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分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相关的共206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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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为人们所忽视,它既不同于集团公司本身的管理,又不同于普通中小企业的管理,其发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集团公司整体发展的好坏。那么分公司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就我国公司法而言,子公司一般是指母公司出资设立的被母公司控股的公司。一般来说母公司在子公司都拥有相当一部分股权,有很强的控制力,但是子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来说,如果母公司控股比例达到50%以上,我们称为"绝对控股";如果母公司控股比例在所有股东中最高但又不超过50%,我们称为"相对控股"。
与子公司相对应,我国公司法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由于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其作为民事活动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法律意义也大相径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子公司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则领取《营业执照》。企业的名称上,也有很大不同。子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xxx有限责任公司或xxx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xxx有限公司xxx分公司。因此,我们业务活动中只要注意一下对方的执照就能弄清其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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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破产(gōngsīpòchǎn),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中国公司法规定,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 清算组,对公司进行 破产清算。那么破产中的公司有什么法律责任?
破产法律责任,是指因造成企业破产或违反破产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破产违法行为的责任和造成企业破产损失的责任两大类。其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责任。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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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那么虚假出资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1、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
2、后果严重;
3、有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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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法人代表应负的责任是什么?法人代表还有什么样的义务呢?看完小编整理的公司法人代表的责任与义务后你就会明白了!
1. 法人代表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
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
3、你所举的案例是哪里看来的?应该不存在这种情形。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2、在发生矛盾纠纷时,法人代表、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各是什么?
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六种情况: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早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这些非法行为仍然由法人来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责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法定代表人还有以下的权利:
(1)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3)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
(5)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6)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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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做减资的条件是什么?减资有哪些法律的依据?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公司减资的条件与法律依据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公司减资需履行如下程序: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二、公司增资需履行如下程序: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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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分公司的法律责任要怎么样承担?有什么规定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分公司的责任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1、分公司注销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公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注销: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2、分公司注销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加盖公司公章并粘贴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期限。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要提交身份证原件(供当场确认使用)。
(3)公司出具的注明分公司注销原因的注销决定。
(4)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分公司完税证明。您所说的“税务系统中好象还处于非正常状态”如是指没有进行税务登记,可以提交领取营业执照时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的那联“分公司登记核准通知书”作为证明。
(6)分公司如单独开设有银行账户的,还需提交银行清户证明。
(7)分公司公章。
3、分公司注销流程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1)注销登记在所属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如在于洪区登记的,请到于洪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的工商登记窗口办理。首先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登记窗口进行注销登记的相关事项咨询,领取《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准备注销登记的相关材料。因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注销登记材料应由所属公司做出决定并签署准备出具相关材料。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3)材料准备完成后,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在提交材料齐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注销登记2个工作日内完成。
(4)注销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5)分公司注销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司应持《分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分公司撤销备案。同时,也要到技术监督局注销企业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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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认定了商标的侵权行为,那么就有相应的责任,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侵权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该规定对商标侵权赔偿的数额看似比较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问题,最具体的无外侵权获得的利益是哪些,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又是哪些,具体数额如何确定。这些问题无法解决对商标侵权的赔偿就是一句空话,在此笔者欲从侵权获得利益、侵权损失利益和法定利益出发予以论述。
(一)侵权获利计算问题
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12月29日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一般是指销售收入减去成本及应缴纳的税金。销售收入的计算只涉及侵权人的实际收入,即已销出商品部分的收入不包括库存商品。”
以上两种计算方法虽然不同,但其基准都是侵权获得利润。然而在商业运行中,企业获得的利润可以分为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三种。主营业利润是指销售获得的所有收入,扣除成本后的部分;利润总额是指税前收入,所得税应当退库作为销售赔偿额的一部分,其他支出应予扣除,产品销售税则不退税;净利润是指利润不仅应当扣除成本,还应当扣除其他支出,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纯利润作为赔偿额。在侵权获得利润的赔偿问题上,选择主营业利润作为侵权赔偿的金额是较为合理的,既无需交纳非因自己经营产生的所得税以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还有利于阻吓侵权行为。
但是,对于商标侵权中有的商标侵权的对象只是商标权人产品中的一项或几项产品,而非所有产品的情况,就应当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比较实用的计算公式是:侵权获利=侵权期间总销售额×侵权商品配比率×利润率。其中,侵权商品配比率是指侵权商品在所有商品中所占的比例,而根据以上对侵权获得利润的论述,侵权期间总销售额与侵权商品配比率的积就是上文中的主营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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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企业变更有什么法律的依据吗?企业变更如何走流程?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企业变更的法律依据”,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改变出资方式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变更登记驳回通知书。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企业变更的法律依据”,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看了“企业变更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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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进行清算,有没有什么相关的法律责任?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公司破产清算法律责任”,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公司的重整制度与破产制度都有哪些不同?其中又有哪些地方是相同的?在公司运行过程中,如果遭遇重整或破产,又应该怎么处理?
一、公司重整与破产的不同
1、程序目的相同。如果说破产和解是对传统破产法的第一次否定,那么破产重整则是对传统破产法在更高层次上的背离和重塑。其目的均在破产清算程序之外,引进破产预防的程序机制,从而使破产法在更大系统上臻于完善。因而从法律部门的性质上看,破产和解法与破产重整法皆属破产预防法的组成部分。
2、程序性质相同。作为预防破产的法律程序,二者均在非讼的前提和状态中伸展和延伸,因而均属非讼事件范畴,均采取当事人申请主义的程序启动原则,在法律规范不敷使用时,均可准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3、均以意思自治原则为程序推进的基础,尽管在和解与重整中,法院行使司法裁量权的能动性及其比重大小有所区别,和解之能否达成、重整之能否进行,无不以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思自治和共同合意为基础。这部分取决于其非讼性质,部分则是由于他们所调整的毕竟均属私权关系的缘故。
二、但相同点是在相异点的背景下反衬出来的,二者在如下方面均有着不同
1、直接目的不同。尽管预防破产为二者所共同的终极目的,但在直接目的上二者显有区别。破产和解是通过债权债务关系的在调整来维持债务企业的法人人格于不坠,从而实现预防破产的目的,具有消极性和外在性的特点;破产重整的目的则更深入一层,不仅在于消极地维持债务企业的法人人格,而且深入企业内部,寻找其深层 “病因”,采取有效对策,从而使债务企业重获健全的生产经营能力,收取治标与治本的双重功效,因而具有积极性和内在性的特点。
2、适用对象不同,破产和解的适用对象与破产清算的范围一致,较之破产重整远为宽泛。除美国等极少数国家破产重整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公司,而且还包括合伙与个人外,多数国家的重整制度均以公司为对象严格其适用范围。
3、申请权人不同。二者尽管同样采取当事人申请主义,但和解一般只有债务人才能成为申请权人,而重整理论上除债务人之外,具备一定条件的股东和债权人均有申请权。
4、利害关系不同。就维护的利益关系而言,和解程序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对立状态下进行的,而从维护债权人利益为主;重整程序则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同心协力状态下进行的,能够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利益做到统筹兼顾。
5、合意的性质和地位不同。和解与重整均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但和解程序中的合意乃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成立的集体性和强制性契约,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重整程序中的合意则是由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立于同一立场,本着同一目标作出的意思表示,性质上属于共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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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有什么法律责任要负责的吗?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公司破产清算有什么法律责任”,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两种破产情况:
1.你开户的证券公司破产
你所持有的股票是按照个人的证券账号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相应的证券交易风险监管制度进行控制,用于买卖股票的资金账户也由商业银行存管。
故此在财产的安全性方面,不用担心。但这段时间的股票买卖交易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证监会将尽快做出安排,由接管的证券公司为你提供服务。
2.你持有其股票的上市公司破产
破产清算时的尝付顺序是:
首现是企业的破产费用,然后是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等,
然后是拖欠的国家税金,然后才是对一般债权的清偿。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现一个顺序的债务,那么后一个顺序的债权就不能得到清偿。如果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务,那么按照债权的比例进行清偿。普通股股东是清偿的最后一个。
但是如果公司能够进行重组或者说有其它的公司来接手破产公司,那么你的股票还在,只是改名了。一般的公司会重组,不会让你亏得一无所有的。但是ST类型的股票,就得注意其风险了,它存在退市的可能,风险很大。不过也可以到三板市场进行股份转让。
所以根据上面的内容来看,上市公司破产以后,股票的处理方式需要区分具体的情况,同时我们也可以知道,上市公司的股票也不一定会因为公司的破产面临不好的结果,在某些情况下,股票的收益和风险还是会转危为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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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了,那么股东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公司破产股东承担的责任”,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一、公司申请和解的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和解程序的申请,必须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1、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实践中,债权人希望和解的,可以与债务人协商,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
2、申请和解的债务人应当遵守有关破产申请的一般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3、债务人在申请和解时必须提交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二、和解协议的订立与生效
1、和解协议的成立
和解协议成立的方式,实质上是一种合同订立的方式,即债务人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形式向债权人团体发出要约,债权人会议以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形式作出承诺。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符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条件时,即达成和解协议。
2、和解协议的生效
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方能生效。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程序公正。
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提交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协议内容和会议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如未发现违法情事,则予认可。如果发现违法情事(例如,同一顺序的债权未按比例减让或未按比例分配,未经权利人同意处分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担保权标的物),人民法院可责令债权人会议纠正,也可以裁定不予认可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认可和解协议的,应当发布公告,终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协议生效后,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三、执行和解协议
1、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生效的和解协议,具有如下法律效果:
(1)破产程序终结和债务人恢复财产管理。自和解协议生效时起,破产程序终结。在这种情况下,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解除,管理人办理财产和事务的移交,债务人恢复对财产和事务的自主管理。
(2)全体和解债权人受和解协议的约束。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无论其是否参加和解协议的表决。和解协议对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拘束力。
(3)债务人受和解协议的约束。债务人作为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自应受协议的约束。
2、和解执行完毕的法律效果。和解执行完毕,以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义务完全履行为标志。和解执行完毕的法律效果就是剩余债务的自动免除。所以,破产法第106条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3、和解失败的法律效果。按照破产法第九章的规定,和解实质上是一个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履行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出现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或者不履行的事实,则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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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应该了解的法律基础
在您开始创业前,您需要了解我国的基本法律环境。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在许多领域仍有很多计划经济的痕迹,政府对经济的管制还比较多,许多经营项目需经审批,行政检查比较多,税外费用也时有发>生。随着政府经济管理水平和企业自律能力的提高,上述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执法和司法均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判例不是法律,没有普遍约束力,但具有越来越大的参考意义,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
设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如果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还须事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我国企业立法已经不再延续按企业所有制立法的旧模式,而是按企业组织形式分别立法,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最为常见。设立企业您还需要了解《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工商管理法规、规章。设立特定待业的企业,您还有必要了解有关开发区、高科技园区、软件园区(基地)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有关地方规定,这样有助于您选择创业地点,以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我国实行法定注册资本制,如果您不是以货币资金出资,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股权、债权等出资,您还需要了解有关出资、资产评估等法规规定。
企业设立后,您需要税务登记,需要会计人员处理财务,这其中涉及税法和财务制度,您需要了解企业需要缴纳哪些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等,您还需要了解哪些支出可以进成本,开办费、固定资产怎么摊销等等。您需要聘用员工,这其中涉及劳动法和社会保险问题,您需要了解劳动合同、试用期、服务期、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工伤、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诸多规定。您还需要处理知识产权问题,既不能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又要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您需要了解著作权、商标、域名、商号、专利、技术秘密等各自的保护方法。您在业务中还要了解《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等基本民商事法律以及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以上只是简单列举创业常用的法律,在企业实际运作中还会遇到大量法律问题。当然您只需要对这些问题有一些基本的了解,专业问题须由律师去处理。
有些法律是你作为公民就应该了解的,而作为企业经营者的你则更应该了解。例如:《民法通则》、《刑法》、《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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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2O创业者如何避开法律雷区?
黑马说
基于O2O模式的各类生意在方便用户日常生活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创业者马虎不得。
安理律师事务所王新锐说:三类法律风险O2O企业不能不防。究竟是哪三类风险,一同来看。
第一,平台业务违规风险。因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需利用不同渠道,O2O企业更容易面临经营范围模糊、经营资质难以定性的风险。
举个例子,一家拥有稳定线下客户和合作商户资源的财产保险公司拟推出网络借贷平台,但该公司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业务经营范围为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数据库设计与开发、网络技术服务等。并不包括网络借贷。似乎碰到麻烦了。但事实上,目前国内大多数已经从事互联网金融,尤其网络借贷的企业,官方登记的经营范围其实仅为三块,即电子商务、金融和经济咨询服务、金融信息服务,也无网络借贷一项。此中重要原因或许在于,国内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迄今仍未明确。
在时下中国,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三类,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为其中一类。根据国办发(2013)107
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各类影子银行均应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加强市场主体监管,依法制定发布相关监督管理办法、经营管理规则和风险管理制度,严格监管超范围经营和监管套利行为。
跨渠道经营企业还存在资质限制问题。《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也就是说,该类企业要想开展业务,必须先行取得ICP证。但据笔者了解,目前国内部分城市因政策限制,这些创业企业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即便如此,当包括O2O
类创业公司在内的企业涉及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而无ICP 许可证时,被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彻底关闭网站的风险如影随形。
第二,商户信息审核风险。进驻O2O平台的商户类别不一,用户主要通过站内搜索找到最佳商户和服务,因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尤为重要。各平台对相关信息有基本审核义务,审核范围包括企业经营执照、负责人身份信息、服务质量标准等。此外,信息的外在形式也是审核工作的重要一环。比如,理应在网页特定位置上注明的信息必须按照要求清晰呈现。对O2O平台来说,如信息审核不到位,导致用户利益受损,遭遇后者索赔以及工商部门行政处罚难以回避。
第三,用户信息收集保管风险。互联网企业非常看重用户数据,往往会积极收集,O2O平台也不例外。根据工信部《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平台在收集和使用用户信息时应取得用户同意,并明确告知后者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以及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项。
在实际案例中,如用户在网购产品或服务过程中,出现信息被泄露的情况,法院很可能会套用《合同法》及《网络信息安全法》认定该平台未履行相关义务,进而要求平台运营商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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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2O创业者如何避开法律雷区
进驻O2O 平台的商户类别不一,用户主要通过站内搜索找到最佳商户和服务,因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尤为重要。各平台对相关信息有基本审核义务,审核范围包括企业经营执照、负责人身份信息、服务质量标准等。此外,信息的外在形式也是审核工作的重要一环。比如,理应在网页特定位置上注明的信息必须按照要求清晰呈现。对O2O 平台来说,如信息审核不到位,导致用户利益受损,遭遇后者索赔以及工商部门行政处罚难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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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们必懂24个法律税收真相
对创业者而言,了解必要的税务知识是必要的,这不只是财务人员的事情。毕竟,对小微企业来讲,能合理地节约任何一分钱同时又保证安全,有时是关乎生死的问题。
以下梳理15个创业者必须知道的税务真相。
某公司发年终奖,老板觉得张三的表现较好,发6000元,李四表现更加突出,值得嘉奖,发6200。发完年终奖,李四来找老板质疑:横看竖看,我都比张三表现好,辛苦了一年,表现不如我的张三年终奖金为什么还比我多呢?老板诧异:明明发得多为什么说拿得少?向财务询问,原来不小心猜中了个人所得税得陷阱:张三的奖金要交300元个人所得税,李四的奖金要交595元个人所得税,结果张三拿到5700元,李四拿到5605元。结果是老板想嘉奖的人拿得少。
老板感慨:这么个小事情都被税务陷阱绊一跤,不懂税法看来要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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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需警惕:涉案240多亿元的网络传销案的法律案件
涉案金额达240多亿元的金华“万家购物”网络传销案,备受全国关注。8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
原“万家购物公司”董事长应建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原公司副总杨江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原公司财务总监邵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5万元。
被告人叶飞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其余被告人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并处相应数额罚金等。
据了解, “万家购物”所在的浙江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由应建成、杨江峰、邵康、胡伟4人于2010年5月组建。当年12月左右,新增叶飞林、奚爱民、肖中、王萍、乐慧玲、方国仙、朱小霞、余翠珍8名股东。
2010年7月以来,“亿家公司”以“万家购物”返利网站和“百业联盟”加盟店网络为平台,打着“满500返500”等幌子,以“一元返利”、“消费=存钱=免费”等超高额返利诱使他人消费。
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发展会员、发展加盟商等,并按入会资格和条件,分为普通会员、VIP会员、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区域代理商、公司管理层等级。按其注册加入的时间顺序,形成上下层级关系并实行“六代计酬”和“区域计酬”。
2012年6月11日,金华警方对“亿家公司”及旗下的“万家购物”网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开展统一收网行动,抓获了应建成等多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经公安机关查实,“亿家公司”利用这种经营模式在全国发展会员总数190多万个,其中普通会员110多万个,VIP会员75万多个,金牌代理5000多个,金牌代理商6000多个,区域代理商2000多个;发展百业联盟商户10余万家。
万家购物平台运营应偿付会员的债务为7.73亿元,最终将形成对会员的待分配分红返利债务为240.45亿元。案件涉及近200万人,遍布全国31个省(市、区)的2300多个县(市)。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应建成、杨江峰、邵康、叶飞林等15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系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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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你可能遇到的8类法律风险
2014年,京东和阿里上市后,中国掀起了移动互联网创业的高潮,各行各业都要“O2O”。创业团队前仆后继,创业激情一浪高过一浪,但创业不是儿戏,创业项目能启动,算是第一步,但能走到最后的,凤毛麟角。创业失败,很多面上是项目和团队人的原因,但根本原因往往在于法律风险方面。
在欧美发达国家,法律和财务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左肩右膀,创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和管理意识普遍较高。在创业团队成员普遍年轻,社会阅历相对较低和法律常识较少的情况下,从创业之初,就必须关注创业法律风险的管理。
Z律师现根据自身法律服务经验,对于创业过程中的一些常见法律风险进行概述,供大家参考,欢迎批评和斧正。
常识认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为限为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在理论上没错,但公司法上有一个揭开“法人面纱”制度,就是出现法定情形的,则股东不是承担有限责任,而是无限连带责任。常见的情形包括账目混乱、私企不分,股东以个人名义承担公司运营费用、以公司资金添置个人资产等,通俗的理解,就是公司是我、我就是公司。这种情况,在创业团队是非常常见的,必须引起创业者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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