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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在国际上经常被称为公司所得税或法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要税种,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占据重要地位。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2016年企业所得税税率。
【政策依据】
1、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3、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4、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p#副标题#e#
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6、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82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7、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8、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9、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1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国科发高〔2013〕595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1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1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1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14、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15、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16、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17、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
18、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2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第二条;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19、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二条第二款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20、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企业所得税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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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问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率是多少,一般纳税人需要纳税情况是指什么呢?今天小编就整理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相关资料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1. 每个月国税都要申报增值税,收入*3%交税,
2. 每个月地税都要申报城建税,为增值税*5%;(郊区)申报教育附加,为增值税*3%;地方教育附加,为增值税*2%,总计为增值税*10%。
3. 每个月地税申报个税,中国公民扣除标准是3500,即超过3500交个税。外国人扣除标准是4800元,超过部分要交个税。
4. 每季度都要申报企业所得税,税率25%。
5. 如果有收入按上述标准交税,如没有收入也要申报,做零申报。
6. 签定购销合同要交印花税,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
7. 每年根据职工人数交残保金。
8. 新办企业购税控发票可以全额抵扣。
9. 每月必须清卡,从2014年4月1日起每月不按时清卡的要缴纳罚款。
10. 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月收入小于2万,免增值税及附加税,但不免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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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响应国务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而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的小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都将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定义为费用,即“所得税费用”,并设置“所得税费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所不同的是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所得税费用的核算采用应付税款法,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
通常情况下,小微企业的所得税减免分为征前减免和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两种方式,以下分别介绍其账务处理方法:
一、征前减免
征前减免即企业在所得税征收入库之前即给予减免,无论是税基减免还是税率减免,企业仅需按减免后的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1、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减免后的应纳数额)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企业缴纳(预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税务机关确认的数额出现差异时,按实际差异额调整“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
二、即征即退与先征后退
即征即退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后,税务机关为企业当场办理退税手续,退还已缴税款。
先征后退是指企业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后,税务机关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为企业办理减免税手续,退还已缴税款。
1、计算应纳所得税的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确认减免税额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减免税款
贷:所得税费用
4、收到减免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减免税款
在此情况下,由于冲减了“所得税费用”科目,在期末结转账务的时,相应增加了企业期末账面可供分配的利润或者减少了账面亏损,对企业税后利润产生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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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企业性质的不同有变化,你知道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税率吗?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分享给大家,并教你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税额。
1、基本税率
(1)一般的企业税率为25%,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税率为20%。
2、优惠税率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
(2)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
(3)自治机关决定减征或者免征,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收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余额。
4、收入总额的构成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5、收入总额中不征税的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的简便计算
按有关规定,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交易中股权支付时,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非股权支付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例一:甲公司共有股权10000万股,为了将来能更好地发展,将80%的股权由乙公司收购,成为乙公司的子公司。假定收购日甲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8元,每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元。在收购对价中,乙公司以股权形式支付7200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8000万元。
一般计算方法:甲公司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10000×80%×10-10000×80%×8)×[8000÷(72000+8000)]= (80000-64000)×10%=1600(万元)。
简便计算方法:甲公司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银行存款支付对应的股份数×每股盈利额=8000÷10×(10-8)=1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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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重庆企业所得税税率是什么?最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有哪些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中国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财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通知明确,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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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那么进出口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进出口企业的所得税率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在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框架下,对原产于港澳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
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部分产品实施零关税。
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布隆迪、赤道几内亚、刚果(金)、吉布提、几内亚、几内亚比绍、莱索托、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里、莫桑比克、南苏丹、塞拉利昂、塞内加尔、苏丹、索马里、坦桑尼亚、乌干达、乍得、中非、阿富汗、也门和瓦努阿图共24个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97%税目零关税特惠税率。
对原产于安哥拉、贝宁、多哥、厄立特里亚、科摩罗、利比里亚、卢旺达、尼日尔、赞比亚、东帝汶、柬埔寨、缅甸、尼泊尔和萨摩亚共14个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95%税目零关税特惠税率。
对原产于毛里塔尼亚和孟加拉国的部分商品实施60%税目零关税特惠税率。
所得税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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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很多朋友都来问有关企业所得税中的税率问题,企业所得税税率有什么需要关注的?小编整理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相关知识分享给大家,一起来学习吧!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税率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现在减按10%的税率征收。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具体是指什么
所得税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纳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的百分比不尽相同,有时还分稿费收入、工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奖)等等情况分别纳税。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
在经济增长过程中,消费、投资等要素对经济增长最直接。个人所得税直接影响消费需求,既而间接影响投资需求。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可支配的收入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税后可支配的收入高低,影响企业的投资回报率,进而影响投资。
总之,企业所得税对经济增长有直接影响,其促进经济增长的功能是由两个功能实现:所得税率降低;企业不同具体政策的应用,如折旧、存货、投资抵免等政策对微观经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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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是促创业、保就业、活跃市场的生力军。现在有什么是关于小微企业的所得税的政策吗?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怎么算的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所得税率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因为净资产收益率的分子是净利润即税后利润,因此,所得税率的变动必然引起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动。通常.所得税率提高,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反之,则净资产收益率上升。
下式可反映出净资产收益率与各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
=(息税前利润-负债×负债利息率)×(1-所得税率)/净资产
=(总资产×总资产报酬率-负债×负债利息率)×(1-所得税率)/净资产
=(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报酬率×负债/净资产-负债利息率×负债/净资产)×(1-所得税率)
=[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报酬率-负债利息率)×负债/净资产]×(1-所得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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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组织形式上,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和法律允许的其他企业形式,比如合伙制或合作制的中外合作企业,创业投资企业为什么会选择合伙企业的形式呢?一起来看看吧!
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的称谓在我国比较混乱,很难从称谓上看出它们的本质,本文通过对创业与私募股权的涵义及性质的探讨,并与美国创业投资组织形式进行比较,试图理清我国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及法律障碍。
创业投资及私募股权在我国大量存在,且无序发展,据报道显示:2007年底,中国创业投资机构管理的风险资本总量超过1205亿元;其中125个项目退出金额达到92.6亿元,平均每个项目为0.75亿元。目前,有限合伙制的创投机构在全国范围共10家左右,其中深圳共4家,资本额约12.45亿元。创业投资规模如此之大,那么现行法下,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哪些?有哪些法律障碍呢?笔者对此问题作以如下粗浅探讨。
一、历史演进
“创业资本”起源于15世纪的西欧各国,当时西欧各国的很多富商为了到海外创业,纷纷投资于远洋探险,进而出现了创业资本。此后历史上出现的东印度公司、西印度公司,促成了现代意义上创业投资的萌芽。19世纪末,美国的油田开发和铁路建设吸引一大批富人,他们或是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投资于各类创业项目,或直接将资金投资于各类创业项目。20世纪40年代,美国为了复苏社会经济而鼓励中小创业企业的发展,而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则通过创业资本来满足,这一过程也推动了创业资本发展到现代的创业投资基金这种组织形态。创业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三方面:政府资本、境外资本、民间资本。民间资本包括非国有企业资本,机构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和居民储蓄等等。美国除了有创业投资外,还有私募股权的概念。在美国,私募股权分为“创业类私募股权投资”和“非创业类私人股权投资”,它们都以私募股权方式从事资本经营,,都以放弃资产流动性来追求长期资本增值,故在法律上区分两者的意义不大。
我国的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是应高新技术企业、高科技企业发展需要大量融资而产生的。我国的创业投资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中期,1998年初民建中央在九届全国政协一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加快发展我国创业投资事业》的提案标志着创业投资在我国真正发展。目前我国的创业投资正处于快个速发展阶段。2005年至2007年的股市暴涨和现在创业板块的推出使私募股权这种筹资方式以前所未有的地位受到人们的重视。
二、涵义
什么是创业投资呢?美国《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将创业投资定义为“创业投资是对企业提供的一种风险资金,这些企业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公开招股或从上市的资本市场上筹到资金。通常资金是以资产形式提供的,即拥有公司普通股或类似普通股的可转换的优先股。对于创业投资可以集中考察三个方面:新增资本,购买现有股东的股份和为取得经营权而购买产权。”2我国学术界对何谓创业投资众说纷纭,法律上创业投资的涵义在2006年3月1日实施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有明确规定,具体规定为:“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综上可见,现代的创业投资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它投资的企业限于创业阶段或称成长阶段的企业;第二,它不仅为创业企业提供资本,而且常常参与创业企业的经营,用最直接的手段寻求资本增值。
与创业投资紧密相连的私募股权又是什么?我国目前法律上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但经济生活中确实存在这种募集资金形式。理论上认为:私募股权是一种金融工具,也是一种投融资后的权益表现形式。私募股权与公司债券、贷款、股票等具有同质性。其本质特征主要是:第一,私募股权不是一种负债式的金融工具;第二,私募股权在融资模式方面属于私下募集;第三,私募股权主要是投资于尚未公开募股的企业而产生的权益;第四,私募股权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自由地交易。
三、组织形式
美国的创业投资基金种类繁多,按照组织形式划分,分为公司型和合伙型两大类。
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它们的主要特点是:作为投资者的股东对以出资额为限对创业投资基金承担有限责任,这些特点由公司制这种组织形式所决定。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可分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三种类型,它们的主要特点是作为投资者的股东或以出资额为限对创业投资基金承担有限责任,或不以出资额为限对创业投资基金承担责任,而且它们不存在“公司税”的问题,这些特点主要由合伙制人合性质所决定。
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以有限合伙这种组织形式最为常见,美国的有限合伙创业投资基金具有这样的特点:第一,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作为有限合伙人的非管理合伙人只需对合伙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种制度的优点在于:一方面由于管理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企业借外债的金额、企业自有资金的运营等方面,能使管理合伙人与企业命运与共,构成强烈的约束,使之真正对企业的运作履行诚信义务;另一方面由于非管理合伙人只需对合伙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因而兼备了公司制的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能吸纳更多投资的优点。第二,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合伙人主要是投资管理方面的专家,因此普通合伙人能够有效管理企业。
此外,美国还有“小企业投资公司”这种特殊形式的创业投资基金,它的特殊之处不在于组织形式,而在于政府对它的特殊支持,比如:政府通过直接优惠贷款或信用担保方式给小企业投资公司一定范围的受信权、税收方面的特别优惠;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设立必须经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审查批准、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投资运作必须接受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监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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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创业投资有哪些形式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主要公司型和非公司型两种。
公司型又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公司型的优点主要在于:公司以自有资本进行投资有利于控制风险;公司对于投资收益可根据自身情况,在作必要扣除和提留后再作分配,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主要缺点在于:不能有效解决内部人控制、大股东操纵公司的问题,管理人员的投资决策很大程度上是凭良心做事,道德风险大;难以实现专家投资的初衷5;有限责任公司因为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因此很难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吸纳更多的投资,而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可以解决股东人数过少、吸纳投资有限的问题,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审批且审批手续繁杂,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型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践中不是很常见。
非公司型主要是有限合伙。根据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的特点主要在于:有限合伙制企业将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事务执行人,有限合伙人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合伙人人数没有限制,能够吸引更多的人和资金参与经营。有限合伙这种组织形式在合伙人的出资数额、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上适应了创业投资风险防范的需要。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企业中,有限合伙人投资收益获得保证的优势能明显的体现,比如:有限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认缴的出资分段投入,并要求确保投入资金的安全,如果创业投资企业运营出现问题,可以立即终止投资。另外,由于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负责经营管理合伙企业,如果合伙企业亏损,普通合伙人将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可以使投资收益变化首先影响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普通合伙人的利益,如果企业资不抵债,普通合伙人必须以自己的财产弥补损失,这就使普通合伙人的风险和收益完全对称,从而可以约束普通合伙人忠诚经营并弱化道德风险。可见,有限合伙这种组织形式是目前创业投资的优选组织形式。
虽然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能够适应创业投资企业的运营,激发创业投资企业的活力,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其存在的问题也很明显。第一,我国目前只有关于企业退出市场的《企业破产法》,没有自然人退出市场的“个人破产法”,加之我国信用制度欠缺,因此有限合伙制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常常名存实亡。实践中,普通合伙人常用“很小出资额”和“高额企业管理费”的方法侵害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人利益。第二,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虽然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办法原则另行规定”、“特定资产管理的业务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委托财产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在一个委托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固定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可并行收取。”这样的类似于私募股权制度的激励机制,私募股权业务似乎得到了法律的许可6,但是这不能说明现行法律下,允许私募股权,换而言之,私募股权在现行法律下仍是不被许可的。因此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企业很难实现其能够吸引更多投资者、吸纳更多资金的优势。
四、结语
我们研究创业投资组织形式及法律障碍的目的就是以法律引导其健康发展,限制和消除其消极影响,这对于我国的经济健康发展意义重大。总的来说,我们要借鉴和移植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制定可行的、本土化的规范创业投资的法律规范,促使创业投资在法律框架内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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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时,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必须明确的,以后公司经营活动中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原公司注册登记时的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是什么?怎么样设立一家创业投资企业?今天小编整理了创业投资企业相关知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4.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4.委托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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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中,创业投资的管理是怎样的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中小企业创业投资管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
1)管理事项的基本原则。
2)管理主体。
3)管理体制︰评审、决策与执行相互分立
4)扶持项目的公示制度。
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
*明确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财政厅门和创投发展部门分工监管
*绩效考核标准︰1)引导了多少社会资金进入了创业投资领域;2)所扶持创投企业在促进创新创业和扩大社会就业方面发挥了多大作用;3)引导基金自身是否实现保本微利营运,以确保可持续发展。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1)在管理风险控制环节,明确“应透过制订引导基金章程,明确引导基金运作、决策及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规定,以及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相关条件”。
2)在运作风险控制环节,要求“引导基金章程应具体规定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支持额度以及风险控制制度”。
3)在经营风险控制环节,要求引导基金不用于非创投业务。
4)在制度风险控制环节,要求“闲置资金以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中小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根据外部规范与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子公司及分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分,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两部分。
1. 对外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济资产评估后的房产、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2. 对内投资指利用自有资金或从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更新改造以及购买和建造大型机器、设备等投资活动。
第四条 投资目的
1. 充分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活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2. 改善装备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扩大经营规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五条 投资原则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3. 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业务的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
第六条 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1. 短期投资包括购买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以及特种国债等。
2. 长期投资包括:
(1) 出资与公司外部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或合作制法人实体。
(2) 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3) 以参股的形式参与其他法人实体的生产经营。
第七条 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1. 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2. 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3. 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4. 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与负责有价证券盘点工作的人员分离。
5. 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与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第八条 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1.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公司资金盈余情况编报资金状况表。
2. 证券资金部分分析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短期投资计划。
3. 公司的财务部长、财务分管领导和董事会按短期投资规模大小和投资重要性,分别依照
各自的职权审批该项投资计划。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短期证券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以及 购进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
接触有价证券,证券的存入和取出须详细记录在证券登记薄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十一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须在购入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二条 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应由公司财务部和证券资金部负责组织实施。
1. 证券保管员和会计人员应在每月终了时进行月终盘点,并完成下列程序:
(1) 盘点前必须将截至当月最后一天的证券登记入账并结出结存额。
(2) 实地清点实物,核对卡片。
(3) 月终编制“有价证券盘点表”。
2. 财务部根据“有价证券盘点表”,认为必要时,可以抽样核对,复核盘点表。
3. 年终时,根据公司盘点指令,组织人员,全面清点,编制“有价证券盘点表”,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或聘请注册会计师)参加监督。
第十三那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每一种证券设立明细帐加衣反映,每月还应编制证券 投资和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十五条 应由财务部部长、财务分管领导以及董事会按期职权批准处置公司短期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1. 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
2. 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需要,在原批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活动。
第十七条 对外长期投资程序
1. 财务部协同投资部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
2. 对外投资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
3. 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财务部和总经理办公室。
4. 财务部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
5.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6. 对外投资部门制定有关章程和管理制度。
7. 对外投资部门项目实施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授权限
1. 所有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均由公司批准或由总公司转报董事会批准,各子公司、分公司无对外投资权,但享有投资建设权。
2. 总公司应在受理对外长期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后一个月内做出投资决策。
第十九条 经批准后的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对外长期投资兴办合营企业对合营合作方的要求。
1. 要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
2. 能够提供合法的资信证明。
3. 根据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必须编制投资意向书。项目投资意向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投资目的。
2. 投资项目的名称。
3. 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4. 投资项目的经营方式。
5. 投资项目的效益预期。
6. 投资风险预测(包括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治风险)。
7. 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市场状况、经济政策。
8. 投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规定及税收法律法规。
9. 投资合作方的资信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国(境)外投资项目还应提供如下资料:
1. 有关投资所在国(地区)的现行外汇投资的法令、法规,税收规章以及外汇管理规定。
2. 投资所在国(地区)的投资环境分析、合作伙伴的资信状况。
3. 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及投资回收计划。
4. 本国驻外使馆及经参处对项目的审查意见。
5. 本国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报总公司批准后,对外投资部门应委托专业设计研究机构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总论
(1) 项目提出的背景,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及其经济意义。
(2) 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范围。
2. 市场预测和项目投资规模。、
(1) 国内外市场需求预测。
(2) 国内现有类似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
(3) 项目进入市场的生产经营条件及经销渠道。
(4) 项目进入市场的竞争能力及前景分析。
3. 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1) 项目的注册资金及其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2) 资金的来源渠道、筹集方式及贷款的偿还办法。
(3) 资金回收期的预测。
(4) 现金流量计划。
4. 项目的财务分析
(1) 项目前期开办费以及建设期间各年的经营性支出。
(2) 项目运营后各年的收入、成本、利润和税金测算,可利用投资收益率,净现值以及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进行分析。
5. 项目敏感性分析及风险分析。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和对外投资部门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总公司批准后,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合作各方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
2. 合作项目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及其法定代表人。
3. 合作项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4. 合作项目的内部管理形式、管理人员的分配比例、机构设置及实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5. 合作各方面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限期。
6. 合作各方面的利润分成办法和亏损责任分担比例。
7. 合作各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8. 协议(合同)的生效条件。
9. 协议(合同)的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10. 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式以及选定的仲裁机构及所适用的法律。
11. 协议(合同)的有效期限。
12. 合作期满时财产清算办法及债权债务的分担。
13. 协议各方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条款。
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由总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生效,或由总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二十五条 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订后,公司协同办理出资、工商和税务登记以及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确定对外投资价值及投资收益的原则。
1.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2. 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3. 公司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4. 公司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5.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记入投资收益。
6. 公司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金。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公司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同事增加或者减少公司的长期投资,并且在公司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增加或减少公司的长期投资。
7. 公司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利息,记入投资收益后,按照国家规定的缴纳或者补缴所得税。
8. 公司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第二十七条 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1. 出现或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 按照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是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 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2.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1)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2)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 总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3. 对外长期投资转让应由总公司财务部会同投资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投资转让书面分析报告,报总公司批准。
4. 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做好投资收回和转
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十八条 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第三章 对内投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内投资程序
1. 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 编制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3. 编制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建设计划。
4. 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条 公司对内投资权限
对内投资采取限额审批制,超过限额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1. 公司项目承办单位要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工作以及科学实验的基础上,
对建设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的合理性提出综合研究论证报告。
2. 承担可行性研究公布哦的单位必须是有资格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科研单位。
3.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办法和内容以及深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公司财务部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规模以及标准,如需改变必须报原审批机构审批。
第三十二条 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
1. 公司项目承办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资格的勘察设计或科研单位进行工程初步设计。
2. 初步设计必须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不得任意修改、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一般不应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控制数。概算总投资如已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控制数的10%,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3.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如确需进行设计修改和概算调整,必须有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提出具体修改及调整意见。经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报批原批准单位批准。
第三十三条 年度计划和统计
1. 个分支机构所有新建、续建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必须编报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2. 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于每年9月底前报总公司审批。总公司于每年1月底钱下达当年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计划。
3. 凡列入公司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不许再行办理审批手续,当年新增加的基建及技改项目,必须按规定的投资限额办理报批手续,并增补列入当年投资计划。
4. 编制年度计划,除认真填报有关的计划表外,还要有必要的文字说明,数字要精确,文字要精简。
5. 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总公司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无权自行调整,如确需调整,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6. 各分支机构必须及时、准确地向总公司报送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
1. 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完工后,项目承办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一般有公司
财务部协同项目承办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2. 工程竣工验收参照有关国家标准进行。
3. 对于工程竣工资料及验收文件,财务部和项目承办单位应及时归档。
第四章 投资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关管理部门或分支机构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竣工后的评价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效益评估、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资金筹措、办理出资手续以及对外投资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等。
第三十七条 对专业性较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三十八条 公司法律顾问和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审计、协议、合同及章程的法律主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分支机构的对外投资活动必须报总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各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办理对外投资。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编制,解释权、修改权归财务部。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谈论后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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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每一年都要做的事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什么时候开始?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流程又是什么?一起来看看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怎么做吧!
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
比如,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2017年1月1日至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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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的发展关乎社会稳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重大作用。然而目前中小企业面临着融资难、产业转型的发展困境,创业投资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那么就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作者:赵振宇
一、中小企业债务危机的思考
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一向是制约其快速发展的瓶颈。正规金融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门槛高、手续繁琐,而民间借贷门槛低、灵活性强。因此,中小企业融资与民间借贷结合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随着我国中小企业的快速扩张,加之宏观调控、流动性收紧的政策背景,民间借贷呈现迅猛发展的态势。以温州市为例:民间有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月利息达到2分到6分,有的甚至高达0.15元,年利率高达180%。而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年毛利润率在10%以下,一般在3%~5%之间。高利贷收益越高,就会吸引更多的实业家放弃实业,转而从实体经济投入借贷行业。而高利贷规模越大,高利贷崩盘越快,坚守实体经济的企业倒闭也就越快,形成了中小企业债务危机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我国中小企业在促进投资、加快发展、创造就业以及拉动经济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中小企业债务危机救助是政府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必然担负的行政责任。因此,问题的核心不是“是否救助”的问题,而是“如何救助的问题”。政府在很多方面做了有益的工作,比如:加大资金保障和税收减免力度、做好企业帮扶、司法调解、风险预警和倒闭企业的善后处置工作。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在中小企业和民间资金之间找到一个很好的契合点。在两者之间通过制度、技术和机制架起一道桥梁,才能彻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民间资金无序流动的问题。
二、创业投资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必然诉求
创业投资是适应现代经济发展需要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内诞生的一种投融资制度创新。从世界各国创业投资发展经验来看,创业投资以创新而坚实的脚步领跑于新经济的投资大潮,为各国中小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发展提供了萌芽、成长、成熟的机会和养分。美国在二战后从法规制度着手,通过一系列的政策调整使得美国的创业投资环境呈现出良好的形成态势并开始积极地运作;英国采取的实用型措施很快在1984-1996年获得显著成效,该期间英国的创业资本的海外投资总额有了97.52倍的高速增长;日本在1972-1973年进入了创业投资的高潮,于1975年专门建立了风险企业中心,以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初期培养。纵观世界各国创业投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创业投资在创造劳动就业、刺激GDP增长以及提高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创业投资也凭借掌握核心技术的高新技术产业等在全球化的市场中找到稳固的平台,越来越多的经济繁荣背后,有着创业投资睿智、灵活和实效的体现。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是中小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期。创业投资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创业资金来源,加快了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进程。经过十多年的市场化运作和政府推动,我国创业投资取得了较快发展。截止2010年底,全国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达720余家,项目主要集中在先进制造业、软件产业、新材料、生物产业、新能源和高效节能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应该说我国在发展创业投资方面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第一,创业投资的发展需要一些具有市场远见与胆识的投资企业,而我国中小企业历来有着强烈的抢占市场先机的冒险精神;第二,我国相对发达的民营经济为创业投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通过创业投资,将民间资金汇集起来,致力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必然会凝聚成一股巨大的力量,推动我国经济的成功转型;第三,我国教育资源丰富,为创业投资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软环境。
三、民间资金参与创业投资的障碍
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政府在扶持创业投资方面进行了不遗余力的努力,但是单纯依靠政府投资根本无法满足创业投资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从国内外创业投资发展路径来看,民间资金参与创业投资是促进创业投资产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民间资金参与创业投资具有坚实的逻辑基础,它不仅为创业投资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供给,而且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健全创业投资体系。相比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我国民间资金投资的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依然不高,由低档次、粗放型投资向高新科技、集约型投资的转变尚未完成。不少民间资金没有真正把握经济的长期走势与社会发展需要,没有把自己的资金投向与产业升级的方向、政府引导的目标结合起来,盲目投资房地产、民间金融以及稀缺性资源,既增大了投资风险,也加剧了经济波动。在一定程度上从制度和机制层面限制了民间资金参与创业投资。然而创业投资过程的高风险性、不确定性和结果的外部经济性大大弱化了民间资金参与的积极性,从而在技术层面阻碍了民间资金创业投资发展。
四、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创业投资的对策
(一)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
2010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这对民间资金创业投资发展是一个难得的机遇。然而,相对于一般投资而言,民间资金创业投资更注重于时机选择以及环境成熟和规范度。为此,应该进一步制定有利于民间资金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资金创业投资的合法权益;其次,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使用效率,平等对待各类民间资金创业投资主体;第三,进一步规范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二)加快创业投资征信系统建设
创业投资征信系统建设的主要作用是通过提供信用信息产品,使创业投资主体能够全面了解创业投资经营方以及创业企业的资信水平,从而防范创业投资风险,保持创业投资产业稳定发展;同时,通过准确识别创业投资经营方和创业企业经营状况,保存其信用记录,有助于形成促使其重视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约束力。为此,一方面要加强创业投资经营方和创业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强征信宣传,大力培育征信市场。
(三)完善创业投资中介服务平台
在创业投资产业运行过程中,中介服务体系担当了承接人和联络者的角色。良好的创业投资中介服务体系意味着在本项目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建立了专门的、畅通的服务网络,使得各部门、各环节的信息得到更为充分的交流与沟通,从而获得更为准确的市场信息、满足更为切实的投资需求。因此,应建立起政府、创业投资主体、创业投资经营方和创业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中介服务平台。不仅使政府出台的引导创业投资加快发展的利好政策被创业投资主体更好的吸收,创业投资主体也能及时获得市场的最新动态以便于设计更好的创业投资方案。
(四)完善民间资金创业投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
良好的创业投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是带来资本收益和民间资金创业投资良性循环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应该根据我国创业投资的自身情况与特点,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对于市场准入制度要做到:其一,在准入执行过程当中要保障程序公开、公平和公正,而且要勇于接受外部监督;其二,要按照市场规律来进行准入范围的扩张或缩小;其三,引入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民间创业投资进行考核和评价,拒绝经营不善、资信水平不高的创业投资主体,欢迎和接纳投资能力强、防范风险水平高的创业投资主体。在市场推出制度上要努力架设创业投资的合理退出渠道,提高退出机制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五)完善创业投资的引导机制
要促进和完善创业投资的引导机制,应该从以下几点着手:第一,要完善创业投资的激励机制。通过良好的报酬激励机制、声誉激励机制等来给予经营者薪金、股权、职权等,提高民间资金创业投资主体的投资热情和投资效率;第二,要完善创业投资的监督机制,通过创业投资内部和外部监督体系对创业投资经营方和创业企业进行监管,使创业投资运营流程更为细致和透明,并努力维护投资主体的经济利益;第三,要借鉴委托代理理论,解决创业投资的道德风险问题,从而使创业投资主体更好的让渡经营权,使得创业投资经营方和创业投资企业拥有更好的决策力和执行力;第四,进一步加快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步伐,不断扩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融资担保等方式,引导和扶持民间资金创业投资发展;第五,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资金创业投资的融资支持。
(六)加强民间资金创业投资风险管理
积极探索民间资金创业投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方法,建立和完善风险预警系统。努力为民间资金创业投资产业提供科学的、定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针对民间资金创业投资风险特性及时提出风险规避策略,提高民间资金创业投资风险管理水平,降低创业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从而促进创业投资产业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结论:我国民间资金创业投资起步较晚、风险管理水平较低、金融和资本市场发展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加之创业资本市场体系功能定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民间资金创业投资业的发展。通过培育和维护投资环境等手段可以打破民间资金参与创业投资的制度、技术壁垒,可以很好地解决民间资金流向问题,从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作者介绍:赵振宇,宁波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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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汇算清缴怎么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什么要点?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2016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其在下列几个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他内容可参照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规定予以适用。
1、汇算清缴期限外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
纳税人应当在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并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或者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准备齐全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先按规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其它有关报表、资料可以适当延期报送。但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2、纳税申报应当附送的资料纳税人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文件:
(1)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存货表、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表、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表、外币资金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分配表、产品销售成本表、主要产品生产成本、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表、制造费用明细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预提费用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纳税人所用会计决算报表格式与上述报表格式不同的,应报送本行业会计报表及附表。
(3)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包括:A、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B、企业发生下列成本费用项目的,需报送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环帐准备、坏帐损失、本期业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及其他项目。
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1.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 授权委托书;
3.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原件);
4. 项目申请报告书(内附提纲供参考,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5. 企业章程(需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6. 董事会成员名单;
7.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委派书(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委派书(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此项,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9. 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证明函(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台湾客商需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10. 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1. 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请申请者提前持投资计划书、场地或土地使用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申请书前往环保局申请批复,但本批复不能代替新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须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由新公司邀请专门的评估公司根据项目量身制定);
12. 企业场地落实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 涉及照前行业许可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2016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看了“2016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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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应该怎么计算?如何进行预缴?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相关知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哦!
企业所得税采取季度(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法缴纳。但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会计利润额加上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减去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直接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广大房地产企业在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无所适从。那么,房地产企业究竟应该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
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开发产品周期长,并且存在对未完工产品——房屋预先进行销售,收取预收款现象。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毛利额顾名思义应当是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后的余额,即还没有减去期间费用和税金及附加,因此,房地产企业预缴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实际利润问题。如果季度内有完工产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且产生了实际利润额,而仅按照预计毛利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明显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因此,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包含季度利润额。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规定,“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等。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计利润额,只是月(季)预缴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利润总额”的其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其全部。
再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从国税函[2008]635号文的规定看,以前年度亏损在季度预缴申报时,是完全可以冲减实际利润额的。
综合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观点是错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会计利润额加上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减去以前年度的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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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率的调整有哪些内容?现在的企业税率调整了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企业税率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一、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国家财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一)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⑵计税工资的扣除。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
⑶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⑷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⑸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⑹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⑺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⑻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缴纳的财产。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⑼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⑽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纳税人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提取的标准暂按财务制度执行。纳税人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⑾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是指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⑿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净损失,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税人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⒀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⒁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⒂其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⒃亏损弥补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不得扣除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⑴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⑵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⑶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⑷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⑸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⑹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⑺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⑻各种赞助支出。
⑼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三、税收优惠政策
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一)直接减免:
免征适用范围:
⒈蔬菜、谷物、油料、豆类、水果等种植;
⒉农作物新品种选育;
⒊中药材种植;
⒋林木种植;
⒌牲畜、家禽饲养;
⒍林产品采集;
⒎灌溉、农产品加工、农机作业与维修;
⒏远洋捕捞;
⒐公司﹢农户经营。
减半征收适用范围:
⒈花卉、茶及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
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定期减免
2免3减半(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适用范围:
⒈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
⒉境内新办软件企业(获利);
⒊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企业。
3免3减半(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适用范围:
⒈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⒊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三)低税率
20%适用范围:
小型微利企业:
1、3130(即资产不超过3000;人数不超过100;所得额不超过30)
2、1830
15%适用范围:
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
⒉投资80亿、0.25μm的电路企业;
⒊西部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
10%适用范围:
⒈非居民企业优惠;
⒉国家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四)加计扣除
据实扣除后加计扣除50%适用范围:
⒈研究开发费;
⒉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150%摊销。
据实扣除后加计扣除100%适用范围: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五)投资抵税
投资额的70%抵扣所得额:
投资中小高新技术2年以上的创投企业(股权持有满2年)
投资额的10%抵扣税额:
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六)减计收入
适用范围:
⒈减按收入90%计入收入;
⒉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⒊为种植、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适用范围:
⒈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产品所得收入;
⒉所得减按50%计税;
3.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七)加速折旧
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适用范围:
⒈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⒉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八)有免征额优惠
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500万元适用范围:
⒈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税;
⒉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九)鼓励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
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3)中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十)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
(十一)过渡期优惠政策
(十二)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
适用范围:
⒈鼓励类及优势产业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
⒉鼓励类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减按l5%的税率;
⒊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所得税2免3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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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独资企业所得税,现在有什么法规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外商独资企业所得税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外资企业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国家保障外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外资企业的用地获得保证,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书。另外,在物资购买、产品销售、利润分配、职工雇用等方面享有与合营企业相同的自主权。
关于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的问题
2.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在这里特殊情况一般是指战争或战争状况。国家在任何情况下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国家对外资企业实行征收是附条件的,只有出现特殊情况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对外资企业实行征收,但是实行征收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要给予相应的补偿。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是贯彻了国际惯例,既维护了国家主权,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又保证了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减少投资风险,营造了我国良好的、安全的投资环境。
3.禁止向外资企业摊派
任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以任何方式要求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外资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的摊派,有权向审计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摊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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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外商独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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