大规模的童年期和少年期。就像个孩童,没有到工厂当学徒,先到商铺学贸易,长大了,却需要和全球来的对手竞赛科学知识。
没有规模,生存不下来,只能指望“二十年后又是一条好汉。”而没有技术,结果则可能是“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
联想的发展道路
联想最大的业务是惠普激光打印机和喷墨打印机。第二是东芝笔记本电脑。第三是思科网络设备。还经销IBM小型机以及微软应用软件。在经销东芝笔记本的同时,他们也有自己的品牌,目前它已在中国市场上占据了第一。几年前,中国笔记本电脑市场很小,一年仅有几千台。后来,联想成为东芝的独家代理之后,将其发展为中国市场第一品牌。近两年来,在联想推出自有品牌后,他们超过了东芝。此外,在激光打印机市场上,惠普是第一,联想是第二,这就形成了竞争。在网络产品上,联想与自己所代理的台湾品牌竞争同样产品。思科是高端产品,故不与其竞争。为了更有效地以制造商和代理商的身份展开竞争,他们决定将品牌生产业务与第三方代理业务分离。联想电脑将继续保留在香港的上市公司地位,集中于品牌电脑生产。神州数码作为新上市公司主要做第三方产品代理业务。
从长期看,联想关注两个领域,在这两方面都以美国公司作为样板。其一是建立上市公司。他们相信在重组后,联想能够走上与美国上市公司相同的轨道。这使得他们能向员工提供股票期权,这对员工的表现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第二是建立一个坚实的管理基础。他们将管理看作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上是具体细节,营销和促销、渠道管理、产品营销、订货和后勤管理,这些在公司中已经建立。第二是更深层次,他们称其为文化,但也可叫作激励和道德。这些东西比建立具体的管理细节具有更大意义。
随着联想的逐渐成熟,其除了“贸工技”创新外,在战略的制订和实施也更加趋于科学和规范。
联想常把制定战略比喻为找路。在前面,草地、泥潭和道路混成一片无法区分的时候,我们要反反复复细心观察,然后小心翼翼地、轻手轻脚地去踩、去试。当踩过三步、五步、十步、二十步,证实了脚下踩的确实是坚实的黄土路的时候,则毫不犹豫,撒腿就跑。 这个去观察、去踩、去试的过程是谨慎地制定战略的过程;而撒腿就跑则比喻的是坚决执行的过程,这和军校里讲的“四快一慢”的战术原则相符合。
联想选择只在本土发展而把业务面做宽,从一种产品发展到多种产品,从产品业务发展到信息服务业务。因为从94年起联想和国外强大对手的竞争中发挥的几乎全都是本土优势。在资金、管理能力、技术水准、人力资源等诸方面联想都不如,甚至远不如竞争对手;然而,竞争是在中国展开的,联想熟悉中国市场,熟悉中国客户,熟悉中国环境,能更充分地调动中国员工的积极性,在中国联想的市场推广、渠道管理、服务组织、物流控制的运作更有效,成本更低,联想研究开发的产品更符合中国市场的需要。所以在过去六年的竞争中,联想占了上风。联想把本土优势发挥得淋漓尽致,应该讲,在其它方面,目前联想还处于劣势。
联想不仅对未来的战略目标、路线进行了设计,而且对达到近期目标、实行路线的具体战术步骤都做了分析、设计,并进行调整。联想对未来充满信心。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企业战略管理概念方法与案例,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看了“企业战略管理概念方法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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